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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 of 30
1. Question
《證券及期貨條例》的目標在於具備下列哪些特點的監管架構?
Ⅰ. 推廣公平、有秩序及高透明度的市場。
Ⅱ. 富靈活性,能適應新產品及其他革新,以及更先進的科技基礎設施。
Ⅲ. 由擁有足夠權力與判斷力的監管機關負責執行,而該監管機關的運作具備高透明度,並透過適當的制衡機制向利益相關者負責。
Ⅳ. 符合國際標準,能與國際慣例接軌, 但又切合本地的需要及情況。Correct
《證券及期貨條例》的目標在於提供一個具備下列特點的監管架構:(a)推廣公平、有秩序及高透明度的市場;(b)富靈活性,能適應新產品及其他革新,以及更先進的科技基礎設施;(c)由擁有足夠權力與判斷力的監管機關負責執行,而該監管機關的運作具備高透明度,並透過適當的制衡機制向利益相關者負責;(d)符合國際標準,能與國際慣例接軌, 但又切合本地的需要及情況。
Incorrect
《證券及期貨條例》的目標在於提供一個具備下列特點的監管架構:(a)推廣公平、有秩序及高透明度的市場;(b)富靈活性,能適應新產品及其他革新,以及更先進的科技基礎設施;(c)由擁有足夠權力與判斷力的監管機關負責執行,而該監管機關的運作具備高透明度,並透過適當的制衡機制向利益相關者負責;(d)符合國際標準,能與國際慣例接軌, 但又切合本地的需要及情況。
-
Question 2 of 30
2. Question
《證券及期貨條例》的條文對不同類別人士有著不同應用以下說法正確的有哪些?
Ⅰ. “ 持牌法團”,指獲證監會發牌及直接監督的法團。
Ⅱ. “ 註冊機構”,指受香港金融管理局( “ 金管局”)直接監督並獲證監會註冊的認可財務機構。
Ⅲ. “ 持牌法團”,指受香港金融管理局( “ 金管局”)直接監督財務機構。
Ⅳ. “ 中介人”,指持牌法團及註冊機構。Correct
《證券及期貨條例》的條文對以下不同類別人士有著不同應用:(a) “ 持牌法團”,指獲證監會發牌及直接監督的法團;(b)“ 註冊機構”, 指受香港金融管理局( “ 金管局”)直接監督並獲證監會註冊的認可財務機構;(c)“ 中介人”,指持牌法團及註冊機構。
Incorrect
《證券及期貨條例》的條文對以下不同類別人士有著不同應用:(a) “ 持牌法團”,指獲證監會發牌及直接監督的法團;(b)“ 註冊機構”, 指受香港金融管理局( “ 金管局”)直接監督並獲證監會註冊的認可財務機構;(c)“ 中介人”,指持牌法團及註冊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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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3 of 30
3. Question
證監會對香港市場基礎設施的若干營運機構的認可以下那些說法正確?
Ⅰ. “ 交易所控制人”,指控制交易所及/或結算所的公 司(僅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
Ⅱ. “ 交易所公司”,指營辦證券( 僅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 聯交所”)及香港期貨交易所有限公司( “ 期交所”))。
Ⅲ. “ 結算所”, 指提供結算及交收服務的公司(僅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香港聯合交易所期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期貨結算有限公司)。
Ⅳ. “ 投資者賠償公司”( 僅投資者賠償有限公司)。Correct
第 III 部涉及證監會對香港市場基礎設施的若干營運機構的認可:(a)“ 交易所控制人”,指控制交易所及/或結算所的公 司(僅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b)“ 交易所公司”,指營辦證券或期貨市場的公司( 僅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 “ 聯交所”)及香港期貨交易所有限公司( “ 期交所”));(c)“ 結算所”, 指提供結算及交收服務的公司(僅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香港聯合交易所期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期貨結算有限公司);(d)“ 投資者賠償公司”( 僅投資者賠償有限公司)。Incorrect
第 III 部涉及證監會對香港市場基礎設施的若干營運機構的認可:(a)“ 交易所控制人”,指控制交易所及/或結算所的公 司(僅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b)“ 交易所公司”,指營辦證券或期貨市場的公司( 僅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 “ 聯交所”)及香港期貨交易所有限公司( “ 期交所”));(c)“ 結算所”, 指提供結算及交收服務的公司(僅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香港聯合交易所期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期貨結算有限公司);(d)“ 投資者賠償公司”( 僅投資者賠償有限公司)。 -
Question 4 of 30
4. Question
投資要約涉及以下哪些主要方面?
