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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監控指引》,下列哪項有關風險管理是錯誤的?
風險管理
1. 應由風險管理職能制定適當及有效的風險管理政策,並監察其執行。視乎個別公司的情況而定,這個部門應由足夠數目的、符合資歷且經驗豐富的專業人士組成。應建立並遵照適當而有效的程序,以合理地確保公司因客戶失責或市場情況改變而蒙受財務或其他損失的風險,得以維持在可接受及適當的水平。公司應只在其擁有所需的財政及管理能力的情況下才可持倉。公司如本身亦參與買賣,則應訂立適當的買賣限額及持倉限額,並且應視乎公司業務規模每隔適當時侯便加以監控,以及在每日收市後加以覆核,以作為例行處理程序的其中一環;應及時檢查及覆核適用的買賣及持倉限額以及其他風險管理措施,以確保有關措施得以發揮效力。應每隔適當時候進行全面的檢討,如業務、運作或主要職員出現重大變動,必須確保公司因欺詐、錯誤及遺漏、干擾,或其他運作上或監控上的錯失而蒙受財務或其他損失的風險,得以維持在可接受的及適當的水平。應定期向管理層呈交適當的風險報告,如發現任何重大偏差,應立即向管理層匯報。管理層應清楚界定其風險政策,並配合其業務的策略、規模、複雜程度和可承受的風險,建立及維持風險量度及申報方法。
風險管理
1. 應由風險管理職能制定適當及有效的風險管理政策,並監察其執行。視乎個別公司的情況而定,這個部門應由足夠數目的、符合資歷且經驗豐富的專業人士組成。應建立並遵照適當而有效的程序,以合理地確保公司因客戶失責或市場情況改變而蒙受財務或其他損失的風險,得以維持在可接受及適當的水平。公司應只在其擁有所需的財政及管理能力的情況下才可持倉。公司如本身亦參與買賣,則應訂立適當的買賣限額及持倉限額,並且應視乎公司業務規模每隔適當時侯便加以監控,以及在每日收市後加以覆核,以作為例行處理程序的其中一環;應及時檢查及覆核適用的買賣及持倉限額以及其他風險管理措施,以確保有關措施得以發揮效力。應每隔適當時候進行全面的檢討,如業務、運作或主要職員出現重大變動,必須確保公司因欺詐、錯誤及遺漏、干擾,或其他運作上或監控上的錯失而蒙受財務或其他損失的風險,得以維持在可接受的及適當的水平。應定期向管理層呈交適當的風險報告,如發現任何重大偏差,應立即向管理層匯報。管理層應清楚界定其風險政策,並配合其業務的策略、規模、複雜程度和可承受的風險,建立及維持風險量度及申報方法。
根據《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如任何金融機構違反第5(11)條所界定的指明條文,有關當局可行使第(2)款指明的以下權力:
I. 命令該機構繳付因該項違反而令該機構獲取的利潤或避免的開支的金額的3倍的罰款
II. 公開譴責有關金融機構
III. 命令該機構在有關當局指明的日期或之前,採取該當局指明的行動,以糾正有關的違反
IV. 命令該機構繳付最高數額$10,000,000的罰款
有關當局可採取紀律行動在符合第22及23條的規定下,如任何金融機構違反第5(11)條所界定的指明條文,有關當局可行使第(2)款指明的一項或多於一項權力。
(2)指明的權力是 ——
(a)公開譴責有關金融機構;
(b)命令該機構在有關當局指明的日期或之前,採取該當局指明的行動,以糾正有關的違反;及
(c)命令該機構繳付最高數額如下(以金額較大者為準)的罰款 ——
(i)$10,000,000;或
(ii)因該項違反而令該機構獲取的利潤或避免的開支的金額的3倍。
有關當局可採取紀律行動在符合第22及23條的規定下,如任何金融機構違反第5(11)條所界定的指明條文,有關當局可行使第(2)款指明的一項或多於一項權力。
(2)指明的權力是 ——
(a)公開譴責有關金融機構;
(b)命令該機構在有關當局指明的日期或之前,採取該當局指明的行動,以糾正有關的違反;及
(c)命令該機構繳付最高數額如下(以金額較大者為準)的罰款 ——
(i)$10,000,000;或
(ii)因該項違反而令該機構獲取的利潤或避免的開支的金額的3倍。
下列哪項為第2類:期貨合約交易的活動?
第2類:期貨合約交易
為客戶提供指數或商品期貨的買賣/經紀服務
為客戶買入/沽出期貨合約
第2類:期貨合約交易
為客戶提供指數或商品期貨的買賣/經紀服務
為客戶買入/沽出期貨合約
根據《證券及期貨(財政資源)規則》,下列哪項有關會計的處理是錯誤的?
