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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uestion 1 of 30
1. Question
陳先生是一名持牌代表,受僱於一家提供槓桿式外匯交易服務的持牌法團。他的一位客戶李太太,由於工作繁忙,希望授權陳先生全權酌情處理其交易賬戶。根據《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中針對槓桿式外匯交易的特定指引,陳先生的公司在接受此項授權前,應確保遵守下列哪些規定?
I. 公司必須與李太太簽訂一份書面的酌情賬戶協議。
II. 陳先生可以被指定為唯一負責操作李太太酌情賬戶的人員。
III. 必須在與李太太的協議中,明確指定一名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例如負責人員)負責監督該賬戶的運作。
IV. 由於是全權酌情賬戶,公司無需就每筆交易向李太太發出成交單據。Correct此問題旨在測試考生對《操守準則》中關於處理槓桿式外匯交易酌情賬戶的特定要求的理解。 陳述 I 是正確的。 根據《操守準則》附表3第10段,持牌人在為客戶操作酌情賬戶前,必須與客戶訂立書面授權書(即酌情賬戶協議),當中列明授予的權限範圍及賬戶的投資策略與目標。 陳述 II 是不正確的。 為了加強內部監控及避免潛在的利益衝突,處理客戶賬戶的代表(即陳先生)不應是唯一獲指定操作該酌情賬戶的人員。 公司應指定另一名職員(通常是管理層人員)負責操作或審批。 陳述 III 是正確的。 書面協議中必須指定一名或多名人士(通常是持牌法團的負責人員或高級管理人員)負責監督該賬戶的運作,並向客戶提供該等人士的姓名及聯絡資料。 這確保了問責性和適當的監督。 陳述 IV 是不正確的。 即使是酌情賬戶,持牌法團仍有責任根據《證券及期貨(成交單據、戶口結單及收據)規則》的規定,在交易後盡快向客戶提供成交單據,並定期提供戶口結單。 這確保客戶能及時了解其賬戶的活動和狀況。 因此,陳述 I 及 III 是正確的。
Incorrect此問題旨在測試考生對《操守準則》中關於處理槓桿式外匯交易酌情賬戶的特定要求的理解。 陳述 I 是正確的。 根據《操守準則》附表3第10段,持牌人在為客戶操作酌情賬戶前,必須與客戶訂立書面授權書(即酌情賬戶協議),當中列明授予的權限範圍及賬戶的投資策略與目標。 陳述 II 是不正確的。 為了加強內部監控及避免潛在的利益衝突,處理客戶賬戶的代表(即陳先生)不應是唯一獲指定操作該酌情賬戶的人員。 公司應指定另一名職員(通常是管理層人員)負責操作或審批。 陳述 III 是正確的。 書面協議中必須指定一名或多名人士(通常是持牌法團的負責人員或高級管理人員)負責監督該賬戶的運作,並向客戶提供該等人士的姓名及聯絡資料。 這確保了問責性和適當的監督。 陳述 IV 是不正確的。 即使是酌情賬戶,持牌法團仍有責任根據《證券及期貨(成交單據、戶口結單及收據)規則》的規定,在交易後盡快向客戶提供成交單據,並定期提供戶口結單。 這確保客戶能及時了解其賬戶的活動和狀況。 因此,陳述 I 及 III 是正確的。
- Question 2 of 30
2. Question
陳先生是一位槓桿式外匯交易持牌法團的代表。一位新客戶李女士希望開立賬戶,並存入一筆大額現金,她聲稱資金來源於最近繼承的遺產,但無法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她對投資策略漠不關心,只急於將資金轉移至海外一個高風險司法管轄區的第三方賬戶。根據《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指引》,陳先生最應採取的即時行動是什麼?
Correct根據證監會的《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指引》,持牌法團的前線員工在遇到可疑交易時,首要及最恰當的即時行動是遵循內部通報程序。正確的做法是向公司指定的洗錢報告主任(MLRO)或合規部門報告其懷疑。此舉確保公司能夠集中評估風險,並由專責人員決定是否需要向聯合財富情報組(JFIU)提交可疑交易報告(STR)。這種內部上報機制是維持有效反洗錢監控系統的關鍵部分。 直接向聯合財富情報組提交報告的選項是錯誤的,因為這繞過了公司內部的監控和審批程序。員工應先向內部的洗錢報告主任報告,由其進行專業判斷後再決定是否對外通報。 與客戶對質並要求解釋資金來源的選項是極其錯誤且危險的,因為這可能構成《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下的「通風報信」罪行,即向懷疑對象透露其正受調查,這會妨礙執法機構的調查工作。 繼續開戶和交易,僅進行加強監察的選項也是不恰當的。在存在多個明顯的洗錢警示信號時,持牌法團不應在未解決這些疑點前處理該等交易。僅僅進行監察而繼續處理可疑交易,會使公司面臨巨大的法律和監管風險。.
Incorrect根據證監會的《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指引》,持牌法團的前線員工在遇到可疑交易時,首要及最恰當的即時行動是遵循內部通報程序。正確的做法是向公司指定的洗錢報告主任(MLRO)或合規部門報告其懷疑。此舉確保公司能夠集中評估風險,並由專責人員決定是否需要向聯合財富情報組(JFIU)提交可疑交易報告(STR)。這種內部上報機制是維持有效反洗錢監控系統的關鍵部分。 直接向聯合財富情報組提交報告的選項是錯誤的,因為這繞過了公司內部的監控和審批程序。員工應先向內部的洗錢報告主任報告,由其進行專業判斷後再決定是否對外通報。 與客戶對質並要求解釋資金來源的選項是極其錯誤且危險的,因為這可能構成《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下的「通風報信」罪行,即向懷疑對象透露其正受調查,這會妨礙執法機構的調查工作。 繼續開戶和交易,僅進行加強監察的選項也是不恰當的。在存在多個明顯的洗錢警示信號時,持牌法團不應在未解決這些疑點前處理該等交易。僅僅進行監察而繼續處理可疑交易,會使公司面臨巨大的法律和監管風險。.
- Question 3 of 30
3. Question
持牌代表陳先生正在為一位新客戶李太太開立一個槓桿式外匯交易賬戶。根據《適用於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的操守準則》中針對槓桿式外匯交易的額外規定,陳先生在為李太太執行首次交易前,必須完成哪項關鍵步驟?
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的《操守準則》,持牌人在為客戶提供槓桿式外匯交易服務前,必須與客戶訂立書面客戶協議。此協議必須在提供任何服務或進行任何交易之前由客戶簽署,並且持牌人必須向客戶提供一份已簽署協議的文本。該協議中必須包含一份符合訂明格式的風險披露聲明,以確保客戶完全理解槓桿式外匯交易所涉及的重大風險。正確的程序是先簽署協議並提供副本,然後才能開始提供服務。其他選項描述了不合規的做法。僅僅口頭同意並在稍後簽署書面文件是不夠的,因為這未能提供即時的法律保障和清晰的條款。在沒有簽署正式協議的情況下,單獨提供風險披露聲明也不符合規定,因為協議確立了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在簽署協議之前為客戶進行交易是嚴格禁止的,因為這將使客戶在沒有正式合約保障的情況下承擔風險。.
In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的《操守準則》,持牌人在為客戶提供槓桿式外匯交易服務前,必須與客戶訂立書面客戶協議。此協議必須在提供任何服務或進行任何交易之前由客戶簽署,並且持牌人必須向客戶提供一份已簽署協議的文本。該協議中必須包含一份符合訂明格式的風險披露聲明,以確保客戶完全理解槓桿式外匯交易所涉及的重大風險。正確的程序是先簽署協議並提供副本,然後才能開始提供服務。其他選項描述了不合規的做法。僅僅口頭同意並在稍後簽署書面文件是不夠的,因為這未能提供即時的法律保障和清晰的條款。在沒有簽署正式協議的情況下,單獨提供風險披露聲明也不符合規定,因為協議確立了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在簽署協議之前為客戶進行交易是嚴格禁止的,因為這將使客戶在沒有正式合約保障的情況下承擔風險。.