Ⅰ.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103 條, 除非根據許可程序作出要約(例如:《證券及期貨條例》准許根據已登記的招股章程作出要約),否則向公眾作出投資要約,即屬犯罪。
Ⅱ. 《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105 條賦予證監會權力認可載有向公眾作出要約的廣告及其他文件的發出(及就此施加條件)。
Ⅲ.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104A 條, 證監會有權認可結構性產品(及就此施加條件),以使結構性產品得以向公眾推銷。
Ⅳ. 投資要約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104 條, 證監會有權認可集體投資計劃(通常指“ 互惠基金” 或“ 單位信託”)(及就此施加條件), 以使集體投資計劃得以向公眾推銷。Correct
第 IV 部-
第 IV 部涉及以下 4 個主要方面:
(a)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103 條, 除非根據許可程序作出要約(例如:《證券及期貨條例》准許根據已登記的招股章程作出要約),否則向公眾作出投資要約,即屬犯罪。
(b)投資要約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104 條, 證監會有權認可集體投資計劃(通常指“ 互惠基金” 或“ 單位信託”)(及就此施加條件), 以使集體投資計劃得以向公眾推銷。
(c)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104A 條, 證監會有權認可結構性產品(及就此施加條件),以使結構性產品得以向公眾推銷。
(d)《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105 條賦予證監會權力認可載有向公眾作出要約的廣告及其他文件的發出(及就此施加條件)。Incorrect
第 IV 部-
第 IV 部涉及以下 4 個主要方面:
(a)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103 條, 除非根據許可程序作出要約(例如:《證券及期貨條例》准許根據已登記的招股章程作出要約),否則向公眾作出投資要約,即屬犯罪。
(b)投資要約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104 條, 證監會有權認可集體投資計劃(通常指“ 互惠基金” 或“ 單位信託”)(及就此施加條件), 以使集體投資計劃得以向公眾推銷。
(c)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104A 條, 證監會有權認可結構性產品(及就此施加條件),以使結構性產品得以向公眾推銷。
(d)《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105 條賦予證監會權力認可載有向公眾作出要約的廣告及其他文件的發出(及就此施加條件)。 -
Question 5 of 30
5. Question
受規管活動明確分為哪些類別?
Ⅰ. 證券交易和期貨合約交易。
Ⅱ. 槓桿式外匯交易和就證券提供意見。
Ⅲ. 就期貨合約提供意見和就機構融資提供意見。
Ⅳ. 提供非自動化交易服務和提供信貸評級服務。Correct
受規管活動明確分為 10 種類別(見《 證券及期貨條例》 附表 5 ): 第 1 類:證券交易;第 2 類: 期貨合約交易;第 3 類:槓桿式外匯交易;第 4 類:就證券提供意見;
第 5 類:就期貨合約提供意見;第 6 類:就機構融資提供意見;第 7 類:提供自動化交易服務;第 8 類:提供證券保證金融資;第 9 類:提供資產管理;及
第 10 類:提供信貸評級服務。Incorrect
受規管活動明確分為 10 種類別(見《 證券及期貨條例》 附表 5 ): 第 1 類:證券交易;第 2 類: 期貨合約交易;第 3 類:槓桿式外匯交易;第 4 類:就證券提供意見;
第 5 類:就期貨合約提供意見;第 6 類:就機構融資提供意見;第 7 類:提供自動化交易服務;第 8 類:提供證券保證金融資;第 9 類:提供資產管理;及
第 10 類:提供信貸評級服務。 -
Question 6 of 30
6. Question
哪些人可獲發牌或註冊?
Ⅰ. 中介人
Ⅱ. 代表
Ⅲ. 負責人員及副主管人員
Ⅳ. 適當人選Correct
誰可獲發牌或註冊?中介人、代表、負責人員及主管人員、適當人選。
Incorrect
誰可獲發牌或註冊?中介人、代表、負責人員及主管人員、適當人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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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7 of 30
7. Question
第 V 部關乎法團須獲發牌或註冊的規定,而第 VI 部則由此進一步賦予證監會權力規管中介人的若干基本事項。尤其是,《證券及期貨條例》授予證監會權力制訂詳細規則說法正確的有哪些?
