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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uestion 1 of 30
1. Question
持牌代表陳先生正在為一位新客戶李太太開立槓桿式外匯交易帳戶。李太太有豐富的股票交易經驗,但對外匯市場了解甚少。根據《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陳先生在處理李太太的開戶申請時,哪項是針對槓桿式外匯交易的特定責任?
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中針對槓桿式外匯交易的額外規定,持牌人在與客戶建立業務關係前,必須採取積極步驟確保客戶明白所涉及的風險。正確的做法是,在客戶簽署任何協議(包括客戶協議書)之前,向其提供一份特定的風險披露聲明,並給予客戶充足的時間去閱讀、理解和提出問題。持牌人有責任確認客戶已完全明白槓桿式外匯交易的性質和風險。僅僅審查客戶過往的股票交易記錄並不足夠,因為槓桿式外匯交易的風險性質與股票交易截然不同,評估必須針對客戶對這種特定高風險產品的理解。在客戶簽署協議後才提供風險披露聲明,則違反了「事前披露」的核心原則,未能讓客戶在充分知情的情況下作出決定。建議客戶將其大部分資產投入單一高風險產品,這很可能構成不合適的投資建議,違反了客戶最佳利益的原則。.
In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中針對槓桿式外匯交易的額外規定,持牌人在與客戶建立業務關係前,必須採取積極步驟確保客戶明白所涉及的風險。正確的做法是,在客戶簽署任何協議(包括客戶協議書)之前,向其提供一份特定的風險披露聲明,並給予客戶充足的時間去閱讀、理解和提出問題。持牌人有責任確認客戶已完全明白槓桿式外匯交易的性質和風險。僅僅審查客戶過往的股票交易記錄並不足夠,因為槓桿式外匯交易的風險性質與股票交易截然不同,評估必須針對客戶對這種特定高風險產品的理解。在客戶簽署協議後才提供風險披露聲明,則違反了「事前披露」的核心原則,未能讓客戶在充分知情的情況下作出決定。建議客戶將其大部分資產投入單一高風險產品,這很可能構成不合適的投資建議,違反了客戶最佳利益的原則。.
- Question 2 of 30
2. Question
王先生正在申請成為一家持牌法團的代表,以從事槓桿式外匯交易(第3類受規管活動)。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在審核其申請時,會根據《適當人選的指引》評估王先生。以下哪些陳述準確描述了證監會在此評估過程中會考慮的因素?
I. 王先生過去是否有任何破產記錄或未能償還的判定債務。
II. 王先生是否曾因涉及不誠實的輕微刑事罪行而被定罪。
III. 只要王先生持有認可的大學學位,他便會自動被視為適當人選。
IV. 適當人選的評估僅在首次申請牌照時進行一次。Correct根據證監會的《適當人選的指引》,評估個人是否為適當人選時會考慮多個因素。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個人的財政狀況及償付能力是評估其穩健性的重要指標。 任何破產記錄或重大財務困難都會引起證監會的關注。 陳述 II 也是正確的,因為個人的品格、聲譽、誠信及可靠性是適當人選準則的核心。 任何涉及不誠實或欺詐的定罪記錄,不論其嚴重程度,都會對評估產生負面影響。 陳述 III 是不正確的,雖然學歷和行業資格是評估個人才能的一部分,但它們本身並不足以證明一個人是「適當人選」。 證監會會進行更全面的評估,包括品格和財政狀況。 陳述 IV 是不正確的,適當人選的要求是一項持續的責任。 持牌人必須在獲得牌照後,於其從事業務的整個期間,繼續維持作為適當人選的標準。 因此,陳述 I 及 II 是正確的。
Incorrect根據證監會的《適當人選的指引》,評估個人是否為適當人選時會考慮多個因素。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個人的財政狀況及償付能力是評估其穩健性的重要指標。 任何破產記錄或重大財務困難都會引起證監會的關注。 陳述 II 也是正確的,因為個人的品格、聲譽、誠信及可靠性是適當人選準則的核心。 任何涉及不誠實或欺詐的定罪記錄,不論其嚴重程度,都會對評估產生負面影響。 陳述 III 是不正確的,雖然學歷和行業資格是評估個人才能的一部分,但它們本身並不足以證明一個人是「適當人選」。 證監會會進行更全面的評估,包括品格和財政狀況。 陳述 IV 是不正確的,適當人選的要求是一項持續的責任。 持牌人必須在獲得牌照後,於其從事業務的整個期間,繼續維持作為適當人選的標準。 因此,陳述 I 及 II 是正確的。
- Question 3 of 30
3. Question
一名持牌代表因涉嫌在槓桿式外匯市場上散播虛假及具誤導性的信息,而被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MMT)進行研訊。若審裁處最終裁定該代表的行為構成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有權發出下列哪項命令?
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MMT)的研訊屬民事性質,其目標是透過一系列民事制裁來維護市場的廉潔穩健。審裁處有權發出的命令之一是「交出款項令」,即命令被裁定從事市場失當行為的人,向政府交出其透過該行為所賺取的利潤或避免的損失。此舉旨在剝奪違規者從不當行為中獲得的經濟利益。 其他選項不正確的原因如下:審裁處不能判處監禁,因為監禁是刑事法院才能施加的刑事處罰。雖然市場失當行為可構成刑事罪行,但相關的檢控和判刑是由律政司在刑事法庭處理,而非審裁處的職權範圍。此外,直接撤銷由證監會發出的牌照是證監會的紀律處分權力;審裁處的裁決可作為證監會採取紀律處分的依據,但審裁處本身不會直接撤銷牌照。最後,雖然受損失的投資者可以循民事途徑追討賠償,但審裁處的職能並非裁定對所有受影響投資者的全面民事賠償,其主要財務命令是上述的交出款項令。.
In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MMT)的研訊屬民事性質,其目標是透過一系列民事制裁來維護市場的廉潔穩健。審裁處有權發出的命令之一是「交出款項令」,即命令被裁定從事市場失當行為的人,向政府交出其透過該行為所賺取的利潤或避免的損失。此舉旨在剝奪違規者從不當行為中獲得的經濟利益。 其他選項不正確的原因如下:審裁處不能判處監禁,因為監禁是刑事法院才能施加的刑事處罰。雖然市場失當行為可構成刑事罪行,但相關的檢控和判刑是由律政司在刑事法庭處理,而非審裁處的職權範圍。此外,直接撤銷由證監會發出的牌照是證監會的紀律處分權力;審裁處的裁決可作為證監會採取紀律處分的依據,但審裁處本身不會直接撤銷牌照。最後,雖然受損失的投資者可以循民事途徑追討賠償,但審裁處的職能並非裁定對所有受影響投資者的全面民事賠償,其主要財務命令是上述的交出款項令。.
- Question 4 of 30
4. Question
持牌代表張先生正在為新客戶李太太開立槓桿式外匯交易賬戶。李太太有股票投資經驗,但對槓桿式外匯交易並不熟悉。根據《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張先生在處理此類客戶時,應考慮哪些做法?
I. 向李太太提供一份特定的槓桿式外匯交易風險披露聲明,並確保她明白其內容。
II. 評估李太太關於槓桿式外匯交易的知識和經驗,以確定該產品是否適合她。
III. 在獲得李太太的口頭同意後,立即開始以全權委託形式為其賬戶進行交易。
IV. 僅需按季度向李太太提供其賬戶的交易活動結單。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附表5,持牌人在從事槓桿式外匯交易業務時,必須遵守額外的規定。 陳述 I 是正確的。 持牌人必須向客戶提供一份特定的槓桿式外匯交易風險披露聲明,並採取一切合理步驟,確保客戶在簽署前已獲給予充分時間閱讀及明白其內容。 這是一項強制性要求,旨在確保客戶充分了解槓桿式外匯交易的高風險性質。 陳述 II 是正確的。 這是「認識你的客戶」及「合適性」責任的核心部分。 由於槓桿式外匯交易是複雜且高風險的產品,持牌人必須評估客戶的投資經驗、知識、財政狀況及投資目標,以確保該產品對客戶而言是合適的。 陳述 III 是不正確的。 《操守準則》規定,除非持牌人已事先取得客戶就該項授權所給予的特定書面授權,否則不得為客戶操作全權委託賬戶。 僅僅口頭同意是絕對不足夠的,這違反了保障客戶資產和利益的基本原則。 陳述 IV 是不正確的。 根據《證券及期貨(成交單據、戶口結單及收據)規則》(第571Q章),持牌人須在每個結單期(最長不得超過一個月)結束後不遲於7個營業日內,向客戶提供戶口結單。 按季度提供結單不符合法規要求,尤其對於槓桿式外匯交易這種每日都有可能發生重大倉位變動的產品而言,更需要頻繁的報告。 因此,陳述 I 及 II 是正確的。
In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附表5,持牌人在從事槓桿式外匯交易業務時,必須遵守額外的規定。 陳述 I 是正確的。 持牌人必須向客戶提供一份特定的槓桿式外匯交易風險披露聲明,並採取一切合理步驟,確保客戶在簽署前已獲給予充分時間閱讀及明白其內容。 這是一項強制性要求,旨在確保客戶充分了解槓桿式外匯交易的高風險性質。 陳述 II 是正確的。 這是「認識你的客戶」及「合適性」責任的核心部分。 由於槓桿式外匯交易是複雜且高風險的產品,持牌人必須評估客戶的投資經驗、知識、財政狀況及投資目標,以確保該產品對客戶而言是合適的。 陳述 III 是不正確的。 《操守準則》規定,除非持牌人已事先取得客戶就該項授權所給予的特定書面授權,否則不得為客戶操作全權委託賬戶。 僅僅口頭同意是絕對不足夠的,這違反了保障客戶資產和利益的基本原則。 陳述 IV 是不正確的。 根據《證券及期貨(成交單據、戶口結單及收據)規則》(第571Q章),持牌人須在每個結單期(最長不得超過一個月)結束後不遲於7個營業日內,向客戶提供戶口結單。 按季度提供結單不符合法規要求,尤其對於槓桿式外匯交易這種每日都有可能發生重大倉位變動的產品而言,更需要頻繁的報告。 因此,陳述 I 及 II 是正確的。
