卷十七 公司收購及股份回購規例 免費預覽試題

第 1 章: 一般架構
主要法律及規例(《證券及期貨條例》,《公司( 清盤及雜項條文) 條例》,《公司條例》),主要法律及規例(其他條例,
其他法律考慮,《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證監會的權力(監管及調查,調查可能的罪行,罪行),證監會的權力(《證監會紀律處分罰款指引》,與證監會合作,公開的紀錄冊).
第 2 章: 《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回購守則》( “兩份守則”) 的範圍及應用
適用範圍(受兩份守則規限的人士,自律性質,兩份守則的結構及詮釋), 行政(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企業融資部的執行董事( “執行人員”) ,收購及合併委員會,非紀律事宜的公佈), 執法(由執行人員執法,由收購及合併委員會執法,紀律上訴—收購上訴委員會).
第 3 章: 收購結構
各類型的安排及方式(要約,要約期,資料),一致行動(定義,推定,訂立可能顯示為一致行動人士的關係的安排的例子),自願全面要約(必須作出現金要約的情況,必須作出證券要約的情況,要約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