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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uestion 1 of 30
1. Question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在對一家涉嫌在槓桿式外匯交易業務中存在不當行為的持牌法團展開調查時,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證監會獲授權採取以下哪項行動?
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被賦予廣泛的調查權力,以履行其監管職能。正確的答案是,證監會有權進入持牌法團的業務處所進行視察,並要求其交出與調查相關的紀錄及文件。這是證監會執行其監管職責,確保市場廉潔穩健及保障投資者的一項基本權力。 其他選項描述了不正確或有條件限制的權力。證監會不能在沒有法庭手令的情況下,單方面凍結法團所有客戶的資產;此類限制資產的行動通常需要向法院申請限制通知書。同樣地,立即撤銷牌照是一項嚴厲的紀律處分,必須經過適當的調查和紀律程序後才能作出,而不會在調查初期便執行。最後,雖然證監會可以就某些簡易程序罪行提出檢控,但對於較嚴重的刑事罪行,檢控權力屬於律政司,證監會的角色是進行調查並將個案轉介。因此,證監會不能在未轉介律政司的情況下自行對董事進行所有類型的刑事檢控。.
In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被賦予廣泛的調查權力,以履行其監管職能。正確的答案是,證監會有權進入持牌法團的業務處所進行視察,並要求其交出與調查相關的紀錄及文件。這是證監會執行其監管職責,確保市場廉潔穩健及保障投資者的一項基本權力。 其他選項描述了不正確或有條件限制的權力。證監會不能在沒有法庭手令的情況下,單方面凍結法團所有客戶的資產;此類限制資產的行動通常需要向法院申請限制通知書。同樣地,立即撤銷牌照是一項嚴厲的紀律處分,必須經過適當的調查和紀律程序後才能作出,而不會在調查初期便執行。最後,雖然證監會可以就某些簡易程序罪行提出檢控,但對於較嚴重的刑事罪行,檢控權力屬於律政司,證監會的角色是進行調查並將個案轉介。因此,證監會不能在未轉介律政司的情況下自行對董事進行所有類型的刑事檢控。.
- Question 2 of 30
2. Question
宏達槓桿外匯有限公司是一家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發牌進行第三類(槓桿式外匯交易)受規管活動的法團。在某個交易日,由於市場出現劇烈波動,該公司的負責人員在下午進行例行檢查時發現,其速動資金已跌穿規定的最低金額。根據《證券及期貨(財政資源)規則》,該公司必須採取的首要行動是什麼?
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財政資源)規則》,持牌法團有持續責任維持其速動資金在任何時候都不得低於其規定的速動資金額。這項規定是為了確保法團有足夠的流動資產來應對其業務風險,從而保障客戶和市場的穩定。當持牌法團的速動資金降至低於其規定的速動資金額時,該法團必須在該事件發生的同一天,以書面形式將此事通知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這是強制性的即時通報責任,旨在讓監管機構能迅速掌握情況並評估潛在風險。因此,正確的行動是在發現資金不足的當天立即書面通知證監會。延遲至下一個營業日才通知,或等待資金短缺情況持續一段時間後才報告,均不符合規則的即時性要求。雖然法團可能需要採取其他業務措施,例如暫停交易,但根據《財政資源規則》,首要的監管責任是立即通知證監會。.
In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財政資源)規則》,持牌法團有持續責任維持其速動資金在任何時候都不得低於其規定的速動資金額。這項規定是為了確保法團有足夠的流動資產來應對其業務風險,從而保障客戶和市場的穩定。當持牌法團的速動資金降至低於其規定的速動資金額時,該法團必須在該事件發生的同一天,以書面形式將此事通知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這是強制性的即時通報責任,旨在讓監管機構能迅速掌握情況並評估潛在風險。因此,正確的行動是在發現資金不足的當天立即書面通知證監會。延遲至下一個營業日才通知,或等待資金短缺情況持續一段時間後才報告,均不符合規則的即時性要求。雖然法團可能需要採取其他業務措施,例如暫停交易,但根據《財政資源規則》,首要的監管責任是立即通知證監會。.
- Question 3 of 30
3. Question
陳先生正在申請成為持牌法團「宏達槓桿外匯有限公司」的負責人員。在背景審查中,證監會發現陳先生在八年前曾因一項專業失德行為而受到其所屬的專業團體發出譴責。自該事件後,陳先生的專業紀錄一直保持良好。在評估陳先生的適當人選資格時,證監會最可能考慮以下哪項因素?
Correct根據證監會的《適當人選的指引》,在評估個人是否為適當人選時,證監會會考慮多項因素。當申請人過往曾有失當行為或紀律處分紀錄時,證監會不會自動取消其資格,而是會進行全面評估。正確的答案是,證監會會考慮該過往失當行為的性質和嚴重性、事件發生後所經過的時間,以及申請人在該段期間的後續行為。這反映了監管機構採取的是一種情理兼備的審查方式,旨在判斷該事件是否對申請人當前的誠信、可靠性及品格構成持續影響。其他選項之所以不正確,原因如下:持牌法團的速動資金水平是根據《證券及期貨(財政資源)規則》對法團本身的要求,與評估個別負責人員的個人品格無關。持續專業培訓時數是持牌人士為維持其專業能力而須履行的持續責任,雖然與勝任能力有關,但在評估一項多年前的紀律事件對個人誠信的影響時,並非最核心的考慮因素。聲稱任何過往紀律處分會導致自動取消資格的說法是錯誤的,這過於絕對化,忽略了證監會會根據每宗個案的具體情況作出獨立判斷的原則。.
Incorrect根據證監會的《適當人選的指引》,在評估個人是否為適當人選時,證監會會考慮多項因素。當申請人過往曾有失當行為或紀律處分紀錄時,證監會不會自動取消其資格,而是會進行全面評估。正確的答案是,證監會會考慮該過往失當行為的性質和嚴重性、事件發生後所經過的時間,以及申請人在該段期間的後續行為。這反映了監管機構採取的是一種情理兼備的審查方式,旨在判斷該事件是否對申請人當前的誠信、可靠性及品格構成持續影響。其他選項之所以不正確,原因如下:持牌法團的速動資金水平是根據《證券及期貨(財政資源)規則》對法團本身的要求,與評估個別負責人員的個人品格無關。持續專業培訓時數是持牌人士為維持其專業能力而須履行的持續責任,雖然與勝任能力有關,但在評估一項多年前的紀律事件對個人誠信的影響時,並非最核心的考慮因素。聲稱任何過往紀律處分會導致自動取消資格的說法是錯誤的,這過於絕對化,忽略了證監會會根據每宗個案的具體情況作出獨立判斷的原則。.
- Question 4 of 30
4. Question
一家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註冊的機構(一間銀行)向其客戶提供槓桿式外匯交易服務。就監督該等特定受規管活動的業務操守而言,哪個機構擔當其主要的前線監管角色?
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下的監管框架,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是註冊機構(通常是銀行)進行受規管活動(包括槓桿式外匯交易)的前線監管機構。雖然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負責制定整體監管規則和標準,並對整個行業進行監管,但對於註冊機構,日常的監察和合規審查職責已授予金管局。因此,在處理註冊機構的槓桿式外匯交易業務的操守時,金管局是其主要和直接的監管者。證監會雖然是主要的證券監管機構,但在註冊機構的個案中,其角色更偏向於制定政策和在必要時採取執法行動,而非前線的日常監察。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是一個獨立的審裁處,負責處理市場失當行為的案件,而非監管機構的日常業務操守。證券及期貨上訴審裁處則是一個覆核證監會決定的上訴機構,不具備前線監管職能。.
In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下的監管框架,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是註冊機構(通常是銀行)進行受規管活動(包括槓桿式外匯交易)的前線監管機構。雖然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負責制定整體監管規則和標準,並對整個行業進行監管,但對於註冊機構,日常的監察和合規審查職責已授予金管局。因此,在處理註冊機構的槓桿式外匯交易業務的操守時,金管局是其主要和直接的監管者。證監會雖然是主要的證券監管機構,但在註冊機構的個案中,其角色更偏向於制定政策和在必要時採取執法行動,而非前線的日常監察。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是一個獨立的審裁處,負責處理市場失當行為的案件,而非監管機構的日常業務操守。證券及期貨上訴審裁處則是一個覆核證監會決定的上訴機構,不具備前線監管職能。.
- Question 5 of 30
5. Question
一家從事第三類(槓桿式外匯交易)受規管活動的持牌法團,其規定的速動資金為300萬港元。在一次每日的財務監控中,其負責人員發現公司的速動資金已降至285萬港元。根據《證券及期貨(財政資源)規則》,該負責人員此刻最首要的責任是什麼?
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財政資源)規則》,持牌法團有持續責任維持其速動資金不少於其規定的速動資金額。如果持牌法團的速動資金降至低於其規定水平,該法團必須立即以書面形式將此事通知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這是首要且強制性的監管要求,旨在確保證監會能夠及時了解持牌法團的財政穩健性問題,並採取適當的監管行動。正確的答案是,負責人員的首要責任是立即書面通知證監會該資金短欠情況。至於在五個營業日內提交報告的選項是不正確的,因為規則強調的是「立即」通知,而非給予數日的寬限期。立即停止所有交易活動雖然可能是審慎的商業決定,或證監會後續可能施加的限制,但規則本身規定的首要行動是通知,而非自動停止業務。向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報告的選項也是不正確的,因為持牌法團是直接受證監會監管的,而金管局則負責監管從事受規管活動的註冊機構(通常是銀行)。因此,有關財政資源的合規事宜應向證監會報告。.