會計的處理
(1)為施行本規則及除第(3)款另有規定外,持牌法團 ——
(a)須按照普遍接納的會計原則,將所有資產及負債記帳,但本規則另有指明者除外;及
(b)須以能反映交易、安排或持倉的實質情況的方式,將所有資產及負債記帳。 (2018年第196號法律公告)
(2)除第(3)款另有規定外,持牌法團不得在沒有根據第55(5)條通知證監會的情況下,以可能對該法團根據第3部維持的或須維持的速動資金或繳足股本造成重要影響的方式,更改其會計原則,但第(1)(a)款提述的會計原則除外。
(3)持牌法團可在獲得證監會根據第58(5)(d)條批予書面核准後,採用第(1)(a)款提述的會計原則以外的會計原則
會計的處理
(1)為施行本規則及除第(3)款另有規定外,持牌法團 ——
(a)須按照普遍接納的會計原則,將所有資產及負債記帳,但本規則另有指明者除外;及
(b)須以能反映交易、安排或持倉的實質情況的方式,將所有資產及負債記帳。 (2018年第196號法律公告)
(2)除第(3)款另有規定外,持牌法團不得在沒有根據第55(5)條通知證監會的情況下,以可能對該法團根據第3部維持的或須維持的速動資金或繳足股本造成重要影響的方式,更改其會計原則,但第(1)(a)款提述的會計原則除外。
(3)持牌法團可在獲得證監會根據第58(5)(d)條批予書面核准後,採用第(1)(a)款提述的會計原則以外的會計原則
許可證券 (permitted securities)指除以下項目外的證券:
I.恆生指數
II. 許可利率
III. 流通商品指數
IV. 貨幣匯率
許可證券 (permitted securities)指除以下項目外的證券 ——
(a)特別債務證券;
(b)低流通性投資項目;
(c)雜項投資項目;
(d)衍生工具合約;或
(e)結構性產品
許可證券 (permitted securities)指除以下項目外的證券 ——
(a)特別債務證券;
(b)低流通性投資項目;
(c)雜項投資項目;
(d)衍生工具合約;或
(e)結構性產品
如客戶開立全權委託帳戶,應實施及遵照特別的程序。這些程序可包括:
I. 由指定職員定期檢視帳戶的買賣情況,而這些職員概與處理帳戶的職員無涉
II. 以書面向客戶提供適用於所推介的投資計劃的有關費用、收費及罰款詳情
III. 就帳戶結餘及交易詳情,定期向客戶提供結單和及時的特別報告,尤其是當帳戶結餘跌低於協議的水平,或當該帳戶的大額買賣盤正待執行或剛執行完畢
IV. 簽署全權委託帳戶協議書,而這些協議書須載列客戶的投資目的和策略,以及行使酌情權時須依據的有關條款及條件
如客戶開立全權委託帳戶,應實施及遵照特別的程序。這些程序可包括:
a) 簽署全權委託帳戶協議書,而這些協議書須載列客戶的投資目的和策略,以及行使酌情權時須依據的有關條款及條件;
b) 由指定職員定期檢視帳戶的買賣情況,而這些職員概與處理帳戶的職員無涉;
c) 就帳戶結餘及交易詳情,定期向客戶提供結單和及時的特別報告,尤其是當帳戶結餘跌低於協議的水平,或當該帳戶的大額買賣盤正待執行或剛執行完畢;及
d) 清楚劃分投資決策過程及交易過程:填妥買賣盤紙(類似非全權委託代理業務所使用的買賣盤紙)後,在買賣盤紙上打上時間印記,以記錄發出買賣盤的真正時間。
如客戶開立全權委託帳戶,應實施及遵照特別的程序。這些程序可包括:
a) 簽署全權委託帳戶協議書,而這些協議書須載列客戶的投資目的和策略,以及行使酌情權時須依據的有關條款及條件;
b) 由指定職員定期檢視帳戶的買賣情況,而這些職員概與處理帳戶的職員無涉;
c) 就帳戶結餘及交易詳情,定期向客戶提供結單和及時的特別報告,尤其是當帳戶結餘跌低於協議的水平,或當該帳戶的大額買賣盤正待執行或剛執行完畢;及
d) 清楚劃分投資決策過程及交易過程:填妥買賣盤紙(類似非全權委託代理業務所使用的買賣盤紙)後,在買賣盤紙上打上時間印記,以記錄發出買賣盤的真正時間。
接受客戶的買賣盤之前,應由指定的職員查核以下事項:
I. 如屬賣盤,則應查核帳戶內是否有充足而可供運用的證券,或是否已訂立所需的證券借貸安排
II. 如買賣盤以圖文傳真或電傳方式接收,該等買賣盤會經職員及經理共同覆核
III. 有關帳戶內的可用資金或信貸是否充裕
IV. 落盤人的權力及有關的限制
接受客戶的買賣盤之前,應由指定的職員查核以下事項: i. 帳戶狀況(活躍、已結束或被列入內部偵查名單等等); ii. 適用的帳戶限額(如買賣限額/持倉限額/信貸限額);iii. 有關帳戶內的可用資金或信貸是否充裕;iv. 如屬賣盤,則應查核帳戶內是否有充足而可供運用的證券,或是否已訂立所需的證券借貸安排(如適用);v. 落盤人的權力及有關的限制;vi. 如買賣盤以圖文傳真或電傳方式接收,該等買賣盤會經高級職員覆核,如有疑問,則會在執行指令前致電有關客戶核實該買賣盤是否有效,以及該客戶是否有權發出有關的買賣盤;vii. 該帳戶授權使用的服務及買賣的產品;及viii. 客戶協議書內是否載有任何特別條文,或公司內其他運作部門有否就任何特別情況作出匯報,例如保證金情況。