- Question 5 of 30
5. Question
持牌代表李先生正在協助新客戶陳太太開立一個槓桿式外匯交易帳戶。根據《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以下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李先生必須向陳太太提供一份獨立的《槓桿式外匯交易風險披露聲明書》,並確保她簽署確認已明白其內容。
II. 在為陳太太開立帳戶或提供任何服務之前,李先生的公司必須與她訂立一份書面客戶協議。
III. 李先生可以向陳太太保證,只要她設定了止損盤,她的最大虧損將不會超過其初始保證金。
IV. 根據證監會的規定,陳太太在簽署客戶協議後,享有為期七天的冷靜期,期間可以無條件取消交易帳戶。Correct此題目旨在測試考生對《操守準則》中有關槓桿式外匯交易的具體規定的理解。 陳述 I 是正確的。 根據《操守準則》附表 6,持牌人在為客戶進行槓桿式外匯交易前,必須向客戶提供一份特定的《槓桿式外匯交易風險披露聲明書》。 這份聲明書必須獨立於任何其他客戶協議,並且持牌人應採取一切合理步驟,確保客戶在簽署前已明白其內容。 陳述 II 是正確的。 《操守準則》第 6. 1 段規定,持牌人在為新客戶提供任何服務前,應與其訂立一份書面的客戶協議,訂明雙方的權利和責任。 這是一項基本要求,適用於所有受規管活動,包括槓桿式外匯交易。 陳述 III 是不正確的。 槓桿式外匯交易具有高風險,其虧損可能超過客戶的初始保證金。 止損盤並不能保證在指定價格執行,尤其在市場波動劇烈或出現價格跳空時,實際成交價可能與設定價有顯著差異(即「滑點」)。 陳述 IV 是不正確的。 《證券及期貨條例》或其附屬法例以及《操守準則》中,並沒有為開立槓桿式外匯交易帳戶設立強制性的冷靜期。 雖然某些金融產品(如投資相連壽險計劃)設有冷靜期,但這並不普遍適用於所有金融產品或服務。 因此,陳述 I 及 II 是正確的。
Incorrect此題目旨在測試考生對《操守準則》中有關槓桿式外匯交易的具體規定的理解。 陳述 I 是正確的。 根據《操守準則》附表 6,持牌人在為客戶進行槓桿式外匯交易前,必須向客戶提供一份特定的《槓桿式外匯交易風險披露聲明書》。 這份聲明書必須獨立於任何其他客戶協議,並且持牌人應採取一切合理步驟,確保客戶在簽署前已明白其內容。 陳述 II 是正確的。 《操守準則》第 6. 1 段規定,持牌人在為新客戶提供任何服務前,應與其訂立一份書面的客戶協議,訂明雙方的權利和責任。 這是一項基本要求,適用於所有受規管活動,包括槓桿式外匯交易。 陳述 III 是不正確的。 槓桿式外匯交易具有高風險,其虧損可能超過客戶的初始保證金。 止損盤並不能保證在指定價格執行,尤其在市場波動劇烈或出現價格跳空時,實際成交價可能與設定價有顯著差異(即「滑點」)。 陳述 IV 是不正確的。 《證券及期貨條例》或其附屬法例以及《操守準則》中,並沒有為開立槓桿式外匯交易帳戶設立強制性的冷靜期。 雖然某些金融產品(如投資相連壽險計劃)設有冷靜期,但這並不普遍適用於所有金融產品或服務。 因此,陳述 I 及 II 是正確的。
- Question 6 of 30
6. Question
持牌代表李先生正在協助新客戶王太太開立一個槓桿式外匯交易賬戶。根據《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及相關附屬法例,以下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李先生在為王太太提供任何槓桿式外匯交易服務前,必須先與她訂立書面客戶協議。
II. 李先生必須向王太太提供並解釋《槓桿式外匯交易風險披露聲明書》,並取得她確認明白的書面確認。
III. 假如市場出現極端波動,李先生所屬的持牌法團可暫時將王太太的保證金與公司自有資金混合,以維持市場穩定。
IV. 在處理交易指示時,李先生必須確保客戶指示優先於其公司自身的交易指示。Correct此題目旨在測試考生對持牌人從事槓桿式外匯交易時須遵守的《操守準則》及相關法規的理解。 陳述 I 是正確的。 《操守準則》第6. 1段明確規定,持牌人在為客戶提供任何服務前,必須先與客戶訂立書面客戶協議。 此協議旨在訂明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陳述 II 是正確的。 由於槓桿式外匯交易涉及高風險,《操守準則》附表3第A部第1段特別要求,持牌人在與客戶訂立協議前,必須向其提供一份《槓桿式外匯交易風險披露聲明書》,詳細解釋其內容,並取得客戶的書面確認,表明客戶已被邀請閱讀並明白該聲明書。 陳述 III 是不正確的。 根據《證券及期貨(客戶款項)規則》,持牌法團必須將客戶款項(包括保證金)存放在獨立的信託賬戶中,並與公司自身的款項嚴格分開。 任何時候、任何情況下(包括市場波動),都嚴禁將客戶款項與公司自有資金混合使用。 這樣做是為了保障客戶資產,防止在公司倒閉時客戶資產被挪用。 陳述 IV 是正確的。 《操守準則》第3. 3段(優越處理)及總則第1條(誠信、公平及維護客戶最佳利益)要求,持牌人在處理本身賬戶與客戶的交易指示時,應公平對待客戶,並給予客戶指示優先權。 這意味著公司不能為了自身利益而延遲處理客戶的訂單。 因此,陳述 I、II 及 IV 是正確的。
Incorrect此題目旨在測試考生對持牌人從事槓桿式外匯交易時須遵守的《操守準則》及相關法規的理解。 陳述 I 是正確的。 《操守準則》第6. 1段明確規定,持牌人在為客戶提供任何服務前,必須先與客戶訂立書面客戶協議。 此協議旨在訂明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陳述 II 是正確的。 由於槓桿式外匯交易涉及高風險,《操守準則》附表3第A部第1段特別要求,持牌人在與客戶訂立協議前,必須向其提供一份《槓桿式外匯交易風險披露聲明書》,詳細解釋其內容,並取得客戶的書面確認,表明客戶已被邀請閱讀並明白該聲明書。 陳述 III 是不正確的。 根據《證券及期貨(客戶款項)規則》,持牌法團必須將客戶款項(包括保證金)存放在獨立的信託賬戶中,並與公司自身的款項嚴格分開。 任何時候、任何情況下(包括市場波動),都嚴禁將客戶款項與公司自有資金混合使用。 這樣做是為了保障客戶資產,防止在公司倒閉時客戶資產被挪用。 陳述 IV 是正確的。 《操守準則》第3. 3段(優越處理)及總則第1條(誠信、公平及維護客戶最佳利益)要求,持牌人在處理本身賬戶與客戶的交易指示時,應公平對待客戶,並給予客戶指示優先權。 這意味著公司不能為了自身利益而延遲處理客戶的訂單。 因此,陳述 I、II 及 IV 是正確的。
- Question 7 of 30
7. Question
陳先生是一家持牌法團的代表,他正在協助一位新客戶王太太開立槓桿式外匯交易帳戶。王太太有股票交易經驗,但從未接觸過槓桿式產品。根據《操守準則》中針對槓桿式外匯交易的特定指引,陳先生在為王太太開戶時,哪項是最重要的首要步驟?
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的《操守準則》,持牌人在與客戶進行槓桿式外匯交易前,必須採取嚴格的風險管理和披露措施。正確的做法是,持牌人必須向客戶提供一份特定的風險披露聲明,該聲明清晰地闡述了槓桿式外匯交易的重大風險,特別是虧損可能超過客戶存放的保證金金額的風險。持牌人不僅要提供此文件,還有責任向客戶解釋其內容,確保客戶在簽署確認前真正理解所涉及的風險。這是保障投資者和確保客戶在充分知情下作出決定的關鍵步驟。 其他選項描述了在開戶或提供服務過程中的其他責任,但並非針對此特定情境下的首要及最關鍵步驟。雖然完成客戶盡職審查以符合打擊洗錢規定是開立任何帳戶的必要程序,但它處理的是客戶身份和資金來源的合規性,而非產品本身的特定風險披露。為客戶安排持續專業培訓課程是錯誤的,因為持續專業培訓 (CPT) 是對持牌從業員的要求,而非對客戶的要求。在客戶完全理解產品風險並完成適當性評估之前,就評估其現有投資組合並建議資產轉移,是不成熟且不恰當的行為,這可能違反了客戶最佳利益的原則。.
In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的《操守準則》,持牌人在與客戶進行槓桿式外匯交易前,必須採取嚴格的風險管理和披露措施。正確的做法是,持牌人必須向客戶提供一份特定的風險披露聲明,該聲明清晰地闡述了槓桿式外匯交易的重大風險,特別是虧損可能超過客戶存放的保證金金額的風險。持牌人不僅要提供此文件,還有責任向客戶解釋其內容,確保客戶在簽署確認前真正理解所涉及的風險。這是保障投資者和確保客戶在充分知情下作出決定的關鍵步驟。 其他選項描述了在開戶或提供服務過程中的其他責任,但並非針對此特定情境下的首要及最關鍵步驟。雖然完成客戶盡職審查以符合打擊洗錢規定是開立任何帳戶的必要程序,但它處理的是客戶身份和資金來源的合規性,而非產品本身的特定風險披露。為客戶安排持續專業培訓課程是錯誤的,因為持續專業培訓 (CPT) 是對持牌從業員的要求,而非對客戶的要求。在客戶完全理解產品風險並完成適當性評估之前,就評估其現有投資組合並建議資產轉移,是不成熟且不恰當的行為,這可能違反了客戶最佳利益的原則。.
