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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uestion 1 of 30
1. Question
李先生是一名證券公司的持牌代表,僅從事第1類受規管活動。他正在規劃其年度持續培訓(CPT)計劃。根據《持續培訓的指引》,以下哪些關於他計劃的陳述是正確的?
I. 他計劃參加一個由認可機構舉辦的關於最新反洗錢法規的兩小時線上研討會,這可計入其持續培訓時數。
II. 他每天花一小時閱讀財經新聞以了解市場動態,並打算將此計入其持續培訓時數。
III. 由於他只持有第1類受規管活動的牌照,他每年需要完成至少5個小時的持續培訓。
IV. 他參加了一個關於高級投資組合風險管理及監控策略的內部培訓,但由於該主題僅為對負責人員的要求,因此不能計入其持續培訓時數。Correct根據證監會的《持續培訓的指引》,持牌人應透過合資格的活動來維持其專業能力。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參加關於監管法規(如反洗錢條例)的研討會是公認的合資格持續培訓活動。 陳述 II 是不正確的,該指引明確指出,日常閱讀財經報刊不符合持續培訓的要求,因為它缺乏結構性和互動性。 陳述 III 是正確的,指引規定每位個人持牌人於每一公曆年,就其持有的每一類受規管活動須完成至少5個小時的持續培訓。 由於李先生僅持有第1類牌照,其年度最低要求確實是5小時。 陳述 IV 是不正確的,雖然風險管理是負責人員的重點培訓課題之一,但它對所有從業員均屬重要且相關的知識。 普通持牌代表參加此類培訓有助於其履行職責,因此該時數可以計算在內,並不存在僅適用於負責人員的限制。 因此,陳述 I 及 III 是正確的。
Incorrect根據證監會的《持續培訓的指引》,持牌人應透過合資格的活動來維持其專業能力。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參加關於監管法規(如反洗錢條例)的研討會是公認的合資格持續培訓活動。 陳述 II 是不正確的,該指引明確指出,日常閱讀財經報刊不符合持續培訓的要求,因為它缺乏結構性和互動性。 陳述 III 是正確的,指引規定每位個人持牌人於每一公曆年,就其持有的每一類受規管活動須完成至少5個小時的持續培訓。 由於李先生僅持有第1類牌照,其年度最低要求確實是5小時。 陳述 IV 是不正確的,雖然風險管理是負責人員的重點培訓課題之一,但它對所有從業員均屬重要且相關的知識。 普通持牌代表參加此類培訓有助於其履行職責,因此該時數可以計算在內,並不存在僅適用於負責人員的限制。 因此,陳述 I 及 III 是正確的。
- Question 2 of 30
2. Question
某家信貸評級機構在對一家上市公司進行評級的過程中,發現其一名非執行董事持有該上市公司的重大股權,而此事先前並未申報。根據《信貸評級機構操守準則》,該機構應採取的首要行動是什麼?
Correct根據《信貸評級機構操守準則》第 2 部,信貸評級機構的核心責任之一是管理和披露利益衝突,以維護其獨立性和評級過程的廉潔穩健。當發現可能影響其客觀性的實際或潛在利益衝突時,首要及最重要的行動是清晰且迅速地向公眾披露該衝突。這樣做可以確保市場參與者和評級使用者能夠充分了解可能影響評級的潛在偏見,從而自行評估評級的可靠性。正確的答案是,機構應清晰及迅速地向公眾披露此潛在的利益衝突。雖然其他選項可能是處理該情況的合理內部步驟,但它們並非《操守準則》規定的首要義務。要求董事出售股份是解決衝突根源的一種方法,但它並不能取代公開披露的責任。更換整個評級分析團隊是一項良好的內部控制措施,用以保障特定評級的公正性,但這同樣是次於向公眾披露的步驟。立即終止所有評級服務可能是一種過於激烈的反應,在許多情況下並非必要;《操守準則》允許在作出適當披露和實施控制措施的情況下管理利益衝突。.
Incorrect根據《信貸評級機構操守準則》第 2 部,信貸評級機構的核心責任之一是管理和披露利益衝突,以維護其獨立性和評級過程的廉潔穩健。當發現可能影響其客觀性的實際或潛在利益衝突時,首要及最重要的行動是清晰且迅速地向公眾披露該衝突。這樣做可以確保市場參與者和評級使用者能夠充分了解可能影響評級的潛在偏見,從而自行評估評級的可靠性。正確的答案是,機構應清晰及迅速地向公眾披露此潛在的利益衝突。雖然其他選項可能是處理該情況的合理內部步驟,但它們並非《操守準則》規定的首要義務。要求董事出售股份是解決衝突根源的一種方法,但它並不能取代公開披露的責任。更換整個評級分析團隊是一項良好的內部控制措施,用以保障特定評級的公正性,但這同樣是次於向公眾披露的步驟。立即終止所有評級服務可能是一種過於激烈的反應,在許多情況下並非必要;《操守準則》允許在作出適當披露和實施控制措施的情況下管理利益衝突。.
- Question 3 of 30
3. Question
王先生因繼承遺產,無意中獲得了一家從事第9類受規管活動的持牌法團「遠見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的大量股份,使其總持股量達到已發行股本的12%。一個月後,在整理其投資組合時,他才意識到自己已成為該法團的「大股東」。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以下哪些陳述正確描述了王先生的責任和限制?
I. 他必須向證監會申請核准,以繼續作為該持牌法團的大股東。
II. 他必須在察覺自己成為大股東後,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且無論如何須在3個營業日內提出申請。
III. 在獲得證監會的核准之前,他不得行使與其持股相關的任何投票權。
IV. 只要他已向證監會提交申請,他便可以立即行使其在該持牌法團的投票權。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31條,任何人在未經證監會事先核准的情況下,不得成為或繼續作為持牌法團的大股東。 然而,該條例也為無意中成為大股東的人士提供了免責辯護。 在此情況下,王先生必須在他察覺自己已成為大股東後,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且無論如何須在3個營業日內,向證監會申請核准。 此外,該條例明確規定,在收到證監會的核准表示其可繼續為持牌法團的大股東前,有關股東不得行使任何投票權。 這使得陳述 III 是正確的,而陳述 IV 則是錯誤的,因為提交申請本身並不足以賦予其投票權。 因此,陳述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
In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31條,任何人在未經證監會事先核准的情況下,不得成為或繼續作為持牌法團的大股東。 然而,該條例也為無意中成為大股東的人士提供了免責辯護。 在此情況下,王先生必須在他察覺自己已成為大股東後,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且無論如何須在3個營業日內,向證監會申請核准。 此外,該條例明確規定,在收到證監會的核准表示其可繼續為持牌法團的大股東前,有關股東不得行使任何投票權。 這使得陳述 III 是正確的,而陳述 IV 則是錯誤的,因為提交申請本身並不足以賦予其投票權。 因此,陳述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
- Question 4 of 30
4. Question
一家持牌法團的交易系統在一個交易日的高峰時段出現了嚴重的技術故障,導致所有客戶在數小時內無法執行任何交易。根據《證監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該法團的高級管理層在此情況下應承擔的首要責任是什麼?
Correct根據《操守準則》第12.5段,持牌人或註冊人必須向證監會匯報其業務系統或工具出現的任何重大問題。此外,一般原則9(第14段)明確指出,持牌人或註冊人的高級管理層應承擔首要責任,確保商號能夠維持適當的操守標準及遵守恰當的程序。在此情境中,交易系統的長時間中斷構成了一個重大的系統問題,因此,高級管理層的首要責任是確保此事已妥善並及時地向證監會匯報。雖然內部調查、補救措施及向客戶溝通都非常重要,但履行對主要監管機構的匯報責任是確保遵守監管規定的關鍵首要步驟。僅僅向董事會報告而忽略向證監會通報,是未能履行其監管責任。優先處理客戶補償或內部紀律處分,而延誤向監管機構匯報,同樣違反了《操守準則》的要求。.
Incorrect根據《操守準則》第12.5段,持牌人或註冊人必須向證監會匯報其業務系統或工具出現的任何重大問題。此外,一般原則9(第14段)明確指出,持牌人或註冊人的高級管理層應承擔首要責任,確保商號能夠維持適當的操守標準及遵守恰當的程序。在此情境中,交易系統的長時間中斷構成了一個重大的系統問題,因此,高級管理層的首要責任是確保此事已妥善並及時地向證監會匯報。雖然內部調查、補救措施及向客戶溝通都非常重要,但履行對主要監管機構的匯報責任是確保遵守監管規定的關鍵首要步驟。僅僅向董事會報告而忽略向證監會通報,是未能履行其監管責任。優先處理客戶補償或內部紀律處分,而延誤向監管機構匯報,同樣違反了《操守準則》的要求。.
- Question 5 of 30
5. Question
一家在香港營運的本地銀行,同時也是證監會下的註冊機構,因其在向零售客戶推銷複雜金融衍生工具時的內部監控和風險披露程序存在系統性缺失,正接受監管機構調查。在此情況下,哪個機構擁有對該銀行本身採取紀律處分行動,例如施加罰款或發出公開譴責的主要權力?
Correct根據香港的金融監管架構,正確答案是香港金融管理局。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是銀行體系的主要監管機構,負責監管《銀行業條例》下的認可機構(即銀行)。雖然有關銀行因進行證券相關業務而同時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的註冊機構,但金管局對該銀行作為一個機構的整體穩健性、內部監控及系統擁有首要的監管權力。因此,對於涉及全機構系統性缺失的監管失誤,即使與證券銷售有關,金管局仍是行使紀律處分權力的主要機構。證監會主要負責監管受規管活動的進行,並對從事這些活動的「有關人士」(即銀行的前線員工)具有紀律處分權,但對銀行本身的整體監管則由金管局主導。聯合財富情報組的職責是接收和分析關於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的可疑交易報告,並不具備對銀行銷售手法的監管或紀律處分權力。財經事務及庫務局是負責制定金融政策的政府決策局,而非前線的執法或監管機構。.