接受客戶的買賣盤之前,應由指定的職員查核以下事項: i. 帳戶狀況(活躍、已結束或被列入內部偵查名單等等); ii. 適用的帳戶限額(如買賣限額/持倉限額/信貸限額);iii. 有關帳戶內的可用資金或信貸是否充裕;iv. 如屬賣盤,則應查核帳戶內是否有充足而可供運用的證券,或是否已訂立所需的證券借貸安排(如適用);v. 落盤人的權力及有關的限制;vi. 如買賣盤以圖文傳真或電傳方式接收,該等買賣盤會經高級職員覆核,如有疑問,則會在執行指令前致電有關客戶核實該買賣盤是否有效,以及該客戶是否有權發出有關的買賣盤;vii. 該帳戶授權使用的服務及買賣的產品;及viii. 客戶協議書內是否載有任何特別條文,或公司內其他運作部門有否就任何特別情況作出匯報,例如保證金情況。
下列哪項不是就中介人的有聯繫實體而言的相連法團?
相連法團 (linked corporation)就中介人的有聯繫實體而言,指符合以下說明的法團 :
(a)該有聯繫實體屬該法團的控權實體;
(b)該法團屬該有聯繫實體的控權實體;或
(c)某人士屬該法團的控權實體,亦屬該有聯繫實體的控權實體;
相連法團 (linked corporation)就中介人的有聯繫實體而言,指符合以下說明的法團 :
(a)該有聯繫實體屬該法團的控權實體;
(b)該法團屬該有聯繫實體的控權實體;或
(c)某人士屬該法團的控權實體,亦屬該有聯繫實體的控權實體;
就任何法團的基本資料而言,在適用範圍內指該法團的下列詳情:
I. 中文及英文法人名稱及營業名稱
II. 成立為法團的日期及地點
III. 該法團的有效商業登記證的編號
IV. 曾參與任何司法程序或其他法律程序詳情
就任何法團的基本資料而言,在適用範圍內指該法團的下列詳情 ——
(a)中文及英文法人名稱及營業名稱;(b)以前曾用的名稱以及使用該等名稱的時期;(c)成立為法團的日期及地點;(d)該法團的有效商業登記證的編號;(e)(如屬在香港以外地方成立為法團的法團)就該法團根據—— (2012年第28號第912及920條)(i)《有關條例》第XI部;或(ii)《公司條例》(第622章)第16部第777條,而發出的註冊證明書的日期;(f)該法團的註冊辦事處的地址;(g)該法團的營業地點的地址;(h)通訊地址;及(i)電話號碼、傳真號碼、電子郵件地址及網站地址。
就任何法團的基本資料而言,在適用範圍內指該法團的下列詳情 ——
(a)中文及英文法人名稱及營業名稱;(b)以前曾用的名稱以及使用該等名稱的時期;(c)成立為法團的日期及地點;(d)該法團的有效商業登記證的編號;(e)(如屬在香港以外地方成立為法團的法團)就該法團根據—— (2012年第28號第912及920條)(i)《有關條例》第XI部;或(ii)《公司條例》(第622章)第16部第777條,而發出的註冊證明書的日期;(f)該法團的註冊辦事處的地址;(g)該法團的營業地點的地址;(h)通訊地址;及(i)電話號碼、傳真號碼、電子郵件地址及網站地址。
證監會在評核申請進行內部審計及監察職能的法團是否具備勝任能力時將會考慮的事項:
I. 內部審計及監察人員具備適當的資歷及工作經驗,理解企業的活動及風險範圍
II. 將所有未能在既定時限內解決的審計及監察結果,向高層管理人員匯報
III. 內部審計組定期(最低限度每年)進行風險評核,將不同程度的風險對應地納入恰當的審計周期內
IV. 具備監控程序,以確保數據的整全性,以及輸入風險管理系統的數據與有關交易及財務的資料互相吻合
內部審計及監察職能
– 內部審計及監察人員具備適當的資歷及工作經驗,理解企業的活動及風險範圍
– 內部審計組及監察人員獨立於主要業務職能,並直接向獨立高層匯報
– 內部審計組定期(最低限度每年)進行風險評核,將不同程度的風險對應地納入恰當的審計周期內
– 將所有未能在既定時限內解決的審計及監察結果,向高層管理人員匯報
內部審計及監察職能
– 內部審計及監察人員具備適當的資歷及工作經驗,理解企業的活動及風險範圍
– 內部審計組及監察人員獨立於主要業務職能,並直接向獨立高層匯報
– 內部審計組定期(最低限度每年)進行風險評核,將不同程度的風險對應地納入恰當的審計周期內
– 將所有未能在既定時限內解決的審計及監察結果,向高層管理人員匯報
根據《證券及期貨(財政資源)規則》,下列哪項釋義是錯誤的?
