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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uestion 1 of 30
1. Question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在對一家持牌槓桿式外匯交易商進行調查後,有合理理由相信該公司的高級管理層可能涉及市場失當行為。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證監會決定將此案提交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MMT)處理。在此情況下,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的主要職能是什麼?
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MMT)的主要職能是透過民事程序,對證監會提交的個案進行聆訊,以裁定是否曾發生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的法律程序是民事的,而非刑事的,其舉證標準是「相對可能性的衡量」。若審裁處裁定市場失當行為確曾發生,它可以施加多種民事制裁,例如命令違規者交出所賺取的利潤、發出「冷淡對待令」禁止其在一段時間內使用市場設施、或取消其擔任公司董事的資格等。 將此案直接提出刑事檢控並非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的職能。刑事檢控是由律政司負責,並且需要達到「無合理疑點」的更高舉證標準。雖然同一行為可能同時構成市場失當行為及刑事罪行,但兩者的處理程序和機構是分開的。 審裁處亦不會擔任持牌法團與其客戶之間的仲裁人。解決客戶金錢糾紛通常是透過其他途徑,例如槓桿式外匯交易仲裁計劃或民事訴訟,而非由專門處理市場整體不當行為的審裁處負責。 此外,雖然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的裁決可能成為證監會採取紀律處分的依據(例如吊銷牌照),但審裁處本身無權直接吊銷由證監會發出的牌照。吊銷牌照的權力屬於證監會。.
In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MMT)的主要職能是透過民事程序,對證監會提交的個案進行聆訊,以裁定是否曾發生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的法律程序是民事的,而非刑事的,其舉證標準是「相對可能性的衡量」。若審裁處裁定市場失當行為確曾發生,它可以施加多種民事制裁,例如命令違規者交出所賺取的利潤、發出「冷淡對待令」禁止其在一段時間內使用市場設施、或取消其擔任公司董事的資格等。 將此案直接提出刑事檢控並非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的職能。刑事檢控是由律政司負責,並且需要達到「無合理疑點」的更高舉證標準。雖然同一行為可能同時構成市場失當行為及刑事罪行,但兩者的處理程序和機構是分開的。 審裁處亦不會擔任持牌法團與其客戶之間的仲裁人。解決客戶金錢糾紛通常是透過其他途徑,例如槓桿式外匯交易仲裁計劃或民事訴訟,而非由專門處理市場整體不當行為的審裁處負責。 此外,雖然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的裁決可能成為證監會採取紀律處分的依據(例如吊銷牌照),但審裁處本身無權直接吊銷由證監會發出的牌照。吊銷牌照的權力屬於證監會。.
- Question 2 of 30
2. Question
宏達外匯有限公司是一家從事槓桿式外匯交易的持牌法團。作為其負責人員,陳先生正在審視公司的財務狀況。根據《證券及期貨(財政資源)規則》,在下列哪些情況下,陳先生有責任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證監會?
I. 其速動資金低於其規定速動資金的120%。
II. 其繳足股本因股份回購而減少了10%,但仍高於規定的最低限額。
III. 該公司無法在到期時償還一筆為期三個月的銀行貸款。
IV. 一名主要客戶提取了其賬戶中80%的資金。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財政資源)規則》第55條,持牌法團在某些特定情況下必須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 這些情況旨在確保證監會能及時了解可能影響法團財務穩健性的重大事件。 陳述 I 是正確的。 規則明確規定,如果持牌法團的速動資金少於其規定速動資金的120%,則必須立即通知證監會。 這是一個關鍵的預警指標。 陳述 II 是不正確的。 雖然繳足股本是財政資源的一部分,但僅僅因為股份回購而減少10%(只要仍高於最低要求),並非《財政資源規則》中列明的特定即時通知觸發事件。 重大資本結構變更可能需要根據其他規定通知證監會,但它不屬於與速動資金不足同等級別的即時通知要求。 陳述 III 是正確的。 如果持牌法團無法償還到期債務,這直接表明其面臨嚴重的流動性問題或甚至可能資不抵債。 根據規則,這類事件,即法團已變得或看來相當可能會變得無能力應付其在債務到期時的償債責任,必須立即通知證監會。 陳述 IV 是不正確的。 客戶提取資金是持牌法團日常業務的一部分。 雖然主要客戶的大額提款可能影響業務收入,但它並不直接觸發《財政資源規則》下關於法團自身資本狀況的通知要求。 該規則關注的是法團自身的財務資源,而非其管理的客戶資金的變動。 因此,陳述 I 及 III 是正確的。
In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財政資源)規則》第55條,持牌法團在某些特定情況下必須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 這些情況旨在確保證監會能及時了解可能影響法團財務穩健性的重大事件。 陳述 I 是正確的。 規則明確規定,如果持牌法團的速動資金少於其規定速動資金的120%,則必須立即通知證監會。 這是一個關鍵的預警指標。 陳述 II 是不正確的。 雖然繳足股本是財政資源的一部分,但僅僅因為股份回購而減少10%(只要仍高於最低要求),並非《財政資源規則》中列明的特定即時通知觸發事件。 重大資本結構變更可能需要根據其他規定通知證監會,但它不屬於與速動資金不足同等級別的即時通知要求。 陳述 III 是正確的。 如果持牌法團無法償還到期債務,這直接表明其面臨嚴重的流動性問題或甚至可能資不抵債。 根據規則,這類事件,即法團已變得或看來相當可能會變得無能力應付其在債務到期時的償債責任,必須立即通知證監會。 陳述 IV 是不正確的。 客戶提取資金是持牌法團日常業務的一部分。 雖然主要客戶的大額提款可能影響業務收入,但它並不直接觸發《財政資源規則》下關於法團自身資本狀況的通知要求。 該規則關注的是法團自身的財務資源,而非其管理的客戶資金的變動。 因此,陳述 I 及 III 是正確的。
- Question 3 of 30
3. Question
高盛槓桿外匯有限公司是一家持牌法團,專門從事第三類受規管活動。其負責人員李先生在進行例行檢查時,注意到公司的速動資金已降至其規定速動資金要求的115%。根據《證券及期貨(財政資源)規則》,李先生應採取的首要行動是什麼?
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財政資源)規則》,持牌法團有持續責任維持其速動資金在規定水平之上。該規則設立了預警機制,以確保證監會能及時了解持牌法團的財政狀況。當持牌法團的速動資金降至其規定速動資金要求的120%以下時,即使尚未跌破100%的最低要求,法團也必須在一個營業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證監會。這項規定的目的是讓監管機構能夠及早介入,並在情況惡化前與法團溝通。因此,正確的行動是在一個營業日內書面通知證監會。要求立即停止所有受規管活動的規定,僅適用於速動資金跌破規定速動資金要求(即低於100%)的更嚴重情況。雖然法團可能需要制定改善計劃,但首要的監管責任是及時通知。等到速動資金跌破100%才通知,則違反了預警通報的要求。.
In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財政資源)規則》,持牌法團有持續責任維持其速動資金在規定水平之上。該規則設立了預警機制,以確保證監會能及時了解持牌法團的財政狀況。當持牌法團的速動資金降至其規定速動資金要求的120%以下時,即使尚未跌破100%的最低要求,法團也必須在一個營業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證監會。這項規定的目的是讓監管機構能夠及早介入,並在情況惡化前與法團溝通。因此,正確的行動是在一個營業日內書面通知證監會。要求立即停止所有受規管活動的規定,僅適用於速動資金跌破規定速動資金要求(即低於100%)的更嚴重情況。雖然法團可能需要制定改善計劃,但首要的監管責任是及時通知。等到速動資金跌破100%才通知,則違反了預警通報的要求。.
- Question 4 of 30
4. Question
宏達槓桿外匯有限公司是一家從事第三類受規管活動的持牌法團。其負責人員陳先生在進行例行檢查時發現,公司的速動資金已從規定水平的150%下降至115%。根據《證券及期貨(財政資源)規則》,陳先生應代表公司採取的首要步驟是什麼?
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財政資源)規則》,持牌法團有責任持續維持其速動資金在規定水平或以上。該規則設立了預警機制,以確保證監會能及時了解持牌法團的財政狀況。當持牌法團的速動資金降至規定速動資金的120%以下時,即使仍高於100%的最低要求,法團也必須在一個營業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這是為了讓監管機構能夠及早介入並監察情況。因此,正確的行動是在一個營業日內書面通知證監會。認為無需立即採取行動的選項是錯誤的,因為120%的水平是一個明確的法定通知觸發點。要求立即停止所有交易活動的選項過於嚴苛,通常是在速動資金跌破100%規定水平時才需要考慮的更嚴重措施。而僅通知核數師的選項則忽略了向主要監管機構報告的法定義務,儘管內部可能會諮詢核數師,但首要責任是通知證監會。.
In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財政資源)規則》,持牌法團有責任持續維持其速動資金在規定水平或以上。該規則設立了預警機制,以確保證監會能及時了解持牌法團的財政狀況。當持牌法團的速動資金降至規定速動資金的120%以下時,即使仍高於100%的最低要求,法團也必須在一個營業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這是為了讓監管機構能夠及早介入並監察情況。因此,正確的行動是在一個營業日內書面通知證監會。認為無需立即採取行動的選項是錯誤的,因為120%的水平是一個明確的法定通知觸發點。要求立即停止所有交易活動的選項過於嚴苛,通常是在速動資金跌破100%規定水平時才需要考慮的更嚴重措施。而僅通知核數師的選項則忽略了向主要監管機構報告的法定義務,儘管內部可能會諮詢核數師,但首要責任是通知證監會。.
