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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KSI Paper 1 Chine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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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 of 30
1. Question
香港作為資本市場已發展成為下列何者?
I. 中國內地的重要海外融資中心
II. 亞太時區的地區金融中心
III. 歐洲重要的金融中心
IV. 承接倫敦及紐約的國際金融中心Correct
在實施《證券及期貨條例》之前,香港的證券、期貨合約及投資產品的監管架構受10條不同的條例(當《證券及期貨條例》推出時已被廢除)所規管,而這些條例是為滿足不同的監管及法律需求而在不同時間草擬的。
其後,金融產品與服務不斷擴展、新的市場參與者及交易方式,以及日趨激烈的全球競爭,均為對當時法律架構作全面修訂帶來更大壓力。
此外,香港作為資本市場已發展成為:
(a)中國內地的重要海外融資中心;
(b)亞太時區的地區金融中心;及
(c)承接倫敦及紐約的國際金融中心。
基於上述理由,香港實在需要一個更為有效、現代化且靈活的監管制度。草擬《證券及期貨條例》旨在克服上述挑戰,清除舊有法律制度的缺失。Incorrect
在實施《證券及期貨條例》之前,香港的證券、期貨合約及投資產品的監管架構受10條不同的條例(當《證券及期貨條例》推出時已被廢除)所規管,而這些條例是為滿足不同的監管及法律需求而在不同時間草擬的。
其後,金融產品與服務不斷擴展、新的市場參與者及交易方式,以及日趨激烈的全球競爭,均為對當時法律架構作全面修訂帶來更大壓力。
此外,香港作為資本市場已發展成為:
(a)中國內地的重要海外融資中心;
(b)亞太時區的地區金融中心;及
(c)承接倫敦及紐約的國際金融中心。
基於上述理由,香港實在需要一個更為有效、現代化且靈活的監管制度。草擬《證券及期貨條例》旨在克服上述挑戰,清除舊有法律制度的缺失。 -
Question 2 of 30
2. Question
證券及期貨條例的目標在於提供一個具備下列特點的監管架構
I. 推廣公平、有秩序及高透明度的市場
II. 富靈活性,能適應新產品及其他革新,以及更先進的科技基礎設施
III. 由擁有足夠權力與判斷力的監管機關負責執行,而該監管機關的運作具備高透明度,並透過適當的制衡機制向利益相關者負責
IV. 符合中國標準,能與國際慣例接軌,但又切合本地的需要及情況Correct
《證券及期貨條例》的目標在於提供一個具備下列特點的監管架構:
(a)推廣公平、有秩序及高透明度的市場;
(b)富靈活性,能適應新產品及其他革新,以及更先進的科技基礎設施;
(c)由擁有足夠權力與判斷力的監管機關負責執行,而該監管機關的運作具備
高透明度,並透過適當的制衡機制向利益相關者負責;及
(d)符合國際標準,能與國際慣例接軌,但又切合本地的需要及情況。Incorrect
《證券及期貨條例》的目標在於提供一個具備下列特點的監管架構:
(a)推廣公平、有秩序及高透明度的市場;
(b)富靈活性,能適應新產品及其他革新,以及更先進的科技基礎設施;
(c)由擁有足夠權力與判斷力的監管機關負責執行,而該監管機關的運作具備
高透明度,並透過適當的制衡機制向利益相關者負責;及
(d)符合國際標準,能與國際慣例接軌,但又切合本地的需要及情況。 -
Question 3 of 30
3. Question
證券及期貨條例的條文對以下不同類別人士有著不同應用,何者為非?
I. 持牌法團,指獲證監會發牌及直接監督的法團
II. 註冊機構,指受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直接監督並獲證監會註冊的認可財務機構
III. 外國機構,指在國外合法的機構
IV. 中介人,指持牌法團及註冊機構Correct
《證券及期貨條例》的條文對以下不同類別人士有著不同應用:
(a)“持牌法團”,指獲證監會發牌及直接監督的法團;
(b)“註冊機構”,指受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直接監督並獲證監會註冊的認可財務機構;及
(c)“中介人”,指持牌法團及註冊機構。Incorrect
《證券及期貨條例》的條文對以下不同類別人士有著不同應用:
(a)“持牌法團”,指獲證監會發牌及直接監督的法團;
(b)“註冊機構”,指受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直接監督並獲證監會註冊的認可財務機構;及
(c)“中介人”,指持牌法團及註冊機構。 -
Question 4 of 30
4. Question
第III部涉及證監會對香港市場基礎設施的若干營運機構的認可,下列說明何者正確?
I. 交易所控制人,指控制交易所及/或結算所的公司(僅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
II. 交易所公司,指營辦證券或期貨市場的公司(僅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及香港期貨交易所有限公司(“期交所”))
III. 結算所,指提供結算及交收服務的公司(僅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
IV. 投資者公司(僅投資者有限公司)Correct
交易所公司、結算所、交易所控制人、投資者
賠償公司及自動化交易服務
第III部涉及證監會對香港市場基礎設施的若干營運機構的認可:
(a)“交易所控制人”,指控制交易所及/或結算所的公司(僅香港交易及結算所
有限公司);
(b)“交易所公司”,指營辦證券或期貨市場的公司(僅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聯交所”)及香港期貨交易所有限公司(“期交所”));
(c)“結算所”,指提供結算及交收服務的公司(僅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香港
聯合交易所期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期貨結算有限公司);及
(d)“投資者賠償公司”(僅投資者賠償有限公司)。
在任何情況下,證監會於授出任何有關認可前均須諮詢及/或獲財政司司長同意。
第III部亦訂明上文第4.1節所列市場營運機構的責任、權力及豁免承擔民事法律責任的範圍。
第III部亦涉及證監會對自動化交易服務提供者的認可。Incorrect
交易所公司、結算所、交易所控制人、投資者
賠償公司及自動化交易服務
第III部涉及證監會對香港市場基礎設施的若干營運機構的認可:
(a)“交易所控制人”,指控制交易所及/或結算所的公司(僅香港交易及結算所
有限公司);
(b)“交易所公司”,指營辦證券或期貨市場的公司(僅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聯交所”)及香港期貨交易所有限公司(“期交所”));
(c)“結算所”,指提供結算及交收服務的公司(僅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香港
聯合交易所期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期貨結算有限公司);及
(d)“投資者賠償公司”(僅投資者賠償有限公司)。
在任何情況下,證監會於授出任何有關認可前均須諮詢及/或獲財政司司長同意。
第III部亦訂明上文第4.1節所列市場營運機構的責任、權力及豁免承擔民事法律責任的範圍。
第III部亦涉及證監會對自動化交易服務提供者的認可。 -
Question 5 of 30
5. Question
第IV部投資要約涉及以下4個主要方面何者錯誤?