Incorrect根據香港的金融監管架構,正確答案是香港金融管理局。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是銀行體系的主要監管機構,負責監管《銀行業條例》下的認可機構(即銀行)。雖然有關銀行因進行證券相關業務而同時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的註冊機構,但金管局對該銀行作為一個機構的整體穩健性、內部監控及系統擁有首要的監管權力。因此,對於涉及全機構系統性缺失的監管失誤,即使與證券銷售有關,金管局仍是行使紀律處分權力的主要機構。證監會主要負責監管受規管活動的進行,並對從事這些活動的「有關人士」(即銀行的前線員工)具有紀律處分權,但對銀行本身的整體監管則由金管局主導。聯合財富情報組的職責是接收和分析關於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的可疑交易報告,並不具備對銀行銷售手法的監管或紀律處分權力。財經事務及庫務局是負責制定金融政策的政府決策局,而非前線的執法或監管機構。.
- Question 6 of 30
6. Question
根據香港的監管框架,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Market Misconduct Tribunal)的核心職能是什麼?
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MMT)是一個獨立的法定機構,其主要功能是就財政司司長或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提出的市場失當行為個案,進行民事性質的研訊。審裁處的目的是透過公開研訊,查明是否曾發生市場失當行為、識別干犯者的身份,並決定其所獲得的利潤或避免的損失。審裁處可以施加多種民事制裁,例如禁止某人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禁止在市場進行交易(「冷淡對待令」)以及交出所賺取的利潤等。正確的答案是,審裁處的主要功能是就指稱的市場失當行為個案進行研訊。 其他選項是不正確的。對涉嫌干犯市場失當行為的個人提出刑事檢控,是律政司的職責,而非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審裁處的程序是民事的。審批、暫時吊銷或撤銷中介人的牌照是證監會的紀律處分權力之一。而裁定和頒令向受害投資者支付賠償,通常是透過法院的民事訴訟程序處理,或由證監會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13條向原訟法庭申請補救令,而不是由審裁處直接裁決賠償金額。.
In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MMT)是一個獨立的法定機構,其主要功能是就財政司司長或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提出的市場失當行為個案,進行民事性質的研訊。審裁處的目的是透過公開研訊,查明是否曾發生市場失當行為、識別干犯者的身份,並決定其所獲得的利潤或避免的損失。審裁處可以施加多種民事制裁,例如禁止某人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禁止在市場進行交易(「冷淡對待令」)以及交出所賺取的利潤等。正確的答案是,審裁處的主要功能是就指稱的市場失當行為個案進行研訊。 其他選項是不正確的。對涉嫌干犯市場失當行為的個人提出刑事檢控,是律政司的職責,而非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審裁處的程序是民事的。審批、暫時吊銷或撤銷中介人的牌照是證監會的紀律處分權力之一。而裁定和頒令向受害投資者支付賠償,通常是透過法院的民事訴訟程序處理,或由證監會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13條向原訟法庭申請補救令,而不是由審裁處直接裁決賠償金額。.
- Question 7 of 30
7. Question
陳先生是一名持有第1類(證券交易)受規管活動牌照的持牌代表。為了履行其年度持續培訓(CPT)的要求,他記錄了以下數項活動。根據《持續培訓的指引》,下列哪一項最不可能被證監會接納為合資格的持續培訓活動?
Correct根據證監會的《持續培訓的指引》,持續培訓活動旨在透過有系統的學習來提升持牌人的專業能力、知識和道德標準。因此,活動需要具備一定的結構性和可驗證性。正確答案是每天花時間閱讀財經報章以緊貼市場動態。這項活動被明確排除在合資格的持續培訓活動之外,因為它被視為日常工作的一部分,屬於被動接收資訊,缺乏結構化的學習過程和與他人的互動交流。相反,參加由公司舉辦關於監管責任的內部研討會、完成有關風險管理的網上課程並通過評核,以及就相關監管課題發表演講,均涉及有組織的學習、知識傳授或技能提升,並且內容與受規管活動直接相關,因此這些都是《指引》所認可的合資格持續培訓活動。.
Incorrect根據證監會的《持續培訓的指引》,持續培訓活動旨在透過有系統的學習來提升持牌人的專業能力、知識和道德標準。因此,活動需要具備一定的結構性和可驗證性。正確答案是每天花時間閱讀財經報章以緊貼市場動態。這項活動被明確排除在合資格的持續培訓活動之外,因為它被視為日常工作的一部分,屬於被動接收資訊,缺乏結構化的學習過程和與他人的互動交流。相反,參加由公司舉辦關於監管責任的內部研討會、完成有關風險管理的網上課程並通過評核,以及就相關監管課題發表演講,均涉及有組織的學習、知識傳授或技能提升,並且內容與受規管活動直接相關,因此這些都是《指引》所認可的合資格持續培訓活動。.
- Question 8 of 30
8. Question
一家持牌法團「卓越資產管理」被證監會發現其內部監控系統存在重大缺失,未能有效執行客戶盡職審查。調查顯示,該公司的數名高級經理對這些問題知情,但為了追求業務增長而選擇默許,導致公司違反了《打擊洗錢條例》。根據該條例,對於這些知情並默許違規行為的高級經理,最嚴重的潛在後果是什麼?
Correct根據《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打擊洗錢條例》),持牌法團有責任採取所有合理措施,以確保設有適當的預防洗錢措施。此責任不僅限於法團層面,也延伸至其高級管理層及僱員。如果持牌法團的僱員或經理,在知情或默許的情況下,允許該法團違反《打擊洗錢條例》的指明條文,他們個人亦會構成刑事罪行。因此,正確的答案是,涉事的高級管理層可能面臨刑事檢控,最高可被判處罰款100萬港元及監禁兩年。若案件涉及詐騙,刑罰更可高達監禁七年。認為只有持牌法團本身會受罰而個人管理層無需承擔法律責任的觀點是錯誤的,因為條例明確規定了個人的刑事責任。雖然證監會的紀律處分(如公開譴責)是可能的監管後果之一,但這並非唯一的後果,尤其在涉及刑事罪行的情況下,刑事檢控是更嚴重的法律程序。僅要求參加培訓課程而沒有任何金錢或刑事懲罰的說法,則嚴重低估了違反《打擊洗錢條例》的法律後果的嚴重性。.
Incorrect根據《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打擊洗錢條例》),持牌法團有責任採取所有合理措施,以確保設有適當的預防洗錢措施。此責任不僅限於法團層面,也延伸至其高級管理層及僱員。如果持牌法團的僱員或經理,在知情或默許的情況下,允許該法團違反《打擊洗錢條例》的指明條文,他們個人亦會構成刑事罪行。因此,正確的答案是,涉事的高級管理層可能面臨刑事檢控,最高可被判處罰款100萬港元及監禁兩年。若案件涉及詐騙,刑罰更可高達監禁七年。認為只有持牌法團本身會受罰而個人管理層無需承擔法律責任的觀點是錯誤的,因為條例明確規定了個人的刑事責任。雖然證監會的紀律處分(如公開譴責)是可能的監管後果之一,但這並非唯一的後果,尤其在涉及刑事罪行的情況下,刑事檢控是更嚴重的法律程序。僅要求參加培訓課程而沒有任何金錢或刑事懲罰的說法,則嚴重低估了違反《打擊洗錢條例》的法律後果的嚴重性。.
- Question 9 of 30
9. Question
根據證監會的《信貸評級機構操守準則》,關於持牌信貸評級機構處理機密資料的責任,以下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信貸評級機構應制定政策,禁止其僱員在持有關於某證券發行人的機密資料時,為其個人帳戶交易該發行人的證券。
II. 為了保持透明度,信貸評級機構在正式發布評級變動前,應選擇性地向其主要機構投資者客戶披露即將發生的評級行動。
III. 除非獲受評級實體授權,否則信貸評級機構的分析師不應與機構內非評級部門的同事(例如銷售部)分享在評級過程中獲得的非公開資料。
IV. 根據《信貸評級機構操守準則》,有關未來可能發出或修訂的評級之非公開資料,不被視為機密資料。Correct根據證監會《信貸評級機構操守準則》,信貸評級機構及其僱員在處理機密資料時必須遵守嚴格的規定。 陳述 I 是正確的。 準則明確要求信貸評級機構應制定並實施政策,禁止其代表及僱員在管有相關機密資料時,從事有關的證券交易。 這是為了防止內幕交易及利益衝突。 陳述 II 是不正確的。 準則規定,有關評級的非公開資料(包括未來可能發出或修訂的評級)應被視為機密,不應被選擇性地披露。 向主要客戶提前披露構成不公平的選擇性披露,是嚴格禁止的行為,唯一的例外是向獲評級實體或其指定代理人披露。 陳述 III 是正確的。 準則要求信貸評級機構限制查閱機密資料,確保資料不會在機構內部不當地分享。 資訊的分享應基於「按需要」的基準,評級分析師不應與評級過程無關的部門(如銷售部)分享在評級過程中獲得的非公開客戶資料。 陳述 IV 是不正確的。 《信貸評級機構操守準則》明確指出,有關評級的非公開資料,包括未來可能發出或修訂的評級,應被視為機密資料處理。 因此,陳述 I 及 III 是正確的。
Incorrect根據證監會《信貸評級機構操守準則》,信貸評級機構及其僱員在處理機密資料時必須遵守嚴格的規定。 陳述 I 是正確的。 準則明確要求信貸評級機構應制定並實施政策,禁止其代表及僱員在管有相關機密資料時,從事有關的證券交易。 這是為了防止內幕交易及利益衝突。 陳述 II 是不正確的。 準則規定,有關評級的非公開資料(包括未來可能發出或修訂的評級)應被視為機密,不應被選擇性地披露。 向主要客戶提前披露構成不公平的選擇性披露,是嚴格禁止的行為,唯一的例外是向獲評級實體或其指定代理人披露。 陳述 III 是正確的。 準則要求信貸評級機構限制查閱機密資料,確保資料不會在機構內部不當地分享。 資訊的分享應基於「按需要」的基準,評級分析師不應與評級過程無關的部門(如銷售部)分享在評級過程中獲得的非公開客戶資料。 陳述 IV 是不正確的。 《信貸評級機構操守準則》明確指出,有關評級的非公開資料,包括未來可能發出或修訂的評級,應被視為機密資料處理。 因此,陳述 I 及 III 是正確的。
- Question 10 of 30
10. Question
一位持牌法團的合規主任正在向新入職員工解釋香港對信貸評級服務的監管框架。關於在《證券及期貨條例》下的信貸評級服務,以下哪些陳述是準確的?