In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財政資源)規則》,持牌法團有持續責任維持其速動資金不少於其規定的速動資金額。如果持牌法團的速動資金降至低於其規定水平,該法團必須立即以書面形式將此事通知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這是首要且強制性的監管要求,旨在確保證監會能夠及時了解持牌法團的財政穩健性問題,並採取適當的監管行動。正確的答案是,負責人員的首要責任是立即書面通知證監會該資金短欠情況。至於在五個營業日內提交報告的選項是不正確的,因為規則強調的是「立即」通知,而非給予數日的寬限期。立即停止所有交易活動雖然可能是審慎的商業決定,或證監會後續可能施加的限制,但規則本身規定的首要行動是通知,而非自動停止業務。向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報告的選項也是不正確的,因為持牌法團是直接受證監會監管的,而金管局則負責監管從事受規管活動的註冊機構(通常是銀行)。因此,有關財政資源的合規事宜應向證監會報告。.
- Question 6 of 30
6. Question
一家從事槓桿式外匯交易的持牌法團的負責人員正在根據證監會的《管理、監督及內部監控指引》檢討其內部監控架構。以下哪些陳述準確地反映了該指引下的良好管治常規?
I. 交易執行職能應與交易結算職能明確分開,並由不同的員工負責。
II. 合規職能應獨立於公司的所有其他職能,並直接向高級管理層匯報。
III. 為方便營運效率,前線銷售人員應可不受限制地查閱所有客戶的個人及交易資料。
IV. 內部審計職能應具備足夠的資源,並有權不受限制地查閱所有記錄、財產及人員。Correct根據證監會的《管理、監督及內部監控指引》,持牌法團必須設立健全的內部監控系統,以保障其業務的廉潔穩健及客戶的利益。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職能上的適當分隔是防止錯誤及舞弊行為的關鍵內部監控措施。 交易執行(前線)與交易結算(後勤)必須由不同的人員或部門負責,以確保交易得到獨立的核實。 陳述 II 是正確的,合規職能的獨立性至關重要,確保其能夠客觀地監察公司的營運是否符合法規要求,而不受其他業務部門的影響。 直接向高級管理層匯報能確保合規問題得到應有的重視。 陳述 III 是不正確的,為了保障客戶資料的機密性,持牌法團應實施「需知」原則,即員工只能查閱其履行職責所必需的客戶資料,而非所有資料。 不受限制的查閱權會增加資料洩露和濫用的風險。 陳述 IV 是正確的,內部審計職能是監控內部監控系統有效性的重要一環。 為使其能有效運作,必須給予其足夠的資源和權力,使其能不受阻礙地進行審查。 因此,陳述 I、II 及 IV 是正確的。
Incorrect根據證監會的《管理、監督及內部監控指引》,持牌法團必須設立健全的內部監控系統,以保障其業務的廉潔穩健及客戶的利益。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職能上的適當分隔是防止錯誤及舞弊行為的關鍵內部監控措施。 交易執行(前線)與交易結算(後勤)必須由不同的人員或部門負責,以確保交易得到獨立的核實。 陳述 II 是正確的,合規職能的獨立性至關重要,確保其能夠客觀地監察公司的營運是否符合法規要求,而不受其他業務部門的影響。 直接向高級管理層匯報能確保合規問題得到應有的重視。 陳述 III 是不正確的,為了保障客戶資料的機密性,持牌法團應實施「需知」原則,即員工只能查閱其履行職責所必需的客戶資料,而非所有資料。 不受限制的查閱權會增加資料洩露和濫用的風險。 陳述 IV 是正確的,內部審計職能是監控內部監控系統有效性的重要一環。 為使其能有效運作,必須給予其足夠的資源和權力,使其能不受阻礙地進行審查。 因此,陳述 I、II 及 IV 是正確的。
- Question 7 of 30
7. Question
證監會正在調查一家從事槓桿式外匯交易的持牌法團,懷疑其在處理客戶款項方面存在嚴重違規行為。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證監會在行使其調查權力時,可以採取以下哪些行動?
I. 進入該持牌法團的營業處所,查閱及複印其帳簿及紀錄。
II. 要求該法團的負責人員及高級管理層就其業務運作提供解釋及資料。
III. 在未經法院命令下,單方面凍結一名涉嫌參與違規行為的僱員的個人銀行帳戶。
IV. 向原訟法庭申請禁制令,以制止該法團繼續進行涉嫌的違規活動。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被賦予廣泛的調查權力,以維持市場的公平、效率和透明度。 陳述 I 是正確的。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79條,證監會的獲授權人員有權在任何合理時間進入持牌法團的營業處所,以查閱和複印任何與其業務有關的紀錄或文件。 陳述 II 是正確的。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81條,在進行調查時,證監會可以書面通知,要求持牌法團或其高級人員提供與調查相關的紀錄或文件,並就這些文件提供解釋。 陳述 III 是不正確的。 證監會本身並無單方面凍結任何人士(包括僱員)個人銀行帳戶的直接權力。 若證監會認為有必要限制處理財產,它必須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13條向原訟法庭申請限制令或凍結資產令。 此類行動需要經過司法程序並獲得法院批准,並非證監會可單方面執行的行政權力。 陳述 IV 是正確的。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13條,若證監會認為某法團的業務經營方式損害投資者利益或公眾利益,或違反了《證券及期貨條例》的條文,證監會可向原訟法庭申請多種命令,其中包括發出禁制令,以制止或糾正有關行為。 因此,陳述 I、II 及 IV 是正確的。
In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被賦予廣泛的調查權力,以維持市場的公平、效率和透明度。 陳述 I 是正確的。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79條,證監會的獲授權人員有權在任何合理時間進入持牌法團的營業處所,以查閱和複印任何與其業務有關的紀錄或文件。 陳述 II 是正確的。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81條,在進行調查時,證監會可以書面通知,要求持牌法團或其高級人員提供與調查相關的紀錄或文件,並就這些文件提供解釋。 陳述 III 是不正確的。 證監會本身並無單方面凍結任何人士(包括僱員)個人銀行帳戶的直接權力。 若證監會認為有必要限制處理財產,它必須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13條向原訟法庭申請限制令或凍結資產令。 此類行動需要經過司法程序並獲得法院批准,並非證監會可單方面執行的行政權力。 陳述 IV 是正確的。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13條,若證監會認為某法團的業務經營方式損害投資者利益或公眾利益,或違反了《證券及期貨條例》的條文,證監會可向原訟法庭申請多種命令,其中包括發出禁制令,以制止或糾正有關行為。 因此,陳述 I、II 及 IV 是正確的。
- Question 8 of 30
8. Question
關於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設立的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MMT),以下哪些陳述是準確的?
