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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KSI Paper 15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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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 of 30
1. Question
以下哪像有關《上市規則》的説明是正確的?
I. 保薦人必須是持有第6 類牌照或註冊的持牌法團或註冊機構,根據其牌照或註冊證明書允許進行保薦人的工作.
II. 所有尋求在聯交所上市的申請人就其上市申請只委任一名保薦人。
III. 保薦人負責籌備公司的上市、向聯交所及證監會遞交正式上市申請及所有有關文件,並與聯交所處理有關申請所產生的所有事宜。
IV.《上市規則》是跟隨《創業板上市規則》的結構和內容擬定的,並沒有任何的不同之處。Correct
證券上市主要受《上市規則》規管,《上市規則》規定所有尋求在聯交所上市的申請人就其上市申請委任一名或多名保薦人。保薦人必須是持有第6 類牌照或註冊( 就機構融資提供意見)的持牌法團或註冊機構,根據其牌照或註冊證明書允許進行保薦人的工作。《上市規則》明確規定,保薦人負責籌備公司的上市、向聯交所及證監會遞交正式上市申請及所有有關文件,並與聯交所處理有關申請所產生的所有事宜。《創業板上市規則》傾向跟隨《上市規則》的結構和內容,但某些差異則反映聯交所主板(“ 主板” )及創業板不同的性質。
Incorrect
證券上市主要受《上市規則》規管,《上市規則》規定所有尋求在聯交所上市的申請人就其上市申請委任一名或多名保薦人。保薦人必須是持有第6 類牌照或註冊( 就機構融資提供意見)的持牌法團或註冊機構,根據其牌照或註冊證明書允許進行保薦人的工作。《上市規則》明確規定,保薦人負責籌備公司的上市、向聯交所及證監會遞交正式上市申請及所有有關文件,並與聯交所處理有關申請所產生的所有事宜。《創業板上市規則》傾向跟隨《上市規則》的結構和內容,但某些差異則反映聯交所主板(“ 主板” )及創業板不同的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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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 of 30
2. Question
保薦人制度的重要特色包括以下那項?
I. 上市文件草擬本不須要連同上市申請一併呈交存檔。
II. 申請版本會同步在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網站刊登。
III. 保薦人費用必須具體訂明於保薦人的委聘條款內,並僅與保薦人的角色相關。
IV. 保薦人對專家的依賴程度沒有受到任何的限制。Correct
保薦人制度的重要特色包括以下各項:
(a)大致完成的上市文件草擬本(“ 申請版本”)必須連同上市申請一併呈交存檔;
(b)申請版本會同步在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網站刊登;
(d)保薦人對專家的依賴程度受到重大限制,尤其是應用專業的懷疑態度的概念將會繼續適用;
(j)保薦人費用必須具體訂明於保薦人的委聘條款內,並僅與保薦人的角色相關( 其他服務(例如包銷)應相應另行收費)。Incorrect
保薦人制度的重要特色包括以下各項:
(a)大致完成的上市文件草擬本(“ 申請版本”)必須連同上市申請一併呈交存檔;
(b)申請版本會同步在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網站刊登;
(d)保薦人對專家的依賴程度受到重大限制,尤其是應用專業的懷疑態度的概念將會繼續適用;
(j)保薦人費用必須具體訂明於保薦人的委聘條款內,並僅與保薦人的角色相關( 其他服務(例如包銷)應相應另行收費)。 -
Question 3 of 30
3. Question
哪項是首次公開招股的説明是不正確的?
I. 首次公開招股還不可以分拆或分割現有業務的方式進行。
II. 公司亦可以不發售任何股份予投資者的方式上市。
III. 公司可選擇聯交所作為其上市證券的主要交易所,或作為其證券的第二市場
IV. 公司亦不可透過“ 雙重上市” 於聯交所及另一間證券交易所同時上市。Correct
出售現有股份(或“ 發售現有證券”)及發行新股份(或“ 發售以供認購”)經常在首次公開招股一併進行。首次公開招股還可以分拆或分割現有業務( 不論是上市或非上市)的方式進行。公司亦可以不發售任何股份予投資者的方式上市, 例如,當公司已在另一間證券交易所上市,便可透過“ 以介紹方式上市”。公司可選擇聯交所作為其上市證券的主要交易所(“ 主要” 上市),或作為其證券的第二市場(“ 第二” 上市)。公司亦可透過“ 雙重上市” 於聯交所及另一間證券交易所同時上市。聯交所的上市方式於第 2 章進一步討論。
Incorrect
出售現有股份(或“ 發售現有證券”)及發行新股份(或“ 發售以供認購”)經常在首次公開招股一併進行。首次公開招股還可以分拆或分割現有業務( 不論是上市或非上市)的方式進行。公司亦可以不發售任何股份予投資者的方式上市, 例如,當公司已在另一間證券交易所上市,便可透過“ 以介紹方式上市”。公司可選擇聯交所作為其上市證券的主要交易所(“ 主要” 上市),或作為其證券的第二市場(“ 第二” 上市)。公司亦可透過“ 雙重上市” 於聯交所及另一間證券交易所同時上市。聯交所的上市方式於第 2 章進一步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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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4 of 30
4. Question
以下哪項是保薦人的責任?
I. 對首次公開招股的不同方面作出協調, 包括文件編製、估值及市場推廣等工作。
II. 負責與監管機構(聯交所及證監會) 聯絡和協調
III. 負責市場推廣職能,主要是透過建立需求的累計投標向投資者推廣股份,並對發行人就投資者的股份分配提出建議
IV. 包銷及市場推廣Correct
保薦人商號通常(但非經常)會獲委任為全球協調人(或聯席協調人,或較為罕見的共同全球協調人),基本上是對首次公開招股的不同方面作出協調, 包括文件編製、估值及市場推廣等工作。雖然保薦人及全球協調人的工作有不少相似之處,但保薦人進行之工作有別於全球協調人,保薦人亦會負責與監管機構(聯交所及證監會) 聯絡和協調,而並非擔任保薦人的全球協調人則並無此責任。
帳簿管理人負責市場推廣職能,主要是透過建立需求的累計投標向投資者推廣股份(或單位),並對發行人就投資者的股份分配(或單位) 提出建議。Incorrect
保薦人商號通常(但非經常)會獲委任為全球協調人(或聯席協調人,或較為罕見的共同全球協調人),基本上是對首次公開招股的不同方面作出協調, 包括文件編製、估值及市場推廣等工作。雖然保薦人及全球協調人的工作有不少相似之處,但保薦人進行之工作有別於全球協調人,保薦人亦會負責與監管機構(聯交所及證監會) 聯絡和協調,而並非擔任保薦人的全球協調人則並無此責任。
帳簿管理人負責市場推廣職能,主要是透過建立需求的累計投標向投資者推廣股份(或單位),並對發行人就投資者的股份分配(或單位) 提出建議。 -
Question 5 of 30
5. Question
若委任多於一名保薦人,此保薦人需注意哪些事項?