- Question 4 of 30
4. Question
張先生是一家持牌法團的代表,該法團獲准進行第三類(槓桿式外匯交易)受規管活動。他正在為新客戶李女士開立帳戶。根據《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張先生的公司在處理李女士的帳戶時,應遵守下列哪些規定?
I. 在為李女士提供任何服務前,必須與她訂立書面客戶協議。
II. 必須向李女士提供有關槓桿式外匯交易的指定風險披露聲明,並取得她已簽署的確認書。
III. 在執行每一筆交易前,必須立即獲得李女士的口頭確認。
IV. 可以使用李女士存放的客戶款項,為公司自身的相關交易頭寸進行對沖。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持牌法團在從事槓桿式外匯交易時必須遵守嚴格的規定,以保障客戶利益。 陳述 I 是正確的。 操守準則明確規定,持牌人在為客戶提供任何服務前,必須與客戶訂立一份書面的客戶協議。 這份協議是雙方權利與義務的基礎,對保障客戶至關重要。 陳述 II 是正確的。 由於槓桿式外匯交易涉及高風險,操守準則有特定要求。 持牌人必須向客戶提供一份訂明的風險披露聲明,詳細解釋相關風險,並確保客戶在明白後簽署確認,證明其已了解並接納這些風險。 陳述 III 是不正確的。 雖然持牌人需要妥善處理客戶的交易指示,但操守準則並沒有硬性規定在執行「每一筆」交易前都必須獲得「即時口頭確認」。 客戶可以透過不同方式下達指示,而在某些情況下(如委託單或全權委託帳戶),交易的執行並非基於即時的逐筆確認。 重點在於準確記錄和執行客戶的指示,並在事後提供成交單據。 陳述 IV 是不正確的。 這直接違反了《證券及期貨(客戶款項)規則》。 客戶款項必須存放在獨立的信託帳戶或獨立帳戶中,與持牌法團自身的款項完全分隔。 嚴禁將客戶款項用於法團自身的營運、交易或對沖活動,這是保障客戶資產安全的核心原則。 因此,陳述 I 及 II 是正確的。
In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持牌法團在從事槓桿式外匯交易時必須遵守嚴格的規定,以保障客戶利益。 陳述 I 是正確的。 操守準則明確規定,持牌人在為客戶提供任何服務前,必須與客戶訂立一份書面的客戶協議。 這份協議是雙方權利與義務的基礎,對保障客戶至關重要。 陳述 II 是正確的。 由於槓桿式外匯交易涉及高風險,操守準則有特定要求。 持牌人必須向客戶提供一份訂明的風險披露聲明,詳細解釋相關風險,並確保客戶在明白後簽署確認,證明其已了解並接納這些風險。 陳述 III 是不正確的。 雖然持牌人需要妥善處理客戶的交易指示,但操守準則並沒有硬性規定在執行「每一筆」交易前都必須獲得「即時口頭確認」。 客戶可以透過不同方式下達指示,而在某些情況下(如委託單或全權委託帳戶),交易的執行並非基於即時的逐筆確認。 重點在於準確記錄和執行客戶的指示,並在事後提供成交單據。 陳述 IV 是不正確的。 這直接違反了《證券及期貨(客戶款項)規則》。 客戶款項必須存放在獨立的信託帳戶或獨立帳戶中,與持牌法團自身的款項完全分隔。 嚴禁將客戶款項用於法團自身的營運、交易或對沖活動,這是保障客戶資產安全的核心原則。 因此,陳述 I 及 II 是正確的。
- Question 5 of 30
5. Question
持牌代表陳先生正在協助新客戶李太太開立一個槓桿式外匯交易賬戶。根據《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中針對槓桿式外匯交易的特定指引,以下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陳先生必須向李太太提供一份「客戶確認書」,並確保她在進行首次交易前簽署,以確認她明白槓桿式外匯交易的性質和風險。
II. 為了招攬李太太的業務,陳先生不得向她保證其交易賬戶會有利潤或不會有任何損失。
III. 如果李太太口頭授權陳先生在未來24小時內代其進行交易,陳先生可以在獲得書面授權前先行操作。
IV. 根據監管規定,李太太在簽署客戶協議後,享有為期七天的冷靜期,期間可以無條件取消協議。Correct此問題旨在測試考生對《操守準則》中適用於槓桿式外匯交易持牌人的特定操守要求的理解。 陳述 I 是正確的。 根據《操守準則》附表7,持牌人在為新客戶進行首次槓桿式外匯交易前,必須取得客戶簽署的「客戶確認書」。 該文件旨在確保客戶已閱讀並理解風險披露聲明,並明白持牌人可能是以主事人的身份進行交易等重要事項。 陳述 II 是正確的。 這是一項基本操守原則。 根據《操守準則》第6. 3段,持牌人在招攬或推薦槓桿式外匯交易時,不得向客戶作出任何保證,使其相信其交易賬戶會有利潤或不會有任何損失。 這種行為會構成誤導,是嚴格禁止的。 陳述 III 是不正確的。 若要操作委託賬戶(或全權委託賬戶),持牌人必須事先取得客戶的書面授權。 僅有口頭授權並不足以授權持牌人代客進行交易。 在未獲得書面授權前進行交易是違反規定的。 陳述 IV 是不正確的。 《操守準則》並沒有為槓桿式外匯交易的客戶協議書設立「冷靜期」。 冷靜期的概念通常適用於保險合約或某些集體投資計劃,但並非槓桿式外匯交易客戶協議的法定要求。 因此,陳述 I 及 II 是正確的。
Incorrect此問題旨在測試考生對《操守準則》中適用於槓桿式外匯交易持牌人的特定操守要求的理解。 陳述 I 是正確的。 根據《操守準則》附表7,持牌人在為新客戶進行首次槓桿式外匯交易前,必須取得客戶簽署的「客戶確認書」。 該文件旨在確保客戶已閱讀並理解風險披露聲明,並明白持牌人可能是以主事人的身份進行交易等重要事項。 陳述 II 是正確的。 這是一項基本操守原則。 根據《操守準則》第6. 3段,持牌人在招攬或推薦槓桿式外匯交易時,不得向客戶作出任何保證,使其相信其交易賬戶會有利潤或不會有任何損失。 這種行為會構成誤導,是嚴格禁止的。 陳述 III 是不正確的。 若要操作委託賬戶(或全權委託賬戶),持牌人必須事先取得客戶的書面授權。 僅有口頭授權並不足以授權持牌人代客進行交易。 在未獲得書面授權前進行交易是違反規定的。 陳述 IV 是不正確的。 《操守準則》並沒有為槓桿式外匯交易的客戶協議書設立「冷靜期」。 冷靜期的概念通常適用於保險合約或某些集體投資計劃,但並非槓桿式外匯交易客戶協議的法定要求。 因此,陳述 I 及 II 是正確的。
- Question 6 of 30
6. Question
一名從事槓桿式外匯交易的持牌代表,最近因一宗與其工作完全無關的輕微交通違規事件而被法庭定罪及罰款。根據《適當人選的指引》,此事件對其持牌資格有何影響?
Correct根據證監會的《適當人選的指引》,持牌法團及個人均須在發牌後持續地維持其適當人選的資格。這項持續責任意味著,任何可能對其「適當人選」身分構成影響的事件都必須向證監會匯報。就個人而言,「適當人選」的評估標準包括其聲譽、品格、可靠性及財政狀況。刑事定罪,即使與其持牌活動沒有直接關係,也可能影響證監會對其聲譽及品格的評估。因此,正確的做法是,該持牌代表有責任將該定罪事宜通知證監會,證監會將根據事件的性質和嚴重性來評估其是否繼續是適當人選。認為只有與金融服務相關的罪行才需要申報的觀點是錯誤的,因為《指引》的範圍更廣,涵蓋了可能影響個人整體誠信和可靠性的任何事宜。同樣,牌照不會因任何刑事定罪而自動被撤銷;證監會會進行獨立評估,並根據其調查結果決定是否需要採取紀律處分。最後,雖然持牌人應通知其僱主,但向證監會匯報是一項獨立的、直接的監管責任,不能僅由內部通報所取代。.