- Question 5 of 30
5. Question
一家從事第三類(槓桿式外匯交易)受規管活動的持牌法團「匯通環球金融有限公司」,其負責人員在進行每日財務監察時發現,由於市場劇烈波動,公司的速動資金已跌至規定速動資金要求的98%。根據《證券及期貨(財政資源)規則》,該負責人員應首先採取的行動是什麼?
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財政資源)規則》,持牌法團有持續責任維持其速動資金不少於規定的最低數額。如果持牌法團的速動資金降至其規定速動資金的120%以下,或其規定速動資金出現虧絀,法團必須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這是首要且不可協商的監管要求,旨在確保證監會能夠及時了解潛在的財務不穩定情況並採取適當的監管行動。正確的答案是,負責人員必須立即書面通知證監會該資本不足的情況。至於提交補救計劃,雖然這可能是後續步驟,但並不能取代立即通知的義務。立即停止所有新交易可能是一個審慎的風險管理措施,但並非《財政資源規則》中規定的首要法定行動;首要行動是通知監管機構。認為只要在季度末前恢復資本水平就無需採取行動的觀點是完全錯誤的,這嚴重違反了持續監察和報告的規定,可能會導致嚴厲的紀律處分。.
In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財政資源)規則》,持牌法團有持續責任維持其速動資金不少於規定的最低數額。如果持牌法團的速動資金降至其規定速動資金的120%以下,或其規定速動資金出現虧絀,法團必須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這是首要且不可協商的監管要求,旨在確保證監會能夠及時了解潛在的財務不穩定情況並採取適當的監管行動。正確的答案是,負責人員必須立即書面通知證監會該資本不足的情況。至於提交補救計劃,雖然這可能是後續步驟,但並不能取代立即通知的義務。立即停止所有新交易可能是一個審慎的風險管理措施,但並非《財政資源規則》中規定的首要法定行動;首要行動是通知監管機構。認為只要在季度末前恢復資本水平就無需採取行動的觀點是完全錯誤的,這嚴重違反了持續監察和報告的規定,可能會導致嚴厲的紀律處分。.
- Question 6 of 30
6. Question
假設證監會接獲多宗關於一家槓桿式外匯交易持牌法團「匯通資本」的投訴,指其存在嚴重的內部監控缺失,並有理由相信該法團的財務穩健性可能危及客戶資產。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授予的權力,證監會在此情況下最可能採取的即時行動是甚麼?
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獲賦予廣泛的權力,以監管持牌法團並保障投資大眾的利益。當證監會對某家持牌法團的財務狀況、償付能力或其經營業務的方式感到憂慮時,它可以為了維護公眾利益而迅速採取干預行動。正確的答案是,證監會可以對該法團的牌照施加限制或條件,例如暫停其處理客戶資產、訂立新交易或從事部分或全部受規管活動的權力。這項權力旨在即時制止可能對客戶或市場完整性造成進一步損害的行為。 其他選項不正確的原因如下:雖然證監會最終可以撤銷牌照,但這通常是經過正式紀律程序後的最終制裁,而非在調查初期的即時預防措施。此外,證監會的監管範圍與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不同;證監會負責監管持牌法團,而金管局則監管註冊機構(通常是銀行)。證監會不會指示金管局接管一家持牌法團。最後,證監會的權力不僅限於罰款;其首要目標是保護投資者,因此有權直接干預法團的業務運作,而不僅僅是事後處罰。.
In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獲賦予廣泛的權力,以監管持牌法團並保障投資大眾的利益。當證監會對某家持牌法團的財務狀況、償付能力或其經營業務的方式感到憂慮時,它可以為了維護公眾利益而迅速採取干預行動。正確的答案是,證監會可以對該法團的牌照施加限制或條件,例如暫停其處理客戶資產、訂立新交易或從事部分或全部受規管活動的權力。這項權力旨在即時制止可能對客戶或市場完整性造成進一步損害的行為。 其他選項不正確的原因如下:雖然證監會最終可以撤銷牌照,但這通常是經過正式紀律程序後的最終制裁,而非在調查初期的即時預防措施。此外,證監會的監管範圍與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不同;證監會負責監管持牌法團,而金管局則監管註冊機構(通常是銀行)。證監會不會指示金管局接管一家持牌法團。最後,證監會的權力不僅限於罰款;其首要目標是保護投資者,因此有權直接干預法團的業務運作,而不僅僅是事後處罰。.
- Question 7 of 30
7. Question
持牌槓桿式外匯交易商的代表李先生接到客戶陳先生的電話。陳先生聲稱聽到一則關於某國央行即將意外加息的市場傳聞,並要求立即建立一個遠超其過往平均交易規模五倍的歐元淡倉。根據適用於槓桿式外匯交易持牌人的《操守準則》,李先生此刻應採取的首要行動是什麼?
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中適用於槓桿式外匯交易的額外規定,持牌人的首要責任是本著客戶的最佳利益行事。當客戶的交易指令與其已知的財政狀況、投資經驗或投資目標不一致時,持牌人有責任提醒客戶相關風險。在此情境下,陳先生的指令基於傳聞,且遠超其正常交易模式,具有高度風險。因此,持牌代表的首要行動是確保客戶充分理解該指令可能帶來的巨大風險,並在提供任何意見時,必須確保該意見符合客戶的個人情況,即「合適性」原則。正確的答案是,持牌代表應確保陳先生明白該交易指令所涉及的潛在風險,並在提供任何建議時,確保該建議對陳先生是合適的。僅僅為了效率而立即執行指令,是忽略了保護客戶利益的核心責任。雖然評估公司風險和準確記錄指令也是內部控制和合規的一部分,但它們並非面對客戶時的首要監管責任。將公司的風險置於客戶利益之上,或將文書工作置於適當的風險警告之上,均不符合《操守準則》的要求。.
In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中適用於槓桿式外匯交易的額外規定,持牌人的首要責任是本著客戶的最佳利益行事。當客戶的交易指令與其已知的財政狀況、投資經驗或投資目標不一致時,持牌人有責任提醒客戶相關風險。在此情境下,陳先生的指令基於傳聞,且遠超其正常交易模式,具有高度風險。因此,持牌代表的首要行動是確保客戶充分理解該指令可能帶來的巨大風險,並在提供任何意見時,必須確保該意見符合客戶的個人情況,即「合適性」原則。正確的答案是,持牌代表應確保陳先生明白該交易指令所涉及的潛在風險,並在提供任何建議時,確保該建議對陳先生是合適的。僅僅為了效率而立即執行指令,是忽略了保護客戶利益的核心責任。雖然評估公司風險和準確記錄指令也是內部控制和合規的一部分,但它們並非面對客戶時的首要監管責任。將公司的風險置於客戶利益之上,或將文書工作置於適當的風險警告之上,均不符合《操守準則》的要求。.
- Question 8 of 30
8. Question
一家持牌槓桿式外匯交易商被證監會懷疑其數名高層管理人員合謀操縱某貨幣對的收市價。經過初步調查後,證監會決定將此事宜提交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展開研訊程序。在此情況下,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的主要角色和權力是什麼?
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MMT)是一個獨立的法定機構,負責以民事程序處理市場失當行為個案。其主要職能是進行聆訊,以裁定是否曾發生市場失當行為,並在確定發生失當行為後,施加一系列民事制裁。這些制裁旨在維護市場的廉潔和公平,包括下令交出因市場失當行為而賺取的利潤、發出「停止及終止令」以禁止相關行為、發出「冷淡對待令」以禁止個人在一段時間內使用市場設施,以及取消個人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資格。審裁處的程序是民事的,而非刑事的。因此,它無權施加監禁等刑事處罰;刑事檢控是由律政司負責,並在刑事法庭進行。此外,審裁處的職責並非直接撤銷持牌法團的牌照,這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的權力範圍,儘管證監會可能會根據審裁處的裁定結果採取紀律行動。審裁處也不是一個為受害投資者進行仲裁或調解以追討損失的機構;投資者需要透過獨立的民事訴訟來尋求賠償。.
In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MMT)是一個獨立的法定機構,負責以民事程序處理市場失當行為個案。其主要職能是進行聆訊,以裁定是否曾發生市場失當行為,並在確定發生失當行為後,施加一系列民事制裁。這些制裁旨在維護市場的廉潔和公平,包括下令交出因市場失當行為而賺取的利潤、發出「停止及終止令」以禁止相關行為、發出「冷淡對待令」以禁止個人在一段時間內使用市場設施,以及取消個人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資格。審裁處的程序是民事的,而非刑事的。因此,它無權施加監禁等刑事處罰;刑事檢控是由律政司負責,並在刑事法庭進行。此外,審裁處的職責並非直接撤銷持牌法團的牌照,這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的權力範圍,儘管證監會可能會根據審裁處的裁定結果採取紀律行動。審裁處也不是一個為受害投資者進行仲裁或調解以追討損失的機構;投資者需要透過獨立的民事訴訟來尋求賠償。.
- Question 9 of 30
9. Question
陳先生是一家持牌法團的代表,他正在為一位新客戶李女士開立帳戶。李女士表示對槓桿式外匯交易感興趣,但她過往只有股票投資經驗,從未接觸過任何槓桿產品。根據證監會的《操守準則》,陳先生在為李女士執行任何交易前,首要的責任是什麼?
