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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先生為香港金融監管機構人員。在一次行動中,他收到一名市民舉報以下失當行為,那些是楊先生職責內需致力防止的?
I. 基金經理將資金在股票及外匯等投資之間轉換
II. 證劵公司以龐大資金操縱證券市場及價格
III. 某公司首席財務總監利用網上平台進行多次不明資金交易活動,並未顯示於銀行交易紀錄
IV. 透過香港交易所,使資金不斷進出香港市場
香港監管架構的目標
香港各金融監管機關的共同目標如下:
(a) 透過確保實施必要的監管以維持適當的金融市場監督,協助維持香港作為 主要金融中心的地位。
(b) 致力透過維持可接納的國際金融規例,實現此目標。
(c) 努力使市場不但方便使用者使用、開放及易進入,而且公平及有效。
(d) 在權力範圍內,致力確保金融監管的法律制度得以明確、完善及公平執行 (例如,在草擬《證券及期貨條例》時,便是以此為目標)。
(e) 鼓勵建立穩健的技術性基礎設施,促進金融市場的運作及與全球交收及結 算系統接軌。
(f) 採取措施協助提高國際及本港金融市場的信心。
(g) 香港各金融監管機構致力防止洗黑錢活動 及市場失當行為
市場失當行為是指:
(a) 內幕交易;
(b) 虛假交易;
(c) 操控價格;
(d) 披露關於受禁交易的資料;
(e) 披露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以誘使進行交易;或
(f) 操縱證券市場。
香港監管架構的目標
香港各金融監管機關的共同目標如下:
(a) 透過確保實施必要的監管以維持適當的金融市場監督,協助維持香港作為 主要金融中心的地位。
(b) 致力透過維持可接納的國際金融規例,實現此目標。
(c) 努力使市場不但方便使用者使用、開放及易進入,而且公平及有效。
(d) 在權力範圍內,致力確保金融監管的法律制度得以明確、完善及公平執行 (例如,在草擬《證券及期貨條例》時,便是以此為目標)。
(e) 鼓勵建立穩健的技術性基礎設施,促進金融市場的運作及與全球交收及結 算系統接軌。
(f) 採取措施協助提高國際及本港金融市場的信心。
(g) 香港各金融監管機構致力防止洗黑錢活動 及市場失當行為
市場失當行為是指:
(a) 內幕交易;
(b) 虛假交易;
(c) 操控價格;
(d) 披露關於受禁交易的資料;
(e) 披露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以誘使進行交易;或
(f) 操縱證券市場。
監管的理念及制度有時“以評審結果為本”,有時“以披露為本”,以下那些制度理念是關於評審結果的?
I. 不受歡迎參與者及不受歡迎發售會被篩選出。
II. 本地監管機構的規管及評審標準較外地嚴格得多。
III. 在確保股份發售的公平均勢時,須確保發起人與投資之間,及投資公眾風險與回報之間的平等。
IV. 該制度關注於最高披露限制及提供有關公開發售的資料。
以評審結果為本的監管方式是以篩選出不受歡迎參與者及不受歡迎的發售為目標。因此,在受這種監管方式規限的市場中,按制度投資者將無法自由地投資 於可能由不受歡迎人士發起的所謂不受歡迎發售。美國“藍天” 法通常包括以評審結果為本的監管方式。根據“ 藍天” 法,如證券發售未能確保發起人與投資者之 間存在公平均勢,或未能確保投資大眾擁有風險與回報之間的公平均勢,則該證券發售或不獲註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上市規則》”)亦因為以相同目標而設,故同樣被稱為以評審結果為本。
然而,《上市規則》主要屬披露制度。
以評審結果為本的監管方式是以篩選出不受歡迎參與者及不受歡迎的發售為目標。因此,在受這種監管方式規限的市場中,按制度投資者將無法自由地投資 於可能由不受歡迎人士發起的所謂不受歡迎發售。美國“藍天” 法通常包括以評審結果為本的監管方式。根據“ 藍天” 法,如證券發售未能確保發起人與投資者之 間存在公平均勢,或未能確保投資大眾擁有風險與回報之間的公平均勢,則該證券發售或不獲註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上市規則》”)亦因為以相同目標而設,故同樣被稱為以評審結果為本。
然而,《上市規則》主要屬披露制度。
就證監會有關委員會的職能描述是正確的?
I. 股份登記機構紀律委員會初步聆訊及確定股份登記機構有關的紀律事項。
II. 產品諮詢委員會核准單位信託、互惠基金。
III. 諮詢委員會負責就有關證監會目標及職能的政策事宜向證監會提供意見,並有執行權力。
IV. 投資者教育諮詢委員會就設定投資者教育目標向證監會提供意見或支援。
證監會成立了各種監管委員會,並授予其部分職能,例如:
(a) 收購及合併委員會 -負責執行《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購回守則》。實際 上,該守則主要由證監會的收購執行人員及投資產品部員工進行管理。
(b) 收購上訴委員會 -因應受委屈的一方提出的要求,覆核收購及合併委員會 的紀律裁決,目的只在於裁定由該委員會施加的任何制裁是否不公平或過 分嚴苛。
(c) 產品諮詢委員會-於 2010 年 8 月成立以取代舊有的單位信託委員會及與投資有關的人壽保險計劃及集資退休基金委員會。產品諮詢委員會就有關 《證監會有關單位信託及互惠基金、與投資有關的人壽保險計劃及非上 市結構性投資產品的手冊》、《證監會強積金產品守則》及《集資退休基金 守則》的事宜,包括整體市場環境、行業常規及創新產品特點等提供意見。
(d) 投資者教育諮詢委員會 -就證監會制定投資者教育工作的目標,向證監會 提供意見及支援。
(e) 學術評審諮詢委員會-審批業內課程及考試以達到勝任能力的要求,並就 持續專業培訓規定認可培訓課程供應商。
(f) 股份登記機構紀律委員會 -就涉及股份登記機構的紀律事宜進行初步聆訊 和裁決。
證監會成立了各種監管委員會,並授予其部分職能,例如:
(a) 收購及合併委員會 -負責執行《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購回守則》。實際 上,該守則主要由證監會的收購執行人員及投資產品部員工進行管理。
(b) 收購上訴委員會 -因應受委屈的一方提出的要求,覆核收購及合併委員會 的紀律裁決,目的只在於裁定由該委員會施加的任何制裁是否不公平或過 分嚴苛。
(c) 產品諮詢委員會-於 2010 年 8 月成立以取代舊有的單位信託委員會及與投資有關的人壽保險計劃及集資退休基金委員會。產品諮詢委員會就有關 《證監會有關單位信託及互惠基金、與投資有關的人壽保險計劃及非上 市結構性投資產品的手冊》、《證監會強積金產品守則》及《集資退休基金 守則》的事宜,包括整體市場環境、行業常規及創新產品特點等提供意見。
(d) 投資者教育諮詢委員會 -就證監會制定投資者教育工作的目標,向證監會 提供意見及支援。
(e) 學術評審諮詢委員會-審批業內課程及考試以達到勝任能力的要求,並就 持續專業培訓規定認可培訓課程供應商。
(f) 股份登記機構紀律委員會 -就涉及股份登記機構的紀律事宜進行初步聆訊 和裁決。
於《證券及期貨條例》下,以下哪些情況可就豁除某等受規管活動而毋須獲發牌?