- Question 8 of 30
8. Question
根據《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中,適用於從事槓桿式外匯交易業務的持牌人的額外規定,以下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除非已簽訂正式的全權委託戶口協議,否則持牌人在為客戶執行每項槓桿式外匯交易前,必須獲得客戶的具體授權。
II. 所有透過電話發出的客戶交易指示,持牌人必須使用錄音系統記錄,並妥善保存有關記錄。
III. 持牌人可以僅僅基於市場上廣泛流傳的傳聞,向客戶提供具體的買賣建議。
IV. 為方便客戶,持牌人可以在為客戶執行首次交易後,才安排客戶簽署客戶協議書。Correct此問題旨在測試考生對《操守準則》中適用於槓桿式外匯交易持牌人的特定要求的理解。 陳述 I 是正確的。 《操守準則》第13段附表6第4(a)段明確規定,除非與客戶訂立了書面的全權委託戶口授權書,否則持牌法團在替客戶執行每宗交易前,均須取得客戶就該宗交易給予的特定授權。 這項規定旨在確保客戶對其賬戶中的每筆交易都有明確的控制權和知情權。 陳述 II 是正確的。 《操守準則》第13段附表6第5(a)段要求,持牌法團應使用電話錄音系統,記錄其透過電話接獲的客戶交易指示的詳情,並將電話錄音帶保存一段指明期間。 這是確保交易指示準確無誤及解決潛在爭議的重要措施。 陳述 III 是不正確的。 《操守準則》第6. 2(a)段規定,持牌人在向客戶作出建議時,應確保該建議在所有情況下均是合理的。 僅僅基於市場傳聞的建議缺乏合理的分析基礎,不符合此項規定,亦未能履行對客戶的受信責任。 陳述 IV 是不正確的。 《操守準則》第6. 1段要求持牌人在為新客戶提供任何服務前,必須先與其訂立書面客戶協議。 在執行首次交易後才簽署協議,違反了這項基本規定,未能在一開始便確立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因此,陳述 I 及 II 是正確的。
Incorrect此問題旨在測試考生對《操守準則》中適用於槓桿式外匯交易持牌人的特定要求的理解。 陳述 I 是正確的。 《操守準則》第13段附表6第4(a)段明確規定,除非與客戶訂立了書面的全權委託戶口授權書,否則持牌法團在替客戶執行每宗交易前,均須取得客戶就該宗交易給予的特定授權。 這項規定旨在確保客戶對其賬戶中的每筆交易都有明確的控制權和知情權。 陳述 II 是正確的。 《操守準則》第13段附表6第5(a)段要求,持牌法團應使用電話錄音系統,記錄其透過電話接獲的客戶交易指示的詳情,並將電話錄音帶保存一段指明期間。 這是確保交易指示準確無誤及解決潛在爭議的重要措施。 陳述 III 是不正確的。 《操守準則》第6. 2(a)段規定,持牌人在向客戶作出建議時,應確保該建議在所有情況下均是合理的。 僅僅基於市場傳聞的建議缺乏合理的分析基礎,不符合此項規定,亦未能履行對客戶的受信責任。 陳述 IV 是不正確的。 《操守準則》第6. 1段要求持牌人在為新客戶提供任何服務前,必須先與其訂立書面客戶協議。 在執行首次交易後才簽署協議,違反了這項基本規定,未能在一開始便確立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因此,陳述 I 及 II 是正確的。
- Question 9 of 30
9. Question
一名槓桿式外匯交易的持牌代表正在為一位新客戶開立帳戶。在解釋了相關風險後,該客戶表示:「我並不擔心,我的朋友說這是一個能讓資金快速翻倍的方法。」該代表懷疑客戶並未完全理解可能蒙受重大損失的風險。根據《操守準則》,該代表最關鍵的即時責任是什麼?
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的《操守準則》,持牌人在從事槓桿式外匯交易時,有責任確保客戶充分理解所涉及的性質和風險。當代表有理由相信客戶可能未完全明白這些風險時(如此場景中客戶的言論所示),其首要及最重要的責任是採取積極措施,以確認客戶的理解程度。這不僅僅是讓客戶簽署一份文件,而是要主動確保客戶明白風險披露聲明中的內容。正確的答案是,在繼續開戶程序前,必須確保客戶已閱讀並簽署風險披露聲明,並明確確認客戶明白槓桿式外匯交易的性質及風險。在未能確認客戶理解風險之前便繼續開戶,將違反其專業責任。立即拒絕為客戶開戶是一個可能的後續步驟,但並非首要責任,首要責任是嘗試進行充分的風險解釋和確認理解。為客戶設定較低的交易限額是一種風險管理措施,但不能替代確保客戶在知情情況下作出決策的基本責任。向證監會報告客戶的朋友,則超出了代表對其直接客戶的責任範圍。.
In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的《操守準則》,持牌人在從事槓桿式外匯交易時,有責任確保客戶充分理解所涉及的性質和風險。當代表有理由相信客戶可能未完全明白這些風險時(如此場景中客戶的言論所示),其首要及最重要的責任是採取積極措施,以確認客戶的理解程度。這不僅僅是讓客戶簽署一份文件,而是要主動確保客戶明白風險披露聲明中的內容。正確的答案是,在繼續開戶程序前,必須確保客戶已閱讀並簽署風險披露聲明,並明確確認客戶明白槓桿式外匯交易的性質及風險。在未能確認客戶理解風險之前便繼續開戶,將違反其專業責任。立即拒絕為客戶開戶是一個可能的後續步驟,但並非首要責任,首要責任是嘗試進行充分的風險解釋和確認理解。為客戶設定較低的交易限額是一種風險管理措施,但不能替代確保客戶在知情情況下作出決策的基本責任。向證監會報告客戶的朋友,則超出了代表對其直接客戶的責任範圍。.
- Question 10 of 30
10. Question
一名持牌代表正在為一家槓桿式外匯交易商處理一位新客戶的開戶事宜。根據《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中針對槓桿式外匯交易的特定指引,以下哪些行為或陳述是恰當的?
I. 代表向客戶解釋,在進行首次交易前,客戶必須簽署並交回風險披露聲明的副本,以確認已理解其中所載的風險。
II. 當客戶詢問是否有任何機制可以保證其虧損不會超過初始保證金時,代表明確告知客戶,公司不能為其提供任何形式的虧損保證或限定其虧損責任。
III. 在電話中,代表發現一個短暫的交易機會,並在獲得客戶的口頭同意後,立即為客戶執行了一筆交易,以便抓住市場時機。
IV. 代表向客戶確認,公司會為每一筆已執行的交易發出成交單據,並最遲會在交易日後的第二個營業日結束前提供給客戶。Correct此問題旨在評估考生對《操守準則》中適用於槓桿式外匯交易持牌人的特定操守要求的理解。 陳述 I 是正確的。 根據《操守準則》附表 6,持牌人在為客戶進行首次槓桿式外匯交易前,必須向客戶提供一份風險披露聲明,並確保客戶簽署並交回該聲明的副本,以確認客戶已收到並理解其內容。 這是保障客戶權益的關鍵步驟。 陳述 II 是正確的。 《操守準則》附表 6 明確禁止持牌人向客戶保證其可免於蒙受任何或全部損失,或限定其所須蒙受的損失。 代表明確告知客戶不能提供虧損保證,是完全符合規定的做法,旨在防止客戶對交易風險產生誤解。 陳述 III 是不正確的。 在未取得客戶事先書面授權的情況下,持牌人不得為客戶操作全權委託帳戶。 即使獲得客戶的口頭同意,代表也不能代其執行交易。 所有全權委託交易的授權必須以書面形式作出,以保障客戶和公司的利益,並提供清晰的審計線索。 僅憑口頭同意進行交易違反了此項規定。 陳述 IV 是正確的。 根據《證券及期貨(成交單據、戶口結單及收據)規則》,持牌法團須在訂立有關合約後的第二個營業日結束前,就每宗交易向客戶發出成交單據。 這確保了客戶能及時收到其交易的正式記錄。 因此,陳述 I、II 及 IV 是正確的。
Incorrect此問題旨在評估考生對《操守準則》中適用於槓桿式外匯交易持牌人的特定操守要求的理解。 陳述 I 是正確的。 根據《操守準則》附表 6,持牌人在為客戶進行首次槓桿式外匯交易前,必須向客戶提供一份風險披露聲明,並確保客戶簽署並交回該聲明的副本,以確認客戶已收到並理解其內容。 這是保障客戶權益的關鍵步驟。 陳述 II 是正確的。 《操守準則》附表 6 明確禁止持牌人向客戶保證其可免於蒙受任何或全部損失,或限定其所須蒙受的損失。 代表明確告知客戶不能提供虧損保證,是完全符合規定的做法,旨在防止客戶對交易風險產生誤解。 陳述 III 是不正確的。 在未取得客戶事先書面授權的情況下,持牌人不得為客戶操作全權委託帳戶。 即使獲得客戶的口頭同意,代表也不能代其執行交易。 所有全權委託交易的授權必須以書面形式作出,以保障客戶和公司的利益,並提供清晰的審計線索。 僅憑口頭同意進行交易違反了此項規定。 陳述 IV 是正確的。 根據《證券及期貨(成交單據、戶口結單及收據)規則》,持牌法團須在訂立有關合約後的第二個營業日結束前,就每宗交易向客戶發出成交單據。 這確保了客戶能及時收到其交易的正式記錄。 因此,陳述 I、II 及 IV 是正確的。
- Question 11 of 30
11. Question
某持牌法團被懷疑在槓桿式外匯交易市場中,透過發布虛假資訊來操縱某貨幣對的價格。證監會已就此展開調查。關於證監會及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在此情況下的角色和權力,以下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證監會有權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對該持牌法團的懷疑失當行為展開調查。
II. 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是處理此類槓桿式外匯交易市場失當行為民事研訊的主要機構。
III. 證監會可向原訟法庭申請禁制令,以凍結與懷疑失當行為有關的資產。
IV. 若證監會認為事件性質嚴重,可將案件轉介予律政司,以考慮提出刑事檢控。Correct此問題評估考生對證監會(SFC)在調查市場失當行為時的權力,以及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MMT)的司法管轄權範圍的理解。 陳述 I 是正確的。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證監會作為香港證券及期貨市場的主要監管機構,擁有廣泛的調查權力,以調查任何可能違反該條例的懷疑失當行為,包括在持牌法團進行的槓桿式外匯交易活動中的潛在市場操縱行為。 陳述 II 是不正確的。 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的司法管轄權主要集中於處理在香港交易所買賣的上市證券或其衍生工具相關的市場失當行為的民事法律程序。 雖然槓桿式外匯交易受證監會監管,但其市場失當行為通常不屬於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的典型處理範圍。 證監會更有可能運用其自身的紀律處分權力(例如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94條)來處理持牌法團的失當行為,而非將案件提交審裁處進行民事研訊。 陳述 III 是正確的。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13條,如果證監會認為有人已經或可能違反了相關條文,證監會有權向原訟法庭申請多種補救性命令,其中包括發出禁制令以凍結與懷疑失當行為有關的資產,從而保護投資者和市場的完整性。 陳述 IV 是正確的。 證監會的執法途徑包括紀律處分、民事訴訟和刑事檢控。 對於性質嚴重的個案,例如涉及重大欺詐或操縱市場的行為,證監會會將證據轉介給香港警務處或律政司,由律政司決定是否提出刑事檢控。 因此,陳述 I、III 及 IV 是正確的。