Incorrect根據證監會的《適當人選的指引》,持牌法團及個人均須在發牌後持續地維持其適當人選的資格。這項持續責任意味著,任何可能對其「適當人選」身分構成影響的事件都必須向證監會匯報。就個人而言,「適當人選」的評估標準包括其聲譽、品格、可靠性及財政狀況。刑事定罪,即使與其持牌活動沒有直接關係,也可能影響證監會對其聲譽及品格的評估。因此,正確的做法是,該持牌代表有責任將該定罪事宜通知證監會,證監會將根據事件的性質和嚴重性來評估其是否繼續是適當人選。認為只有與金融服務相關的罪行才需要申報的觀點是錯誤的,因為《指引》的範圍更廣,涵蓋了可能影響個人整體誠信和可靠性的任何事宜。同樣,牌照不會因任何刑事定罪而自動被撤銷;證監會會進行獨立評估,並根據其調查結果決定是否需要採取紀律處分。最後,雖然持牌人應通知其僱主,但向證監會匯報是一項獨立的、直接的監管責任,不能僅由內部通報所取代。.
- Question 7 of 30
7. Question
王先生是卓越環球金融有限公司的一名持牌代表,該公司從事第三類(槓桿式外匯交易)受規管活動。他正在協助一位新客戶李太太開立交易帳戶。根據《證監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王先生在處理李太太的帳戶時,應遵守下列哪些規定?
I. 在與李太太進行首次交易前,必須向她提供一份書面的風險披露聲明,並解釋其內容。
II. 與李太太簽訂的客戶協議中,必須明確訂明佣金、收費及利息的計算基準。
III. 為求便捷,王先生可以先接受李太太的口頭同意開戶,並在執行首次交易後才讓她簽署客戶協議。
IV. 若李太太開立的是全權委託帳戶,王先生只需在月底向她提供一份月結單,詳列當月所有交易。Correct根據《證監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中為從事槓桿式外匯交易的持牌人而設的額外規定,持牌代表在與客戶建立業務關係時必須遵守嚴格的程序,以確保客戶充分了解相關風險和條款。 陳述 I 是正確的。 準則明確規定,持牌人在為客戶進行首次交易前,必須向其提供一份書面的風險披露聲明,並採取一切合理步驟,確保客戶明白該聲明的性質和內容。 這是一項關鍵的客戶保障措施。 陳述 II 是正確的。 客戶協議是雙方權利與義務的法律基礎。 準則要求協議中必須清楚列明所有收費的計算基準,包括但不限於佣金、利息和其他費用,以確保收費的透明度。 陳述 III 是不正確的。 準則嚴格禁止在未簽署書面客戶協議的情況下為客戶提供服務。 口頭協議不足以構成有效的授權,必須先簽署正式協議,才能執行任何交易。 這是為了避免日後的爭議。 陳述 IV 是不正確的。 對於全權委託帳戶,除非與客戶另有書面協定,否則持牌人應在每個交易日結束後,向客戶寄發成交單據及每日戶口結單。 僅提供月結單是適用於非全權委託帳戶的最低要求,而對於全權委託帳戶,由於持牌人擁有交易決策權,因此要求更頻繁的通知。 因此,陳述 I 及 II 是正確的。
Incorrect根據《證監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中為從事槓桿式外匯交易的持牌人而設的額外規定,持牌代表在與客戶建立業務關係時必須遵守嚴格的程序,以確保客戶充分了解相關風險和條款。 陳述 I 是正確的。 準則明確規定,持牌人在為客戶進行首次交易前,必須向其提供一份書面的風險披露聲明,並採取一切合理步驟,確保客戶明白該聲明的性質和內容。 這是一項關鍵的客戶保障措施。 陳述 II 是正確的。 客戶協議是雙方權利與義務的法律基礎。 準則要求協議中必須清楚列明所有收費的計算基準,包括但不限於佣金、利息和其他費用,以確保收費的透明度。 陳述 III 是不正確的。 準則嚴格禁止在未簽署書面客戶協議的情況下為客戶提供服務。 口頭協議不足以構成有效的授權,必須先簽署正式協議,才能執行任何交易。 這是為了避免日後的爭議。 陳述 IV 是不正確的。 對於全權委託帳戶,除非與客戶另有書面協定,否則持牌人應在每個交易日結束後,向客戶寄發成交單據及每日戶口結單。 僅提供月結單是適用於非全權委託帳戶的最低要求,而對於全權委託帳戶,由於持牌人擁有交易決策權,因此要求更頻繁的通知。 因此,陳述 I 及 II 是正確的。
- Question 8 of 30
8. Question
陳先生正在申請成為一家槓桿式外匯交易持牌法團的代表。證監會在審核其申請時,發現陳先生在五年前曾因輕微違反專業道德而受到某專業會計團體的紀律處分,但該事件並未導致任何刑事定罪。根據證監會的《適當人選的指引》,證監會最有可能如何評估此情況?
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的《適當人選的指引》,評估申請人是否為「適當人選」是一個全面且綜合的過程。證監會會考慮多項因素,以判斷申請人是否具備良好的聲譽、品格、可靠性及財政穩健性。正確的處理方式是,證監會將申請人過去的紀律處分記錄視為評估其整體適當人選資格的其中一項相關因素,但不會僅因此單一事件而自動取消其資格。證監會會審視該事件的性質、嚴重性、發生時間、申請人當時及事後的行為,以及是否有其他相關情況,從而作出綜合判斷。認為有任何專業團體的紀律處分記錄就會導致申請自動被拒絕的說法是不正確的,因為這忽略了評估的全面性。同樣地,認為證監會會因為事件並非刑事定罪或發生在若干年前而完全不予考慮的觀點也是錯誤的;《指引》賦予證監會廣泛的酌情權,以考慮任何可能影響個人廉潔穩健聲譽的事宜。聲稱證監會只關心由金融監管機構作出的處分亦不準確,因為任何能夠反映申請人品格和專業操守的相關資訊,不論其來源,都會被納入考慮範圍。.
In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的《適當人選的指引》,評估申請人是否為「適當人選」是一個全面且綜合的過程。證監會會考慮多項因素,以判斷申請人是否具備良好的聲譽、品格、可靠性及財政穩健性。正確的處理方式是,證監會將申請人過去的紀律處分記錄視為評估其整體適當人選資格的其中一項相關因素,但不會僅因此單一事件而自動取消其資格。證監會會審視該事件的性質、嚴重性、發生時間、申請人當時及事後的行為,以及是否有其他相關情況,從而作出綜合判斷。認為有任何專業團體的紀律處分記錄就會導致申請自動被拒絕的說法是不正確的,因為這忽略了評估的全面性。同樣地,認為證監會會因為事件並非刑事定罪或發生在若干年前而完全不予考慮的觀點也是錯誤的;《指引》賦予證監會廣泛的酌情權,以考慮任何可能影響個人廉潔穩健聲譽的事宜。聲稱證監會只關心由金融監管機構作出的處分亦不準確,因為任何能夠反映申請人品格和專業操守的相關資訊,不論其來源,都會被納入考慮範圍。.