I. 「信貸評級」在法規上被界定為對特定實體或金融工具的信貸質素所發表的意見,而非對其投資價值的直接建議。
II. 根據《提供信貸評級服務人士的操守準則》,信貸評級機構發布的評級應被視為等同於「買入」或「賣出」的投資意見。
III. 在香港從事提供信貸評級服務的業務,構成《證券及期貨條例》下的第10類受規管活動,需要向證監會申領牌照。
IV. 香港的《信貸評級機構操守準則》完全獨立於國際標準,其制定並未參考國際證券事務監察委員會組織(IOSCO)的原則。Correct此問題旨在測試考生對香港監管信貸評級服務的基本框架的理解,特別是《證券及期貨條例》下的定義和要求,以及其與國際標準的關係。 陳述 I 是正確的。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及《提供信貸評級服務人士的操守準則》(《信貸評級機構操守準則》),「信貸評級」被明確界定為關於信貸質素的意見,其目的在於評估違約風險,而非提供購買、出售或持有某證券的建議。 這將信貸評級與「投資意見」區分開來。 陳述 II 是不正確的。 這與陳述 I 的原則直接衝突。 《信貸評級機構操守準則》明確要求信貸評級機構確保其評級不被視為投資建議。 將評級等同於「買入」或「賣出」建議是市場參與者常見的誤解,但這在監管上是不正確的。 陳述 III 是正確的。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提供信貸評級服務」被界定為第10類受規管活動。 任何在香港從事此類業務的個人或公司,都必須獲得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發出的牌照。 陳述 IV 是不正確的。 香港的《信貸評級機構操守準則》並非獨立於國際標準。 事實上,它在很大程度上是基於國際證券事務監察委員會組織(IOSCO)發布的《信貸評級機構的操守準則的基本原則》。 這種與國際最佳實踐的接軌,有助於維持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 因此,陳述 I 及 III 是正確的。
Incorrect此問題旨在測試考生對香港監管信貸評級服務的基本框架的理解,特別是《證券及期貨條例》下的定義和要求,以及其與國際標準的關係。 陳述 I 是正確的。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及《提供信貸評級服務人士的操守準則》(《信貸評級機構操守準則》),「信貸評級」被明確界定為關於信貸質素的意見,其目的在於評估違約風險,而非提供購買、出售或持有某證券的建議。 這將信貸評級與「投資意見」區分開來。 陳述 II 是不正確的。 這與陳述 I 的原則直接衝突。 《信貸評級機構操守準則》明確要求信貸評級機構確保其評級不被視為投資建議。 將評級等同於「買入」或「賣出」建議是市場參與者常見的誤解,但這在監管上是不正確的。 陳述 III 是正確的。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提供信貸評級服務」被界定為第10類受規管活動。 任何在香港從事此類業務的個人或公司,都必須獲得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發出的牌照。 陳述 IV 是不正確的。 香港的《信貸評級機構操守準則》並非獨立於國際標準。 事實上,它在很大程度上是基於國際證券事務監察委員會組織(IOSCO)發布的《信貸評級機構的操守準則的基本原則》。 這種與國際最佳實踐的接軌,有助於維持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 因此,陳述 I 及 III 是正確的。
- Question 11 of 30
11. Question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附表5中關於第10類受規管活動的定義,下列哪幾項活動會被視為「提供信貸評級服務」?
I. 一家評級機構為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新一批債券擬備信用評級,並計劃在其官方網站上向公眾發布。
II. 一家商業銀行的內部風險管理部門為一筆大型企業貸款申請進行盡職審查,並撰寫一份僅供內部審批委員會使用的信貸評估報告。
III. 一家消費者信貸資料服務公司應零售銀行的要求,為一名個人按揭貸款申請人提供其個人信貸評分。
IV. 一家研究公司對某非上市公司的優先股進行評級,並將該評級報告出售給其付費的機構投資者客戶群。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附表5,「提供信貸評級服務」(第10類受規管活動)的定義是,在以向公眾散發信貸評級為目的之情況下,或在信貸評級會如此散發的合理期望下,擬備該等信貸評級。 而「信貸評級」的定義是指就任何不屬個人的人、債務證券、優先證券或任何提供信貸協議的信用可靠性,以已界定的評級系統表達的意見。 陳述 I 描述為一家上市公司的債務證券擬備評級並向公眾發布,完全符合「信貸評級」及「提供信貸評級服務」的定義。 陳述 II 描述的是銀行為內部貸款審批而進行的信貸評估。 由於該報告僅供內部使用,並無向公眾散發的意圖或合理期望,因此不構成第10類受規管活動。 陳述 III 描述的是為一名個人提供信貸評分。 《證券及期貨條例》對「信貸評級」的定義明確排除了對「個人」的信用可靠性所作的意見。 因此,這不屬於第10類受規管活動的範疇。 陳述 IV 描述的是對一家公司的優先股進行評級,並將報告出售給機構投資者客戶。 優先股是「信貸評級」定義所涵蓋的對象之一。 將報告出售給付費客戶群,符合「向公眾(不論在香港或其他地方)散發」的合理期望,因此構成第10類受規管活動。 因此,陳述 I 及 IV 是正確的。
In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附表5,「提供信貸評級服務」(第10類受規管活動)的定義是,在以向公眾散發信貸評級為目的之情況下,或在信貸評級會如此散發的合理期望下,擬備該等信貸評級。 而「信貸評級」的定義是指就任何不屬個人的人、債務證券、優先證券或任何提供信貸協議的信用可靠性,以已界定的評級系統表達的意見。 陳述 I 描述為一家上市公司的債務證券擬備評級並向公眾發布,完全符合「信貸評級」及「提供信貸評級服務」的定義。 陳述 II 描述的是銀行為內部貸款審批而進行的信貸評估。 由於該報告僅供內部使用,並無向公眾散發的意圖或合理期望,因此不構成第10類受規管活動。 陳述 III 描述的是為一名個人提供信貸評分。 《證券及期貨條例》對「信貸評級」的定義明確排除了對「個人」的信用可靠性所作的意見。 因此,這不屬於第10類受規管活動的範疇。 陳述 IV 描述的是對一家公司的優先股進行評級,並將報告出售給機構投資者客戶。 優先股是「信貸評級」定義所涵蓋的對象之一。 將報告出售給付費客戶群,符合「向公眾(不論在香港或其他地方)散發」的合理期望,因此構成第10類受規管活動。 因此,陳述 I 及 IV 是正確的。
- Question 12 of 30
12. Question
某持牌法團的高級管理層在與外間核數師協商年度審計的職權範圍時,要求核數師不要對某個近期出現運作問題的部門進行深入的運作監控覆核,並聲稱這超出了財務報表審計的必要範圍。根據《內部監控指引》的原則,以下哪項陳述最能準確描述這種情況?
Correct根據證監會的《內部監控指引》及普遍的審計原則,雖然高級管理層會與外間核數師協商並訂定職權範圍,但此範圍不能用來限制外間核數師的法定及專業責任。外間核數師的最終責任對象是公司的股東、監管機構及客戶,而非僅僅是委聘他們的高級管理層。因此,如果高級管理層試圖透過職權範圍來排除某些審計領域,以隱瞞潛在問題,這種限制對外間核數師是沒有約束力的。為了出具真實而公平的審計意見,外間核數師必須有權查核所有他們認為必要的財務紀錄和營運環節。任何妨礙其獲取足夠審計證據的限制,都可能導致他們無法出具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因此,正確的理解是,該職權範圍的限制對外間核數師沒有約束力,因為外間核數師的主要責任對象是股東及監管機構,而非高級管理層。認為只要外間核數師同意便有效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核數師不能同意一項會損害其專業獨立性及責任的條款。聲稱高級管理層有權界定範圍但須披露的說法,混淆了管理層的職能與核數師的專業自主權。而將內部審計的介入作為限制有效性的條件,則是無關的,因為外間核數師的責任是獨立的。.
Incorrect根據證監會的《內部監控指引》及普遍的審計原則,雖然高級管理層會與外間核數師協商並訂定職權範圍,但此範圍不能用來限制外間核數師的法定及專業責任。外間核數師的最終責任對象是公司的股東、監管機構及客戶,而非僅僅是委聘他們的高級管理層。因此,如果高級管理層試圖透過職權範圍來排除某些審計領域,以隱瞞潛在問題,這種限制對外間核數師是沒有約束力的。為了出具真實而公平的審計意見,外間核數師必須有權查核所有他們認為必要的財務紀錄和營運環節。任何妨礙其獲取足夠審計證據的限制,都可能導致他們無法出具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因此,正確的理解是,該職權範圍的限制對外間核數師沒有約束力,因為外間核數師的主要責任對象是股東及監管機構,而非高級管理層。認為只要外間核數師同意便有效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核數師不能同意一項會損害其專業獨立性及責任的條款。聲稱高級管理層有權界定範圍但須披露的說法,混淆了管理層的職能與核數師的專業自主權。而將內部審計的介入作為限制有效性的條件,則是無關的,因為外間核數師的責任是獨立的。.