Incorrect此問題評估考生對證監會(SFC)在調查市場失當行為時的權力,以及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MMT)的司法管轄權範圍的理解。 陳述 I 是正確的。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證監會作為香港證券及期貨市場的主要監管機構,擁有廣泛的調查權力,以調查任何可能違反該條例的懷疑失當行為,包括在持牌法團進行的槓桿式外匯交易活動中的潛在市場操縱行為。 陳述 II 是不正確的。 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的司法管轄權主要集中於處理在香港交易所買賣的上市證券或其衍生工具相關的市場失當行為的民事法律程序。 雖然槓桿式外匯交易受證監會監管,但其市場失當行為通常不屬於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的典型處理範圍。 證監會更有可能運用其自身的紀律處分權力(例如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94條)來處理持牌法團的失當行為,而非將案件提交審裁處進行民事研訊。 陳述 III 是正確的。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13條,如果證監會認為有人已經或可能違反了相關條文,證監會有權向原訟法庭申請多種補救性命令,其中包括發出禁制令以凍結與懷疑失當行為有關的資產,從而保護投資者和市場的完整性。 陳述 IV 是正確的。 證監會的執法途徑包括紀律處分、民事訴訟和刑事檢控。 對於性質嚴重的個案,例如涉及重大欺詐或操縱市場的行為,證監會會將證據轉介給香港警務處或律政司,由律政司決定是否提出刑事檢控。 因此,陳述 I、III 及 IV 是正確的。
- Question 12 of 30
12. Question
根據證監會《操守準則》中適用於槓桿式外匯交易持牌人的額外規定,持牌代表陳先生在為新客戶李太太開立槓桿式外匯交易賬戶時,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客戶協議書必須明確列出公司可在未經客戶同意下為其平倉的具體情況。
II. 在進行首次交易前,公司必須向客戶提供一份獨立於客戶協議書的槓桿式外匯交易風險披露聲明書。
III. 為加快開戶流程,陳先生可以口頭向李太太解釋風險,並讓其簽署一份確認已聽取口頭解釋的豁免書,以代替提供書面風險披露聲明。
IV. 若李太太授予陳先生全權委託交易授權,客戶協議書可使用標準範本,因為所有交易決策將由代表作出。Correct此問題旨在測試考生對《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操守準則》)中適用於槓桿式外匯交易的特定規定的理解。 陳述 I 是正確的。 《操守準則》附表6第3. 2(d)段規定,客戶協議書必須載明持牌人可在未經客戶事先同意的情況下,代客戶或為其本身就客戶的未平倉合約進行平倉的權利及有關情況。 這通常涉及客戶未能應付追繳保證金的要求。 陳述 II 是正確的。 《操守準則》附表6第3. 1段明確要求,持牌人在為客戶進行首次槓桿式外匯交易之前,必須向客戶提供一份內容符合訂明格式的風險披露聲明書,並確保該聲明書與任何其他客戶協議書分開。 這是為了確保客戶充分意識到槓桿式外匯交易的獨特及高風險性質。 陳述 III 是不正確的。 口頭解釋絕不能代替書面的風險披露聲明書。 監管規定非常嚴格,要求必須提供書面文件並獲取客戶的簽署確認,以確保有據可查,並保障客戶的權益。 陳述 IV 是不正確的。 授予全權委託交易授權(discretionary authority)會增加持牌人的責任,而非減少。 在這種情況下,客戶協議書需要包含更詳盡及具體的條款,清楚界定授權的範圍、交易策略、限制及終止條款等,絕不能因此而簡化協議。 因此,陳述 I 及 II 是正確的。
Incorrect此問題旨在測試考生對《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操守準則》)中適用於槓桿式外匯交易的特定規定的理解。 陳述 I 是正確的。 《操守準則》附表6第3. 2(d)段規定,客戶協議書必須載明持牌人可在未經客戶事先同意的情況下,代客戶或為其本身就客戶的未平倉合約進行平倉的權利及有關情況。 這通常涉及客戶未能應付追繳保證金的要求。 陳述 II 是正確的。 《操守準則》附表6第3. 1段明確要求,持牌人在為客戶進行首次槓桿式外匯交易之前,必須向客戶提供一份內容符合訂明格式的風險披露聲明書,並確保該聲明書與任何其他客戶協議書分開。 這是為了確保客戶充分意識到槓桿式外匯交易的獨特及高風險性質。 陳述 III 是不正確的。 口頭解釋絕不能代替書面的風險披露聲明書。 監管規定非常嚴格,要求必須提供書面文件並獲取客戶的簽署確認,以確保有據可查,並保障客戶的權益。 陳述 IV 是不正確的。 授予全權委託交易授權(discretionary authority)會增加持牌人的責任,而非減少。 在這種情況下,客戶協議書需要包含更詳盡及具體的條款,清楚界定授權的範圍、交易策略、限制及終止條款等,絕不能因此而簡化協議。 因此,陳述 I 及 II 是正確的。
- Question 13 of 30
13. Question
持牌代表李先生正在為一位對槓桿式外匯交易感興趣的新客戶王女士開立帳戶。根據證監會《操守準則》中針對槓桿式外匯交易的特定指引,李先生應確保履行以下哪些責任?
I. 向王女士提供並解釋一份獨立的《槓桿式外匯交易風險披露聲明書》,並取得她簽署確認已明白內容。
II. 若王女士希望授予全權委託權力,李先生只需取得其口頭同意即可開始為其交易。
III. 確保王女士明白槓桿效應可能導致虧損遠超其最初的保證金款額。
IV. 由於槓桿式外匯交易的複雜性,李先生必須為王女士的每筆交易提供具體的買賣建議。Correct此問題旨在測試考生對《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操守準則》)中,有關從事槓桿式外匯交易的持牌人的特定責任的理解。 陳述 I 是正確的。 根據《操守準則》附表5的規定,持牌人在為客戶首次進行槓桿式外匯交易前,必須向客戶提供一份獨立的《槓桿式外匯交易風險披露聲明書》,詳細解釋相關風險,並取得客戶簽署確認,以證明客戶已閱讀並明白其內容。 陳述 II 是不正確的。 《操守準則》明確規定,持牌人不得在未經客戶事先「書面授權」的情況下,為客戶操作全權委託帳戶。 僅僅取得口頭同意是嚴重違反規定的行為。 陳述 III 是正確的。 持牌人的核心責任之一是確保客戶充分理解槓桿式外匯交易的性質和風險。 這包括清楚解釋槓桿效應可能導致虧損金額遠超過客戶存入的初始保證金,這是風險披露的關鍵部分。 陳述 IV 是不正確的。 持牌人並沒有責任必須為客戶的每筆交易提供具體的買賣建議。 持牌人與客戶的關係可以是「提供意見」或「只執行交易」。 除非雙方協定為提供意見的服務,否則持牌人並無此義務。 因此,陳述 I 及 III 是正確的。
Incorrect此問題旨在測試考生對《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操守準則》)中,有關從事槓桿式外匯交易的持牌人的特定責任的理解。 陳述 I 是正確的。 根據《操守準則》附表5的規定,持牌人在為客戶首次進行槓桿式外匯交易前,必須向客戶提供一份獨立的《槓桿式外匯交易風險披露聲明書》,詳細解釋相關風險,並取得客戶簽署確認,以證明客戶已閱讀並明白其內容。 陳述 II 是不正確的。 《操守準則》明確規定,持牌人不得在未經客戶事先「書面授權」的情況下,為客戶操作全權委託帳戶。 僅僅取得口頭同意是嚴重違反規定的行為。 陳述 III 是正確的。 持牌人的核心責任之一是確保客戶充分理解槓桿式外匯交易的性質和風險。 這包括清楚解釋槓桿效應可能導致虧損金額遠超過客戶存入的初始保證金,這是風險披露的關鍵部分。 陳述 IV 是不正確的。 持牌人並沒有責任必須為客戶的每筆交易提供具體的買賣建議。 持牌人與客戶的關係可以是「提供意見」或「只執行交易」。 除非雙方協定為提供意見的服務,否則持牌人並無此義務。 因此,陳述 I 及 III 是正確的。
- Question 14 of 30
14. Question
陳先生是宏利外匯有限公司的一名持牌代表,該公司從事槓桿式外匯交易。一位新客戶李太太表示有興趣開立交易帳戶。根據《操守準則》中針對槓桿式外匯交易的特定指引,陳先生在為李太太提供任何服務之前,必須首先完成哪一項程序?
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中為從事槓桿式外匯交易的持牌人訂立的特定規定,持牌人在為客戶提供任何服務或進行任何交易前,必須先與客戶訂立一份書面的客戶協議。此外,持牌人必須向客戶提供一份符合訂明格式的風險披露聲明,並確保客戶已在該聲明上簽署,以確認其理解並接受相關風險。這是保障客戶和確立雙方權利與義務的基礎步驟。 因此,正確的答案是,在提供任何服務前,必須與客戶簽訂書面客戶協議,並確保客戶已簽署風險披露聲明。 提供最新的市場分析報告屬於提供意見或服務的範疇,必須在客戶協議簽訂後才能進行。在建立正式的客戶關係前提供此類資訊是不恰當的。 僅僅口頭解釋風險並獲得口頭同意是不符合法規要求的。監管機構明確要求風險披露必須以書面形式進行,並由客戶簽署作實,以確保有據可查,避免日後爭議。 為客戶執行任何交易,即使是小額的測試交易,也構成提供交易服務,這絕對禁止在簽訂正式客戶協議和風險披露聲明之前進行。此舉嚴重違反了客戶開戶的既定程序和監管要求。.
In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中為從事槓桿式外匯交易的持牌人訂立的特定規定,持牌人在為客戶提供任何服務或進行任何交易前,必須先與客戶訂立一份書面的客戶協議。此外,持牌人必須向客戶提供一份符合訂明格式的風險披露聲明,並確保客戶已在該聲明上簽署,以確認其理解並接受相關風險。這是保障客戶和確立雙方權利與義務的基礎步驟。 因此,正確的答案是,在提供任何服務前,必須與客戶簽訂書面客戶協議,並確保客戶已簽署風險披露聲明。 提供最新的市場分析報告屬於提供意見或服務的範疇,必須在客戶協議簽訂後才能進行。在建立正式的客戶關係前提供此類資訊是不恰當的。 僅僅口頭解釋風險並獲得口頭同意是不符合法規要求的。監管機構明確要求風險披露必須以書面形式進行,並由客戶簽署作實,以確保有據可查,避免日後爭議。 為客戶執行任何交易,即使是小額的測試交易,也構成提供交易服務,這絕對禁止在簽訂正式客戶協議和風險披露聲明之前進行。此舉嚴重違反了客戶開戶的既定程序和監管要求。.
- Question 15 of 30
15. Question
根據證監會的《適當人選的指引》,在評估某一個人是否為持牌代表的適當人選時,會考慮多項因素。假設張先生正在申請成為一家槓桿式外匯交易商的代表,以下哪些有關其背景的陳述,證監會將視為在審批其牌照申請時需要考慮的相關事項?