Ⅰ. 財政資源
Ⅱ. 處理客戶款項及其他客戶固定資產
Ⅲ. 備存帳目及紀錄
Ⅳ. 審計事宜Correct
第 V 部關乎法團須獲發牌或註冊的規定,而第 VI 部則由此進一步賦予證監會權力規管中介人的若干基本事項。尤其是,《證券及期貨條例》授予證監會權力可就下列各項制訂詳細的規則:
(a)財政資源;
(b)處理客戶款項及其他客戶資產;
(c)備存帳目及紀錄; 及
(d)審計事宜。Incorrect
第 V 部關乎法團須獲發牌或註冊的規定,而第 VI 部則由此進一步賦予證監會權力規管中介人的若干基本事項。尤其是,《證券及期貨條例》授予證監會權力可就下列各項制訂詳細的規則:
(a)財政資源;
(b)處理客戶款項及其他客戶資產;
(c)備存帳目及紀錄; 及
(d)審計事宜。 -
Question 8 of 30
8. Question
任何持牌法團出現下列哪些情況即屬犯罪?
Ⅰ. 沒有遵守證監會的財政資源規定,包括違反證監會施加的任何條件。
Ⅱ. 在違反《 財政資源規則》的情況下,包括違反證監會施加的任何條件。
Ⅲ. 在違反《 財政資源規則》的情況下, 未經證監會的許可繼續進行交易。
Ⅳ. 沒有遵守證監會的財政資源規定,未經證監會的許可繼續進行交易。Correct
任何持牌法團出現下列情況即屬犯罪:
(a)沒有遵守證監會的財政資源規定,包括違反證監會施加的任何條件;或
(b)在違反《 財政資源規則》的情況下, 未經證監會的許可繼續進行交易。Incorrect
任何持牌法團出現下列情況即屬犯罪:
(a)沒有遵守證監會的財政資源規定,包括違反證監會施加的任何條件;或
(b)在違反《 財政資源規則》的情況下, 未經證監會的許可繼續進行交易。 -
Question 9 of 30
9. Question
證監會獲授權是有哪些人士持有及處理客戶證券及抵押品訂立規則?
Ⅰ. 中介人
Ⅱ. 聯繫實體
Ⅲ. 負責人員
Ⅳ. 任何代表Correct
證監會獲授權就由中介人或其有聯繫實體(見下文)或任何代表該等人士持有及處理客戶證券及抵押品訂立規則
Incorrect
證監會獲授權就由中介人或其有聯繫實體(見下文)或任何代表該等人士持有及處理客戶證券及抵押品訂立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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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0 of 30
10. Question
控權實體指控制該法團不少於多少投票權或有權提名該法團任何董事,或於該法團擁有股份權益可否決或修訂其決議案的人士?
Ⅰ. 10%
Ⅱ. 20%
Ⅲ. 30%
Ⅳ. 40%Correct
控權實體指控制該法團不少於 20%投票權或有權提名該法團任何董事,或於該法團擁有股份權益可否決或修訂其決議案的人士。
Incorrect
控權實體指控制該法團不少於 20%投票權或有權提名該法團任何董事,或於該法團擁有股份權益可否決或修訂其決議案的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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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1 of 30
11. Question
中介人的有聯繫實體界定為以下哪些公司(包括在海外註冊成立但於香港設有營業地點的公司)?
Ⅰ. 與該中介人有控權實體關係。
Ⅱ. 在香港收取的公司。
Ⅲ. 持有該中介人的客戶資產的公司。
Ⅳ. 在海外收取的公司。Correct
中介人的有聯繫實體界定為以下公司(包括在海外註冊成立但於香港設有營業地點的公司):
(a)與該中介人有控權實體關係(見下文 附註); 及
(b)在香港收取或持有該中介人的客戶資產的公司Incorrect
中介人的有聯繫實體界定為以下公司(包括在海外註冊成立但於香港設有營業地點的公司):
(a)與該中介人有控權實體關係(見下文 附註); 及
(b)在香港收取或持有該中介人的客戶資產的公司 -
Question 12 of 30
12. Question
任何人意圖詐騙而作出以下哪些行為即屬犯罪?
Ⅰ. 記入虛假或具誤導性的紀錄。
Ⅱ. 沒有備存相關記錄。
Ⅲ. 銷毀任何紀錄。
Ⅳ. 沒有備存紀錄。Correct
任何人意圖詐騙而作出以下行為,即屬犯罪:
(a)記入虛假或具誤導性的紀錄;
(b)銷毀任何紀錄;
(c)沒有備存紀錄。Incorrect
任何人意圖詐騙而作出以下行為,即屬犯罪:
(a)記入虛假或具誤導性的紀錄;
(b)銷毀任何紀錄;
(c)沒有備存紀錄。 -
Question 13 of 30
13. Question
證監會獲授權訂立規則,規定以下說法正確有哪些?
