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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KSI Paper 1 Full Access Test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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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u have reached 0 of 0 points, (0) 香港各金融監管機構的共同宗旨是: 第2.4版,第1-3頁 1.7 香港各金融監管機關的共同目標如下: (a) 透過確保實施必要的監管以維持適當的金融市場監督,協助維持香港作為 主要金融中心的地位。 (b) 致力透過維持可接納的國際金融規例,實現此目標。 (c) 努力使市場不但方便使用者使用、開放及易進入,而且公平及有效。 (d) 在權力範圍內,致力確保金融監管的法律制度得以明確、完善及公平執行 (例如,在草擬《證券及期貨條例》時,便是以此為目標)。 (e) 鼓勵建立穩健的技術性基礎設施,促進金融市場的運作及與全球交收及結 算系統接軌。 (f) 採取措施協助提高國際及本港金融市場的信心。 第2.4版,第1-3頁 1.7 香港各金融監管機關的共同目標如下: (a) 透過確保實施必要的監管以維持適當的金融市場監督,協助維持香港作為 主要金融中心的地位。 (b) 致力透過維持可接納的國際金融規例,實現此目標。 (c) 努力使市場不但方便使用者使用、開放及易進入,而且公平及有效。 (d) 在權力範圍內,致力確保金融監管的法律制度得以明確、完善及公平執行 (例如,在草擬《證券及期貨條例》時,便是以此為目標)。 (e) 鼓勵建立穩健的技術性基礎設施,促進金融市場的運作及與全球交收及結 算系統接軌。 (f) 採取措施協助提高國際及本港金融市場的信心。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證監會的目標包括: 第2.4版,第1-10頁 3.2 就證券及期貨業而言,證監會的規管目標載於《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4 條,為: (a) 維持及促進證券及期貨業的公平性、效率、競爭力、透明度及秩序; (b) 提高公眾對金融服務的了解,包括證券及期貨業的作業及運作的了解; (c) 向投資公眾提供保障; (d) 盡量減少證券及期貨業的罪行及失當行為; (e) 減低在證券及期貨業內的系統風險;及 (f) 採取與證券及期貨業有關的適當步驟,以協助財政司司長維持香港在金融 方面的穩定性。 第2.4版,第1-10頁 3.2 就證券及期貨業而言,證監會的規管目標載於《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4 條,為: (a) 維持及促進證券及期貨業的公平性、效率、競爭力、透明度及秩序; (b) 提高公眾對金融服務的了解,包括證券及期貨業的作業及運作的了解; (c) 向投資公眾提供保障; (d) 盡量減少證券及期貨業的罪行及失當行為; (e) 減低在證券及期貨業內的系統風險;及 (f) 採取與證券及期貨業有關的適當步驟,以協助財政司司長維持香港在金融 方面的穩定性。 以下哪間為上市公司? 第2.4版,第1-17頁 4.1 香港交易所是聯交所上市公司。於 2000 年 3 月 6 日,聯交所、期交所及三間相關結算所,即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香港聯合交易所期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 香港期貨結算有限公司成為香港交易所的全資附屬公司(於本溫習手冊中統稱 為香港交易所集團,或按情況以全名列示)。 第2.4版,第1-17頁 4.1 香港交易所是聯交所上市公司。於 2000 年 3 月 6 日,聯交所、期交所及三間相關結算所,即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香港聯合交易所期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 香港期貨結算有限公司成為香港交易所的全資附屬公司(於本溫習手冊中統稱 為香港交易所集團,或按情況以全名列示)。 下列哪一個組織獨立於證監會? 第2.4版,第1-13頁 3.12 以下審裁處及委員會乃獨立於證監會: (a) 證券及期 貨事務上訴審裁處 -由全職成員組成的獨立法定團體,由香港特 區行政長官所委任的法官帶領,對證監會就中介人的發牌或註冊及某些其 他事宜而作出的決定的上訴進行聆訊。 (b) 仲裁委員會-根據證監會按照《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118 條的規定制定的規則成立。仲裁委員會將委任仲裁人按照《證券及期貨(槓桿式外匯交易) (仲裁)規則》對爭議進行聆訊。 (c) 程序覆檢 委員會 -由香港特區行政長官委任的獨立實體,目的是對證監會 的運作程序進行覆檢及監察,並向財政司司長匯報及向證監會建議改進方 法。 第2.4版,第1-13頁 3.12 以下審裁處及委員會乃獨立於證監會: (a) 證券及期 貨事務上訴審裁處 -由全職成員組成的獨立法定團體,由香港特 區行政長官所委任的法官帶領,對證監會就中介人的發牌或註冊及某些其 他事宜而作出的決定的上訴進行聆訊。 (b) 仲裁委員會-根據證監會按照《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118 條的規定制定的規則成立。仲裁委員會將委任仲裁人按照《證券及期貨(槓桿式外匯交易) (仲裁)規則》對爭議進行聆訊。 (c) 程序覆檢 委員會 -由香港特區行政長官委任的獨立實體,目的是對證監會 的運作程序進行覆檢及監察,並向財政司司長匯報及向證監會建議改進方 法。 以下哪一項不是民事訴訟法的分支法律? 第2.4版,第2-2頁 1.8 就第 1 章而言,相關法例的主要類別包括:刑事法、民事法、合約法、代理法、侵權法及僱傭法。 第2.4版,第2-2頁 1.8 就第 1 章而言,相關法例的主要類別包括:刑事法、民事法、合約法、代理法、侵權法及僱傭法。 下列哪一項是衡平法補救? 第2.4版,第2-2頁 1.4 金融服務業也有適用的衡平法補救,包括:禁制令、強制履行令、衡平法上的合約撤銷及更正,有關定義如下﹕ (a) 禁制令指禁止某人作某事的法令。 (b) 強制履行令指某人必須履行其合約責任的法令。 (c) 衡平法上的撤銷指法院提供的補救措施,旨在使合約雙方恢復至合約訂立 前各自的本來狀況。 (d) 更正指當合約未正確載列合約雙方的意圖時,法院為澄清合約而採取的行 動。 第2.4版,第2-2頁 1.4 金融服務業也有適用的衡平法補救,包括:禁制令、強制履行令、衡平法上的合約撤銷及更正,有關定義如下﹕ (a) 禁制令指禁止某人作某事的法令。 (b) 強制履行令指某人必須履行其合約責任的法令。 (c) 衡平法上的撤銷指法院提供的補救措施,旨在使合約雙方恢復至合約訂立 前各自的本來狀況。 (d) 更正指當合約未正確載列合約雙方的意圖時,法院為澄清合約而採取的行 動。 私人公司具以下哪些特徵? 第2.4版,第2-7頁 2.3 符合以下規定者即為私人公司: (c) 限制將其股份轉讓的權利;成員人數不得超過 50 人(不包括身為成員的現時僱員及一直身為成員的先前僱員);及 (d) 成員人數不得超過 50 人(不包括身為成員的現時僱員及一直身為成員的先前僱員);及 (e) 不可向公眾發售股份(或債權證)。 