交易所參與者就香港以外地方的交易所而言,指按照該交易所的規章,可透過該交易所進行交易的人,而其姓名是已記入該交易所備存的列表內而列為可透過該交易所進行交易的人的
共同客戶指既是某證券交易商的客戶,亦是就第8類受規管活動獲發牌的某持牌法團的客戶的人
交易日就上市證券而言,指該等證券上市所在的交易所開放進行交易的日子
外匯協議 指協議各方同意在將來某個時間兌換不同貨幣的協議,但不包括期貨合約及期權合約
交易所參與者就香港以外地方的交易所而言,指按照該交易所的規章,可透過該交易所進行交易的人,而其姓名是已記入該交易所備存的列表內而列為可透過該交易所進行交易的人的
共同客戶指既是某證券交易商的客戶,亦是就第8類受規管活動獲發牌的某持牌法團的客戶的人
交易日就上市證券而言,指該等證券上市所在的交易所開放進行交易的日子
外匯協議 指協議各方同意在將來某個時間兌換不同貨幣的協議,但不包括期貨合約及期權合約
屬許可類別的相關比率或指數就某工具而言,指單一類以下項目:
屬許可類別的相關比率或指數 (permitted underlying type of rate or index)就某工具而言,指單一類以下項目 ——
(a)許可利率;
(b)貨幣匯率;
(c)流通證券指數;
(d)流通商品指數;或
(e)流通貨幣匯率指數
屬許可類別的相關比率或指數 (permitted underlying type of rate or index)就某工具而言,指單一類以下項目 ——
(a)許可利率;
(b)貨幣匯率;
(c)流通證券指數;
(d)流通商品指數;或
(e)流通貨幣匯率指數
根據《證券及期貨 ( 槓桿式外匯交易 )( 仲裁 ) 規則》,裁決須:
I. 載有作出裁決的日期及地點
II. 說明作出有關決定的理由
III. 由仲裁人簽署
IV.當事雙方簽名
裁決須
(a) 說明作出有關決定的理由;
(b) 由仲裁人簽署;及
(c) 載有作出裁決的日期及地點。
裁決須
(a) 說明作出有關決定的理由;
(b) 由仲裁人簽署;及
(c) 載有作出裁決的日期及地點。
持牌人須向其每壹名客戶取得壹項載有下列資料的書面聲明:
I.客戶其他投資詳情
II. 客戶的財務狀況的詳情
III. 客戶的投資目標及策略的詳情
IV. 客戶的名稱、地址、電話號碼及圖文傳真號碼
持牌人須向其每壹名客戶取得壹項載有下列資料的書面聲明
(a) 客戶的名稱、地址、電話號碼及圖文傳真號碼(如有);
(b)如屬個別身分的人,其香港身分證的詳情,或如該名個別 身分的人並非身分證持有人,其護照、旅行證件或由主管 政府機構所簽發可提供身分證明的其他文件的詳情
c)如屬個別身分的人,其職業、職位及在該職業的從業年數
(d) 客戶的財務狀況的詳情;及 (e) 客戶的投資目標及策略的詳情
持牌人須向其每壹名客戶取得壹項載有下列資料的書面聲明
(a) 客戶的名稱、地址、電話號碼及圖文傳真號碼(如有);
(b)如屬個別身分的人,其香港身分證的詳情,或如該名個別 身分的人並非身分證持有人,其護照、旅行證件或由主管 政府機構所簽發可提供身分證明的其他文件的詳情
c)如屬個別身分的人,其職業、職位及在該職業的從業年數
(d) 客戶的財務狀況的詳情;及 (e) 客戶的投資目標及策略的詳情
下列哪項有關證券及期貨事務上訴審裁處是錯誤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財經事務及庫務局財經事務科轄下的部門。上訴審裁處乃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而成立的復核組織,條例容許同壹時間設立多於壹個審裁處並同時間運作,故同壹時期的主席有可能多於壹位,以便有效處理的多個不同的申訴個案。審裁處主席由具曾任高院法官經驗的人士擔任,任期為3年。就裁定某項復核,由主席向局方建議委任上訴委員會成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財經事務及庫務局財經事務科轄下的部門。上訴審裁處乃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而成立的復核組織,條例容許同壹時間設立多於壹個審裁處並同時間運作,故同壹時期的主席有可能多於壹位,以便有效處理的多個不同的申訴個案。審裁處主席由具曾任高院法官經驗的人士擔任,任期為3年。就裁定某項復核,由主席向局方建議委任上訴委員會成員。
何者為信貸風險的最佳形容?