Ⅰ. 中介人(包括註冊機構)製備並向客戶發出成交單據、收據。
Ⅱ. 中介人(包括註冊機構)製備並向客戶發出戶口結單及通知單。
Ⅲ. 中介人的有聯繫實體製備並發出收據、戶口結單及通知單。
Ⅳ. 中介人(包括註冊機構)製備並向客戶發出成交單據、收據、成交結單及通知單。Correct
證監會獲授權訂立規則,規定:
(a)中介人(包括註冊機構)製備並向客戶發出成交單據、收據、戶口結單及通知單; 及
(b)中介人的有聯繫實體製備並發出收據、戶口結單及通知單。Incorrect
證監會獲授權訂立規則,規定:
(a)中介人(包括註冊機構)製備並向客戶發出成交單據、收據、戶口結單及通知單; 及
(b)中介人的有聯繫實體製備並發出收據、戶口結單及通知單。 -
Question 14 of 30
14. Question
第 VI 部規定,持牌法團及任何有聯繫實體須在獲發牌或成為有聯繫實體後一個 月內委任核數師,並在委任核數師後將在幾個營業日內,將有關委任通知證監會?
Ⅰ. 5
Ⅱ. 6
Ⅲ. 7
Ⅳ. 9Correct
第 VI 部規定,持牌法團及任何有聯繫實體須在獲發牌或成為有聯繫實體後一個 月內委任核數師,並在委任核數師後 7 個營業日內,將有關委任通知證監會。
Incorrect
第 VI 部規定,持牌法團及任何有聯繫實體須在獲發牌或成為有聯繫實體後一個 月內委任核數師,並在委任核數師後 7 個營業日內,將有關委任通知證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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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5 of 30
15. Question
下列哪些情況必須以書面通知證監會,並述明他不再擔任核數師的理由及證監會須注意的相關情況或說明並無該等情況?
Ⅰ. 核數師如辭去核數師職務
Ⅱ. 不欲連任
Ⅲ. 不再擔任持牌法團
Ⅳ. 有聯註冊機構的核數師Correct
核數師如辭去核數師職務或不欲連任或不再擔任持牌法團或有聯繫實體的核數師,則須以書面通知證監會,並述明他不再擔任核數師的理由及證監會須注意的相關情況或說明並無該等情況。
Incorrect
核數師如辭去核數師職務或不欲連任或不再擔任持牌法團或有聯繫實體的核數師,則須以書面通知證監會,並述明他不再擔任核數師的理由及證監會須注意的相關情況或說明並無該等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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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6 of 30
16. Question
證監會在下列哪些情況下,可委任核數師審查及審計有關持牌法團或其任何有聯繫實體?
Ⅰ. 該持牌法團沒有遵從《財政資源規則》。
Ⅱ. 該持牌法團或有聯繫實體沒有遵從任何訂明規定。
Ⅲ. 該持牌法團或有聯繫實體沒有呈交經審計帳目及核數師報告。
Ⅳ. 證監會接到根據《 證券及期貨條例》 第 157 條(見上文第 7.21 節)提交的特別核數師報告。Correct
證監會在下列情況下,可委任核數師審查及審計有關持牌法團或其任何有聯繫實體:
(a)該持牌法團沒有遵從《財政資源規則》;
(b)該持牌法團或有聯繫實體:
(i)沒有遵從任何訂明規定;或
(ii)沒有呈交經審計帳目及報告;
(c)證監會接到根據《 證券及期貨條例》 第 157 條(見上文第 7.21 節)提交的特別核數師報告。Incorrect
證監會在下列情況下,可委任核數師審查及審計有關持牌法團或其任何有聯繫實體:
(a)該持牌法團沒有遵從《財政資源規則》;
(b)該持牌法團或有聯繫實體:
(i)沒有遵從任何訂明規定;或
(ii)沒有呈交經審計帳目及報告;
(c)證監會接到根據《 證券及期貨條例》 第 157 條(見上文第 7.21 節)提交的特別核數師報告。 -
Question 17 of 30
17. Question
證監會就此委任的核數師擁有以下哪些權力?
