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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ksi paper 3 chine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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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 of 30
1. Question
關於提供自動化服務哪項是錯誤的?
Correct
提供自動化交易服務
《證券及期貨條例》附表 5 對第 7 類受規管活動加以詳述。該附表特別提述“ 電子設施而提供的服務”。
該受規管活動包括交易及結算服務。 然而,從事第 7 類受規管活動的牌照或註冊規定特別排除由認可交易所及結算所提供的交易及結算服務。
有關期貨合約的自動化交易服 務(香 港期貨交易所有限公 司( “ 期交所” )提 供的除外)須獲發牌或註冊,而有關服務被界定為:
(a) 經常以具約束力的交易的方式要約出售或購買期貨合約;及/或
(b) 人與人之間經常互相介紹或認識,以讓該等人士可以具約束力的交易的方 式磋商或議定買賣期貨合約。
在這兩種情況下, 參與者的目的須為“ 按照已確立的方法(包括證券市場或期貨市場一般採用的方法) , 簽訂具約束力的交易”; 然而, 如上文所見, 有關規定 不限於成交具約束力交易的法團,而是擴展至涵蓋純粹自第三方轉手買盤或賣盤的中介人。
如提供服務的目的是約務更替、結算、交收或擔保任何透過自動化交易服務或在證券交易所或期貨交易所進行的交 易,則須申領 牌照或註冊。釋義的這部分規定並不適用於任何由或代表政府營運的法團。Incorrect
提供自動化交易服務
《證券及期貨條例》附表 5 對第 7 類受規管活動加以詳述。該附表特別提述“ 電子設施而提供的服務”。
該受規管活動包括交易及結算服務。 然而,從事第 7 類受規管活動的牌照或註冊規定特別排除由認可交易所及結算所提供的交易及結算服務。
有關期貨合約的自動化交易服 務(香 港期貨交易所有限公 司( “ 期交所” )提 供的除外)須獲發牌或註冊,而有關服務被界定為:
(a) 經常以具約束力的交易的方式要約出售或購買期貨合約;及/或
(b) 人與人之間經常互相介紹或認識,以讓該等人士可以具約束力的交易的方 式磋商或議定買賣期貨合約。
在這兩種情況下, 參與者的目的須為“ 按照已確立的方法(包括證券市場或期貨市場一般採用的方法) , 簽訂具約束力的交易”; 然而, 如上文所見, 有關規定 不限於成交具約束力交易的法團,而是擴展至涵蓋純粹自第三方轉手買盤或賣盤的中介人。
如提供服務的目的是約務更替、結算、交收或擔保任何透過自動化交易服務或在證券交易所或期貨交易所進行的交 易,則須申領 牌照或註冊。釋義的這部分規定並不適用於任何由或代表政府營運的法團。 -
Question 2 of 30
2. Question
根 據《證 券及期貨條例 》第 114 條, 任何人士或法團從事任何受規管活動,或顯示自己從事任何受規管活動,而並無適當牌照或註冊, 即屬違法。該條第(8 ) 款規定,此類人士如從 事( 或顯示自己從事 )某類受規 管活動的業務, 即屬違法。有關處罰如下:
Correct
根 據《證 券及期貨條例 》第 114 條, 任何人士或法團從事任何受規管活動,或顯示自己從事任何受規管活動,而並無適當牌照或註冊, 即屬違法。該條第(8 ) 款規定,此類人士如從 事( 或顯示自己從事 )某類受規 管活動的業務, 即屬違法。有關處罰如下:
(a)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 500 萬港元及監禁 7 年,如屬持續的罪行, 則可就罪行持續期間的每一日,另處罰款 10 萬港元;或
(b) 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罰款 50 萬港元及監禁 2 年, 如屬持續的罪行, 則可就罪行持續期間的每一日,另處罰款 1 萬港元。Incorrect
根 據《證 券及期貨條例 》第 114 條, 任何人士或法團從事任何受規管活動,或顯示自己從事任何受規管活動,而並無適當牌照或註冊, 即屬違法。該條第(8 ) 款規定,此類人士如從 事( 或顯示自己從事 )某類受規 管活動的業務, 即屬違法。有關處罰如下:
(a)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 500 萬港元及監禁 7 年,如屬持續的罪行, 則可就罪行持續期間的每一日,另處罰款 10 萬港元;或
(b) 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罰款 50 萬港元及監禁 2 年, 如屬持續的罪行, 則可就罪行持續期間的每一日,另處罰款 1 萬港元。 -
Question 3 of 30
3. Question
根 據《證 券及期貨條例 》第 114 條, 該條第(9 ) 款規定, 任何人士如就任何以業務形式進行的受規管活動執行( 或顯示自己執行)任何受規管職能,則屬違法。有關處罰如下:
I.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 100 萬港元及監禁 2 年,,另處罰款 2 萬港元
II. 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 如屬持續的罪行, 則可就罪行持續期間的每一日
III.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如屬持續的罪行, 則可就罪行持續期間的每一日
IV.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 6 級罰款及監禁 6 個月, 如屬持續的罪行, 則可就罪行持續期間的每一日,另處罰款 1,000 港元Correct
該條第(9 ) 款規定, 任何人士如就任何以業務形式進行的受規管活動執行( 或顯示自己執行)任何受規管職能,則屬違法。有關處罰如下:
(a)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 100 萬港元及監禁 2 年,如屬持續的罪行, 則可就罪行持續期間的每一日,另處罰款 2 萬港元 ;或
(b) 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 6 級罰款及監禁 6 個月, 如屬持續的罪行, 則可就罪行持續期間的每一日,另處罰款 2,000 港元 。Incorrect
該條第(9 ) 款規定, 任何人士如就任何以業務形式進行的受規管活動執行( 或顯示自己執行)任何受規管職能,則屬違法。有關處罰如下:
(a)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 100 萬港元及監禁 2 年,如屬持續的罪行, 則可就罪行持續期間的每一日,另處罰款 2 萬港元 ;或
(b) 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 6 級罰款及監禁 6 個月, 如屬持續的罪行, 則可就罪行持續期間的每一日,另處罰款 2,000 港元 。 -
Question 4 of 30
4. Question
持牌法團的哪些員工獲特別豁免,可無須申領牌照?