I. 進行完全附帶於其專業的第4、第5、第6及第9類受規管活動的專業會計師、律師及法律顧問。
II. 僅為第1類受規管活動而進行第4、第6、第9類活動,並獲發牌進行第1類活動的人士。
III. 僅為第9類受規管活動而進行第1及第2類活動,並獲發牌進行第9類活動的人士。
IV. 僅為其全資附屬公司而進行第2類受規管活動的公司。
豁除某等受規管活動
某些人士的部分活動可能符合《證券及期貨條例》附表 5 第 1 部中所列受規管活動的描述,但卻被該附表第 2 部所載受規管活動的釋義豁除在外,因此從事這類活動的那些人士無須申領牌照。那些人士及活動包括:
(a) 專業會計師、律師及大律師完全因其專業身份而附帶進行第 4、5、6 及 9 類受規管活動
(b) 信託公司完全因其履行受託人職責而附帶進行第 4、5、6 及 9 類受規管活動;
(c) 獲發牌或註冊從事第 9 類受規管活動的人士純粹為從事第 9 類受規管活動而進行第 1、2、4 及 5 類受規管活動;及
(d) 純粹為其全資附屬公司、持有其所有已發行股份的控股公司,或該控股公 司的其他全資附屬公司而從事第 4、5、6 及 9 類受規管活動的法團。
上述活動及從事上述活動的人士僅為部分無須受發牌要求規限的活動及人士。
概要
豁除某等受規管活動
某些人士的部分活動可能符合《證券及期貨條例》附表 5 第 1 部中所列受規管活動的描述,但卻被該附表第 2 部所載受規管活動的釋義豁除在外,因此從事這類活動的那些人士無須申領牌照。那些人士及活動包括:
(a) 專業會計師、律師及大律師完全因其專業身份而附帶進行第 4、5、6 及 9 類受規管活動
(b) 信託公司完全因其履行受託人職責而附帶進行第 4、5、6 及 9 類受規管活動;
(c) 獲發牌或註冊從事第 9 類受規管活動的人士純粹為從事第 9 類受規管活動而進行第 1、2、4 及 5 類受規管活動;及
(d) 純粹為其全資附屬公司、持有其所有已發行股份的控股公司,或該控股公 司的其他全資附屬公司而從事第 4、5、6 及 9 類受規管活動的法團。
上述活動及從事上述活動的人士僅為部分無須受發牌要求規限的活動及人士。
概要
甲公司計劃發行債權證,作為貸款證明的文件,以下哪些關於債權證的描述是正確的?
I. 發行公司可延期於到期付款日以後才派發利息。
II. 債權證可由發行人提供的資產作為抵押,也可無抵押。
III. 債權證持有人為公司的債權人,可按固定利率收取利息。
IV. 在債務公司拖欠債務或清盤時,有押債權證持有人對抵押享有優先權。
債權證是由公司發行並作為貸款證明的文件,除非另有指明,否則通常可予轉讓。債權證持有人為公司的債權人,可按固定利率收取利息。債權證可由發行 人提供的資產作為抵押,亦可無抵押。債權證可在固定期間內贖回或不可贖回。 在分派股息前,債權證持有人將先於股東收取利息。如為可贖回債權證,不論 公司獲利與否,公司須於到期日支付利息及贖回債權證。在公司清盤時,債權 證持有人有權在向股東作出分派前獲償還貸款。
有抵押及無抵押債權證
債 權 證 可 以 無 抵 押,亦 可 以 公 司 部 分 或 所 有 特 定 資 產 的 固 定 或 浮 動 押 記 作 抵押。無抵押債權證持有人為無抵押債權人;在債務公司拖欠債務或清盤時,有抵押債權證持有人對抵押享有優先權。
債權證是由公司發行並作為貸款證明的文件,除非另有指明,否則通常可予轉讓。債權證持有人為公司的債權人,可按固定利率收取利息。債權證可由發行 人提供的資產作為抵押,亦可無抵押。債權證可在固定期間內贖回或不可贖回。 在分派股息前,債權證持有人將先於股東收取利息。如為可贖回債權證,不論 公司獲利與否,公司須於到期日支付利息及贖回債權證。在公司清盤時,債權 證持有人有權在向股東作出分派前獲償還貸款。
有抵押及無抵押債權證
債 權 證 可 以 無 抵 押,亦 可 以 公 司 部 分 或 所 有 特 定 資 產 的 固 定 或 浮 動 押 記 作 抵押。無抵押債權證持有人為無抵押債權人;在債務公司拖欠債務或清盤時,有抵押債權證持有人對抵押享有優先權。
某持牌法團正進行年度審計報表,該法團核數師須確認:
I. 是否已遵守《證券及期貨(客戶款項)規則》及《證券及期貨(客戶證券)規則》
II. 損益帳及資產負債表是否「真實而中肯」。
III. 是否有足夠的風險管理制度。
IV. 是否有完善的內部監控制度。
總括而言,核數師須確認根據他的意見:
(a) 損益表及資產負債表是否“真實而中肯地反映”有關狀況;