信貸風險指的是交易對手未能履行合約責任的風險
信貸風險指的是交易對手未能履行合約責任的風險
下列那壹項有關仲裁程序的終止是錯誤的?
仲裁程序的終止
(1) 如在裁決作出前,仲裁程序因任何原因 ( 各當事壹方達成和解協議除外 ) 而無需或不可能繼續進行,則仲裁人可主動或應當事壹方的請求,作出終止仲裁程序的命令。
(2) 仲裁人須在命令中述明終止的理由。
(3) 根據第 (1) 款作出的命令須由仲裁人簽署,並須送交各當事壹方和提交書記存檔。
(4) 根據第 (1) 款作出的命令屬最終的命令,對各當事壹方均有約束力。
仲裁程序的終止
(1) 如在裁決作出前,仲裁程序因任何原因 ( 各當事壹方達成和解協議除外 ) 而無需或不可能繼續進行,則仲裁人可主動或應當事壹方的請求,作出終止仲裁程序的命令。
(2) 仲裁人須在命令中述明終止的理由。
(3) 根據第 (1) 款作出的命令須由仲裁人簽署,並須送交各當事壹方和提交書記存檔。
(4) 根據第 (1) 款作出的命令屬最終的命令,對各當事壹方均有約束力。
在評估某人是否適當人選時,證監會會考慮以下那些事項?
I. 該人士的財政狀況或償付能力
II. 該人士的學歷或其他資歷或經驗
III. 該人士是否有能力稱職地、誠實地而公正地進行有關的受規管活動
IV. 該人士的信譽、品格、可靠程度及在財政方面的穩健性
在評估某人是否適當人選時,證監會會考慮以下那些事項?
I. 該人士的財政狀況或償付能力
II. 該人士的學歷或其他資歷或經驗
III. 該人士是否有能力稱職地、誠實地而公正地進行有關的受規管活動
IV. 該人士的信譽、品格、可靠程度及在財政方面的穩健性
在評估某人是否適當人選時,證監會會考慮以下那些事項?
I. 該人士的財政狀況或償付能力
II. 該人士的學歷或其他資歷或經驗
III. 該人士是否有能力稱職地、誠實地而公正地進行有關的受規管活動
IV. 該人士的信譽、品格、可靠程度及在財政方面的穩健性
以下各項有關責任及職能的區分必須執行?
I. 政策的制定、監督及其他內部覆核或諮詢職能等責任,均應有效地與前線業務的運作分立。
II. 銷售、交易、會計及交收等職能應有效地加以劃分。
III. 監察及內部審計的職能有效地劃分,並獨立於運作及有關的監督職能之外,以便直接向管理層匯報。
IV. 會計和內部審計的職能需有效劃分,運作分立
責任及職能的區分必須執行的部門:
I. 政策的制定、監督及其他內部覆核或諮詢職能等責任,均應有效地與前線業務的運作分立。
II. 銷售、交易、會計及交收等職能應有效地加以劃分。
III. 監察及內部審計的職能有效地劃分,並獨立於運作及有關的監督職能之外,以便直接向管理層匯報。
責任及職能的區分必須執行的部門:
I. 政策的制定、監督及其他內部覆核或諮詢職能等責任,均應有效地與前線業務的運作分立。
II. 銷售、交易、會計及交收等職能應有效地加以劃分。
III. 監察及內部審計的職能有效地劃分,並獨立於運作及有關的監督職能之外,以便直接向管理層匯報。
根據《證券及期貨(發牌及註冊)(資料)規則》,下列哪項註釋是錯誤的?