Correct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 會計師、 文員及出納員可獲豁免申領牌照。
Incorrect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 會計師、 文員及出納員可獲豁免申領牌照。
-
Question 5 of 30
5. Question
關於向法團發牌的一般原則,哪項是錯誤的?
Correct
一般原則
1.1 《證券及期貨條例》規定, 從事受規管活動業務的法 團( 非認可財務機構 )須領有適當牌照(《證券及期貨條例》 第 114 及 116 條) 及從事受規管活動業務的認可財務機構須獲適當的註冊(《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119 條)。
1.2 發牌或註冊程序的一般原則是,法團或認可財務機構申請可包括准許從事一類 或多類受規管活動的單一牌照或註冊。
1.3 法團或認可財務機構可持有一張涵蓋多類受規管活動的牌照或註冊,從事一類或以上受規管活動。舉例而言, 提供期貨及期權(包括股票期權)交易服務的法團可持有獲准從事第 1 類及第 2 類受規管活動的單一牌照。倘法團亦從事就證券及期貨合約提供意見的業務,則須就第 4 類及第 5 類受規管活動申領牌照或註冊,除非這些活動是完全附帶於交易服務而提供。Incorrect
一般原則
1.1 《證券及期貨條例》規定, 從事受規管活動業務的法 團( 非認可財務機構 )須領有適當牌照(《證券及期貨條例》 第 114 及 116 條) 及從事受規管活動業務的認可財務機構須獲適當的註冊(《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119 條)。
1.2 發牌或註冊程序的一般原則是,法團或認可財務機構申請可包括准許從事一類 或多類受規管活動的單一牌照或註冊。
1.3 法團或認可財務機構可持有一張涵蓋多類受規管活動的牌照或註冊,從事一類或以上受規管活動。舉例而言, 提供期貨及期權(包括股票期權)交易服務的法團可持有獲准從事第 1 類及第 2 類受規管活動的單一牌照。倘法團亦從事就證券及期貨合約提供意見的業務,則須就第 4 類及第 5 類受規管活動申領牌照或註冊,除非這些活動是完全附帶於交易服務而提供。 -
Question 6 of 30
6. Question
法團申請人須向證監會提出申 請,並 就申領牌照或註冊支付適當的費 用。申 請程序載列於證監會刊發的《發牌手冊》。申請過程中,申請人須:
I.證明其財務狀況
II.提供業務規劃書
III.經證監會的審核
IV.業務規劃書須列明業務活動、服務、內部監控、風險管理與操作系統、組織架構及重要人士的資料。Correct
法團申請人須向證監會提出申 請,並 就申領牌照或註冊支付適當的費 用。申 請程序載列於證監會刊發的《發牌手冊》。申請過程中,申請人須:
(a) 證明其財務狀況; 及
(b) 提供業務規劃書, 詳細列明業務活動、服務、內部監控、風險管理與操作系統、組織架構及重要人士的資料。Incorrect
法團申請人須向證監會提出申 請,並 就申領牌照或註冊支付適當的費 用。申 請程序載列於證監會刊發的《發牌手冊》。申請過程中,申請人須:
(a) 證明其財務狀況; 及
(b) 提供業務規劃書, 詳細列明業務活動、服務、內部監控、風險管理與操作系統、組織架構及重要人士的資料。 -
Question 7 of 30
7. Question
發牌條件載於《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116 及 118 條。 基本要求為申請人須:
I. 為一間有能力遵 守《證券 及期貨( 財政資源)規則 》( “《財政 資源規則》”) 的公司
II. 須有一名負責人員可時刻監督法團獲發牌從事受規管活動的業務
III. 為就該類受規管活動獲發牌的適當人選
IV. 已按規定交存保證或依據《 證券及期貨(保險)規則》投購保險, 該規則是證監會依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116 條制定的Correct
發牌條件載於《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116 及 118 條。 基本要求為申請人須:
(a) 為一間有能力遵 守《證券 及期貨( 財政資源)規則 》( “《財政 資源規則》”) 的公司;
(b) 為就該類受規管活動獲發牌的適當人選(本章稍後會討論證監會在決定某 公司或個人是否適當人選時考慮的事項);
(c) 已按規定交存保證或依據《 證券及期貨(保險)規則》投購保險, 該規則是證監會依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116 條制定的;
(d) 有適當的處所;及
(e) 須有至少一名負責人員可時刻監督法團獲發牌從事受規管活動的業務。