Ⅰ. 詢問目標實體的經宣誓或未經宣誓的高級人員、僱員、 代理人及核數師。
Ⅱ. 要求所有上述人士以及認可交易所、結算所及任何代該等實體持有客戶資產的人士交出紀錄。
Ⅲ. 就該等實體或有連繫法團( 定義見下文第 9.3 節)經營的任何其他業務行使上述權力,惟只限於關乎該等實體的審計工作。
Ⅳ. 處置或促致處置任何與該項審計有關的財產。Correct
證監會就此委任的核數師擁有廣泛權力,可:
(a)詢問目標實體的經宣誓或未經宣誓的高級人員、僱員、 代理人及核數師;
(b)要求所有上述人士以及認可交易所、結算所及任何代該等實體持有客戶資產的人士交出紀錄;及
(c)就該等實體或有連繫法團( 定義見下文第 9.3 節)經營的任何其他業務行使上述權力,惟只限於關乎該等實體的審計工作Incorrect
證監會就此委任的核數師擁有廣泛權力,可:
(a)詢問目標實體的經宣誓或未經宣誓的高級人員、僱員、 代理人及核數師;
(b)要求所有上述人士以及認可交易所、結算所及任何代該等實體持有客戶資產的人士交出紀錄;及
(c)就該等實體或有連繫法團( 定義見下文第 9.3 節)經營的任何其他業務行使上述權力,惟只限於關乎該等實體的審計工作 -
Question 18 of 30
18. Question
任何人以下列哪些方式干預根據《 證券及期貨條例 》第 VI 部進行的審計,即屬犯罪?
Ⅰ. 刪除、銷毀、切割、揑改、隱藏、更改或以其他方法致使不能提供任何與該項審計有關的紀錄或協助另一人如此行事。
Ⅱ. 處置或促致處置任何與該項審計有關的財產。
Ⅲ. 離開或企圖離開香港(《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163 條。
Ⅳ. 企圖離開海外(《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163 條Correct
任何人以下列方式干預根 據《 證券及期貨條例 》第 VI 部進行的審計,即屬犯罪:
(a)刪除、銷毀、切割、揑改、隱藏、更改或以其他方法致使不能提供任何與該項審計有關的紀錄或協助另一人如此行事; 或
(b)處置或促致處置任何與該項審計有關的財產; 或
(c)離開或企圖離開香港(《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163 條Incorrect
任何人以下列方式干預根 據《 證券及期貨條例 》第 VI 部進行的審計,即屬犯罪:
(a)刪除、銷毀、切割、揑改、隱藏、更改或以其他方法致使不能提供任何與該項審計有關的紀錄或協助另一人如此行事; 或
(b)處置或促致處置任何與該項審計有關的財產; 或
(c)離開或企圖離開香港(《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163 條 -
Question 19 of 30
19. Question
中介人或其代表沒有遵從操守守則並不屬違法,本身在法律上並不構成罪行。但應注意的是,違反操守守則可從以下哪些方面考慮?
Ⅰ. 在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於任何法庭進行的法律程序中,如法庭認為該守則的相關條文與法律程序中產生的任何問題有關,則會考慮有關守則條文。
Ⅱ. 證監會或會基於違反事宜而考慮有關中介人或代表是否繼續持牌或獲註冊的適當人選。
Ⅲ. 在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於任何法庭進行的法律程序中,如法庭認為該守則的任何條文與法律程序中產生的任何問題有關,則會考慮有關守則條文。這給予守則一定程度的法律認可。
Ⅳ. 證監會或會基於違反事宜而考慮繼續持牌或獲註冊的適當人選。Correct
中介人或其代表沒有遵從操守守則並不屬違法,本身在法律上並不構成罪行。但應注意的是,違反操守守則可從以下兩個重要方面考慮:
(a)證監會或會基於違反事宜而考慮有關中介人或代表是否繼續持牌或獲註冊的適當人選;
(b)在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於任何法庭進行的法律程序中,如法庭認為該守則的任何條文與法律程序中產生的任何問題有關,則會考慮有關守則條文。這給予守則一定程度的法律認可。Incorrect
中介人或其代表沒有遵從操守守則並不屬違法,本身在法律上並不構成罪行。但應注意的是,違反操守守則可從以下兩個重要方面考慮:
(a)證監會或會基於違反事宜而考慮有關中介人或代表是否繼續持牌或獲註冊的適當人選;
(b)在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於任何法庭進行的法律程序中,如法庭認為該守則的任何條文與法律程序中產生的任何問題有關,則會考慮有關守則條文。這給予守則一定程度的法律認可。 -
Question 20 of 30
20. Question
以下關於中介人的業務操守的其他規定說法正確的有哪些?
Ⅰ. 賣空(《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170 條)。
Ⅱ. 期權買賣(《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173 條。
Ⅲ. 獲取邀約的造訪( 《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174 條)(擅自造訪)。
Ⅳ. 證券中介人提出的要約(《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175 條) 。Correct
中介人的業務操守的其他規定:賣空(《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170 條),期權買賣(《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173 條,未獲邀約的造訪(《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174 條)(擅自造訪),證券中介人提出的要約(《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175 條)。
Incorrect
中介人的業務操守的其他規定:賣空(《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170 條),期權買賣(《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173 條,未獲邀約的造訪(《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174 條)(擅自造訪),證券中介人提出的要約(《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17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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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1 of 30
21. Question
根據第 VIII 部,證監會擁有哪些主要調查權力?