- Question 13 of 30
13. Question
一家持牌法團(「該法團」)的負責人員發現,由於內部監控系統存在嚴重缺失,導致多名客戶蒙受重大損失。該法團的管理層正在考慮如何應對證監會可能展開的調查。根據證監會的《與證監會合作》指引,以下哪些行為會被視為有助於在紀律處分程序中獲得從寬處理的合作行為?
I. 在證監會展開調查前,主動向其報告該監控缺失,並提交一份詳細的補救計劃。
II. 在調查初期,坦誠承認公司在事件中的紀律責任,並協助證監會確定所有無爭議的事實。
III. 向證監會提出,前提是證監會必須書面保證將潛在的罰款寬減至少三成,公司才會提供所有相關文件。
IV. 在未通知證監會的情況下,私下與所有受影響的客戶達成賠償協議,並要求他們簽署保密協議。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的《與證監會合作》指引,證監會鼓勵中介人在紀律處分程序中採取合作態度,並可能因此獲得寬減制裁。 陳述 I 描述了主動向監管機構報告問題並提交補救計劃,這正是在調查初期採取補救措施和積極合作的表現。 陳述 II 描述了在調查初期承認紀律責任,這有助於早日解決個案,是證監會明確指出的合作方式。 陳述 III 是不正確的,因為與證監會的合作不應附加條件。 制裁的寬減是證監會根據整體合作情況酌情決定的,並非可以預先協商的保證。 陳述 IV 也是不正確的,雖然補償客戶損失是積極的一步,但私下達成協議並要求保密,意圖規避監管機構的審查,這與透明和充分合作的原則背道而馳,可能被視為妨礙調查。 因此,陳述 I 及 II 是正確的。
In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的《與證監會合作》指引,證監會鼓勵中介人在紀律處分程序中採取合作態度,並可能因此獲得寬減制裁。 陳述 I 描述了主動向監管機構報告問題並提交補救計劃,這正是在調查初期採取補救措施和積極合作的表現。 陳述 II 描述了在調查初期承認紀律責任,這有助於早日解決個案,是證監會明確指出的合作方式。 陳述 III 是不正確的,因為與證監會的合作不應附加條件。 制裁的寬減是證監會根據整體合作情況酌情決定的,並非可以預先協商的保證。 陳述 IV 也是不正確的,雖然補償客戶損失是積極的一步,但私下達成協議並要求保密,意圖規避監管機構的審查,這與透明和充分合作的原則背道而馳,可能被視為妨礙調查。 因此,陳述 I 及 II 是正確的。
- Question 14 of 30
14. Question
關於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對從事受規管活動的註冊機構的監管權力,以下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金管局有權就註冊機構在銷售投資產品方面的操守進行調查。
II. 若發現註冊機構存在失當行為,金管局可對其施加紀律處分,例如公開譴責或罰款。
III. 在註冊機構中從事受規管活動的員工,必須是直接由證監會發牌的持牌代表。
IV. 金管局在對註冊機構的受規管活動展開任何調查前,必須先獲得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的書面批准。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是註冊機構(即獲授權在香港經營銀行業務的認可機構)進行受規管活動的前線監管機構。 因此,金管局有權監察和調查註冊機構在進行證券相關活動(如銷售投資產品)時的操守,並在發現失當行為時採取紀律行動。 陳述 I 正確地描述了金管局的調查權力。 陳述 II 也正確,因為金管局獲賦予權力,可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及《銀行業條例》對註冊機構的失當行為施加紀律處分,包括罰款及公開譴責。 然而,陳述 III 是不正確的。 在註冊機構從事受規管活動的員工被稱為「有關人士」,他們是在金管局的紀錄冊上註冊,而非向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申領牌照。 持牌代表是受僱於持牌法團的個人。 陳述 IV 也是不正確的。 金管局與證監會之間簽訂了諒解備忘錄以協調雙方的監管工作,但金管局作為前線監管機構,有其獨立的法定權力展開調查,無需事先獲得證監會的批准。 因此,陳述 I 及 II 是正確的。
In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是註冊機構(即獲授權在香港經營銀行業務的認可機構)進行受規管活動的前線監管機構。 因此,金管局有權監察和調查註冊機構在進行證券相關活動(如銷售投資產品)時的操守,並在發現失當行為時採取紀律行動。 陳述 I 正確地描述了金管局的調查權力。 陳述 II 也正確,因為金管局獲賦予權力,可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及《銀行業條例》對註冊機構的失當行為施加紀律處分,包括罰款及公開譴責。 然而,陳述 III 是不正確的。 在註冊機構從事受規管活動的員工被稱為「有關人士」,他們是在金管局的紀錄冊上註冊,而非向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申領牌照。 持牌代表是受僱於持牌法團的個人。 陳述 IV 也是不正確的。 金管局與證監會之間簽訂了諒解備忘錄以協調雙方的監管工作,但金管局作為前線監管機構,有其獨立的法定權力展開調查,無需事先獲得證監會的批准。 因此,陳述 I 及 II 是正確的。
- Question 15 of 30
15. Question
某證券行的持牌代表陳先生,透過其個人交易帳戶發出一個特定股票的大額賣盤。幾乎在同一時間,他的配偶使用在另一家證券行開立的帳戶,以相若的價格下達了一個數量相近的同一股票的買盤。該證券行的監察系統標示出此等活動。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以下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該等交易可能構成對銷交易。
II. 由於交易涉及證券實益擁有權的轉變,因此不構成虛售交易。
III. 法律上會推定該等交易構成虛假交易。
IV. 由於交易是透過兩家不同的經紀行執行的,因此有關虛假交易的推定不適用。Correct此問題評估考生對《證券及期貨條例》下有關虛假交易條文的理解,特別是關於對銷交易和虛售交易的區別,以及相關的法律推定。 陳述 I 是正確的。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274 條,對銷交易指某人要約出售或購買證券,而該人或其有聯繫者(在此案中為其配偶)以大致相同的價格,要約購買或出售數量大致相同的該等證券。 陳先生與其配偶的同步反向交易完全符合此定義。 陳述 II 是正確的。 虛售交易的定義是,交易前後證券的實益擁有權並無改變。 在此情境中,儘管陳先生與其配偶在經濟上可能被視為一個單位,但從法律角度看,資產的實益擁有權已從陳先生轉移至其配偶。 因此,這不構成虛售交易。 陳述 III 是正確的。 《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274(5) 條規定,凡進行對銷交易的人,即會被推定為意圖或罔顧後果地製造交投活躍的虛假或具誤導性表象,除非該人能提出反證。 因此,陳先生的交易將被推定為虛假交易。 陳述 IV 是不正確的。 使用不同的經紀行進行交易是企圖掩飾關連交易的常用手法,但這並不能使相關的法律推定不適用。 監管機構在調查時會審視交易的最終實益擁有人及其關係,而非僅僅是執行交易的戶口或中介機構。 因此,透過不同經紀行執行交易並不能成為免除虛假交易推定的理由。 因此,陳述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
Incorrect此問題評估考生對《證券及期貨條例》下有關虛假交易條文的理解,特別是關於對銷交易和虛售交易的區別,以及相關的法律推定。 陳述 I 是正確的。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274 條,對銷交易指某人要約出售或購買證券,而該人或其有聯繫者(在此案中為其配偶)以大致相同的價格,要約購買或出售數量大致相同的該等證券。 陳先生與其配偶的同步反向交易完全符合此定義。 陳述 II 是正確的。 虛售交易的定義是,交易前後證券的實益擁有權並無改變。 在此情境中,儘管陳先生與其配偶在經濟上可能被視為一個單位,但從法律角度看,資產的實益擁有權已從陳先生轉移至其配偶。 因此,這不構成虛售交易。 陳述 III 是正確的。 《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274(5) 條規定,凡進行對銷交易的人,即會被推定為意圖或罔顧後果地製造交投活躍的虛假或具誤導性表象,除非該人能提出反證。 因此,陳先生的交易將被推定為虛假交易。 陳述 IV 是不正確的。 使用不同的經紀行進行交易是企圖掩飾關連交易的常用手法,但這並不能使相關的法律推定不適用。 監管機構在調查時會審視交易的最終實益擁有人及其關係,而非僅僅是執行交易的戶口或中介機構。 因此,透過不同經紀行執行交易並不能成為免除虛假交易推定的理由。 因此,陳述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
- Question 16 of 30
16. Question
一名持牌代表陳先生,在審核其客戶的賬戶時發現一筆異常交易。一筆大額資金從一個被國際公認為恐怖主義融資高風險的司法管轄區轉入,客戶隨後立即要求將全數款項轉移到一個新成立的慈善機構的銀行賬戶。陳先生懷疑這筆資金可能與恐怖主義活動有關。根據《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陳先生最優先的法律責任是什麼?
Correct根據《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任何人士若知悉或懷疑任何財產是恐怖分子財產,必須在實際可行的情況下,盡快向獲授權人員作出披露。在香港,這個獲授權的機構是聯合財富情報組(JFIU)。因此,當持牌代表產生懷疑時,其首要的法律責任是向聯合財富情報組提交可疑交易報告。 其他選項是錯誤的。直接聯繫客戶要求解釋資金來源,可能會構成「通風報信」(tipping-off)的罪行,這會妨礙執法機構的調查。先行完成轉賬指示再作報告是極其危險的做法,因為這可能構成處理恐怖分子財產的罪行,從而協助了恐怖分子的資金籌集活動。雖然持牌法團有責任向證監會報告其合規情況,但就懷疑涉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可疑交易而言,法定的披露對象是聯合財富情報組,而非僅僅向證監會報告。.