中央編號 (CE number)指由證監會編配給中介人、持牌代表或中介人的有聯系實體的中央實體識別編號;
主事人 (principal)具有本條例第113條給予該詞的涵義;
永久性居民身分證 (permanent identity card)具有《人事登記條例》(第177章)第1A條給予該詞的涵義;
申報期 (reporting period)指 ——
(a)截至某人獲證監會發牌成為持牌法團或持牌代表的日期的每個周年日的壹年期間;或
(b)證監會以書面通知所批準的其他時間;
申請人 (applicant)指根據本條例向證監會提出申請的人;
中央編號 (CE number)指由證監會編配給中介人、持牌代表或中介人的有聯系實體的中央實體識別編號;
主事人 (principal)具有本條例第113條給予該詞的涵義;
永久性居民身分證 (permanent identity card)具有《人事登記條例》(第177章)第1A條給予該詞的涵義;
申報期 (reporting period)指 ——
(a)截至某人獲證監會發牌成為持牌法團或持牌代表的日期的每個周年日的壹年期間;或
(b)證監會以書面通知所批準的其他時間;
申請人 (applicant)指根據本條例向證監會提出申請的人;
以下各項有關責任及職能的區分必須執行?
I.政策的制定、監督及其他內部覆核或諮詢職能等責任,均應有效地與前線業 務的運作分立。
II. 銷售、交易、會計及交收等職能應有效地加以劃分。
III. 監察及內部審計的職能有效地劃分,並獨立於運作及有關的監督職能之外, 以便直接向管理層匯報。
IV.會計和內部審計的職能需有效劃分,運作分立
各項有關責任及職能的區分必須執行:I.政策的制定、監督及其他內部覆核或諮詢職能等責任,均應有效地與前線業 務的運作分立。 II. 銷售、交易、會計及交收等職能應有效地加以劃分。III. 監察及內部審計的職能有效地劃分,並獨立於運作及有關的監督職能之外, 以便直接向管理層匯報
各項有關責任及職能的區分必須執行:I.政策的制定、監督及其他內部覆核或諮詢職能等責任,均應有效地與前線業 務的運作分立。 II. 銷售、交易、會計及交收等職能應有效地加以劃分。III. 監察及內部審計的職能有效地劃分,並獨立於運作及有關的監督職能之外, 以便直接向管理層匯報
下列哪項有關仲裁日期、時間及地點的指定是錯誤的?
仲裁日期、時間及地點的指定
(1)仲裁人須指定進行仲裁的日期、時間及壹個在香港的地點。
(2)書記須按照第33條在指定的聆訊日期最少21日前將首次聆訊的日期、時間及地點的通知送交各當事壹方,而其後每次聆訊的通知則須按仲裁人的決定發出。
(3)仲裁人在顧及有關仲裁的情況後,可在他認為適當的任何地點進行聆訊、聽取證人的證供和舉行諮詢會議。
仲裁日期、時間及地點的指定
(1)仲裁人須指定進行仲裁的日期、時間及壹個在香港的地點。
(2)書記須按照第33條在指定的聆訊日期最少21日前將首次聆訊的日期、時間及地點的通知送交各當事壹方,而其後每次聆訊的通知則須按仲裁人的決定發出。
(3)仲裁人在顧及有關仲裁的情況後,可在他認為適當的任何地點進行聆訊、聽取證人的證供和舉行諮詢會議。
下列哪項有關保證金是錯誤的?
保證金模式充分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率。槓桿原理能運用較少的資金,來獲取較大的利潤;不過,如同硬幣有兩面,如投資策略失誤,所帶來的損失也會較大,投資者要衡量自己的能力,避免造成不利的影響。進行外匯孖展交易前必須要存入足夠的資金,壹般按合約金額的某壹個百分比,這稱為“最初保證金”。在進行交易後,如投資者出現虧損超過維持保證金水平,這將會收到追收保證金通知,投資者如未能在所訂的時間內合乎保證金要求,所有的未平倉合約會全部被強制平倉,更要負責帳戶內出現的短欠數額。
保證金模式充分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率。槓桿原理能運用較少的資金,來獲取較大的利潤;不過,如同硬幣有兩面,如投資策略失誤,所帶來的損失也會較大,投資者要衡量自己的能力,避免造成不利的影響。進行外匯孖展交易前必須要存入足夠的資金,壹般按合約金額的某壹個百分比,這稱為“最初保證金”。在進行交易後,如投資者出現虧損超過維持保證金水平,這將會收到追收保證金通知,投資者如未能在所訂的時間內合乎保證金要求,所有的未平倉合約會全部被強制平倉,更要負責帳戶內出現的短欠數額。
外匯市場參與者包括了:
外匯市場是全球交易量最大的金融市場,參與者眾多包括中央銀行、投資銀行、基金和其他金融機構
外匯市場是全球交易量最大的金融市場,參與者眾多包括中央銀行、投資銀行、基金和其他金融機構
證監會如何監管上市公司?