第2.4版,第2-7頁 2.3 符合以下規定者即為私人公司: (c) 限制將其股份轉讓的權利;成員人數不得超過 50 人(不包括身為成員的現時僱員及一直身為成員的先前僱員);及 (d) 成員人數不得超過 50 人(不包括身為成員的現時僱員及一直身為成員的先前僱員);及 (e) 不可向公眾發售股份(或債權證)。 根據《公司條例》的規定,首屆股東週年大會公司註冊成立後_____內召開。 第2.4版,第2-9頁 2.23 公司應於其成立為法團後 18 個月內舉行首次週年大會,其後應每隔 15 個月召開大會。週年大會上的事務包括:審議年度帳目、宣佈股息、選舉董事接替退 任董事以及委任核數師。成員可就年度帳目及包括董事報告在內的年度報告向 董事提問,亦可就核數師報告向核數師提問。核數師報告一般按標準格式編製, 聲明帳目“ 真實而公平” 地反映公司的財務狀況;因此,針對一般核數師報告可提出的問題甚少(除非帳目有嚴重錯誤,而在此情況下,核數師會在報告中加 入保留意見)。 第2.4版,第2-9頁 2.23 公司應於其成立為法團後 18 個月內舉行首次週年大會,其後應每隔 15 個月召開大會。週年大會上的事務包括:審議年度帳目、宣佈股息、選舉董事接替退 任董事以及委任核數師。成員可就年度帳目及包括董事報告在內的年度報告向 董事提問,亦可就核數師報告向核數師提問。核數師報告一般按標準格式編製, 聲明帳目“ 真實而公平” 地反映公司的財務狀況;因此,針對一般核數師報告可提出的問題甚少(除非帳目有嚴重錯誤,而在此情況下,核數師會在報告中加 入保留意見)。 公司董事如果失職,公司可採取以下補救方法: 第2.4版,第2-13頁 2.43 公司可對董事的失職行為採取以下補救措施: (a) 可取得禁制令制止有關行為。 (b) 如董事並無在代表公司訂立的合約中披露個人權益,則公司可選擇取消該 合約(即解約)。 (c) 所有已違反職責行事的董事,須共同及個別地對公司的損害賠償承擔責任。 (d) 如董事因處置公司財產而獲得不當利益,須就這些利益向公司作出交代。 第2.4版,第2-13頁 2.43 公司可對董事的失職行為採取以下補救措施: (a) 可取得禁制令制止有關行為。 (b) 如董事並無在代表公司訂立的合約中披露個人權益,則公司可選擇取消該 合約(即解約)。 (c) 所有已違反職責行事的董事,須共同及個別地對公司的損害賠償承擔責任。 (d) 如董事因處置公司財產而獲得不當利益,須就這些利益向公司作出交代。 需要特別決議案通過的事項須在股東大會上,至少______的股東通過。 第2.4版,第2-10頁 2.25 特別決議為在大會上最少須經 75%的成員通過(親身或(如獲准許)委任代表投票)的決議,且已發出不少於 21 天的通知期,指明擬將該項決議列為一項特 別決議的意向。須以特別決議通過的事項舉例如下: (a) 股本減少; (b) 公司自動清盤或由法院清盤;及 (c) 修改宗旨、組織章程細則及組織章程大綱內原可載於組織章程細則的條件。 特別決議的印刷本必須在特別決議通過後 15 天內遞送予公司註冊處處長。 第2.4版,第2-10頁 2.25 特別決議為在大會上最少須經 75%的成員通過(親身或(如獲准許)委任代表投票)的決議,且已發出不少於 21 天的通知期,指明擬將該項決議列為一項特 別決議的意向。須以特別決議通過的事項舉例如下: (a) 股本減少; (b) 公司自動清盤或由法院清盤;及 (c) 修改宗旨、組織章程細則及組織章程大綱內原可載於組織章程細則的條件。 特別決議的印刷本必須在特別決議通過後 15 天內遞送予公司註冊處處長。 《證券及期貨條例》的目標在於提供一個具備以下特點的監管架構 第2.4版,第3-3頁 1.5 《證券及期貨條例》的目標在於提供一個具備下列特點的監管架構: (a) 推廣公平、有秩序及高透明度的市場; (b) 富靈活性,能適應新產品及其他革新,以及更先進的科技基礎設施; (c) 由擁有足夠權力與判斷力的監管機關負責執行,而該監管機關的運作具備 高透明度,並透過適當的制衡機制向利益相關者負責;及 (d) 符合國際標準,能與國際慣例接軌,但又切合本地的需要及情況。 第2.4版,第3-3頁 1.5 《證券及期貨條例》的目標在於提供一個具備下列特點的監管架構: (a) 推廣公平、有秩序及高透明度的市場; (b) 富靈活性,能適應新產品及其他革新,以及更先進的科技基礎設施; (c) 由擁有足夠權力與判斷力的監管機關負責執行,而該監管機關的運作具備 高透明度,並透過適當的制衡機制向利益相關者負責;及 (d) 符合國際標準,能與國際慣例接軌,但又切合本地的需要及情況。 以下哪些人士不可作未邀約造訪? 第2.4版,第9-10頁 3.5 部分人士不受此禁令限制,(即中介人可向他們作未獲邀約的造訪),其中包括: (a) 原有客戶; (b) 持牌人; (c) 註冊機構; (d) 專業投資者; (e) 以其專業身份行事的律師或會計師;及 (f) 放債人。 第2.4版,第9-10頁 3.5 部分人士不受此禁令限制,(即中介人可向他們作未獲邀約的造訪),其中包括: (a) 原有客戶; (b) 持牌人; (c) 註冊機構; (d) 專業投資者; (e) 以其專業身份行事的律師或會計師;及 (f) 放債人。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83條規定,任何受調查的人須: 第2.4版,第3-15頁 9.10 證監會可授權某僱員(或獲財政司司長同意的其他人)進行調查。該獲授權人可對任何人士進行調查。受調查人須: (a) 提供文件及解釋; (b) 面見該調查員並回答問題; (c) 向該調查員提供一切合理的協助; (d) 藉法定聲明支持其證據;及 (e) 如不能提供證據,則就他因所陳述的理由而不能提供證據作出法定聲明。 第2.4版,第3-15頁 9.10 證監會可授權某僱員(或獲財政司司長同意的其他人)進行調查。該獲授權人可對任何人士進行調查。受調查人須: (a) 提供文件及解釋; (b) 面見該調查員並回答問題; (c) 向該調查員提供一切合理的協助; (d) 藉法定聲明支持其證據;及 (e) 如不能提供證據,則就他因所陳述的理由而不能提供證據作出法定聲明。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主管人員指: 第2.4版,第4-4頁 1.4 《證券及期貨條例》附表 1 對不同實體的主管人員有不同的定義,分別指︰ (a) 持牌法團的負責人員; (b) 註冊機構的主管人員(見下文附註);或 (c) 中介人的有聯繫實體中直接負責監管該有聯繫實體收取或持有該中介人的 客戶資產的董事。 第2.4版,第4-4頁 1.4 《證券及期貨條例》附表 1 對不同實體的主管人員有不同的定義,分別指︰ (a) 持牌法團的負責人員; (b) 註冊機構的主管人員(見下文附註);或 (c) 中介人的有聯繫實體中直接負責監管該有聯繫實體收取或持有該中介人的 客戶資產的董事。 如果持牌法團速動資金低於規定速動資金的______,會須書面通知證監會。 第2.4版,第4-11頁 2.18 在下列情況下,持牌法團亦須以書面通知證監會: (a) 如速動資金跌至低於規定速動資金的 120%或低於規定速動資金,或低於最近期申報的速動資金的 50%; (b) 在任何過往呈交的申報表中所載的資料已變成在要項上屬虛假或具誤導性 的資料。 第2.4版,第4-11頁 2.18 在下列情況下,持牌法團亦須以書面通知證監會: (a) 如速動資金跌至低於規定速動資金的 120%或低於規定速動資金,或低於最近期申報的速動資金的 50%; (b) 在任何過往呈交的申報表中所載的資料已變成在要項上屬虛假或具誤導性 的資料。 在條件的規限下,證監會可向主要在海外經營業務的公司授予不超過多少個月的短期牌照? 