I.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03條,除非根據許可程序作出要約(例如:證券及期貨條例准許根據已登記的招股章程作出要約),否則不能向公眾作出投資要約,即屬犯罪。
II.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04條,證監會有權認可集體投資計劃(通常指“互惠基金”或“單位信託”)(及就此施加條件),以使集體投資計劃得以向公眾推銷。
III.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04A條,證監會有權認可結構性產品(及就此施加條件),以使結構性產品不得以向公眾推銷
IV. 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05條賦予證監會權力認可載有向公眾作出要約的廣告及其他文件的發出(及就此施加條件)Correct
第IV部-投資要約
第IV部涉及以下4個主要方面:
(a)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03條,除非根據許可程序作出要約(例如:《證券及期貨條例》准許根據已登記的招股章程作出要約),否則向公眾作出投資要約
,即屬犯罪。
(b)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04條,證監會有權認可集體投資計劃(通常指“互惠基金”或“單位信託”)(及就此施加條件),以使集體投資計劃得以向公眾推銷。
(c)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04A條,證監會有權認可結構性產品(及就此施加條件),以使結構性產品得以向公眾推銷。
(d)《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05條賦予證監會權力認可載有向公眾作出要約的廣告及其他文件的發出(及就此施加條件)Incorrect
第IV部-投資要約
第IV部涉及以下4個主要方面:
(a)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03條,除非根據許可程序作出要約(例如:《證券及期貨條例》准許根據已登記的招股章程作出要約),否則向公眾作出投資要約
,即屬犯罪。
(b)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04條,證監會有權認可集體投資計劃(通常指“互惠基金”或“單位信託”)(及就此施加條件),以使集體投資計劃得以向公眾推銷。
(c)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04A條,證監會有權認可結構性產品(及就此施加條件),以使結構性產品得以向公眾推銷。
(d)《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05條賦予證監會權力認可載有向公眾作出要約的廣告及其他文件的發出(及就此施加條件) -
Question 6 of 30
6. Question
受規管活動明確分為10種類別,下列何者正確?
I. 證券交易
II. 期貨合約交易
III. 虛擬貨幣交易
IV. 提供信貸評級服務Correct
受規管活動明確分為10種類別(見《證券及期貨條例》附表5):
第1類:證券交易;
第2類:期貨合約交易;
第3類:槓桿式外匯交易;
第4類:就證券提供意見;
第5類:就期貨合約提供意見;
第6類:就機構融資提供意見;
第7類:提供自動化交易服務;
第8類:提供證券保證金融資;
第9類:提供資產
管理;及
第10類:提供信貸評級服務。
財政司司長可藉憲報公告對此作出修訂。
有關上述10類受規管活動的範圍的進一步詳情載於第4章第8節。Incorrect
受規管活動明確分為10種類別(見《證券及期貨條例》附表5):
第1類:證券交易;
第2類:期貨合約交易;
第3類:槓桿式外匯交易;
第4類:就證券提供意見;
第5類:就期貨合約提供意見;
第6類:就機構融資提供意見;
第7類:提供自動化交易服務;
第8類:提供證券保證金融資;
第9類:提供資產
管理;及
第10類:提供信貸評級服務。
財政司司長可藉憲報公告對此作出修訂。
有關上述10類受規管活動的範圍的進一步詳情載於第4章第8節。 -
Question 7 of 30
7. Question
誰可獲發牌或註冊?
I. 中介人
II. 代表
III. 負責人員及主管人員
IV. 適當人選Correct
誰可獲發牌或註冊?
中介人
只有法團可成為中介人。取得牌照的法團會視為“持牌法團”,但若該法團為認可財務機構,則會視為“註冊機構”。持牌法團及註冊機構統稱為“中介人”。
有關法團獲發牌與認可財務機構獲註冊的區別的進一步詳情,載於第4章第1節。
代表
代表中介人從事受規管活動的個人視為代表,須獲發牌(就持牌法團而言)或註冊(就註冊機構而言)。有關二者的區別的更詳盡論述,請參閱第4章第1節。
負責人員及主管人員
亦請注意,《證券及期貨條例》規定,若干人士須就中介人的活動負責,並在適當情況下獲發牌或註冊。有關規定於第4章第1節論述。法團或其代表一經獲發牌或註冊,須受證監會持續規管及監督(若為註冊人,則須受金管局持續規管及監督)。第4章及第5章會對此作進一步討論。
適當人選
就當下而言,第V部另一個需注意的重要問題是斷定法團或個人是否為獲發牌或註冊的“適當人選”。《證券及期貨條例》將此問題的斷定權交給證監會,並訂明證監會須考慮資歷、經驗等事項。
關於適當人選這個課題將於第4章第1.14至1.26節作更詳盡的論述。Incorrect
誰可獲發牌或註冊?