《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119 條載列批准認可財務機構註冊的準則,包括: 符合適當人選的規定,以及要求獲註冊的認可財務機構須有至少一名主管人員可時 刻監督其獲註冊從事的受規管活動的業務。Incorrect
發牌條件載於《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116 及 118 條。 基本要求為申請人須:
(a) 為一間有能力遵 守《證券 及期貨( 財政資源)規則 》( “《財政 資源規則》”) 的公司;
(b) 為就該類受規管活動獲發牌的適當人選(本章稍後會討論證監會在決定某 公司或個人是否適當人選時考慮的事項);
(c) 已按規定交存保證或依據《 證券及期貨(保險)規則》投購保險, 該規則是證監會依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116 條制定的;
(d) 有適當的處所;及
(e) 須有至少一名負責人員可時刻監督法團獲發牌從事受規管活動的業務。
《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119 條載列批准認可財務機構註冊的準則,包括: 符合適當人選的規定,以及要求獲註冊的認可財務機構須有至少一名主管人員可時 刻監督其獲註冊從事的受規管活動的業務。 -
Question 8 of 30
8. Question
關於向法團發牌的財政資源,哪項是錯誤的?
Correct
財政資源
3.7 證監會為所有持牌法團設定最低資本要 求,確 保持牌法團內部擁 有( 或可從外部資源獲得)足夠的資本,以:
(a) 支持其業務活動水平;
(b) 在債務到期時償還債務;及(c) 在發生不利於持牌法團的突發事件時可提供緩衝,使持牌法團可利用這段 緩衝期間實施其他策略。
3.8 註冊機構應符合金管局制定的資本充足水平的要求,持牌法團須符合證監會訂 定的《財務資源規則》,下文將討論有關規則。
3.9 《財政資源規則》的結構詳盡複雜,考生無須了解全部詳情,但應注意其持牌法團須遵 循《財務資 源規則 》的規 定,亦須時刻注意該法團的內部制 度(尤 其是負責監察財務合規狀況的人員)可確保該法團持續符 合《 財務資源規則 》。本 章將概述證監會在草擬資本規則時應用的基本理念及方 法。此 外,本章還會探討已納入《財政資源規則》主體部分的申報及其他實際規定。
3.10 10 簡單而 言,持牌法團 必須擁有充足的速動資產用作償還債 務( 除股份及債務證券或其他長期貸款外,多屬短期項目) 。Incorrect
財政資源
3.7 證監會為所有持牌法團設定最低資本要 求,確 保持牌法團內部擁 有( 或可從外部資源獲得)足夠的資本,以:
(a) 支持其業務活動水平;
(b) 在債務到期時償還債務;及(c) 在發生不利於持牌法團的突發事件時可提供緩衝,使持牌法團可利用這段 緩衝期間實施其他策略。
3.8 註冊機構應符合金管局制定的資本充足水平的要求,持牌法團須符合證監會訂 定的《財務資源規則》,下文將討論有關規則。
3.9 《財政資源規則》的結構詳盡複雜,考生無須了解全部詳情,但應注意其持牌法團須遵 循《財務資 源規則 》的規 定,亦須時刻注意該法團的內部制 度(尤 其是負責監察財務合規狀況的人員)可確保該法團持續符 合《 財務資源規則 》。本 章將概述證監會在草擬資本規則時應用的基本理念及方 法。此 外,本章還會探討已納入《財政資源規則》主體部分的申報及其他實際規定。
3.10 10 簡單而 言,持牌法團 必須擁有充足的速動資產用作償還債 務( 除股份及債務證券或其他長期貸款外,多屬短期項目) 。 -
Question 9 of 30
9. Question
資產負債表的資料可用於查核持牌法團的財政健全狀況。就《財政資源規則》而言,監管機構要求根據下列特定基準編製或調整該等資料:
I. 須按照普遍接納的會計原則編製
II. 個別項目必須於交收日期計算
III. 未於資產負債表中呈列的負債一般須計算在內, 除非證監會同意可豁除有關負債
IV. 採用的基準必須能反映交易的實質情況Correct
資產負債表的資料可用於查核持牌法團的財政健全狀況。就《財政資源規則》而言,監管機構要求根據下列特定基準編製或調整該等資料:
I. 須按照普遍接納的會計原則編製
II. 未於資產負債表中呈列的負債一般須計算在內, 除非證監會同意可豁除有關負債
III. 採用的基準必須能反映交易的實質情況
Incorrect
資產負債表的資料可用於查核持牌法團的財政健全狀況。就《財政資源規則》而言,監管機構要求根據下列特定基準編製或調整該等資料:
I. 須按照普遍接納的會計原則編製
II. 未於資產負債表中呈列的負債一般須計算在內, 除非證監會同意可豁除有關負債
III. 採用的基準必須能反映交易的實質情況
-
Question 10 of 30
10. Question
關於速動資產,哪項是錯誤的?