第2.4版,第4-6頁 1.10 在若干條件的規限下,證監會可向主要在海外經營業務的公司批出不超過 3 個月的短期牌照,容許該法團在香港進行若干指明的受規管活動(第 3 及第 7 至 9 類受規管活動除外)。而持牌法團或短期持牌法團的代表可獲發為期不超過 3 個月的短期牌照作相同用途。同一人在一段 24 個月的期間內持有的短期牌照的總時間合共不得超過 6 個月。 第2.4版,第4-6頁 1.10 在若干條件的規限下,證監會可向主要在海外經營業務的公司批出不超過 3 個月的短期牌照,容許該法團在香港進行若干指明的受規管活動(第 3 及第 7 至 9 類受規管活動除外)。而持牌法團或短期持牌法團的代表可獲發為期不超過 3 個月的短期牌照作相同用途。同一人在一段 24 個月的期間內持有的短期牌照的總時間合共不得超過 6 個月。 根據《證券及期貨(財政資源)規則》的規定, 第2.4版,第4-10頁 2.2 持牌法團及註冊機構最低資本水平的各種訂明計算方法均頗為複雜。註冊機構只須符合金管局訂定的資本規定,而無額外規定該等註冊機構須同時符合證監 會所訂的資本規定。鑒於計算的複雜性,本章不會進一步討論這些規定。 第2.4版,第4-11頁 2.12 一般而言,納入計算的負債稱為認可負債,即持牌人的總負債。另一方面,證監會或容許某些項目從總負債中扣減,例如放債人同意在其他債權人及放債人的權利獲履行後才處理的貸款,但這類項目屬於少數。 第2.4版,第4-10頁 2.2 持牌法團及註冊機構最低資本水平的各種訂明計算方法均頗為複雜。註冊機構只須符合金管局訂定的資本規定,而無額外規定該等註冊機構須同時符合證監 會所訂的資本規定。鑒於計算的複雜性,本章不會進一步討論這些規定。 第2.4版,第4-11頁 2.12 一般而言,納入計算的負債稱為認可負債,即持牌人的總負債。另一方面,證監會或容許某些項目從總負債中扣減,例如放債人同意在其他債權人及放債人的權利獲履行後才處理的貸款,但這類項目屬於少數。 根據《香港交易所規則》,期貨商代表有權: 第2.4版,第7-15頁 5.6 每名期貨結算所參與者均有權按照《期貨結算所規則》記錄、登記及結算其本身訂立的合約。此外: (a) 全面結算參與者有權按照《期貨結算所規則》,代表已與其訂立結算協議 的非結算所參與者及結算參與者,記錄、登記及結算合約;及 (b) 結算參與者可按照《期貨結算所規則》為其他結算參與者記錄、登記及結 算合約,但結算所就此擁有酌情權。 第2.4版,第7-17頁 5.16 期貨結算所根據帳戶類型以總額或淨額基準計算按金。期貨結算所參與者必須就每日交易結束時所持有的每張未平倉合約(長倉或短倉)存入現金按金或抵 押品。按金制度可提供即時的保障,證明市場參與者具有進行市場活動所需的 財政能力。期貨結算所參與者如為本身利益而進行交易,則必須按持倉淨額基 準存入規定的按金。 第2.4版,第7-15頁 5.6 每名期貨結算所參與者均有權按照《期貨結算所規則》記錄、登記及結算其本身訂立的合約。此外: (a) 全面結算參與者有權按照《期貨結算所規則》,代表已與其訂立結算協議 的非結算所參與者及結算參與者,記錄、登記及結算合約;及 (b) 結算參與者可按照《期貨結算所規則》為其他結算參與者記錄、登記及結 算合約,但結算所就此擁有酌情權。 第2.4版,第7-17頁 5.16 期貨結算所根據帳戶類型以總額或淨額基準計算按金。期貨結算所參與者必須就每日交易結束時所持有的每張未平倉合約(長倉或短倉)存入現金按金或抵 押品。按金制度可提供即時的保障,證明市場參與者具有進行市場活動所需的 財政能力。期貨結算所參與者如為本身利益而進行交易,則必須按持倉淨額基 準存入規定的按金。 《證券及期貨(備存記錄)規則》(備存記錄規則)適用於: 第2.4版,第3-9頁 7.14 證監會有權就由以下人士備存紀錄訂立規則: (a) 中介人(包括註冊機構);及 (b) 收取或持有中介人的客戶資產的有聯繫實體。 第2.4版,第3-9頁 7.14 證監會有權就由以下人士備存紀錄訂立規則: (a) 中介人(包括註冊機構);及 (b) 收取或持有中介人的客戶資產的有聯繫實體。 根據《證券及期貨(客戶款項)規則》(客戶款項規則)的規定,以下哪些是正確的? 第2.4版,第4-17頁 第2.4版,第4-18頁 第2.4版,第4-17頁 第2.4版,第4-18頁 《證券及期貨(備存記錄)規則》(備存記錄規則)條文規定中介人須備存會計、交易及其他記錄以: 第2.4版,第4-19頁 5.2 這些條文規定中介人須備存會計、交易及其他紀錄以: (a) 解釋和反映受規管業務的財政狀況及運作; (b) 令財務報表得以不時擬備; (c) 顯示所處理的所有客戶資產及該等資產的變動; (d) 按月與外間人士進行對帳; (e) 顯示已遵守《財政資源規則》及指明的《客戶款項規則》及《客戶證券規 則》的條文; (f) 顯示該中介人設有監控系統以確保遵守指明的《客戶款項規則》及《客戶 證券規則》的條文; (g) 令審計得以便利地和妥善地進行;及 (h) 按照獲普遍接納的會計原則備存。 紀錄應包括《備存紀錄規則》及《備存紀錄規則》的附表中指明的所有項目。 就本手冊的目的而言,無須對附表內的項目有詳盡的認識。 第2.4版,第4-19頁 5.2 這些條文規定中介人須備存會計、交易及其他紀錄以: (a) 解釋和反映受規管業務的財政狀況及運作; (b) 令財務報表得以不時擬備; (c) 顯示所處理的所有客戶資產及該等資產的變動; (d) 按月與外間人士進行對帳; (e) 顯示已遵守《財政資源規則》及指明的《客戶款項規則》及《客戶證券規 則》的條文; (f) 顯示該中介人設有監控系統以確保遵守指明的《客戶款項規則》及《客戶 證券規則》的條文; (g) 令審計得以便利地和妥善地進行;及 (h) 按照獲普遍接納的會計原則備存。 紀錄應包括《備存紀錄規則》及《備存紀錄規則》的附表中指明的所有項目。 就本手冊的目的而言,無須對附表內的項目有詳盡的認識。 證監會可於指定期間內或直至其撤銷核准前核准: 第2.4版,第4-12頁 2.22 證監會可應提出的申請,於指明期間內或直至核准被撤回前: (a) 批准若干只介紹特定種類的業務、並無持有客戶資產及不會承擔法律責任 (於所傳達的要約或介紹的業務中因本身疏忽、故意失責或欺詐而須承擔 的法律責任除外)的持牌法團為“核准介紹代理人”; (b) 批准可贖回股份成為核准可贖回股份,以及核准後償貸款成為核准後償貸 款(見下文附註); (c) 批准關於速動資金的計算的修改或豁免; (d) 批准《財政資源規則》的修訂或豁免,惟所作的修訂或豁免不得損害任何 客戶或投資大眾的利益(所作的修訂或豁免將於互聯網上公告發表,以保 持透明度及公眾知情權);及 (e) 批准採納普遍接納的會計原則以外的會計原則。 附註︰證監會可在持牌法團提出申請後,核准其在計算速動資金時,在認可負債中分別扣除可贖回股份及後償貸款(請參閱上文第 2.12 節)。 第2.4版,第4-12頁 2.22 證監會可應提出的申請,於指明期間內或直至核准被撤回前: (a) 批准若干只介紹特定種類的業務、並無持有客戶資產及不會承擔法律責任 (於所傳達的要約或介紹的業務中因本身疏忽、故意失責或欺詐而須承擔 的法律責任除外)的持牌法團為“核准介紹代理人”; (b) 批准可贖回股份成為核准可贖回股份,以及核准後償貸款成為核准後償貸 款(見下文附註); (c) 批准關於速動資金的計算的修改或豁免; (d) 批准《財政資源規則》的修訂或豁免,惟所作的修訂或豁免不得損害任何 客戶或投資大眾的利益(所作的修訂或豁免將於互聯網上公告發表,以保 持透明度及公眾知情權);及 (e) 批准採納普遍接納的會計原則以外的會計原則。 附註︰證監會可在持牌法團提出申請後,核准其在計算速動資金時,在認可負債中分別扣除可贖回股份及後償貸款(請參閱上文第 2.12 節)。 