Incorrect根據《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任何人士若知悉或懷疑任何財產是恐怖分子財產,必須在實際可行的情況下,盡快向獲授權人員作出披露。在香港,這個獲授權的機構是聯合財富情報組(JFIU)。因此,當持牌代表產生懷疑時,其首要的法律責任是向聯合財富情報組提交可疑交易報告。 其他選項是錯誤的。直接聯繫客戶要求解釋資金來源,可能會構成「通風報信」(tipping-off)的罪行,這會妨礙執法機構的調查。先行完成轉賬指示再作報告是極其危險的做法,因為這可能構成處理恐怖分子財產的罪行,從而協助了恐怖分子的資金籌集活動。雖然持牌法團有責任向證監會報告其合規情況,但就懷疑涉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可疑交易而言,法定的披露對象是聯合財富情報組,而非僅僅向證監會報告。.
- Question 17 of 30
17. Question
一家在香港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發牌的信貸評級機構,其評級獲歐盟地區的投資者廣泛採用。鑑於香港的監管制度獲歐盟認可為等效,以下哪些陳述準確地描述了該機構須遵守的規定或可能面臨的法律責任?
I. 若一名股東同時持有該信貸評級機構 12% 的股本及一家待評級公司 15% 的股本,該機構將被禁止對該公司進行評級。
II. 該機構必須披露任何同時持有其 6% 股本及另一家獲評級實體 7% 股本的股東資料。
III. 假如該機構因嚴重疏忽而違反監管規定,導致依賴其評級的投資者蒙受損失,該機構可能須承擔民事責任。
IV. 該機構須對任何因其評級不準確而導致投資者蒙受的財務損失承擔嚴格民事責任,不論其是否存在過失。Correct根據與歐盟規例同等的香港監管制度,信貸評級機構在處理潛在利益衝突和承擔責任方面有嚴格規定。 陳述 I 是正確的。 歐盟規例禁止信貸評級機構對其股東持有該機構股本 10% 或以上,並同時持有獲評級實體股本 10% 或以上的實體進行評級。 在此情況下,股東持有雙方公司的股權(12% 和 15%)均超過 10% 的門檻,因此構成禁止評級的情況。 陳述 II 是正確的。 歐盟規例要求信貸評級機構披露任何持有其股本 5% 或以上,並同時持有獲評級實體股本 5% 或以上的股東。 在此情況下,股東的持股比例(6% 和 7%)均超過 5% 的披露門檻。 陳述 III 是正確的。 為了加強問責制,歐盟規例引入了民事責任條款,規定信貸評級機構須為因蓄意或嚴重疏忽違反監管規定而導致投資者或發行人蒙受的損失負責。 陳述 IV 是不正確的。 責任標準並非「嚴格責任」(strict liability)。 規例指明,民事責任的產生是基於「蓄意或因嚴重疏忽」而違反監管規定,而非僅僅因為評級不準確。 評級本身帶有意見性質,不準確不一定構成法律責任,除非其產生過程涉及嚴重疏忽或故意違規。 因此,陳述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
Incorrect根據與歐盟規例同等的香港監管制度,信貸評級機構在處理潛在利益衝突和承擔責任方面有嚴格規定。 陳述 I 是正確的。 歐盟規例禁止信貸評級機構對其股東持有該機構股本 10% 或以上,並同時持有獲評級實體股本 10% 或以上的實體進行評級。 在此情況下,股東持有雙方公司的股權(12% 和 15%)均超過 10% 的門檻,因此構成禁止評級的情況。 陳述 II 是正確的。 歐盟規例要求信貸評級機構披露任何持有其股本 5% 或以上,並同時持有獲評級實體股本 5% 或以上的股東。 在此情況下,股東的持股比例(6% 和 7%)均超過 5% 的披露門檻。 陳述 III 是正確的。 為了加強問責制,歐盟規例引入了民事責任條款,規定信貸評級機構須為因蓄意或嚴重疏忽違反監管規定而導致投資者或發行人蒙受的損失負責。 陳述 IV 是不正確的。 責任標準並非「嚴格責任」(strict liability)。 規例指明,民事責任的產生是基於「蓄意或因嚴重疏忽」而違反監管規定,而非僅僅因為評級不準確。 評級本身帶有意見性質,不準確不一定構成法律責任,除非其產生過程涉及嚴重疏忽或故意違規。 因此,陳述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
- Question 18 of 30
18. Question
一家持牌法團的高級管理層建議其外聘核數師在進行年度審計時,可以依賴內部審計團隊已完成的部分工作,以提高效率。根據《內部監控指引》,外聘核數師同意這種職責劃分的主要前提是什麼?
Correct根據證監會的《內部監控指引》,外聘核數師在決定是否可以依賴持牌法團的內部審計工作時,其核心考量是內部審計團隊的專業素質和獨立性。外聘核數師對股東和監管機構負有獨立的專業責任,因此他們必須親自評估內部審計工作的可靠性。只有當他們確信內部審計人員具備執行相關工作所需的技能、經驗和勝任能力,並且在組織架構上和實際操作中均保持獨立,不受管理層不當影響時,才會考慮接納或依賴其工作成果。這確保了整個審計過程的完整性和客觀性。 雖然獲得董事會的批准是良好的公司治理做法,但這並不能強制外聘核數師接受劃分工作職責;核數師的決定基於其專業判斷,而非公司內部授權。要求內部和外部審計的職權範圍完全一致是不切實際的,因為兩者的目的和範疇通常不同;外聘核數師會評估內部審計工作的相關性,而非要求其完全相同。此外,即使高級管理層提供彌償保證,也不能替代外聘核數師自身的專業謹慎責任,他們不能將其法定責任轉嫁給管理層或內部審計。.
Incorrect根據證監會的《內部監控指引》,外聘核數師在決定是否可以依賴持牌法團的內部審計工作時,其核心考量是內部審計團隊的專業素質和獨立性。外聘核數師對股東和監管機構負有獨立的專業責任,因此他們必須親自評估內部審計工作的可靠性。只有當他們確信內部審計人員具備執行相關工作所需的技能、經驗和勝任能力,並且在組織架構上和實際操作中均保持獨立,不受管理層不當影響時,才會考慮接納或依賴其工作成果。這確保了整個審計過程的完整性和客觀性。 雖然獲得董事會的批准是良好的公司治理做法,但這並不能強制外聘核數師接受劃分工作職責;核數師的決定基於其專業判斷,而非公司內部授權。要求內部和外部審計的職權範圍完全一致是不切實際的,因為兩者的目的和範疇通常不同;外聘核數師會評估內部審計工作的相關性,而非要求其完全相同。此外,即使高級管理層提供彌償保證,也不能替代外聘核數師自身的專業謹慎責任,他們不能將其法定責任轉嫁給管理層或內部審計。.
- Question 19 of 30
19. Question
一家在香港營運的持牌信貸評級機構正在檢討其分析師的薪酬及表現評估框架。根據《信貸評級機構操守準則》,以下哪些做法符合該準則對維持代表獨立性的要求?
I. 將分析師負責的已評級實體所帶來的收入金額,作為釐定其花紅的其中一個因素。
II. 根據分析師所發布評級報告的準確性及研究深度,對其表現進行評估。
III. 在機構的內部守則中明確規定,評級人員的薪酬與其所評級實體的業務關係無關。
IV. 設立一個特別獎金,以獎勵與已評級實體管理層成功建立並維持良好業務關係的分析師。Correct根據《信貸評級機構操守準則》,信貸評級機構的薪酬安排應設計成避免損害評級過程的客觀性。 該準則特別禁止信貸評級機構以某代表負責評級或與該代表經常接觸的獲評級實體所帶來的收入額,為基準而釐定該代表的報酬或評估其表現。 此外,信貸評級機構的內部守則須載有列明此項禁制的聲明。 陳述 I 直接違反了此項規定,因為它將分析師的報酬與其負責的已評級實體所產生的收入掛鉤,這會產生嚴重的利益衝突,可能影響評級的客觀性。 陳述 II 是恰當的做法。 根據評級報告的質量(如準確性和研究深度)來評估分析師的表現,是鼓勵專業精神和客觀分析的合理方式,並不會損害其獨立性。 陳述 III 是《信貸評級機構操守準則》的一項明確要求。 機構必須在其內部守則中正式聲明,禁止將薪酬與來自受評級實體的收入掛鉤,以確保政策的透明度和執行力。 陳述 IV 描述的做法會引起獨立性問題。 設立獎金以獎勵與客戶建立「良好業務關係」可能會對分析師構成壓力,使其在評級過程中作出有利於客戶的判斷,以維持該關係並獲得獎金,從而損害其客觀性。 因此,陳述 II 及 III 是正確的。
Incorrect根據《信貸評級機構操守準則》,信貸評級機構的薪酬安排應設計成避免損害評級過程的客觀性。 該準則特別禁止信貸評級機構以某代表負責評級或與該代表經常接觸的獲評級實體所帶來的收入額,為基準而釐定該代表的報酬或評估其表現。 此外,信貸評級機構的內部守則須載有列明此項禁制的聲明。 陳述 I 直接違反了此項規定,因為它將分析師的報酬與其負責的已評級實體所產生的收入掛鉤,這會產生嚴重的利益衝突,可能影響評級的客觀性。 陳述 II 是恰當的做法。 根據評級報告的質量(如準確性和研究深度)來評估分析師的表現,是鼓勵專業精神和客觀分析的合理方式,並不會損害其獨立性。 陳述 III 是《信貸評級機構操守準則》的一項明確要求。 機構必須在其內部守則中正式聲明,禁止將薪酬與來自受評級實體的收入掛鉤,以確保政策的透明度和執行力。 陳述 IV 描述的做法會引起獨立性問題。 設立獎金以獎勵與客戶建立「良好業務關係」可能會對分析師構成壓力,使其在評級過程中作出有利於客戶的判斷,以維持該關係並獲得獎金,從而損害其客觀性。 因此,陳述 II 及 III 是正確的。
- Question 20 of 30
20. Question
某持牌信貸評級機構的初級分析師陳先生,在協助一個項目時,發現其上司,一位高級分析師,為趕及客戶的死線,正在使用一種未經公司內部批准且已過時的評級方法來評估一項複雜的結構性產品。根據《信貸評級機構操守準則》,陳先生的首要責任是什麼?
