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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s:
HKSI Paper 6 Chinese Free P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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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有關豁免繳足股本的說明,哪項是正確的?
豁免
持牌法團如僅以下列其中一種身份進行受規管活動,則無須維持繳足股本(《 財政資源規則》第 5 條)︰
(a)持有第 4 、 5 、 9 或 10 類受規管活動( 就證券提供意見、 就期貨合約提供意見、提供資產管理或提供信貸評級服務)牌照,並受指明發牌條件規限不得持有客戶資產的持牌法團;
(b)被禁止受聘為保薦人並受發牌條件規限不得持有客戶資產的第 6 類受規管活動(就機構融資提供意見)的持牌法團;
(c)並無獲發牌進行杠桿式外匯交易的核準介紹代理人;及
(d)身份為交易員或期貨非結算交易商的持牌法團。
豁免
持牌法團如僅以下列其中一種身份進行受規管活動,則無須維持繳足股本(《 財政資源規則》第 5 條)︰
(a)持有第 4 、 5 、 9 或 10 類受規管活動( 就證券提供意見、 就期貨合約提供意見、提供資產管理或提供信貸評級服務)牌照,並受指明發牌條件規限不得持有客戶資產的持牌法團;
(b)被禁止受聘為保薦人並受發牌條件規限不得持有客戶資產的第 6 類受規管活動(就機構融資提供意見)的持牌法團;
(c)並無獲發牌進行杠桿式外匯交易的核準介紹代理人;及
(d)身份為交易員或期貨非結算交易商的持牌法團。
下列哪項有關繳足股本的說明是正確的?
I 持牌法團必須維持繳足股本,而該繳足股本不得少於對該法團獲發牌從事的受規管活動所訂明的數額。
II 如該法團獲發牌進行多於一類受規管活動, 則必須維持所有活動所訂明的最高繳足股本。
III 如該法團獲發牌進行多於一類受規管活動, 則必須維持對任何一類活動所訂明的最高繳足股本。
IV 所監管的活動包括證券交易、期貨合約交易、就證券提供意見、就期貨合約提供意見、提供資產管理及提供信貸評級服務。
繳足股本
持牌法團必須維持繳足股本,而該繳足股本不得少於對該法團獲發牌從事的受規管活動所訂明的數額;如該法團獲發牌進行多於一類受規管活動, 則必須維持對任何一類活動所訂明的最高繳足股本(《財政資源規則》第5條及附表1表 1) 。然而,某些持牌法團獲得豁免。
所監管的活動包括證券交易、期貨合約交易、就證券提供意見、就期貨合約提供意見、提供資產管理及提供信貸評級服務。
繳足股本
持牌法團必須維持繳足股本,而該繳足股本不得少於對該法團獲發牌從事的受規管活動所訂明的數額;如該法團獲發牌進行多於一類受規管活動, 則必須維持對任何一類活動所訂明的最高繳足股本(《財政資源規則》第5條及附表1表 1) 。然而,某些持牌法團獲得豁免。
所監管的活動包括證券交易、期貨合約交易、就證券提供意見、就期貨合約提供意見、提供資產管理及提供信貸評級服務。
下列有關企業管治的說明是正確的?
I 經濟發展組織發出有關企業管治的核心原則。
II 企業管治的核心原則,包括: 公平、透明度、責任及愛心。
III 可被視為主要關註公司的管理層、董事會與股東。
IV 企業管治事宜關註領導及控制公司的制度。
企業管治可有多種定義,但可被視為主要關註公司的管理層、董事會與股東( 或其利益相關者, 即在公司的穩健存續中持有利益者, 如: 雇員、債權人及客戶) 之間的恰當關系。因此,企業管治事宜亦關註領導及控制公司的制度。經濟合作及發展組織(“經合組織”)已發出一系列有關企業管治的核心原則,包括: 公平、透明度、問責性及責任。
企業管治可有多種定義,但可被視為主要關註公司的管理層、董事會與股東( 或其利益相關者, 即在公司的穩健存續中持有利益者, 如: 雇員、債權人及客戶) 之間的恰當關系。因此,企業管治事宜亦關註領導及控制公司的制度。經濟合作及發展組織(“經合組織”)已發出一系列有關企業管治的核心原則,包括: 公平、透明度、問責性及責任。
證監會可透過一些機制執行其監管授權,下列哪項是正確的?