(b) 《財政資源規則》中各報表是否按照紀錄正確地編製而成,並指出任何不 正確之處的詳情(只適用於持牌法團);
(c) 該法團是否看來已在有關年度內違反《財政資源規則》(只適用於持牌法 團)。
(d) 在適用的情況下,在有關年度內是否:
(i) 已根據《備存紀錄規則》的相關條文備存紀錄,且財務報表已反映該等 紀錄;及
(ii) 已遵從指明的《客戶款項規則》及《客戶證券規則》的條文,並已備有 監控系統以確保遵從該等規則;及
核數師可呈交兩份報告,一份載有“一般”、“真實而中肯”的意見,另一份則關於所有其他事項。真實而中肯的報告篇幅較短,倘不適合出具整份報告,真實而 中肯的報告足以作廣泛傳閱。
如核數師無法確認遵從《客戶證券規則》及《客戶款項規則》的條文,或察覺
有違反《財政資源規則》的情況,須向證監會報告。這是核數師可能須根據《證 券及期貨條例》第 157 條呈交的任何特別報告以外的申報
總括而言,核數師須確認根據他的意見:
(a) 損益表及資產負債表是否“真實而中肯地反映”有關狀況;
(b) 《財政資源規則》中各報表是否按照紀錄正確地編製而成,並指出任何不 正確之處的詳情(只適用於持牌法團);
(c) 該法團是否看來已在有關年度內違反《財政資源規則》(只適用於持牌法 團)。
(d) 在適用的情況下,在有關年度內是否:
(i) 已根據《備存紀錄規則》的相關條文備存紀錄,且財務報表已反映該等 紀錄;及
(ii) 已遵從指明的《客戶款項規則》及《客戶證券規則》的條文,並已備有 監控系統以確保遵從該等規則;及
核數師可呈交兩份報告,一份載有“一般”、“真實而中肯”的意見,另一份則關於所有其他事項。真實而中肯的報告篇幅較短,倘不適合出具整份報告,真實而 中肯的報告足以作廣泛傳閱。
如核數師無法確認遵從《客戶證券規則》及《客戶款項規則》的條文,或察覺
有違反《財政資源規則》的情況,須向證監會報告。這是核數師可能須根據《證 券及期貨條例》第 157 條呈交的任何特別報告以外的申報
一名持牌法團經理向客戶闡述互聯網交易平台,根據《互聯網監管指引》的內容,他應注意那些事項?
I. 客戶須承擔在互聯網交易所面對的所有風險。
II. 應向客戶強調互聯網交易的各項風險,包括在傳輸數據時,可能會出現時差,及買賣盤未必能夠以互聯網上所示價格執行。
III. 客戶與中介人之間必須採取統一的通訊方式,至少須以互聯網傳送所有的交易指示。
IV. 應向客戶詳細說明核證技術的各項程序。
有關客戶協議的所有規定均適用於互聯網交易,且訂立了其他條文以涵蓋使用互聯網的特別之處。例如:
(a) 客戶協議內應載有披露事宜,突顯出互聯網交易的相關風險,例如在傳輸 數據時可能會出現時差,及客戶交易指示的執行價格可能異於互聯網上所 顯示的價格等;
(b) 使用互聯網交易應先得到客戶的同意;及
(c) 向客戶傳達將使用的核證科技程序的詳情。
有關客戶協議的所有規定均適用於互聯網交易,且訂立了其他條文以涵蓋使用互聯網的特別之處。例如:
(a) 客戶協議內應載有披露事宜,突顯出互聯網交易的相關風險,例如在傳輸 數據時可能會出現時差,及客戶交易指示的執行價格可能異於互聯網上所 顯示的價格等;
(b) 使用互聯網交易應先得到客戶的同意;及
(c) 向客戶傳達將使用的核證科技程序的詳情。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附表5的釋義,哪些活動需向證監會申請第4類或第5類牌照?
I. 發出分析報告,而目的是使收件人進行地產投資項目。
II. 就證券或期貨合約提供意見,而目的是使收件人取得或處置證券或訂立期貨合約。
III. 向集團內公司提供意見或發出分析或報告。
IV. 已獲發牌進行第9類受規活動的資產經理,而有關建議附帶於其資產管理活動。
就證券及期貨合約提供意見 (第 4 類及第 5 類受規管活動)
證券及期貨條例》附表 5 界定兩種活動為構成就證券或期貨合約提供意見,這兩種活動為:
(a) 提供意見;或
(b) 發出分析或報告,而目的是為利便受眾就取得或處置證券或訂立期貨合約 作出決定。
就證券及期貨合約提供意見 (第 4 類及第 5 類受規管活動)
證券及期貨條例》附表 5 界定兩種活動為構成就證券或期貨合約提供意見,這兩種活動為:
(a) 提供意見;或
(b) 發出分析或報告,而目的是為利便受眾就取得或處置證券或訂立期貨合約 作出決定。
證監會被賦予權力,對持牌法團進行干預,其目的是甚麼?
