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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s:
HKSI Paper 15 & 16 Chinese Free Tr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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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哪幾類是市場失當行為?
I. 內幕交易
II. 無理取鬧
III. 虛假交易
IV. 披露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以誘使進行交易
市場失當行為包括以下類別:
(a)內幕交易;
(b)披露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以誘使進行交易;
(c)操縱證券市場;
(d)虛假交易;
(e)操控價格;及
(f)披露關於受禁交易的資料。
市場失當行為包括以下類別:
(a)內幕交易;
(b)披露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以誘使進行交易;
(c)操縱證券市場;
(d)虛假交易;
(e)操控價格;及
(f)披露關於受禁交易的資料。
“董事、監事及高級經理” 一節應概述有關人士資料應包括哪些?
I. 全名、年齡、職位
II. 各自的履歷
III. 學術背景
IV. 現在或過去的 10 年在上市公司擔任的董事職務
全名、年齡、職位
各自的履歷
學術背景
現在或過去的 3 年在上市公司擔任的董事職務
全名、年齡、職位
各自的履歷
學術背景
現在或過去的 3 年在上市公司擔任的董事職務
哪像説明是不正確的?
I.《操守準則》規定不得在最後一名保薦人正式任命後少於兩個月內提交上市申請。
II.《上市規則》指出保薦人承擔相關工作最少須要兩個月。
III.《操守準則》指出保薦人承擔相關工作最少須要兩個月。
IV. 《上市規則》規定不得在最後一名保薦人正式任命後少於兩個月內提交上市申請。
《操守準則》指出保薦人承擔相關工作最少須要兩個月。
《上市規則》規定不得在最後一名保薦人正式任命後少於兩個月內提交上市申請。
《操守準則》指出保薦人承擔相關工作最少須要兩個月。
《上市規則》規定不得在最後一名保薦人正式任命後少於兩個月內提交上市申請。
以下哪項是保薦人對董事所審查的事項?
I. 參考董事參與上市申請人董事會會議的書面紀錄
II. 評估個別及全體董事的財務認知能力、企業管治經驗及一般的勝任能力。
III. 就全體及個別董事的經驗、資歷、勝任能力及誠信作出查詢。
IV. 確保董事的財務資料符合《上市規則》第八章所載的基本條件
保薦人需就全體及個別董事的經驗、資歷、勝任能力及誠信作出查詢。保薦人應參考董事參與上市申請人董事會會議的書面紀錄, 審閱董事的過往經驗及證明書,並審閱有關他們作為任何其他公司董事的表現的書面紀錄。保薦人應評估個別及全體董事的財務認知能力、企業管治經驗及一般的勝任能力。
保薦人需就全體及個別董事的經驗、資歷、勝任能力及誠信作出查詢。保薦人應參考董事參與上市申請人董事會會議的書面紀錄, 審閱董事的過往經驗及證明書,並審閱有關他們作為任何其他公司董事的表現的書面紀錄。保薦人應評估個別及全體董事的財務認知能力、企業管治經驗及一般的勝任能力。
以下哪項有關盡職審查計劃、重要性及問卷的使用的説明是正確的?