I 適當處罰違反法例或規例者。
II 發牌的條件放低。
III 選擇性監控中介人。
IV 透過認可集體投資計劃及結構性產品,使其采取適當的標準。
證監會透過以下機制執行其監管授權,以便監督業界:
(a)發牌:只有適當人選可從事受規管活動;
(b)監控及監察:中介人持續遵守所有適用的法例和規例;
(c)推銷投資產品:透過認可集體投資計劃及結構性產品,使其采取適當的標準;及
(d)紀律處分:適當處罰違反法例或規例者。
證監會透過以下機制執行其監管授權,以便監督業界:
(a)發牌:只有適當人選可從事受規管活動;
(b)監控及監察:中介人持續遵守所有適用的法例和規例;
(c)推銷投資產品:透過認可集體投資計劃及結構性產品,使其采取適當的標準;及
(d)紀律處分:適當處罰違反法例或規例者。
下列有關個人受托人的資格,哪項是正確的?
個人受托人必須符合以下資格:
(a)通常在香港居住;
(b)具備良好的聲譽及品格,且並無觸犯任何涉及欺詐或不誠實行為的罪行; 及
(c)以保險單或銀行擔保形式作出履行職責擔保(價值為有關計劃資產凈值的10%,最高金額為 1,000 萬港元),以保障未能履行職責或其他失職行為所帶來的損失。
個人受托人必須符合以下資格:
(a)通常在香港居住;
(b)具備良好的聲譽及品格,且並無觸犯任何涉及欺詐或不誠實行為的罪行; 及
(c)以保險單或銀行擔保形式作出履行職責擔保(價值為有關計劃資產凈值的10%,最高金額為 1,000 萬港元),以保障未能履行職責或其他失職行為所帶來的損失。
下列有關《內部監控指引》的說明,哪項是正確的?
《內部監控指引》由證監會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399 條公布, 當中載有就持牌人或註冊人獲發牌或獲註冊進行的受規管活動的組織、管理及運作方式而言,證監會對其作為適當人選的期望。《內部監控指引》特別涉及設立滿意的內部監控和管理制度(以下稱為“ 內部監控”), 以合理地保證:
(a) 能有秩序及具效率地經營業務;
(b) 保障其客戶及本身的資產;
(c) 保存完備的紀錄,以及確保業務內部所使用的和對外公布的財務和其他資料都是可靠的;及
(d) 遵守所有適用的法規和監管規定。
《內部監控指引》適用於所有持牌法團及註冊機構,包括基金經理及其各自的代表。
與證監會頒布的其他守則一樣,《內部監控指引》並無法律效力,但如未能遵守《內部監控指引》,則可能關系到有關人士是否持續為適當人選,而在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進行的法律程序中,法庭亦可能考慮此違規行為。就處理違規行為而言,證監會指出將采取務實的態度及考慮一切相關的情況,例如: 業務規模,或管理階層采取的管理及監督措施能否彌補不足之處,以符合所指規定。
《內部監控指引》由證監會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399 條公布, 當中載有就持牌人或註冊人獲發牌或獲註冊進行的受規管活動的組織、管理及運作方式而言,證監會對其作為適當人選的期望。《內部監控指引》特別涉及設立滿意的內部監控和管理制度(以下稱為“ 內部監控”), 以合理地保證:
(a) 能有秩序及具效率地經營業務;
(b) 保障其客戶及本身的資產;
(c) 保存完備的紀錄,以及確保業務內部所使用的和對外公布的財務和其他資料都是可靠的;及
(d) 遵守所有適用的法規和監管規定。
《內部監控指引》適用於所有持牌法團及註冊機構,包括基金經理及其各自的代表。
與證監會頒布的其他守則一樣,《內部監控指引》並無法律效力,但如未能遵守《內部監控指引》,則可能關系到有關人士是否持續為適當人選,而在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進行的法律程序中,法庭亦可能考慮此違規行為。就處理違規行為而言,證監會指出將采取務實的態度及考慮一切相關的情況,例如: 業務規模,或管理階層采取的管理及監督措施能否彌補不足之處,以符合所指規定。
下列有關一般原則的第9條:高級管理層的責任,哪項是錯誤的?