I. 須對上市申請人負有相同的謹慎責任及分擔《上市規則》下的相同責任。
II. 保薦人必須被指派為聯交所之間的主要溝通渠道。
III. 此保薦人不是獨立於新申請人。
IV. 需要加強協調,以避免在執行過程中失去效率,最終未能發現有關申請人的問題。Correct
委任多於一名保薦人(純粹是發行人的商業決定),其中一名保薦人必須被指派為其與聯交所之間的主要溝通渠道。聯交所預期此保薦人一般是獨立於新申請人。然而,所有獲委任的保薦人均須對上市申請人負有相同的謹慎責任及分擔《上市規則》下的相同責任,這包括他們所提供的意見、所進行的盡職審查及他們本身的潛在責任。
然而,委任多於一名保薦人需要加強協調,以避免在執行過程中失去效率,最終未能發現有關申請人的問題。所有保薦人必須合作以達到此目的。倘一名或多名保薦人並非獨立於上市申請人, 則符合獨立資格的保薦人定必更為重要。Incorrect
委任多於一名保薦人(純粹是發行人的商業決定),其中一名保薦人必須被指派為其與聯交所之間的主要溝通渠道。聯交所預期此保薦人一般是獨立於新申請人。然而,所有獲委任的保薦人均須對上市申請人負有相同的謹慎責任及分擔《上市規則》下的相同責任,這包括他們所提供的意見、所進行的盡職審查及他們本身的潛在責任。
然而,委任多於一名保薦人需要加強協調,以避免在執行過程中失去效率,最終未能發現有關申請人的問題。所有保薦人必須合作以達到此目的。倘一名或多名保薦人並非獨立於上市申請人, 則符合獨立資格的保薦人定必更為重要。 -
Question 6 of 30
6. Question
《證券及期貨條例》界定該活動為就以下哪項提供意見?
I. 對遵守或就《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提供意見。
II. 對遵守或就《公司收購及合併守則》或《公司股份回購守則》提供意見。
III. 就要約向公眾或自公眾處置或取得證券提供意見。
IV. 向上市法團或公眾公司就企業重組提供有關證券方面的意見。Correct
進行首次公開招股工作的保薦人將從事就機構融資提供意見的受規管活動(第 6 類受規管活動),因而需獲適當的發牌或註冊。《證券及期貨條例》界定該活動為就以下各項提供意見:
(a)對遵守或就《上市規則》提供意見;
(b)對遵守或就《公司收購及合併守則》或《公司股份回購守則》提供意見;
(c)就要約向公眾或自公眾處置或取得證券提供意見(包括向有關證券的持有人就接納要約提供意見);或
(d)向上市法團或公眾公司(或其附屬公司、高級人員或股東)就企業重組提供有關證券方面的意見。Incorrect
進行首次公開招股工作的保薦人將從事就機構融資提供意見的受規管活動(第 6 類受規管活動),因而需獲適當的發牌或註冊。《證券及期貨條例》界定該活動為就以下各項提供意見:
(a)對遵守或就《上市規則》提供意見;
(b)對遵守或就《公司收購及合併守則》或《公司股份回購守則》提供意見;
(c)就要約向公眾或自公眾處置或取得證券提供意見(包括向有關證券的持有人就接納要約提供意見);或
(d)向上市法團或公眾公司(或其附屬公司、高級人員或股東)就企業重組提供有關證券方面的意見。 -
Question 7 of 30
7. Question
哪項説明是正確的?
I. 罔顧實情的失實陳述指任何陳述,而在該陳述作出時,該陳述是虛假、具誤導性或具欺騙性的,並且是在虛擬真實情況下作出的。
II. 欺詐的失實陳述指任何陳述,而在該陳述作出時,作出該陳述的人知道該陳述是虛假、具誤導性或具欺騙性的。
III.罔顧實情的失實陳述指任何陳述, 而在該陳述作出時,該陳述是虛假、具誤導性或具欺騙性的,並且是罔顧實情地作出的。
IV. 疏忽的失實陳述指任何陳述, 而在該陳述作出時,該陳述是虛假、具誤導性或具欺騙性的,並且是在有採取合理程度的謹慎,以確保其準確性的情況下作出的。Correct
《證券及期貨條例》對不同種類的失實陳述界定如下:
(a)欺詐的失實陳述指任何陳述,而在該陳述作出時,作出該陳述的人知道該陳述是虛假、具誤導性或具欺騙性的。
(b)罔顧實情的失實陳述指任何陳述, 而在該陳述作出時,該陳述是虛假、具誤導性或具欺騙性的,並且是罔顧實情地作出的。
(c)疏忽的失實陳述指任何陳述,而在該陳述作出時,該陳述是虛假、具誤導性或具欺騙性的,並且是在沒有採取合理程度的謹慎,以確保其準確性的情況下作出的。Incorrect
《證券及期貨條例》對不同種類的失實陳述界定如下:
(a)欺詐的失實陳述指任何陳述,而在該陳述作出時,作出該陳述的人知道該陳述是虛假、具誤導性或具欺騙性的。
(b)罔顧實情的失實陳述指任何陳述, 而在該陳述作出時,該陳述是虛假、具誤導性或具欺騙性的,並且是罔顧實情地作出的。
(c)疏忽的失實陳述指任何陳述,而在該陳述作出時,該陳述是虛假、具誤導性或具欺騙性的,並且是在沒有採取合理程度的謹慎,以確保其準確性的情況下作出的。 -
Question 8 of 30
8. Question
以下哪項是《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中的民事和刑事責任?
I. 第 40 條,第 342E 條
II. 第 38 D(5) 條,第 342 C(5 ) 條
III. 第 40 A 條,第 342F 條
IV. 第 38D(7) 條,第342C(7 ) 條Correct
《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亦規定在招股章程中重大錯誤陳述(包括不真實陳述及遺漏)的民事和刑事責任。第 40 條(適用於香港註冊成立的發行人)和第 342E 條(適用於所有其他發行人)規定民事責任, 而第 40 A 條(適用於香港註冊成立的發行人)和第 342F 條(適用於所有其他發行人)規定刑事責任。
Incorrect
《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亦規定在招股章程中重大錯誤陳述(包括不真實陳述及遺漏)的民事和刑事責任。第 40 條(適用於香港註冊成立的發行人)和第 342E 條(適用於所有其他發行人)規定民事責任, 而第 40 A 條(適用於香港註冊成立的發行人)和第 342F 條(適用於所有其他發行人)規定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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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9 of 30
9. Question
以下哪項是有關方案2 的説明?