I. 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是一個刑事法庭,負責檢控市場失當行為。
II. 審裁處有權在指定期間內,取消某人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資格。
III. 審裁處席前的研訊,是根據民事法律程序中的舉證標準進行。
IV. 審裁處可命令被裁定從事市場失當行為的人士繳付罰款,但無權判處其監禁。Correct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MMT)是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設立的一個獨立審裁處,負責處理市場失當行為的民事個案。 陳述 I 是不正確的,因為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並非刑事法庭;其研訊屬民事性質,而非刑事檢控。 陳述 II 是正確的,審裁處有權施加多種命令,其中包括在指定期間內取消某人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資格。 陳述 IV 也是正確的,審裁處可施加的命令包括繳付罰款、交出利潤、及發出「冷淡對待令」等,但由於其為民事審裁處,故無權判處監禁,監禁屬於刑事制裁。 因此,陳述 II、III 及 IV 是正確的。
Incorrect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MMT)是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設立的一個獨立審裁處,負責處理市場失當行為的民事個案。 陳述 I 是不正確的,因為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並非刑事法庭;其研訊屬民事性質,而非刑事檢控。 陳述 II 是正確的,審裁處有權施加多種命令,其中包括在指定期間內取消某人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資格。 陳述 IV 也是正確的,審裁處可施加的命令包括繳付罰款、交出利潤、及發出「冷淡對待令」等,但由於其為民事審裁處,故無權判處監禁,監禁屬於刑事制裁。 因此,陳述 II、III 及 IV 是正確的。
- Question 9 of 30
9. Question
某持牌法團新任命了一位負責人員,該負責人員現正審視公司有關槓桿式外匯交易業務的管理及內部監控框架。根據證監會的《管理、監督及內部監控指引》,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公司的前台交易執行職能應與後台的會計及交收職能明確分隔。
II. 公司應設有監控措施,以防止價格敏感資料在不同部門之間不當地傳遞。
III. 公司的合規職能應獨立於所有營運職能,並直接向高級管理層匯報。
IV. 為節省成本,公司可將內部審計職能外判予任何具備執業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而無需考慮其行業經驗。Correct根據證監會的《適用於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的管理、監督及內部監控指引》,持牌法團必須設立及維持有效的內部監控程序。 陳述 I 是正確的。 指引明確要求職能與職責的適當劃分,特別是前台(例如交易執行)與後台(例如交易結算和會計)職能之間應有清晰的分隔。 這有助於防止未經授權的交易、隱瞞錯誤及欺詐行為。 陳述 II 是正確的。 指引要求持牌法團實施有效的資訊管理政策,包括建立「中華牆」程序,以防止價格敏感或機密資訊在不同部門之間不當流傳和被濫用。 陳述 III 是正確的。 合規職能是內部監控框架的關鍵部分。 為了確保其效力和客觀性,合規職能應獨立於任何業務運作,並應直接向高級管理層或董事會匯報。 陳述 IV 是不正確的。 雖然持牌法團可以將內部審計職能外判,但它們仍有責任確保外判服務提供者具備足夠的資源、資格和相關經驗來履行職責。 簡單地將職能外判給任何會計師事務所而不考慮其在金融行業的專業知識,並不符合指引的要求。 因此,陳述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
Incorrect根據證監會的《適用於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的管理、監督及內部監控指引》,持牌法團必須設立及維持有效的內部監控程序。 陳述 I 是正確的。 指引明確要求職能與職責的適當劃分,特別是前台(例如交易執行)與後台(例如交易結算和會計)職能之間應有清晰的分隔。 這有助於防止未經授權的交易、隱瞞錯誤及欺詐行為。 陳述 II 是正確的。 指引要求持牌法團實施有效的資訊管理政策,包括建立「中華牆」程序,以防止價格敏感或機密資訊在不同部門之間不當流傳和被濫用。 陳述 III 是正確的。 合規職能是內部監控框架的關鍵部分。 為了確保其效力和客觀性,合規職能應獨立於任何業務運作,並應直接向高級管理層或董事會匯報。 陳述 IV 是不正確的。 雖然持牌法團可以將內部審計職能外判,但它們仍有責任確保外判服務提供者具備足夠的資源、資格和相關經驗來履行職責。 簡單地將職能外判給任何會計師事務所而不考慮其在金融行業的專業知識,並不符合指引的要求。 因此,陳述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
- Question 10 of 30
10. Question
宏達外匯有限公司是一家從事槓桿式外匯交易(第3類受規管活動)的持牌法團。其負責人員張先生正在審閱公司的財務狀況。根據《證券及期貨(財政資源)規則》,以下哪些陳述準確描述了該法團在速動資金方面對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的通知責任?
I. 當其速動資金低於其規定速動資金的 120% 時,該法團必須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證監會。
II. 若其速動資金進一步下跌至低於其規定速動資金,則無需再次通知,因為首次通知已涵蓋此情況。
III. 任何規定的通知必須在該法團知悉有關情況的同一個營業日內提交。
IV. 如果公司的繳足股本降至低於規定最低金額,但其速動資金仍高於規定速動資金的 150%,則無需通知證監會。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財政資源)規則》,持牌法團有責任持續監察其財務狀況,並在特定情況下通知證監會。 陳述 I 是準確的。 規則明確規定,持牌法團一旦知悉其速動資金低於其規定速動資金的120%,必須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證監會。 這是一個重要的預警機制。 陳述 II 是不準確的。 速動資金跌破規定速動資金(即低於100%)是另一個更嚴重的觸發點,同樣需要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證監會。 即使之前已在120%的水平上發出過通知,當情況惡化至低於100%時,仍須作出第二次獨立的通知。 陳述 III 是準確的。 所有根據《財政資源規則》作出的通知,都必須在持牌法團知悉有關事宜的當日(即同一個營業日)提交。 這強調了通報的即時性,以便監管機構能及時介入。 陳述 IV 是不準確的。 維持最低繳足股本和維持最低速動資金是兩項獨立的財政資源規定。 任何一項未能符合要求,都構成對《財政資源規則》的違反,並且必須立即通知證監會。 即使速動資金水平健康,繳足股本不足也必須上報。 因此,陳述 I 及 III 是正確的。
In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財政資源)規則》,持牌法團有責任持續監察其財務狀況,並在特定情況下通知證監會。 陳述 I 是準確的。 規則明確規定,持牌法團一旦知悉其速動資金低於其規定速動資金的120%,必須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證監會。 這是一個重要的預警機制。 陳述 II 是不準確的。 速動資金跌破規定速動資金(即低於100%)是另一個更嚴重的觸發點,同樣需要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證監會。 即使之前已在120%的水平上發出過通知,當情況惡化至低於100%時,仍須作出第二次獨立的通知。 陳述 III 是準確的。 所有根據《財政資源規則》作出的通知,都必須在持牌法團知悉有關事宜的當日(即同一個營業日)提交。 這強調了通報的即時性,以便監管機構能及時介入。 陳述 IV 是不準確的。 維持最低繳足股本和維持最低速動資金是兩項獨立的財政資源規定。 任何一項未能符合要求,都構成對《財政資源規則》的違反,並且必須立即通知證監會。 即使速動資金水平健康,繳足股本不足也必須上報。 因此,陳述 I 及 III 是正確的。
- Question 11 of 30
11. Question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以下哪些陳述準確描述了構成「槓桿式外匯交易」的活動?
I. 訂立一份合約,其作用是根據外匯匯率的波動賺取利潤或避免損失,而客戶為訂立該合約所作的初始付款少於該合約的名義價值。
II. 為個人旅遊目的,在找換店以港元全額支付兌換美元現鈔。
III. 向潛在客戶要約訂立一份合約,讓其能夠就外幣匯率的變動進行投機。
IV. 訂立一份以外幣匯率波動為基礎的合約,但規定所有利潤或虧損必須僅以港元結算。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附表1第1部,「槓桿式外匯交易」的定義涵蓋了多種活動。 陳述 I 準確描述了槓桿式外匯交易的核心特徵:訂立或要約訂立合約,其目的或作用是為另一人賺取利潤或避免損失,而利潤或損失由外匯匯率的波動決定,且初始保證金或付款遠低於合約的名義價值。 陳述 III 也正確,因為該定義不僅包括實際「訂立」合約,還包括「要約訂立」該等合約,或誘使他人訂立該等合約。 陳述 II 描述的是即期外匯交易,即為交付而全數支付款項的貨幣兌換,這明確地被排除在槓桿式外匯交易的定義之外。 陳述 IV 是不正確的,因為《證券及期貨條例》對槓桿式外匯交易的定義並未將結算貨幣限制為港元;交易可以以任何貨幣進行結算。 因此,陳述 I 及 III 是正確的。
In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附表1第1部,「槓桿式外匯交易」的定義涵蓋了多種活動。 陳述 I 準確描述了槓桿式外匯交易的核心特徵:訂立或要約訂立合約,其目的或作用是為另一人賺取利潤或避免損失,而利潤或損失由外匯匯率的波動決定,且初始保證金或付款遠低於合約的名義價值。 陳述 III 也正確,因為該定義不僅包括實際「訂立」合約,還包括「要約訂立」該等合約,或誘使他人訂立該等合約。 陳述 II 描述的是即期外匯交易,即為交付而全數支付款項的貨幣兌換,這明確地被排除在槓桿式外匯交易的定義之外。 陳述 IV 是不正確的,因為《證券及期貨條例》對槓桿式外匯交易的定義並未將結算貨幣限制為港元;交易可以以任何貨幣進行結算。 因此,陳述 I 及 III 是正確的。
- Question 12 of 30
12. Question
陳先生正在申請成為一家從事槓桿式外匯交易的持牌法團的負責人員。證監會在評估陳先生是否為《適當人選的指引》下的「適當人選」時,會考慮以下哪些因素?
I. 申請人是否有被裁定破產的紀錄。
II. 申請人所持有的行業資格及相關工作經驗。
III. 申請人個人投資組合的過往表現,即使當中不涉及任何失當行為。
IV. 申請人是否曾受任何其他監管機構的紀律處分。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的《適當人選的指引》,評估一名個人是否為「適當人選」時,會考慮多個因素,以確保其能稱職地、誠實地和公正地執行其職能。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申請人的財政狀況是關鍵考慮因素之一。 曾被裁定破產或未能清償判決債項,可能會引起對其誠信及可靠性的嚴重關注。 陳述 II 是正確的,因為申請人的能力,包括其學歷、行業資格及相關經驗,是評估其是否具備履行其職責所需技能和知識的核心部分。 陳述 IV 是正確的,因為申請人的信譽、品格及可靠性至關重要。 任何由其他本地或海外監管機構作出的紀律處分紀錄,都會被視為評估其品格的重要依據。 然而,陳述 III 是不正確的。 證監會關注的是申請人是否誠實、有信譽及財政穩健,而非其個人投資的表現。 除非其投資活動顯示出罔顧後果的行為、引致嚴重的財政困難或涉及市場失當行為,否則單純的投資虧損本身並不是評估其是否為適當人選的決定性因素。 因此,陳述 I、II 及 IV 是正確的。
In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的《適當人選的指引》,評估一名個人是否為「適當人選」時,會考慮多個因素,以確保其能稱職地、誠實地和公正地執行其職能。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申請人的財政狀況是關鍵考慮因素之一。 曾被裁定破產或未能清償判決債項,可能會引起對其誠信及可靠性的嚴重關注。 陳述 II 是正確的,因為申請人的能力,包括其學歷、行業資格及相關經驗,是評估其是否具備履行其職責所需技能和知識的核心部分。 陳述 IV 是正確的,因為申請人的信譽、品格及可靠性至關重要。 任何由其他本地或海外監管機構作出的紀律處分紀錄,都會被視為評估其品格的重要依據。 然而,陳述 III 是不正確的。 證監會關注的是申請人是否誠實、有信譽及財政穩健,而非其個人投資的表現。 除非其投資活動顯示出罔顧後果的行為、引致嚴重的財政困難或涉及市場失當行為,否則單純的投資虧損本身並不是評估其是否為適當人選的決定性因素。 因此,陳述 I、II 及 IV 是正確的。
- Question 13 of 30
13. Question
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MMT)在經過研訊後,裁定一名持牌代表曾從事內幕交易。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審裁處可對該名持牌代表發出以下哪些命令?