I. 審批新市場的成立及新產品的推出,以及審批上市、交易及結算規則與規例的修訂
II. 根據《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回購守則》直接監管收購、合併及私有化行動
III. 應申請人的要求,考慮豁免《公司條例》內某些招股章程規定
IV. 對個別公司進行以風險為本的審查,以及對顯示可能存在企業失當行為的活動進行更廣泛的主題檢視
證監會監察上市公司事宜包括:
• 監察香港的上市事宜,包括審閱上市申請及上市公司的披露規定
• 根據《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回購守則》直接監管收購、合併及私有化行動
• 應申請人的要求,考慮豁免《公司條例》內某些招股章程規定
• 密切監察上市公司,對涉嫌進行損害股東利益或有欺詐成分的交易,或提供虛假或具誤導性資料的上市公司進行調查;對個別公司進行以風險為本的審查,以及對顯示可能存在企業失當行為的活動進行更廣泛的主題檢視
證監會監察上市公司事宜包括:
• 監察香港的上市事宜,包括審閱上市申請及上市公司的披露規定
• 根據《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回購守則》直接監管收購、合併及私有化行動
• 應申請人的要求,考慮豁免《公司條例》內某些招股章程規定
• 密切監察上市公司,對涉嫌進行損害股東利益或有欺詐成分的交易,或提供虛假或具誤導性資料的上市公司進行調查;對個別公司進行以風險為本的審查,以及對顯示可能存在企業失當行為的活動進行更廣泛的主題檢視
證監會於2016年12月16日向所有持牌法團發出通函,列明加強高級管理層問責性的具體措施(通函)。證監會希望達到以下目的,除了?
加強高級管理層問責性的具體措施這項舉措,包括當中所引入的“核心職能主管”概念,其目的是:
(a) 闡明哪些人士應被視為持牌法團高級管理層的成員,並加深高級管理層對其問責性、監管責任和潛在法律責任的認知;
(b) 劃一持牌法團和法團牌照申請人在就其管理架構提交資料時所採用的格式;
(c) 使高級管理層的任命要求與現時負責人員制度更趨一致;及
(d) 進一步加強持牌法團的企業管治。
加強高級管理層問責性的具體措施這項舉措,包括當中所引入的“核心職能主管”概念,其目的是:
(a) 闡明哪些人士應被視為持牌法團高級管理層的成員,並加深高級管理層對其問責性、監管責任和潛在法律責任的認知;
(b) 劃一持牌法團和法團牌照申請人在就其管理架構提交資料時所採用的格式;
(c) 使高級管理層的任命要求與現時負責人員制度更趨一致;及
(d) 進一步加強持牌法團的企業管治。
披露具體資料—金錢收益(在明確收取報酬的安排下)及從交易賺取的銷售利潤如下:
I. 就無法量化計算的金錢收益而言,該持牌人或註冊人亦應披露將會取得該等收益及該等收益的性質
II. 凡持牌人者就為客戶進行投資產品的交易而從產品發行人明確地取得金錢收益,該持牌人或註冊人便應按投資產品的種類披露其及可取得的金錢收益的最高百分率
III. 凡持牌人或註冊人無須承擔市場風險,並就為客戶從第三方購入投資產品賺取銷售利潤,該持牌人或註冊人應按投資產品的種類,披露將可賺取的銷售利潤的最高百分率
IV. 凡持牌人或註冊人就由其本身或其任何有聯繫者發行的投資產品進行交易,該持牌人或註冊人便應披露其將會從進行該交易中獲取利益
披露具體資料—金錢收益(在明確收取報酬的安排下)及從交易賺取的銷售利潤
(i) 凡持牌人或註冊人及/或其任何有聯繫者就為客戶進行投資產品的交易而從產品發行人(直接或間接)明確地取得金錢收益(無論是否可在銷售前或在銷售時量化計算),該持牌人或註冊人便應按投資產品的種類披露其及/或其任何有聯繫者可取得的金錢收益的最高百分率。就無法量化計算的金錢收益而言,該持牌人或註冊人亦應披露將會取得該等收益及該等收益的性質。(ii) 凡持牌人或註冊人無須承擔市場風險,並就(A)為客戶從第三方購入投資產品,或(B)為客戶向第三方銷售投資產品賺取銷售利潤,該持牌人或註冊人應按投資產品的種類,披露將可賺取的銷售利潤的最高百分率。
披露具體資料—金錢收益(在明確收取報酬的安排下)及從交易賺取的銷售利潤
(i) 凡持牌人或註冊人及/或其任何有聯繫者就為客戶進行投資產品的交易而從產品發行人(直接或間接)明確地取得金錢收益(無論是否可在銷售前或在銷售時量化計算),該持牌人或註冊人便應按投資產品的種類披露其及/或其任何有聯繫者可取得的金錢收益的最高百分率。就無法量化計算的金錢收益而言,該持牌人或註冊人亦應披露將會取得該等收益及該等收益的性質。(ii) 凡持牌人或註冊人無須承擔市場風險,並就(A)為客戶從第三方購入投資產品,或(B)為客戶向第三方銷售投資產品賺取銷售利潤,該持牌人或註冊人應按投資產品的種類,披露將可賺取的銷售利潤的最高百分率。