I. 擁有至少 5 年有關公司於聯交所上市的機構融資經驗。
II. 在委任為主要人員前 6 個月內,已通過有關道德操守、保薦人工作及規管在香港進行首次公開招股交易的法律及監管規定的特設考試。
III. 須要具備在認可司法管轄區因領導首次公開招股交易而進行上市公司機構融資工作及進行盡職審查的豐富經驗。
IV. 在獲保薦人委任為主要人員前 6 個月內,已完成有關道德操守、保薦人工作及規管在香港進行首次公開招股交易的法律及監管規定的複修課程或特設考試。Correct
方案 2 須要具備在認可司法管轄區(澳洲、英國或美國)因領導首次公開招股交易而進行上市公司機構融資工作及進行盡職審查的豐富經驗, 以及在獲保薦人委任為主要人員前 6 個月內,已完成有關道德操守、保薦人工作及規管在香港進行首次公開招股交易的法律及監管規定的複修課程或特設考試。
Incorrect
方案 2 須要具備在認可司法管轄區(澳洲、英國或美國)因領導首次公開招股交易而進行上市公司機構融資工作及進行盡職審查的豐富經驗, 以及在獲保薦人委任為主要人員前 6 個月內,已完成有關道德操守、保薦人工作及規管在香港進行首次公開招股交易的法律及監管規定的複修課程或特設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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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0 of 30
10. Question
《內部監控指引》適用於獲證監會發牌或註冊的所有人士,該指引與業務控制的哪些主要範圍有關?
I. 資料管理
II. 審計事宜
III. 利益衝突
IV. 高級管理層的責任Correct
《內部監控指引》適用於獲證監會發牌或註冊的所有人士,該指引與業務控制的主要範圍有關,即:
(a)管理及監督;
(b)責任及職能的區分;
(c)人事及培訓;
(d)資料管理;
(e)監察事宜;
(f)審計事宜;
(g)運作監控;及
(h)風險管理。Incorrect
《內部監控指引》適用於獲證監會發牌或註冊的所有人士,該指引與業務控制的主要範圍有關,即:
(a)管理及監督;
(b)責任及職能的區分;
(c)人事及培訓;
(d)資料管理;
(e)監察事宜;
(f)審計事宜;
(g)運作監控;及
(h)風險管理。 -
Question 11 of 30
11. Question
《上市規則》反映現時為市場接納的標準,並旨在確保及維持投資者對市場具有信心,尤其在下列哪幾方面?
I. 上市證券的所有持有人均受到公平及平等對待。
II. 上市發行人須向投資者提供各項資料,其中可合理預期會對上市股票的買賣情況及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任何資料,尤須即時公開。
III. 證券的發行及銷售是以公平及有序的形式進行,以及投資者獲提供足夠資料, 以對發行人及正尋求上市的證券作出全面的評估
IV. 上市發行人的董事本着整體股東和公司成員的利益行事。Correct
《上市規則》反映現時為市場接納的標準,並旨在確保及維持投資者對市場具有信心,尤其在下列幾方面:
(a)申請人適合上市;
(b)證券的發行及銷售是以公平及有序的形式進行,以及投資者獲提供足夠資料, 以對發行人及正尋求上市的證券作出全面的評估;
(c)上市發行人須向投資者提供各項資料,其中可合理預期會對上市證券的買賣情況及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任何資料,尤須即時公開;
(d)上市證券的所有持有人均受到公平及平等對待;及
上市發行人的董事本着整體股東的利益行事。Incorrect
《上市規則》反映現時為市場接納的標準,並旨在確保及維持投資者對市場具有信心,尤其在下列幾方面:
(a)申請人適合上市;
(b)證券的發行及銷售是以公平及有序的形式進行,以及投資者獲提供足夠資料, 以對發行人及正尋求上市的證券作出全面的評估;
(c)上市發行人須向投資者提供各項資料,其中可合理預期會對上市證券的買賣情況及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任何資料,尤須即時公開;
(d)上市證券的所有持有人均受到公平及平等對待;及
上市發行人的董事本着整體股東的利益行事。 -
Question 12 of 30
12. Question
哪項是有關合規顧問?
I. 合規顧問的委聘及職責,會於第 6 章有關發行人獲准上市後評估保薦人工作成效的部分進一步探討。
II. 協助發行人於有關期間遵守若干《上市規則》的責任。
III. 作為合規顧問而違反該等準則或特定責任, 董事會亦會決定該中介人是否適當人選。
IV. 只有符合資格作為保薦人的機構才可擔任合規顧問。Correct
《上市規則》規定,上市發行人須於獲接納上市後的初段期間委任一名合規顧問, 其主要職責是協助發行人於有關期間遵守若干《上市規則》的責任。只有符合資格作為保薦人的機構才可擔任合規顧問, 有時參與上市的其中一名保薦人可能會獲委任為合規顧問。
保薦人商號隨後擔任合規顧問一職,將繼續受之前的章節所述,適用於持有第 6 類受規管活動牌照或註冊的中介人的證監會準則所規限。作為合規顧問而違反該等準則或特定責任, 證監會亦會決定該中介人是否適當人選。如持牌法團或註冊機構不再符合資格擔任保薦人,其將同時不再符合資格擔任合規顧問。
合規顧問的委聘及職責,會於第 6 章有關發行人獲准上市後評估保薦人工作成效的部分進一步探討。Incorrect
《上市規則》規定,上市發行人須於獲接納上市後的初段期間委任一名合規顧問, 其主要職責是協助發行人於有關期間遵守若干《上市規則》的責任。只有符合資格作為保薦人的機構才可擔任合規顧問, 有時參與上市的其中一名保薦人可能會獲委任為合規顧問。
保薦人商號隨後擔任合規顧問一職,將繼續受之前的章節所述,適用於持有第 6 類受規管活動牌照或註冊的中介人的證監會準則所規限。作為合規顧問而違反該等準則或特定責任, 證監會亦會決定該中介人是否適當人選。如持牌法團或註冊機構不再符合資格擔任保薦人,其將同時不再符合資格擔任合規顧問。
合規顧問的委聘及職責,會於第 6 章有關發行人獲准上市後評估保薦人工作成效的部分進一步探討。 -
Question 13 of 30
13. Question
證監會有權作以下哪些事情?