I. 命令該代表交出其從該次內幕交易所獲得的利潤。
II. 在不超過五年的指明期間內,禁止該代表擔任任何上市公司的董事。
III. 向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建議對該代表採取紀律處分行動。
IV. 對該代表處以監禁的刑事處罰。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MMT)有權在裁定某人曾從事市場失當行為後,對該人施加多種命令。 這些命令旨在懲處失當行為、剝奪不法收益,並保護投資大眾。 審裁處的權力包括:
I. 交出利潤令:審裁處可命令該人向政府交出一筆不超過其因該市場失當行為而獲取利潤或避免損失的款項。 這確保了失當行為者不能保留其不法所得。 II. 取消資格令:審裁處可命令該人在其指明的期間內(最長為5年),不得擔任任何上市法團或其他指明法團的董事,或參與其管理。 III. 紀律處分轉介建議:審裁處可建議任何其認為適合的團體(例如證監會)對該人採取紀律行動。 證監會可根據此建議,對持牌人的牌照採取行動,例如暫時吊銷或撤銷。 IV. 刑事檢控: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的程序屬民事性質,而非刑事性質。 審裁處本身無權提出刑事檢控或判處監禁。 嚴重的市場失當行為案件可由律政司循刑事程序在法院提出檢控,但這並非審裁處的權力範圍。 因此,陳述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
In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MMT)有權在裁定某人曾從事市場失當行為後,對該人施加多種命令。 這些命令旨在懲處失當行為、剝奪不法收益,並保護投資大眾。 審裁處的權力包括:
I. 交出利潤令:審裁處可命令該人向政府交出一筆不超過其因該市場失當行為而獲取利潤或避免損失的款項。 這確保了失當行為者不能保留其不法所得。 II. 取消資格令:審裁處可命令該人在其指明的期間內(最長為5年),不得擔任任何上市法團或其他指明法團的董事,或參與其管理。 III. 紀律處分轉介建議:審裁處可建議任何其認為適合的團體(例如證監會)對該人採取紀律行動。 證監會可根據此建議,對持牌人的牌照採取行動,例如暫時吊銷或撤銷。 IV. 刑事檢控: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的程序屬民事性質,而非刑事性質。 審裁處本身無權提出刑事檢控或判處監禁。 嚴重的市場失當行為案件可由律政司循刑事程序在法院提出檢控,但這並非審裁處的權力範圍。 因此,陳述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
- Question 14 of 30
14. Question
宏達槓桿外匯有限公司是一家持牌法團,證監會懷疑其在推廣活動中可能向客戶作出了具誤導性的陳述。為此,證監會決定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對其展開正式調查。在調查階段,證監會可以合法行使下列哪項權力?
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被賦予廣泛的調查權力,以履行其維持市場廉潔穩健的監管職能。正確的答案是,證監會的調查權力包括要求受查的法團、其高級人員、僱員及任何被認為管有相關資料的人士,交出與調查有關的紀錄及文件,並出席會面以回答問題及提供協助。這是證監會收集證據和了解事實真相的基本及核心權力。 其他選項描述了證監會權力的誤解或錯誤應用。證監會不能在沒有法庭手令的情況下,單方面凍結法團高級人員的個人銀行賬戶;雖然證監會可向法院申請限制令以凍結資產,但這並非其單方面的調查權力,而是需要經過司法程序的預防措施。此外,立即永久撤銷牌照及禁止從業是紀律處分的結果,必須在完成調查、確定有失當行為並遵循既定紀律程序後才能作出,而不是在調查過程中行使的權力。最後,證監會本身沒有刑事拘捕權;雖然它可以就某些罪行展開簡易程序檢控,但對於需要進行拘捕的嚴重刑事案件,證監會會將案件轉介至香港警務處或廉政公署等執法機關處理。.
In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被賦予廣泛的調查權力,以履行其維持市場廉潔穩健的監管職能。正確的答案是,證監會的調查權力包括要求受查的法團、其高級人員、僱員及任何被認為管有相關資料的人士,交出與調查有關的紀錄及文件,並出席會面以回答問題及提供協助。這是證監會收集證據和了解事實真相的基本及核心權力。 其他選項描述了證監會權力的誤解或錯誤應用。證監會不能在沒有法庭手令的情況下,單方面凍結法團高級人員的個人銀行賬戶;雖然證監會可向法院申請限制令以凍結資產,但這並非其單方面的調查權力,而是需要經過司法程序的預防措施。此外,立即永久撤銷牌照及禁止從業是紀律處分的結果,必須在完成調查、確定有失當行為並遵循既定紀律程序後才能作出,而不是在調查過程中行使的權力。最後,證監會本身沒有刑事拘捕權;雖然它可以就某些罪行展開簡易程序檢控,但對於需要進行拘捕的嚴重刑事案件,證監會會將案件轉介至香港警務處或廉政公署等執法機關處理。.
- Question 15 of 30
15. Question
證監會對一家持牌槓桿式外匯交易商「匯通環球」進行調查,懷疑其數名交易員合謀操縱某貨幣對的收市價。調查結束後,證監會認為有充分證據顯示市場失當行為已經發生。在此情況下,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的主要職能是什麼?
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是一個獨立的法定機構,其主要職能是處理有關市場失當行為的民事法律程序。正確的答案是,審裁處會進行民事研訊,以裁定是否曾發生市場失當行為。如果審裁處裁定市場失當行為確曾發生,它可以施加多種民事制裁,例如下令交出所賺取的利潤、取消擔任董事資格令、或發出「冷淡對待」令等。 其他選項是錯誤的。關於提出刑事檢控的選項是不正確的,因為對市場失當行為的刑事檢控是由律政司司長負責,而非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審裁處的司法管轄權僅限於民事程序。關於作為中介促成和解的說法也是不正確的,因為審裁處是一個審裁機構,負責聆訊證據並作出正式裁決,而非調解機構。最後,直接撤銷牌照的權力屬於證監會,證監會是發牌機構。雖然證監會可能會根據審裁處的裁決結果採取紀律處分行動(包括撤銷牌照),但審裁處本身並不執行此類發牌職能。.
In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是一個獨立的法定機構,其主要職能是處理有關市場失當行為的民事法律程序。正確的答案是,審裁處會進行民事研訊,以裁定是否曾發生市場失當行為。如果審裁處裁定市場失當行為確曾發生,它可以施加多種民事制裁,例如下令交出所賺取的利潤、取消擔任董事資格令、或發出「冷淡對待」令等。 其他選項是錯誤的。關於提出刑事檢控的選項是不正確的,因為對市場失當行為的刑事檢控是由律政司司長負責,而非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審裁處的司法管轄權僅限於民事程序。關於作為中介促成和解的說法也是不正確的,因為審裁處是一個審裁機構,負責聆訊證據並作出正式裁決,而非調解機構。最後,直接撤銷牌照的權力屬於證監會,證監會是發牌機構。雖然證監會可能會根據審裁處的裁決結果採取紀律處分行動(包括撤銷牌照),但審裁處本身並不執行此類發牌職能。.
- Question 16 of 30
16. Question
一家名為「匯通資本」的持牌法團,因其槓桿式外匯交易的推廣手法被多名客戶投訴,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懷疑該法團可能存在損害投資者利益的行為,決定對其展開正式調查。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以下哪項行動屬於證監會在調查過程中可合法行使的權力?
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證監會獲賦予廣泛的調查權力,以履行其保障投資大眾及維持市場廉潔的監管職能。其中一項核心權力是,當證監會對持牌法團的業務操守有合理懷疑時,可以要求該法團或其關聯人士交出與其業務相關的任何紀錄或文件。此外,證監會的獲授權人員亦可進入該法團的業務處所,以查閱、複印或取走該等文件作調查之用。這是收集證據和評估潛在違規行為的關鍵步驟。 其他選項描述了超出證監會法定權力範圍的行動。施加監禁等刑事處罰是司法機構的權力;證監會可以提出檢控,但最終的判刑須由法院裁定。同樣地,命令賠償通常是法院或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在裁定某方有失當行為後作出的補救措施,證監會不能在調查期間單方面頒布此類命令。最後,雖然證監會擁有干預權力(例如發出限制通知以凍結資產),但全面接管一家公司的日常營運和交易決策,並非其標準的調查權力,而是在極端情況下為保護客戶資產而採取的特定措施,其目的並非指導業務策略。.