- Question 9 of 30
9. Question
關於《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所設立的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以下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審裁處的研訊屬民事性質,而非刑事性質。
II. 在審裁處席前證明任何市場失當行為的舉證標準,是達到刑事罪行的標準,即「無合理疑點」。
III. 審裁處有權命令被裁定從事市場失當行為的人士交出所賺取的利潤。
IV. 若個案情節嚴重,審裁處可判處被裁定從事市場失當行為的人士監禁。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MMT)的設立是為了以民事程序處理市場失常行為個案。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審裁處的研訊明確界定為民事性質,其目的在於保障市場的持正操作和投資大眾的利益,而非追究刑事責任。 陳述 II 是不正確的。 由於研訊屬民事性質,其舉證標準是「權衡相對可能性」,即證明某事項發生的可能性較不發生的可能性為高即可,而並非刑事罪行所要求的「無合理疑點」的更高標準。 陳述 III 是正確的。 審裁處獲賦予多種權力,其中包括頒布「交出利潤令」,命令被裁定從事市場失當行為的人士,交出因該行為而獲取或避免損失的款項。 陳述 IV 是不正確的。 審裁處的權力僅限於民事及規管性質的命令,例如取消資格令、冷淡對待令及罰款等。 審裁處無權判處監禁,監禁屬於刑事處罰,必須由刑事法庭在刑事檢控程序後作出判決。 因此,陳述 I 及 III 是正確的。
In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MMT)的設立是為了以民事程序處理市場失常行為個案。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審裁處的研訊明確界定為民事性質,其目的在於保障市場的持正操作和投資大眾的利益,而非追究刑事責任。 陳述 II 是不正確的。 由於研訊屬民事性質,其舉證標準是「權衡相對可能性」,即證明某事項發生的可能性較不發生的可能性為高即可,而並非刑事罪行所要求的「無合理疑點」的更高標準。 陳述 III 是正確的。 審裁處獲賦予多種權力,其中包括頒布「交出利潤令」,命令被裁定從事市場失當行為的人士,交出因該行為而獲取或避免損失的款項。 陳述 IV 是不正確的。 審裁處的權力僅限於民事及規管性質的命令,例如取消資格令、冷淡對待令及罰款等。 審裁處無權判處監禁,監禁屬於刑事處罰,必須由刑事法庭在刑事檢控程序後作出判決。 因此,陳述 I 及 III 是正確的。
- Question 10 of 30
10. Question
李先生是一位持牌代表,任職於一家提供槓桿式外匯交易服務的持牌法團。他的客戶王女士的賬戶因市場劇烈波動而出現重大虧損,導致觸發了保證金追繳通知。在此情況下,以下哪些陳述正確描述了李先生及其法團應採取的行動或所擁有的權利?
I. 法團應在切實可行的情況下盡快以書面形式向王女士發出追繳保證金要求。
II. 若王女士未能在指定時間內存入所需保證金,法團有權將其未平倉合約平倉。
III. 在執行平倉前,李先生必須先取得王女士的口頭同意。
IV. 李先生可以基於與王女士的良好關係,酌情決定給予她無限期的時間來補足保證金。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中針對槓桿式外匯交易的附加規定,持牌法團在處理客戶的保證金追繳時有特定的責任和程序。 陳述 I 是正確的。 當客戶的賬戶出現保證金不足時,持牌法團應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以書面形式(可包括電子郵件或傳真)向客戶發出追繳保證金要求。 這是為了確保客戶清楚了解其賬戶狀況及需要補繳的金額,並留有正式記錄。 陳述 II 是正確的。 客戶協議書中通常會訂明,如果客戶未能在指定時間內補足保證金,持牌法團有權在不事先通知客戶的情況下,將客戶的部分或全部未平倉合約平倉,以控制風險。 這是保障法團免受客戶賬戶潛在巨大虧損影響的標準風險管理程序。 陳述 III 是不正確的。 雖然與客戶溝通是良好做法,但在客戶未能履行補繳保證金的合約責任時,法團並無法律或監管規定必須在平倉前取得客戶的「額外」口頭同意。 平倉的權力已在客戶開戶時簽署的客戶協議書中授予。 陳述 IV 是不正確的。 持牌代表不能單憑與客戶的個人關係或主觀判斷,任意延長保證金補繳的期限。 所有客戶都應受到公平對待,而保證金追繳的處理應遵循公司既定的、一致的風險管理政策,以確保市場的穩健和公平。 因此,陳述 I 及 II 是正確的。
In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中針對槓桿式外匯交易的附加規定,持牌法團在處理客戶的保證金追繳時有特定的責任和程序。 陳述 I 是正確的。 當客戶的賬戶出現保證金不足時,持牌法團應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以書面形式(可包括電子郵件或傳真)向客戶發出追繳保證金要求。 這是為了確保客戶清楚了解其賬戶狀況及需要補繳的金額,並留有正式記錄。 陳述 II 是正確的。 客戶協議書中通常會訂明,如果客戶未能在指定時間內補足保證金,持牌法團有權在不事先通知客戶的情況下,將客戶的部分或全部未平倉合約平倉,以控制風險。 這是保障法團免受客戶賬戶潛在巨大虧損影響的標準風險管理程序。 陳述 III 是不正確的。 雖然與客戶溝通是良好做法,但在客戶未能履行補繳保證金的合約責任時,法團並無法律或監管規定必須在平倉前取得客戶的「額外」口頭同意。 平倉的權力已在客戶開戶時簽署的客戶協議書中授予。 陳述 IV 是不正確的。 持牌代表不能單憑與客戶的個人關係或主觀判斷,任意延長保證金補繳的期限。 所有客戶都應受到公平對待,而保證金追繳的處理應遵循公司既定的、一致的風險管理政策,以確保市場的穩健和公平。 因此,陳述 I 及 II 是正確的。
- Question 11 of 30
11. Question
持牌代表陳先生正在為新客戶李太太開立一個槓桿式外匯交易賬戶。根據《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以下哪些陳述正確描述了陳先生及其所屬公司在此過程中的責任?
I. 在為李太太進行任何交易前,持牌法團必須與她簽訂一份書面的客戶協議。
II. 陳先生有責任向李太太提供並解釋槓桿式外匯交易的風險披露聲明,並確保她明白相關風險。
III. 如果李太太希望授予全權委託授權,陳先生可以接受她的口頭指示,為其管理賬戶並執行單筆交易。
IV. 關於交易確認,持牌法團只需在每月底向李太太提供一份綜合月結單,列出當月所有交易即可。Correct此問題評估考生對《操守準則》中適用於槓桿式外匯交易持牌人的具體責任的理解。 陳述 I 是正確的。 根據《操守準則》第6. 1段,持牌人在為客戶提供任何服務前,必須先與客戶訂立書面客戶協議。 這份協議確立了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是提供服務的先決條件。 陳述 II 是正確的。 《操守準則》附表5特別規定了從事槓桿式外匯交易的持牌人須遵守的額外規定。 其中一項關鍵要求是,在客戶首次進行交易前,必須向其提供一份特定的風險披露聲明,並採取合理步驟確保客戶理解其內容。 這強調了槓桿式外匯交易的高風險性質。 陳述 III 是不正確的。 根據《操守準則》第7. 1段,持牌人若要為客戶操作全權委託賬戶,必須事先從客戶處取得明確的書面授權。 口頭指示不足以構成有效的全權委託授權,即使是單筆交易也不例外。 此規定旨在保護客戶資產,防止未經授權的交易。 陳述 IV 是不正確的。 根據《證券及期貨(成交單據、戶口結單及收據)規則》,持牌法團在為客戶執行交易後,必須在不遲於交易後第二個營業日結束前,向客戶發出成交單據。 雖然法規也要求提供月結單,但月結單不能取代及時發出成交單據的責任。 因此,僅在月底提供綜合月結單是不合規的。 因此,陳述 I 及 II 是正確的。