Ⅰ. 進行查訊及取得關於上市法團(《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179 條)的文件及答覆。指明交易( 《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181 條)的文件及答覆。
Ⅱ. 中介人及其有聯繫實體( 《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180 條)的文件及答覆。
Ⅲ. 未明確交易( 《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181 條)的文件及答覆。
Ⅳ. 調查(其中包括)可能違反《證券及期貨條例》的情況、不當行為及不符合公眾利益的活動的一般權力(《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182 及 183 條) 。Correct
根據第 VIII 部,證監會擁有兩項主要調查權力:
(a)進行查訊及取得關於上市法團(《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179 條)、中介人及其有聯繫實體( 《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180 條)及指明交易( 《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181 條)的文件及答覆;及
(b)調查(其中包括)可能違反《證券及期貨條例》的情況、不當行為及不符合公眾利益的活動的一般權力(《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182 及 183 條) 。Incorrect
根據第 VIII 部,證監會擁有兩項主要調查權力:
(a)進行查訊及取得關於上市法團(《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179 條)、中介人及其有聯繫實體( 《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180 條)及指明交易( 《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181 條)的文件及答覆;及
(b)調查(其中包括)可能違反《證券及期貨條例》的情況、不當行為及不符合公眾利益的活動的一般權力(《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182 及 183 條) 。 -
Question 22 of 30
22. Question
上市法團可能被查訊的人士包括哪些?
Ⅰ. 上市公司的董事及僱員(現職及過往)。
Ⅱ. 有連繫法團(見下文 附註);
Ⅲ. 不被認可財務機構。
Ⅳ. 核數師及任何其他人。Correct
上市法團可能被查訊的人士包括:
(a)上市公司的董事及僱員(現職及過往);
(b)有連繫法團(見下文 附註);
(c)認可財務機構;
(d)核數師; 或
(e)任何其他人Incorrect
上市法團可能被查訊的人士包括:
(a)上市公司的董事及僱員(現職及過往);
(b)有連繫法團(見下文 附註);
(c)認可財務機構;
(d)核數師; 或
(e)任何其他人 -
Question 23 of 30
23. Question
以下哪些情況授權人可以書面要求給予答案?
Ⅰ. 在合理期間內藉法定聲明核實該答案。
Ⅱ. 沒有在合理期間內藉法定聲明核實該答案。
Ⅲ. 作出法定聲明說明他沒有給予答案的理由是他不知道答案。
Ⅳ. 法定聲明可由該獲授權人監理。Correct
獲授權人可以書面要求給予答案的人:
(a)在合理期間內藉法定聲明核實該答案;或
(b)作出法定聲明說明他沒有給予答案的理由是他不知道答案。法定聲明可由該獲授權人監理。Incorrect
獲授權人可以書面要求給予答案的人:
(a)在合理期間內藉法定聲明核實該答案;或
(b)作出法定聲明說明他沒有給予答案的理由是他不知道答案。法定聲明可由該獲授權人監理。 -
Question 24 of 30
24. Question
證監會或任何獲證監會授權的人有權要求指明人士披露有關證券、期貨合約及集體投資計劃交易的資料。指明人士包括哪些?
Ⅰ. 所涉交易的訂約方,包括任何於該交易擁有權益的人士。
Ⅱ. 所涉交易的訂約方,包括該交易的對象。
Ⅲ. 任何參與執行交易的中介人。
Ⅳ. 有關參與執行交易的中介人。Correct
證監會或任何獲證監會授權的人有權要求指明人士披露有關證券、期貨合約及集體投資計劃交易的資料。指明人士包括:
(a)所涉交易的訂約方,包括任何於該交易擁有權益的人士或該交易的對象; 及
(b)任何參與執行交易的中介人。Incorrect
證監會或任何獲證監會授權的人有權要求指明人士披露有關證券、期貨合約及集體投資計劃交易的資料。指明人士包括:
(a)所涉交易的訂約方,包括任何於該交易擁有權益的人士或該交易的對象; 及
(b)任何參與執行交易的中介人。 -
Question 25 of 30
25. Question
證監會可授權某僱員(或獲財政司司長同意的其他人)進行調查。該獲授權人可對任何人士進行調查。受調查人須知以下哪些?