I. 調查可能違反《證券及期貨條例》的情況、不當的行為及不符合公眾利益的活動。
II. 向在香港以内地方的主管當局或規管機構就某持牌法團提供協助,向該持牌法團或其有聯繫法團要求文件的副本或其事務作出查詢。
III. 授權香港調查員視察持牌法團的處所,並要求持牌法團、有聯繫實體、有連繫法團及有連繫法團的有聯繫實體交出文件及作出解釋。
IV. 監察及調查持牌人及註冊人。Correct
證監會有權:
(a)查詢及索取有關上市法團、中介人及其有聯繫實體及指明交易的文件及答覆;及
(b)調查可能違反《證券及期貨條例》的情況、不當的行為及不符合公眾利益的活動
8.3證監會可為(i) 確定任何中介人或任何中介人的有聯繫實體是否已遵從《證券及期貨條例》及任何有關通知及規定、任何牌照或註冊的任何條款及條件或施加的任何其他條件,進行監管視察;或(ii) 向在香港以外地方的主管當局或規管機構就某持牌法團提供協助,向該持牌法團或其有聯繫法團要求文件的副本或其事務作出查詢。
證監會可授權任何人視察持牌法團的處所,並要求持牌法團、有聯繫實體、有連繫法團及有連繫法團的有聯繫實體交出文件及作出解釋。Incorrect
證監會有權:
(a)查詢及索取有關上市法團、中介人及其有聯繫實體及指明交易的文件及答覆;及
(b)調查可能違反《證券及期貨條例》的情況、不當的行為及不符合公眾利益的活動
8.3證監會可為(i) 確定任何中介人或任何中介人的有聯繫實體是否已遵從《證券及期貨條例》及任何有關通知及規定、任何牌照或註冊的任何條款及條件或施加的任何其他條件,進行監管視察;或(ii) 向在香港以外地方的主管當局或規管機構就某持牌法團提供協助,向該持牌法團或其有聯繫法團要求文件的副本或其事務作出查詢。
證監會可授權任何人視察持牌法團的處所,並要求持牌法團、有聯繫實體、有連繫法團及有連繫法團的有聯繫實體交出文件及作出解釋。 -
Question 14 of 30
14. Question
於確定不當行為的嚴重性時,證監會亦會考慮哪些其他因素?
I. 該不當行為是否反映管理或內部監控制度存在嚴重的或結構性的弱點
II. 中介人有否私下賠償客戶
III. 中介人或個人有否報告該行為及自動停止接觸任何有關工作
IV. 中介人有否向有關員工採取紀律處分行動Correct
於確定不當行為的嚴重性時,證監會亦會考慮其他因素,包括但不限於:
(a)是否涉及違反受信責任;
(b)該不當行為是否反映管理或內部監控制度存在嚴重的或結構性的弱點;
(c)中介人或個人有否報告該行為及與證監會合作;及
(d)中介人有否採取補救步驟,例如:
(i)賠償客戶;
(ii)向有關員工採取紀律處分行動;及
(iii)避免事件再次發生等。Incorrect
於確定不當行為的嚴重性時,證監會亦會考慮其他因素,包括但不限於:
(a)是否涉及違反受信責任;
(b)該不當行為是否反映管理或內部監控制度存在嚴重的或結構性的弱點;
(c)中介人或個人有否報告該行為及與證監會合作;及
(d)中介人有否採取補救步驟,例如:
(i)賠償客戶;
(ii)向有關員工採取紀律處分行動;及
(iii)避免事件再次發生等。 -
Question 15 of 30
15. Question
與證監會合作的方式包括:
I. 以書面形式告知該行爲
II. 採取補救措施糾正問題
III. 以積極正面的態度使有關的紀律處分個案得以早日完結
IV. 在調查過程的初期便就有關事件承認紀律責任Correct
證監會發出的《與證監會合作》指引,進一步說明證監會對待在紀律處分程序中與其合作的中介人的態度。證監會指出,在與其合作的情況下會考慮寬減制裁的類別, 尤其是如果有關合作乃自發及廣泛的,最大寬減是把制裁類別降低一級(例如,從撤銷牌照降至暫時吊銷牌照)或 33 %。雖然證監會將需考慮所有情況,但已指出與證監會合作的方式包括:
(a)以積極正面的態度使有關的紀律處分個案得以早日完結( 例如指出沒有爭議的事實或事宜);
(b)在調查過程的初期便就有關事件承認紀律責任;及
(c)採取補救措施糾正問題及/或補償客戶蒙受的損失。Incorrect
證監會發出的《與證監會合作》指引,進一步說明證監會對待在紀律處分程序中與其合作的中介人的態度。證監會指出,在與其合作的情況下會考慮寬減制裁的類別, 尤其是如果有關合作乃自發及廣泛的,最大寬減是把制裁類別降低一級(例如,從撤銷牌照降至暫時吊銷牌照)或 33 %。雖然證監會將需考慮所有情況,但已指出與證監會合作的方式包括:
(a)以積極正面的態度使有關的紀律處分個案得以早日完結( 例如指出沒有爭議的事實或事宜);
(b)在調查過程的初期便就有關事件承認紀律責任;及
(c)採取補救措施糾正問題及/或補償客戶蒙受的損失。 -
Question 16 of 30
16. Question
哪項是發售現有證券的説明?
I. 在每次公開招股時,發售以供認購及發售現有證券可以結合進行。
II. 如屬以招標方式發售,聯交所必須信納分配基準為公平,確保以相同價格認購相同數量證券的每名投資者獲公平對待。
III. 發售現有證券將會為發行人籌得新資金。
IV. 發售現有證券是持有人或獲分配人,或持有人或獲分配人的代表向公眾人士發售已發行或已同意認購的證券Correct
發售現有證券是持有人或獲分配人,或持有人或獲分配人的代表向公眾人士發售已發行或已同意認購的證券。因此,發售現有證券不會為發行人籌得新資金。在首次公開招股時,發售以供認購及發售現有證券可以(但不總是)結合進行,這種方式使發行人能通過發售以供認購予投資者獲得新資金,而其全部或部分股東可通過發售現有證券同時發售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證券。如屬以招標方式發售,聯交所必須信納分配基準為公平,確保以相同價格認購相同數量證券的每名投資者獲公平對待。
Incorrect
發售現有證券是持有人或獲分配人,或持有人或獲分配人的代表向公眾人士發售已發行或已同意認購的證券。因此,發售現有證券不會為發行人籌得新資金。在首次公開招股時,發售以供認購及發售現有證券可以(但不總是)結合進行,這種方式使發行人能通過發售以供認購予投資者獲得新資金,而其全部或部分股東可通過發售現有證券同時發售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證券。如屬以招標方式發售,聯交所必須信納分配基準為公平,確保以相同價格認購相同數量證券的每名投資者獲公平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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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7 of 30
17. Question
哪項有關招股機制的説明是不正確?