Correct
速動資產
3.12 12 在草 擬《 財政資源規則》時,證監會已根據資產變現以償債的速度來考慮資產的 價值。為安全起見,監管機構會分析持牌人的各類資產在需要緊急變現時的價值,並據此制定適用於這些資產的特定規則。
3.13 13 因此,在計算速動資產的價值時,可隨時動用的現金及近似現金項目會以全值
100% 計算;換言之,計算這些資產的速動價值時須扣減的價值為 0%。
3.14 另一方面,持牌人可能擁有如房地產的固定資產,以及商譽和專利等無形資產。這些資產不能迅速轉換為現金,而轉換所需的時間一般為最長。因此,這類資產的扣減率為 100%, 即將其價值減至零。
3.15 15 這兩種大相迥異的資產之間還有多種資產類別,而各種資產類別的“ 扣減” 百分 率各有不同,由監管機構按經驗釐定。
3.16 16 不可列入速動資產(即使已經扣減) 的資產舉例如下:
(a) 持牌法團擁有但向他人提供作為負債或責任保證的資產( 但該擔保權益是提供予銀行或另一持牌法團或為換取保證金則除外); 及
(b) 以外幣計值且不能自由匯返香港的資產。Incorrect
速動資產
3.12 12 在草 擬《 財政資源規則》時,證監會已根據資產變現以償債的速度來考慮資產的 價值。為安全起見,監管機構會分析持牌人的各類資產在需要緊急變現時的價值,並據此制定適用於這些資產的特定規則。
3.13 13 因此,在計算速動資產的價值時,可隨時動用的現金及近似現金項目會以全值
100% 計算;換言之,計算這些資產的速動價值時須扣減的價值為 0%。
3.14 另一方面,持牌人可能擁有如房地產的固定資產,以及商譽和專利等無形資產。這些資產不能迅速轉換為現金,而轉換所需的時間一般為最長。因此,這類資產的扣減率為 100%, 即將其價值減至零。
3.15 15 這兩種大相迥異的資產之間還有多種資產類別,而各種資產類別的“ 扣減” 百分 率各有不同,由監管機構按經驗釐定。
3.16 16 不可列入速動資產(即使已經扣減) 的資產舉例如下:
(a) 持牌法團擁有但向他人提供作為負債或責任保證的資產( 但該擔保權益是提供予銀行或另一持牌法團或為換取保證金則除外); 及
(b) 以外幣計值且不能自由匯返香港的資產。 -
Question 11 of 30
11. Question
經適當扣減後可列入速動資產的資產舉例如下:
I. 持有或存於銀行的現金
II. 已預付的營運開支
III. 就或有負債提撥的準備金
IV. 應從結算所收取的款項Correct
經適當扣減後可列入速動資產的資產舉例如下:
(a) 持有或存於銀行的現金;
(b) 應從結算所收取的款項;
(c) 可在指明期間內收取的費用、佣金、 佣金回佣及利息收費;
(d) 維持於期交所作為保證的存款按金;
(e) 已預付的營運開支;及
(f) 由稅務局局長發出的儲稅券。Incorrect
經適當扣減後可列入速動資產的資產舉例如下:
(a) 持有或存於銀行的現金;
(b) 應從結算所收取的款項;
(c) 可在指明期間內收取的費用、佣金、 佣金回佣及利息收費;
(d) 維持於期交所作為保證的存款按金;
(e) 已預付的營運開支;及
(f) 由稅務局局長發出的儲稅券。 -
Question 12 of 30
12. Question
一持牌法團速動資金為10000港元,認可負債為20000,外幣計值且不能自由匯返香港的資產共30000港元。求該法團的速動資產:
Correct
持牌法團的速動資金因此可計算如下:
速動資金 = 速動資產 - 認可負債
速動資金+ 認可負債 = 速動資產
速動資產= 10000港元+20000港元=30000港元Incorrect
持牌法團的速動資金因此可計算如下:
速動資金 = 速動資產 - 認可負債
速動資金+ 認可負債 = 速動資產
速動資產= 10000港元+20000港元=30000港元 -
Question 13 of 30
13. Question
認可負債舉例如下:
I. 應向客戶支付的款項,除非這些款項是在獨立帳戶內持有
II. 透支
III. 累算費用
IV. 貸款Correct
認可負債舉例如下:
(a) 應向客戶支付的款項,除非這些款項是在獨立帳戶內持有;
(b) 應向對手方(另一經紀)及結算所支付的款項;
(c) 透支;
(d) 貸款;
(e) 累算費用;
(f) 應付稅項;及
(g) 就或有負債提撥的準備金。Incorrect
認可負債舉例如下:
(a) 應向客戶支付的款項,除非這些款項是在獨立帳戶內持有;
(b) 應向對手方(另一經紀)及結算所支付的款項;
(c) 透支;
(d) 貸款;
(e) 累算費用;
(f) 應付稅項;及
(g) 就或有負債提撥的準備金。 -
Question 14 of 30
14. Question
關於規定速動資金,哪項是錯誤的?