根據《證券及期貨(成交單據、戶口結單及收據)規則》,中介人及有聯繫實體: 第2.4版,第4-20頁 6.1 《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152 條對有關備存紀錄的條文作出補充,訂明應向客戶提供各種文件,作為中介人及有聯繫實體代客戶進行交易的證據,並讓客戶獲 取該等交易的資料。證監會已就該等文件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152 條訂立《成交單據規則》。《成交單據規則》關於向客戶提供成交單據、戶口結單 及收據的規定,在以下情況不適用於專業投資者: (a) 如他們為《證券及期貨條例》附表 1 所指明的專業投資者,中介人已以書面通知客戶不會提供該等文件,而有關客戶並無反對;或 (b) 如他們為《證券及期貨(專業投資者)規則》(“專業投資者規則”)所指明的專業投資者,而有關客戶已以書面同意不收取該等文件。 第2.4版,第4-20頁 6.1 《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152 條對有關備存紀錄的條文作出補充,訂明應向客戶提供各種文件,作為中介人及有聯繫實體代客戶進行交易的證據,並讓客戶獲 取該等交易的資料。證監會已就該等文件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152 條訂立《成交單據規則》。《成交單據規則》關於向客戶提供成交單據、戶口結單 及收據的規定,在以下情況不適用於專業投資者: (a) 如他們為《證券及期貨條例》附表 1 所指明的專業投資者,中介人已以書面通知客戶不會提供該等文件,而有關客戶並無反對;或 (b) 如他們為《證券及期貨(專業投資者)規則》(“專業投資者規則”)所指明的專業投資者,而有關客戶已以書面同意不收取該等文件。 以下哪些操守準則是由證監會所制訂和執行的? 第2.4版,第5-3頁 1.2 證監會已頒佈多份守則及指引,本章將介紹直接監管特定受規管活動的主要守則 : (a) 《操守準則》- 一般適用於所有持牌人及註冊人; (b) 《基金經理操守準則》- 適用於以委託形式管理集體投資計劃的持牌人或 註冊人(第 9 類受規管活動); (c) 《企業融資顧問操守準則》-適用於就機構融資提供意見人士(第 6 類受規管活動);及 (d) 《信貸評級機構操守準則》-適用於提供信貸評級服務人士(第 10 類受規管活動)。 雖然《股份登記機構操守準則》沒有涵蓋特定的受規管活動,但由於該守則與上市公司及第 6 類受規管活動有關,因此本章亦會予以介紹。 第2.4版,第5-3頁 1.2 證監會已頒佈多份守則及指引,本章將介紹直接監管特定受規管活動的主要守則 : (a) 《操守準則》- 一般適用於所有持牌人及註冊人; (b) 《基金經理操守準則》- 適用於以委託形式管理集體投資計劃的持牌人或 註冊人(第 9 類受規管活動); (c) 《企業融資顧問操守準則》-適用於就機構融資提供意見人士(第 6 類受規管活動);及 (d) 《信貸評級機構操守準則》-適用於提供信貸評級服務人士(第 10 類受規管活動)。 雖然《股份登記機構操守準則》沒有涵蓋特定的受規管活動,但由於該守則與上市公司及第 6 類受規管活動有關,因此本章亦會予以介紹。 以下哪兩項是違反《證監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操守準則」)的誠實及公平與勤勉盡責的原則? 第2.4版,第5-4頁 2.5 持牌人或註冊人應以“誠實、公平和維護其客戶最佳利益的態度行事及確保市場廉潔穩健”。本原則體現在《操守準則》內伸展至下述情況: (a) 向客戶作出的陳述和提供的資料,應要準確及沒有誤導成份。 (b) 向客戶收取的費用應公平合理。 (c) 邀請及廣告內不會載有虛假、具誤導成份或有欺騙性的資料,亦不得載有 貶抑他人所提供的產品及服務的資料。 (d) 中介人應熟悉並遵守《防止賄賂條例》的條文(特別是當中第 9 條涉及代理人的貪污交易的規定,詳情請參閱本章之附錄)及任何由廉政公署頒佈 的相關指引。《防止賄賂條例》第 9 條規定,代理人(如持牌人或註冊人)索 取 或 收 受 不 公 平 的 利 益 , 因 而 可 能 誘 致 其 無 法 顧 及 客 戶 的 最 佳 利 益 行 事,即屬犯罪。任何人如向代理人提供利益,亦屬犯罪。尤其是,在未獲得其主事人許可的情況下,以代理人身份行事的代表不應索取 或收受可能在任何方面干預或妨礙其行為操守的利益,例如:金錢、饋贈、僱 傭、服務或優待。 一般原則 2:勤勉盡責(第 3 段) 2.6 持牌人或註冊人應以“適當的技能,小心審慎和勤勉盡責的態度行事,以維護客戶的最佳利益及確保市場廉潔穩健”。以下是一些具體的實際情況: (a) “盡快執行交易指示”-持牌人或註冊人應採取合理步驟,盡快地依照客戶的指示執行客戶的交易指示。不應因為持牌人或註冊人或發出指示的客戶 以外的其他人的方便,而暫緩或撤銷執行客戶的交易指示; (b) “以最佳條件執行交易指示”-持牌人或註冊人應基於其所能取得的最佳條件,替客戶執行交易指示; (c) “盡快及公平地進行分配”-代表客戶執行的交易,應盡快和公平地分配入該等客戶的帳戶內;及 (d) 以適當的技巧、小心謹慎和勤勉盡責的態度向客戶提供建議,並確保其向 客戶提供的建議或推薦,都是經過透徹分析和考慮過其他可行途徑,然後 才作出的。 《操守準則》亦載有關於以下事項的條文:不應因方便而暫緩執行客戶的交易 指示、盡快收取保證金、就每名客戶的不同受規管活動而保存獨立客戶帳目、將 適用的持倉限額及申報限額通知客戶,並作出監察,以及記錄交易指示並在有關紀錄之上蓋上時間印章(詳情請參閱第 3.1 至 3.10 段)。 2.7 《操守準則》第 3.9 段亦規管持牌人或註冊人透過電話收取客戶的交易指示。應利用中央錄音系統記錄有關交易指示,並保存有關紀錄至少 6 個月。雖然證監會 極 不 鼓 勵 中 介 人 利 用 流 動 電 話 接 收 客 戶 的 交 易 指 示 及 禁 止 中 介 人 在 交 易 場 地、盤房、收取交易指示的通常營業地點或通常經營業務的地點內使用流動電 話接收客戶的交易指示,但若以流動電話於以上所提及的禁止地點接收交易指 示,便應立即致電辦事處的電話錄音系統以記錄收到交易指示的時間及有關指 示的詳情。 附註︰證監會亦已發出《互聯網監管指引》,闡明(其中包括)透過互聯網處 理交易指示的事宜(見第 6 章第 4 節)。 2.8 在向客戶推廣個別投資產品時,持牌人或註冊人不應提供任何贈品(費用或收折扣除外)。 第2.4版,第5-4頁 2.5 持牌人或註冊人應以“誠實、公平和維護其客戶最佳利益的態度行事及確保市場廉潔穩健”。本原則體現在《操守準則》內伸展至下述情況: (a) 向客戶作出的陳述和提供的資料,應要準確及沒有誤導成份。 (b) 向客戶收取的費用應公平合理。 (c) 邀請及廣告內不會載有虛假、具誤導成份或有欺騙性的資料,亦不得載有 貶抑他人所提供的產品及服務的資料。 (d) 中介人應熟悉並遵守《防止賄賂條例》的條文(特別是當中第 9 條涉及代理人的貪污交易的規定,詳情請參閱本章之附錄)及任何由廉政公署頒佈 的相關指引。《防止賄賂條例》第 9 條規定,代理人(如持牌人或註冊人)索 取 或 收 受 不 公 平 的 利 益 , 因 而 可 能 誘 致 其 無 法 顧 及 客 戶 的 最 佳 利 益 行 事,即屬犯罪。任何人如向代理人提供利益,亦屬犯罪。尤其是,在未獲得其主事人許可的情況下,以代理人身份行事的代表不應索取 或收受可能在任何方面干預或妨礙其行為操守的利益,例如:金錢、饋贈、僱 傭、服務或優待。 一般原則 2:勤勉盡責(第 3 段) 2.6 持牌人或註冊人應以“適當的技能,小心審慎和勤勉盡責的態度行事,以維護客戶的最佳利益及確保市場廉潔穩健”。以下是一些具體的實際情況: (a) “盡快執行交易指示”-持牌人或註冊人應採取合理步驟,盡快地依照客戶的指示執行客戶的交易指示。