Ⅰ. 面見該調查員並回答必要的問題。
Ⅱ. 提供文件及解釋。
Ⅲ. 向該調查員提供一切合理的協助及藉法定聲明支持其證據。
Ⅳ. 如不能提供證據,則就他因所陳述的理由而不能提供證據作出法定聲明。Correct
證監會可授權某僱員(或獲財政司司長同意的其他人)進行調查。該獲授權人可對任何人士進行調查。受調查人須:
(a)提供文件及解釋;
(b)面見該調查員並回答問題;
(c)向該調查員提供一切合理的協助;
(d)藉法定聲明支持其證據;及
(e)如不能提供證據,則就他因所陳述的理由而不能提供證據作出法定聲明。Incorrect
證監會可授權某僱員(或獲財政司司長同意的其他人)進行調查。該獲授權人可對任何人士進行調查。受調查人須:
(a)提供文件及解釋;
(b)面見該調查員並回答問題;
(c)向該調查員提供一切合理的協助;
(d)藉法定聲明支持其證據;及
(e)如不能提供證據,則就他因所陳述的理由而不能提供證據作出法定聲明。 -
Question 26 of 30
26. Question
證監會僱員、獲授權人或調查員在適當情況下可向裁判官申請,要求發出以下哪些手令?
Ⅰ. 授權指明人士、警務人員及為協助執行該手令而需要的其他人在自該手令日期起計的 7 日內,隨時進入指明處所,如有必要,可強行進入。
Ⅱ. 要求身處在該處所的有關人士交出任何相關文件。
Ⅲ. 禁止任何人刪除或更改或移離任何相關文件。
Ⅳ. 授權指明人士搜尋、檢取和移走任何相關文件及保留該等文件 6 個月,保留期間可延長(《證券 及期貨條例 》第 191 條 )。Correct
證監會僱員、獲授權人或調查員在適當情況下可向裁判官申請,要求發出手令:
(a)授權指明人士、警務人員及為協助執行該手令而需要的其他人在自該手令日期起計的 7 日內,隨時進入指明處所,如有必要,可強行進入;
(b)要求身處在該處所的任何人士交出任何相關文件;
(c)禁止任何人刪除或更改或移離任何相關文件; 及
(d)授權指明人士:
(i)搜尋、檢取和移走任何相關文件;及
(ii)保留該等文件 6 個月,保留期間可延長(《證券 及期貨條例 》第 191 條 )。Incorrect
證監會僱員、獲授權人或調查員在適當情況下可向裁判官申請,要求發出手令:
(a)授權指明人士、警務人員及為協助執行該手令而需要的其他人在自該手令日期起計的 7 日內,隨時進入指明處所,如有必要,可強行進入;
(b)要求身處在該處所的任何人士交出任何相關文件;
(c)禁止任何人刪除或更改或移離任何相關文件; 及
(d)授權指明人士:
(i)搜尋、檢取和移走任何相關文件;及
(ii)保留該等文件 6 個月,保留期間可延長(《證券 及期貨條例 》第 191 條 )。 -
Question 27 of 30
27. Question
《證券及期貨條例 》第 194 條規定,假如“ 受規管人士” 犯“ 失當行為” 或並非受規管人士的適當人選,則證監會可有以下處理?
Ⅰ. 就獲發牌進行的所有或部分受規管活動,撤銷或暫時吊銷該牌照(如為持牌法團或代表);
Ⅱ. 撤銷或暫時吊銷成為負責人員(本詞彙的定義請參閱第 4 章第 1.3 節)而給予的核准(如為負責人員)。
Ⅲ. 禁止該受規管人士申請牌照、註冊、獲核准成為負責人員或名列於金管局的紀錄冊或以主管人員的身份行事。
Ⅳ. 單獨或同時命令該受規管人士繳付罰款,最高金額為 1,000 萬港元或因其失當行為而獲取的利潤金額或避免的損失金額的4 倍( 較大者為準)。Correct
《證券及期貨條例 》第 194 條規定,假如“ 受規管人士” 犯“ 失當行為” 或並非受規管人士的適當人選,則證監會可:
(a)就獲發牌進行的所有或部分受規管活動,撤銷或暫時吊銷該牌照(如為持牌法團或代表);
(b)撤銷或暫時吊銷成為負責人員(本詞彙的定義請參閱第 4 章第 1.3 節)而給予的核准(如為負責人員) ;
(c)公開地或非公開地譴責該受規管人士;
(d)禁止該受規管人士申請牌照、註冊、獲核准成為負責人員或名列於金管局的紀錄冊或以主管人員的身份行事; 及
(e)單獨或同時命令該受規管人士繳付罰款,最高金額為 1,000 萬港元或因其失當行為而獲取的利潤金額或避免的損失金額的 3 倍( 較大者為準)。Incorrect
《證券及期貨條例 》第 194 條規定,假如“ 受規管人士” 犯“ 失當行為” 或並非受規管人士的適當人選,則證監會可:
(a)就獲發牌進行的所有或部分受規管活動,撤銷或暫時吊銷該牌照(如為持牌法團或代表);
(b)撤銷或暫時吊銷成為負責人員(本詞彙的定義請參閱第 4 章第 1.3 節)而給予的核准(如為負責人員) ;
(c)公開地或非公開地譴責該受規管人士;
(d)禁止該受規管人士申請牌照、註冊、獲核准成為負責人員或名列於金管局的紀錄冊或以主管人員的身份行事; 及
(e)單獨或同時命令該受規管人士繳付罰款,最高金額為 1,000 萬港元或因其失當行為而獲取的利潤金額或避免的損失金額的 3 倍( 較大者為準)。 -
Question 28 of 30
28. Question
受規管人士” 指持牌法團、持牌代表、持牌法團的負責人員或參與持牌法團的業務管理的人。在此情況下,“ 失當行為” 指違反以下哪些?