Correct根據《信貸評級機構操守準則》,信貸評級機構的僱員及代表在發現任何可能構成非法、不道德或違反內部守則的行為時,有責任立即向合規主任或負責人員匯報。正確的行動是立即向合規主任或負責人員匯報其觀察所得,並說明所使用的評級方法可能違反了內部守則。此舉確保了機構能夠及時、適當地處理潛在的違規行為,並維持評級過程的誠信。匯報的標準是基於一個處於其位置的合理的人的判斷,而不需要精通法律或等到有確鑿證據。 直接與該高級分析師對質並非規定的程序,這繞過了指定的內部監控渠道,並可能引發不必要的衝突。等待收集到足夠證據證明該行為已對客戶造成實際損失後才匯報,則違反了「立即匯報」的要求,因為匯報的責任在於發現潛在違規時就應履行,而非等待損害發生。由於擔心可能影響團隊關係及個人事業發展而決定保持沉默,是典型的「視而不見」態度,這明確地違背了《信貸評級機構操守準則》所要求的專業責任。.
Incorrect根據《信貸評級機構操守準則》,信貸評級機構的僱員及代表在發現任何可能構成非法、不道德或違反內部守則的行為時,有責任立即向合規主任或負責人員匯報。正確的行動是立即向合規主任或負責人員匯報其觀察所得,並說明所使用的評級方法可能違反了內部守則。此舉確保了機構能夠及時、適當地處理潛在的違規行為,並維持評級過程的誠信。匯報的標準是基於一個處於其位置的合理的人的判斷,而不需要精通法律或等到有確鑿證據。 直接與該高級分析師對質並非規定的程序,這繞過了指定的內部監控渠道,並可能引發不必要的衝突。等待收集到足夠證據證明該行為已對客戶造成實際損失後才匯報,則違反了「立即匯報」的要求,因為匯報的責任在於發現潛在違規時就應履行,而非等待損害發生。由於擔心可能影響團隊關係及個人事業發展而決定保持沉默,是典型的「視而不見」態度,這明確地違背了《信貸評級機構操守準則》所要求的專業責任。.
- Question 21 of 30
21. Question
陳先生是香港上市公司「環球物流集團」的財務總監。在2022年,他根據公司的長期激勵計劃,被授予一批認股權,允許他在未來三年內以每股10港元的價格購買公司股票。2023年5月,他參加了一次緊急董事會會議,會上他得知公司即將與一家主要競爭對手達成合併協議,此消息尚未公開,預計會導致股價大幅上漲。會議結束後第二天,在消息公布前,陳先生行使了他所有的認股權。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的內幕交易條文,以下哪項陳述最準確地描述了陳先生的情況?
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就內幕交易指控提供了若干法定免責辯護。其中一項是「行使現有權利」。此辯護適用於個人在獲悉內幕消息之前已經取得的認購或購買證券的權利。在該情況下,即使該個人在掌握內幕消息後才行使該權利,此行為本身也不會被視為內幕交易。在本案中,陳先生的認股權是在他得知合併消息這一內幕消息之前,作為其長期激勵計劃的一部分而授予的。因此,他行使這些預先存在的權利的行為,直接符合「行使現有權利」的免責辯護條件。 其他選項是不正確的。聲稱因為他在交易時掌握內幕消息就必然構成內幕交易,這種說法忽略了法例中明確規定的免責辯護條文。「職能分隔制度」的免責辯護是為法團設立的,旨在分隔法團內部掌握內幕消息的員工與進行交易決策的員工,這並不適用於個人的行為。而「豁除目的」辯護要求證明進行交易的目的並非為了利用內幕消息獲利或避免損失,雖然這是一個潛在的辯護理由,但「行使現有權利」是針對此類認股權情況更具體、更直接適用的法定免責辯護。.
In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就內幕交易指控提供了若干法定免責辯護。其中一項是「行使現有權利」。此辯護適用於個人在獲悉內幕消息之前已經取得的認購或購買證券的權利。在該情況下,即使該個人在掌握內幕消息後才行使該權利,此行為本身也不會被視為內幕交易。在本案中,陳先生的認股權是在他得知合併消息這一內幕消息之前,作為其長期激勵計劃的一部分而授予的。因此,他行使這些預先存在的權利的行為,直接符合「行使現有權利」的免責辯護條件。 其他選項是不正確的。聲稱因為他在交易時掌握內幕消息就必然構成內幕交易,這種說法忽略了法例中明確規定的免責辯護條文。「職能分隔制度」的免責辯護是為法團設立的,旨在分隔法團內部掌握內幕消息的員工與進行交易決策的員工,這並不適用於個人的行為。而「豁除目的」辯護要求證明進行交易的目的並非為了利用內幕消息獲利或避免損失,雖然這是一個潛在的辯護理由,但「行使現有權利」是針對此類認股權情況更具體、更直接適用的法定免責辯護。.
- Question 22 of 30
22. Question
財經博客張先生收到一份匿名「研究報告」,聲稱某上市公司即將獲得一份價值連城的政府合約。張先生未經獨立核實,便在其廣受歡迎的社交媒體專頁上發布文章,積極推薦該公司股票,導致股價在短時間內大幅上漲。事後證實,該政府合約的消息純屬捏造。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中關於披露虛假或具誤導性資料以誘使進行交易的條文,以下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即使張先生只是疏忽而未核實資訊的真偽,他仍可能被裁定為從事市場失當行為。
II. 由於張先生沒有因發布該文章而收取任何金錢利益,他將不會被視為干犯市場失當行為。
III. 關於政府合約的虛假消息,相當可能會被視為在「事關重要的事實」方面具有誤導性。
IV. 張先生可以辯稱自己僅作為資訊的「傳送渠道」,因此不應承擔法律責任。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77條,任何人披露、傳遞或散發在某事關重要的事實方面屬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而該人知悉或罔顧或疏忽理會有關資料是否屬虛假或具誤導性,而該資料相當可能會誘使他人買賣證券或影響證券價格,即屬市場失當行為。 陳述 I 是正確的。 第277條明確指出,即使行為人只是「疏忽」理會資料的真偽,也可能構成市場失當行為。 張先生作為一位有影響力的財經博客,在發布可能影響市場的資訊前,有責任採取合理步驟核實其真確性。 他未經核實便發布消息,可能被視為疏忽。 陳述 II 是不正確的。 根據第277條,構成此類市場失當行為的關鍵在於披露虛假或具誤導性資料的行為及其精神狀態(即知悉、罔顧或疏忽),而不在於披露者是否從中獲取利益。 即使張先生沒有收取任何報酬,他仍然可能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陳述 III 是正確的。 一份重大的政府合約對於一家上市公司而言,無疑是影響其股價及投資者決策的「事關重要的事實」。 因此,關於這份合約的虛假資訊,符合法例中對「在某事關重要的事實方面屬虛假或具誤導性」的描述。 陳述 IV 是不正確的。 法例中為印刷商、出版商或廣播機構等「傳送渠道」提供的免責辯護,適用於那些在日常業務中真誠地傳遞資訊而沒有參與內容創作或分析的人。 張先生作為財經博客,對資訊進行了分析、包裝並加上自己的推薦,他是在創作和散發內容,而不僅僅是一個被動的傳送渠道,因此不能以此作為免責辯護。 因此,陳述 I 及 III 是正確的。
In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77條,任何人披露、傳遞或散發在某事關重要的事實方面屬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而該人知悉或罔顧或疏忽理會有關資料是否屬虛假或具誤導性,而該資料相當可能會誘使他人買賣證券或影響證券價格,即屬市場失當行為。 陳述 I 是正確的。 第277條明確指出,即使行為人只是「疏忽」理會資料的真偽,也可能構成市場失當行為。 張先生作為一位有影響力的財經博客,在發布可能影響市場的資訊前,有責任採取合理步驟核實其真確性。 他未經核實便發布消息,可能被視為疏忽。 陳述 II 是不正確的。 根據第277條,構成此類市場失當行為的關鍵在於披露虛假或具誤導性資料的行為及其精神狀態(即知悉、罔顧或疏忽),而不在於披露者是否從中獲取利益。 即使張先生沒有收取任何報酬,他仍然可能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陳述 III 是正確的。 一份重大的政府合約對於一家上市公司而言,無疑是影響其股價及投資者決策的「事關重要的事實」。 因此,關於這份合約的虛假資訊,符合法例中對「在某事關重要的事實方面屬虛假或具誤導性」的描述。 陳述 IV 是不正確的。 法例中為印刷商、出版商或廣播機構等「傳送渠道」提供的免責辯護,適用於那些在日常業務中真誠地傳遞資訊而沒有參與內容創作或分析的人。 張先生作為財經博客,對資訊進行了分析、包裝並加上自己的推薦,他是在創作和散發內容,而不僅僅是一個被動的傳送渠道,因此不能以此作為免責辯護。 因此,陳述 I 及 III 是正確的。
- Question 23 of 30
23. Question
宏達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是一家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發牌的法團。在進行每月財務監控時,其負責人員發現公司的速動資金已跌破《財政資源規則》所規定的最低水平。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該法團的首要責任是什麼?