不應因為持牌人或註冊人或發出指示的客戶 以外的其他人的方便,而暫緩或撤銷執行客戶的交易指示; (b) “以最佳條件執行交易指示”-持牌人或註冊人應基於其所能取得的最佳條件,替客戶執行交易指示; (c) “盡快及公平地進行分配”-代表客戶執行的交易,應盡快和公平地分配入該等客戶的帳戶內;及 (d) 以適當的技巧、小心謹慎和勤勉盡責的態度向客戶提供建議,並確保其向 客戶提供的建議或推薦,都是經過透徹分析和考慮過其他可行途徑,然後 才作出的。 《操守準則》亦載有關於以下事項的條文:不應因方便而暫緩執行客戶的交易 指示、盡快收取保證金、就每名客戶的不同受規管活動而保存獨立客戶帳目、將 適用的持倉限額及申報限額通知客戶,並作出監察,以及記錄交易指示並在有關紀錄之上蓋上時間印章(詳情請參閱第 3.1 至 3.10 段)。 2.7 《操守準則》第 3.9 段亦規管持牌人或註冊人透過電話收取客戶的交易指示。應利用中央錄音系統記錄有關交易指示,並保存有關紀錄至少 6 個月。雖然證監會 極 不 鼓 勵 中 介 人 利 用 流 動 電 話 接 收 客 戶 的 交 易 指 示 及 禁 止 中 介 人 在 交 易 場 地、盤房、收取交易指示的通常營業地點或通常經營業務的地點內使用流動電 話接收客戶的交易指示,但若以流動電話於以上所提及的禁止地點接收交易指 示,便應立即致電辦事處的電話錄音系統以記錄收到交易指示的時間及有關指 示的詳情。 附註︰證監會亦已發出《互聯網監管指引》,闡明(其中包括)透過互聯網處 理交易指示的事宜(見第 6 章第 4 節)。 2.8 在向客戶推廣個別投資產品時,持牌人或註冊人不應提供任何贈品(費用或收折扣除外)。 根據《證監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操作委託帳戶的中介人被允許收受的物品和服務包括: 第2.4版,第5-11頁 2.41 證監會允許的物品及服務包括: (a) 研究及顧問服務; (b) 投資組合分析(包括估值及量度業績表現); (c) 市場分析; (d) 數據及報價服務; (e) 與上述物品及服務有關的電腦硬件及軟件; (f) 結算及代管服務;及 (g) 與投資有關的刊物。 第2.4版,第5-11頁 2.41 證監會允許的物品及服務包括: (a) 研究及顧問服務; (b) 投資組合分析(包括估值及量度業績表現); (c) 市場分析; (d) 數據及報價服務; (e) 與上述物品及服務有關的電腦硬件及軟件; (f) 結算及代管服務;及 (g) 與投資有關的刊物。 中介人可收和保留與客戶交易有關的現金或金錢性質的回佣,條件是: 第2.4版,第5-12頁 2.43 有關收取金錢或現金回佣的規定如下: (a) 持牌人或註冊人須就其收取回佣的做法作出披露,並獲客戶以書面方式同 意其收取及保留有關回佣;而有關披露及同意可以在客戶協議或其他投資 管理協議上載列。此外,持牌人或註冊人應至少每年一次向其客戶披露所 收取物品及服務的詳情; (b) 有關經紀佣金比率並不高於一般提供全面服務的經紀所收取的佣金比率;及 (c) 中介人已就回佣及其大概價值向客戶作出披露;而有關資料須至少每年兩 次或在每份成交單據內向客戶提供。 第2.4版,第5-12頁 2.43 有關收取金錢或現金回佣的規定如下: (a) 持牌人或註冊人須就其收取回佣的做法作出披露,並獲客戶以書面方式同 意其收取及保留有關回佣;而有關披露及同意可以在客戶協議或其他投資 管理協議上載列。此外,持牌人或註冊人應至少每年一次向其客戶披露所 收取物品及服務的詳情; (b) 有關經紀佣金比率並不高於一般提供全面服務的經紀所收取的佣金比率;及 (c) 中介人已就回佣及其大概價值向客戶作出披露;而有關資料須至少每年兩 次或在每份成交單據內向客戶提供。 個別人士如擁有不少於_______的投資組合,而又符合些特定條件及表示願意者,可被視為專業投資者。 第2.4版,第5-16頁 2.70 根據證監會的規定,客戶被視為第 2 類專業投資者的方法與上述類別有所不同,當中涉及三個步驟。 2.71 首先,客戶須最少屬於以下其中一個類別: (a) 獲委託總資產不少於 4,000 萬港元(或等值貨幣)的信託公司; (b) 擁有不少於 800 萬港元(或等值貨幣)投資組合的高資產淨值個人; (c) 擁有不少於 800 萬港元的投資組合或不少於 4,000 萬港元(或等值貨幣)總資產的法團或合夥;及 (d) 純粹作為 投資控 股公 司並由屬 於上述 (a) 至(c) 項的任何 人仕全 資擁有的 法團。 第2.4版,第5-16頁 2.70 根據證監會的規定,客戶被視為第 2 類專業投資者的方法與上述類別有所不同,當中涉及三個步驟。 2.71 首先,客戶須最少屬於以下其中一個類別: (a) 獲委託總資產不少於 4,000 萬港元(或等值貨幣)的信託公司; (b) 擁有不少於 800 萬港元(或等值貨幣)投資組合的高資產淨值個人; (c) 擁有不少於 800 萬港元的投資組合或不少於 4,000 萬港元(或等值貨幣)總資產的法團或合夥;及 (d) 純粹作為 投資控 股公 司並由屬 於上述 (a) 至(c) 項的任何 人仕全 資擁有的 法團。 根據《證監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風險聲明列出了哪些進行有關交易活動的特定風險? 第2.4版,第5-8頁 2.26 風險披露聲明列明進行有關活動的特定風險、取得專業意見的必要性及客戶所設立的交易限額的保障程度: (a) 證券交易的風險 (b) 期貨及期權交易的風險 (c) 買賣創業板股份的風險 (d) 在香港以外地方收取或持有的客戶資產的風險 (e) 提供將客戶的證券抵押品再質押的授權書的風險 (f) 提供代存郵件或將郵件轉交第三方的授權書的風險 (g) 保證金買賣的風險 (h) 槓桿式外匯交易的風險 第2.4版,第5-8頁 2.26 風險披露聲明列明進行有關活動的特定風險、取得專業意見的必要性及客戶所設立的交易限額的保障程度: (a) 證券交易的風險 (b) 期貨及期權交易的風險 (c) 買賣創業板股份的風險 (d) 在香港以外地方收取或持有的客戶資產的風險 (e) 提供將客戶的證券抵押品再質押的授權書的風險 (f) 提供代存郵件或將郵件轉交第三方的授權書的風險 (g) 保證金買賣的風險 (h) 槓桿式外匯交易的風險 以下哪些關於特定風險的描述是正確的? v 第2.4版,第5-8頁 2.26 風險披露聲明列明進行有關活動的特定風險、取得專業意見的必要性及客戶所設立的交易限額的保障程度: (a) 證券交易的風險 (b) 期貨及期權交易的風險 (c) 買賣創業板股份的風險 (d) 在香港以外地方收取或持有的客戶資產的風險 (e) 提供將客戶的證券抵押品再質押的授權書的風險 (f) 提供代存郵件或將郵件轉交第三方的授權書的風險 (g) 保證金買賣的風險 (h) 槓桿式外匯交易的風險 第2.4版,第5-8頁 2.26 風險披露聲明列明進行有關活動的特定風險、取得專業意見的必要性及客戶所設立的交易限額的保障程度: (a) 證券交易的風險 (b) 期貨及期權交易的風險 (c) 買賣創業板股份的風險 (d) 在香港以外地方收取或持有的客戶資產的風險 (e) 提供將客戶的證券抵押品再質押的授權書的風險 (f) 提供代存郵件或將郵件轉交第三方的授權書的風險 (g) 保證金買賣的風險 (h) 槓桿式外匯交易的風險 每個認可集體投資計劃的管理公司必須符合以下哪些條件才可獲證監會認可? 集體投資計劃的信託人/保管人及管理公司在符合以下甚麼條件會視為獨立? 以下哪項屬於市場失當行為?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操控價格行為包括: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旨在個人資料方面保障個人私隱,具體規定: 以下哪一項關於交易所參與者開設分行的規定是正確的? 