Ⅰ.《證券及期貨條例》(及新《公司條例》某些部分)的條文。
Ⅱ. 證監會批給的任何牌照或註冊的任何條款及條件。
Ⅲ. 證監會批給的有關牌照或註冊的有關條款及條件。
Ⅳ. 任何與受規管活動有關而有損公眾利益的作為或不作為。Correct
受規管人士” 指持牌法團、持牌代表、持牌法團的負責人員或參與持牌法團的業務管理的人。在此情況下,“ 失當行為” 指違反以下任何一項:
(i)《證券及期貨條例》(及新《公司條例》某些部分)的條文;
(ii)證監會批給的任何牌照或註冊的任何條款及條件;及
(iii)任何與受規管活動有關而有損公眾利益的作為或不作為。Incorrect
受規管人士” 指持牌法團、持牌代表、持牌法團的負責人員或參與持牌法團的業務管理的人。在此情況下,“ 失當行為” 指違反以下任何一項:
(i)《證券及期貨條例》(及新《公司條例》某些部分)的條文;
(ii)證監會批給的任何牌照或註冊的任何條款及條件;及
(iii)任何與受規管活動有關而有損公眾利益的作為或不作為。 -
Question 29 of 30
29. Question
《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196 條載有類似條文,而“ 受規管人士”指哪些人士?
Ⅰ. 註冊機構
Ⅱ. 註冊機構的主管人員
Ⅲ. 參與註冊機構的業務管理的人
Ⅳ. 名列於金管局的紀錄冊並顯示為就受規管活動受聘的所有人Correct
《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196 條載有類似條文,而“ 受規管人士”指註冊機構、註冊機構的主管人員、參與註冊機構的業務管理的人或名列於金管局的紀錄冊並顯示為就受規管活動受聘的個人。
Incorrect
《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196 條載有類似條文,而“ 受規管人士”指註冊機構、註冊機構的主管人員、參與註冊機構的業務管理的人或名列於金管局的紀錄冊並顯示為就受規管活動受聘的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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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30 of 30
30. Question
《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95及197條闡明證監會可採取紀律行動的其他情況,包括在以下哪些情況暫時吊銷或撤銷牌照或註冊?
Ⅰ. 破產或財產被接管或與債權人訂立債務安排。
Ⅱ. 沒有清償某項實施執行所涉及的款項。
Ⅲ. 負責人或董事在精神上無行為能力。
Ⅳ. 個人、法團或董事被裁定犯罪致使其適當性受質疑。Correct
《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195及 197條闡明證監會可採取紀律行動的其他情況,包括在以下情況暫時吊銷或撤銷牌照或註冊:
(a)破產或財產被接管或與債權人訂立債務安排;
(b)沒有清償某項實施執行所涉及的款項;
(c)個人或董事在精神上無行為能力;或
(d)個人、法團或董事被裁定犯罪致使其適當性受質疑。Incorrect
《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195及 197條闡明證監會可採取紀律行動的其他情況,包括在以下情況暫時吊銷或撤銷牌照或註冊:
(a)破產或財產被接管或與債權人訂立債務安排;
(b)沒有清償某項實施執行所涉及的款項;
(c)個人或董事在精神上無行為能力;或
(d)個人、法團或董事被裁定犯罪致使其適當性受質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