I. 以維護大股東的權益為依歸。
II. 當持牌法團出現違反《證券及期貨條例》的條文時運用。
III. 保障持牌法團的投資者及上市公司的少數股東的利益。
IV. 在涉及公眾投資者及公眾利益時可運用。
授予證監會權力,可干預持牌法團經營業務的方式。這些權力:
(a) 可保障持牌法團的投資者及上市法團的少數股東的利益,並保障與該等法 團有業務往來的人士及其他債權人的利益;
(b) 在符合投資大眾或公眾利益時可運用;及
(c) 在持牌法團出現下列情況時運用:
(i) 顯示其不符合適當人選標準;
(ii) 違反指明的《證券及期貨條例》條文;或
(iii) 其牌照已被暫時吊銷或撤銷。
授予證監會權力,可干預持牌法團經營業務的方式。這些權力:
(a) 可保障持牌法團的投資者及上市法團的少數股東的利益,並保障與該等法 團有業務往來的人士及其他債權人的利益;
(b) 在符合投資大眾或公眾利益時可運用;及
(c) 在持牌法團出現下列情況時運用:
(i) 顯示其不符合適當人選標準;
(ii) 違反指明的《證券及期貨條例》條文;或
(iii) 其牌照已被暫時吊銷或撤銷。
針對市場失當行為案件,
I. 證監會如認為已觸犯刑事罪行,便會將事實提交律政司司長,決定是否循刑事檢控。
II. 證監會有權循簡易程序就輕微案件在裁判法院提出檢控。
III. 證監會如認為民事法制度適用,會將事實提交財政司司長。
IV. 如循刑事檢控程序,將會引用「相對可能性」測試作取證標準。
檢 舉 市 場 失 當 行 為 的 兩 種 途 徑 的 區 別 主 要 在 於:各 個 案 所 需 的 證 據 及 舉 證 準則。刑事定罪需要較高的舉證準則:證明案件“無合理疑點” 。相反,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根據標準較低的民事準則“相對可能性” 作出裁定。因此,雙軌途徑容許視乎所指稱干犯的行為性質及證據是否充分,從而決定循民事途徑處理還 是進行刑事檢控。
證監會將會根據案件的調查結果,決定應循哪一條檢舉途徑。如證監會認為適宜循民事途徑處理案件,在取得律政司司長的同意後,則會在市場失當行為審 裁處提起研訊程序,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將就指稱干犯的市場失當行為進行研 訊程序所產生的問題或事宜作出裁決。然而,如證監會認為適合循刑事途徑處 理,則會將有關實情轉告律政司司長,由律政司司長決定應否在法院提出刑事檢控。律政司司長將按照律政司的檢控政策,視乎證據是否充分,並基於公眾 利益而決定是否檢控。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388 條,證監會亦有權循簡易程序在裁判法院檢控較輕的罪行,但律政司司長的檢控權力凌駕於證監會之上。
市場失當行為是指:
(a) 內幕交易;
(b) 虛假交易;
(c) 操控價格;
(d) 披露關於受禁交易的資料;
(e) 披露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以誘使進行交易;或
(f) 操縱證券市場。
檢 舉 市 場 失 當 行 為 的 兩 種 途 徑 的 區 別 主 要 在 於:各 個 案 所 需 的 證 據 及 舉 證 準則。刑事定罪需要較高的舉證準則:證明案件“無合理疑點” 。相反,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根據標準較低的民事準則“相對可能性” 作出裁定。因此,雙軌途徑容許視乎所指稱干犯的行為性質及證據是否充分,從而決定循民事途徑處理還 是進行刑事檢控。
證監會將會根據案件的調查結果,決定應循哪一條檢舉途徑。如證監會認為適宜循民事途徑處理案件,在取得律政司司長的同意後,則會在市場失當行為審 裁處提起研訊程序,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將就指稱干犯的市場失當行為進行研 訊程序所產生的問題或事宜作出裁決。然而,如證監會認為適合循刑事途徑處 理,則會將有關實情轉告律政司司長,由律政司司長決定應否在法院提出刑事檢控。律政司司長將按照律政司的檢控政策,視乎證據是否充分,並基於公眾 利益而決定是否檢控。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388 條,證監會亦有權循簡易程序在裁判法院檢控較輕的罪行,但律政司司長的檢控權力凌駕於證監會之上。
市場失當行為是指:
(a) 內幕交易;
(b) 虛假交易;
(c) 操控價格;
(d) 披露關於受禁交易的資料;
(e) 披露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以誘使進行交易;或
(f) 操縱證券市場。
以下有關 《證券及期貨條例》載有的豁免情況,哪項是正確的?
I. 由若干持牌法團發出的廣告。
II. 就證券或就集體投資計劃的權益而作出的廣告,而該等證券或權益只擬轉讓予專業投資者。
III. 在日常業務過程中刊登該等廣告的報章或其他出版物的賣方或出版商。
IV. 發出該等受禁材料的通訊機構、或直播廣播業者不獲豁免承擔責任。
《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103 條載有多項豁免情況,允許發出某些文件及特別組織作出的行為,包括:
(a)符合《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的招股章程。
(b)與在認可證券市場上買賣的證券有關的上市文件及若干其他建議發售文件。
(c)由若干持牌法團發出的廣告。
(d)就證券或就集體投資計劃的權益而作出的廣告,而該等證券或權益只擬轉讓予專業投資者。
(e)在日常業務過程中刊登該等廣告的報章或其他出版物的賣方或出版商。
(f)發出該等受禁材料的通訊機構、或直播廣播業者獲豁免承擔責任。
《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103 條載有多項豁免情況,允許發出某些文件及特別組織作出的行為,包括:
(a)符合《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的招股章程。
(b)與在認可證券市場上買賣的證券有關的上市文件及若干其他建議發售文件。
(c)由若干持牌法團發出的廣告。
(d)就證券或就集體投資計劃的權益而作出的廣告,而該等證券或權益只擬轉讓予專業投資者。
(e)在日常業務過程中刊登該等廣告的報章或其他出版物的賣方或出版商。
(f)發出該等受禁材料的通訊機構、或直播廣播業者獲豁免承擔責任。
以下有關受託的活動說明,哪項是正確的?
I. 是《證券及期貨條例》下的“ 受規管活動”。
II. 不受證監會的規管制度所限。
III. 無須獲證監會發牌或註冊。
IV. 將不按照一般的信託法履行其職責。
由於受託人/ 保管人的活動並非《證券及期貨條例》下的“ 受規管活動”, 因此 他們不受證監會的規管制度所限,無須獲證監會發牌或註冊。
然而,證監會對受託人/保管人的使用者施加規定,以行使規管的權力, 例如認可集體投資計劃:集體投資計劃要得到認可,必須有獲證監會接納的受託人/保管人。受託人將按照一般的信託法履行其職責。
由於受託人/ 保管人的活動並非《證券及期貨條例》下的“ 受規管活動”, 因此 他們不受證監會的規管制度所限,無須獲證監會發牌或註冊。
然而,證監會對受託人/保管人的使用者施加規定,以行使規管的權力, 例如認可集體投資計劃:集體投資計劃要得到認可,必須有獲證監會接納的受託人/保管人。受託人將按照一般的信託法履行其職責。
以下有關受託人及管理公司獨立的條件,哪項是正確的?