以下哪項活動屬受香港融服務監管的範圍? 在聯交易買賣的股票期權有下列哪些特點? 以下哪些情況的處理符合《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操守準則)的要求? 操作委託帳戶的中介人只可在下列哪些情況下接受由經紀提供的物品或服務,作為中介人將客戶業務交由經紀執行的代價? 客戶合約的風險聲明會論述下列哪些活動的有關特有風險? 根據《企業融資顧問操守準則》,機構融資顧問應: 以下哪些是《證券及期貨條例》關於投資者賠償安排? 以下哪一項是《適用於證監會的註冊人和持牌人的管理、監督及內部監控引》(「內部監控指引」)的8個重要領域之一? 證監會針對第2類受規管活動而發出牌照適用於以下哪些人士? 風險聲明應論述進行有關活動的特定風險、取得專業意見的必要性及對客戶所提出鐜易限額的保障程度: 通過獲得客戶常設授權,獲發牌進行第1類活動的中介人或有聯繫實體可以: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操守準則)列明在何種情況下,中介人可收取和保留與客戶交易有關的現金或金錢性質的回佣? 《基金經理操守準則》列明基金經理必須: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及《企業融資顧問操守準則》,機構融資顧問指就以下哪些事項提供建議? 根據《適用於證監會的註冊人和持牌人的管理、監督及內部監控指引》(「內部監控指引」), 良好的管理及監督應具備哪些特點: 根據《適用於證監會的註冊人和持牌人的管理、監督及內部監控指引》(「內部監控指引」), 就監察事項,管理層應當: 根據《適用於證監會的註冊人和持牌人的管理、監督及內部監控指引》(「內部監控指引」), 就風險管理事項,管理層應當: 《販毒(追討得益)條例》及《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規定: 根據《防止洗黑錢活動指引》的附錄,以下哪些是屬於可疑交易及情況? 根據《香港交易所規則》,以下哪些關於期交所參與者類別的描述是正確的? 以下哪兩項行為被《證券及期貨條例》定義為失當行為: 聯交所《上市規則》列明在交易所上市的方法包: 以下哪些有關於企業管治的描述是正確的? 以下哪些是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附表1的正確釋義?Quiz-summ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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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Question
2. Question
I. 維持及促進證券期貨業的公平、效率、競爭力、透明度及秩序。
II. 向投資公眾提供保障。
III. 減低在證券期貨業內的系統風險。
IV. 提高證券及期貨經紀的盈利能力。
3. Question
4. Question
5. Question
6. Question
7. Question
I. 股東人數可以超過50人。
II. 不得向公眾發售股份。
III. 限制轉讓其股份的權利。
IV. 不可向股東派發紅股
8. Question
9. Question
I. 獲取禁制令阻止該行為。
II. 所有失職的董事須同共及個別地就公司的損失承擔責任。
III. 命令有關董事停職六個月。
IV. 如果董事透過處置公司財產獲得不當溢利,則須就這些溢利向公司作出解釋。
10. Question
11. Question
I. 推廣公平、有秩序及高透明度的市場。
II. 一個涵蓋證券、銀行及保險等市場的監督機構。
III. 富靈活性,能適應新產品、新制度及先進的科技基建。
IV. 符合國際標準,能與國際慣例接軌,並切合本地需求及情況。
12. Question
13. Question
I. 交出文件及作出解釋。
II. 面見調查員,並作書面回答問題。
III. 提供客戶所有的個人銀行帳戶資料。
IV. 從一切合理方式協助調查員。
14. Question
I. 持牌法團的負責人員
II. 註冊機構的主管人員
III. 有聯繫實體的董事
15. Question
16. Question
17. Question
I. 認可財務機構須遵守金管局設定的資本規定。
II. 持牌法團的速動資金必任何時候均須大於其股本數額。
III. 某些經證監會批准的項目可從總負債中扣減。
IV. 持牌法團可選擇只遵守速動資金或繳足股本規定兩項中其中的一項。
18. Question
I. 代表本身利益而進行期貨合約/或期權合約的交易。
II. 代表其他交易所參與者利益而進行期貨合約/或期權合約的交易。
III. 代表其他任何人的利益而期貨合約/或期權合約的交易。
IV. 代表非結算所參與者進行結算。
19. Question
I. 有聯繫實體
II. 中介人的核數師
III. 中介人的律師
IV. 註冊機構
20. Question
I. 收取或持有客戶款項的持牌法團或任何有聯繫實體須開立一個或多個立帳戶。
II. 除另有協定者外,就所持客戶款項收取的利息基本上應撥歸客戶。
III. 持牌法團可將客戶款項暫時用於支付該持牌法團的透支欠款,但須在三天內交還予客戶。
IV. 客戶款項在扣除其所欠持牌法團的代表的私人欠款後,支付予客戶。
4.5 收取或持有客戶款項的持牌法團或有聯繫實體,須開立一個或多於一個獨立帳戶,而每個帳戶均須於認可財務機構或證監會核准的其他人士開立,並須指定 為信託帳戶或客戶帳戶。
4.9 除非另有書面協定,否則因持有客戶款項而收取的利息,基本上應撥歸客戶。
4.5 收取或持有客戶款項的持牌法團或有聯繫實體,須開立一個或多於一個獨立帳戶,而每個帳戶均須於認可財務機構或證監會核准的其他人士開立,並須指定 為信託帳戶或客戶帳戶。
4.9 除非另有書面協定,否則因持有客戶款項而收取的利息,基本上應撥歸客戶。
21. Question
I. 方便隨時製備財務報表
II. 顯示所處理的所有客戶資產及這些資產的變動情況
III. 按月與外界進行對帳
IV. 方便妥善進行審計
22. Question
I. 某些持牌法團成為「介紹代理人」。
II. 豁免遵守《證券及期貨(財政資源)規則》。
III. 持牌法團計算速動資金時,自認可負債中分別扣除可贖回股份及後償貸款。
IV. 更改會計政策。
23. Question
I. 若《證券及期貨條例》附表1所定義的專業投資者不反對,可毋須發出成交單據及戶口結單。
II. 若非專業投資者的客戶反對收取,則不可向其發出成交單據及戶口結單。
III. 對於非專業投資者的客戶,可根據其選擇而決定是否提供成交單據及戶口結單。
IV. 若《證券及期貨(專業投資者)規則》所定義的專業投資者,以書面同意不收取的話,可毋須提供成交單據及戶口結單。
24. Question
I. 《強積金中介人操守準則》
II. 《保險經紀操守準則》
III. 《基金經理操守準則》
IV. 《企業融資顧問操守準則》
25. Question
I. 向客戶作出有誤導成份的陳述。
II. 為爭取客戶,收取比其他同業為低的佣金收費。
III. 中介人根據其研究部門的分析結果,向客戶提供投資建議。
IV. 不論是先後次序如何,均優先處理公司的買賣交易,然後才處理客戶的交易指示。
一般原則 1:誠實及公平(第 2 段)
一般原則 1:誠實及公平(第 2 段)
26. Question
I. 研究及顧問服務
II. 僱員薪酬
III. 結算及代管服務