In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證監會獲賦予廣泛的調查權力,以履行其保障投資大眾及維持市場廉潔的監管職能。其中一項核心權力是,當證監會對持牌法團的業務操守有合理懷疑時,可以要求該法團或其關聯人士交出與其業務相關的任何紀錄或文件。此外,證監會的獲授權人員亦可進入該法團的業務處所,以查閱、複印或取走該等文件作調查之用。這是收集證據和評估潛在違規行為的關鍵步驟。 其他選項描述了超出證監會法定權力範圍的行動。施加監禁等刑事處罰是司法機構的權力;證監會可以提出檢控,但最終的判刑須由法院裁定。同樣地,命令賠償通常是法院或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在裁定某方有失當行為後作出的補救措施,證監會不能在調查期間單方面頒布此類命令。最後,雖然證監會擁有干預權力(例如發出限制通知以凍結資產),但全面接管一家公司的日常營運和交易決策,並非其標準的調查權力,而是在極端情況下為保護客戶資產而採取的特定措施,其目的並非指導業務策略。.
- Question 17 of 30
17. Question
證券及期貨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在對一家持牌法團進行調查後,懷疑其數名高級職員可能參與了內幕交易。關於證監會在此情況下可採取的行動及相關程序的後續步驟,以下哪些陳述是準確的?
I. 證監會擁有直接權力,可對涉案人士施加包括監禁在內的刑事處罰。
II. 證監會可將此案提交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展開研訊程序。
III. 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負責裁定是否曾發生市場失當行為,並可發出包括歸還令及取消資格令在內的命令。
IV. 任何不滿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裁決的人士,均可直接向證券及期貨事務上訴審裁處提出上訴。Correct此問題評估考生對香港證券及期貨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的權力、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MMT)的職能以及相關上訴機制的理解。 陳述 I 不正確。 證監會本身沒有權力施加監禁等刑事制裁。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證監會負責調查潛在的市場失當行為。 如果調查發現有足夠證據進行刑事檢控,證監會會將個案轉介給律政司,由律政司決定是否在刑事法院提出檢控。 陳述 II 正確。 證監會有權在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MMT)對其認為曾從事市場失當行為的人展開研訊程序。 這是一種民事程序,與刑事檢控分開。 陳述 III 正確。 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的主要職能是進行民事研訊,以裁定是否曾發生市場失當行為。 如果審裁處裁定某人曾從事市場失-當行為,它可以施加多種民事命令,例如下令交出所賺取的利潤(歸還令)、取消擔任董事的資格令、以及「冷淡對待令」(禁止在一段時間內買賣證券)。 陳述 IV 不正確。 對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的裁決提出的上訴,是向香港上訴法庭提出的,而且只能是就法律論點提出上訴。 證券及期貨事務上訴審裁處(SFAT)是處理針對證監會作出的行政決定(例如有關發牌或註冊的事宜)的上訴,而非處理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的裁決。 因此,陳述 II 及 III 是正確的。
Incorrect此問題評估考生對香港證券及期貨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的權力、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MMT)的職能以及相關上訴機制的理解。 陳述 I 不正確。 證監會本身沒有權力施加監禁等刑事制裁。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證監會負責調查潛在的市場失當行為。 如果調查發現有足夠證據進行刑事檢控,證監會會將個案轉介給律政司,由律政司決定是否在刑事法院提出檢控。 陳述 II 正確。 證監會有權在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MMT)對其認為曾從事市場失當行為的人展開研訊程序。 這是一種民事程序,與刑事檢控分開。 陳述 III 正確。 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的主要職能是進行民事研訊,以裁定是否曾發生市場失當行為。 如果審裁處裁定某人曾從事市場失-當行為,它可以施加多種民事命令,例如下令交出所賺取的利潤(歸還令)、取消擔任董事的資格令、以及「冷淡對待令」(禁止在一段時間內買賣證券)。 陳述 IV 不正確。 對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的裁決提出的上訴,是向香港上訴法庭提出的,而且只能是就法律論點提出上訴。 證券及期貨事務上訴審裁處(SFAT)是處理針對證監會作出的行政決定(例如有關發牌或註冊的事宜)的上訴,而非處理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的裁決。 因此,陳述 II 及 III 是正確的。
- Question 18 of 30
18. Question
一家從事槓桿式外匯交易的持牌法團正在接受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的例行視察。關於證監會在此情況下的角色、權力及目標,以下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證監會的其中一個主要監管目標是確保該法團的客戶資產受到適當保障,從而為投資大眾提供保障。
II.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證監會有權查閱及索取該法團的業務紀錄,包括客戶協議及交易日誌。
III. 證監會的職能包括評估該法團的商業策略,以確保其業務具有盈利能力和市場競爭力。
IV. 若在視察期間發現客戶與法團之間存在金錢糾紛,證監會可直接作出仲裁裁決,命令法團向客戶作出賠償。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的主要監管目標之一是「為投資於及參與金融市場的公眾提供保障」。 因此,在進行視察時,確保持牌法團妥善處理和保障客戶資產是其核心職責之一。 陳述 I 是正確的。 《證券及期貨條例》賦予證監會廣泛的視察及調查權力,以履行其監管職能。 這包括進入持牌法團的營業地點,以及查閱、複印和索取任何與其業務相關的紀錄或文件,例如客戶協議、交易紀錄和會計賬目。 陳述 II 準確描述了證監會的此項權力。 證監會的角色是監管者,其職責是維持市場的公平、效率和秩序,以及保護投資者,而非評估或干預持牌法團的商業決策或保證其盈利能力。 一間公司的商業策略和盈利能力屬於其自身管理的範疇。 雖然證監會負責監管市場,但它本身並非處理客戶與法團之間金錢糾紛的仲裁機構。 此類糾紛應循適當的爭議解決機制處理,例如根據《證券及期貨(槓桿式外匯交易)(仲裁)規則》設立的槓桿式外匯交易仲裁小組,或透過民事訴訟解決。 證監會的角色是確保法團遵守規則,而非直接裁決民事賠償。 因此,陳述 I 及 II 是正確的。
In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的主要監管目標之一是「為投資於及參與金融市場的公眾提供保障」。 因此,在進行視察時,確保持牌法團妥善處理和保障客戶資產是其核心職責之一。 陳述 I 是正確的。 《證券及期貨條例》賦予證監會廣泛的視察及調查權力,以履行其監管職能。 這包括進入持牌法團的營業地點,以及查閱、複印和索取任何與其業務相關的紀錄或文件,例如客戶協議、交易紀錄和會計賬目。 陳述 II 準確描述了證監會的此項權力。 證監會的角色是監管者,其職責是維持市場的公平、效率和秩序,以及保護投資者,而非評估或干預持牌法團的商業決策或保證其盈利能力。 一間公司的商業策略和盈利能力屬於其自身管理的範疇。 雖然證監會負責監管市場,但它本身並非處理客戶與法團之間金錢糾紛的仲裁機構。 此類糾紛應循適當的爭議解決機制處理,例如根據《證券及期貨(槓桿式外匯交易)(仲裁)規則》設立的槓桿式外匯交易仲裁小組,或透過民事訴訟解決。 證監會的角色是確保法團遵守規則,而非直接裁決民事賠償。 因此,陳述 I 及 II 是正確的。
- Question 19 of 30
19. Question
關於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MMT)就一宗涉嫌市場操縱案件進行的研訊,以下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審裁處可命令被裁定有失當行為的法團,交出其從該行為中獲取的任何利潤。
II. 審裁處可禁止被裁定有失當行為的負責人員在指定期限內擔任上市公司的董事。
III. 審裁處有權對被裁定有失當行為的個人判處監禁。
IV. 審裁處的法律程序是按照民事證據規則,而非刑事證據規則進行。Correct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MMT)是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設立的獨立審裁處,負責就證監會提交的市場失當行為個案進行民事研訊。 其權力旨在維護市場的公平、有序和透明。 陳述 I 是正確的。 審裁處有權發出「交出款項令」,命令被裁定從事市場失當行為的人,向政府交出其因該行為而獲得的利潤或避免的損失。 陳述 II 是正確的。 審裁處可發出「取消資格令」,在指明期間內,禁止某人擔任任何上市法團或其他指明法團的董事,或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間接關涉或參與該等法團的管理。 陳述 III 是不正確的。 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是進行民事法律程序的審裁處,因此無權判處監禁。 監禁是刑事制裁,必須由刑事法庭在刑事檢控程序後作出判決。 陳述 IV 是正確的。 由於審裁處的研訊屬民事性質,其法律程序是按照民事證據規則進行,證明標準是「相對可能性的衡量」,而非刑事案件中「無合理疑點」的更高標準。 因此,陳述 I、II 及 IV 是正確的。
Incorrect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MMT)是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設立的獨立審裁處,負責就證監會提交的市場失當行為個案進行民事研訊。 其權力旨在維護市場的公平、有序和透明。 陳述 I 是正確的。 審裁處有權發出「交出款項令」,命令被裁定從事市場失當行為的人,向政府交出其因該行為而獲得的利潤或避免的損失。 陳述 II 是正確的。 審裁處可發出「取消資格令」,在指明期間內,禁止某人擔任任何上市法團或其他指明法團的董事,或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間接關涉或參與該等法團的管理。 陳述 III 是不正確的。 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是進行民事法律程序的審裁處,因此無權判處監禁。 監禁是刑事制裁,必須由刑事法庭在刑事檢控程序後作出判決。 陳述 IV 是正確的。 由於審裁處的研訊屬民事性質,其法律程序是按照民事證據規則進行,證明標準是「相對可能性的衡量」,而非刑事案件中「無合理疑點」的更高標準。 因此,陳述 I、II 及 IV 是正確的。
- Question 20 of 30
20. Question
陳先生是「卓越環球外匯有限公司」(一家從事槓桿式外匯交易的持牌法團)的負責人員。在一次劇烈的市場波動後,他進行每日的財政資源計算,發現公司的速動資金已降至其規定速動資金要求的115%。根據《證券及期貨(財政資源)規則》,陳先生在此情況下應採取的首要行動是什麼?