中介人
只有法團可成為中介人。取得牌照的法團會視為“持牌法團”,但若該法團為認可財務機構,則會視為“註冊機構”。持牌法團及註冊機構統稱為“中介人”。
有關法團獲發牌與認可財務機構獲註冊的區別的進一步詳情,載於第4章第1節。
代表
代表中介人從事受規管活動的個人視為代表,須獲發牌(就持牌法團而言)或註冊(就註冊機構而言)。有關二者的區別的更詳盡論述,請參閱第4章第1節。
負責人員及主管人員
亦請注意,《證券及期貨條例》規定,若干人士須就中介人的活動負責,並在適當情況下獲發牌或註冊。有關規定於第4章第1節論述。法團或其代表一經獲發牌或註冊,須受證監會持續規管及監督(若為註冊人,則須受金管局持續規管及監督)。第4章及第5章會對此作進一步討論。
適當人選
就當下而言,第V部另一個需注意的重要問題是斷定法團或個人是否為獲發牌或註冊的“適當人選”。《證券及期貨條例》將此問題的斷定權交給證監會,並訂明證監會須考慮資歷、經驗等事項。
關於適當人選這個課題將於第4章第1.14至1.26節作更詳盡的論述。 -
Question 8 of 30
8. Question
證券及期貨條例授予證監會權力可就下列哪項制訂詳細的規則?
I. 土地資源
II. 處理客戶款項及其他客戶資產
III. 備存帳目及紀錄
IV. 審計事宜Correct
第V部關乎法團須獲發牌或註冊的規定,而第VI部則由此進一步賦予證監會權力規管中介人的若干基本事項。尤其是,《證券及期貨條例》授予證監會權力可就下列各項制訂詳細的規則:
(a)財政資源;
(b)處理客戶款項及其他客戶資產;
(c)備存帳目及紀錄;及
(d)審計事宜。Incorrect
第V部關乎法團須獲發牌或註冊的規定,而第VI部則由此進一步賦予證監會權力規管中介人的若干基本事項。尤其是,《證券及期貨條例》授予證監會權力可就下列各項制訂詳細的規則:
(a)財政資源;
(b)處理客戶款項及其他客戶資產;
(c)備存帳目及紀錄;及
(d)審計事宜。 -
Question 9 of 30
9. Question
證監會已制訂證券及期貨(財政資源)規則(“財政資源規則”),當中指明項目下列何者有誤?
I. 持牌法團須維持負債比例
II. 持牌法團須維持的資金數額的規定
III. 有關法團(註冊機構則須遵守金管局訂立的規定)的財政資源的其他事宜
IV. 持牌法團(註冊機構則須遵守金管局訂立的規定)的財政資源的其他事宜Correct
證監會已制訂《證券及期貨(財政資源)規則》(“《財政資源規則》”),當中指明:
(a)持牌法團須維持的資金數額的規定;及
(b)有關法團(註冊機構則須遵守金管局訂立的規定)的財政資源的其他事宜。Incorrect
證監會已制訂《證券及期貨(財政資源)規則》(“《財政資源規則》”),當中指明:
(a)持牌法團須維持的資金數額的規定;及
(b)有關法團(註冊機構則須遵守金管局訂立的規定)的財政資源的其他事宜。 -
Question 10 of 30
10. Question
如持牌法團未能遵守財政資源規則所指明的資金數額,則該法團須執行下列哪項?
I. 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以書面通知證監會
II. 立即停止進行任何受規管活動,但證監會所准許的情況則除外
III. 需儘快借貸恢復資金數額
IV. 需立刻停止經營Correct
違反規則
如持牌法團未能遵守《財政資源規則》所指明的資金數額,則該法團須:
(a)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以書面通知證監會;及
(b)立即停止進行任何受規管活動,但證監會所准許的情況則除外。
如持牌法團未能遵守《財政資源規則》的任何其他規定,則該法團須在知悉有關違規的一個營業日內,以書面通知證監會。
除上文所述外,如證監會合理地相信持牌法團無法符合指明資金規定,則證監會可藉書面通知暫時吊銷該法團的牌照,或僅准許該法團在某些條件的規限下繼續經營。
任何持牌法團出現下列情況即屬犯罪:
(a)沒有遵守證監會的財政資源規定,包括違反證監會施加的任何條件;或
(b)在違反《財政資源規則》的情況下,未經證監會的許可繼續進行交易。Incorrect
違反規則
如持牌法團未能遵守《財政資源規則》所指明的資金數額,則該法團須:
(a)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以書面通知證監會;及
(b)立即停止進行任何受規管活動,但證監會所准許的情況則除外。
如持牌法團未能遵守《財政資源規則》的任何其他規定,則該法團須在知悉有關違規的一個營業日內,以書面通知證監會。
除上文所述外,如證監會合理地相信持牌法團無法符合指明資金規定,則證監會可藉書面通知暫時吊銷該法團的牌照,或僅准許該法團在某些條件的規限下繼續經營。
任何持牌法團出現下列情況即屬犯罪:
(a)沒有遵守證監會的財政資源規定,包括違反證監會施加的任何條件;或
(b)在違反《財政資源規則》的情況下,未經證監會的許可繼續進行交易。 -
Question 11 of 30
11. Question
任何持牌法團出現下列情況即屬犯罪
I. 沒有遵守證監會的財政資源規定,包括違反證監會施加的任何條件
II. 持牌法團沒有維持負債比例
III. 持牌法團須維持的資金數額的規定
IV. 在違反財政資源規則的情況下,未經證監會的許可繼續進行交易Correct
如持牌法團未能遵守《財政資源規則》所指明的資金數額,則該法團須:
(a)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以書面通知證監會;及
(b)立即停止進行任何受規管活動,但證監會所准許的情況則除外。
如持牌法團未能遵守《財政資源規則》的任何其他規定,則該法團須在知悉有關違規的一個營業日內,以書面通知證監會。
除上文所述外,如證監會合理地相信持牌法團無法符合指明資金規定,則證監會可藉書面通知暫時吊銷該法團的牌照,或僅准許該法團在某些條件的規限下繼續經營。
任何持牌法團出現下列情況即屬犯罪:
(a)沒有遵守證監會的財政資源規定,包括違反證監會施加的任何條件;或
(b)在違反《財政資源規則》的情況下,未經證監會的許可繼續進行交易。Incorrect
如持牌法團未能遵守《財政資源規則》所指明的資金數額,則該法團須:
(a)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以書面通知證監會;及
(b)立即停止進行任何受規管活動,但證監會所准許的情況則除外。
如持牌法團未能遵守《財政資源規則》的任何其他規定,則該法團須在知悉有關違規的一個營業日內,以書面通知證監會。
除上文所述外,如證監會合理地相信持牌法團無法符合指明資金規定,則證監會可藉書面通知暫時吊銷該法團的牌照,或僅准許該法團在某些條件的規限下繼續經營。
任何持牌法團出現下列情況即屬犯罪:
(a)沒有遵守證監會的財政資源規定,包括違反證監會施加的任何條件;或
(b)在違反《財政資源規則》的情況下,未經證監會的許可繼續進行交易。 -
Question 12 of 30
12. Question
中介人的有聯繫實體界定為以下公司(包括在海外註冊成立但於香港設有營業地點的公司),何者正確?