IV. 與投資有關的刊物
27. Question
I. 先徵得客戶以書面形式同意。
II. 經紀佣金比率並不高於一般提供全面服務的佣金比率。
III. 回佣金額不能超過當年給予該經紀的佣金金額的50%。
IV. 向客戶披露回佣的價值。
28. Question
第 2 類專業投資者
第 2 類專業投資者
29. Question
I. 買賣期貨及期權的風險
II. 買賣外國證券的風險
III. 與非持牌法團或註冊機構交易的風險
IV. 授權代存郵件或將郵件轉交第三者的風險
這是指股票價格可能出現突然的大幅波動,可能會招致損失。
(除了簡短聲明外,尚有另一份更詳細的聲明範例 可供持牌人或註冊人選用,詳情請參閱《操守準則》)這是指因為作出小額買賣(以保證金作出)而引致的額外風險,而相關風險 可能只存在於大額買賣;客戶所面對的風險是可能會很快虧蝕其最初存入的保證金,並可能要在短時間內繳付額外追繳保證金。假如未能追繳保證金,則可能會在虧蝕情況下被平倉,客戶並要對短欠數額負責。即使設定了“止蝕”指示,市場情況仍可能會使該指示無法有效地限制損失。該聲明要求客戶考慮其是否適合投資於該等工具。
這 是指 創業 板股 份波 動性高 、往 績紀 錄較 短及需 要就 有關 股份 尋求專 業意 見。
這是指海外及香港法律可能有所不同,在海外收取或持有的資產可能不會受 到香港法律的保障。
這是指向持牌人或註冊人提供授權書,容許其將客戶的證券抵押品再質押以 取得財務通融,及須每年將該等授權書續期(除非該客戶為專業投資者)及 其他事項的風險。如持牌人或註冊人失責,客戶可能會損失其證券。
這項聲明指出客戶須盡速收取所有帳戶的成交單據及結單,以便偵察任何錯誤或差異。
這是指客戶所蒙受的損失可能超過其保證金款項並被要求存入更多款項,以及如客戶未 能繳 付追 繳保證金, 則持牌人或註冊人可能會變賣 抵押品的風險。 即使設定了“ 止 蝕” 指示,市場情況可能使該指示無法有效地限制 損失。該聲明要求客戶根據其財政狀況及投資目標,仔細考慮保證金融資是否適合自己。
這是指與上文保證金買賣類似的風險。
這是指股票價格可能出現突然的大幅波動,可能會招致損失。
(除了簡短聲明外,尚有另一份更詳細的聲明範例 可供持牌人或註冊人選用,詳情請參閱《操守準則》)這是指因為作出小額買賣(以保證金作出)而引致的額外風險,而相關風險 可能只存在於大額買賣;客戶所面對的風險是可能會很快虧蝕其最初存入的保證金,並可能要在短時間內繳付額外追繳保證金。假如未能追繳保證金,則可能會在虧蝕情況下被平倉,客戶並要對短欠數額負責。即使設定了“止蝕”指示,市場情況仍可能會使該指示無法有效地限制損失。該聲明要求客戶考慮其是否適合投資於該等工具。
這 是指 創業 板股 份波 動性高 、往 績紀 錄較 短及需 要就 有關 股份 尋求專 業意 見。
這是指海外及香港法律可能有所不同,在海外收取或持有的資產可能不會受 到香港法律的保障。
這是指向持牌人或註冊人提供授權書,容許其將客戶的證券抵押品再質押以 取得財務通融,及須每年將該等授權書續期(除非該客戶為專業投資者)及 其他事項的風險。如持牌人或註冊人失責,客戶可能會損失其證券。
這項聲明指出客戶須盡速收取所有帳戶的成交單據及結單,以便偵察任何錯誤或差異。
這是指客戶所蒙受的損失可能超過其保證金款項並被要求存入更多款項,以及如客戶未 能繳 付追 繳保證金, 則持牌人或註冊人可能會變賣 抵押品的風險。 即使設定了“ 止 蝕” 指示,市場情況可能使該指示無法有效地限制 損失。該聲明要求客戶根據其財政狀況及投資目標,仔細考慮保證金融資是否適合自己。
這是指與上文保證金買賣類似的風險。
30. Question
I. 買賣創業板股份的風險,是指創業板股份波動性較高、過往記錄較短、股份的公開程度不足。
II. 在香港以外地方收取或持有的客戶資產的風險,是指香港就客戶資產的保障的法律保障制度較為優越。
III. 授權再質押客戶抵押品的風險,是指授權持牌人或註冊人再質押或就借貸使用其抵押品的風險。
IV. 保證金買賣的風險,是指因持牌人或註冊人倒閉而對投資者造成損失的風險。
這是指股票價格可能出現突然的大幅波動,可能會招致損失。
(除了簡短聲明外,尚有另一份更詳細的聲明範例 可供持牌人或註冊人選用,詳情請參閱《操守準則》)這是指因為作出小額買賣(以保證金作出)而引致的額外風險,而相關風險 可能只存在於大額買賣;客戶所面對的風險是可能會很快虧蝕其最初存入的保證金,並可能要在短時間內繳付額外追繳保證金。假如未能追繳保證金,則可能會在虧蝕情況下被平倉,客戶並要對短欠數額負責。即使設定了“止蝕”指示,市場情況仍可能會使該指示無法有效地限制損失。該聲明要求客戶考慮其是否適合投資於該等工具。
這 是指 創業 板股 份波 動性高 、往 績紀 錄較 短及需 要就 有關 股份 尋求專 業意 見。
這是指海外及香港法律可能有所不同,在海外收取或持有的資產可能不會受 到香港法律的保障。
這是指向持牌人或註冊人提供授權書,容許其將客戶的證券抵押品再質押以 取得財務通融,及須每年將該等授權書續期(除非該客戶為專業投資者)及 其他事項的風險。如持牌人或註冊人失責,客戶可能會損失其證券。
這項聲明指出客戶須盡速收取所有帳戶的成交單據及結單,以便偵察任何錯誤或差異。
這是指客戶所蒙受的損失可能超過其保證金款項並被要求存入更多款項,以及如客戶未 能繳 付追 繳保證金, 則持牌人或註冊人可能會變賣 抵押品的風險。 即使設定了“ 止 蝕” 指示,市場情況可能使該指示無法有效地限制 損失。該聲明要求客戶根據其財政狀況及投資目標,仔細考慮保證金融資是否適合自己。
這是指與上文保證金買賣類似的風險。
這是指股票價格可能出現突然的大幅波動,可能會招致損失。
(除了簡短聲明外,尚有另一份更詳細的聲明範例 可供持牌人或註冊人選用,詳情請參閱《操守準則》)這是指因為作出小額買賣(以保證金作出)而引致的額外風險,而相關風險 可能只存在於大額買賣;客戶所面對的風險是可能會很快虧蝕其最初存入的保證金,並可能要在短時間內繳付額外追繳保證金。假如未能追繳保證金,則可能會在虧蝕情況下被平倉,客戶並要對短欠數額負責。即使設定了“止蝕”指示,市場情況仍可能會使該指示無法有效地限制損失。該聲明要求客戶考慮其是否適合投資於該等工具。
這 是指 創業 板股 份波 動性高 、往 績紀 錄較 短及需 要就 有關 股份 尋求專 業意 見。
這是指海外及香港法律可能有所不同,在海外收取或持有的資產可能不會受 到香港法律的保障。
這是指向持牌人或註冊人提供授權書,容許其將客戶的證券抵押品再質押以 取得財務通融,及須每年將該等授權書續期(除非該客戶為專業投資者)及 其他事項的風險。如持牌人或註冊人失責,客戶可能會損失其證券。
這項聲明指出客戶須盡速收取所有帳戶的成交單據及結單,以便偵察任何錯誤或差異。
這是指客戶所蒙受的損失可能超過其保證金款項並被要求存入更多款項,以及如客戶未 能繳 付追 繳保證金, 則持牌人或註冊人可能會變賣 抵押品的風險。 即使設定了“ 止 蝕” 指示,市場情況可能使該指示無法有效地限制 損失。該聲明要求客戶根據其財政狀況及投資目標,仔細考慮保證金融資是否適合自己。
這是指與上文保證金買賣類似的風險。
31. Question
I. 管理公司的已發行資本及資本儲備最少須達100萬港元或等值外幣。
II. 管理公司的僱員的專業知識和資格必須比一般證券經紀公司的僱員為高。
III. 確保公司結欠控股公司的債項將會被視為資本。
IV. 公司在任何時候都要維持正資產淨值。
32. Question
I. 信託人/保管人及管理公司並無相同的董事。
II. 信託人/保管人及管理公司雖同屬一間公司,但由不同的董事負責不同的業務,互不重疊。
III. 信託人/保管人及管理公司共同簽署承諾書,聲明各自獨立行事。
IV. 信託人/保管人及管理公司不聘用同一核數師。
33. Question
34. Question