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的《操守準則》,持牌人在向客戶(特別是初次接觸槓桿式外匯等複雜產品的客戶)提供服務時,其首要責任是確保客戶充分了解所涉及的風險。這包括提供清晰的風險披露聲明,解釋產品的性質、槓桿效應可能導致的潛在巨大損失(可能超過其初始保證金),並確保客戶在完全理解後簽署確認。這是保障投資者和確保客戶在知情情況下作出決定的基本要求。 正確的答案是,中介人必須確保客戶已充分理解槓桿式外匯交易的性質及風險,並已簽署相關的風險披露聲明。這是執行任何交易前的先決條件。 提供市場研究報告雖然是客戶服務的一部分,但它並不能取代或優先於基本的風險披露責任。在客戶確認理解並接受風險之前,討論具體的交易策略或市場觀點是不恰當的。要求存入最低資金是法團的商業或信貸風險管理程序,而非《操守準則》中規定的首要客戶保障責任。同樣地,建議進行小額交易屬於投資建議,必須在完成客戶風險評估和確保其理解產品之後才能進行。.
In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的《操守準則》,持牌人在向客戶(特別是初次接觸槓桿式外匯等複雜產品的客戶)提供服務時,其首要責任是確保客戶充分了解所涉及的風險。這包括提供清晰的風險披露聲明,解釋產品的性質、槓桿效應可能導致的潛在巨大損失(可能超過其初始保證金),並確保客戶在完全理解後簽署確認。這是保障投資者和確保客戶在知情情況下作出決定的基本要求。 正確的答案是,中介人必須確保客戶已充分理解槓桿式外匯交易的性質及風險,並已簽署相關的風險披露聲明。這是執行任何交易前的先決條件。 提供市場研究報告雖然是客戶服務的一部分,但它並不能取代或優先於基本的風險披露責任。在客戶確認理解並接受風險之前,討論具體的交易策略或市場觀點是不恰當的。要求存入最低資金是法團的商業或信貸風險管理程序,而非《操守準則》中規定的首要客戶保障責任。同樣地,建議進行小額交易屬於投資建議,必須在完成客戶風險評估和確保其理解產品之後才能進行。.
- Question 10 of 30
10. Question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正在調查一間持牌法團,懷疑其在槓桿式外匯交易活動中涉及市場失當行為。關於證監會在此情況下的權力及相關程序,以下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證監會有權要求該法團的僱員出席會面並提供相關文件。
II. 若證監會認為證據充分,可直接對該法團的負責人員處以罰款及監禁刑罰。
III. 證監會可將此案轉交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進行民事研訊。
IV. 證券及期貨事務上訴審裁處是審理針對該法團的市場失當行為個案的初審機構。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證監會獲賦予廣泛的調查權力,以履行其監管職能。 這包括要求受查法團的僱員及任何被認為管有相關資料的人士出席會面、回答問題及交出文件。 證監會本身不能施加監禁等刑事處罰。 雖然證監會可以對持牌法團或個人採取紀律處分(例如罰款、譴責、暫時或永久吊銷牌照),但監禁刑罰必須由刑事法庭經刑事檢控程序後判處。 當證監會懷疑發生了市場失當行為,它可以選擇將個案轉交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MMT)進行民事研訊。 MMT 會進行聆訊並裁定是否曾發生市場失當行為。 證券及期貨事務上訴審裁處(SFAT)的職能是覆核受證監會規管決定影響的人所提出的上訴,例如有關發牌或紀律處分的決定。 它並非審理市場失當行為個案的初審機構。 市場失當行為的初審會在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民事)或法院(刑事)進行。 因此,陳述 I 及 III 是正確的。
In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證監會獲賦予廣泛的調查權力,以履行其監管職能。 這包括要求受查法團的僱員及任何被認為管有相關資料的人士出席會面、回答問題及交出文件。 證監會本身不能施加監禁等刑事處罰。 雖然證監會可以對持牌法團或個人採取紀律處分(例如罰款、譴責、暫時或永久吊銷牌照),但監禁刑罰必須由刑事法庭經刑事檢控程序後判處。 當證監會懷疑發生了市場失當行為,它可以選擇將個案轉交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MMT)進行民事研訊。 MMT 會進行聆訊並裁定是否曾發生市場失當行為。 證券及期貨事務上訴審裁處(SFAT)的職能是覆核受證監會規管決定影響的人所提出的上訴,例如有關發牌或紀律處分的決定。 它並非審理市場失當行為個案的初審機構。 市場失當行為的初審會在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民事)或法院(刑事)進行。 因此,陳述 I 及 III 是正確的。
- Question 11 of 30
11. Question
持牌法團「匯富資本」的持牌代表張先生正在為一位零售客戶李女士開立槓桿式外匯交易帳戶。在簽署客戶協議後,李女士表示對市場的波動性感到有些不安和猶豫。根據《操守準則》中針對槓桿式外匯交易的額外規定,張先生此時最恰當的做法是什麼?
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持牌人在與新客戶訂立槓桿式外匯交易的客戶協議時,必須給予客戶一個「冷靜期」。正確的做法是,持牌人必須在客戶協議中加入條款,給予客戶權利在簽署協議後的兩個營業日內,或在客戶首次存入款項(以較早者為準)之前,以書面通知方式撤銷該協議。持牌人有責任明確告知客戶此項權利。因此,當客戶表現出猶豫時,持牌代表的首要責任是確保客戶了解並能夠行使其冷靜期的權利。 要求客戶簽署額外的風險確認書雖然是良好的風險管理做法,但並不能替代法律規定的冷靜期權利。鼓勵客戶立即進行交易直接違反了冷靜期的精神,可能會被視為不當誘使。雖然向合規部門報告是良好的內部控制程序,但它並未履行對客戶的直接監管責任,即告知其法定權利。.
In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持牌人在與新客戶訂立槓桿式外匯交易的客戶協議時,必須給予客戶一個「冷靜期」。正確的做法是,持牌人必須在客戶協議中加入條款,給予客戶權利在簽署協議後的兩個營業日內,或在客戶首次存入款項(以較早者為準)之前,以書面通知方式撤銷該協議。持牌人有責任明確告知客戶此項權利。因此,當客戶表現出猶豫時,持牌代表的首要責任是確保客戶了解並能夠行使其冷靜期的權利。 要求客戶簽署額外的風險確認書雖然是良好的風險管理做法,但並不能替代法律規定的冷靜期權利。鼓勵客戶立即進行交易直接違反了冷靜期的精神,可能會被視為不當誘使。雖然向合規部門報告是良好的內部控制程序,但它並未履行對客戶的直接監管責任,即告知其法定權利。.