Incorrect此問題評估考生對《操守準則》中適用於槓桿式外匯交易持牌人的具體責任的理解。 陳述 I 是正確的。 根據《操守準則》第6. 1段,持牌人在為客戶提供任何服務前,必須先與客戶訂立書面客戶協議。 這份協議確立了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是提供服務的先決條件。 陳述 II 是正確的。 《操守準則》附表5特別規定了從事槓桿式外匯交易的持牌人須遵守的額外規定。 其中一項關鍵要求是,在客戶首次進行交易前,必須向其提供一份特定的風險披露聲明,並採取合理步驟確保客戶理解其內容。 這強調了槓桿式外匯交易的高風險性質。 陳述 III 是不正確的。 根據《操守準則》第7. 1段,持牌人若要為客戶操作全權委託賬戶,必須事先從客戶處取得明確的書面授權。 口頭指示不足以構成有效的全權委託授權,即使是單筆交易也不例外。 此規定旨在保護客戶資產,防止未經授權的交易。 陳述 IV 是不正確的。 根據《證券及期貨(成交單據、戶口結單及收據)規則》,持牌法團在為客戶執行交易後,必須在不遲於交易後第二個營業日結束前,向客戶發出成交單據。 雖然法規也要求提供月結單,但月結單不能取代及時發出成交單據的責任。 因此,僅在月底提供綜合月結單是不合規的。 因此,陳述 I 及 II 是正確的。
- Question 12 of 30
12. Question
一名持牌代表正在為其客戶處理一項槓桿式外匯交易指令。根據《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中適用於槓桿式外匯交易的特定指引,以下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該代表必須在合理可行的情況下,盡快向客戶提供該交易的書面成交單據。
II. 為了促成交易,該代表可以口頭向客戶保證其交易將獲得至少5%的回報。
III. 若客戶透過電話發出交易指令,該代表必須使用電話錄音系統記錄指令詳情。
IV. 即使沒有書面授權,只要客戶是長期合作夥伴,該代表便可接受客戶的酌情指令代為管理賬戶一星期。Correct此問題評估考生對《操守準則》中適用於從事槓桿式外匯交易的持牌人的具體規定的理解。 陳述 I 是正確的。 根據《證券及期貨(成交單據、戶口結單及收據)規則》及《操守準則》的一般原則,持牌法團在為客戶執行交易後,必須在合理可行的情況下盡快向客戶提供成交單據或確認書。 這確保了交易的透明度和準確記錄。 陳述 II 是不正確的。 《操守準則》明確禁止持牌人向客戶保證其免受損失或保證其任何交易可獲得特定回報。 槓桿式外匯交易涉及高風險,提供此類保證會誤導客戶並違反專業操守。 陳述 III 是正確的。 《操守準則》附表7中針對槓桿式外匯交易的特定指引要求,持牌人應使用電話錄音系統記錄客戶透過電話發出的交易指令的詳情。 這是為了保障客戶和持牌人雙方,並在出現爭議時提供證據。 陳述 IV 是不正確的。 若要以酌情方式為客戶操作賬戶,持牌人必須事先取得客戶明確的書面授權。 無論客戶是否為長期合作夥伴,口頭授權或沒有書面授權的情況下操作酌情賬戶都是嚴格禁止的。 因此,陳述 I 及 III 是正確的。
Incorrect此問題評估考生對《操守準則》中適用於從事槓桿式外匯交易的持牌人的具體規定的理解。 陳述 I 是正確的。 根據《證券及期貨(成交單據、戶口結單及收據)規則》及《操守準則》的一般原則,持牌法團在為客戶執行交易後,必須在合理可行的情況下盡快向客戶提供成交單據或確認書。 這確保了交易的透明度和準確記錄。 陳述 II 是不正確的。 《操守準則》明確禁止持牌人向客戶保證其免受損失或保證其任何交易可獲得特定回報。 槓桿式外匯交易涉及高風險,提供此類保證會誤導客戶並違反專業操守。 陳述 III 是正確的。 《操守準則》附表7中針對槓桿式外匯交易的特定指引要求,持牌人應使用電話錄音系統記錄客戶透過電話發出的交易指令的詳情。 這是為了保障客戶和持牌人雙方,並在出現爭議時提供證據。 陳述 IV 是不正確的。 若要以酌情方式為客戶操作賬戶,持牌人必須事先取得客戶明確的書面授權。 無論客戶是否為長期合作夥伴,口頭授權或沒有書面授權的情況下操作酌情賬戶都是嚴格禁止的。 因此,陳述 I 及 III 是正確的。
- Question 13 of 30
13. Question
一家從事槓桿式外匯交易的持牌法團正在檢討其內部監控程序,以確保其完全符合《證券及期貨條例》及其相關附屬法例的規定。以下哪些陳述準確地描述了該法團的責任?
I. 公司必須將客戶款項存放在於香港的認可財務機構開立的獨立信託帳戶或獨立客戶帳戶中。
II. 只要獲得客戶的事先書面同意,公司便可以使用一名客戶帳戶中的資金來滿足另一名客戶的保證金追繳要求。
III. 所有與客戶交易相關的電話下單錄音記錄,必須保存至少兩年。
IV. 公司必須在交易執行後的第二個營業日結束前,向客戶發出成交單據。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的附屬法例,持牌法團在處理槓桿式外匯交易業務時必須遵守嚴格的規定,以保障客戶利益和維持市場秩序。 陳述 I 是正確的。 根據《證券及期貨(客戶款項)規則》,持牌法團必須將收到的客戶款項存放在於香港的認可財務機構(例如持牌銀行)開立的獨立信託帳戶或獨立客戶帳戶中。 此舉旨在將客戶資產與公司自身資產完全分隔,防止公司挪用客戶資金。 陳述 II 是不正確的。 即使獲得客戶同意,持牌法團也絕不可以使用一名客戶的款項來應付另一名客戶的責任或保證金追繳要求。 這嚴重違反了客戶款項分隔的核心原則,每位客戶的資金只能用於其自身的交易目的。 陳述 III 是正確的。 根據《證券及期貨(備存紀錄)規則》,持牌法團必須備存所有透過電話收發的客戶交易指示的錄音記錄,並須由作出記錄的日期起計,保存至少兩年。 陳述 IV 是正確的。 根據《證券及期貨(成交單據、戶口結單及收據)規則》,除非與客戶另有協定,否則持牌法團在為客戶執行交易後,必須在不遲於該交易執行後的第二個營業日結束前,向客戶發出成交單據。 因此,陳述 I、III 及 IV 是正確的。
In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的附屬法例,持牌法團在處理槓桿式外匯交易業務時必須遵守嚴格的規定,以保障客戶利益和維持市場秩序。 陳述 I 是正確的。 根據《證券及期貨(客戶款項)規則》,持牌法團必須將收到的客戶款項存放在於香港的認可財務機構(例如持牌銀行)開立的獨立信託帳戶或獨立客戶帳戶中。 此舉旨在將客戶資產與公司自身資產完全分隔,防止公司挪用客戶資金。 陳述 II 是不正確的。 即使獲得客戶同意,持牌法團也絕不可以使用一名客戶的款項來應付另一名客戶的責任或保證金追繳要求。 這嚴重違反了客戶款項分隔的核心原則,每位客戶的資金只能用於其自身的交易目的。 陳述 III 是正確的。 根據《證券及期貨(備存紀錄)規則》,持牌法團必須備存所有透過電話收發的客戶交易指示的錄音記錄,並須由作出記錄的日期起計,保存至少兩年。 陳述 IV 是正確的。 根據《證券及期貨(成交單據、戶口結單及收據)規則》,除非與客戶另有協定,否則持牌法團在為客戶執行交易後,必須在不遲於該交易執行後的第二個營業日結束前,向客戶發出成交單據。 因此,陳述 I、III 及 IV 是正確的。
- Question 14 of 30
14. Question
陳先生是一名持牌槓桿式外匯交易代表。在他獲發牌照兩年後,因嚴重逃稅而被定罪。根據證監會的《適當人選的指引》,此定罪對他作為持牌代表的持續責任有何影響?