I. 張先生在八年前曾被頒布破產令,但該令已於五年前正式解除。
II. 張先生在大學時期因參與一項非暴力公眾集會而被定罪,該罪行不涉及不誠實行為。
III. 張先生已通過所有相關的資格考試,但之前從未有直接從事槓桿式外匯交易的經驗。
IV. 張先生因一項與財務無關的輕微專業操守違規,曾受到其所屬的會計師專業團體的書面譴責。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發出的《適當人選的指引》,評估個人是否為適當人選時,會全面考慮多個因素,以判斷其是否具備能力稱職地、誠實地和公正地進行受規管活動。 這些因素包括申請人的財政狀況、品格、聲譽、可靠程度及財政方面的穩健性。 陳述 I 是相關的。 申請人過往的破產紀錄,即使其破產令已經解除,仍是評估其財政狀況及穩健性的重要考慮因素。 證監會會審視導致破產的原因、其後的行為以及目前的財務狀況。 陳述 II 是相關的。 雖然該刑事定罪不涉及不誠實行為,但《適當人選的指引》要求證監會考慮申請人是否曾被裁定干犯任何罪行。 證監會會評估罪行的性質、嚴重性、發生時間以及與其作為持牌代表的職責是否有關。 陳述 III 則與「適當人選」中的品格及誠信評估關係不大。 缺乏實際經驗主要涉及《勝任能力的指引》的範疇。 對於初級代表職位,通過資格考試通常被視為已達到基本的知識要求,而實踐經驗則可在受監督的情況下累積。 因此,這本身不構成一個需要就其品格進行審查的負面事項。 陳述 IV 是相關的。 曾受其他專業團體紀律處分,即使違規行為與財務無關,亦會引起對其品格、聲譽及可靠性的關注。 這反映了申請人遵守專業標準和道德操守的往績,是證監會評估其是否適當人選時會考慮的因素。 因此,陳述 I、II 及 IV 是正確的。
In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發出的《適當人選的指引》,評估個人是否為適當人選時,會全面考慮多個因素,以判斷其是否具備能力稱職地、誠實地和公正地進行受規管活動。 這些因素包括申請人的財政狀況、品格、聲譽、可靠程度及財政方面的穩健性。 陳述 I 是相關的。 申請人過往的破產紀錄,即使其破產令已經解除,仍是評估其財政狀況及穩健性的重要考慮因素。 證監會會審視導致破產的原因、其後的行為以及目前的財務狀況。 陳述 II 是相關的。 雖然該刑事定罪不涉及不誠實行為,但《適當人選的指引》要求證監會考慮申請人是否曾被裁定干犯任何罪行。 證監會會評估罪行的性質、嚴重性、發生時間以及與其作為持牌代表的職責是否有關。 陳述 III 則與「適當人選」中的品格及誠信評估關係不大。 缺乏實際經驗主要涉及《勝任能力的指引》的範疇。 對於初級代表職位,通過資格考試通常被視為已達到基本的知識要求,而實踐經驗則可在受監督的情況下累積。 因此,這本身不構成一個需要就其品格進行審查的負面事項。 陳述 IV 是相關的。 曾受其他專業團體紀律處分,即使違規行為與財務無關,亦會引起對其品格、聲譽及可靠性的關注。 這反映了申請人遵守專業標準和道德操守的往績,是證監會評估其是否適當人選時會考慮的因素。 因此,陳述 I、II 及 IV 是正確的。
- Question 16 of 30
16. Question
李先生正在申請成為一名可從事槓桿式外匯交易的持牌代表。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在評估其是否為「適當人選」時,會考慮多項因素。以下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他十年前曾因個人生意失敗而宣告破產,但現已解除破產令,這將自動使他不被視為適當人選。
II. 他曾因違反《公司條例》而被公開譴責,這可能會對其聲譽及品格的評估產生負面影響。
III. 他並未持有大學學位,但擁有超過五年的相關行業經驗並已通過訂明的考試,因此其學歷背景不會成為評估其是否為適當人選的唯一決定性因素。
IV. 他五年前因一項輕微的交通違規(超速駕駛)而被定罪及罰款,這項紀錄必須向證監會申報,並將嚴重影響其適當人選的評估。Correct根據證監會的《適當人選的指引》,評估一名人士是否為適當人選時會考慮多個因素,旨在確保其誠實、信譽良好、有償付能力及具備足夠的才幹。 陳述 I 不正確。 雖然個人的財政狀況是考慮因素之一,但過往的破產紀錄(尤其是在多年前且已解除破產令)不會自動導致該人士不被視為適當人選。 證監會會考慮破產的原因、時間長短以及該人士其後的行為。 陳述 II 是正確的。 個人的聲譽、品格及可靠性是評估的關鍵部分。 因違反《公司條例》等法規而受到公開譴責,會直接影響對其誠信和專業操守的評估,因此是證監會的重要考慮因素。 陳述 III 是正確的。 證監會對學歷資格的要求並非僵化。 雖然學歷是其中一項考慮因素,但豐富的相關行業經驗和通過訂明的資格考試,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彌補學歷上的不足。 評估是全面性的,而非單憑單一因素。 陳述 IV 不正確。 雖然申請人有責任披露所有刑事定罪紀錄,但證監會會評估罪行的性質。 一項輕微的交通違規,因其不涉及不誠實或道德敗壞的行為,通常不會對「適當人選」的評估構成「嚴重影響」。 證監會更關注與誠信、市場失當行為或欺詐相關的罪行。 因此,陳述 II 及 III 是正確的。
Incorrect根據證監會的《適當人選的指引》,評估一名人士是否為適當人選時會考慮多個因素,旨在確保其誠實、信譽良好、有償付能力及具備足夠的才幹。 陳述 I 不正確。 雖然個人的財政狀況是考慮因素之一,但過往的破產紀錄(尤其是在多年前且已解除破產令)不會自動導致該人士不被視為適當人選。 證監會會考慮破產的原因、時間長短以及該人士其後的行為。 陳述 II 是正確的。 個人的聲譽、品格及可靠性是評估的關鍵部分。 因違反《公司條例》等法規而受到公開譴責,會直接影響對其誠信和專業操守的評估,因此是證監會的重要考慮因素。 陳述 III 是正確的。 證監會對學歷資格的要求並非僵化。 雖然學歷是其中一項考慮因素,但豐富的相關行業經驗和通過訂明的資格考試,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彌補學歷上的不足。 評估是全面性的,而非單憑單一因素。 陳述 IV 不正確。 雖然申請人有責任披露所有刑事定罪紀錄,但證監會會評估罪行的性質。 一項輕微的交通違規,因其不涉及不誠實或道德敗壞的行為,通常不會對「適當人選」的評估構成「嚴重影響」。 證監會更關注與誠信、市場失當行為或欺詐相關的罪行。 因此,陳述 II 及 III 是正確的。
- Question 17 of 30
17. Question
張先生是一位剛獲發牌的槓桿式外匯交易代表,他正在協助一位新客戶王女士開設交易帳戶。王女士對市場的短期波動非常有興趣,並已準備好資金,希望立即就一項重要的市場消息進行交易。根據《操守準則》對從事槓桿式外匯交易的持牌人的特定要求,張先生在接受王女士的第一筆交易指令前,必須先完成哪一項程序?
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持牌法團在為客戶進行首次槓桿式外匯交易前,必須與客戶訂立書面的客戶協議。此協議旨在確立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此外,持牌法團還必須向客戶提供一份符合訂明格式的風險披露聲明,並確保客戶在簽署客戶協議時或之前,以書面形式確認收妥及明白該聲明。這兩項要求是強制性的,旨在確保客戶在參與高風險的槓桿式外匯交易前,已充分了解相關風險並同意受協議條款約束。 因此,正確的做法是必須在執行任何交易前,完成簽署書面客戶協議及取得客戶對風險披露聲明的確認。單純存入資金並不構成法律上的同意,也不能取代正式的書面協議。同樣地,口頭協議或解釋在法律上是不足夠的,監管機構明確要求文件必須是書面形式。將簽署協議的程序延後至交易之後,直接違反了《操守準則》中保護投資者的核心原則,即在客戶承擔風險之前,必須先完成所有必要的法律和披露程序。.
In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持牌法團在為客戶進行首次槓桿式外匯交易前,必須與客戶訂立書面的客戶協議。此協議旨在確立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此外,持牌法團還必須向客戶提供一份符合訂明格式的風險披露聲明,並確保客戶在簽署客戶協議時或之前,以書面形式確認收妥及明白該聲明。這兩項要求是強制性的,旨在確保客戶在參與高風險的槓桿式外匯交易前,已充分了解相關風險並同意受協議條款約束。 因此,正確的做法是必須在執行任何交易前,完成簽署書面客戶協議及取得客戶對風險披露聲明的確認。單純存入資金並不構成法律上的同意,也不能取代正式的書面協議。同樣地,口頭協議或解釋在法律上是不足夠的,監管機構明確要求文件必須是書面形式。將簽署協議的程序延後至交易之後,直接違反了《操守準則》中保護投資者的核心原則,即在客戶承擔風險之前,必須先完成所有必要的法律和披露程序。.
- Question 18 of 30
18. Question
陳先生正在申請成為一家持牌法團的槓桿式外匯交易代表。在背景審查過程中,該法團發現陳先生五年前因輕微的違規行為而受到其前僱主的內部紀律處分。根據證監會的《適當人選的指引》,以下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陳先生獲發牌後,仍須持續地維持其作為適當人選的資格。
II. 證監會在評估陳先生的過往紀律處分時,會考慮該事件的性質、嚴重性以及事後採取的補救措施。
III. 任何過往的紀律處分記錄將自動導致其申請被證監會拒絕。
IV. 最終決定陳先生是否為適當人選的權力在於其僱主,而非證監會。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及證監會的《適當人選的指引》,持牌人必須在申請時以及在整個持牌期間持續地被視為「適當人選」。 這項要求是持續性的。 陳述 I 正確地指出了這一點。 在評估申請人是否為適當人選時,證監會會全面考慮多項因素,包括申請人的財政狀況、學歷或其他資歷、經驗、能力、聲譽、品格、可靠性及財政方面的穩健性。 對於過往的失當行為,證監會並不會採取一刀切的方式。 它會審視事件的具體情況,例如事件的嚴重性、距離現今的時間、申請人是否已採取補救措施,以及事件與其申請的職位是否有關。 因此,過往的輕微違規行為不一定會導致申請被拒。 陳述 II 是正確的,而陳述 III 是不正確的。 證監會作為香港證券及期貨市場的法定監管機構,擁有發牌及決定申請人是否符合適當人選資格的最終權力,而非其僱主。 因此,陳述 I 及 II 是正確的。
In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及證監會的《適當人選的指引》,持牌人必須在申請時以及在整個持牌期間持續地被視為「適當人選」。 這項要求是持續性的。 陳述 I 正確地指出了這一點。 在評估申請人是否為適當人選時,證監會會全面考慮多項因素,包括申請人的財政狀況、學歷或其他資歷、經驗、能力、聲譽、品格、可靠性及財政方面的穩健性。 對於過往的失當行為,證監會並不會採取一刀切的方式。 它會審視事件的具體情況,例如事件的嚴重性、距離現今的時間、申請人是否已採取補救措施,以及事件與其申請的職位是否有關。 因此,過往的輕微違規行為不一定會導致申請被拒。 陳述 II 是正確的,而陳述 III 是不正確的。 證監會作為香港證券及期貨市場的法定監管機構,擁有發牌及決定申請人是否符合適當人選資格的最終權力,而非其僱主。 因此,陳述 I 及 II 是正確的。
- Question 19 of 30
19. Question
某持牌法團的代表被證監會懷疑在進行槓桿式外匯交易相關的衍生產品交易時,故意散播虛假資訊以操縱市場價格。在決定不尋求刑事檢控後,證監會計劃啟動民事程序。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哪個機構有權就此類市場失當行為指控進行民事研訊並施加制裁?