I. 與該中介人有控權實體關係
II. 與該中介人無控權實體關係
III. 在香港收取或持有該中介人的客戶資產的公司
IV. 在香港收取或持無該中介人的客戶資產的公司Correct
有聯繫實體
中介人的有聯繫實體界定為以下公司(包括在海外註冊成立但於香港設有營業地點的公司):
(a)與該中介人有控權實體關係(見下文附註);及
(b)在香港收取或持有該中介人的客戶資產的公司。
附註︰就某法團而言,控權實體指控制該法團不少於20%投票權或有權提名該法團任何董事,或於該法團擁有股份權益可否決或修訂其決議案的人士。Incorrect
有聯繫實體
中介人的有聯繫實體界定為以下公司(包括在海外註冊成立但於香港設有營業地點的公司):
(a)與該中介人有控權實體關係(見下文附註);及
(b)在香港收取或持有該中介人的客戶資產的公司。
附註︰就某法團而言,控權實體指控制該法團不少於20%投票權或有權提名該法團任何董事,或於該法團擁有股份權益可否決或修訂其決議案的人士。 -
Question 13 of 30
13. Question
有聯繫實體須在其成為或不再是有聯繫實體後的幾日內以書面通知證監會?
I. 7日
II. 14日
III. 1個月
IV. 3個月Correct
有聯繫實體須在其成為或不再是有聯繫實體後的7個營業日內以書面通知證監會(《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65條),並根據證監會訂立的規則提供任何訂明的其他資料。倘有關資料其後有任何改變,則有聯繫實體須於改變發生後的7個營業日內通知證監會。
Incorrect
有聯繫實體須在其成為或不再是有聯繫實體後的7個營業日內以書面通知證監會(《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65條),並根據證監會訂立的規則提供任何訂明的其他資料。倘有關資料其後有任何改變,則有聯繫實體須於改變發生後的7個營業日內通知證監會。
-
Question 14 of 30
14. Question
證監會有權就由以下哪些人士備存紀錄訂立規則?
I. 持牌法團
II. 負責人員
III. 中介人(包括註冊機構)
IV. 收取或持有中介人的客戶資產的有聯繫實體Correct
備存紀錄
證監會有權就由以下人士備存紀錄訂立規則:
(a)中介人(包括註冊機構);及
(b)收取或持有中介人的客戶資產的有聯繫實體。
證監會已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51條制訂《證券及期貨(備存紀錄)規則》。
進一步詳情請參閱第4章第5節。
任何人意圖詐騙而作出以下行為,即屬犯罪:
(a)記入虛假或具誤導性的紀錄;
(b)銷毀任何紀錄;或
(c)沒有備存紀錄。Incorrect
備存紀錄
證監會有權就由以下人士備存紀錄訂立規則:
(a)中介人(包括註冊機構);及
(b)收取或持有中介人的客戶資產的有聯繫實體。
證監會已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51條制訂《證券及期貨(備存紀錄)規則》。
進一步詳情請參閱第4章第5節。
任何人意圖詐騙而作出以下行為,即屬犯罪:
(a)記入虛假或具誤導性的紀錄;
(b)銷毀任何紀錄;或
(c)沒有備存紀錄。 -
Question 15 of 30
15. Question
任何人意圖詐騙而作出以下哪些行為,即屬犯罪?
I. 記入虛假或具誤導性的紀錄
II. 銷毀任何紀錄
III. 對現有紀錄無任何動作
IV. 沒有備存紀錄Correct
任何人意圖詐騙而作出以下行為,即屬犯罪:
(a)記入虛假或具誤導性的紀錄;
(b)銷毀任何紀錄;或
(c)沒有備存紀錄。Incorrect
任何人意圖詐騙而作出以下行為,即屬犯罪:
(a)記入虛假或具誤導性的紀錄;
(b)銷毀任何紀錄;或
(c)沒有備存紀錄。 -
Question 16 of 30
16. Question
證監會獲授權訂立規則,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I. 中介人(包括註冊機構)製備並向客戶發出成交單據、收據、戶口結單及通知單
II. 持牌法團(包括註冊機構)製備並向客戶發出成交單據、收據、戶口結單及通知單
III. 中介人的有聯繫實體製備並發出收據、戶口結單及通知單
IV. 中介人的能只有網路入口製備並發出收據、戶口結單及通知單Correct
證監會獲授權訂立規則,規定:
(a)中介人(包括註冊機構)製備並向客戶發出成交單據、收據、戶口結單及通知單;及
(b)中介人的有聯繫實體製備並發出收據、戶口結單及通知單。Incorrect
證監會獲授權訂立規則,規定:
(a)中介人(包括註冊機構)製備並向客戶發出成交單據、收據、戶口結單及通知單;及
(b)中介人的有聯繫實體製備並發出收據、戶口結單及通知單。 -
Question 17 of 30
17. Question
倘若核數師察覺有須報告事項,他須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向證監會提交書面報告(如與註冊機構有關,則向金管局提交書面報告)。倘若核數師的報告有保留意見或不利聲明,核數師須遵守其他申報規定。須報告事項指下列哪項?