- Question 12 of 30
12. Question
宏達槓桿外匯有限公司因其業務操作中的嚴重失誤,被證監會展開調查。調查結束後,證監會決定撤銷該公司的牌照及其負責人員陳先生的牌照。關於此情況下各監管機構的角色和權力,以下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證監會有權因應宏達槓桿外匯有限公司的失當行為,撤銷其牌照。
II. 陳先生及宏達槓桿外匯有限公司若不服證監會的決定,可向證券及期貨事務上訴審裁處提出上訴。
III. 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是負責覆核證監會就紀律處分所作決定的主要機構。
IV. 證券及期貨事務上訴審裁處只能向證監會建議修改其決定,但無權推翻該決定。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是香港證券及期貨市場的主要監管機構,擁有廣泛的權力,包括對持牌法團及其代表的紀律處分權。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撤銷牌照是證監會在持牌法團犯有嚴重失當行為時可以採取的紀律行動之一。 陳述 II 是正確的,證券及期貨事務上訴審裁處(SFAT)是一個獨立的法定審裁處,負責覆核證監會作出的若干決定,包括撤銷牌照等紀律處分。 任何受屈的一方,如宏達槓桿外匯有限公司或其負責人員,均有權向 SFAT 提出上訴。 陳述 III 是不正確的,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MMT)的職能是處理《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V部所界定的市場失當行為(如內幕交易、虛假交易等)的民事法律程序,而非覆核證監會的紀律處分決定。 覆核紀律處分決定是 SFAT 的職能。 陳述 IV 是不正確的,SFAT 擁有實質權力,可以確認、更改、推翻證監會的決定,或將個案發還證監會重新考慮,而不僅僅是提出建議。 因此,陳述 I 及 II 是正確的。
In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是香港證券及期貨市場的主要監管機構,擁有廣泛的權力,包括對持牌法團及其代表的紀律處分權。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撤銷牌照是證監會在持牌法團犯有嚴重失當行為時可以採取的紀律行動之一。 陳述 II 是正確的,證券及期貨事務上訴審裁處(SFAT)是一個獨立的法定審裁處,負責覆核證監會作出的若干決定,包括撤銷牌照等紀律處分。 任何受屈的一方,如宏達槓桿外匯有限公司或其負責人員,均有權向 SFAT 提出上訴。 陳述 III 是不正確的,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MMT)的職能是處理《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V部所界定的市場失當行為(如內幕交易、虛假交易等)的民事法律程序,而非覆核證監會的紀律處分決定。 覆核紀律處分決定是 SFAT 的職能。 陳述 IV 是不正確的,SFAT 擁有實質權力,可以確認、更改、推翻證監會的決定,或將個案發還證監會重新考慮,而不僅僅是提出建議。 因此,陳述 I 及 II 是正確的。
- Question 13 of 30
13. Question
一家主要從事第三類(槓桿式外匯交易)受規管活動的持牌法團,其負責人員陳先生在進行每日的財務監控時,發現公司的速動資金水平出現顯著下降。關於在《證券及期貨(財政資源)規則》下陳先生及其法團須採取的行動,以下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若法團的速動資金降至規定速動資金的120%以下,必須在一個營業日內書面通知證監會。
II. 若法團的速動資金降至規定速動資金以下,必須立即停止進行受規管活動,但為保障客戶利益而採取的行動除外。
III. 若法團的速動資金降至規定速動資金以下,法團有五個營業日的寬限期來補足資金,然後才需通知證監會。
IV. 負責人員可以先口頭通知證監會,並在七個營業日內提交詳細的書面報告。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財政資源)規則》,持牌法團有責任持續維持其速動資金在訂明水平或以上。 規則訂明了特定的通知規定,以確保證監會能及時得悉持牌法團的財政狀況變化。 陳述 I 是正確的。 規則要求,如果持牌法團的速動資金降至其規定速動資金的120%以下,該法團必須在一個營業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 這是一個重要的預警機制。 陳述 II 是正確的。 如果持牌法團的速動資金進一步降至其規定速動資金的100%以下,即出現資本不足的情況,該法團必須立即停止進行其所有受規管活動,除非該等行動是為了保障客戶的利益(例如為客戶平倉)。 同時,法團也必須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證監會。 陳述 III 是不正確的。 規則中沒有提供任何寬限期。 一旦速動資金降至規定水平以下,法團必須立即停止業務並通知證監會,而不是在五個營業日內糾正。 陳述 IV 是不正確的。 通知必須以書面形式作出。 雖然在緊急情況下可能會先作口頭溝通,但規則明確要求的是書面通知,並無規定口頭通知後再補交書面報告的程序。 因此,陳述 I 及 II 是正確的。
In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財政資源)規則》,持牌法團有責任持續維持其速動資金在訂明水平或以上。 規則訂明了特定的通知規定,以確保證監會能及時得悉持牌法團的財政狀況變化。 陳述 I 是正確的。 規則要求,如果持牌法團的速動資金降至其規定速動資金的120%以下,該法團必須在一個營業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 這是一個重要的預警機制。 陳述 II 是正確的。 如果持牌法團的速動資金進一步降至其規定速動資金的100%以下,即出現資本不足的情況,該法團必須立即停止進行其所有受規管活動,除非該等行動是為了保障客戶的利益(例如為客戶平倉)。 同時,法團也必須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證監會。 陳述 III 是不正確的。 規則中沒有提供任何寬限期。 一旦速動資金降至規定水平以下,法團必須立即停止業務並通知證監會,而不是在五個營業日內糾正。 陳述 IV 是不正確的。 通知必須以書面形式作出。 雖然在緊急情況下可能會先作口頭溝通,但規則明確要求的是書面通知,並無規定口頭通知後再補交書面報告的程序。 因此,陳述 I 及 II 是正確的。
- Question 14 of 30
14. Question
一家從事槓桿式外匯交易的持牌法團「卓越環球資本有限公司」,被證監會發現其在過去兩年內系統性地未有妥善分隔客戶款項,並向客戶提供了具誤導性的風險披露聲明。在紀律程序中,證監會裁定該法團的行為構成嚴重失當。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證監會在此情況下可以行使下列哪項權力?
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94條,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在持牌法團或個人犯有失當行為時,擁有多項紀律處分權力。正確的答案是,證監會可對該法團處以不超過1,000萬港元或其從失當行為中所獲取利潤的三倍的罰款,以較高者為準。這項權力旨在懲罰失當行為並剝奪其不當得利,以維持市場的公平和秩序。除了罰款,證監會還可以公開或非公開譴責、暫時吊銷牌照或撤銷牌照。 其他選項之所以不正確,原因如下:雖然證監會可以將案件轉介予律政司,但其本身無權直接提起刑事訴訟並尋求監禁刑罰,這是司法系統的職能。同樣地,強制法團清盤是法院的權力,證監會可以向法院申請頒布清盤令,但不能自行直接頒布此類命令作為紀律處分。最後,聲稱證監會只能發出公開譴責而無權罰款是完全錯誤的,因為罰款是其最重要和最常用的紀律處分工具之一。.
In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94條,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在持牌法團或個人犯有失當行為時,擁有多項紀律處分權力。正確的答案是,證監會可對該法團處以不超過1,000萬港元或其從失當行為中所獲取利潤的三倍的罰款,以較高者為準。這項權力旨在懲罰失當行為並剝奪其不當得利,以維持市場的公平和秩序。除了罰款,證監會還可以公開或非公開譴責、暫時吊銷牌照或撤銷牌照。 其他選項之所以不正確,原因如下:雖然證監會可以將案件轉介予律政司,但其本身無權直接提起刑事訴訟並尋求監禁刑罰,這是司法系統的職能。同樣地,強制法團清盤是法院的權力,證監會可以向法院申請頒布清盤令,但不能自行直接頒布此類命令作為紀律處分。最後,聲稱證監會只能發出公開譴責而無權罰款是完全錯誤的,因為罰款是其最重要和最常用的紀律處分工具之一。.
- Question 15 of 30
15. Question
宏達槓桿外匯有限公司是一家持牌法團,證監會接獲多宗投訴,指其可能在推廣活動中作出具誤導性的陳述。證監會決定就此展開調查。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授予的權力,證監會在此調查階段最適合採取以下哪項行動?
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被賦予廣泛的調查權力,以維持市場的廉潔穩健。當證監會對持牌法團的業務操守有合理懷疑時,其調查員有權進入該法團的業務處所進行視察。在視察期間,他們可以要求法團交出任何與其業務相關的紀錄或文件,並可複印或備份該等資料。此外,證監會亦有權要求法團的管理層或職員解釋文件內容或回答與調查相關的問題。這是確保證監會能有效搜集證據及了解事實真相的關鍵權力。 其他選項描述了不正確的權力範圍或程序。證監會不能在沒有法院命令的情況下,單方面凍結法團董事的個人銀行賬戶;此類限制資產的行動通常需要向原訟法庭申請限制令。此外,證監會的調查員並不具備等同於執法部門的逮捕權力;逮捕和拘留的權力屬於香港警務處。最後,紀律處分(如罰款或公開譴責)是在完成整個調查及紀律程序後才會作出的決定,並非在現場視察期間即時施加的懲罰,以確保程序的公正性。.
In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被賦予廣泛的調查權力,以維持市場的廉潔穩健。當證監會對持牌法團的業務操守有合理懷疑時,其調查員有權進入該法團的業務處所進行視察。在視察期間,他們可以要求法團交出任何與其業務相關的紀錄或文件,並可複印或備份該等資料。此外,證監會亦有權要求法團的管理層或職員解釋文件內容或回答與調查相關的問題。這是確保證監會能有效搜集證據及了解事實真相的關鍵權力。 其他選項描述了不正確的權力範圍或程序。證監會不能在沒有法院命令的情況下,單方面凍結法團董事的個人銀行賬戶;此類限制資產的行動通常需要向原訟法庭申請限制令。此外,證監會的調查員並不具備等同於執法部門的逮捕權力;逮捕和拘留的權力屬於香港警務處。最後,紀律處分(如罰款或公開譴責)是在完成整個調查及紀律程序後才會作出的決定,並非在現場視察期間即時施加的懲罰,以確保程序的公正性。.
- Question 16 of 30
16. Question
一家從事槓桿式外匯交易的持牌法團因涉嫌操縱市場而受到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的調查。證監會決定對該法團及其數名高級職員展開研訊程序。關於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在此類情況下的角色和權力,以下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是一個刑事法庭,其裁決會導致刑事定罪。
II. 審裁處有權命令違規者交出所賺取的利潤,並取消其擔任公司董事的資格。
III. 審裁處可以直接撤銷涉事個人的牌照。
IV. 審裁處的研訊旨在裁定是否曾發生市場失當行為。Correct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MMT)是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設立的獨立機構,負責處理市場失當行為的民事案件。 其主要職能是進行研訊,以裁定是否曾發生市場失當行為,以及識別涉及該等行為的人士。 陳述 IV 準確地描述了審裁處的核心目的。 審裁處的性質是民事的,而非刑事的。 因此,其研訊程序不會導致刑事定罪或監禁。 這使得陳述 I 不正確。 審裁處擁有多項權力,可以施加各種命令。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57(1)條,這些命令包括但不限於:取消某人擔任公司董事的資格、命令違規者交出所賺取或避免損失的利潤(交出款項令)、以及發出「停止及終止令」。 關於紀律處分,審裁處的裁斷可作為證監會採取紀律行動的依據,例如撤銷牌照。 然而,審裁處本身並不直接行使撤銷牌照的權力;它可能會建議證監會採取此類行動,但最終決定權在於證監會。 因此,陳述 II 及 IV 是正確的。
Incorrect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MMT)是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設立的獨立機構,負責處理市場失當行為的民事案件。 其主要職能是進行研訊,以裁定是否曾發生市場失當行為,以及識別涉及該等行為的人士。 陳述 IV 準確地描述了審裁處的核心目的。 審裁處的性質是民事的,而非刑事的。 因此,其研訊程序不會導致刑事定罪或監禁。 這使得陳述 I 不正確。 審裁處擁有多項權力,可以施加各種命令。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57(1)條,這些命令包括但不限於:取消某人擔任公司董事的資格、命令違規者交出所賺取或避免損失的利潤(交出款項令)、以及發出「停止及終止令」。 關於紀律處分,審裁處的裁斷可作為證監會採取紀律行動的依據,例如撤銷牌照。 然而,審裁處本身並不直接行使撤銷牌照的權力;它可能會建議證監會採取此類行動,但最終決定權在於證監會。 因此,陳述 II 及 IV 是正確的。
- Question 17 of 30
17. Question
某持牌法團的客戶經理正在向一位新客戶解釋不同類型的外匯交易。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對「槓桿式外匯交易」的釋義,下列哪些活動會被視為構成該受規管活動?