I. 該等問卷可作為公司發展的實用指南,以進行商業盡職審查。
II. 保薦人和法律顧問草擬問卷及清單,以協助進行盡職審查。
III. 為進行盡職審查及於上市文件作出披露,各方通常一開始會訂下重大性門檻,高於重大性門檻的交易或資產將予以考慮、審查和討論。
IV. 上市申請人所提供的答案可以口頭確認或文件的方式作出。
該等問卷可作為管理簡報的實用指南,以進行商業盡職審查。
保薦人和法律顧問草擬問卷及清單,以協助進行盡職審查。
為進行盡職審查及於上市文件作出披露,各方通常一開始會訂下重大性門檻,高於重大性門檻的交易或資產將予以考慮、審查和討論。
上市申請人所提供的答案可以口頭確認或文件的方式作出。
該等問卷可作為管理簡報的實用指南,以進行商業盡職審查。
保薦人和法律顧問草擬問卷及清單,以協助進行盡職審查。
為進行盡職審查及於上市文件作出披露,各方通常一開始會訂下重大性門檻,高於重大性門檻的交易或資產將予以考慮、審查和討論。
上市申請人所提供的答案可以口頭確認或文件的方式作出。
《操守準則》明白在某些情況下,交易小組的成員可能須同時參與由持牌法團或註冊機構執行的另一個保薦人職責的交易小組。此舉就監管目的而言是可以接受的,但是:
I. 須不影響他們妥善履行職責
II. 保薦人將繼續確保遵守其有關避免實際或潛在利益衝突的責任
III. 如主要人員監督超過一個交易小組,則各交易小組須確保由至少一名主要人員妥善監督
IV. 主要人員應確保他們之間建立適當的匯報途徑及溝通渠道
《操守準則》明白在某些情況下,交易小組的成員可能須同時參與由持牌法團或註冊機構執行的另一個保薦人職責的交易小組。此舉就監管目的而言是可以接受的,但是:
(a)須不影響他們妥善履行職責;
(b)如主要人員監督超過一個交易小組,則各交易小組須確保由至少一名主要人員妥善監督;及
保薦人將繼續確保遵守其有關避免實際或潛在利益衝突的責任
《操守準則》明白在某些情況下,交易小組的成員可能須同時參與由持牌法團或註冊機構執行的另一個保薦人職責的交易小組。此舉就監管目的而言是可以接受的,但是:
(a)須不影響他們妥善履行職責;
(b)如主要人員監督超過一個交易小組,則各交易小組須確保由至少一名主要人員妥善監督;及
保薦人將繼續確保遵守其有關避免實際或潛在利益衝突的責任
哪些是有關《企業融資顧問操守準則》?
I. 涵蓋保薦人的工作。該守則是測量保薦人是否適當人選的其中一個基準
II. 為企業融資顧問的操守列出規定和指引
III. 保薦人應注意企業融資的趨勢,并與投資者做出討論
IV. 規定保薦人維持有效的合規職能, 由專責合規主任掌管有關的工作,獨立於其他業務部門,並直接向高級管理層匯報
《企業融資顧問準則》為企業融資顧問的操守列出規定和指引,因此涵蓋保薦人的工作。該守則是測量保薦人是否適當人選的其中一個基準。因此,違反《企業融資顧問準則》將對保薦人是否適當人選有負面影響。
《企業融資顧問準則》規定保薦人維持有效的合規職能, 由專責合規主任掌管有關的工作,獨立於其他業務部門,並直接向高級管理層匯報。如需要,該職能可由高級管理層擔當。
《企業融資顧問準則》為企業融資顧問的操守列出規定和指引,因此涵蓋保薦人的工作。該守則是測量保薦人是否適當人選的其中一個基準。因此,違反《企業融資顧問準則》將對保薦人是否適當人選有負面影響。
《企業融資顧問準則》規定保薦人維持有效的合規職能, 由專責合規主任掌管有關的工作,獨立於其他業務部門,並直接向高級管理層匯報。如需要,該職能可由高級管理層擔當。
以下哪些情況適合以介紹方式上市?
I. 發行人的證券由該上市發行人以實物方式分派予其股東或另一上市發行人的股東
II. 控股公司成立後,發行證券以交換一名或多名保薦人
III. 尋求上市的證券已在另一家交易所上市
IV. 由創業板轉往主板上市
以下情況一般適合以介紹方式上市:
(a)尋求上市的證券已在另一家交易所上市;
(b)發行人的證券由該上市發行人以實物方式分派予其股東或另一上市發行人的股東;或
(c)控股公司成立後,發行證券以交換一名或多名上市發行人的證券。
以下情況一般適合以介紹方式上市:
(a)尋求上市的證券已在另一家交易所上市;
(b)發行人的證券由該上市發行人以實物方式分派予其股東或另一上市發行人的股東;或
(c)控股公司成立後,發行證券以交換一名或多名上市發行人的證券。
哪項是委任為保薦人需注意的事項?