一般原則 9:高級管理層的責任
持牌人或註冊人的高級管理層“ 應承擔的首要責任,是確保商號能夠維持適當的操守標準及遵守恰當的程序”。就此而言, 證監會在特定事宜及《 操守準則》第1.3 段所討論的若幹其他事宜上,將顧及有關個人的表面或實際權力。持牌人或註冊人的高級管理層須妥善管理與業務有關的風險,包括定期評核中介人的風險管理程序。為能夠履行此責任,高級管理層應:
了解:
(i) 持牌人或註冊人的業務性質;
(ii) 持牌人或註冊人的內部監控系統及程序;
(iii) 持牌人或註冊人的風險管理政策;及
(iv) 其本身的權責範圍;及
可以:
(i) 及時地取覽所有與該等業務有關的資料;及
(ii) 取覽所有與該等業務或本身的責任有關的必需意見。
一般原則 9:高級管理層的責任
持牌人或註冊人的高級管理層“ 應承擔的首要責任,是確保商號能夠維持適當的操守標準及遵守恰當的程序”。就此而言, 證監會在特定事宜及《 操守準則》第1.3 段所討論的若幹其他事宜上,將顧及有關個人的表面或實際權力。持牌人或註冊人的高級管理層須妥善管理與業務有關的風險,包括定期評核中介人的風險管理程序。為能夠履行此責任,高級管理層應:
了解:
(i) 持牌人或註冊人的業務性質;
(ii) 持牌人或註冊人的內部監控系統及程序;
(iii) 持牌人或註冊人的風險管理政策;及
(iv) 其本身的權責範圍;及
可以:
(i) 及時地取覽所有與該等業務有關的資料;及
(ii) 取覽所有與該等業務或本身的責任有關的必需意見。
下列哪項不屬於《內部監控指引》識別內部監控的8個主要範疇?
《內部監控指引》 識別內部監控的8 個主要範疇:
(a)管理及監督;
(b)責任及職能的區分;
(c)人事及培訓;
(d)資料管理;
(e)監察事宜;
(f)審計事宜;
(g)運作監控;及
(h)風險管理。
《內部監控指引》 識別內部監控的8 個主要範疇:
(a)管理及監督;
(b)責任及職能的區分;
(c)人事及培訓;
(d)資料管理;
(e)監察事宜;
(f)審計事宜;
(g)運作監控;及
(h)風險管理。
以下有關視為失實陳述的行為,哪項是錯誤的?
根據《 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107 條,若某人為誘使他人作出以下行為而作出欺詐 的失實陳述、或罔顧實情的失實陳述,即犯刑事罪行,可處罰款及/或監禁:
訂立或要約訂立(i) 旨在取得、處置、認購或包銷證券的協議;或(ii) 受規管的投資協議或旨在取得、處置、認購或包銷任何其他結構性產品的協議。
取得或要約取得集體投資計畫的權益,或參與或要約參與集體投資計畫。
根據《 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107 條,若某人為誘使他人作出以下行為而作出欺詐 的失實陳述、或罔顧實情的失實陳述,即犯刑事罪行,可處罰款及/或監禁:
訂立或要約訂立(i) 旨在取得、處置、認購或包銷證券的協議;或(ii) 受規管的投資協議或旨在取得、處置、認購或包銷任何其他結構性產品的協議。
取得或要約取得集體投資計畫的權益,或參與或要約參與集體投資計畫。
以下有關需經證監會認可方可向公眾作出邀請進行廣告的事宜,哪項是錯誤的?
該等條文載於《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103(1) 條,涉及邀請公眾進行以下事宜的廣告:
訂立或要約訂立:旨在取得、處置、認購或包銷證券的協議。
受規管投資協議。
取得或要約取得集體投資計畫的權益,或參與或要約參與集體投資計畫。
該等條文載於《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103(1) 條,涉及邀請公眾進行以下事宜的廣告:
訂立或要約訂立:旨在取得、處置、認購或包銷證券的協議。
受規管投資協議。
取得或要約取得集體投資計畫的權益,或參與或要約參與集體投資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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