I. 就持牌法團而言,構成沒有遵從任何訂明規定的事情,或對該法團的財務狀況有達關鍵程度的不利影響的事情
II. 就持牌法團而言,構成該法團沒有遵從財政資源規則的事情
III. 就有聯繫實體而言,構成沒有遵從任何訂明規定的事情
IV. 就有聯繫實體而言,構成(如有聯繫實體並非註冊機構)對該實體的財務狀況有達關鍵程度的不利影響的事情。Correct
倘若核數師察覺有須報告事項(見下文),他須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向證監會提交書面報告(如與註冊機構有關,則向金管局提交書面報告)。倘若核數師的報告有保留意見或不利聲明,核數師須遵守其他申報規定。
須報告事項指:
(a)就持牌法團而言,構成沒有遵從任何訂明規定的事情,或對該法團的財務狀況有達關鍵程度的不利影響的事情,或構成該法團沒有遵從《財政資源規則》的事情;及
(b)就有聯繫實體而言,構成沒有遵從任何訂明規定的事情,或(如有聯繫實體並非註冊機構)對該實體的財務狀況有達關鍵程度的不利影響的事情。Incorrect
倘若核數師察覺有須報告事項(見下文),他須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向證監會提交書面報告(如與註冊機構有關,則向金管局提交書面報告)。倘若核數師的報告有保留意見或不利聲明,核數師須遵守其他申報規定。
須報告事項指:
(a)就持牌法團而言,構成沒有遵從任何訂明規定的事情,或對該法團的財務狀況有達關鍵程度的不利影響的事情,或構成該法團沒有遵從《財政資源規則》的事情;及
(b)就有聯繫實體而言,構成沒有遵從任何訂明規定的事情,或(如有聯繫實體並非註冊機構)對該實體的財務狀況有達關鍵程度的不利影響的事情。 -
Question 18 of 30
18. Question
證監會在下列哪些情況下,可委任核數師審查及審計有關持牌法團或其任何有聯繫實體?
I. 該持牌法團有遵從財政資源規則
II. 該持牌法團或有聯繫實體沒有遵從任何訂明規定
III. 該持牌法團或有聯繫實體沒有呈交經審計帳目及報告
IV. 證監會接到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57條提交的特別核數師報告。Correct
證監會委任核數師(《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59條)
證監會在下列情況下,可委任核數師審查及審計有關持牌法團或其任何有聯繫實體:
(a)該持牌法團沒有遵從《財政資源規則》;
(b)該持牌法團或有聯繫實體:
(i)沒有遵從任何訂明規定;或
(ii)沒有呈交經審計帳目及報告;
(c)證監會接到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57條(見上文第7.21節)提交的特別核數師報告。Incorrect
證監會委任核數師(《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59條)
證監會在下列情況下,可委任核數師審查及審計有關持牌法團或其任何有聯繫實體:
(a)該持牌法團沒有遵從《財政資源規則》;
(b)該持牌法團或有聯繫實體:
(i)沒有遵從任何訂明規定;或
(ii)沒有呈交經審計帳目及報告;
(c)證監會接到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57條(見上文第7.21節)提交的特別核數師報告。 -
Question 19 of 30
19. Question
證監會如收到任何人的書面申請,基於有好的理由聲稱某持牌法團或其任何有聯繫實體下列何者正確?
I. 沒有就所持有的任何客戶資產向作為客戶的該名人士作出交代
II. 需就所持有的任何客戶資產向作為客戶的該名人士作出交代
III. 沒有按照作為客戶的該人給予的指示行事,且沒有就假若該指示獲依循,該人可獲得的利潤向他作出交代,或沒有就假若該指示獲依循,該人可避免的損失向他作出賠償(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60條),不可委任核數師審查及審計有關持牌法團或有聯繫實體。
IV. 沒有按照作為客戶的該人給予的指示行事,且沒有就假若該指示獲依循,該人可獲得的利潤向他作出交代,或沒有就假若該指示獲依循,該人可避免的損失向他作出賠償(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60條),也可委任核數師審查及審計有關持牌法團或有聯繫實體。Correct
證監會如收到任何人的書面申請,基於有好的理由聲稱某持牌法團或其任何有聯繫實體:
(a)沒有就所持有的任何客戶資產向作為客戶的該名人士作出交代;或
(b)沒有按照作為客戶的該人給予的指示行事,且沒有就假若該指示獲依循,該人可獲得的利潤向他作出交代,或沒有就假若該指示獲依循,該人可避免的損失向他作出賠償(《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60條),也可委任核數師審查及審計有關持牌法團或有聯繫實體。Incorrect
證監會如收到任何人的書面申請,基於有好的理由聲稱某持牌法團或其任何有聯繫實體:
(a)沒有就所持有的任何客戶資產向作為客戶的該名人士作出交代;或
(b)沒有按照作為客戶的該人給予的指示行事,且沒有就假若該指示獲依循,該人可獲得的利潤向他作出交代,或沒有就假若該指示獲依循,該人可避免的損失向他作出賠償(《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60條),也可委任核數師審查及審計有關持牌法團或有聯繫實體。 -
Question 20 of 30
20. Question
證監會就此委任的核數師擁有廣泛權力,可執行下列哪項?