I. 客戶簽訂一份名義金額為200,000美元的美元兌日圓遠期合約,並存入10,000美元作為初始保證金,合約的盈虧將完全取決於匯率的變動。
II. 客戶為其進口業務,指示法團將港元兌換成歐元,以便在兩個營業日內向歐洲供應商支付貨款,並完成實物貨幣交收。
III. 客戶進行一項滾存現貨外匯交易,該交易沒有預設的結算日期,每日自動續期,除非客戶選擇平倉,否則不會進行實物交收。
IV. 客戶為了即將到來的海外假期,在法團的銀行部門櫃檯將港元現金兌換成英鎊現鈔。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槓桿式外匯交易」的定義有幾個關鍵要素:(1) 合約是以保證金(即槓桿)形式進行交易;(2) 交易的目的不是為了在兩個營業日內實際交收貨幣以應付商業或個人需要;(3) 交易的盈虧取決於貨幣匯率的波動。 陳述 I 描述了一份典型的槓桿式外匯合約,客戶只需支付名義價值的一小部分作為保證金,並以現金結算盈虧,這完全符合定義。 陳述 III 描述的滾存現貨合約,雖然名為「現貨」,但因其每日自動展期且以保證金交易,實質上是一種沒有固定到期日的槓桿式外匯合約,因此也屬於受規管的活動。 相反,陳述 II 描述的是一項用於支付商業貨款的即期外匯交易,涉及在短期內實際交付貨幣,這明確地被排除在「槓桿式外匯交易」的定義之外。 陳述 IV 描述的是兌換實體貨幣(現鈔)的行為,這不涉及任何槓桿或保證金,因此不屬於槓桿式外匯交易。 因此,陳述 I 及 III 是正確的。
In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槓桿式外匯交易」的定義有幾個關鍵要素:(1) 合約是以保證金(即槓桿)形式進行交易;(2) 交易的目的不是為了在兩個營業日內實際交收貨幣以應付商業或個人需要;(3) 交易的盈虧取決於貨幣匯率的波動。 陳述 I 描述了一份典型的槓桿式外匯合約,客戶只需支付名義價值的一小部分作為保證金,並以現金結算盈虧,這完全符合定義。 陳述 III 描述的滾存現貨合約,雖然名為「現貨」,但因其每日自動展期且以保證金交易,實質上是一種沒有固定到期日的槓桿式外匯合約,因此也屬於受規管的活動。 相反,陳述 II 描述的是一項用於支付商業貨款的即期外匯交易,涉及在短期內實際交付貨幣,這明確地被排除在「槓桿式外匯交易」的定義之外。 陳述 IV 描述的是兌換實體貨幣(現鈔)的行為,這不涉及任何槓桿或保證金,因此不屬於槓桿式外匯交易。 因此,陳述 I 及 III 是正確的。
- Question 18 of 30
18. Question
在一次為持牌法團新入職員工舉辦的合規培訓中,合規主任正在闡述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的角色。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以下哪些陳述準確地描述了證監會的規管目標?
I. 維持及促進證券期貨市場的公平性、效率、競爭力、透明度及秩序。
II. 確保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競爭力及發展。
III. 向投資於金融產品的公眾提供保障。
IV. 盡量減少在證券期貨業內的犯罪行為及失當行為。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4條,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的規管目標包括:
(a) 維持及促進證券期貨市場的公平性、效率、競爭力、透明度及秩序;
(b) 向投資於或持有金融產品的公眾提供保障;
(c) 盡量減少在證券期貨業內的犯罪行為及失當行為;
(d) 減低在證券期貨業內的系統性風險;及
(e) 採取與證券期貨業有關的適當步驟,以協助財政司司長維持香港的金融穩定。 陳述 I 準確反映了目標 (a)。 陳述 III 準確反映了目標 (b)。 陳述 IV 準確反映了目標 (c)。 陳述 II「確保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競爭力及發展」雖然是香港政府的整體經濟目標,且證監會的有效規管有助於此目標,但它並非《證券及期貨條例》中明確列出的證監會法定規管目標。 證監會的目標是促進「行業」的競爭力,而非宏觀層面上「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競爭力,後者涉及更廣泛的政策範疇。 因此,陳述 I、III 及 IV 是正確的。In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4條,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的規管目標包括:
(a) 維持及促進證券期貨市場的公平性、效率、競爭力、透明度及秩序;
(b) 向投資於或持有金融產品的公眾提供保障;
(c) 盡量減少在證券期貨業內的犯罪行為及失當行為;
(d) 減低在證券期貨業內的系統性風險;及
(e) 採取與證券期貨業有關的適當步驟,以協助財政司司長維持香港的金融穩定。 陳述 I 準確反映了目標 (a)。 陳述 III 準確反映了目標 (b)。 陳述 IV 準確反映了目標 (c)。 陳述 II「確保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競爭力及發展」雖然是香港政府的整體經濟目標,且證監會的有效規管有助於此目標,但它並非《證券及期貨條例》中明確列出的證監會法定規管目標。 證監會的目標是促進「行業」的競爭力,而非宏觀層面上「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競爭力,後者涉及更廣泛的政策範疇。 因此,陳述 I、III 及 IV 是正確的。 - Question 19 of 30
19. Question
宏達外匯有限公司是一家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發牌進行第3類(槓桿式外匯交易)受規管活動的法團。其負責人員陳先生在進行每日的財務資源規則合規性檢查時,發現公司的速動資金水平因市場劇烈波動而大幅下降。根據《證券及期貨(財政資源)規則》,下列哪些關於宏達外匯有限公司在此情況下應採取行動的陳述是正確的?
I. 當其速動資金降至少於其規定速動資金的120%時,該公司必須在一個營業日內書面通知證監會。
II. 若其速動資金進一步跌至少於其規定速動資金,該公司必須立即通知證監會並停止進行其受規管活動,除非得到證監會的書面同意。
III. 即使速動資金低於規定水平,只要公司已向證監會提交可行的資本重組計劃,便可繼續接受新客戶的交易指令。
IV. 由於該公司從事槓桿式外匯交易,任何有關速動資金不足的通知應同時提交給香港金融管理局。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財政資源)規則》,持牌法團有責任持續監察其速動資金水平,並在觸及特定預警水平時通知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 陳述 I 是正確的。 規則規定,如果持牌法團的速動資金降至其規定速動資金的120%以下,法團必須在一個營業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證監會。 這是一個重要的早期預警機制。 陳述 II 是正確的。 如果情況惡化,速動資金跌至少於其規定速動資金(即低於100%),這構成違規。 法團必須立即通知證監會,並且不得進行任何受規管活動,除非獲得證監會的書面同意。 這是為了保護客戶和市場的完整性。 陳述 III 是不正確的。 提交資本重組計劃並不能豁免法團停止業務的責任。 在速動資金低於規定水平時,停止業務是強制性的,旨在防止風險進一步擴大。 法團必須先停止業務,然後再處理資本注入等事宜。 陳述 IV 是不正確的。 宏達外匯有限公司是一家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發牌的法團,其主要監管機構是證監會。 因此,所有關於《財政資源規則》的通知都應提交給證監會。 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主要負責監管認可機構(如銀行)進行的槓桿式外匯交易活動,而非持牌法團。 因此,陳述 I 及 II 是正確的。
In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財政資源)規則》,持牌法團有責任持續監察其速動資金水平,並在觸及特定預警水平時通知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 陳述 I 是正確的。 規則規定,如果持牌法團的速動資金降至其規定速動資金的120%以下,法團必須在一個營業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證監會。 這是一個重要的早期預警機制。 陳述 II 是正確的。 如果情況惡化,速動資金跌至少於其規定速動資金(即低於100%),這構成違規。 法團必須立即通知證監會,並且不得進行任何受規管活動,除非獲得證監會的書面同意。 這是為了保護客戶和市場的完整性。 陳述 III 是不正確的。 提交資本重組計劃並不能豁免法團停止業務的責任。 在速動資金低於規定水平時,停止業務是強制性的,旨在防止風險進一步擴大。 法團必須先停止業務,然後再處理資本注入等事宜。 陳述 IV 是不正確的。 宏達外匯有限公司是一家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發牌的法團,其主要監管機構是證監會。 因此,所有關於《財政資源規則》的通知都應提交給證監會。 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主要負責監管認可機構(如銀行)進行的槓桿式外匯交易活動,而非持牌法團。 因此,陳述 I 及 II 是正確的。
- Question 20 of 30
20. Question
宏達槓桿外匯有限公司正在考慮聘請李先生擔任其負責人員。在審核過程中,公司發現李先生在五年前曾因輕微的市場失當行為而受到海外監管機構的譴責,並且在十年前曾有過個人破產記錄。根據證監會的《適當人選的指引》,在評估李先生是否為適當人選時,證監會會考慮以下哪些因素?