I. 受託人及管理公司均為具規模的財務機構的附屬公司。
II. 受託人及管理公司均為對方的附屬公司。
III. 受託人及管理公司擁有相同的董事。
IV. 受託人及管理公司共同簽署承諾書, 聲明會獨立行事。
受託人/保管人及管理公司必須各自獨立。如兩者擁有相同的控股公司, 則會被視為達到獨立的規定,但須符合以下條件:
(a)受託人/ 保管人及管理公司均為具規模的財務機構的附屬公司。
(b)受託人/ 保管人及管理公司均非對方的附屬公司。
(c)受託人/ 保管人及管理公司並無相同的董事。
(d)受託人/ 保管人及管理公司共同簽署承諾書, 聲明會獨立行事。
受託人/保管人及管理公司必須各自獨立。如兩者擁有相同的控股公司, 則會被視為達到獨立的規定,但須符合以下條件:
(a)受託人/ 保管人及管理公司均為具規模的財務機構的附屬公司。
(b)受託人/ 保管人及管理公司均非對方的附屬公司。
(c)受託人/ 保管人及管理公司並無相同的董事。
(d)受託人/ 保管人及管理公司共同簽署承諾書, 聲明會獨立行事。
以下有關認購期權的說明,哪項是正確的?
I. 聯交所買賣的股票期權。
II. 給予期權持有者權利,可在指定日期或之前任何時間按指定價格購買指定股票的固定數量股份。
III. 給予持有人權利,可在指定日期或之前任何時間按指定價格出售指定股票的固定數量股份。
IV. 是歐式期權。
認購期權是一份合約,給予期權持有者權利,可在指定日期或之前任何時間按指定價格購買指定股票的固定數量股份。
以上是所謂的美式期權,因為這些期權可在有效期間內的任何時間行使, 而歐式期權僅能在到期日行使。
認購期權是一份合約,給予期權持有者權利,可在指定日期或之前任何時間按指定價格購買指定股票的固定數量股份。
以上是所謂的美式期權,因為這些期權可在有效期間內的任何時間行使, 而歐式期權僅能在到期日行使。
以下有關期交所參與者的類別,哪項是正確的?
I. 交易員。
II. 董事會。
III. 期貨交易商。
IV. 商戶交易商。
該等期交所參與者的類別載於《 期交所規則》第 312 條,分類如下︰
I. 期交所參與者。
II. 經紀。
III. 期貨交易商。
IV. 商戶交易商。
該等期交所參與者的類別載於《 期交所規則》第 312 條,分類如下︰
I. 期交所參與者。
II. 經紀。
III. 期貨交易商。
IV. 商戶交易商。
以下有關獨立性的因素,哪項是正確的?
I. 持有佔上市發行人已發行股份數目超過 2%。
II. 於上市發行人、其控股公司或其各自附屬公司的任何主要業務活動中有重大利益。
III. 出任董事會成員之目的,在於自身利益。
IV. 在財政上倚賴上市發行人、其控股公司或其各自的任何附屬公司又或上市發行人的核心關連人士。
該等因素載述 於《 主板上市規則 》:
(a)持有佔上市發行人已發行股份數目超過 1%。
(b)為當時正或曾於被建議委任前的一年內,向(i) 上市發行人、其控股公司或其各自的任何附屬公司或核心關連人士等,或(ii) 上市發行人之控股股東或其緊密聯繫人提供服務之專業顧問的董事、合夥人或主事人;
(c)於上市發行人、其控股公司或其各自附屬公司的任何主要業務活動中有重大利益
;又或涉及與上市發行人、其控股公司或其各自附屬公司之間或與上市發行人任何核心關連人士之間的重大商業交易。
(d)出任董事會成員之目的,在於保障某個實體,而該實體的利益有別於整體股東的利益。
(e)當時或被建議委任為獨立非執行董事日期之前兩年內,曾與上市發行人的董事、最高行政人員或主要股東有關連。
(f)在財政上倚賴上市發行人、其控股公司或其各自的任何附屬公司又或上市發行人的核心關連人士。
該等因素載述 於《 主板上市規則 》:
(a)持有佔上市發行人已發行股份數目超過 1%。
(b)為當時正或曾於被建議委任前的一年內,向(i) 上市發行人、其控股公司或其各自的任何附屬公司或核心關連人士等,或(ii) 上市發行人之控股股東或其緊密聯繫人提供服務之專業顧問的董事、合夥人或主事人;
(c)於上市發行人、其控股公司或其各自附屬公司的任何主要業務活動中有重大利益
;又或涉及與上市發行人、其控股公司或其各自附屬公司之間或與上市發行人任何核心關連人士之間的重大商業交易。
(d)出任董事會成員之目的,在於保障某個實體,而該實體的利益有別於整體股東的利益。
(e)當時或被建議委任為獨立非執行董事日期之前兩年內,曾與上市發行人的董事、最高行政人員或主要股東有關連。
(f)在財政上倚賴上市發行人、其控股公司或其各自的任何附屬公司又或上市發行人的核心關連人士。
以下有關保薦人向聯交所的承諾,哪項是正確的?
I. 遵守適用於保薦人的《上市規則》條文。
II. 在聯交所上市科的任何調查或提出的查詢中與其合作。
III. 在新申請人的股份開始上市後,向聯交所呈交保薦人聲明。
IV. 有關其獨立性的資料有變時, 盡快向聯交所匯報。
每名保薦人必須向聯交所承諾:
(a)遵守適用於保薦人的《上市規則》條文。
(b)盡合理的謹慎,確保在上市申請過程中呈交予聯交所及證監會的所有資料均屬真實、完整及沒有誤導成分。
(c)在聯交所上市科、上市委員會(或創業版上市委員會)及╱或證監會進行
的任何調查或提出的查詢中與其合作。
(d)在新申請人的股份開始上市前,向聯交所呈交保薦人聲。
(e)就隨後發覺提供任何不符合《上市規則》或其他適用法律或監管規定的重要資料, 及包括有關其獨立性的資料有變時, 盡快向聯交所匯報。
每名保薦人必須向聯交所承諾:
(a)遵守適用於保薦人的《上市規則》條文。
(b)盡合理的謹慎,確保在上市申請過程中呈交予聯交所及證監會的所有資料均屬真實、完整及沒有誤導成分。
(c)在聯交所上市科、上市委員會(或創業版上市委員會)及╱或證監會進行
的任何調查或提出的查詢中與其合作。
(d)在新申請人的股份開始上市前,向聯交所呈交保薦人聲。
(e)就隨後發覺提供任何不符合《上市規則》或其他適用法律或監管規定的重要資料, 及包括有關其獨立性的資料有變時, 盡快向聯交所匯報。
以下有關《個人資料條例》的說明,哪項是正確的?