I. 詢問目標實體的經宣誓或未經宣誓的高級人員、僱員、代理人及核數師
II. 要求所有上述人士以及認可交易所、結算所及任何代該等實體持有客戶資產的人士交出紀錄
III. 就該等實體或有連繫法經營的任何其他業務行使上述權力,惟只限於關乎該等實體的審計工作。
IV. 要求所有上述人士進行組織改選Correct
證監會就此委任的核數師擁有廣泛權力,可:
(a)詢問目標實體的經宣誓或未經宣誓的高級人員、僱員、代理人及核數師;
(b)要求所有上述人士以及認可交易所、結算所及任何代該等實體持有客戶資產的人士交出紀錄;及
(c)就該等實體或有連繫法團(定義見下文第9.3節)經營的任何其他業務行使上述權力,惟只限於關乎該等實體的審計工作。
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就此向他施加的任何要求,即屬犯罪。Incorrect
證監會就此委任的核數師擁有廣泛權力,可:
(a)詢問目標實體的經宣誓或未經宣誓的高級人員、僱員、代理人及核數師;
(b)要求所有上述人士以及認可交易所、結算所及任何代該等實體持有客戶資產的人士交出紀錄;及
(c)就該等實體或有連繫法團(定義見下文第9.3節)經營的任何其他業務行使上述權力,惟只限於關乎該等實體的審計工作。
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就此向他施加的任何要求,即屬犯罪。 -
Question 21 of 30
21. Question
任何人以下列哪些方式干預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VI部進行的審計,即屬犯罪
I. 刪除、銷毀、切割、揑改、隱藏、更改或以其他方法致使不能提供任何與該項審計有關的紀錄或協助另一人如此行事
II. 公開說明目前狀況
III. 處置或促致處置任何與該項審計有關的財產
IV. 離開或企圖離開香港Correct
任何人以下列方式干預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VI部進行的審計,即屬犯罪:
(a)刪除、銷毀、切割、揑改、隱藏、更改或以其他方法致使不能提供任何與該項審計有關的紀錄或協助另一人如此行事;或
(b)處置或促致處置任何與該項審計有關的財產;或
(c)離開或企圖離開香港(《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63條)。Incorrect
任何人以下列方式干預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VI部進行的審計,即屬犯罪:
(a)刪除、銷毀、切割、揑改、隱藏、更改或以其他方法致使不能提供任何與該項審計有關的紀錄或協助另一人如此行事;或
(b)處置或促致處置任何與該項審計有關的財產;或
(c)離開或企圖離開香港(《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63條)。 -
Question 22 of 30
22. Question
根據第VIII部,證監會擁有哪些項目主要調查權力?
I. 進行查訊及取得關於上市法團(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79條)的文件及答覆
II. 進行查訊及取得關於中介人及其有聯繫實體(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80條)的文件及答覆
III. 進行查訊及取得關於指明交易(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81條)的文件及答覆
IV. 調查(其中包括)可能違反證券及期貨條例的情況、不當行為及不符合公眾利益的活動的一般權力(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82及183條)。Correct
第VIII部-監管及調查
根據第VIII部,證監會擁有兩項主要調查權力:
(a)進行查訊及取得關於上市法團(《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79條)、中介人及其有聯繫實體(《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80條)及指明交易(《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81條)的文件及答覆;及
(b)調查(其中包括)可能違反《證券及期貨條例》的情況、不當行為及不符合公眾利益的活動的一般權力(《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82及183條)。Incorrect
第VIII部-監管及調查
根據第VIII部,證監會擁有兩項主要調查權力:
(a)進行查訊及取得關於上市法團(《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79條)、中介人及其有聯繫實體(《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80條)及指明交易(《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81條)的文件及答覆;及
(b)調查(其中包括)可能違反《證券及期貨條例》的情況、不當行為及不符合公眾利益的活動的一般權力(《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82及183條)。 -
Question 23 of 30
23. Question
證監會可根據多個理由對一間上市公司進行查訊。證監會有權要求該上市公司交出紀錄及文件,如未能交出有關資料,則須在宣誓後作出解釋及陳述原因。可能被查訊的人士包括下列何者?
I. 上市公司的董事及僱員(現職及過往)
II. 認可財務機構
III. 核數師
IV. 任何其他人Correct
證監會可根據多個理由對一間上市公司進行查訊。證監會有權要求該上市公司交出紀錄及文件,如未能交出有關資料,則須在宣誓後作出解釋及陳述原因。
9.3可能被查訊的人士包括:
(a)上市公司的董事及僱員(現職及過往);
(b)有連繫法團(見下文附註);
(c)認可財務機構;
(d)核數師;或
(e)任何其他人。
附註︰有連繫法團的定義為:
(i)如法團是另一法團的控股公司、另一法團的附屬公司或另一法團的控股公司的附屬公司,則該等法團屬彼此的有連繫法團;或
(ii)任何人如控制一個或多於一個法團的董事局的組成、控制一個或多於一個法團在成員大會上的過半數投票權或持有一個或多於一個法團的過半數參與已發行股本,則每一個法團及其每一附屬公司屬彼此的有連繫法團。Incorrect
證監會可根據多個理由對一間上市公司進行查訊。證監會有權要求該上市公司交出紀錄及文件,如未能交出有關資料,則須在宣誓後作出解釋及陳述原因。
9.3可能被查訊的人士包括:
(a)上市公司的董事及僱員(現職及過往);
(b)有連繫法團(見下文附註);
(c)認可財務機構;
(d)核數師;或
(e)任何其他人。
附註︰有連繫法團的定義為:
(i)如法團是另一法團的控股公司、另一法團的附屬公司或另一法團的控股公司的附屬公司,則該等法團屬彼此的有連繫法團;或
(ii)任何人如控制一個或多於一個法團的董事局的組成、控制一個或多於一個法團在成員大會上的過半數投票權或持有一個或多於一個法團的過半數參與已發行股本,則每一個法團及其每一附屬公司屬彼此的有連繫法團。 -
Question 24 of 30
24. Question
對於中介人及其有聯繫實體下列說明何者有誤?