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的《適當人選的指引》,持牌個人必須在獲發牌照後持續地維持其作為適當人選的資格。這是一項持續的責任,而非僅在申請牌照時的一次性評估。個人的品格、聲譽、可靠性及財政狀況穩健性是評核其是否為適當人選的關鍵因素。刑事定罪,特別是涉及不誠實行為(如逃稅)的定罪,會直接引起對該個人誠信的嚴重質疑。因此,正確的答案是,此類事件可能會對他繼續作為持牌人的適當人選資格構成負面影響,並且該持牌人有責任立即將此事件通知證監會。證監會將根據情況的嚴重性重新評估其適當人選資格。 認為定罪與職務無關故不影響牌照資格的觀點是錯誤的。證監會的評估是全面的,涵蓋了可能影響個人誠信和聲譽的所有方面,而不僅僅是與其日常工作直接相關的行為。 牌照資格是否受影響是由證監會決定的,而非其僱主。雖然僱主可能會採取紀律處分,但監管機構擁有獨立的權力來評估和決定持牌人的資格。 完成法律懲罰(如繳付罰款)並不能自動恢復其適當人選的地位,也無法免除其向證監會報告的義務。持牌人必須主動向監管機構披露任何可能影響其資格的重大事件。.
In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的《適當人選的指引》,持牌個人必須在獲發牌照後持續地維持其作為適當人選的資格。這是一項持續的責任,而非僅在申請牌照時的一次性評估。個人的品格、聲譽、可靠性及財政狀況穩健性是評核其是否為適當人選的關鍵因素。刑事定罪,特別是涉及不誠實行為(如逃稅)的定罪,會直接引起對該個人誠信的嚴重質疑。因此,正確的答案是,此類事件可能會對他繼續作為持牌人的適當人選資格構成負面影響,並且該持牌人有責任立即將此事件通知證監會。證監會將根據情況的嚴重性重新評估其適當人選資格。 認為定罪與職務無關故不影響牌照資格的觀點是錯誤的。證監會的評估是全面的,涵蓋了可能影響個人誠信和聲譽的所有方面,而不僅僅是與其日常工作直接相關的行為。 牌照資格是否受影響是由證監會決定的,而非其僱主。雖然僱主可能會採取紀律處分,但監管機構擁有獨立的權力來評估和決定持牌人的資格。 完成法律懲罰(如繳付罰款)並不能自動恢復其適當人選的地位,也無法免除其向證監會報告的義務。持牌人必須主動向監管機構披露任何可能影響其資格的重大事件。.
- Question 15 of 30
15. Question
持牌槓桿式外匯交易代表陳先生最近因一項與其業務無關的輕微刑事罪行(不小心駕駛)被法庭定罪並處以罰款。根據證監會的《適當人選的指引》,陳先生在此情況下最恰當的做法是什麼?
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的《適當人選的指引》,持牌個人負有持續責任,以確保其在任何時候均維持適當人選的資格。這項責任包括在發生任何可能對其適當人選資格構成影響的事件時,立即通知證監會。刑事定罪,不論其性質是否與持牌人的業務直接相關,也不論其刑罰的嚴重程度,均被視為可能影響個人聲譽、品格及可靠性的重要事項。因此,正確的做法是,持牌人應立即將該定罪通知證監會,讓證監會能夠評估該事件對其持牌資格的影響。認為只有在罪行與金融服務相關時才需申報的觀點是錯誤的,因為《適當人選的指引》涵蓋了個人的整體品格和誠信。同樣地,認為只有被判監禁才需要通知,或可以等到牌照續期時才披露,都是不正確的。證監會要求的是在事件發生後立即、主動地進行通報,而不是延遲處理。.
In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的《適當人選的指引》,持牌個人負有持續責任,以確保其在任何時候均維持適當人選的資格。這項責任包括在發生任何可能對其適當人選資格構成影響的事件時,立即通知證監會。刑事定罪,不論其性質是否與持牌人的業務直接相關,也不論其刑罰的嚴重程度,均被視為可能影響個人聲譽、品格及可靠性的重要事項。因此,正確的做法是,持牌人應立即將該定罪通知證監會,讓證監會能夠評估該事件對其持牌資格的影響。認為只有在罪行與金融服務相關時才需申報的觀點是錯誤的,因為《適當人選的指引》涵蓋了個人的整體品格和誠信。同樣地,認為只有被判監禁才需要通知,或可以等到牌照續期時才披露,都是不正確的。證監會要求的是在事件發生後立即、主動地進行通報,而不是延遲處理。.
- Question 16 of 30
16. Question
根據《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持牌代表王小姐在為客戶陳先生開立槓桿式外匯交易全權委託帳戶時,在首次進行交易前必須履行的首要條件是什麼?
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中針對槓桿式外匯交易的額外規定,持牌人在為客戶操作全權委託帳戶前,必須先取得客戶的書面授權。這份授權書必須明確指定獲授予全權委託權的人士。這是保障客戶及釐清責任的關鍵步驟,確保客戶清楚了解並同意由特定人士代其作出交易決定。因此,正確的答案是,必須取得客戶的書面授權,當中明確指定獲授權操作該帳戶的人士。至於其他選項,雖然向客戶提供風險披露聲明書和完成客戶盡職審查都是開戶的必要程序,但它們並非授予全權委託交易權力的特定條件,而是適用於所有槓桿式外匯交易帳戶的基本要求。此外,單純的口頭協議及電話錄音並不足夠,法規明確要求必須有書面形式的授權,以保障客戶及釐清責任。.
In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中針對槓桿式外匯交易的額外規定,持牌人在為客戶操作全權委託帳戶前,必須先取得客戶的書面授權。這份授權書必須明確指定獲授予全權委託權的人士。這是保障客戶及釐清責任的關鍵步驟,確保客戶清楚了解並同意由特定人士代其作出交易決定。因此,正確的答案是,必須取得客戶的書面授權,當中明確指定獲授權操作該帳戶的人士。至於其他選項,雖然向客戶提供風險披露聲明書和完成客戶盡職審查都是開戶的必要程序,但它們並非授予全權委託交易權力的特定條件,而是適用於所有槓桿式外匯交易帳戶的基本要求。此外,單純的口頭協議及電話錄音並不足夠,法規明確要求必須有書面形式的授權,以保障客戶及釐清責任。.
- Question 17 of 30
17. Question
陳先生正在申請成為一家槓桿式外匯交易公司的持牌代表。在審核過程中,證監會發現陳先生曾在五年前向一家銀行申請個人貸款時提供了具誤導性的資料,但當時並未因此被刑事檢控。根據證監會的《適當人選的指引》,此事件最可能對其申請產生何種影響?
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的《適當人選的指引》,評估個人是否為適當人選時會採取全面的方法。正確的答案是,證監會將會考慮該事件的性質、與其擬擔任的職位的相關性,以及事件發生後的時間長短,以評估其誠信及可靠性。這反映了證監會的評估是基於個案的具體情況,並非單憑一項因素作決定。提供誤導性資料的行為,即使未構成刑事罪行,也可能令人對申請人的誠信和可靠性產生懷疑,而這些是持牌代表必須具備的核心素質。證監會會審視事件的嚴重性、申請人當時的意圖,以及自事件發生以來其行為表現等因素。 其他選項之所以不正確,是因為它們對《適當人選的指引》的理解過於絕對或狹隘。認為只要沒有被刑事定罪,事件就完全不構成影響的觀點是錯誤的;證監會的審查標準超越了刑事法律的範疇,更著重於個人的品格和聲譽。同樣地,聲稱任何提供誤導性資料的紀錄都會自動導致申請被拒絕的說法也是不準確的,因為證監會會行使其酌情權,考慮所有相關情況。最後,將考慮範圍限定於僅與金融投資直接相關的行為,亦是錯誤地縮窄了評估的廣度;任何能反映申請人誠信水平的行為,無論發生在何種場景,都可能被納入考慮之列。.