證監會中非執行主席的主要職責包括:
I. 設立和發展一個有效的董事局
II.監督證監會的運作
III. 領導董事局為證監會制訂整體方向、政策、策略、工作議程和重點
IV. 與行政總裁共同就本會的政策與持份者溝通
非執行主席的主要職責包括:
設立和發展一個有效的董事局;領導董事局,群策群力;計劃並管理董事局的事務;領導董事局為證監會制訂整體方向、政策、策略、工作議程和重點;協助非執行董事提升效益,貢獻所長;與行政總裁保持及發展具建設性的合作關係;與行政總裁協力確保董事局適時討論主要事項,使董事局得到足夠支援及全部所需資料來作出決定;與行政總裁共同就本會的政策與持份者溝通;按情況所需,在本地及國際層面代表證監會,包括應要求出席立法會的委員會及小組委員會會議;就證監會的運作向行政總裁提供建議,包括就高層管理人員的工作表現、發展和繼任事宜及組織架構給予意見;及評估董事局和各個委員會是否有效運作,以及個別董事是否妥為履行職責。
非執行主席的主要職責包括:
設立和發展一個有效的董事局;領導董事局,群策群力;計劃並管理董事局的事務;領導董事局為證監會制訂整體方向、政策、策略、工作議程和重點;協助非執行董事提升效益,貢獻所長;與行政總裁保持及發展具建設性的合作關係;與行政總裁協力確保董事局適時討論主要事項,使董事局得到足夠支援及全部所需資料來作出決定;與行政總裁共同就本會的政策與持份者溝通;按情況所需,在本地及國際層面代表證監會,包括應要求出席立法會的委員會及小組委員會會議;就證監會的運作向行政總裁提供建議,包括就高層管理人員的工作表現、發展和繼任事宜及組織架構給予意見;及評估董事局和各個委員會是否有效運作,以及個別董事是否妥為履行職責。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規定槓桿式外匯交易的最初保證金不少於持牌人所提供的合約的總基本價值的: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規定槓桿式外匯交易的最初及維持保證金分別為不少於 持牌人所提供的合約的總基本價值的5% 及3%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規定槓桿式外匯交易的最初及維持保證金分別為不少於 持牌人所提供的合約的總基本價值的5% 及3%
下列那項屬於不恰當交易行為?
I. 應客戶的要求同時報出買入價及賣出價
II. 報價時,告知客戶其所提供的價格衹在某個限定期間內有效
III. 不向其客戶披露或展示交易時間
IV. 當客戶要求沽出所持長倉時報出遠低於市價的買入價
下列為不恰當交易行為:
不向其客戶披露或展示交易時間
當客戶要求沽出所持長倉時報出遠低於市價的買入價
下列為不恰當交易行為:
不向其客戶披露或展示交易時間
當客戶要求沽出所持長倉時報出遠低於市價的買入價
身為出現下列情況的法團或業務的董事、大股東或有份 涉及其管理以下事項曾發生在該人士身上,而該人士又未能就 此予以解釋被認定為信譽不佳、品格不良、不能信靠、財政不穩或有欠誠實,其中包括:
I. 被裁定欺詐罪成立
II. 無力償債,或曾被委以接管人或財產管理人
III. 未能履行對客戶、為保障投資者權益而設的賠償 基金、或會員互保基金的全部責任
IV.曾經破產
身為出現下列情況的法團或業務的董事、大股東或有份 涉及其管理以下事項曾發生在該人士身上,而該人士又未能就 此予以解釋被認定為信譽不佳、品格不良、不能信靠、財政不穩或有欠誠實,其中包括:
(A) 已清盤(並非由有償付能力的成員自動解散)或 無力償債,或曾被委以接管人或財產管理人(不 論以何種方式描述); (B) 被裁定欺詐罪成立; (C) 未能履行對客戶、為保障投資者權益而設的賠償 基金、或會員互保基金的全部責任; (D) 被證實曾犯上文第 (i)、(ii)、(iii)、(iv) 或 (vi) 條所 述的行為。
身為出現下列情況的法團或業務的董事、大股東或有份 涉及其管理以下事項曾發生在該人士身上,而該人士又未能就 此予以解釋被認定為信譽不佳、品格不良、不能信靠、財政不穩或有欠誠實,其中包括:
(A) 已清盤(並非由有償付能力的成員自動解散)或 無力償債,或曾被委以接管人或財產管理人(不 論以何種方式描述); (B) 被裁定欺詐罪成立; (C) 未能履行對客戶、為保障投資者權益而設的賠償 基金、或會員互保基金的全部責任; (D) 被證實曾犯上文第 (i)、(ii)、(iii)、(iv) 或 (vi) 條所 述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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