I. 通過首次公開招股在聯交所上市的公司通常會發售股份予機構及散戶投資者。
II. 招股機制通常由最低的價格幅度開始,帳簿管理人以該價格幅度向機構招徠需求,這稱為累計投標過程。
III. 在累計投標的第三週,於刊發上市文件後開始向散戶投資者作出公開發售,公眾人士以價格幅度的最高價格申請股份
IV. 公開發售結束時,保薦人、全球協調人及帳簿管理人將考慮從所有類別投資者收集到的需求,以及從機構編製的需求帳簿的質素,向發行人建議最終發售價。Correct
通過首次公開招股在聯交所上市的公司通常會發售股份予機構及散戶投資者,以滿足
《上市規則》下最低股東人數的要求。固定價格的首次公開招股現今已很罕見,因此招股機制通常由某個價格幅度開始,帳簿管理人以該價格幅度向機構招徠需求,這稱為累計投標過程,一般持續兩星期左右。該價格幅度在刊發交易前研究報告及進行名為交易前投資者教育或上市前推介的過程後,根據從機構獲得的反饋意見而釐定。
在累計投標的第二週,於刊發上市文件後開始向散戶投資者作出公開發售,公眾人士以價格幅度的最高價格申請股份。在香港,公開發售的典型初步規模為 10%,其餘 90%預留予機構投資者。
公開發售結束時,保薦人、全球協調人及帳簿管理人將考慮從所有類別投資者收集到的需求,以及從機構編製的需求帳簿的質素,向發行人建議最終發售價。根據公開發售收到的申請亦可能會觸發回補機制,據此可為散戶投資者預留額外股份,然後在公司獲接納於聯交所上市及其證券開始買賣前按發售價向個人投資者作出分配。Incorrect
通過首次公開招股在聯交所上市的公司通常會發售股份予機構及散戶投資者,以滿足
《上市規則》下最低股東人數的要求。固定價格的首次公開招股現今已很罕見,因此招股機制通常由某個價格幅度開始,帳簿管理人以該價格幅度向機構招徠需求,這稱為累計投標過程,一般持續兩星期左右。該價格幅度在刊發交易前研究報告及進行名為交易前投資者教育或上市前推介的過程後,根據從機構獲得的反饋意見而釐定。
在累計投標的第二週,於刊發上市文件後開始向散戶投資者作出公開發售,公眾人士以價格幅度的最高價格申請股份。在香港,公開發售的典型初步規模為 10%,其餘 90%預留予機構投資者。
公開發售結束時,保薦人、全球協調人及帳簿管理人將考慮從所有類別投資者收集到的需求,以及從機構編製的需求帳簿的質素,向發行人建議最終發售價。根據公開發售收到的申請亦可能會觸發回補機制,據此可為散戶投資者預留額外股份,然後在公司獲接納於聯交所上市及其證券開始買賣前按發售價向個人投資者作出分配。 -
Question 18 of 30
18. Question
哪項定量測試是正確的?
I. 盈利測試- 最近一年的股東應佔盈利不得低於 2,000 萬港元,及其前兩年累計的股東應佔盈利合計亦不得低於 3,000 萬港元。
II. 市值/收益/現金流測試- 上市時,發行人的市值至少須為 40 億港元,最近一個經審計財政年度的收益至少為 5 億港元及於前 3 個財政年度的來自經營活動的現金流入合計至少為 1 億港元。
III. 市值/收益測試- 上市時,發行人的市值至少須為 20 億港元、以及最近一個經審計財政年度的收益至少為 5 億港元。
IV. 市值/收益測試- 上市時,發行人的市值至少須為 40 億港元, 以及最近一個經審計財政年度的收益至少為 5 億港元。Correct
(a)盈利測試
最近一年的股東應佔盈利不得低於 2,000 萬港元,及其前兩年累計的股東應佔盈
利合計亦不得低於 3,000 萬港元。
(b)市值/收益/現金流測試
上市時,發行人的市值至少須為 20 億港元、最近一個經審計財政年度的收益至
少為 5 億港元及於前 3 個財政年度的來自經營活動的現金流入合計至少為 1 億港元。
(c)市值/收益測試
上市時,發行人的市值至少須為 40 億港元, 以及最近一個經審計財政年度的收
益至少為 5 億港元。Incorrect
(a)盈利測試
最近一年的股東應佔盈利不得低於 2,000 萬港元,及其前兩年累計的股東應佔盈
利合計亦不得低於 3,000 萬港元。
(b)市值/收益/現金流測試
上市時,發行人的市值至少須為 20 億港元、最近一個經審計財政年度的收益至
少為 5 億港元及於前 3 個財政年度的來自經營活動的現金流入合計至少為 1 億港元。
(c)市值/收益測試
上市時,發行人的市值至少須為 40 億港元, 以及最近一個經審計財政年度的收
益至少為 5 億港元。 -
Question 19 of 30
19. Question
新申請人必須遞交A1 表格連同各種文件, 此文件包括:
I. 申請人的註冊成立證書的經核證副本
II. 合規顧問以《上市規則》附錄十七所載格式作出的承諾
III. 按聯交所要求提供的申請版本的副本的數量
IV. 盈利預測備忘錄的定稿和最新稿Correct
(a)有關首次上市費用的支票;
(b)按聯交所要求提供的申請版本的副本的數量;
(c)各保薦人以《上市規則》附錄十七所載格式作出的承諾書及有關獨立性的聲明;
(d)合規顧問以《上市規則》附錄二十所載格式作出的承諾;
(e)所有要求豁免保薦人及董事/擬擔任董事遵守《上市規則》規定及《公司( 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條文的定稿或最新稿;
(f)申請人的註冊成立證書(或同等文件)的經核證副本;
(g)保薦人確認營運資金充足的草擬函件(如適用);
(h)每名董事╱監事及擬擔任董事╱監事者根據《上市規則》第9.11 (3 a) 及(3b) 條簽署發出的書面確認及承諾;及
(i)盈利預測備忘錄的定稿或最新稿Incorrect
(a)有關首次上市費用的支票;
(b)按聯交所要求提供的申請版本的副本的數量;
(c)各保薦人以《上市規則》附錄十七所載格式作出的承諾書及有關獨立性的聲明;
(d)合規顧問以《上市規則》附錄二十所載格式作出的承諾;
(e)所有要求豁免保薦人及董事/擬擔任董事遵守《上市規則》規定及《公司( 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條文的定稿或最新稿;
(f)申請人的註冊成立證書(或同等文件)的經核證副本;
(g)保薦人確認營運資金充足的草擬函件(如適用);
(h)每名董事╱監事及擬擔任董事╱監事者根據《上市規則》第9.11 (3 a) 及(3b) 條簽署發出的書面確認及承諾;及
(i)盈利預測備忘錄的定稿或最新稿 -
Question 20 of 30
20. Question
須於買賣開始前提交予聯交所的各種其他文件,包括保薦人就以下哪項向聯交所作出的聲明?