I. 證監會可為確定任何中介人或任何中介人的有聯繫實體是否已遵從證券及期貨條例及任何有關通知及規定、任何牌照或註冊的任何條款及條件或施加的任何其他條件,進行監管視察。
II. 證監會只能授權中介人視察持牌法團的處所,並要求持牌法團、有聯繫實體、有連繫法團及有連繫法團的有聯繫實體交出文件及作出解釋。
III. 除非有關當局(金管局或證監會)以書面證明就查訊而披露或交出資料是有需要的,否則認可財務機構(中介人或中介人的有聯繫實體或有連繫法團或其有連繫實體除外)無須交出有關其客戶的資料。
IV. 獲授權人可以書面要求給予答案的人Correct
中介人及其有聯繫實體
證監會可為確定任何中介人或任何中介人的有聯繫實體是否已遵從《證券及期貨條例》及任何有關通知及規定、任何牌照或註冊的任何條款及條件或施加的任何其他條件,進行監管視察。
證監會可授權任何人(通常為其僱員)視察持牌法團的處所,並要求持牌法團、有聯繫實體、有連繫法團及有連繫法團的有聯繫實體交出文件及作出解釋。
除非有關當局(金管局或證監會)以書面證明就查訊而披露或交出資料是有需要的,否則認可財務機構(中介人或中介人的有聯繫實體或有連繫法團或其有連繫實體除外)無須交出有關其客戶的資料。
獲授權人可以書面要求給予答案的人:
(a)在合理期間內藉法定聲明核實該答案;或
(b)作出法定聲明說明他沒有給予答案的理由是他不知道答案。
法定聲明可由該獲授權人監理。Incorrect
中介人及其有聯繫實體
證監會可為確定任何中介人或任何中介人的有聯繫實體是否已遵從《證券及期貨條例》及任何有關通知及規定、任何牌照或註冊的任何條款及條件或施加的任何其他條件,進行監管視察。
證監會可授權任何人(通常為其僱員)視察持牌法團的處所,並要求持牌法團、有聯繫實體、有連繫法團及有連繫法團的有聯繫實體交出文件及作出解釋。
除非有關當局(金管局或證監會)以書面證明就查訊而披露或交出資料是有需要的,否則認可財務機構(中介人或中介人的有聯繫實體或有連繫法團或其有連繫實體除外)無須交出有關其客戶的資料。
獲授權人可以書面要求給予答案的人:
(a)在合理期間內藉法定聲明核實該答案;或
(b)作出法定聲明說明他沒有給予答案的理由是他不知道答案。
法定聲明可由該獲授權人監理。 -
Question 25 of 30
25. Question
證監會或任何獲證監會授權的人有權要求指明人士披露有關證券、期貨合約及集體投資計劃交易的資料。指明人士包括下列何者?
I. 所涉交易的訂約方,包括任何於該交易擁有權益的人士或該交易的對象
II. 任何參與執行交易的中介人
III. 持牌法團負責人員
IV. 持牌法團主管人員Correct
證監會或任何獲證監會授權的人有權要求指明人士披露有關證券、期貨合約及集體投資計劃交易的資料。指明人士包括:
(a)所涉交易的訂約方,包括任何於該交易擁有權益的人士或該交易的對象;
及
(b)任何參與執行交易的中介人。
要求交出的資料可包括該交易的詳情及其訂約方。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交出資料的恰當要求,即屬犯罪。Incorrect
證監會或任何獲證監會授權的人有權要求指明人士披露有關證券、期貨合約及集體投資計劃交易的資料。指明人士包括:
(a)所涉交易的訂約方,包括任何於該交易擁有權益的人士或該交易的對象;
及
(b)任何參與執行交易的中介人。
要求交出的資料可包括該交易的詳情及其訂約方。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交出資料的恰當要求,即屬犯罪。 -
Question 26 of 30
26. Question
證監會可授權某僱員(或獲財政司司長同意的其他人)進行調查。該獲授權人可對任何人士進行調查。受調查人須配合下列哪些事項?
I. 提供文件但不需解釋
II. 面見該調查員並回答問題
III. 藉法定聲明支持其證據
IV. 如不能提供證據,則就他因所陳述的理由而不能提供證據作出法定聲明Correct
證監會可授權某僱員(或獲財政司司長同意的其他人)進行調查。該獲授權人可對任何人士進行調查。受調查人須:
(a)提供文件及解釋;
(b)面見該調查員並回答問題;
(c)向該調查員提供一切合理的協助;
(d)藉法定聲明支持其證據;及
(e)如不能提供證據,則就他因所陳述的理由而不能提供證據作出法定聲明。Incorrect
證監會可授權某僱員(或獲財政司司長同意的其他人)進行調查。該獲授權人可對任何人士進行調查。受調查人須:
(a)提供文件及解釋;
(b)面見該調查員並回答問題;
(c)向該調查員提供一切合理的協助;
(d)藉法定聲明支持其證據;及
(e)如不能提供證據,則就他因所陳述的理由而不能提供證據作出法定聲明。 -
Question 27 of 30
27. Question
證監會僱員、獲授權人或調查員在適當情況下可向裁判官申請,要求發出手令
I. 要求身處在該處所的任何人士交出任何相關文件
II. 授權指明人士、警務人員及為協助執行該手令而需要的其他人在自該手令日期起計的14日內,隨時進入指明處所,如有必要,可強行進入
III. 禁止任何人刪除或更改或移離任何相關文件
IV. 授權指明人士搜尋、檢取和移走任何相關文件及保留該等文件6個月,保留期間可延長(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91條)Correct
證監會僱員、獲授權人或調查員在適當情況下可向裁判官申請,要求發出手令:
(a)授權指明人士、警務人員及為協助執行該手令而需要的其他人在自該手令日期起計的7日內,隨時進入指明處所,如有必要,可強行進入;
(b)要求身處在該處所的任何人士交出任何相關文件;
(c)禁止任何人刪除或更改或移離任何相關文件;及
(d)授權指明人士:
(i)搜尋、檢取和移走任何相關文件;及
(ii)保留該等文件6個月,保留期間可延長(《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91條)。
任何人銷毀、揑改、隱藏或以其他方式處置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VIII部要求交出的任何文件,即屬犯罪。Incorrect
證監會僱員、獲授權人或調查員在適當情況下可向裁判官申請,要求發出手令:
(a)授權指明人士、警務人員及為協助執行該手令而需要的其他人在自該手令日期起計的7日內,隨時進入指明處所,如有必要,可強行進入;
(b)要求身處在該處所的任何人士交出任何相關文件;
(c)禁止任何人刪除或更改或移離任何相關文件;及
(d)授權指明人士:
(i)搜尋、檢取和移走任何相關文件;及
(ii)保留該等文件6個月,保留期間可延長(《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91條)。
任何人銷毀、揑改、隱藏或以其他方式處置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VIII部要求交出的任何文件,即屬犯罪。 -
Question 28 of 30
28. Question
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94條規定,假如“受規管人士”犯“失當行為”或並非受規管人士的適當人選,則證監會可進行下列何者動作?