I. 倘保薦人認為没有足夠時間完成所須的工作,便不應該接受該委任
II. 《上市規則》規定不得在最後一名保薦人正式任命後少於兩個月內提交上市申請
III. 上市申請人的預期時間表,以及所有其他相關情況,包括上市申 請人的規模和複雜性、進行盡職審查所須的時間,以及處理可能出現的任何問題
IV. 《操守準則》指出保薦人承擔相關工作最少須要三個月
《操守準則》指出保薦人承擔相關工作最少須要兩個月。《上市規則》規定不得在最後一名保薦人正式任命後少於兩個月內提交上市申請。因此,倘工作開始後委任多一名額外保薦人,兩個月的期間將由正式委任最後保薦人當日起重新計算。有關保薦人評估履行其職責進行必要工作所須時間的優先要求而定。這方面,保薦人應牢記上市申請人的預期時間表,以及所有其他相關情況,包括上市申 請人的規模和複雜性、進行盡職審查所須的時間,以及處理可能出現的任何問題。倘保薦人認為没有足夠時間完成所須的工作,便不應該接受該委任。當上市申請人堅持時間表所定的時間,較保薦人認為以適當標準完成工作所必要的時間為短,保薦人應考慮接受是否合適,或繼續履行保薦人的委任。
《操守準則》指出保薦人承擔相關工作最少須要兩個月。《上市規則》規定不得在最後一名保薦人正式任命後少於兩個月內提交上市申請。因此,倘工作開始後委任多一名額外保薦人,兩個月的期間將由正式委任最後保薦人當日起重新計算。有關保薦人評估履行其職責進行必要工作所須時間的優先要求而定。這方面,保薦人應牢記上市申請人的預期時間表,以及所有其他相關情況,包括上市申 請人的規模和複雜性、進行盡職審查所須的時間,以及處理可能出現的任何問題。倘保薦人認為没有足夠時間完成所須的工作,便不應該接受該委任。當上市申請人堅持時間表所定的時間,較保薦人認為以適當標準完成工作所必要的時間為短,保薦人應考慮接受是否合適,或繼續履行保薦人的委任。
高級管理層在接受任何任務前應制定的系統、監控措施和程序,至少應涵蓋下列哪些事項?
I. 管理及監督主要人員及交易小組的方式,包括確保他們的行事不會超出其權限
II. 於任務期間配置足夠的具備適當知識、技能和經驗的員工,以及確保有足夠的資源以進行運作
III. 匯報重大事項以供高級管理層或董事會作出決定
IV. 檢討主要人員及交易小組的表現
高級管理層在接受任何任務前應制定的系統、監控措施和程序,至少應涵蓋下列事項:
(a)盡職審查方面:
(i)如何制定適當的盡職審查計劃;
(ii)如何實施盡職審查工作, 包括如何識別、解釋及跟進尚未完成的步驟或
對計劃的偏離;及
(iii)如何審核盡職審查工作的水準及範圍;
(b)於任務期間配置足夠的具備適當知識、技能和經驗的員工;
(c)管理及監督主要人員及交易小組的方式,包括確保他們的行事不會超出其權限;
(d)檢討主要人員及交易小組的表現;及 匯報重大事項以供高級管理層或其指定的委員會作出決定。
高級管理層在接受任何任務前應制定的系統、監控措施和程序,至少應涵蓋下列事項:
(a)盡職審查方面:
(i)如何制定適當的盡職審查計劃;
(ii)如何實施盡職審查工作, 包括如何識別、解釋及跟進尚未完成的步驟或
對計劃的偏離;及
(iii)如何審核盡職審查工作的水準及範圍;
(b)於任務期間配置足夠的具備適當知識、技能和經驗的員工;
(c)管理及監督主要人員及交易小組的方式,包括確保他們的行事不會超出其權限;
(d)檢討主要人員及交易小組的表現;及 匯報重大事項以供高級管理層或其指定的委員會作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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