I. 符合《上市規則》,包括公眾持股量的規定
II. 上市時獲配售人的人數
III. 股東和高級行政人員人數的詳情
IV. 證券銷售量Correct
須於買賣開始前提交予聯交所的各種其他文件,包括保薦人就以下各項向聯交所作出的聲明(附錄五E表格):
(a)符合《上市規則》,包括公眾持股量的規定;
(b)股東人數的詳情;及
(c)上市時獲配售人的人數Incorrect
須於買賣開始前提交予聯交所的各種其他文件,包括保薦人就以下各項向聯交所作出的聲明(附錄五E表格):
(a)符合《上市規則》,包括公眾持股量的規定;
(b)股東人數的詳情;及
(c)上市時獲配售人的人數 -
Question 21 of 30
21. Question
獲提名的獨立非執行董事將需確認其是否:
I. 持有佔上市發行人已發行股份數目超過 2%。
II. 曾從上市發行人或核心關連人士,以饋贈形式或其他財務資助方式,取得上市發行人任何證券權益。
III. 在財政上倚賴上市發行人、其控股公司或其各自的任何附屬公司又或上市發行人的核心關連人士。
IV. 出任董事會成員之目的,在於保障某個實體,而該實體的利益有別於整體股東的利益。Correct
獲提名的獨立非執行董事將需確認其是否:
(a)曾從上市發行人或核心關連人士, 以饋贈形式或其他財務資助方式, 取得上市發行人任何證券權益;
(b)持有佔上市發行人已發行股份數目超過 1%;
(c)出任董事會成員之目的,在於保障某個實體, 而該實體的利益有別於整體股東的利益;
(d)在財政上倚賴上市發行人、其控股公司或其各自的任何附屬公司又或上市發行人的核心關連人士。Incorrect
獲提名的獨立非執行董事將需確認其是否:
(a)曾從上市發行人或核心關連人士, 以饋贈形式或其他財務資助方式, 取得上市發行人任何證券權益;
(b)持有佔上市發行人已發行股份數目超過 1%;
(c)出任董事會成員之目的,在於保障某個實體, 而該實體的利益有別於整體股東的利益;
(d)在財政上倚賴上市發行人、其控股公司或其各自的任何附屬公司又或上市發行人的核心關連人士。 -
Question 22 of 30
22. Question
《上市規則》第 3 項應用指引就聯交所如何在該等情況下應用營業紀錄規定提供指引,以及考慮以下哪些有關因素?
I. 新業務是否重要,包括對任何盈利預測的預期貢獻
II. 新業務的管理層是否有經驗,並與上市申請人的管理層合併
III. 新業務於何時被收購
IV. 集團成立是否僅為符合上市規定,或是否僅為提高新上市申請人的吸引力Correct
《上市規則》第 3 項應用指引就聯交所如何在該等情況下應用營業紀錄規定提供指引,以及考慮以下有關因素:
(a)新業務是否重要, 包括對任何盈利預測的預期貢獻(如重要,申請可能會被拒絕);
(b)該新業務是否屬相若的業務,以及是否屬上市申請人業務發展的合理趨勢的一部分;
(c)新業務的管理層是否會留用,並與上市申請人的管理層合併;
(d)新業務於何時被收購(與管理層是否有能力管理經擴大業務後的能力相關);及
(e)集團成立是否僅為符合上市規定,或是否僅為提高新上市申請人的吸引力。Incorrect
《上市規則》第 3 項應用指引就聯交所如何在該等情況下應用營業紀錄規定提供指引,以及考慮以下有關因素:
(a)新業務是否重要, 包括對任何盈利預測的預期貢獻(如重要,申請可能會被拒絕);
(b)該新業務是否屬相若的業務,以及是否屬上市申請人業務發展的合理趨勢的一部分;
(c)新業務的管理層是否會留用,並與上市申請人的管理層合併;
(d)新業務於何時被收購(與管理層是否有能力管理經擴大業務後的能力相關);及
(e)集團成立是否僅為符合上市規定,或是否僅為提高新上市申請人的吸引力。 -
Question 23 of 30
23. Question
聯交所已對上市後所從事業務可能與廣大投資者利益不相符的上市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作出查核。有關查核引起了另一套考慮因素,如上市申請人具備以下哪些特點,將導致其適合程度受到質疑?
I. 僅勉強符合上市資格規定,並違反《上市規則》
II. 在上市申請之前階段幾乎沒有或無外來資金和投資資金
III. 上市開支與集資額不合比例
IV. 絕大部分資產為流動資產的“ 輕資產” 模式Correct
聯交所已對上市後所從事業務可能與廣大投資者利益不相符的上市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作出查核。這包括上市後可能展開投機買賣及導致市場上出現操控股價、內幕交易及異常波動等行為。有關查核引起了另一套考慮因素,如上市申請人具備以下一個或多個特點,將導致其適合程度受到質疑:
(a)低市值;
(b)僅勉強符合上市資格規定;
(c)上市開支與集資額不合比例;
(d)僅有貿易業務且客戶高度集中;
(e)絕大部分資產為流動資產的“ 輕資產” 模式;
(f)與母公司的業務劃分過於表面:申請人的業務只是按地區、產品組合或不同開發階段等刻意從母公司業務劃分出來;及/或
(g)在上市申請之前階段幾乎沒有或無外來資金。Incorrect
聯交所已對上市後所從事業務可能與廣大投資者利益不相符的上市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作出查核。這包括上市後可能展開投機買賣及導致市場上出現操控股價、內幕交易及異常波動等行為。有關查核引起了另一套考慮因素,如上市申請人具備以下一個或多個特點,將導致其適合程度受到質疑:
(a)低市值;
(b)僅勉強符合上市資格規定;
(c)上市開支與集資額不合比例;
(d)僅有貿易業務且客戶高度集中;
(e)絕大部分資產為流動資產的“ 輕資產” 模式;
(f)與母公司的業務劃分過於表面:申請人的業務只是按地區、產品組合或不同開發階段等刻意從母公司業務劃分出來;及/或
(g)在上市申請之前階段幾乎沒有或無外來資金。 -
Question 24 of 30
24. Question
上市文件一般應載有那些文件?