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是負責處理市場失當行為(例如內幕交易或市場操縱)的民事法律程序的獨立機構。當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認為發生了市場失當行為,但選擇不提起刑事檢控時,它可以將案件提交審裁處進行研訊。審裁處有權施加多種民事制裁,例如命令交出利潤、禁止擔任公司董事以及發出「停止及終止」令。因此,處理涉及市場操縱的民事研訊的正確機構是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 其他選項不正確的原因如下:證券及期貨事務上訴審裁處是處理針對證監會所作規管決定(例如有關牌照的決定)提出的上訴,而非初次審理市場失當行為案件。槓桿式外匯交易仲裁委員會專門處理持牌人與其客戶之間因槓桿式外匯交易引起的爭議,與市場操縱無關。香港金融管理局雖然是銀行體系的監管機構,但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審理市場失當行為的特定民事法庭是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
In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是負責處理市場失當行為(例如內幕交易或市場操縱)的民事法律程序的獨立機構。當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認為發生了市場失當行為,但選擇不提起刑事檢控時,它可以將案件提交審裁處進行研訊。審裁處有權施加多種民事制裁,例如命令交出利潤、禁止擔任公司董事以及發出「停止及終止」令。因此,處理涉及市場操縱的民事研訊的正確機構是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 其他選項不正確的原因如下:證券及期貨事務上訴審裁處是處理針對證監會所作規管決定(例如有關牌照的決定)提出的上訴,而非初次審理市場失當行為案件。槓桿式外匯交易仲裁委員會專門處理持牌人與其客戶之間因槓桿式外匯交易引起的爭議,與市場操縱無關。香港金融管理局雖然是銀行體系的監管機構,但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審理市場失當行為的特定民事法庭是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
- Question 20 of 30
20. Question
一名持牌代表在觀察市場時,懷疑某上市公司的股價受到系統性的操控,可能涉及大規模的虛假交易活動。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設立的架構,哪個機構主要負責就此類市場失當行為的指控進行民事聆訊及裁決?
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是負責處理市場失當行為(例如內幕交易、虛假交易或操控價格)的民事審裁機構。其主要職能是進行聆訊,以裁定是否曾發生市場失當行為,並在確定發生後施加民事制裁,例如禁止參與市場、交出利潤或罰款。因此,當懷疑發生涉及上市公司股價的系統性市場操控時,應由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進行研訊。證券及期貨事務上訴審裁處的功能是覆核證監會作出的規管決定,而非初次審理市場失當行為案件。槓桿式外匯交易仲裁委員會專門處理持牌人與其客戶之間關於槓桿式外匯交易的爭議。雖然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可以進行調查並採取紀律行動,但正式的民事研訊和裁決權力屬於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
In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是負責處理市場失當行為(例如內幕交易、虛假交易或操控價格)的民事審裁機構。其主要職能是進行聆訊,以裁定是否曾發生市場失當行為,並在確定發生後施加民事制裁,例如禁止參與市場、交出利潤或罰款。因此,當懷疑發生涉及上市公司股價的系統性市場操控時,應由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進行研訊。證券及期貨事務上訴審裁處的功能是覆核證監會作出的規管決定,而非初次審理市場失當行為案件。槓桿式外匯交易仲裁委員會專門處理持牌人與其客戶之間關於槓桿式外匯交易的爭議。雖然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可以進行調查並採取紀律行動,但正式的民事研訊和裁決權力屬於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
- Question 21 of 30
21. Question
持牌槓桿式外匯交易代表陳先生,最近因一項與其金融服務職責無直接關連的公眾地方行為不檢罪行而被定罪。根據《適當人選的指引》,證監會在重新評估陳先生是否仍然是「適當人選」時,最主要的考慮因素是什麼?
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的《適當人選的指引》,評估一個人是否為「適當人選」時,會考慮其整體聲譽、品格、可靠性及財政狀況的穩健性。即使某項定罪與持牌人的金融服務職責沒有直接關係,證監會仍會評估該事件是否會對其作為持牌人的誠信及可靠性產生負面影響,從而影響公眾對金融市場的信心。因此,正確的答案是,證監會將主要考慮該定罪對其聲譽、品格及可靠性可能造成的影響。 其他選項不正確的原因如下:認為罪行必須與金融服務直接相關的觀點過於狹隘,因為《適當人選的指引》旨在確保持牌人具備整體的誠信;將「適當人選」與「勝任能力」混淆是錯誤的,前者關乎品格與誠信,後者則關乎學術、行業資格及經驗;雖然及時向監管機構匯報是一項重要的持續責任,但這是一個合規程序問題,而非評估該事件對其適當人選資格影響的核心實質考慮因素。.
In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的《適當人選的指引》,評估一個人是否為「適當人選」時,會考慮其整體聲譽、品格、可靠性及財政狀況的穩健性。即使某項定罪與持牌人的金融服務職責沒有直接關係,證監會仍會評估該事件是否會對其作為持牌人的誠信及可靠性產生負面影響,從而影響公眾對金融市場的信心。因此,正確的答案是,證監會將主要考慮該定罪對其聲譽、品格及可靠性可能造成的影響。 其他選項不正確的原因如下:認為罪行必須與金融服務直接相關的觀點過於狹隘,因為《適當人選的指引》旨在確保持牌人具備整體的誠信;將「適當人選」與「勝任能力」混淆是錯誤的,前者關乎品格與誠信,後者則關乎學術、行業資格及經驗;雖然及時向監管機構匯報是一項重要的持續責任,但這是一個合規程序問題,而非評估該事件對其適當人選資格影響的核心實質考慮因素。.
- Question 22 of 30
22. Question
陳先生正在申請成為一家持牌法團的槓桿式外匯交易代表。在審核其申請時,證監會將根據《適當人選的指引》評估其是否為適當人選。以下哪些陳述描述了證監會在作出此決定時會考慮的因素?
I. 陳先生過去曾因個人財務管理不善而宣布破產。
II. 陳先生曾被另一家金融監管機構(無論是在香港還是在海外)公開譴責。
III. 陳先生在其大學的金融學位課程中,有一門科目成績不及格,但最終成功畢業。
IV. 陳先生未能證明他已遵守任何適用於他的操守準則或監管規定。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發出的《適當人選的指引》,評估一名個人是否為適當人選時,會考慮多方面的因素,以確保該人士誠實、稱職、有信譽、可靠及財政穩健。 陳述 I 是正確的。 個人的財政狀況,包括是否曾有破產記錄,是評估其可靠性和廉潔性的重要考慮因素。 嚴重的財政困難可能會引發潛在的利益衝突或不當行為的動機。 陳述 II 是正確的。 申請人過往是否曾受任何香港或海外的監管機構(包括金融服務、法律或會計等行業的專業團體)紀律處分,是評估其信譽、品格及可靠性的關鍵。 這反映了該人士遵守法規和專業操守的往績。 陳述 III 是不正確的。 證監會關注的是申請人是否具備所需的學術或專業資格以符合其勝任能力要求。 在大學課程中某一門科目曾不及格,但最終成功完成學位,這通常不會被視為影響其是否為「適當人選」的決定性負面因素。 評估的重點在於整體的勝任能力和專業資格,而非單一的學術挫折。 陳述 IV 是正確的。 申請人是否有能力並願意遵守相關的監管規定和操守準則,是評估其是否適當的基礎。 如果申請人無法證明其合規意願或能力,將會嚴重影響其適當人選的資格。 因此,陳述 I、II 及 IV 是正確的。
In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發出的《適當人選的指引》,評估一名個人是否為適當人選時,會考慮多方面的因素,以確保該人士誠實、稱職、有信譽、可靠及財政穩健。 陳述 I 是正確的。 個人的財政狀況,包括是否曾有破產記錄,是評估其可靠性和廉潔性的重要考慮因素。 嚴重的財政困難可能會引發潛在的利益衝突或不當行為的動機。 陳述 II 是正確的。 申請人過往是否曾受任何香港或海外的監管機構(包括金融服務、法律或會計等行業的專業團體)紀律處分,是評估其信譽、品格及可靠性的關鍵。 這反映了該人士遵守法規和專業操守的往績。 陳述 III 是不正確的。 證監會關注的是申請人是否具備所需的學術或專業資格以符合其勝任能力要求。 在大學課程中某一門科目曾不及格,但最終成功完成學位,這通常不會被視為影響其是否為「適當人選」的決定性負面因素。 評估的重點在於整體的勝任能力和專業資格,而非單一的學術挫折。 陳述 IV 是正確的。 申請人是否有能力並願意遵守相關的監管規定和操守準則,是評估其是否適當的基礎。 如果申請人無法證明其合規意願或能力,將會嚴重影響其適當人選的資格。 因此,陳述 I、II 及 IV 是正確的。
- Question 23 of 30
23. Question
持牌槓桿式外匯交易商的代表陳先生,正在協助一位新客戶李女士處理開戶事宜。在討論交易策略時,李女士表示她所有交易決定都將聽從其兄長的建議,並會透過電話將兄長的指示轉告給陳先生。根據《適用於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的操守準則》,陳先生在此情況下最恰當的做法是什麼?
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的《操守準-則》,持牌人或註冊人只應接納客戶本人或已獲該客戶書面正式授權的第三方所發出的指示。這是為了確保交易指示的清晰性、問責性及對客戶的保障。正確的處理方法是向客戶清楚解釋此規定,並建議如果客戶希望由第三方代其下達指令,應透過簽署有效的授權書(例如,委託書)來正式化此安排。這種做法確保所有操作都有據可查,並符合監管要求。 讓客戶親口轉達第三方的指示並不足夠,因為這會造成操作上的混亂,並使持牌法團在發生爭議時面臨風險。持牌法團不應在知情的情況下促成這種非正式的第三方操作安排。 雖然第三方的不尋常影響有時可能與洗錢活動有關,但在本個案所提供的資訊中,這主要是一個關於客戶授權和交易指示接收的操守問題,而非必然構成可疑交易報告的即時理由,除非存在其他疑點。 建議開立全權委託帳戶是不恰當的,因為全權委託帳戶是指客戶授權持牌法團(而非客戶指定的某個未經授權的第三方)為其作出投資決定。將客戶的親屬列為操作人並不能解決其未獲正式書面授權的問題。.