I. 旨在個人資料方面保障個人私隱。
II. “ 個人資料” 指任何直接或間接與一名過世的個人有關的資料。
III. 適用於任何資料使用者,即任何單獨或共同,或聯同其他人士控制個人資料的收集、 持有、處理或使用的人士。
IV. 資料使用者須遵守 5項保障資料原則。
《個人資料( 私隱)條例》( “《私隱條例》”)旨在個人資料方面保障個人私隱。
(a)“ 個人資料” 指任何直接或間接與一名在世的個人有關的資料,而該等資料可切實用以直接或間接地確定有關人士的身份(並且其存在形式令查閱及處理均是切實可行的)。
(b)本條例適用於任何資料使用者,即任何單獨或共同,或聯同其他人士控制個人資料的收集、 持有、處理或使用的人士。
(c)資料使用者須遵守 6 項保障資料原則 。
(d)個人資料私隱專員是獨立公職人員,獲委任執行《私隱條例》及促進遵行
《私隱條例》。
《個人資料( 私隱)條例》( “《私隱條例》”)旨在個人資料方面保障個人私隱。
(a)“ 個人資料” 指任何直接或間接與一名在世的個人有關的資料,而該等資料可切實用以直接或間接地確定有關人士的身份(並且其存在形式令查閱及處理均是切實可行的)。
(b)本條例適用於任何資料使用者,即任何單獨或共同,或聯同其他人士控制個人資料的收集、 持有、處理或使用的人士。
(c)資料使用者須遵守 6 項保障資料原則 。
(d)個人資料私隱專員是獨立公職人員,獲委任執行《私隱條例》及促進遵行
《私隱條例》。
以下有關投保的說明,哪項是正確的?
I. 持牌法團不須投購保險方能獲證監會發牌。
II. 《保險規則》適用於非聯交所或期交所參與者的持牌法團。
III. 受保的風險範圍指持牌法團的客戶資產因欺詐或盜竊等原因而蒙受損失的風險。
IV. 證券交易的投保額為2,000 萬港元。
持牌法團須投購保險,方能獲證監會發牌。除了受發牌條件所規限不得持有客戶資產,以及並非聯交所或期交所參與者的持牌法團不適用外,《保險規則》適用於其他所有持牌法團。受保的風險範圍指持牌法團的客戶資產因欺詐或盜竊等原因而蒙受損失的風險。 《保險規則》附表 2 指明各類受規管活動的投保額。例如:證券交易、期貨合約交易及提供證券保證金融資的投保額各為 1,500 萬港元。
持牌法團須投購保險,方能獲證監會發牌。除了受發牌條件所規限不得持有客戶資產,以及並非聯交所或期交所參與者的持牌法團不適用外,《保險規則》適用於其他所有持牌法團。受保的風險範圍指持牌法團的客戶資產因欺詐或盜竊等原因而蒙受損失的風險。 《保險規則》附表 2 指明各類受規管活動的投保額。例如:證券交易、期貨合約交易及提供證券保證金融資的投保額各為 1,500 萬港元。
以下有關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的說明,哪項是正確的?
I. 不負責證券交收服務。
II. 香港交易所的全資附屬公司。
III. 為聯交所的“ 現貨業務” 的結算所。
IV. 負責聯交所的期權業務的結算工作。
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 “ 中央結算公司”)- 香港交易所的全資附屬公司, 為聯交所的“ 現貨業務” 的結算所,並負責證券交收服務。
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 “ 中央結算公司”)- 香港交易所的全資附屬公司, 為聯交所的“ 現貨業務” 的結算所,並負責證券交收服務。
以下有關兩份守則的說明,哪項是正確的?
I. 為《 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回購守則》。
II. 在進行有關收購、合併及股份回購的事宜時, 不必遵守兩份守則。
III. 證監會企業融資部執行董 事不負責兩份守則的日常執行工作。
IV. 屬於自律守則。
證監會經諮詢收購及合併委員會( “ 委員會”) 的意見後, 發出《 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回購守則》( “ 兩份守則”)。 有意使用香港證券市場的人,在進行有關收購、合併及股份回購的事宜時, 必須遵守兩份守則。 否則,他們可能無法使用這些市場的設施。 證監會企業融資部執行董事負責兩份守則的日常執行工作。儘管兩份守則屬於自律守則,香港法院仍接納對委員會作出的裁定進行司法覆核,即法院將監管有關程序以確保其公平運作,並符合自然公正原則。
證監會經諮詢收購及合併委員會( “ 委員會”) 的意見後, 發出《 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回購守則》( “ 兩份守則”)。 有意使用香港證券市場的人,在進行有關收購、合併及股份回購的事宜時, 必須遵守兩份守則。 否則,他們可能無法使用這些市場的設施。 證監會企業融資部執行董事負責兩份守則的日常執行工作。儘管兩份守則屬於自律守則,香港法院仍接納對委員會作出的裁定進行司法覆核,即法院將監管有關程序以確保其公平運作,並符合自然公正原則。
以下有關產品安排人的說明,哪項是正確的?