In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的《適當人選的指引》,評估個人是否為適當人選時會採取全面的方法。正確的答案是,證監會將會考慮該事件的性質、與其擬擔任的職位的相關性,以及事件發生後的時間長短,以評估其誠信及可靠性。這反映了證監會的評估是基於個案的具體情況,並非單憑一項因素作決定。提供誤導性資料的行為,即使未構成刑事罪行,也可能令人對申請人的誠信和可靠性產生懷疑,而這些是持牌代表必須具備的核心素質。證監會會審視事件的嚴重性、申請人當時的意圖,以及自事件發生以來其行為表現等因素。 其他選項之所以不正確,是因為它們對《適當人選的指引》的理解過於絕對或狹隘。認為只要沒有被刑事定罪,事件就完全不構成影響的觀點是錯誤的;證監會的審查標準超越了刑事法律的範疇,更著重於個人的品格和聲譽。同樣地,聲稱任何提供誤導性資料的紀錄都會自動導致申請被拒絕的說法也是不準確的,因為證監會會行使其酌情權,考慮所有相關情況。最後,將考慮範圍限定於僅與金融投資直接相關的行為,亦是錯誤地縮窄了評估的廣度;任何能反映申請人誠信水平的行為,無論發生在何種場景,都可能被納入考慮之列。.
- Question 18 of 30
18. Question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對「槓桿式外匯交易」的定義,以下哪些陳述是準確的?
I. 交易的利潤或虧損取決於一種貨幣兌另一種貨幣的匯率變動。
II. 交易一方所支付的初始保證金或費用,少於該合約所代表的總名義價值。
III. 該定義涵蓋所有即期外匯合約,即使其預期在兩個營業日內交收。
IV. 合約必須在結算時涉及相關外匯的實物交收。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槓桿式外匯交易」的定義有幾個關鍵特徵。 首先,它是一種合約或安排,其目的或聲稱的目的,是為任何一方獲取因某種貨幣與另一種貨幣之間的匯率變動所產生的利潤或避免損失。 其次,「槓桿式」的特點在於交易者只需支付合約名義價值的一小部分作為初始按金或保證金,便可控制一個較大價值的合約。 這意味著初始代價或保證金低於合約的總價值。 然而,該條例的定義明確地排除了一些特定交易,例如為在兩個營業日內交收而訂立的即期外匯合約。 此外,許多槓桿式外匯交易合約,特別是差價合約(CFD)形式的合約,並不會涉及相關貨幣的實物交收,而是以現金結算差額。 因此,陳述 I 及 II 是正確的。
In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槓桿式外匯交易」的定義有幾個關鍵特徵。 首先,它是一種合約或安排,其目的或聲稱的目的,是為任何一方獲取因某種貨幣與另一種貨幣之間的匯率變動所產生的利潤或避免損失。 其次,「槓桿式」的特點在於交易者只需支付合約名義價值的一小部分作為初始按金或保證金,便可控制一個較大價值的合約。 這意味著初始代價或保證金低於合約的總價值。 然而,該條例的定義明確地排除了一些特定交易,例如為在兩個營業日內交收而訂立的即期外匯合約。 此外,許多槓桿式外匯交易合約,特別是差價合約(CFD)形式的合約,並不會涉及相關貨幣的實物交收,而是以現金結算差額。 因此,陳述 I 及 II 是正確的。
- Question 19 of 30
19. Question
張先生是一名持牌槓桿式外匯交易代表。最近,他在一次與金融活動完全無關的個人爭執中,被法庭裁定犯有輕微的公眾地方行為不檢罪名並被罰款。根據證監會的《適當人選的指引》,此定罪對張先生的持續適當人選資格構成什麼影響?
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的《適當人選的指引》,持牌個人必須在獲發牌照後持續地維持其適當人選的資格。這項要求是持續性的。當持牌人被刑事定罪時,即使該罪行與其金融業務無直接關係,也可能影響證監會對其誠信、信譽及可靠性的評估。因此,正確的處理方式是,證監會將會根據個案的具體情況,包括罪行的性質、嚴重程度、是否涉及不誠實,以及該事件如何反映該持牌人的品格,來全面評估其是否仍然是擔任持牌人的適當人選。並非所有刑事定罪都會自動導致牌照被吊銷。認為罪行與金融無關就沒有任何影響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指引》的考慮範圍很廣,旨在確保持牌人具備良好的品格和聲譽。聲稱任何刑事定罪都會導致牌照被自動即時吊銷的說法過於絕對,忽略了證監會的評估過程。此外,持牌人有責任直接向證監會匯報任何可能影響其適當人選資格的重大事件,僅僅通知其僱主是不足夠的。.
In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的《適當人選的指引》,持牌個人必須在獲發牌照後持續地維持其適當人選的資格。這項要求是持續性的。當持牌人被刑事定罪時,即使該罪行與其金融業務無直接關係,也可能影響證監會對其誠信、信譽及可靠性的評估。因此,正確的處理方式是,證監會將會根據個案的具體情況,包括罪行的性質、嚴重程度、是否涉及不誠實,以及該事件如何反映該持牌人的品格,來全面評估其是否仍然是擔任持牌人的適當人選。並非所有刑事定罪都會自動導致牌照被吊銷。認為罪行與金融無關就沒有任何影響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指引》的考慮範圍很廣,旨在確保持牌人具備良好的品格和聲譽。聲稱任何刑事定罪都會導致牌照被自動即時吊銷的說法過於絕對,忽略了證監會的評估過程。此外,持牌人有責任直接向證監會匯報任何可能影響其適當人選資格的重大事件,僅僅通知其僱主是不足夠的。.
- Question 20 of 30
20. Question
李先生是一名持牌槓桿式外匯交易代表。他在休假期間因一宗輕微的公眾地方行為不檢事件而被定罪及罰款。此事件與其金融業務完全無關。根據《適當人選的指引》所載的持續責任,李先生最應採取的行動是甚麼?
Correct根據證監會的《適當人選的指引》,持牌人有持續責任在任何時候都維持其適當人選的資格。這意味著任何可能影響其「適當人選」資格的事件,都必須立即通知證監會。刑事定罪,不論其性質或是否與持牌人的業務直接相關,均被視為可能影響個人聲譽、品格及可靠性的重要事件。因此,正確的做法是持牌人必須在合理地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將任何刑事定罪通知證監會。證監會將根據所提供的信息,評估該事件是否影響其繼續持有牌照的資格。 認為只有在牌照續期時才需申報的觀點是錯誤的,因為「適當人選」的要求是一項持續性的責任,而非週期性的審查。同樣地,認為只有與金融服務相關的罪行才需要申報也是不正確的,因為證監會關注的是持牌人的整體誠信和品格,任何刑事定罪都可能對此產生影響。雖然向公司的合規部門報告是內部監控的良好做法,但這並不能替代持牌人直接向監管機構(證監會)履行的法定通知義務。.
Incorrect根據證監會的《適當人選的指引》,持牌人有持續責任在任何時候都維持其適當人選的資格。這意味著任何可能影響其「適當人選」資格的事件,都必須立即通知證監會。刑事定罪,不論其性質或是否與持牌人的業務直接相關,均被視為可能影響個人聲譽、品格及可靠性的重要事件。因此,正確的做法是持牌人必須在合理地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將任何刑事定罪通知證監會。證監會將根據所提供的信息,評估該事件是否影響其繼續持有牌照的資格。 認為只有在牌照續期時才需申報的觀點是錯誤的,因為「適當人選」的要求是一項持續性的責任,而非週期性的審查。同樣地,認為只有與金融服務相關的罪行才需要申報也是不正確的,因為證監會關注的是持牌人的整體誠信和品格,任何刑事定罪都可能對此產生影響。雖然向公司的合規部門報告是內部監控的良好做法,但這並不能替代持牌人直接向監管機構(證監會)履行的法定通知義務。.
- Question 21 of 30
21. Question
持牌槓桿式外匯交易商的代表陳先生收到長期客戶李太太的來電。李太太表示她將到外地旅遊一個月,並口頭上授權其丈夫(並非該賬戶的授權人)在此期間代其發出交易指示。根據《操守準則》,陳先生最恰當的做法是甚麼?