In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的《操守準-則》,持牌人或註冊人只應接納客戶本人或已獲該客戶書面正式授權的第三方所發出的指示。這是為了確保交易指示的清晰性、問責性及對客戶的保障。正確的處理方法是向客戶清楚解釋此規定,並建議如果客戶希望由第三方代其下達指令,應透過簽署有效的授權書(例如,委託書)來正式化此安排。這種做法確保所有操作都有據可查,並符合監管要求。 讓客戶親口轉達第三方的指示並不足夠,因為這會造成操作上的混亂,並使持牌法團在發生爭議時面臨風險。持牌法團不應在知情的情況下促成這種非正式的第三方操作安排。 雖然第三方的不尋常影響有時可能與洗錢活動有關,但在本個案所提供的資訊中,這主要是一個關於客戶授權和交易指示接收的操守問題,而非必然構成可疑交易報告的即時理由,除非存在其他疑點。 建議開立全權委託帳戶是不恰當的,因為全權委託帳戶是指客戶授權持牌法團(而非客戶指定的某個未經授權的第三方)為其作出投資決定。將客戶的親屬列為操作人並不能解決其未獲正式書面授權的問題。.
- Question 24 of 30
24. Question
陳先生正在申請成為一名進行槓桿式外匯交易的持牌代表。證監會在根據《適當人選的指引》評估其申請時,發現了以下幾點。哪一項最可能導致證監會對陳先生的品格及信譽產生質疑?
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的《適當人選的指引》,評估個人是否為適當人選時,會考慮多個因素,包括其財政狀況、經驗、學歷或其他資歷,以及最重要的 — 其品格、信譽及可靠性。正確的答案是,申請人過往因涉及不誠實的罪行(如盜竊)而被定罪,會直接引起證監會對其品格、信譽及誠信的嚴重關切。即使該罪行屬輕微且已事隔多年,它仍然是評估申請人是否適合持有牌照以處理客戶資產和信託的關鍵考慮因素。至於其他選項為何不正確:雖然過往的破產記錄與財政狀況有關,但如果該破產令已在多年前解除,且申請人此後一直維持良好信貸記錄,其負面影響會相對較小,不如刑事定罪嚴重。缺乏大學學位主要涉及學歷及才能方面的評估,但《才能指引》允許以相關行業經驗來彌補學歷上的不足,這本身並不反映品格問題。最後,擔任一家因正常商業風險(如市況不佳)而倒閉的公司董事,且過程中沒有任何不當行為的證據,這通常不被視為個人品格或能力的污點。.
In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的《適當人選的指引》,評估個人是否為適當人選時,會考慮多個因素,包括其財政狀況、經驗、學歷或其他資歷,以及最重要的 — 其品格、信譽及可靠性。正確的答案是,申請人過往因涉及不誠實的罪行(如盜竊)而被定罪,會直接引起證監會對其品格、信譽及誠信的嚴重關切。即使該罪行屬輕微且已事隔多年,它仍然是評估申請人是否適合持有牌照以處理客戶資產和信託的關鍵考慮因素。至於其他選項為何不正確:雖然過往的破產記錄與財政狀況有關,但如果該破產令已在多年前解除,且申請人此後一直維持良好信貸記錄,其負面影響會相對較小,不如刑事定罪嚴重。缺乏大學學位主要涉及學歷及才能方面的評估,但《才能指引》允許以相關行業經驗來彌補學歷上的不足,這本身並不反映品格問題。最後,擔任一家因正常商業風險(如市況不佳)而倒閉的公司董事,且過程中沒有任何不當行為的證據,這通常不被視為個人品格或能力的污點。.
- Question 25 of 30
25. Question
持牌代表李先生正在協助一位新客戶陳太太開立槓桿式外匯交易帳戶。根據《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李先生在處理陳太太的交易指示時,應遵守下列哪些規定?
I. 在執行任何交易前,必須向陳太太解釋並確認她明白每宗交易的條款及細則。
II. 在接獲電話交易指示後,應採用錄音系統記錄指示,並在可行情況下盡快以書面形式向陳太太確認指示詳情。
III. 如果陳太太表示不熟悉市場,李先生可以根據自己的專業判斷,在未獲其特定授權下為其進行交易,只要是為了客戶的最佳利益。
IV. 必須確保陳太太已簽署及明白槓桿式外匯交易的風險披露聲明書,並向她解釋相關產品的槓桿性質和潛在風險。Correct此問題旨在評估考生對《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下稱《操守準則》)中有關槓桿式外匯交易的特定規定的理解。 陳述 I 是正確的。 根據《操守準則》附表6第3. 1段,持牌人在執行交易前,應採取一切合理步驟,確保客戶明白有關交易的性質及條款。 這包括解釋交易的細節並確認客戶的理解。 陳述 II 是正確的。 《操守準則》附表6第3. 3段明確規定,持牌人應使用錄音系統記錄客戶的電話交易指示。 此外,在接獲指示後,應在可行情況下盡快以書面(例如電郵或傳真)方式向客戶確認指示的詳情,以減少誤解和爭議。 陳述 III 是不正確的。 在未取得客戶特定書面授權的情況下,持牌代表絕不能為客戶進行任何交易,即使其動機是為了客戶的最佳利益。 這種行為構成未經授權的交易,是嚴重的違規行為。 全權委託帳戶需要客戶簽署正式的授權文件。 陳述 IV 是正確的。 在為客戶進行首次槓桿式外匯交易前,持牌人必須根據《操守準則》第5. 1段及附表6第2. 1段的規定,向客戶提供並解釋風險披露聲明書的內容,確保客戶明白槓桿式外匯交易的槓桿效應和所涉及的重大風險,並取得客戶的簽署確認。 因此,陳述 I、II 及 IV 是正確的。
Incorrect此問題旨在評估考生對《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下稱《操守準則》)中有關槓桿式外匯交易的特定規定的理解。 陳述 I 是正確的。 根據《操守準則》附表6第3. 1段,持牌人在執行交易前,應採取一切合理步驟,確保客戶明白有關交易的性質及條款。 這包括解釋交易的細節並確認客戶的理解。 陳述 II 是正確的。 《操守準則》附表6第3. 3段明確規定,持牌人應使用錄音系統記錄客戶的電話交易指示。 此外,在接獲指示後,應在可行情況下盡快以書面(例如電郵或傳真)方式向客戶確認指示的詳情,以減少誤解和爭議。 陳述 III 是不正確的。 在未取得客戶特定書面授權的情況下,持牌代表絕不能為客戶進行任何交易,即使其動機是為了客戶的最佳利益。 這種行為構成未經授權的交易,是嚴重的違規行為。 全權委託帳戶需要客戶簽署正式的授權文件。 陳述 IV 是正確的。 在為客戶進行首次槓桿式外匯交易前,持牌人必須根據《操守準則》第5. 1段及附表6第2. 1段的規定,向客戶提供並解釋風險披露聲明書的內容,確保客戶明白槓桿式外匯交易的槓桿效應和所涉及的重大風險,並取得客戶的簽署確認。 因此,陳述 I、II 及 IV 是正確的。
- Question 26 of 30
26. Question
李先生是一名持牌槓桿式外匯交易代表。他最近因個人投資失利而面臨破產呈請。根據證監會的《適當人選的指引》,以下哪些關於此情況的陳述是正確的?
I. 「適當人選」的要求僅在首次申請牌照時適用,因此李先生的後續財務狀況與其牌照無關。
II. 個人的財政狀況,例如是否已告破產或被提出破產呈請,是評估其是否為「適當人選」時會考慮的相關因素之一。
III. 證監會在評估某人是否為「適當人選」時,會考慮其聲譽、品格及誠信。
IV. 只有負責人員才需要持續符合「適當人選」的要求,普通持牌代表則不受此限。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發出的《適當人選的指引》,持牌人士必須在獲發牌照時以及之後的任何時間,持續地被證監會信納為擔任持牌人士的適當人選。 這是一項持續性的責任。 陳述 I 不正確。 因為「適當人選」的要求是一項持續性的責任,並不僅限於首次申請牌照之時。 持牌人士在領有牌照的整個期間,都必須維持此資格。 任何可能影響其「適當人選」資格的變動,例如財務狀況的重大改變,都必須通知證監會。 陳述 II 正確。 指引明確指出,個人的財政狀況是評估其是否為適當人選的關鍵因素之一。 這包括該人士是否曾被裁定破產、是否正面臨破產呈請,或是否曾在任何地方與其債權人達成任何債務償還安排。 嚴重的財務困難可能會影響個人的誠信或使其容易受到不當影響。 陳述 III 正確。 個人的聲譽、品格、可靠性及誠信是評估其是否為適當人選的核心標準。 證監會會考慮該人士是否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是否曾受任何監管機構的紀律處分,以及其總體上的商業操守。 陳述 IV 不正確。 所有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發牌的個人,不論是持牌代表還是負責人員,都必須持續符合「適當人選」的要求。 此規定並非僅限於負責人員。 因此,陳述 II 及 III 是正確的。
In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發出的《適當人選的指引》,持牌人士必須在獲發牌照時以及之後的任何時間,持續地被證監會信納為擔任持牌人士的適當人選。 這是一項持續性的責任。 陳述 I 不正確。 因為「適當人選」的要求是一項持續性的責任,並不僅限於首次申請牌照之時。 持牌人士在領有牌照的整個期間,都必須維持此資格。 任何可能影響其「適當人選」資格的變動,例如財務狀況的重大改變,都必須通知證監會。 陳述 II 正確。 指引明確指出,個人的財政狀況是評估其是否為適當人選的關鍵因素之一。 這包括該人士是否曾被裁定破產、是否正面臨破產呈請,或是否曾在任何地方與其債權人達成任何債務償還安排。 嚴重的財務困難可能會影響個人的誠信或使其容易受到不當影響。 陳述 III 正確。 個人的聲譽、品格、可靠性及誠信是評估其是否為適當人選的核心標準。 證監會會考慮該人士是否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是否曾受任何監管機構的紀律處分,以及其總體上的商業操守。 陳述 IV 不正確。 所有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發牌的個人,不論是持牌代表還是負責人員,都必須持續符合「適當人選」的要求。 此規定並非僅限於負責人員。 因此,陳述 II 及 III 是正確的。
- Question 27 of 30
27. Question
宏達槓桿外匯有限公司是一家從事第三類受規管活動(槓桿式外匯交易)的持牌法團。其負責人員正在檢視公司有關紀錄保存的內部政策,以確保其完全符合《證券及期貨(備存紀錄)規則》的規定。以下哪些陳述準確地描述了該持牌法團的責任?