I. 通過虛售交易維持、抬高、降低、穩定證券或期貨合約價格。
II. 通過虛構交易維持、抬高、降低、穩定證券或期貨合約價格。
III. 於香港或其他地方買賣認可證券市場的金融工具。
IV. 於香港買賣境外市場的金融工具。
35. Question
I. 證監會須向個人資料專員就個人資料私隱保障負責,保證中介人的客戶資料的適當使用。
II. 須建立一個中介人客戶的中央資料庫,以保障個人資料的安全。
III. 個人資料必須為了直接與資料使用者的職能或活動有關的合法目的而收集。
IV. 未經有關資料當事人的同意,個人資料不得用於收集或與其直接有關的目的以外的任何目的之上。
36. Question
37. Question
38. Question
I. 買賣的期權均為歐式期權。
II. 買賣交易通過股票期權系統進行。
III. 通過電子交易系統來發出行使指令。
IV. 聯交所期權結算所會作為所有交易的對手方。
39. Question
I. 某中介人同時接獲兩位客戶的買賣指令,其中一位是該中介人的配偶,該中介人首先其配偶的指示。
II. 某中介人先接獲其公司的買賣指令,60秒後來再接獲其客戶的指令,該中介人先處理公司的指令。
III. 某中介人同時接獲兩位客戶的買賣指令,其中一位是大戶,該中介人優先處理大戶的交易指令。
IV. 某中介人同時接獲兩位客戶的賣出指令,其中一位是現金客戶,另一位則是該中介人的保證金客戶,該中介人先處理非保證金客戶之指令。
40. Question
I. 該物品或服務由中介人所享用。
II. 收受人在相關業務中採用了最佳執行條件的原則,而接供人收取的經紀佣金亦不超咼一般的佣金比率。
III. 有關客戶已用書面方式同意收取有關物品或服務。
IV. 中介人已向客戶披露收取物品或服務的做法。
41. Question
I. 證券買賣的風險。
II. 投資海外證券的風險。
III. 授權再質押客戶抵押品的風險。
IV. 買賣槓桿式外匯合約的風險。
42. Question
I. 以客戶的最佳利益而行事,更應了解客戶的業務。
II. 確保其客戶了解相關監管規定。
III. 如客戶在缺合理理由的情況下,拒絕就違規行為向監管機構報告,機構融資顧問應考慮請辭。
IV. 如擔任保薦人,應確保能就某發行機構是否適合上市向其客戶提供不偏不倚的意見。
43. Question
I. 「投資者賠償基金」的賠償對象限於公眾投資者。
II. 授權證會可在諮詢財政司司長後,認可某公司為「投資者賠償公司」以經營「投資者賠償基金」。
III. 授權行政長官就「投資者賠償基金」的融資制定規則,以及設定最高賠償水平。
IV. 規定以每位經紀作為賠償上限的計算基礎。
44. Question
45. Question
I. 為客戶提供期貨合約買賣服務的期交所交易所參與者。
II. 僅為第9類受規管活動而進行第2類活動,並獲發牌進行第9類活動人士。
III. 以主事人身份從事期貨合約買賣的人士。
IV. 介紹代理人。
46. Question
I. 買賣創業股份的風險指創業板股份波動性較高、過往記錄較短、股份的公開程度不足。
II. 在香港以外地收取或持有的客戶資產的風指持有海外資產須面對較本地為高的風險。
III. 授權再質押客戶抵押品的風險指授權持牌人或註冊人再質押或就借貸使用其抵押品及其他事項的風險。
IV. 保證金買賣的風險指客戶可能會因中介人經營失敗倒閉而蒙受損失的風險。
47. Question
I. 使用其持有客戶證券或證券抵品進行股票借貸交易。
II. 將客戶證券或證券抵押品轉移至上述實體的任何高級人員或僱員。
III. 將其持有的客戶證券或證券抵押品抵押予認可財務機構以借取款項。
IV. 代表客戶提取客戶證券,並出售或交收出售指令。
48. Question
I. 先徵得客戶以書面形式的同意。
II. 經紀佣金比率並不高於一般提供全面服的佣金比率。
III. 就回佣及其大概價值向客作出披露。
IV. 與提供回佣的經紀的交易總額,不應超過該中介人任何一個年度交易總額的50%。
49. Question
I. 不應利用股價敏感資料進行交易。
II. 在參與首次公開招股時,分配股份的過程中不偏袒個別客戶。
III. 向關連人士借入或存入款項應按照標準息率條款,或就該基金而言更優惠的息率條款進行。
IV. 具備有效的監察職能及聘請一名專責監察主任。
50. Question
I. 就公眾公司證券的要約及出售。
II. 就企業的資金管理。
III. 與《上市規則》、《公司收購及合併守則》及《股份購回守則》有關。
IV. 就企業的投資策略。
51. Question
I. 建立定期有效的溝通機制。
II. 有清晰責任分配及部門匯報制度。
III. 藉有效的內部監控措施確保董事及僱員遵守制度。
IV. 建立有效的記錄保存政策,以確保公司遵守一切有關的法律及監管規定。
52. Question
I. 建立妥善的投訴處理程序。
II. 盡快向監管當局匯報中介人或其僱員嚴重違反法例及規例的行為。
III. 確立公司的業務策略。
IV. 建立獨於所有運作及業務的立的監察職能,直接向管理層匯報。
53. Question
I. 建立風險管理職能,並由合資格且經驗豐富的專業人士負責。
II. 建立適當程序,以確保中介人因客戶失責或市場變動而蒙受損失的風險得以限制於可接受的水平。
III. 界定風險政策,包括配合其業務策略、規模、複雜程度及中介人業務可承受風險的風險衡量及匯報方法。
IV. 防止或偵察錯誤、遺漏、欺詐及其他未授權或不當的活動。
54. Question
I. 任何人士如知悉或懷疑任何財產涉及販毒活動,則應在合理範圍內盡快向聯合財富情報組披露有關資料,如不作披露,即屬違法。
II. 任何人士如向他人或當事人披露已根據規定而向聯合財富情報組披露,並不屬於違法。
III. 可對被控販毒罪的人士的財產發出限制令及押記令。
IV. 容許凍結及/或充公恐怖分子的財產。
55. Question
I. 某知名富商同時開立多個銀行帳戶。
II. 以現金或不記名方式交收的大額或不尋常交易。
III. 在不尋常或並無明顯目的的情況下買賣金融工具,而交易對手為來自販毒中心的國家。
IV. 利用數量相同的買賣營造交易假象。
56. Question
I. 交易所參與者可以是交易商、經紀、期貨委託商或期貨商代表。
II. 經紀只有權為其身利益而進行期貨合約及或期權合約交易。經紀亦可純粹以交易所參與者的代理人身分行事。
III. 期貨委託商有權為其本身利益、為其他交易所參與者的利益及任何其他人的利益,而進行期貨合約交易及/或期權合約交易。
IV. 期交所的交易所參與者必須為香港期貨結算有限公司的會員。
57. Question
I. 操控價格。
II. 頻密買賣。
III. 披露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誘使他人訂立槓桿式外匯合約。
IV. 洗黑錢活動。
58. Question
I. 公開認購。
II. 公開發售。
III. 配售。
IV. 特權發售。
59. Question
I. 企業管治是由公司董事會及管理層代表股東指導及監控企業法團營運的制度。
II. 進行良好企業管治的主要目標之一是避免任何一位人士或群體以損害一個或多個其他群體的利益。
III. 企業管治涉及公司管理層、董事會及股東之間的相互關係。
IV. 濟合作暨發展組織的企業管治核心原則,包括公平、透明度、責任承擔及職責。
60. Question
I. 證券被闡釋為包括股份、股額、債權證、債權股額、基金、債券或票據及相關的權利、期權或權益。
II. 衍生工具是指在上市證券中的或關乎上市證券的權利、期權或權益。
III. 中介人是即從事受規管活動的持牌法團。
IV. 主管人員是指持牌法團的負責人員、有聯繫實體的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