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46條,持牌法團如未能符合指明的速動資金水平,必須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向證監會匯報。與此同時,該法團必須立即停止進行其受規管的活動,除非獲得證監會的明確准許,方可在若干條件的規限下繼續進行。因此,正確的行動是立即匯報並停止業務。 至於其他選項,它們描述了不正確的責任或時間框架。在一個營業日內匯報的規定適用於違反《財政資源規則》的其他條文,而非速動資金不足這種更嚴重的情況。在五個營業日內向證監會匯報並通知客戶的說法是錯誤的;五個營業日的期限是關於應證監會要求提供紀錄,而非匯報資本不足的時限,且首要責任是向證監會匯報而非客戶。最後,僅制定補救計劃並等待下一次周年申報時才披露是完全不恰當的,因為資本不足是嚴重的違規行為,需要即時處理和通報,延遲匯報將構成嚴重的違規行為。.
In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46條,持牌法團如未能符合指明的速動資金水平,必須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向證監會匯報。與此同時,該法團必須立即停止進行其受規管的活動,除非獲得證監會的明確准許,方可在若干條件的規限下繼續進行。因此,正確的行動是立即匯報並停止業務。 至於其他選項,它們描述了不正確的責任或時間框架。在一個營業日內匯報的規定適用於違反《財政資源規則》的其他條文,而非速動資金不足這種更嚴重的情況。在五個營業日內向證監會匯報並通知客戶的說法是錯誤的;五個營業日的期限是關於應證監會要求提供紀錄,而非匯報資本不足的時限,且首要責任是向證監會匯報而非客戶。最後,僅制定補救計劃並等待下一次周年申報時才披露是完全不恰當的,因為資本不足是嚴重的違規行為,需要即時處理和通報,延遲匯報將構成嚴重的違規行為。.
- Question 24 of 30
24. Question
交易員陳先生希望提升某隻交投疏落的上市公司股票的市場關注度。他透過一個由他控制的證券賬戶發出賣盤,同時透過另一個與他有關連的賬戶,以相若的價格和數量發出買盤。交易完成後,該批股票的實益擁有權並未發生任何變化,但市場成交紀錄卻顯示該股票的交易量有所增加。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陳先生的行為最恰當的描述是甚麼?
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274 條,虛假交易是指意圖或罔顧後果地製造證券交投活躍的虛假或具誤導性表象的行為。其中一種會被推定為虛假交易的特定行為是「虛售交易」。虛售交易的定義是,任何涉及買賣證券的交易,而該等證券的實益擁有權並無改變。在該情境中,陳先生透過兩個由他實質控制的賬戶同時買賣同一隻股票,導致股票的最終實益擁有人並未改變。他的明確意圖是製造該股票交易活躍的假象,以吸引其他投資者。這完全符合虛售交易的定義,因此會被推定為構成虛假交易。其他選項不正確。雖然他的行為最終可能影響價格,但其主要手法和意圖是製造虛假的交易量,這是虛假交易的核心,而非直接以影響或維持價格為目的的操控價格行為。操縱證券市場是一個更廣泛的概念,而虛假交易是此案例中更具體的失當行為分類。此交易是為了影響公開市場的觀感而在交易所進行的,並非場外交易,因此有關虛假交易的推定適用於此情況。.
In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274 條,虛假交易是指意圖或罔顧後果地製造證券交投活躍的虛假或具誤導性表象的行為。其中一種會被推定為虛假交易的特定行為是「虛售交易」。虛售交易的定義是,任何涉及買賣證券的交易,而該等證券的實益擁有權並無改變。在該情境中,陳先生透過兩個由他實質控制的賬戶同時買賣同一隻股票,導致股票的最終實益擁有人並未改變。他的明確意圖是製造該股票交易活躍的假象,以吸引其他投資者。這完全符合虛售交易的定義,因此會被推定為構成虛假交易。其他選項不正確。雖然他的行為最終可能影響價格,但其主要手法和意圖是製造虛假的交易量,這是虛假交易的核心,而非直接以影響或維持價格為目的的操控價格行為。操縱證券市場是一個更廣泛的概念,而虛假交易是此案例中更具體的失當行為分類。此交易是為了影響公開市場的觀感而在交易所進行的,並非場外交易,因此有關虛假交易的推定適用於此情況。.
- Question 25 of 30
25. Question
某家信貸評級機構的資深分析師張先生,在過去九年一直擔任評級委員會的核心成員,並專責評估一家大型上市銀行的信貸狀況。根據《信貸評級機構操守準則》,這種長期安排引發了哪項最主要的監管顧慮?
Correct根據《信貸評級機構操守準則》,信貸評級機構在籌組評級小組時,應以持續運作及避免評級過程出現偏頗為前提。其中一項關鍵風險是人為因素,即分析師因長期負責同一評級對象,其客觀性及獨立性可能受到影響,例如過於受制於以往的評級觀點。為減輕此風險,準則要求信貸評級機構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設立適當的輪換機制,逐步變更小組成員。因此,分析師長期負責同一項評級任務所引發的主要監管顧慮,是其獨立性及客觀性可能受損,進而影響評級的公正性。 其他選項雖然觸及了相關的監管原則,但並非此特定情境下的主要問題。雖然信貸評級最終必須由機構而非個人評定,但這條規則關乎決策權的歸屬,而非處理長期任職所帶來的偏頗風險。同樣地,雖然評級人員必須具備適當的知識和經驗,但在情境中,該分析師已負責該評級多年,缺乏經驗並非當前的核心問題。最後,雖然機構需要確保有足夠資源,但此處的風險重點在於評級過程的廉潔穩健,而非單純的人力資源規劃問題。.
Incorrect根據《信貸評級機構操守準則》,信貸評級機構在籌組評級小組時,應以持續運作及避免評級過程出現偏頗為前提。其中一項關鍵風險是人為因素,即分析師因長期負責同一評級對象,其客觀性及獨立性可能受到影響,例如過於受制於以往的評級觀點。為減輕此風險,準則要求信貸評級機構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設立適當的輪換機制,逐步變更小組成員。因此,分析師長期負責同一項評級任務所引發的主要監管顧慮,是其獨立性及客觀性可能受損,進而影響評級的公正性。 其他選項雖然觸及了相關的監管原則,但並非此特定情境下的主要問題。雖然信貸評級最終必須由機構而非個人評定,但這條規則關乎決策權的歸屬,而非處理長期任職所帶來的偏頗風險。同樣地,雖然評級人員必須具備適當的知識和經驗,但在情境中,該分析師已負責該評級多年,缺乏經驗並非當前的核心問題。最後,雖然機構需要確保有足夠資源,但此處的風險重點在於評級過程的廉潔穩健,而非單純的人力資源規劃問題。.
- Question 26 of 30
26. Question
宏達證券的負責人員陳先生,在審閱一份內部監控報告時,發現一名重要客戶的交易活動呈現出高度可疑的模式,有充分理由懷疑其可能涉及市場操縱。根據《操守準則》,陳先生應採取的首要及最恰當的行動是什麼?
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持牌法團有責任向證監會匯報其客戶涉嫌嚴重違反《證券及期貨條例》下的任何市場失當行為條文。在此情況下,客戶的交易模式強烈顯示其可能涉及市場操縱,這是一種嚴重的市場失當行為。因此,持牌法團的首要責任是及時將此懷疑通知證監會。關鍵在於,即使只是「涉嫌」階段,只要是嚴重違規,便須匯報,無需等待內部調查有確切結論。延遲匯報以等待內部調查完成是不恰當的,因為這可能妨礙監管機構及時採取行動。雖然凍結帳戶或與客戶終止關係可能是公司內部風險管理的考慮步驟,但這並不能取代向監管機構匯報的法規責任。僅僅向客戶發出警告並加強監控,對於涉嫌嚴重的市場失當行為而言是不足夠的應對措施,未能履行其作為持牌人的監管責任。.
In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持牌法團有責任向證監會匯報其客戶涉嫌嚴重違反《證券及期貨條例》下的任何市場失當行為條文。在此情況下,客戶的交易模式強烈顯示其可能涉及市場操縱,這是一種嚴重的市場失當行為。因此,持牌法團的首要責任是及時將此懷疑通知證監會。關鍵在於,即使只是「涉嫌」階段,只要是嚴重違規,便須匯報,無需等待內部調查有確切結論。延遲匯報以等待內部調查完成是不恰當的,因為這可能妨礙監管機構及時採取行動。雖然凍結帳戶或與客戶終止關係可能是公司內部風險管理的考慮步驟,但這並不能取代向監管機構匯報的法規責任。僅僅向客戶發出警告並加強監控,對於涉嫌嚴重的市場失當行為而言是不足夠的應對措施,未能履行其作為持牌人的監管責任。.
- Question 27 of 30
27. Question
一家從事第1類(證券交易)受規管活動的持牌法團正在更新其標準客戶協議。作為負責人員,您需要審核以下草擬的條款,以確保其完全符合《操守準則》的規定。下列哪些條款應被視為不合規?