Correct
規定速動資金
3.23 23 根據監管機構的共同經驗,速動資金須經常維持在高於一個緩衝數額,正如《 財政資源規則》下規定的速動資金數額, 才屬安全。《財政資源規則》訂明規定速 動資金數額該如何計算得出。
3.24 24 速動資金必須時刻高於規定速動資金水平,而《 財政資源規則》亦訂明各類受規 管活動的規定速動資金不得低於某個最低水平。
3.25 25 適用於第 2 類及第 5 類受規管活動的最低規定速動資金水平如下:
(a) 第 2 類
(i) 如持牌法團是核准介紹代理人、期貨非結算交易商或買賣商: 50 萬港元;
(ii) 其他人士: 300 萬港元。
(b) 第 5 類
(i) 如持牌法團是並未持有任何客戶資產: 10 萬港元;
(ii) 其他人士: 300 萬港元。Incorrect
規定速動資金
3.23 23 根據監管機構的共同經驗,速動資金須經常維持在高於一個緩衝數額,正如《 財政資源規則》下規定的速動資金數額, 才屬安全。《財政資源規則》訂明規定速 動資金數額該如何計算得出。
3.24 24 速動資金必須時刻高於規定速動資金水平,而《 財政資源規則》亦訂明各類受規 管活動的規定速動資金不得低於某個最低水平。
3.25 25 適用於第 2 類及第 5 類受規管活動的最低規定速動資金水平如下:
(a) 第 2 類
(i) 如持牌法團是核准介紹代理人、期貨非結算交易商或買賣商: 50 萬港元;
(ii) 其他人士: 300 萬港元。
(b) 第 5 類
(i) 如持牌法團是並未持有任何客戶資產: 10 萬港元;
(ii) 其他人士: 300 萬港元。 -
Question 15 of 30
15. Question
關於繳足股本規定,哪項是錯誤的?
Correct
除了規定速動資金外,持牌法團亦須根據其從事的受規管活 動,時 刻具備及維持
500 萬至 3,000 萬港元之間的繳足股 本。如 持牌法團從事一項以上的受規管活 動,則必須維持適用於個別受規管活動的最高單一規定。適用於期貨合約交易及就期貨合約提供意見的最低繳足股本如下:
(a) 第 2 類受規管活動(期貨合約交易) : 500 萬港元;
(b) 第 5 類受規管活動(就期貨合約提供意見): 500 萬港元。Incorrect
除了規定速動資金外,持牌法團亦須根據其從事的受規管活 動,時 刻具備及維持
500 萬至 3,000 萬港元之間的繳足股 本。如 持牌法團從事一項以上的受規管活 動,則必須維持適用於個別受規管活動的最高單一規定。適用於期貨合約交易及就期貨合約提供意見的最低繳足股本如下:
(a) 第 2 類受規管活動(期貨合約交易) : 500 萬港元;
(b) 第 5 類受規管活動(就期貨合約提供意見): 500 萬港元。 -
Question 16 of 30
16. Question
最低繳足股本規定並不適用於下列情況:
I.第 2 類受規管活動 – 法團受發牌條件規限不得持有客戶資產的情況下
II.第 2 類受規管活動-持牌法團如屬核准介紹代理人、期貨非結算交易商或買賣商的情況下
III.第 5 類受規管活動-法團受發牌條件規限不得持有客戶資產的情況下
IV. 第 5 類受規管活動-持牌法團如屬核准介紹代理人、期貨非結算交易商或買賣商的情況下Correct
然而,最低繳足股本規定並不適用於下列情況:
(a) 第 2 類受規管活動-持牌法團如屬核准介紹代理人、期貨非結算交易商或買賣商的情況下; 及
(b) 第 5 類受規管活動-法團受發牌條件規限不得持有客戶資產的情況下。Incorrect
然而,最低繳足股本規定並不適用於下列情況:
(a) 第 2 類受規管活動-持牌法團如屬核准介紹代理人、期貨非結算交易商或買賣商的情況下; 及
(b) 第 5 類受規管活動-法團受發牌條件規限不得持有客戶資產的情況下。 -
Question 17 of 30
17. Question
適當人選規定分為四個主要類別:
I.有關人士的財政狀況或償付能力
II.有關人士的信譽、 品格、可靠程度及在財政方面的穩健性。
III. 有關人士的學歷或其他資歷或經驗
IV. 有關人士是否有能力稱職地、誠實地且公正地進行有關受規管活動Correct
3.35 適當人選規定分為四個主要類別(《 證券及期貨條例》 第 129 條) :
(a) 有關人士的財政狀況或償付能力;
(b) 有關人士的學歷或其他資歷或經驗(在這方面的考慮會顧及該人將會執行 的職能的性質);
(c) 有關人士是否有能力稱職地、誠實地且公正地進行有關受規管活動;及
(d) 有關人士的信譽、 品格、可靠程度及在財政方面的穩健性。Incorrect
3.35 適當人選規定分為四個主要類別(《 證券及期貨條例》 第 129 條) :
(a) 有關人士的財政狀況或償付能力;
(b) 有關人士的學歷或其他資歷或經驗(在這方面的考慮會顧及該人將會執行 的職能的性質);
(c) 有關人士是否有能力稱職地、誠實地且公正地進行有關受規管活動;及