I. 李先生曾受海外金融服務監管機構紀律處分的紀錄。
II. 李先生的財務狀況及償付能力,包括其過往的破產歷史。
III. 只要李先生已通過所有規定的本地監管框架考試,其過往的個人行為便不再是決定性因素。
IV. 李先生的個人品格、信譽及可靠性。Correct根據證監會的《適當人選的指引》,評估個人是否為適當人選時,會考慮多個因素,以確保其能稱職地、誠實地和公正地履行其職能。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證監會會考慮申請人是否曾受任何香港或海外的監管機構(包括金融服務監管機構)的紀律處分。 這反映了申請人在遵守監管規定方面的往績。 陳述 II 是正確的,申請人的財務狀況、償付能力或財政健全性是評估其可靠性和誠信度的重要部分。 過往的破產記錄雖然不一定會自動導致資格被取消,但必然是證監會需要審慎考慮的因素之一。 陳述 IV 是正確的,個人的品格、信譽、可靠性及財政健全性是《適當人選的指引》中明確列出的核心考慮標準。 陳述 III 是不正確的。 雖然通過相關的資格考試是證明其具備所需知識(即勝任能力)的必要條件,但這並不能凌駕於其他有關誠信、品格及財務穩健性的考慮因素之上。 適當人選的評估是全面而整體的,單純的學術或考試資格並不能抵銷在其他方面的嚴重缺失。 因此,陳述 I、II 及 IV 是正確的。
Incorrect根據證監會的《適當人選的指引》,評估個人是否為適當人選時,會考慮多個因素,以確保其能稱職地、誠實地和公正地履行其職能。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證監會會考慮申請人是否曾受任何香港或海外的監管機構(包括金融服務監管機構)的紀律處分。 這反映了申請人在遵守監管規定方面的往績。 陳述 II 是正確的,申請人的財務狀況、償付能力或財政健全性是評估其可靠性和誠信度的重要部分。 過往的破產記錄雖然不一定會自動導致資格被取消,但必然是證監會需要審慎考慮的因素之一。 陳述 IV 是正確的,個人的品格、信譽、可靠性及財政健全性是《適當人選的指引》中明確列出的核心考慮標準。 陳述 III 是不正確的。 雖然通過相關的資格考試是證明其具備所需知識(即勝任能力)的必要條件,但這並不能凌駕於其他有關誠信、品格及財務穩健性的考慮因素之上。 適當人選的評估是全面而整體的,單純的學術或考試資格並不能抵銷在其他方面的嚴重缺失。 因此,陳述 I、II 及 IV 是正確的。
- Question 21 of 30
21. Question
某持牌法團計劃提名一位經驗豐富的交易員陳先生擔任其槓桿式外匯交易業務的負責人員。根據證監會的《適當人選的指引》,在審核陳先生的提名時,證監會最核心的考慮標準是什麼?
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發出的《適當人選的指引》,評估個人是否為「適當人選」時,會考慮多方面的因素,以確保該人士能維護投資大眾的利益及市場的廉潔穩健。正確的答案是,證監會會評估該人士是否有能力稱職地、誠實地和公正地進行有關的受規管活動。這是一個核心及概括性的原則,涵蓋了品格、聲譽、經驗、財務穩健性及能力等多個層面。 其他選項之所以不正確,原因如下: 選項提及該人士是否持有金融或會計學的碩士或以上學位,這雖然可能與其學歷及能力有關,但並非硬性規定。證監會評估的是整體的勝任能力,當中包括學歷、行業資格及相關經驗,單一的學位並非決定性因素。 選項提及該人士的個人投資組合在過去三年的年度回報率,這與其作為持牌人的適當性無關。證監會關注的是其財務狀況是否穩健(例如有否破產紀錄),而非其個人投資的表現優劣。 選項提及該人士是否承諾為公司帶來指定的年度利潤目標,這屬於商業營運目標,而非監管機構評估其個人操守和專業能力的標準。過度追求利潤目標有時反而可能引發不當行為,與適當人選的要求背道而馳。.
In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發出的《適當人選的指引》,評估個人是否為「適當人選」時,會考慮多方面的因素,以確保該人士能維護投資大眾的利益及市場的廉潔穩健。正確的答案是,證監會會評估該人士是否有能力稱職地、誠實地和公正地進行有關的受規管活動。這是一個核心及概括性的原則,涵蓋了品格、聲譽、經驗、財務穩健性及能力等多個層面。 其他選項之所以不正確,原因如下: 選項提及該人士是否持有金融或會計學的碩士或以上學位,這雖然可能與其學歷及能力有關,但並非硬性規定。證監會評估的是整體的勝任能力,當中包括學歷、行業資格及相關經驗,單一的學位並非決定性因素。 選項提及該人士的個人投資組合在過去三年的年度回報率,這與其作為持牌人的適當性無關。證監會關注的是其財務狀況是否穩健(例如有否破產紀錄),而非其個人投資的表現優劣。 選項提及該人士是否承諾為公司帶來指定的年度利潤目標,這屬於商業營運目標,而非監管機構評估其個人操守和專業能力的標準。過度追求利潤目標有時反而可能引發不當行為,與適當人選的要求背道而馳。.
- Question 22 of 30
22. Question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在完成對一宗涉嫌內幕交易的調查後,決定在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MMT)對某上市公司的數名高層管理人員展開研訊程序。關於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的性質和權力,以下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審裁處的研訊由一名高等法院法官擔任主席,並由兩名成員協助。
II. 若裁定市場失當行為成立,審裁處有權對相關人士判處監禁。
III. 審裁處可頒布命令,禁止被裁定從事市場失當行為的人士在指定期限內擔任上市公司董事。
IV. 審裁處在判斷市場失當行為是否發生時,採用的是民事案件中的「相對可能性的衡量」作為舉證標準。Correct此問題旨在測試考生對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MMT)的組成、權力及法律程序的理解。 陳述 I 是正確的。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的研訊由一名主席及兩名成員主持。 主席必須是現任或曾任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的專業人士,由行政長官應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的建議而委任。 這確保了審裁處的法律專業性和權威性。 陳述 II 是不正確的。 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是一個民事審裁處,其目的是進行研訊並裁定是否曾發生市場失當行為。 它無權施加如監禁或罰款等刑事制裁。 其權力僅限於民事命令,例如發出「停止及終止令」、取消資格令、命令交出所賺取的利潤等。 刑事檢控必須由律政司向刑事法庭提出。 陳述 III 是正確的。 審裁處其中一項重要的權力是,如果裁定某人曾從事市場失當行為,可以發出取消資格令。 此命令禁止該人在不超過五年的指明期間內,擔任任何上市法團或其他指明法團的董事,或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間接關涉或參與該等法團的管理。 陳述 IV 是正確的。 由於審裁處的程序屬民事性質,其採用的舉證標準是民事案件中的「相對可能性的衡量」(balance of probabilities)。 這意味著,證監會只需證明市場失當行為發生的可能性較不發生的可能性為高即可,這與刑事案件中要求「無合理疑點」(beyond a reasonable doubt) 的更高標準不同。 因此,陳述 I、III 及 IV 是正確的。
Incorrect此問題旨在測試考生對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MMT)的組成、權力及法律程序的理解。 陳述 I 是正確的。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的研訊由一名主席及兩名成員主持。 主席必須是現任或曾任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的專業人士,由行政長官應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的建議而委任。 這確保了審裁處的法律專業性和權威性。 陳述 II 是不正確的。 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是一個民事審裁處,其目的是進行研訊並裁定是否曾發生市場失當行為。 它無權施加如監禁或罰款等刑事制裁。 其權力僅限於民事命令,例如發出「停止及終止令」、取消資格令、命令交出所賺取的利潤等。 刑事檢控必須由律政司向刑事法庭提出。 陳述 III 是正確的。 審裁處其中一項重要的權力是,如果裁定某人曾從事市場失當行為,可以發出取消資格令。 此命令禁止該人在不超過五年的指明期間內,擔任任何上市法團或其他指明法團的董事,或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間接關涉或參與該等法團的管理。 陳述 IV 是正確的。 由於審裁處的程序屬民事性質,其採用的舉證標準是民事案件中的「相對可能性的衡量」(balance of probabilities)。 這意味著,證監會只需證明市場失當行為發生的可能性較不發生的可能性為高即可,這與刑事案件中要求「無合理疑點」(beyond a reasonable doubt) 的更高標準不同。 因此,陳述 I、III 及 IV 是正確的。
- Question 23 of 30
23. Question
一家持牌法團因涉嫌在槓桿式外匯交易市場中進行市場失當行為而受到證監會的調查。關於證監會(SFC)及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MMT)在此類情況下的角色和權力,以下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證監會可直接對該法團施加刑事處罰。
II. 證監會有權在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席前展開研訊程序。
III. 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的裁決在本質上屬於民事性質,而非刑事性質。
IV. 若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裁定某人曾從事市場失當行為,可取消其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資格。Correct此問題評估考生對香港證券及期貨監察委員會(證監會)與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MMT)在處理市場失當行為時各自的角色、權力和程序的理解。 陳述 I 不正確。 證監會本身沒有權力施加刑事制裁。 雖然證監會負責調查,但若案件涉及刑事罪行,證監會須將其轉介至律政司進行檢控。 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的程序是民事性質的。 陳述 II 正確。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證監會經調查後若認為出現市場失當行為,有權在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席前提起研訊程序。 這是證監會執行其監管職能的關鍵權力之一。 陳述 III 正確。 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進行的研訊屬於民事程序,其舉證標準是「相對可能性的衡量」,而非刑事案件中「無合理疑點」的更高標準。 因此,其裁決在本質上是民事性質。 陳述 IV 正確。 如果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裁定某人干犯市場失当行为,審裁處有權發出多種命令,其中包括在指明期間內,取消該人擔任任何上市公司董事的資格。 這是為了保護投資大眾和維持市場廉潔而設的其中一項重要制裁措施。 因此,陳述 II、III 及 IV 是正確的。
Incorrect此問題評估考生對香港證券及期貨監察委員會(證監會)與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MMT)在處理市場失當行為時各自的角色、權力和程序的理解。 陳述 I 不正確。 證監會本身沒有權力施加刑事制裁。 雖然證監會負責調查,但若案件涉及刑事罪行,證監會須將其轉介至律政司進行檢控。 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的程序是民事性質的。 陳述 II 正確。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證監會經調查後若認為出現市場失當行為,有權在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席前提起研訊程序。 這是證監會執行其監管職能的關鍵權力之一。 陳述 III 正確。 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進行的研訊屬於民事程序,其舉證標準是「相對可能性的衡量」,而非刑事案件中「無合理疑點」的更高標準。 因此,其裁決在本質上是民事性質。 陳述 IV 正確。 如果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裁定某人干犯市場失当行为,審裁處有權發出多種命令,其中包括在指明期間內,取消該人擔任任何上市公司董事的資格。 這是為了保護投資大眾和維持市場廉潔而設的其中一項重要制裁措施。 因此,陳述 II、III 及 IV 是正確的。
- Question 24 of 30
24. Question
一家從事槓桿式外匯交易的持牌法團被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發現其內部監控系統存在嚴重缺失,對客戶資產構成潛在威脅。依據《證券及期貨條例》賦予的權力,證監會在此情況下為保障投資者利益,可以採取下列哪項措施?