I. 「本法團或其僱員對因提供服務過程中的任何疏忽或失誤而導致的客戶損失,概不承擔任何財務責任。」
II. 「本協議為具法律約束力的文件,僅以英文版本為準,客戶簽署即表示已完全理解並同意所有英文條款。」
III. 「客戶與本法團雙方均承諾,若其早前提供的地址、聯絡方式或其他重要個人資料有任何變動,將盡快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
IV. 「本法團將向客戶提供全面的投資組合管理及交易執行服務,相關費用將按市場標準定期收取,具體金額以月結單為準。」Correct根據證監會《操守準則》,持牌法團在與客戶訂立客戶協議時必須遵守若干基本規定,以保障客戶權益及確保清晰度。 陳述 I 描述的條款試圖免除法團因其疏忽而引致的責任,這直接違反了《操守準則》中禁止持牌人納入任何與其責任相抵觸或限制客戶法定權利的條文的規定。 陳述 II 規定協議僅以英文提供,剝奪了客戶選擇協議語言(中文或英文)的權利,這同樣不符合《操守準則》的要求。 陳述 III 是一項標準且合規的條款,要求雙方在資料有重要變更時通知對方,這是客戶協議應包含的基本內容之一。 陳述 IV 對服務和費用的描述過於含糊,未能提供《操守準則》所要求的「詳盡描述」,這可能導致客戶對收費標準產生誤解,因此不合規。 綜合以上分析,條款 I、II 及 IV 均不符合《操守準則》的規定。 因此,陳述 I、II 及 IV 是正確的。
Incorrect根據證監會《操守準則》,持牌法團在與客戶訂立客戶協議時必須遵守若干基本規定,以保障客戶權益及確保清晰度。 陳述 I 描述的條款試圖免除法團因其疏忽而引致的責任,這直接違反了《操守準則》中禁止持牌人納入任何與其責任相抵觸或限制客戶法定權利的條文的規定。 陳述 II 規定協議僅以英文提供,剝奪了客戶選擇協議語言(中文或英文)的權利,這同樣不符合《操守準則》的要求。 陳述 III 是一項標準且合規的條款,要求雙方在資料有重要變更時通知對方,這是客戶協議應包含的基本內容之一。 陳述 IV 對服務和費用的描述過於含糊,未能提供《操守準則》所要求的「詳盡描述」,這可能導致客戶對收費標準產生誤解,因此不合規。 綜合以上分析,條款 I、II 及 IV 均不符合《操守準則》的規定。 因此,陳述 I、II 及 IV 是正確的。
- Question 28 of 30
28. Question
宏達證券是一家持牌法團,其合規部門發現一名持牌代表李先生在客戶不知情的情況下,於其賬戶中進行了多次未經授權的交易,導致客戶蒙受重大損失。宏達證券立即向證監會報告此事,全額賠償了客戶,並解僱了李先生。根據《證監會紀律處分罰款指引》,證監會在決定對宏達證券處以罰款時,會考慮以下哪些因素?
I. 該失當行為是否反映了公司內部監控制度存在系統性弱點。
II. 宏達證券在發現事件後是否採取了補救措施,例如賠償客戶。
III. 李先生的行為是否屬蓄意或罔顧後果,並為自己帶來了利益。
IV. 宏達證券是否主動向證監會報告該事件並與其合作。Correct根據《證監會紀律處分罰款指引》,證監會在決定是否及如何處以罰款時,會全面考慮多個因素,以評估失當行為的嚴重性。 這些因素包括加重罰則的因素和減輕罰則的因素。 陳述 I 指出,證監會會考慮失當行為是否反映內部監控存在系統性弱點。 這是一個重要的加重因素,因為這表明問題可能不僅僅是單一事件,而是公司治理層面的缺陷。 陳述 II 提到公司採取的補救措施,如賠償客戶。 這是一個重要的減輕罰則因素,顯示公司願意承擔責任並糾正錯誤,有助於恢復投資者信心。 陳述 III 關注違規者的行為性質(是否蓄意或罔顧後果)以及是否從中獲益。 這是判斷行為嚴重性的核心標準。 蓄意且為個人牟利的行為被視為非常嚴重的失當行為,即使問題是關於對公司的罰款,其員工行為的嚴重性也是評估公司監管失職程度的關鍵。 陳述 IV 提及公司是否主動報告並與證監會合作。 這同樣是一個重要的減輕罰則因素,因為它體現了公司的合作態度,有助於監管機構的調查工作。 證監會的紀律處分程序會綜合考慮所有這些因素來作出公正的裁決。 因此,以上所有陳述皆正確。
Incorrect根據《證監會紀律處分罰款指引》,證監會在決定是否及如何處以罰款時,會全面考慮多個因素,以評估失當行為的嚴重性。 這些因素包括加重罰則的因素和減輕罰則的因素。 陳述 I 指出,證監會會考慮失當行為是否反映內部監控存在系統性弱點。 這是一個重要的加重因素,因為這表明問題可能不僅僅是單一事件,而是公司治理層面的缺陷。 陳述 II 提到公司採取的補救措施,如賠償客戶。 這是一個重要的減輕罰則因素,顯示公司願意承擔責任並糾正錯誤,有助於恢復投資者信心。 陳述 III 關注違規者的行為性質(是否蓄意或罔顧後果)以及是否從中獲益。 這是判斷行為嚴重性的核心標準。 蓄意且為個人牟利的行為被視為非常嚴重的失當行為,即使問題是關於對公司的罰款,其員工行為的嚴重性也是評估公司監管失職程度的關鍵。 陳述 IV 提及公司是否主動報告並與證監會合作。 這同樣是一個重要的減輕罰則因素,因為它體現了公司的合作態度,有助於監管機構的調查工作。 證監會的紀律處分程序會綜合考慮所有這些因素來作出公正的裁決。 因此,以上所有陳述皆正確。
- Question 29 of 30
29. Question
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MMT)裁定,某持牌代表陳先生在處理一隻上市股票時干犯了操控價格的市場失當行為。投資者李女士因陳先生的行為而蒙受了重大的金錢損失。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在MMT作出此裁斷後,李女士可以採取甚麼行動以追討其損失?
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81條,任何因市場失當行為而蒙受金錢損失的人士,均有權向犯有該失當行為的人提起民事訴訟以尋求賠償。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MMT)的研訊結果,可在該民事訴訟中被接納為證據,這有助於受害投資者證明其索償。因此,正確的行動是受害投資者可以對失當行為者提起私人⺠事訴訟,以尋求賠償其損失。 其他選項不正確。首先,私人⺠事訴訟權與刑事檢控程序是分開的,受害人無需等待刑事程序完結才可提出索償。其次,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的權力包括命令交出利潤、發出「停止及終止令」等,但並不包括直接命令失當行為者向個別受害投資者支付賠償;受害人必須自行循民事途徑追討。最後,雖然投資者及理財教育委員會提供投資者教育和資源,但它並非處理因市場失當行為而引致的金錢索償的法定機構,受害人應透過法院提出民事訴訟。.
In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81條,任何因市場失當行為而蒙受金錢損失的人士,均有權向犯有該失當行為的人提起民事訴訟以尋求賠償。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MMT)的研訊結果,可在該民事訴訟中被接納為證據,這有助於受害投資者證明其索償。因此,正確的行動是受害投資者可以對失當行為者提起私人⺠事訴訟,以尋求賠償其損失。 其他選項不正確。首先,私人⺠事訴訟權與刑事檢控程序是分開的,受害人無需等待刑事程序完結才可提出索償。其次,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的權力包括命令交出利潤、發出「停止及終止令」等,但並不包括直接命令失當行為者向個別受害投資者支付賠償;受害人必須自行循民事途徑追討。最後,雖然投資者及理財教育委員會提供投資者教育和資源,但它並非處理因市場失當行為而引致的金錢索償的法定機構,受害人應透過法院提出民事訴訟。.
- Question 30 of 30
30. Question
宏利評級是一家在香港營運的持牌信貸評級機構,其合規部門正在規劃年度的內部檢討程序。根據《信貸評級機構操守準則》中關於檢討及匯報的規定,以下哪些陳述是準確的?
I. 執行檢討的職能必須在組織架構上獨立於負責制定信貸評級的業務團隊。
II. 年度檢討的其中一個核心項目是評估機構內部監控機制的充足性和有效性。
III. 檢討報告的書面定稿必須在機構的財政年度結束後一個月內呈交予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IV. 所有與檢討過程相關的工作底稿及紀錄,必須由檢討完成日期起計,保存至少五年。Correct根據證監會的《信貸評級機構操守準則》,信貸評級機構必須設立嚴謹及正式的檢討職能,以最少每年一次檢討其方法、模式、系統及內部監控機制。 陳述 I 是正確的。 該準則明確規定,檢討職能應獨立於負責評級對象的業務線以外,以確保客觀性和公正性。 陳述 II 是正確的。 檢討的範圍必須涵蓋信貸評級機構所採用的方法及模式、對其作出的任何重大變動,以及其系統及內部監控機制是否足夠及有效。 陳述 III 是不正確的。 準則規定,檢討結果的書面報告應在「完成後隨即」向證監會提交,而非設定一個固定的時間期限(例如財政年度結束後的30天)。 陳述 IV 是不正確的。 根據適用的備存紀錄規定,與信貸評級相關的紀錄(包括支持檢討的紀錄)應備存不少於7年,而非5年。 因此,陳述 I 及 II 是正確的。
Incorrect根據證監會的《信貸評級機構操守準則》,信貸評級機構必須設立嚴謹及正式的檢討職能,以最少每年一次檢討其方法、模式、系統及內部監控機制。 陳述 I 是正確的。 該準則明確規定,檢討職能應獨立於負責評級對象的業務線以外,以確保客觀性和公正性。 陳述 II 是正確的。 檢討的範圍必須涵蓋信貸評級機構所採用的方法及模式、對其作出的任何重大變動,以及其系統及內部監控機制是否足夠及有效。 陳述 III 是不正確的。 準則規定,檢討結果的書面報告應在「完成後隨即」向證監會提交,而非設定一個固定的時間期限(例如財政年度結束後的30天)。 陳述 IV 是不正確的。 根據適用的備存紀錄規定,與信貸評級相關的紀錄(包括支持檢討的紀錄)應備存不少於7年,而非5年。 因此,陳述 I 及 II 是正確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