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財政資源)規則》,持牌法團有持續責任維持其速動資金在任何時候都不得低於其規定的速動資金要求。此外,該規則設立了一個預警機制。如果持牌法團的速動資金降至其規定速動資金要求的120%以下,該法團必須在一個營業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這個通知要求是強制性的,旨在讓監管機構及早知悉潛在的財政穩健問題。因此,正確的行動是立即在一個營業日內書面通知證監會。 認為只要速動資金仍高於規定速動資金要求(即100%)便無需採取任何行動的觀點是錯誤的,因為這忽略了120%的預警通知門檻。要求立即停止所有新交易的選項過於嚴苛,這通常是在速動資金跌破100%規定要求時才需要採取的措施。向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提交報告的選項也是不正確的,因為對於持牌法團而言,證監會是負責監管其遵守《財政資源規則》的主要機構,而非金管局。.
In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財政資源)規則》,持牌法團有持續責任維持其速動資金在任何時候都不得低於其規定的速動資金要求。此外,該規則設立了一個預警機制。如果持牌法團的速動資金降至其規定速動資金要求的120%以下,該法團必須在一個營業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這個通知要求是強制性的,旨在讓監管機構及早知悉潛在的財政穩健問題。因此,正確的行動是立即在一個營業日內書面通知證監會。 認為只要速動資金仍高於規定速動資金要求(即100%)便無需採取任何行動的觀點是錯誤的,因為這忽略了120%的預警通知門檻。要求立即停止所有新交易的選項過於嚴苛,這通常是在速動資金跌破100%規定要求時才需要採取的措施。向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提交報告的選項也是不正確的,因為對於持牌法團而言,證監會是負責監管其遵守《財政資源規則》的主要機構,而非金管局。.
- Question 21 of 30
21. Question
宏達槓桿外匯有限公司的負責人員陳先生,最近因一項與其職務無關的輕微公共秩序罪行被法庭定罪。根據《適當人選的指引》,陳先生及其持牌法團應如何處理此事?
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的《適當人選的指引》,持牌個人及法團必須在持續的基礎上維持其適當人選的資格。這意味著任何可能對其適當人選資格產生負面影響的事件,都必須立即通知證監會。正確的處理方式是,陳先生本人及其所屬的持牌法團均有責任在事件發生後的7個營業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證監會該項刑事定罪。證監會評估適當人選資格時,會考慮多個因素,包括個人的品格、聲譽、可靠性及財政穩健性。刑事定罪,即使與金融服務無直接關係,也可能影響證監會對其品格和可靠性的評估。因此,必須主動申報。認為只有在罪行與金融業務相關時才需通知的觀點是錯誤的,因為《適當人選的指引》的涵蓋範圍更廣,旨在確保持牌人士的整體誠信。主張只有持牌法團有通知責任的說法也是不正確的,因為持牌個人本身也負有直接的申報責任。同樣地,等到提交周年申報表時才披露的做法是不可接受的,因為這類重要事件要求即時通報,延遲申報本身已違反了持續責任的要求。.
In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的《適當人選的指引》,持牌個人及法團必須在持續的基礎上維持其適當人選的資格。這意味著任何可能對其適當人選資格產生負面影響的事件,都必須立即通知證監會。正確的處理方式是,陳先生本人及其所屬的持牌法團均有責任在事件發生後的7個營業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證監會該項刑事定罪。證監會評估適當人選資格時,會考慮多個因素,包括個人的品格、聲譽、可靠性及財政穩健性。刑事定罪,即使與金融服務無直接關係,也可能影響證監會對其品格和可靠性的評估。因此,必須主動申報。認為只有在罪行與金融業務相關時才需通知的觀點是錯誤的,因為《適當人選的指引》的涵蓋範圍更廣,旨在確保持牌人士的整體誠信。主張只有持牌法團有通知責任的說法也是不正確的,因為持牌個人本身也負有直接的申報責任。同樣地,等到提交周年申報表時才披露的做法是不可接受的,因為這類重要事件要求即時通報,延遲申報本身已違反了持續責任的要求。.
- Question 22 of 30
22. Question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在調查一宗涉嫌市場失當行為的個案後,決定在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MMT)對某持牌法團及其負責人員展開研訊程序。關於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的權力與職能,以下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審裁處的聆訊屬民事性質,而非刑事性質。
II. 審裁處有權頒布「交出款項令」,要求違規者交出其從市場失當行為中所賺取的利潤。
III. 若已就某宗市場失當行為展開刑事法律程序,審裁處不得就同一宗事件展開研訊。
IV. 審裁處有權對被裁定干犯市場失當行為的人士判處監禁。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MMT)是一個獨立的法定機構,負責處理市場失當行為的民事法律程序。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審裁處的聆訊屬民事性質,而非刑事性質。 其目標是透過民事制裁來維護市場的公平、公正和透明度。 陳述 II 是正確的,審裁處有權發出多種命令,包括「交出款項令」,要求某人交出因市場失當行為而獲得的利潤或避免的損失。 其他命令還包括「取消資格令」和「停止及終止令」。 陳述 III 是正確的,為了避免雙重追訴的風險,《證券及期貨條例》規定,如果已就同一行為展開刑事檢控,審裁處便不得就該行為展開研訊。 陳述 IV 是不正確的,因為審裁處作為一個民事審裁機構,無權判處監禁。 監禁是刑事法院才能施加的刑罰。 如果證監會認為案情嚴重,應循刑事途徑處理,便會將個案轉介至刑事檢控科。 因此,陳述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
In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MMT)是一個獨立的法定機構,負責處理市場失當行為的民事法律程序。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審裁處的聆訊屬民事性質,而非刑事性質。 其目標是透過民事制裁來維護市場的公平、公正和透明度。 陳述 II 是正確的,審裁處有權發出多種命令,包括「交出款項令」,要求某人交出因市場失當行為而獲得的利潤或避免的損失。 其他命令還包括「取消資格令」和「停止及終止令」。 陳述 III 是正確的,為了避免雙重追訴的風險,《證券及期貨條例》規定,如果已就同一行為展開刑事檢控,審裁處便不得就該行為展開研訊。 陳述 IV 是不正確的,因為審裁處作為一個民事審裁機構,無權判處監禁。 監禁是刑事法院才能施加的刑罰。 如果證監會認為案情嚴重,應循刑事途徑處理,便會將個案轉介至刑事檢控科。 因此,陳述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
- Question 23 of 30
23. Question
宏達槓桿外匯有限公司是一家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發牌進行第3類受規管活動(槓桿式外匯交易)的法團。其負責人員陳先生正在審閱公司的財務狀況。根據《證券及期貨(財政資源)規則》,在下列哪些情況下,該公司有責任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
I. 公司的速動資金降至低於其規定速動資金的120%。
II. 公司的繳足股本因一次小規模股份回購而減少了5%,但仍遠高於規定的最低要求。
III. 公司發現其無法按規定備存有關其業務活動的妥善帳簿及紀錄。
IV. 公司的速動資金總額跌至其總資產的25%以下。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財政資源)規則》第54條,持牌法團在某些特定情況下必須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證監會。 這些情況旨在確保證監會能夠及時了解可能影響持牌法團財務穩健性的重大事件。 陳述 I 是正確的。 根據《財政資源規則》,如果持牌法團的速動資金降至低於其規定速動資金的120%,則必須立即通知證監會。 這是一個重要的預警指標。 陳述 II 是不正確的。 通知規定適用於持牌法團的繳足股本降至低於其規定最低金額的情況。 僅僅是股本的減少,只要其數額仍高於法定要求,本身並不觸發即時通知的責任。 陳述 III 是正確的。 根據《財政資源規則》,如果持牌法團知悉或有理由相信其無法備存《證券及期貨(備存紀錄)規則》所規定的帳簿及紀錄,則必須立即通知證監會。 這反映了維持妥善紀錄對監管的重要性。 陳述 IV 是不正確的。 《財政資源規則》中的通知規定是基於「規定速動資金」的特定百分比,而不是基於「總資產」的百分比。 將速動資金與總資產進行比較並非《財政資源規則》下的特定通知觸發點。 因此,陳述 I 及 III 是正確的。
In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財政資源)規則》第54條,持牌法團在某些特定情況下必須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證監會。 這些情況旨在確保證監會能夠及時了解可能影響持牌法團財務穩健性的重大事件。 陳述 I 是正確的。 根據《財政資源規則》,如果持牌法團的速動資金降至低於其規定速動資金的120%,則必須立即通知證監會。 這是一個重要的預警指標。 陳述 II 是不正確的。 通知規定適用於持牌法團的繳足股本降至低於其規定最低金額的情況。 僅僅是股本的減少,只要其數額仍高於法定要求,本身並不觸發即時通知的責任。 陳述 III 是正確的。 根據《財政資源規則》,如果持牌法團知悉或有理由相信其無法備存《證券及期貨(備存紀錄)規則》所規定的帳簿及紀錄,則必須立即通知證監會。 這反映了維持妥善紀錄對監管的重要性。 陳述 IV 是不正確的。 《財政資源規則》中的通知規定是基於「規定速動資金」的特定百分比,而不是基於「總資產」的百分比。 將速動資金與總資產進行比較並非《財政資源規則》下的特定通知觸發點。 因此,陳述 I 及 III 是正確的。
- Question 24 of 30
24. Question
一家從事槓桿式外匯交易的持牌法團因涉嫌在客戶風險披露及備存紀錄方面存在嚴重缺失,正接受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的調查。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以下哪些陳述正確描述了證監會在此情況下可能行使的權力?