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的首要監管目標之一是保障投資大眾。為此,條例賦予證監會廣泛的權力,以便在持牌法團的營運對客戶構成風險時迅速介入。正確的答案是,證監會有權對持牌法團的牌照施加新的條件或限制其業務範圍,例如暫停其處理新客戶的業務,或限制其可進行的交易類型。這是一種常見的監管措施,旨在防止問題惡化,並在進行更深入調查的同時保護現有和潛在的客戶。其他選項描述了證監會權力範圍之外或需要遵循不同法律程序的行動。證監會負責調查潛在的刑事罪行並可將個案轉介至律政司,但不能繞過法律程序直接提出刑事檢控。同樣地,雖然證監會可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13條向法院申請頒令,要求違規者向投資者作出賠償,但它本身無權直接下令作出賠償。最後,撤銷商業登記證是由稅務局轄下的商業登記署負責,而非證監會的職權範圍;證監會的權力僅限於其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所發出的牌照。.
In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的首要監管目標之一是保障投資大眾。為此,條例賦予證監會廣泛的權力,以便在持牌法團的營運對客戶構成風險時迅速介入。正確的答案是,證監會有權對持牌法團的牌照施加新的條件或限制其業務範圍,例如暫停其處理新客戶的業務,或限制其可進行的交易類型。這是一種常見的監管措施,旨在防止問題惡化,並在進行更深入調查的同時保護現有和潛在的客戶。其他選項描述了證監會權力範圍之外或需要遵循不同法律程序的行動。證監會負責調查潛在的刑事罪行並可將個案轉介至律政司,但不能繞過法律程序直接提出刑事檢控。同樣地,雖然證監會可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13條向法院申請頒令,要求違規者向投資者作出賠償,但它本身無權直接下令作出賠償。最後,撤銷商業登記證是由稅務局轄下的商業登記署負責,而非證監會的職權範圍;證監會的權力僅限於其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所發出的牌照。.
- Question 25 of 30
25. Question
在財政司司長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對一宗涉嫌市場失當行為展開研訊後,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 (MMT) 正就一名持牌代表的行為進行聆訊。以下哪些關於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的權力及程序的陳述是正確的?
I. 審裁處的聆訊屬研訊性質,並採用民事案件的舉證標準。
II. 審裁處有權命令被裁定從事市場失當行為的人士交出其所賺取的利潤。
III. 若案情嚴重,審裁處可對被裁定從事市場失當行為的人士判處監禁。
IV. 審裁處的裁斷可作為證監會對該持牌代表採取紀律處分的基礎。Correct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MMT)是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設立的獨立機構,負責處理市場失當行為的民事個案。 其程序屬研訊性質,而非刑事檢控,旨在查明事實真相,因此其舉證標準是民事標準的「相對可能性的衡量」,而非刑事標準的「無合理疑點」。 這使得陳述 I 正確。 審裁處有權施加多種民事制裁,包括但不限於:命令交出因市場失當行為而獲得的利潤(即「交出款項令」)、禁止某人在指定期間內擔任上市公司董事(「取消資格令」),以及禁止某人在指定期間內在香港買賣證券(「冷淡對待令」)。 然而,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的權力僅限於民事制裁。 它無權判處監禁等刑事處罰。 刑事檢控須由律政司司長決定,並在刑事法庭進行。 這使得陳述 III 不正確。 審裁處的裁斷對證監會具有重要影響。 如果審裁處裁定某持牌人士曾從事市場失當行為,證監會可以此為依據,對該持牌人士採取紀律處分,包括暫時吊銷或撤銷其牌照,因為該行為會影響其繼續作為持牌人的適當人選資格。 這使得陳述 IV 正確。 因此,陳述 I、II 及 IV 是正確的。
Incorrect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MMT)是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設立的獨立機構,負責處理市場失當行為的民事個案。 其程序屬研訊性質,而非刑事檢控,旨在查明事實真相,因此其舉證標準是民事標準的「相對可能性的衡量」,而非刑事標準的「無合理疑點」。 這使得陳述 I 正確。 審裁處有權施加多種民事制裁,包括但不限於:命令交出因市場失當行為而獲得的利潤(即「交出款項令」)、禁止某人在指定期間內擔任上市公司董事(「取消資格令」),以及禁止某人在指定期間內在香港買賣證券(「冷淡對待令」)。 然而,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的權力僅限於民事制裁。 它無權判處監禁等刑事處罰。 刑事檢控須由律政司司長決定,並在刑事法庭進行。 這使得陳述 III 不正確。 審裁處的裁斷對證監會具有重要影響。 如果審裁處裁定某持牌人士曾從事市場失當行為,證監會可以此為依據,對該持牌人士採取紀律處分,包括暫時吊銷或撤銷其牌照,因為該行為會影響其繼續作為持牌人的適當人選資格。 這使得陳述 IV 正確。 因此,陳述 I、II 及 IV 是正確的。
- Question 26 of 30
26. Question
一家持牌槓桿式外匯交易商因被指嚴重違反《證券及期貨(財政資源)規則》而被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撤銷其牌照。該法團的負責人員對此決定提出異議,並向證券及期貨事務上訴審裁處提出上訴。在此情況下,以下哪項陳述最準確地描述了上訴審裁處的角色和權力?
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證券及期貨事務上訴審裁處(SFAT)是一個獨立的法定機構,負責覆核證監會及金管局作出的若干規管決定。其核心職能是進行全面的案情聆訊(merits review),而非僅僅是程序上的司法覆核。正確的答案是,審裁處會對證監會的決定進行全面的重新聆訊,並有權確認、更改或擱置該決定。這意味著審裁處會重新審視所有證據和事實,並可作出其認為適當的決定,實質上是取代了原來的決策者。審裁處的權力並不僅限於審查證監會是否遵循了恰當的程序;它會深入探討案件的實質內容。此外,審裁處的決定對證監會具有約束力,並非僅僅是建議性質。最後,審裁處是獨立於證監會的機構,由一名法官或前法官擔任主席,並非證監會的內部部門。.
In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證券及期貨事務上訴審裁處(SFAT)是一個獨立的法定機構,負責覆核證監會及金管局作出的若干規管決定。其核心職能是進行全面的案情聆訊(merits review),而非僅僅是程序上的司法覆核。正確的答案是,審裁處會對證監會的決定進行全面的重新聆訊,並有權確認、更改或擱置該決定。這意味著審裁處會重新審視所有證據和事實,並可作出其認為適當的決定,實質上是取代了原來的決策者。審裁處的權力並不僅限於審查證監會是否遵循了恰當的程序;它會深入探討案件的實質內容。此外,審裁處的決定對證監會具有約束力,並非僅僅是建議性質。最後,審裁處是獨立於證監會的機構,由一名法官或前法官擔任主席,並非證監會的內部部門。.
- Question 27 of 30
27. Question
陳先生是一家從事槓桿式外匯交易的持牌法團的負責人員。由於市場出現前所未有的波動,該法團的速動資金於某個營業日下午跌至其規定速動資金額的95%。根據《證券及期貨(財政資源)規則》,該法團最首要的責任是什麼?