I. 日後因已知趨勢和不明朗因素而可能出現的現金需求,及預期解決有關事項的時間和計劃詳情
II. 與未償還債務有關的重要條款的討論及分析,以及其對申請人承擔額外債項或股本融資等的能力的影響。
III. 對上市申請人流動資金有重大影響的因素及對策的分析及資料
IV. 財務資料部分,申請人的流動資產(負債) 淨額說明構成該淨額的實際可行的最近日期的資產和負債,以及管理層對流動資產(負債)淨額的討論Correct
上市文件一般應載有:
(a)於財務資料部分,申請人的流動資產(負債) 淨額說明構成該淨額的實際可行的最近日期的資產和負債,以及管理層對流動資產(負債)淨額的討論;
(b)對上市申請人流動資金有重大影響的因素的分析及資料
(c)日後因已知趨勢和不明朗因素而可能出現的現金需求,及預期解決有關事項的時間詳情
(d)與未償還債務(或適用於公司或第三方的擔保或其他或然責任的條款)有關的重要條款的討論及分析,以及其對申請人承擔額外債項或股本融資等的能力的影響。倘並無有關條款,則應包括一項否定聲明Incorrect
上市文件一般應載有:
(a)於財務資料部分,申請人的流動資產(負債) 淨額說明構成該淨額的實際可行的最近日期的資產和負債,以及管理層對流動資產(負債)淨額的討論;
(b)對上市申請人流動資金有重大影響的因素的分析及資料
(c)日後因已知趨勢和不明朗因素而可能出現的現金需求,及預期解決有關事項的時間詳情
(d)與未償還債務(或適用於公司或第三方的擔保或其他或然責任的條款)有關的重要條款的討論及分析,以及其對申請人承擔額外債項或股本融資等的能力的影響。倘並無有關條款,則應包括一項否定聲明 -
Question 25 of 30
25. Question
聯交所不允許上市發行人於上市 6 個月內進一步發行可轉換為上市發行人股本證券的股份或證券,除非:
I. 是根據在證券買賣開始前已經訂立且於發行人上市文件中披露的協議發行股份或證券
II. 是行使首次公開招股時一併發行的權證所附的換股權
III. 是任何資本化發行、削減股本、或股份合併或拆細
IV. 是根據《上市規則》第二十三章及《創業板上市規則》第十七章的股份期權計劃發行股份Correct
聯交所不允許上市發行人於上市 6 個月內進一步發行可轉換為上市發行人股本證券的股份或證券,除非:
(a)是根據《上市規則》第十七章及《創業板上市規則》第二十三章的股份期權計劃
發行股份;
(b)是行使首次公開招股時一併發行的權證所附的換股權;
(c)是任何資本化發行、削減股本、或股份合併或拆細;
(d)是根據在證券買賣開始前已經訂立且於發行人上市文件中披露的協議發行股份或證券;
(e)是根據《上市規則》第九A章成功由創業板轉往主板上市的上市發行人所發行將於主板買賣的股份或證券;及
(f)就創業板發行人而言,有關發行(其中包括)(i) 是為收購資產的目的,而該等資產和上市發行人的業務能相配合,且有關收購並不構成主要交易或以上的交易;及(ii) 並不會導致上市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在發行後不再是控股股東。Incorrect
聯交所不允許上市發行人於上市 6 個月內進一步發行可轉換為上市發行人股本證券的股份或證券,除非:
(a)是根據《上市規則》第十七章及《創業板上市規則》第二十三章的股份期權計劃
發行股份;
(b)是行使首次公開招股時一併發行的權證所附的換股權;
(c)是任何資本化發行、削減股本、或股份合併或拆細;
(d)是根據在證券買賣開始前已經訂立且於發行人上市文件中披露的協議發行股份或證券;
(e)是根據《上市規則》第九A章成功由創業板轉往主板上市的上市發行人所發行將於主板買賣的股份或證券;及
(f)就創業板發行人而言,有關發行(其中包括)(i) 是為收購資產的目的,而該等資產和上市發行人的業務能相配合,且有關收購並不構成主要交易或以上的交易;及(ii) 並不會導致上市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在發行後不再是控股股東。 -
Question 26 of 30
26. Question
哪項有關分拆上市的説明是正確的?
I. 母公司及分拆上市公司分別保留的業務應清楚劃分,包括董事及投資者的獨立性。
II. 聯交所考慮批准分拆上市時,必須信納母公司於分拆上市後保留有足夠的資金運作及足夠的資產,以支持其獨立上市地位,並能繼續符合《上市規則》的最低盈利要求。
III. 如現有發行人所分拆的機構將在主板上市,擬分拆上市的機構必須符合《上市規則》中有關上市申請人的所有規定,包括基本上市準則。
IV. 計劃分拆上市的發行人均須向聯交所提交分拆建議以供審批。Correct
如上市發行人決定將其某項業務獨立上市,即分拆上市。所有計劃分拆上市的發行人
均須向聯交所提交分拆建議以供審批。
如現有發行人所分拆的機構將在主板上市,擬分拆上市的機構必須符合《上市規則》中有關上市申請人的所有規定,包括基本上市準則(載於《上市規則》第八章)。
鑑於母公司最初上市的審批是基於母公司在上市時的業務組合,而投資者當時會期望母公司繼續發展該等業務。因此,聯交所一般不會考慮母公司上市日期起 3 年內提交的分拆上市申請。
聯交所考慮批准分拆上市時,必須信納母公司於分拆上市後保留有足夠的業務運作及足夠的資產,以支持其獨立上市地位,並能繼續符合《上市規則》的最低盈利要求
(除非聯交所給予豁免)。
此外,母公司及分拆上市公司分別保留的業務應清楚劃分,包括(i) 董事及管理層的獨立性及(ii) 行政能力的獨立性。對母公司及分拆上市公司而言,分拆上市亦應有明確的商業利益,並應在上市文件中詳盡說明,以及分拆上市對母公司股東的利益不會產生不利影響。Incorrect
如上市發行人決定將其某項業務獨立上市,即分拆上市。所有計劃分拆上市的發行人
均須向聯交所提交分拆建議以供審批。
如現有發行人所分拆的機構將在主板上市,擬分拆上市的機構必須符合《上市規則》中有關上市申請人的所有規定,包括基本上市準則(載於《上市規則》第八章)。
鑑於母公司最初上市的審批是基於母公司在上市時的業務組合,而投資者當時會期望母公司繼續發展該等業務。因此,聯交所一般不會考慮母公司上市日期起 3 年內提交的分拆上市申請。
聯交所考慮批准分拆上市時,必須信納母公司於分拆上市後保留有足夠的業務運作及足夠的資產,以支持其獨立上市地位,並能繼續符合《上市規則》的最低盈利要求
(除非聯交所給予豁免)。
此外,母公司及分拆上市公司分別保留的業務應清楚劃分,包括(i) 董事及管理層的獨立性及(ii) 行政能力的獨立性。對母公司及分拆上市公司而言,分拆上市亦應有明確的商業利益,並應在上市文件中詳盡說明,以及分拆上市對母公司股東的利益不會產生不利影響。 -
Question 27 of 30
27. Question
招股章程而言,保薦人及其團隊應密切注意以下哪些方面?