(d) 有關人士的信譽、 品格、可靠程度及在財政方面的穩健性。 -
Question 18 of 30
18. Question
對認可財務機構進行的評估將涉及其:
I. 任何董事
II. 最高行政人員
III. 認可財務機構的主管人員
IV.經理(《 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2(1) 條所界定者)Correct
對認可財務機構進行的評估將涉及其:
(a) 任何董事;
(b) 最高行政人員;
(c) 經理(《 銀行業條例》第 2(1) 條所界定者);及
(d) 認可財務機構的主管人員。Incorrect
對認可財務機構進行的評估將涉及其:
(a) 任何董事;
(b) 最高行政人員;
(c) 經理(《 銀行業條例》第 2(1) 條所界定者);及
(d) 認可財務機構的主管人員。 -
Question 19 of 30
19. Question
中介人應能證明其具 有《勝 任能力的指引》所述的( ),以便有效地進行受規管的活動
Correct
中介人應能證明其具 有《勝 任能力的指引》所述的勝任能力,以便有效地進行受規管的活動
Incorrect
中介人應能證明其具 有《勝 任能力的指引》所述的勝任能力,以便有效地進行受規管的活動
-
Question 20 of 30
20. Question
中介人應能證明其具 有《勝 任能力的指引》所述的勝任能力,以便有效地進行受規管的活動。標準包括:
I.僱用具適當及合資格的人員,而監管人員須具備至少 10 年相關經驗及適當學歷
II. 具備有效的內部監控系統及獨立的內部審計及監察職能, 並由合資格且有經驗的人員負責
III. 制訂適當的培訓政策及計劃
IV. 建基於良好企業管治原則的適當組織架構,並融入清晰的職權劃分Correct
中介人應能證明其具 有《勝 任能力的指引》所述的勝任能力,以便有效地進行受規管的活動。標準包括:
(a) 建基於良好企業管治原則的適當組織架構,並融入清晰的職權劃分;
(b) 設立風險管理政策、監控及程序作為獨立職能,並由具勝任能力的風險經理負責;
(c) 具備有效的內部監控系統及獨立的內部審計及監察職能, 並由合資格且有經驗的人員負責;
(d) 具備有效的資訊科技支援;
(e) 僱用具適當及合資格的人員,而監管人員須具備至少 3 年相關經驗及適當學歷;及
(f) 制訂適當的培訓政策及計劃。Incorrect
中介人應能證明其具 有《勝 任能力的指引》所述的勝任能力,以便有效地進行受規管的活動。標準包括:
(a) 建基於良好企業管治原則的適當組織架構,並融入清晰的職權劃分;
(b) 設立風險管理政策、監控及程序作為獨立職能,並由具勝任能力的風險經理負責;
(c) 具備有效的內部監控系統及獨立的內部審計及監察職能, 並由合資格且有經驗的人員負責;
(d) 具備有效的資訊科技支援;
(e) 僱用具適當及合資格的人員,而監管人員須具備至少 3 年相關經驗及適當學歷;及
(f) 制訂適當的培訓政策及計劃。 -
Question 21 of 30
21. Question
證監會考慮法團的申請 時,可 能會考慮其所管有的任何資料,而不論這些資料是否由申請人提 供(如 認可財務機構向證監會申請註 冊,金 管局會扮演主要審核角色)。證監會會考慮:
I.申請人僱用或將僱用的任何其他人士
II. 將就受規管活動代申請人行事或代表申請人的任何其他人士
III. 與該申請人有聯繫的任何其他人士
IV. 如申請人是某公司集團中的一個法團,則不考慮Correct
證監會考慮法團的申請 時,可 能會考慮其所管有的任何資料,而不論這些資料是否由申請人提 供(如 認可財務機構向證監會申請註 冊,金 管局會扮演主要審核角色)。證監會會考慮:
(a) 申請人僱用或將僱用的任何其他人士, 或與該申請人有聯繫的任何其他人士;
(b) 將就受規管活動代申請人行事或代表申請人的任何其他人士;或
(c) 如申請人是某公司集團中的一個法團,
(i) 相同公司集團中的任何其他法團;或
(ii) 上文(《 證券及期貨條例》 第 129(2)( b)(iii) 條(A) 分節) 提述的申請人或任何法團的任何大股東或高級職員。Incorrect
證監會考慮法團的申請 時,可 能會考慮其所管有的任何資料,而不論這些資料是否由申請人提 供(如 認可財務機構向證監會申請註 冊,金 管局會扮演主要審核角色)。證監會會考慮:
(a) 申請人僱用或將僱用的任何其他人士, 或與該申請人有聯繫的任何其他人士;
(b) 將就受規管活動代申請人行事或代表申請人的任何其他人士;或
(c) 如申請人是某公司集團中的一個法團,
(i) 相同公司集團中的任何其他法團;或
(ii) 上文(《 證券及期貨條例》 第 129(2)( b)(iii) 條(A) 分節) 提述的申請人或任何法團的任何大股東或高級職員。 -
Question 22 of 30
22. Question
關於通知證監會,哪項是錯誤的?