I. 證監會可公開譴責該法團及其負責人員。
II. 證監會可暫時吊銷或撤銷該法團進行第3類受規管活動的牌照。
III. 證監會可直接頒布命令,要求該法團向因其失當行為而蒙受損失的客戶作出賠償。
IV. 若調查發現可能涉及市場失當行為,證監會可將個案轉介至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處理。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證監會擁有廣泛的紀律處分權力,以維持市場的廉潔穩健。 陳述 I 是正確的,證監會可對持牌法團、其負責人員或受規管人士採取紀律處分,包括但不限於公開或非公開譴責。 陳述 II 也是正確的,暫時吊銷或撤銷牌照是證監會最嚴厲的紀律處分權力之一,適用於嚴重的違規行為。 陳述 IV 同樣正確,當證監會認為可能曾發生市場失當行為(如內幕交易或操縱市場),它會將事宜轉介至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進行研訊。 然而,陳述 III 是不正確的。 證監會本身沒有直接權力命令持牌法團向客戶作出金錢賠償。 雖然證監會可以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13條向原訟法庭申請頒布補救令(例如還原令),要求違規者賠償投資者的損失,但這項權力屬於法院,而非證監會的直接紀律處分權力。 因此,陳述 I、II 及 IV 是正確的。
In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證監會擁有廣泛的紀律處分權力,以維持市場的廉潔穩健。 陳述 I 是正確的,證監會可對持牌法團、其負責人員或受規管人士採取紀律處分,包括但不限於公開或非公開譴責。 陳述 II 也是正確的,暫時吊銷或撤銷牌照是證監會最嚴厲的紀律處分權力之一,適用於嚴重的違規行為。 陳述 IV 同樣正確,當證監會認為可能曾發生市場失當行為(如內幕交易或操縱市場),它會將事宜轉介至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進行研訊。 然而,陳述 III 是不正確的。 證監會本身沒有直接權力命令持牌法團向客戶作出金錢賠償。 雖然證監會可以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13條向原訟法庭申請頒布補救令(例如還原令),要求違規者賠償投資者的損失,但這項權力屬於法院,而非證監會的直接紀律處分權力。 因此,陳述 I、II 及 IV 是正確的。
- Question 25 of 30
25. Question
在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對一家持牌法團涉嫌操縱市場的行為進行調查後,財政司司長決定在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MMT)對該法團及其數名高級職員展開研訊程序。關於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的權力及程序,以下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審裁處有權發出命令,禁止被裁定從事市場失當行為的人士在指明期間內擔任上市公司的董事。
II. 審裁處的法律程序屬刑事性質,因此可以判處監禁刑罰。
III. 審裁處的研訊程序是由財政司司長在考慮證監會提交的報告後決定是否展開的。
IV. 任何一方若對審裁處的裁決感到不滿,可就任何法律論點直接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Correct此問題旨在測試考生對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MMT)的性質、權力及程序的理解。 陳述 I 是正確的。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有權施加多種命令,其中包括在指明的期間內,禁止被裁定曾從事市場失當行為的人士擔任任何上市法團或其他指明法團的董事,或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間接關涉或參與該等法團的管理。 陳述 II 是不正確的。 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的研訊程序屬民事性質,而非刑事性質。 因此,審裁處無權判處監禁等刑事處罰。 涉及市場失當行為的刑事檢控是由律政司司長負責,並在刑事法院進行審理。 陳述 III 是正確的。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52條,如果財政司司長經考慮證監會提交的書面報告後,認為曾發生或相當可能曾發生市場失當行為,則財政司司長可在審裁處席前對任何其指名的人展開研訊程序。 陳述 IV 是不正確的。 對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的裁定或命令感到不滿的一方,可就關乎法律的問題向上訴法庭(Court of Appeal)提出上訴,而非直接向終審法院(Court of Final Appeal)提出上訴。 因此,陳述 I 及 III 是正確的。
Incorrect此問題旨在測試考生對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MMT)的性質、權力及程序的理解。 陳述 I 是正確的。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有權施加多種命令,其中包括在指明的期間內,禁止被裁定曾從事市場失當行為的人士擔任任何上市法團或其他指明法團的董事,或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間接關涉或參與該等法團的管理。 陳述 II 是不正確的。 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的研訊程序屬民事性質,而非刑事性質。 因此,審裁處無權判處監禁等刑事處罰。 涉及市場失當行為的刑事檢控是由律政司司長負責,並在刑事法院進行審理。 陳述 III 是正確的。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52條,如果財政司司長經考慮證監會提交的書面報告後,認為曾發生或相當可能曾發生市場失當行為,則財政司司長可在審裁處席前對任何其指名的人展開研訊程序。 陳述 IV 是不正確的。 對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的裁定或命令感到不滿的一方,可就關乎法律的問題向上訴法庭(Court of Appeal)提出上訴,而非直接向終審法院(Court of Final Appeal)提出上訴。 因此,陳述 I 及 III 是正確的。
- Question 26 of 30
26. Question
宏利金融服務是一家從事第三類(槓桿式外匯交易)受規管活動的持牌法團。一位新客戶陳先生,雖然有豐富的股票交易經驗,但從未接觸過槓桿式外匯交易。根據《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在為陳先生開立槓桿式外匯交易賬戶前,宏利金融服務的首要責任是什麼?
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中針對槓桿式外匯交易的額外規定,持牌法團在為客戶提供服務前,必須採取所有合理步驟,確保客戶了解槓桿式外匯交易的性質及風險,並有足夠的淨資產,可以承擔所涉及的風險及可能招致的損失。因此,正確的做法是評估陳先生的理解程度和財務狀況。 僅僅提供標準的客戶協議書及風險披露聲明是不夠的,因為槓桿式外匯交易的風險獨特且巨大,需要更深入的客戶了解程序。要求客戶簽署聲明以確認其為專業投資者並非與所有客戶進行交易的先決條件;零售投資者在滿足適當性要求後也可以參與槓桿式外匯交易。雖然提供內部培訓講座是良好的做法,但《操守準則》並無強制規定持牌法團必須為客戶安排此類培訓。.
In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中針對槓桿式外匯交易的額外規定,持牌法團在為客戶提供服務前,必須採取所有合理步驟,確保客戶了解槓桿式外匯交易的性質及風險,並有足夠的淨資產,可以承擔所涉及的風險及可能招致的損失。因此,正確的做法是評估陳先生的理解程度和財務狀況。 僅僅提供標準的客戶協議書及風險披露聲明是不夠的,因為槓桿式外匯交易的風險獨特且巨大,需要更深入的客戶了解程序。要求客戶簽署聲明以確認其為專業投資者並非與所有客戶進行交易的先決條件;零售投資者在滿足適當性要求後也可以參與槓桿式外匯交易。雖然提供內部培訓講座是良好的做法,但《操守準則》並無強制規定持牌法團必須為客戶安排此類培訓。.
- Question 27 of 30
27. Question
宏達槓桿外匯有限公司是一家持牌法團,證監會懷疑其在業務營運中可能違反了《操守準則》。證監會的調查人員因此到訪該公司的辦公室進行現場檢查。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證監會在此類檢查中可以行使以下哪項權力?