I. 所有與客戶交易相關的紀錄,包括客戶指示,必須自交易日期起計保存至少七年。
II. 若客戶的開戶文件為紙本正本,則該等文件必須以其原始實物形式保存,不得轉換為電子副本儲存。
III. 除非獲得證監會事先書面同意,否則所有規定的紀錄應時刻保存在香港的辦事處內。
IV. 有關客戶開戶的紀錄,其七年保存期應從客戶開戶當日起計算。Correct此問題旨在測試考生對《證券及期貨(備存紀錄)規則》(第571O章)下持牌法團責任的理解。 陳述 I 是正確的。 根據該規則,持牌法團必須就其所經營的業務備存充分的紀錄,以解釋其業務運作。 對於與客戶交易相關的紀錄,例如客戶指示和成交單據,保存期為自有關交易日期起計不少於七年。 陳述 II 是不正確的。 該規則允許持牌法團以電子形式或縮微膠片形式備存紀錄,前提是該等紀錄能隨時查閱,並能以清晰可讀的書面形式複製出來。 因此,將紙本正本轉換為符合規定的電子副本進行儲存是允許的,並非必須以原始實物形式保存。 陳述 III 是正確的。 規則規定,除非事先取得證監會的書面同意,否則所有須備存的紀錄均須時刻備存在持牌法團於香港境內的辦事處。 陳述 IV 是不正確的。 對於構成客戶賬戶一部分的紀錄(例如開戶文件和客戶協議),其七年的保存期是從該客戶不再是該法團的客戶之日(即賬戶關閉之日)起計,而非從開戶當日起計算。 這確保了在客戶關係結束後,仍有足夠長的時間可供查閱相關文件。 因此,陳述 I 及 III 是正確的。
Incorrect此問題旨在測試考生對《證券及期貨(備存紀錄)規則》(第571O章)下持牌法團責任的理解。 陳述 I 是正確的。 根據該規則,持牌法團必須就其所經營的業務備存充分的紀錄,以解釋其業務運作。 對於與客戶交易相關的紀錄,例如客戶指示和成交單據,保存期為自有關交易日期起計不少於七年。 陳述 II 是不正確的。 該規則允許持牌法團以電子形式或縮微膠片形式備存紀錄,前提是該等紀錄能隨時查閱,並能以清晰可讀的書面形式複製出來。 因此,將紙本正本轉換為符合規定的電子副本進行儲存是允許的,並非必須以原始實物形式保存。 陳述 III 是正確的。 規則規定,除非事先取得證監會的書面同意,否則所有須備存的紀錄均須時刻備存在持牌法團於香港境內的辦事處。 陳述 IV 是不正確的。 對於構成客戶賬戶一部分的紀錄(例如開戶文件和客戶協議),其七年的保存期是從該客戶不再是該法團的客戶之日(即賬戶關閉之日)起計,而非從開戶當日起計算。 這確保了在客戶關係結束後,仍有足夠長的時間可供查閱相關文件。 因此,陳述 I 及 III 是正確的。
- Question 28 of 30
28. Question
陳先生是一位持牌槓桿式外匯交易代表。他正在為一位新客戶李女士開立交易賬戶。李女士表示她對外匯市場有相當的認識,並催促陳先生盡快為她執行第一筆交易。根據《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在為李女士執行首次交易前,陳先生必須採取以下哪項關鍵步驟?
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中針對槓桿式外匯交易的特定指引,持牌人在為客戶執行首次交易前,必須採取關鍵的風險披露步驟。正確的做法是,持牌人必須向客戶提供一份標準格式的風險披露聲明,並取得客戶的書面簽署確認,證明客戶已收到並理解該聲明所載的風險。這項要求旨在確保客戶在參與這種高風險活動之前,已充分意識到其潛在的重大損失風險。 關於其他選項:雖然為客戶進行詳細的財務狀況及投資經驗評估以確保合適性是至關重要的,但這是客戶接納和提供建議過程的一部分,而簽署風險披露聲明是執行首次交易前一個獨立且強制性的步驟。在交易完成後一個營業日內發出成交單據是一項交易後的要求,受《證券及期貨(成交單據、戶口結單及收據)規則》規管,與交易前的風險披露無關。僅僅口頭解釋風險並不足夠,因為《操守準則》明確規定需要提供書面的風險披露聲明並獲取客戶的書面簽署確認,以作為合規的確鑿證據。.
In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中針對槓桿式外匯交易的特定指引,持牌人在為客戶執行首次交易前,必須採取關鍵的風險披露步驟。正確的做法是,持牌人必須向客戶提供一份標準格式的風險披露聲明,並取得客戶的書面簽署確認,證明客戶已收到並理解該聲明所載的風險。這項要求旨在確保客戶在參與這種高風險活動之前,已充分意識到其潛在的重大損失風險。 關於其他選項:雖然為客戶進行詳細的財務狀況及投資經驗評估以確保合適性是至關重要的,但這是客戶接納和提供建議過程的一部分,而簽署風險披露聲明是執行首次交易前一個獨立且強制性的步驟。在交易完成後一個營業日內發出成交單據是一項交易後的要求,受《證券及期貨(成交單據、戶口結單及收據)規則》規管,與交易前的風險披露無關。僅僅口頭解釋風險並不足夠,因為《操守準則》明確規定需要提供書面的風險披露聲明並獲取客戶的書面簽署確認,以作為合規的確鑿證據。.
- Question 29 of 30
29. Question
陳先生因涉嫌在處理某上市公司股份時從事內幕交易,正接受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的研訊。假如審裁處最終裁定陳先生確實干犯了市場失當行為,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審裁處有權發出以下哪項命令?
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有權在裁定某人曾從事市場失當行為後,對其施加多種命令。正確的答案是,審裁處可以發出「取消資格令」,禁止該人士在指定期間內擔任上市公司的董事或參與公司的管理。這是審裁處為維護市場廉潔而設的其中一項重要民事制裁。至於其他選項為何不正確:審裁處是進行民事研訊的機構,其權力不包括施加刑事處罰,因此不能判處監禁。監禁等刑事懲罰必須由刑事法庭經刑事檢控程序後作出。此外,雖然審裁處的裁決可作為證監會採取紀律行動(例如撤銷牌照)的依據,但審裁處本身無權直接撤銷由證監會發出的牌照。最後,審裁處可以命令某人交出因市場失當行為而獲得的利潤,或支付政府及證監會的訟費,但其發出的罰款命令是向政府支付,而非直接命令向個別受影響的投資者支付賠償;投資者需循獨立的民事訴訟途徑追討損失。.
In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有權在裁定某人曾從事市場失當行為後,對其施加多種命令。正確的答案是,審裁處可以發出「取消資格令」,禁止該人士在指定期間內擔任上市公司的董事或參與公司的管理。這是審裁處為維護市場廉潔而設的其中一項重要民事制裁。至於其他選項為何不正確:審裁處是進行民事研訊的機構,其權力不包括施加刑事處罰,因此不能判處監禁。監禁等刑事懲罰必須由刑事法庭經刑事檢控程序後作出。此外,雖然審裁處的裁決可作為證監會採取紀律行動(例如撤銷牌照)的依據,但審裁處本身無權直接撤銷由證監會發出的牌照。最後,審裁處可以命令某人交出因市場失當行為而獲得的利潤,或支付政府及證監會的訟費,但其發出的罰款命令是向政府支付,而非直接命令向個別受影響的投資者支付賠償;投資者需循獨立的民事訴訟途徑追討損失。.
- Question 30 of 30
30. Question
一名持牌代表在觀察到某隻股票的可疑交易活動後,向其公司的合規部報告。合規部隨後向證監會提交了報告。如果證監會認為可能存在市場失當行為,並決定將個案轉交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MMT)進行研訊,以下哪些關於該審裁處的陳述是正確的?
I. 審裁處的功能是就市場失當行為進行民事研訊。
II. 審裁處是一個獨立的法定組織,其主席由一名法官擔任。
III. 審裁處有權對被裁定為市場失當行為的人士判處監禁。
IV. 審裁處可頒布命令,禁止某人擔任上市公司董事,並要求其交出所賺取的利潤。Correct此問題旨在評估考生對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MMT)的角色、權力及程序的理解,這是在《證券及期貨條例》下的重要監管機制。 陳述 I 是正確的。 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的主要職能是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V部,對證監會提交的市場失當行為個案進行民事研訊。 這與刑事檢控是分開的程序。 陳述 II 是正確的。 審裁處是一個獨立的法定組織,其主席由行政長官委任,通常是現任或前任高等法院法官。 這確保了其裁決的獨立性和公正性。 陳述 III 是不正確的。 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進行的是民事程序,因此其權力不包括施加刑事處罰,例如監禁。 監禁等刑事制裁只能由刑事法庭在成功檢控後判處。 審裁處可以施加的命令包括但不限於「取消資格令」、「冷淡對待令」及「交出款項令」。 陳述 IV 是正確的。 在裁定某人曾從事市場失當行為後,審裁處有權發出多種命令,包括禁止該人在指定期間內擔任上市公司董事(即「取消資格令」),以及命令其交出因該行為而獲得的利潤(即「交出款項令」)。 因此,陳述 I、II 及 IV 是正確的。
Incorrect此問題旨在評估考生對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MMT)的角色、權力及程序的理解,這是在《證券及期貨條例》下的重要監管機制。 陳述 I 是正確的。 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的主要職能是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V部,對證監會提交的市場失當行為個案進行民事研訊。 這與刑事檢控是分開的程序。 陳述 II 是正確的。 審裁處是一個獨立的法定組織,其主席由行政長官委任,通常是現任或前任高等法院法官。 這確保了其裁決的獨立性和公正性。 陳述 III 是不正確的。 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進行的是民事程序,因此其權力不包括施加刑事處罰,例如監禁。 監禁等刑事制裁只能由刑事法庭在成功檢控後判處。 審裁處可以施加的命令包括但不限於「取消資格令」、「冷淡對待令」及「交出款項令」。 陳述 IV 是正確的。 在裁定某人曾從事市場失當行為後,審裁處有權發出多種命令,包括禁止該人在指定期間內擔任上市公司董事(即「取消資格令」),以及命令其交出因該行為而獲得的利潤(即「交出款項令」)。 因此,陳述 I、II 及 IV 是正確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