Correct
通知證監會
持牌法團:
(a) 須在無法符合指定的資本金額時,在合理切實可行的情況下盡快以書面通 知證監會,並立即停止從事受規管活動,除非證監會另行批准除外;或
(b) 如未能符合《財政資源規則》的其他規定,須於一個營業日內以書面通知證監會。
3.29 29 如證監會有理由相信某法團無法符合特定資本規定,則可發出書面通知暫時吊銷該法團的牌照,或仍容許該法團繼續經營,惟須遵守某些條件。任何持牌法團 如未能符合有關規定,或違反證監會施加的任何發牌條件,或在違反《 財政資源 規則》而且未獲證監會批准的情況下繼續從事受規管活動的業務,即屬違法。
3.30 30 證監會可隨時要求持牌法團證明其遵守《 財政資源規則 》,或授 權某人代表證監 會進行核查。如該法團未能證明本身遵 守《財 政資源規則 》, 則證監會可暫時吊 銷其牌照,或仍容許其繼續經營,惟須遵守某些特定條件。如該持牌法團違反任 何所施加的發牌條件,即屬違法。Incorrect
通知證監會
持牌法團:
(a) 須在無法符合指定的資本金額時,在合理切實可行的情況下盡快以書面通 知證監會,並立即停止從事受規管活動,除非證監會另行批准除外;或
(b) 如未能符合《財政資源規則》的其他規定,須於一個營業日內以書面通知證監會。
3.29 29 如證監會有理由相信某法團無法符合特定資本規定,則可發出書面通知暫時吊銷該法團的牌照,或仍容許該法團繼續經營,惟須遵守某些條件。任何持牌法團 如未能符合有關規定,或違反證監會施加的任何發牌條件,或在違反《 財政資源 規則》而且未獲證監會批准的情況下繼續從事受規管活動的業務,即屬違法。
3.30 30 證監會可隨時要求持牌法團證明其遵守《 財政資源規則 》,或授 權某人代表證監 會進行核查。如該法團未能證明本身遵 守《財 政資源規則 》, 則證監會可暫時吊 銷其牌照,或仍容許其繼續經營,惟須遵守某些特定條件。如該持牌法團違反任 何所施加的發牌條件,即屬違法。 -
Question 23 of 30
23. Question
關於負責人員是持牌代表,哪項是錯誤的?
Correct
1.1 負責人員是持牌代表,他:
(a) 積極參與或監督受規管活動;
(b) 被持牌法團任命為負責人員;及
(c) 被證監會核准為負責人員。Incorrect
1.1 負責人員是持牌代表,他:
(a) 積極參與或監督受規管活動;
(b) 被持牌法團任命為負責人員;及
(c) 被證監會核准為負責人員。 -
Question 24 of 30
24. Question
關於負責人員,哪項是錯誤的?
Correct
各持牌法團須:
(a) 任命不少於 2 名負責人員, 而其中至少有 1 名為該法團的執行董事(見下文 附註 1 )(《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125 條);
(b) 確保持牌法團的每名執行董事獲核准為負責人員(《證券及期貨條例》 第
125 條); 及
(c) 確保每項受規管活動須有至少一名負責人員,可時刻監督該持牌法團獲發牌進行的受規管活動的業 務,並常駐香 港(《證券 及期貨條例 》第 118(1 )(a)(ii) 條)(見下文 附註 2 )。
3.51 51 任何持牌法團無合理辯解而違反本條文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 6 級罰款;如屬持續的罪行, 則可就罪行持續期間的每一日,另處罰款 2,000 港元。Incorrect
各持牌法團須:
(a) 任命不少於 2 名負責人員, 而其中至少有 1 名為該法團的執行董事(見下文 附註 1 )(《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125 條);
(b) 確保持牌法團的每名執行董事獲核准為負責人員(《證券及期貨條例》 第
125 條); 及
(c) 確保每項受規管活動須有至少一名負責人員,可時刻監督該持牌法團獲發牌進行的受規管活動的業 務,並常駐香 港(《證券 及期貨條例 》第 118(1 )(a)(ii) 條)(見下文 附註 2 )。
3.51 51 任何持牌法團無合理辯解而違反本條文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 6 級罰款;如屬持續的罪行, 則可就罪行持續期間的每一日,另處罰款 2,000 港元。 -
Question 25 of 30
25. Question
《證券及期貨條例》附表 1 對不同實體的主管人員有不同的定義,分別指︰
I. 持牌法團的負責人員
II.持牌法團的主管人員
III.註冊機構的主管人員
IV.中介人的有聯繫實體中直接負責監管該有聯繫實體收取或持有該中介人的 客戶資產的董事。Correct
《證券及期貨條例》附表 1 對不同實體的主管人員有不同的定義,分別指︰
(a) 持牌法團的負責人員;
(b) 註冊機構的主管人員(見下文 附註); 或
(c) 中介人的有聯繫實體中直接負責監管該有聯繫實體收取或持有該中介人的 客戶資產的董事。Incorrect
《證券及期貨條例》附表 1 對不同實體的主管人員有不同的定義,分別指︰
(a) 持牌法團的負責人員;
(b) 註冊機構的主管人員(見下文 附註); 或
(c) 中介人的有聯繫實體中直接負責監管該有聯繫實體收取或持有該中介人的 客戶資產的董事。 -
Question 26 of 30