I. 發行人是特別目的投資公司時須就尋求認可的產品委任一名產品安排人。
II. 必須就第 1 類受規管活動獲發牌或註冊。
III. 發行人不可委任多於一名產品安排人。
IV. 不應獨立於任何受託人。
凡(i)發行人是特別目的投資公司, 或(ii) 發行人及任何保證人均非受金管局規管的銀行或獲證監會發牌的法團,非上市結構性投資產品的發行人須就尋求認可的產品委任一名產品安排人。
如要符合資格,產品安排人必須就第 1 類(證券交易) 受規管活動獲發牌或註冊,並且在發行認可非上市結構性投資產品時,沒有就其進行受規管活動的牌照或註冊而接受任何可能對其財政狀況、作為持牌或受規管實體的地位或進行其持牌或受規管活動的能力構成重大影響的紀律處分程序,及沒有因違反任何適用規則而被任何交易所、受規管市場或自律監管組織採取任何可能對其財政狀況、作為持牌或受規管實體的地位或進行其持牌或受規管活動的能力構成重大影響的行動。發行人可委任多於一名產品安排人,但必須指定其中一名產品安排人主要負責與證監會聯絡產產品安排人亦應獨立於任何受託人 /保管人或 任何主要產品對手。
凡(i)發行人是特別目的投資公司, 或(ii) 發行人及任何保證人均非受金管局規管的銀行或獲證監會發牌的法團,非上市結構性投資產品的發行人須就尋求認可的產品委任一名產品安排人。
如要符合資格,產品安排人必須就第 1 類(證券交易) 受規管活動獲發牌或註冊,並且在發行認可非上市結構性投資產品時,沒有就其進行受規管活動的牌照或註冊而接受任何可能對其財政狀況、作為持牌或受規管實體的地位或進行其持牌或受規管活動的能力構成重大影響的紀律處分程序,及沒有因違反任何適用規則而被任何交易所、受規管市場或自律監管組織採取任何可能對其財政狀況、作為持牌或受規管實體的地位或進行其持牌或受規管活動的能力構成重大影響的行動。發行人可委任多於一名產品安排人,但必須指定其中一名產品安排人主要負責與證監會聯絡產產品安排人亦應獨立於任何受託人 /保管人或 任何主要產品對手。
以下有關聯交所賣空活動的要點,哪項是正確的?
I. 無需就聯交所指定的證券進行賣空活動。
II. 交易所參與者於交易系統輸入買賣指示時,必須顯示該指示為賣空指。
III. 交易所參與者必須在賣空前,為交收訂立股票借貸安排。
IV. 賣空可以低於當時最佳沽盤價進行。
關於聯交所賣空活動的一般實用要點如下:
(a)僅可就聯交所指定的證券進行賣空活動, 而目前有大量有關證券。
(b)交易所參與者於交易系統輸入買賣指示時,必須顯示該指示為賣空指示。
(c)交易所參與者必須在賣空前,為交收訂立股票借貸安排。
(d)賣空不可以低於當時最佳沽盤價進行。
關於聯交所賣空活動的一般實用要點如下:
(a)僅可就聯交所指定的證券進行賣空活動, 而目前有大量有關證券。
(b)交易所參與者於交易系統輸入買賣指示時,必須顯示該指示為賣空指示。
(c)交易所參與者必須在賣空前,為交收訂立股票借貸安排。
(d)賣空不可以低於當時最佳沽盤價進行。
以下有關聯交所可施加的制裁,哪項是正確的?
I. 發出私下譴責。
II. 無法發出載有批評的公開聲明或作出公開指責。
III. 向證監會或其他監管機構申報違規行為。
IV. 無法要求採取補救行動。
聯交所可施加的制裁包括( 《主板上市規則》 第 2A.09 條):
(a)發出私下譴責。
(b)發出載有批評的公開聲明或作出公開指責。
(c)向證監會或其他監管機構申報違規行為。
(d)禁止專業顧問就上市科或上市委員會等規定的事宜代表上市發行人。
(e)要求採取補救行動。
聯交所可施加的制裁包括( 《主板上市規則》 第 2A.09 條):
(a)發出私下譴責。
(b)發出載有批評的公開聲明或作出公開指責。
(c)向證監會或其他監管機構申報違規行為。
(d)禁止專業顧問就上市科或上市委員會等規定的事宜代表上市發行人。
(e)要求採取補救行動。
以下有關洗錢的階段,哪項是正確的?
I. 存放。
II. 分層交易。
III. 集合交易。
IV. 整合。
《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指引》列舉了洗錢常見的 3 個階段:
(a)存放:第一階段是以實物方式處置來自非法活動的現金收益。
(b)分層交易:第二階段是透過多層的金融交易把不法收益抽離其來源,以隱藏款項的來源、掩飾審計線索和隱藏款項擁有人的身份。
(c)整合:最 後階段是營造假象使人以為犯罪得來的財富是從表面合法的來源所得, 使經清洗的收益回流到一般金融體系之內, 即收益已脫離其不法來源。
《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指引》列舉了洗錢常見的 3 個階段:
(a)存放:第一階段是以實物方式處置來自非法活動的現金收益。
(b)分層交易:第二階段是透過多層的金融交易把不法收益抽離其來源,以隱藏款項的來源、掩飾審計線索和隱藏款項擁有人的身份。
(c)整合:最 後階段是營造假象使人以為犯罪得來的財富是從表面合法的來源所得, 使經清洗的收益回流到一般金融體系之內, 即收益已脫離其不法來源。
以下有關獲准進行的賣空活動,哪項是正確的?
I. 秉誠行事的人,而他相信並有合理理由相信,他或他以代表身份代其行事的中介人具有上述轉讓證券的權利。
II. 在日常業務過程中買賣碎股的交易所參與者。
III. 出售期權合約的相關證券, 而該項合約是在認可證券市場買賣的。
IV.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訂立的規則而獲准的證券售賣。
以下是獲准進行賣空活動的賣方或賣空交易:
(a)秉誠行事的人,而他相信並有合理理由相信,他或他以代表身份代其行事的中介人具有上述轉讓證券的權利。
(b)在日常業務過程中買賣碎股的交易所參與者。
(c)出售期權合約的相關證券, 而該項合約是在認可證券市場買賣的。
(d)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397 條訂立的規則而獲准的證券售賣。
以下是獲准進行賣空活動的賣方或賣空交易:
(a)秉誠行事的人,而他相信並有合理理由相信,他或他以代表身份代其行事的中介人具有上述轉讓證券的權利。
(b)在日常業務過程中買賣碎股的交易所參與者。
(c)出售期權合約的相關證券, 而該項合約是在認可證券市場買賣的。
(d)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397 條訂立的規則而獲准的證券售賣。
以下有關向證監會發出通知的情況,哪項是正確的?