I. 就獲發牌進行的所有或部分受規管活動,撤銷或暫時吊銷該牌照(如為持牌法團或代表)
II. 撤銷或暫時吊銷成為負責人員而給予的核准(如為負責人員)
III. 公開地或非公開地譴責該受規管人士
IV. 禁止該受規管人士申請牌照、註冊、獲核准成為負責人員或名列於金管局的紀錄冊或以主管人員的身份行事Correct
《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94條規定,假如“受規管人士”犯“失當行為”或並非受規管人士的適當人選,則證監會可:
(a)就獲發牌進行的所有或部分受規管活動,撤銷或暫時吊銷該牌照(如為持牌法團或代表);
(b)撤銷或暫時吊銷成為負責人員(本詞彙的定義請參閱第4章第1.3節)而給予的核准(如為負責人員);
(c)公開地或非公開地譴責該受規管人士;
(d)禁止該受規管人士申請牌照、註冊、獲核准成為負責人員或名列於金管局的紀錄冊或以主管人員的身份行事;及
(e)單獨或同時命令該受規管人士繳付罰款,最高金額為1,000萬港元或因其失當行為而獲取的利潤金額或避免的損失金額的3倍(較大者為準)。
“受規管人士”指持牌法團、持牌代表、持牌法團的負責人員或參與持牌法團的業務管理的人。
在此情況下,“失當行為”指違反以下任何一項:
(i)《證券及期貨條例》(及新《公司條例》某些部分)的條文;
(ii)證監會批給的任何牌照或註冊的任何條款及條件;及
(iii)任何與受規管活動有關而有損公眾利益的作為或不作為。Incorrect
《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94條規定,假如“受規管人士”犯“失當行為”或並非受規管人士的適當人選,則證監會可:
(a)就獲發牌進行的所有或部分受規管活動,撤銷或暫時吊銷該牌照(如為持牌法團或代表);
(b)撤銷或暫時吊銷成為負責人員(本詞彙的定義請參閱第4章第1.3節)而給予的核准(如為負責人員);
(c)公開地或非公開地譴責該受規管人士;
(d)禁止該受規管人士申請牌照、註冊、獲核准成為負責人員或名列於金管局的紀錄冊或以主管人員的身份行事;及
(e)單獨或同時命令該受規管人士繳付罰款,最高金額為1,000萬港元或因其失當行為而獲取的利潤金額或避免的損失金額的3倍(較大者為準)。
“受規管人士”指持牌法團、持牌代表、持牌法團的負責人員或參與持牌法團的業務管理的人。
在此情況下,“失當行為”指違反以下任何一項:
(i)《證券及期貨條例》(及新《公司條例》某些部分)的條文;
(ii)證監會批給的任何牌照或註冊的任何條款及條件;及
(iii)任何與受規管活動有關而有損公眾利益的作為或不作為。 -
Question 29 of 30
29. Question
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95及197條闡明證監會可採取紀律行動的其他情況,包括在以下情況暫時吊銷或撤銷牌照或註冊
I. 破產或財產被接管或與債權人訂立債務安排
II. 沒有清償某項實施執行所涉及的款項
III. 個人或董事在精神上無行為能力
IV. 負債比例大於90%Correct
《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95及197條闡明證監會可採取紀律行動的其他情況,包括在以下情況暫時吊銷或撤銷牌照或註冊:
(a)破產或財產被接管或與債權人訂立債務安排;
(b)沒有清償某項實施執行所涉及的款項;
(c)個人或董事在精神上無行為能力;或
(d)個人、法團或董事被裁定犯罪致使其適當性受質疑。
暫時吊銷或撤銷牌照適用於全部或部分特定受規管業務。Incorrect
《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95及197條闡明證監會可採取紀律行動的其他情況,包括在以下情況暫時吊銷或撤銷牌照或註冊:
(a)破產或財產被接管或與債權人訂立債務安排;
(b)沒有清償某項實施執行所涉及的款項;
(c)個人或董事在精神上無行為能力;或
(d)個人、法團或董事被裁定犯罪致使其適當性受質疑。
暫時吊銷或撤銷牌照適用於全部或部分特定受規管業務。 -
Question 30 of 30
30. Question
第X部授予證監會權力,可干預持牌法團經營業務的方式。這些權力的目的下列何者正確?
I. 可保障持牌法團的投資者及上市法團的少數股東的利益,並保障與該等法團有業務往來的人士及其他債權人的利益
II. 在不符合符合投資大眾或公眾利益時可運用
III. 在持牌法團其牌照已被暫時吊銷或撤銷時運用
IV. 在持牌法團違反指明的證券及期貨條例條時運用Correct
第X部授予證監會權力,可干預持牌法團經營業務的方式。這些權力:
(a)可保障持牌法團的投資者及上市法團的少數股東的利益,並保障與該等法
團有業務往來的人士及其他債權人的利益;
(b)在符合投資大眾或公眾利益時可運用;及
(c)在持牌法團出現下列情況時運用:
(i)顯示其不符合適當人選標準;
(ii)違反指明的《證券及期貨條例》條文;或
(iii)其牌照已被暫時吊銷或撤銷。Incorrect
第X部授予證監會權力,可干預持牌法團經營業務的方式。這些權力:
(a)可保障持牌法團的投資者及上市法團的少數股東的利益,並保障與該等法
團有業務往來的人士及其他債權人的利益;
(b)在符合投資大眾或公眾利益時可運用;及
(c)在持牌法團出現下列情況時運用:
(i)顯示其不符合適當人選標準;
(ii)違反指明的《證券及期貨條例》條文;或
(iii)其牌照已被暫時吊銷或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