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財政資源)規則》,持牌法團在任何時候都必須維持其速動資金不少於其規定的速動資金額。如果持牌法團的速動資金降至低於其規定數額,它必須在該事件發生後的一個營業日內,以書面形式將此事通知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這是首要且即時的監管責任。正確的答案是,法團必須在一個營業日內書面通知證監會其速動資金不足的情況。其他選項描述了可能採取的商業行動或後續步驟,但並非首要的監管通報責任。雖然立即停止所有交易活動可能是一種審慎的風險管理措施,但《財政資源規則》訂明的首要責任是通知證監會。提交補救計劃通常是證監會在收到通知後可能要求採取的後續行動,而不是最初的義務。此外,通報的觸發點是速動資金一旦低於100%的規定數額,並不存在一個較低的容忍閾值(例如80%)才需要通報。.
In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財政資源)規則》,持牌法團在任何時候都必須維持其速動資金不少於其規定的速動資金額。如果持牌法團的速動資金降至低於其規定數額,它必須在該事件發生後的一個營業日內,以書面形式將此事通知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這是首要且即時的監管責任。正確的答案是,法團必須在一個營業日內書面通知證監會其速動資金不足的情況。其他選項描述了可能採取的商業行動或後續步驟,但並非首要的監管通報責任。雖然立即停止所有交易活動可能是一種審慎的風險管理措施,但《財政資源規則》訂明的首要責任是通知證監會。提交補救計劃通常是證監會在收到通知後可能要求採取的後續行動,而不是最初的義務。此外,通報的觸發點是速動資金一旦低於100%的規定數額,並不存在一個較低的容忍閾值(例如80%)才需要通報。.
- Question 28 of 30
28. Question
宏達槓桿外匯有限公司是一家從事槓桿式外匯交易的持牌法團。在處理客戶資金時,其負責人員正在檢視公司的內部監控程序。根據《證券及期貨(客戶款項)規則》,以下哪些關於處理客戶款項的陳述是正確的?
I. 該法團必須在香港的認可財務機構開立一個或多個獨立的信託帳戶以持有客戶款項。
II. 從客戶收到的任何客戶款項,必須在不遲於下一個營業日存入該獨立信託帳戶。
III. 該法團可以使用某客戶的獨立帳戶中的款項,來履行另一位客戶的保證金要求,只要有妥善記錄並在三個營業日內歸還即可。
IV. 在獨立信託帳戶中持有的款項所賺取的任何利息,均自動歸持牌法團所有,作為服務費。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客戶款項)規則》,持牌法團在處理客戶款項時必須遵守嚴格的規定,以保障客戶資產。 陳述 I 是正確的,規則明確要求持牌法團必須在香港的認可財務機構為客戶開立一個或多個信託帳戶,並將客戶款項與法團自身的款項分開存放。 陳述 II 也是正確的,規則規定,持牌法團在收到客戶款項後,必須在不遲於下一個營業日將其存入指定的獨立信託帳戶。 陳述 III 是不正確的,客戶款項的核心原則是嚴格隔離,法團絕對禁止使用一名客戶的款項來應付另一名客戶的債務或保證金要求,這種行為構成挪用客戶資產。 陳述 IV 是不正確的,關於獨立信託帳戶所產生的利息,其處理方式必須由持牌法團與客戶在客戶協議中以書面形式訂明。 利息不會自動歸屬於持牌法團。 因此,陳述 I 及 II 是正確的。
In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客戶款項)規則》,持牌法團在處理客戶款項時必須遵守嚴格的規定,以保障客戶資產。 陳述 I 是正確的,規則明確要求持牌法團必須在香港的認可財務機構為客戶開立一個或多個信託帳戶,並將客戶款項與法團自身的款項分開存放。 陳述 II 也是正確的,規則規定,持牌法團在收到客戶款項後,必須在不遲於下一個營業日將其存入指定的獨立信託帳戶。 陳述 III 是不正確的,客戶款項的核心原則是嚴格隔離,法團絕對禁止使用一名客戶的款項來應付另一名客戶的債務或保證金要求,這種行為構成挪用客戶資產。 陳述 IV 是不正確的,關於獨立信託帳戶所產生的利息,其處理方式必須由持牌法團與客戶在客戶協議中以書面形式訂明。 利息不會自動歸屬於持牌法團。 因此,陳述 I 及 II 是正確的。
- Question 29 of 30
29. Question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在對一家持牌法團進行深入調查後,有合理理由相信該法團的高級管理層在槓桿式外匯交易活動中,系統性地發布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訊以誘使他人進行交易。證監會決定就此市場失當行為展開法律程序。在此情況下,哪個機構擁有進行正式研訊並對該法團及相關人士施加民事制裁(例如下令交出利潤或取消董事資格)的法定權力?
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是負責處理複雜的市場失當行為民事案件的獨立法定機構。當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完成調查並認為有足夠證據證明發生了市場失當行為時,證監會可以(但非必須)在諮詢財政司司長後,於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提起研訊程序。審裁處有權進行研訊,以裁定是否曾發生市場失當行為,並可施加多種民事制裁,例如下令交出所賺取的利潤、發出「停止及終止」令、取消個人擔任董事的資格,以及命令支付罰款。因此,正確答案是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證券及期貨事務上訴審裁處的功能是覆核證監會所作的規管決定,而非初次審理市場失當行為案件。雖然證監會本身有紀律處分權力,但對於需要進行正式研訊並可能施加重大民事制裁的市場失當行為個案,通常會轉介至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香港金融管理局主要負責監管銀行體系,雖然其監管的註冊機構也可能從事槓桿式外匯交易,但市場失當行為的研訊是由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的框架進行。.
In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是負責處理複雜的市場失當行為民事案件的獨立法定機構。當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完成調查並認為有足夠證據證明發生了市場失當行為時,證監會可以(但非必須)在諮詢財政司司長後,於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提起研訊程序。審裁處有權進行研訊,以裁定是否曾發生市場失當行為,並可施加多種民事制裁,例如下令交出所賺取的利潤、發出「停止及終止」令、取消個人擔任董事的資格,以及命令支付罰款。因此,正確答案是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證券及期貨事務上訴審裁處的功能是覆核證監會所作的規管決定,而非初次審理市場失當行為案件。雖然證監會本身有紀律處分權力,但對於需要進行正式研訊並可能施加重大民事制裁的市場失當行為個案,通常會轉介至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香港金融管理局主要負責監管銀行體系,雖然其監管的註冊機構也可能從事槓桿式外匯交易,但市場失當行為的研訊是由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的框架進行。.
- Question 30 of 30
30. Question
一家從事槓桿式外匯交易的持牌法團「宏達環球金融有限公司」,被證監會發現其嚴重違反了《證券及期貨(客戶款項)規則》,未能將客戶資金存放在獨立的信託帳戶中。調查顯示,負責監督相關運作的負責人員王先生對此情況知情,但未有採取任何糾正措施。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證監會在此情況下最有可能行使哪項權力?
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94及196條,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在持牌法團或其負責人員犯有失當行為時,擁有廣泛的紀律處分權力。失當行為包括違反《證監會守則》或任何相關的規則,例如《證券及期貨(客戶款項)規則》。在本個案中,持牌法團未能分隔客戶款項,而其負責人員知情不報且未有採取糾正措施,均構成嚴重的失當行為。 因此,正確的答案是證監會可採取多種紀律處分,包括撤銷該公司的牌照以保護公眾利益,對其處以最高達1,000萬港元或該公司從失當行為中所獲利潤三倍的罰款(以較高者為準),並可對負有責任的個人(如陳先生)作出公開或非公開的譴責。 其他選項不正確的原因如下:其中一個選項錯誤地指出證監會無權對公司處以金錢罰款,這與《證券及期貨條例》賦予的權力不符。另一個選項錯誤地聲稱證監會可以直接判處監禁,但監禁等刑事處罰必須經由法院定罪後判處,證監會本身沒有司法權力作出監禁判決。最後,有選項認為證監會只能對公司採取行動而不能針對個人,這也是不正確的,因為證監會的紀律處分權力明確涵蓋持牌法團及其高級管理層和負責人員。.
In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94及196條,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在持牌法團或其負責人員犯有失當行為時,擁有廣泛的紀律處分權力。失當行為包括違反《證監會守則》或任何相關的規則,例如《證券及期貨(客戶款項)規則》。在本個案中,持牌法團未能分隔客戶款項,而其負責人員知情不報且未有採取糾正措施,均構成嚴重的失當行為。 因此,正確的答案是證監會可採取多種紀律處分,包括撤銷該公司的牌照以保護公眾利益,對其處以最高達1,000萬港元或該公司從失當行為中所獲利潤三倍的罰款(以較高者為準),並可對負有責任的個人(如陳先生)作出公開或非公開的譴責。 其他選項不正確的原因如下:其中一個選項錯誤地指出證監會無權對公司處以金錢罰款,這與《證券及期貨條例》賦予的權力不符。另一個選項錯誤地聲稱證監會可以直接判處監禁,但監禁等刑事處罰必須經由法院定罪後判處,證監會本身沒有司法權力作出監禁判決。最後,有選項認為證監會只能對公司採取行動而不能針對個人,這也是不正確的,因為證監會的紀律處分權力明確涵蓋持牌法團及其高級管理層和負責人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