I. 任何影響其本身、 其大股東或其董事的無力償債情況。
II. 監管機構或其他專業或行業組織對其行使的任何紀律行動。
III. 本身業務系統或工具没出現任何重大問題。
IV. 客戶涉嫌嚴重地違反《證 券及期貨條例 》下的任何市場失當行為的條文。
《操守準則》規定,持牌人或註冊人須在發現以下情況後,立即向證監會作出匯報:
(持牌人或註冊人或其僱員或代理人)嚴重地違反或涉嫌嚴重地違反任何法例、證監會執行或發出的規則、規例及守則、或持牌人或註冊人所參與的交易所及結算所或適用於該持牌人或註冊人的其他機構的規則。
任何影響其本身、 其大股東或其董事的無力償債情況。
監管機構或其他專業或行業組織對其行使的任何紀律行動;本身業務系統或工具出現的任何重大問題。
其客戶涉嫌嚴重地違 反《證 券及期貨條例 》下的任何市場失當行為的條文。
有關方面就調解計劃的投訴作出裁定或達成和解。
《操守準則》規定,持牌人或註冊人須在發現以下情況後,立即向證監會作出匯報:
(持牌人或註冊人或其僱員或代理人)嚴重地違反或涉嫌嚴重地違反任何法例、證監會執行或發出的規則、規例及守則、或持牌人或註冊人所參與的交易所及結算所或適用於該持牌人或註冊人的其他機構的規則。
任何影響其本身、 其大股東或其董事的無力償債情況。
監管機構或其他專業或行業組織對其行使的任何紀律行動;本身業務系統或工具出現的任何重大問題。
其客戶涉嫌嚴重地違 反《證 券及期貨條例 》下的任何市場失當行為的條文。
有關方面就調解計劃的投訴作出裁定或達成和解。
以下有關《聯合國反恐條例》的規定,哪項是正確的?
I. 任何人士如向恐怖分子或與恐怖分子有聯繫者提供財產或金融服務即屬犯罪。
II. 為恐怖分子或與恐怖分子有聯繫者籌集財產或尋求金融服務不屬犯罪。
III. 容許將恐怖分子的財產凍結及充公。
IV. 要求知悉或懷疑財產屬於恐怖分子的人士,向獲授權人員作出披露。
應注意《聯合國反恐條例》的以下規定:
(a)任何人士如向恐怖分子或與恐怖分子有聯繫者提供財產或金融服務,或為恐怖分子或與恐怖分子有聯繫者籌集財產或尋求金融服務, 即屬犯罪。
(b)容許將恐怖分子的財產凍結及/或充公。
(c)要求知悉或懷疑財產屬於恐怖分子的人士,向獲授權人員作出披露,違者即屬犯罪。
應注意《聯合國反恐條例》的以下規定:
(a)任何人士如向恐怖分子或與恐怖分子有聯繫者提供財產或金融服務,或為恐怖分子或與恐怖分子有聯繫者籌集財產或尋求金融服務, 即屬犯罪。
(b)容許將恐怖分子的財產凍結及/或充公。
(c)要求知悉或懷疑財產屬於恐怖分子的人士,向獲授權人員作出披露,違者即屬犯罪。
以下有關期貨合約的說明,哪項是正確的?
I. 根據期貨市場的規則或慣例訂立的合約。
II. 由財政司司長訂明為期貨合約的權益、權利或財產。
III.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392 條由財政司司長訂明合約。
IV. 包括根據財政司司長訂明不視為期貨合約的權益、權利或財產。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附表 1 , 期貨合約指:
(a)根據期貨市場的規則或慣例訂立的合約,或該等合約的期權。
(b)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392 條由財政司司長訂明為期貨合約的權益、權利或財產。
(c)不包括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392 條由財政司司長訂明不視為期貨合約的權益、權利或財產。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附表 1 , 期貨合約指:
(a)根據期貨市場的規則或慣例訂立的合約,或該等合約的期權。
(b)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392 條由財政司司長訂明為期貨合約的權益、權利或財產。
(c)不包括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392 條由財政司司長訂明不視為期貨合約的權益、權利或財產。
以下有關僱員獲准進行交易的說明,哪項是正確的?
I. 僱員無需向高級管理層指出一切有關的帳戶。
II. 僱員為本身帳戶進行交易時須遵守的條件。
III. 應規定僱員須透過持牌人或註冊人或其聯繫公司進行交易。
IV. 由僱員帳戶及有關帳戶所進行的交易無需向高級管理層申報。
如僱員獲准進行交易或買賣,該項政策須列明以下事宜:
(a)僱員為本身帳戶進行交易時須遵守的條件。
(b)僱員應向高級管理層指出一切有關的帳戶,並就此作出匯 報。
(c)在一般情況下,應規定僱員須透過持牌人或註冊人或其聯繫公司進行交易。
(d)假如中介人的僱員獲准透過其他持牌人或註冊人在認可證券市場或期貨市場進行證券及/或期貨合約或其衍生工具的交易,則該持牌人或註冊 人( 主事人)及該等僱員應安排將交易確認及帳戶結單的複本提供予該持牌人或註冊人( 主事人) 的高級管理層。
(e)任何本節所述的交易,均應在有關持牌人或註冊人的紀錄內另行加以記錄及清楚識別。
(f)由僱員帳戶及有關帳戶所進行的交易應向高級管理層申報,並且由高級管理層進行密切監察。管理層人員應確保沒有失當行為,而且該等交易不會使其他客戶的權益受損。
(g)若無僱員的主事人的書面同意,持牌人或註冊人不得在知情的情況下, 把其他持牌人或註冊人的僱員作為客戶。
如僱員獲准進行交易或買賣,該項政策須列明以下事宜:
(a)僱員為本身帳戶進行交易時須遵守的條件。
(b)僱員應向高級管理層指出一切有關的帳戶,並就此作出匯 報。
(c)在一般情況下,應規定僱員須透過持牌人或註冊人或其聯繫公司進行交易。
(d)假如中介人的僱員獲准透過其他持牌人或註冊人在認可證券市場或期貨市場進行證券及/或期貨合約或其衍生工具的交易,則該持牌人或註冊 人( 主事人)及該等僱員應安排將交易確認及帳戶結單的複本提供予該持牌人或註冊人( 主事人) 的高級管理層。
(e)任何本節所述的交易,均應在有關持牌人或註冊人的紀錄內另行加以記錄及清楚識別。
(f)由僱員帳戶及有關帳戶所進行的交易應向高級管理層申報,並且由高級管理層進行密切監察。管理層人員應確保沒有失當行為,而且該等交易不會使其他客戶的權益受損。
(g)若無僱員的主事人的書面同意,持牌人或註冊人不得在知情的情況下, 把其他持牌人或註冊人的僱員作為客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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