26. Question
法團大股東的正式定義見於《證券及期貨條例》附表 1 第 1 部第 6 條,下列哪項不是成爲大股東的條件:
Correct
法團大股東的正式定義見於《證券及期貨條例》附表 1 第 1 部第 6 條。 在本溫習手冊中,簡單而言可指單獨或聯同其有聯繫者︰
(a) 擁有該法團( “ 法團甲”)已發行股份的總數的 10% 以上權益;
(b) 直接或間接擁有法團甲的股東大會上 10% 以上的投票權;或
(c) 能夠在另一法 團( “ 法團乙”)的股東大會上行使不少於 35% 的投票權,而法團乙在法團甲的股東大會上擁有 10 % 以上的投票權。Incorrect
法團大股東的正式定義見於《證券及期貨條例》附表 1 第 1 部第 6 條。 在本溫習手冊中,簡單而言可指單獨或聯同其有聯繫者︰
(a) 擁有該法團( “ 法團甲”)已發行股份的總數的 10% 以上權益;
(b) 直接或間接擁有法團甲的股東大會上 10% 以上的投票權;或
(c) 能夠在另一法 團( “ 法團乙”)的股東大會上行使不少於 35% 的投票權,而法團乙在法團甲的股東大會上擁有 10 % 以上的投票權。 -
Question 27 of 30
27. Question
若任何人在獲證監會許可前成為大股東, 即屬違法。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 》第131 條, 對違例人士的罰則如下:
Correct
若任何人在獲證監會許可前成為大股東, 即屬違法。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 》第
131 條, 對違例人士的罰則如下:
(a)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被罰款 100 萬港元及監禁 2 年,並可就該人士持續犯罪期間,每日另外罰款 5,000 港元 ;或
(b) 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被罰第 6 級罰款及監禁 6 個月,並可就該人士持續犯罪期間,每日另外罰款 500 港元。Incorrect
若任何人在獲證監會許可前成為大股東, 即屬違法。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 》第
131 條, 對違例人士的罰則如下:
(a)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被罰款 100 萬港元及監禁 2 年,並可就該人士持續犯罪期間,每日另外罰款 5,000 港元 ;或
(b) 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被罰第 6 級罰款及監禁 6 個月,並可就該人士持續犯罪期間,每日另外罰款 500 港元。 -
Question 28 of 30
28. Question
在下列情況下,持牌法團亦須以書面通知證監會:
I. 如速動資金跌至低於規定速動資金的 120 %
II.如速動資金跌至 低於最近期申報的速動資金的 50 %
III. 會計政策出現重大變動
IV. 委任或更換核數師Correct
1.2 在下列情況下,持牌法團亦須以書面通知證監會:
(a) 如速動資金跌至低於規定速動資金的 120 %, 或低於最近期申報的速動資金的 50 %;
(b) 在任何過往呈交的申報表中所載的資料已變成在要項上屬虛假或具誤導性 的資料;
(c) 會計政策出現重大變動;或
(d) 委任或更換核數師。Incorrect
1.2 在下列情況下,持牌法團亦須以書面通知證監會:
(a) 如速動資金跌至低於規定速動資金的 120 %, 或低於最近期申報的速動資金的 50 %;
(b) 在任何過往呈交的申報表中所載的資料已變成在要項上屬虛假或具誤導性 的資料;
(c) 會計政策出現重大變動;或
(d) 委任或更換核數師。 -
Question 29 of 30
29. Question
未能遵 守《財政資 源規則 》而沒有合 理辯解,屬刑事罪行,其罰則包括:
Correct
未能遵 守《財政資 源規則 》而沒有合 理辯解,屬刑事罪行—例如, 察覺無能力遵 從《財政資 源規則 》卻 未有通知證監 會,最 高刑罰為罰款 20 萬港元及監禁 1 年。未有備存足夠詳盡程度的紀錄及未能在證監會的要求下提供該等紀錄,最高刑罰為罰款 100 萬港元及監禁兩年。
Incorrect
未能遵 守《財政資 源規則 》而沒有合 理辯解,屬刑事罪行—例如, 察覺無能力遵 從《財政資 源規則 》卻 未有通知證監 會,最 高刑罰為罰款 20 萬港元及監禁 1 年。未有備存足夠詳盡程度的紀錄及未能在證監會的要求下提供該等紀錄,最高刑罰為罰款 100 萬港元及監禁兩年。
-
Question 30 of 30
30. Question
在一法團的成員大會上, 須有權控制多少投票權的行使, 才算是控權實體?
Correct
控權實體,就某法團而言, 指在該法團的成員大會上有權行使或控制不少於 20% 投票權的的人
Incorrect
控權實體,就某法團而言, 指在該法團的成員大會上有權行使或控制不少於 20% 投票權的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