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被賦予廣泛的調查權力,以履行其監管職能。其中一項核心權力是,證監會的獲授權人員可以進入持牌法團的營業地點,並要求該法團或其關聯人士交出與調查相關的任何紀錄或文件。這項權力對於證監會有效收集證據和評估持牌法團是否遵守相關法規至關重要。正確的答案是,證監會可以要求該法團交出與調查相關的紀錄及文件。其他選項描述了超出證監會調查人員在現場檢查時所能行使的權力範圍。例如,即場對負責人員處以罰款並非調查程序的一部分;罰款是經過正式的紀律處分程序後才作出的決定。同樣地,證監會的調查人員本身沒有像執法部門那樣的逮捕權,他們不能在沒有手令的情況下逮捕公司董事。最後,在現場檢查期間立即永久撤銷法團的牌照是一種極端的紀律處分,必須遵循嚴格的法律程序,給予持牌法團申辯的機會,而不會在初步調查階段就即時作出。.
In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被賦予廣泛的調查權力,以履行其監管職能。其中一項核心權力是,證監會的獲授權人員可以進入持牌法團的營業地點,並要求該法團或其關聯人士交出與調查相關的任何紀錄或文件。這項權力對於證監會有效收集證據和評估持牌法團是否遵守相關法規至關重要。正確的答案是,證監會可以要求該法團交出與調查相關的紀錄及文件。其他選項描述了超出證監會調查人員在現場檢查時所能行使的權力範圍。例如,即場對負責人員處以罰款並非調查程序的一部分;罰款是經過正式的紀律處分程序後才作出的決定。同樣地,證監會的調查人員本身沒有像執法部門那樣的逮捕權,他們不能在沒有手令的情況下逮捕公司董事。最後,在現場檢查期間立即永久撤銷法團的牌照是一種極端的紀律處分,必須遵循嚴格的法律程序,給予持牌法團申辯的機會,而不會在初步調查階段就即時作出。.
- Question 28 of 30
28. Question
在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SFC)對一家持牌法團涉嫌操縱市場進行調查後,財政司司長決定在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MMT)對該法團及其數名高級職員展開研訊程序。以下哪些陳述準確地描述了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的權力及職能?
I. 審裁處的主要職能是進行民事法律程序,以裁定是否曾發生市場失當行為。
II. 審裁處有權發出多種命令,包括「交出款項令」,要求某人交出因市場失當行為而獲取的利潤。
III. 審裁處有權對被裁定干犯市場失當行為的人士施加包括監禁在內的刑事制裁。
IV. 審裁處的研訊由一名現任或前任高等法院法官擔任主席,並由兩名成員協助。Correct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MMT)是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SFO)設立的一個獨立審裁處,旨在透過民事程序處理市場失當行為的個案。 陳述 I 是正確的。 審裁處的核心職能是進行民事研訊,以確定是否有人干犯了市場失當行為。 這與刑事檢控有別,後者由律政司負責並在刑事法庭審理。 陳述 II 是正確的。 若審裁處裁定某人曾干犯市場失當行為,它有權發出多種民事命令,包括但不限於「取消資格令」(禁止擔任公司董事)、「冷淡對待令」(禁止在市場進行交易)以及「交出款項令」,即要求該人交出從不當行為中獲得的利潤或避免的損失。 陳述 III 是不正確的。 審裁處的權力僅限於民事性質的命令。 它無權施加監禁等刑事制裁。 刑事責任須經刑事法庭定罪後方可判處。 陳述 IV 是正確的。 為確保研訊的公正性和權威性,《證券及期貨條例》規定審裁處須由一名現任或前任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擔任主席,並由兩名非公職人員的成員協助。 因此,陳述 I、II 及 IV 是正確的。
Incorrect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MMT)是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SFO)設立的一個獨立審裁處,旨在透過民事程序處理市場失當行為的個案。 陳述 I 是正確的。 審裁處的核心職能是進行民事研訊,以確定是否有人干犯了市場失當行為。 這與刑事檢控有別,後者由律政司負責並在刑事法庭審理。 陳述 II 是正確的。 若審裁處裁定某人曾干犯市場失當行為,它有權發出多種民事命令,包括但不限於「取消資格令」(禁止擔任公司董事)、「冷淡對待令」(禁止在市場進行交易)以及「交出款項令」,即要求該人交出從不當行為中獲得的利潤或避免的損失。 陳述 III 是不正確的。 審裁處的權力僅限於民事性質的命令。 它無權施加監禁等刑事制裁。 刑事責任須經刑事法庭定罪後方可判處。 陳述 IV 是正確的。 為確保研訊的公正性和權威性,《證券及期貨條例》規定審裁處須由一名現任或前任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擔任主席,並由兩名非公職人員的成員協助。 因此,陳述 I、II 及 IV 是正確的。
- Question 29 of 30
29. Question
一家持牌法團因其交易活動被證監會懷疑涉及操縱市場。經過深入調查後,證監會的調查團隊認為已掌握充分證據,可以提起法律程序。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所設立的監管架構,證監會最有可能採取的下一步行動是什麼?
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負責調查市場失當行為的懷疑個案。當證監會完成調查並認為有足夠證據證明發生了市場失當行為(例如操縱市場),它可以選擇將個案提交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展開研訊程序。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是根據該條例設立的獨立審裁處,專門以民事程序處理市場失當行為個案。審裁處有權施加多種命令,例如禁止參與市場、交出利潤、支付政府開支等。因此,將案件提交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是證監會在處理嚴重市場失當行為時的一個關鍵且合適的步驟。 其他選項不正確的原因如下:雖然證監會擁有紀律處分權力,包括撤銷牌照,但對於市場失當行為這類嚴重指控,通常會先經過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的研訊或刑事檢控程序來確立事實,而不是在沒有正式聆訊的情況下直接採取行動。槓桿式外匯交易仲裁委員會的職能是處理客戶與持牌人之間關於槓桿式外匯交易的糾紛,與市場操縱行為的監管無關。最後,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的管轄權涵蓋個人及法團,而證監會對市場失當行為的權力遠不止於發出警告信。.
In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負責調查市場失當行為的懷疑個案。當證監會完成調查並認為有足夠證據證明發生了市場失當行為(例如操縱市場),它可以選擇將個案提交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展開研訊程序。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是根據該條例設立的獨立審裁處,專門以民事程序處理市場失當行為個案。審裁處有權施加多種命令,例如禁止參與市場、交出利潤、支付政府開支等。因此,將案件提交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是證監會在處理嚴重市場失當行為時的一個關鍵且合適的步驟。 其他選項不正確的原因如下:雖然證監會擁有紀律處分權力,包括撤銷牌照,但對於市場失當行為這類嚴重指控,通常會先經過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的研訊或刑事檢控程序來確立事實,而不是在沒有正式聆訊的情況下直接採取行動。槓桿式外匯交易仲裁委員會的職能是處理客戶與持牌人之間關於槓桿式外匯交易的糾紛,與市場操縱行為的監管無關。最後,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的管轄權涵蓋個人及法團,而證監會對市場失當行為的權力遠不止於發出警告信。.
- Question 30 of 30
30. Question
匯通環球金融有限公司是一家從事第三類(槓桿式外匯交易)受規管活動的持牌法團。其負責人員陳先生在進行每日的財務監控時發現,由於市場出現極端波動,公司的速動資金已下跌至其規定速動資金款額的95%。根據《證券及期貨(財政資源)規則》,陳先生在此情況下應立即採取什麼行動?
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財政資源)規則》,持牌法團必須時刻維持其速動資金不少於其規定的速動資金款額。規則訂明了不同水平的通報責任。當持牌法團的速動資金降至其規定速動資金的120%或以下時,必須在一個營業日內書面通知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然而,當速動資金降至低於其規定速動資金的100%時(即出現速動資金短欠),情況則更為嚴重。在這種情況下,該法團必須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證監會,並且必須立即停止進行其所有類別的受規管活動,除非事先獲得證監會的書面同意。在這個案中,公司的速動資金已跌至規定款額的95%,即已出現短欠。因此,正確的做法是立即通知證監會並停止所有受規管活動。僅在一個營業日內通知並繼續為客戶平倉是不夠的,因為規則要求立即停止所有活動。將速動資金要求與實繳股本要求混淆,或認為只需在月報中註明,是錯誤的,因為速動資金短欠有其特定的、更嚴格的即時通報和行動要求。雖然向董事會報告並制定資本重組計劃是良好的內部管治措施,但這不能取代必須履行的監管責任,即立即通知證監會和停止業務。.
In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財政資源)規則》,持牌法團必須時刻維持其速動資金不少於其規定的速動資金款額。規則訂明了不同水平的通報責任。當持牌法團的速動資金降至其規定速動資金的120%或以下時,必須在一個營業日內書面通知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然而,當速動資金降至低於其規定速動資金的100%時(即出現速動資金短欠),情況則更為嚴重。在這種情況下,該法團必須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證監會,並且必須立即停止進行其所有類別的受規管活動,除非事先獲得證監會的書面同意。在這個案中,公司的速動資金已跌至規定款額的95%,即已出現短欠。因此,正確的做法是立即通知證監會並停止所有受規管活動。僅在一個營業日內通知並繼續為客戶平倉是不夠的,因為規則要求立即停止所有活動。將速動資金要求與實繳股本要求混淆,或認為只需在月報中註明,是錯誤的,因為速動資金短欠有其特定的、更嚴格的即時通報和行動要求。雖然向董事會報告並制定資本重組計劃是良好的內部管治措施,但這不能取代必須履行的監管責任,即立即通知證監會和停止業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