I. “ 行業概覽” 一般載列從專門委託進行的研究報告及/或官方公開文件中摘錄的統計數字及數據。
II. 招股章程的封面應該準確及不具誤導成份。
III. “ 風險因素” 一節應包括與投資於上市申請人及其證券有關的所有重大風險,並應從顧客角度闡述該等風險屬重大的原因。
IV. “ 業務” 一節應以簡單易明的方式闡述上市申請人業務的重要部分。Correct
“ 行業概覽” 一般載列從專門委託進行的研究報告及/或官方公開文件中摘錄的統計數字及數據。
招股章程的封面應該準確及不具誤導成份。
“ 風險因素” 一節應包括與投資於上市申請人及其證券有關的所有重大風險,並應從投資者角度闡述該等風險屬重大的原因。
“ 業務” 一節應以簡單易明的方式闡述上市申請人業務的重要部分。Incorrect
“ 行業概覽” 一般載列從專門委託進行的研究報告及/或官方公開文件中摘錄的統計數字及數據。
招股章程的封面應該準確及不具誤導成份。
“ 風險因素” 一節應包括與投資於上市申請人及其證券有關的所有重大風險,並應從投資者角度闡述該等風險屬重大的原因。
“ 業務” 一節應以簡單易明的方式闡述上市申請人業務的重要部分。 -
Question 28 of 30
28. Question
“董事、監事及高級經理” 一節應概述有關人士的資料及他們各自的履歷,每位人士的資料應包括:
I. 學術背景及專業資格,包括取得資格的時間,頒授機構及取得的成績
II. 與申請人的任職職位相關的過往工作經驗
III. 現在或過去的 1 年在上市公司擔任的董事職務
IV. 如董事過往曾嚴重違反適用法例及法規,應就此提供詳情Correct
“ 董事、監事及高級經理” 一節應概述有關人士的資料( 如全名、年齡、職位等) 及他們各自的履歷。具體而言,每位人士的資料應包括:
(i)學術背景(包括大學或學院的名稱及地點、教育程度、主修專業)及專業資格,包括取得資格的時間(月份及年份)及頒授機構;
(ii)與申請人的任職職位相關的過往工作經驗(如資料很長,可以表列方式顯示),包括其如何獲得有關申請人業務的相關行業知識及經驗、過往任職公司的名稱及主要業務、角色及職責以及服務期間;
(iii)現在或過去的 3 年在上市公司擔任的董事職務(或適當的否定聲明);及
如董事過往曾嚴重違反適用法例及法規, 應就此提供詳情,包括其涉及違規行為的程度及保薦人對其為何適合擔任董事的意見Incorrect
“ 董事、監事及高級經理” 一節應概述有關人士的資料( 如全名、年齡、職位等) 及他們各自的履歷。具體而言,每位人士的資料應包括:
(i)學術背景(包括大學或學院的名稱及地點、教育程度、主修專業)及專業資格,包括取得資格的時間(月份及年份)及頒授機構;
(ii)與申請人的任職職位相關的過往工作經驗(如資料很長,可以表列方式顯示),包括其如何獲得有關申請人業務的相關行業知識及經驗、過往任職公司的名稱及主要業務、角色及職責以及服務期間;
(iii)現在或過去的 3 年在上市公司擔任的董事職務(或適當的否定聲明);及
如董事過往曾嚴重違反適用法例及法規, 應就此提供詳情,包括其涉及違規行為的程度及保薦人對其為何適合擔任董事的意見 -
Question 29 of 30
29. Question
以下哪項是有關合約及相關事宜?
I. 上市申請人、全球協調人及承諾接納首次公開招股中的保證股份分配的基礎投資者會訂立基礎認購協議。
II. 上市申請人及其主要股東與機構發售的包銷商會訂立配售協議,證明將在首次公開招股定價及結算之間包銷該部分的股份。
III. 包銷商與股份獲分配人之間會訂立配售或確認函件。
IV. 首次公開招股的指定包銷商之間會訂立包銷團協議,規管散戶發售及機構發售的包銷商之間的關係。Correct
進行首次公開招股需訂立多份協議,作為發行人、其主要股東、主要參與各方(包括
保薦人、牽頭包銷商及其顧問)、聯交所及投資者之間的商業及其他安排的憑證。下列清單並無涵蓋所有協議,只概列保薦人或需參與草擬及/或審閱的各類協議。其中多份協議亦會在隨後章節討論。
(c)上市申請人、全球協調人及承諾接納首次公開招股中的保證股份分配的基礎投資者會訂立基礎認購協議。
(e)上市申請人及其主要股東與機構發售的包銷商會訂立配售協議,證明將在首次公開招股定價及結算之間包銷該部分的股份。
(f)首次公開招股的所有包銷商之間會訂立包銷團協議,規管散戶發售及機構發售的包銷商之間的關係。
(g)包銷商與股份獲分配人之間會訂立配售或確認函件。Incorrect
進行首次公開招股需訂立多份協議,作為發行人、其主要股東、主要參與各方(包括
保薦人、牽頭包銷商及其顧問)、聯交所及投資者之間的商業及其他安排的憑證。下列清單並無涵蓋所有協議,只概列保薦人或需參與草擬及/或審閱的各類協議。其中多份協議亦會在隨後章節討論。
(c)上市申請人、全球協調人及承諾接納首次公開招股中的保證股份分配的基礎投資者會訂立基礎認購協議。
(e)上市申請人及其主要股東與機構發售的包銷商會訂立配售協議,證明將在首次公開招股定價及結算之間包銷該部分的股份。
(f)首次公開招股的所有包銷商之間會訂立包銷團協議,規管散戶發售及機構發售的包銷商之間的關係。
(g)包銷商與股份獲分配人之間會訂立配售或確認函件。 -
Question 30 of 30
30. Question
下列哪項是有關穩定價格的説明?
I. 超額配股權(及相關股票借貸協議)一般佔首次公開招股規模最高 10%。有關股份其後會與滿足其餘可分配需求(允許需求)同時分配予投資者。
II. 超額配股權給予包銷商權利,可在分配首次公開招股的其餘股份時,同時按首次公開招股發售價分配額外股份。
III. 當發行人上市及機構和散戶投資者可在聯交所交易其股份後,緊接首次公開招股的後市有時會出現波動,短期買盤及賣盤之間也會出現失衡
IV. 超額配股權將與股票借貸協議配合,以將超額配股權作出的淡倉平倉,從而使有關操作不構成無擔保賣空。Correct
當發行人上市及機構和散戶投資者可在聯交所交易其股份後,緊接首次公開招股的後。
市有時會出現波動,短期買盤及賣盤之間也會出現失衡。
超額配股權將與股票借貸協議配合,以將超額配股權作出的淡倉平倉,從而使有關操作不構成無擔保賣空。
超額配股權給予包銷商權利,可在分配首次公開招股的其餘股份時,同時按首次公開招股發售價分配額外股份。Incorrect
當發行人上市及機構和散戶投資者可在聯交所交易其股份後,緊接首次公開招股的後。
市有時會出現波動,短期買盤及賣盤之間也會出現失衡。
超額配股權將與股票借貸協議配合,以將超額配股權作出的淡倉平倉,從而使有關操作不構成無擔保賣空。
超額配股權給予包銷商權利,可在分配首次公開招股的其餘股份時,同時按首次公開招股發售價分配額外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