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持牌法團在處理客戶交易指示時,必須確保該指示來自客戶本人或經客戶正式書面授權的第三方。這是為了保障客戶資產及避免日後出現潛在爭議。正確的處理方式是,持牌代表應向客戶解釋規定,並堅持在收到客戶簽署的書面授權文件正本後,方可接受由第三方(即使是客戶的配偶)發出的交易指示。僅僅記錄口頭授權,或先執行交易再補辦手續,均不符合監管要求,因為口頭指示缺乏法律效力且容易引起誤解或否認。即使進行有錄音的三方通話,雖然能提供一些證據,但仍不能替代正式的書面授權文件,後者是監管機構和公司內部監控所要求的標準程序。.
In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持牌法團在處理客戶交易指示時,必須確保該指示來自客戶本人或經客戶正式書面授權的第三方。這是為了保障客戶資產及避免日後出現潛在爭議。正確的處理方式是,持牌代表應向客戶解釋規定,並堅持在收到客戶簽署的書面授權文件正本後,方可接受由第三方(即使是客戶的配偶)發出的交易指示。僅僅記錄口頭授權,或先執行交易再補辦手續,均不符合監管要求,因為口頭指示缺乏法律效力且容易引起誤解或否認。即使進行有錄音的三方通話,雖然能提供一些證據,但仍不能替代正式的書面授權文件,後者是監管機構和公司內部監控所要求的標準程序。.
- Question 22 of 30
22. Question
宏達槓桿式外匯有限公司的持牌代表李先生,收到客戶陳太太一張用作槓桿式外匯交易保證金的支票。根據《證券及期貨(客戶款項)規則》,該公司在處理這筆款項時,應遵守以下哪些規定?
I. 公司必須將該筆款項存入在香港認可機構開立的、與公司自有資金分開的獨立信託帳戶。
II. 若公司有短期資金周轉需要,可在獲得負責人員批准後,臨時動用該筆款項,但須在下一個營業日前歸還。
III. 公司必須在收到該支票後的下一個營業日結束前,將款項存入指定的獨立帳戶。
IV. 如果公司持有另一位客戶的書面常設授權,則可動用陳太太的款項以應付該另一位客戶的保證金追繳要求。Correct此問題旨在測試考生對《證券及期貨(客戶款項)規則》的理解,該規則是保護投資者資產的關鍵法規。 陳述 I 是正確的。 根據《客戶款項規則》,持牌法團在收到客戶款項後,必須盡快將其存入在香港的認可機構(即持牌銀行)開立的獨立信託帳戶或客戶帳戶中。 此舉旨在將客戶資金與法團自身資金完全隔離,以防法團出現財務問題時客戶資金被挪用。 陳述 II 是不正確的。 嚴格禁止持牌法團將客戶款項用於支付其自身的營運開支或任何其他公司債務。 客戶款項必須時刻與法團的款項分開處理,即使只是暫時挪用並打算迅速歸還,也構成嚴重違規行為。 陳述 III 是正確的。 《客戶款項規則》明確規定,除非有合理辯解,否則持牌法團必須在收到客戶款項後的下一個營業日結束前,將款項存入指定的獨立帳戶。 這確保了客戶資金能及時得到妥善保管。 陳述 IV 是不正確的。 雖然客戶可以提供書面常設授權,授權持牌法團動用其帳戶中的款項,但這種授權僅限於處理該客戶自身的交易、負債或義務。 絕不允許使用一名客戶的資金來彌補另一名客戶的欠款或負債,即使獲得了前者的授權也不可以。 這會破壞客戶資產隔離的基本原則。 因此,陳述 I 及 III 是正確的。
Incorrect此問題旨在測試考生對《證券及期貨(客戶款項)規則》的理解,該規則是保護投資者資產的關鍵法規。 陳述 I 是正確的。 根據《客戶款項規則》,持牌法團在收到客戶款項後,必須盡快將其存入在香港的認可機構(即持牌銀行)開立的獨立信託帳戶或客戶帳戶中。 此舉旨在將客戶資金與法團自身資金完全隔離,以防法團出現財務問題時客戶資金被挪用。 陳述 II 是不正確的。 嚴格禁止持牌法團將客戶款項用於支付其自身的營運開支或任何其他公司債務。 客戶款項必須時刻與法團的款項分開處理,即使只是暫時挪用並打算迅速歸還,也構成嚴重違規行為。 陳述 III 是正確的。 《客戶款項規則》明確規定,除非有合理辯解,否則持牌法團必須在收到客戶款項後的下一個營業日結束前,將款項存入指定的獨立帳戶。 這確保了客戶資金能及時得到妥善保管。 陳述 IV 是不正確的。 雖然客戶可以提供書面常設授權,授權持牌法團動用其帳戶中的款項,但這種授權僅限於處理該客戶自身的交易、負債或義務。 絕不允許使用一名客戶的資金來彌補另一名客戶的欠款或負債,即使獲得了前者的授權也不可以。 這會破壞客戶資產隔離的基本原則。 因此,陳述 I 及 III 是正確的。
- Question 23 of 30
23. Question
某持牌法團正在審核陳先生的代表牌照申請。在根據證監會《適當人選的指引》評估其資格時,以下哪項過往事件最可能被視為對其申請構成負面影響?
I. 陳先生於十年前因個人業務投資失利而宣告破產,但已於六年前獲解除破產令,其後個人信貸記錄一直保持良好。
II. 陳先生曾因一項與欺詐或不誠實行為無關的輕微交通違規事項而被定罪及罰款。
III. 陳先生曾於一家海外註冊的金融公司擔任董事,該公司因其內部監控系統存在嚴重缺失而受到當地監管機構的公開紀律處分,但陳先生本人並未受到任何個人懲處。
IV. 陳先生已通過所有相關的資格考試,並持有金融學碩士學位。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的《適當人選的指引》,評估一個人是否為適當人選時,會考慮其財政狀況、品格、聲譽、可靠性及能力等多方面因素。 陳述 I:雖然破產記錄是評估財政狀況的一個重要考慮因素,但證監會會考慮事件的性質、發生時間以及申請人之後的行為。 陳先生的破產令已在多年前解除,且其後信貸記錄良好,這顯示他已恢復財政穩健。 因此,這項因素的負面影響相對較低。 陳述 II:證監會主要關注與誠信、正直或金融市場活動相關的刑事定罪。 一項與欺詐或不誠實行為無關的輕微交通違規,通常不會被視為影響其作為持牌代表的適當性。 陳述 III: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考慮因素。 即使陳先生本人未受到個人懲處,但他作為一家因內部監控嚴重缺失而受紀律處分的公司的董事,這會引起證監會對其能力、經驗、判斷力及履行監管職責的可靠性的嚴重關切。 這直接關係到他是否具備管理及監督受規管活動的能力。 因此,這項事件極可能對其適當人選資格構成顯著的負面影響。 陳述 IV:持有相關學術資格和通過資格考試是成為代表的基本能力要求,這是一個正面因素,而非負面影響。 綜合分析,只有陳述 III 所描述的情況會對陳先生的適當人選資格構成最重大的負面影響。 因此,陳述 III 是正確的。
In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的《適當人選的指引》,評估一個人是否為適當人選時,會考慮其財政狀況、品格、聲譽、可靠性及能力等多方面因素。 陳述 I:雖然破產記錄是評估財政狀況的一個重要考慮因素,但證監會會考慮事件的性質、發生時間以及申請人之後的行為。 陳先生的破產令已在多年前解除,且其後信貸記錄良好,這顯示他已恢復財政穩健。 因此,這項因素的負面影響相對較低。 陳述 II:證監會主要關注與誠信、正直或金融市場活動相關的刑事定罪。 一項與欺詐或不誠實行為無關的輕微交通違規,通常不會被視為影響其作為持牌代表的適當性。 陳述 III: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考慮因素。 即使陳先生本人未受到個人懲處,但他作為一家因內部監控嚴重缺失而受紀律處分的公司的董事,這會引起證監會對其能力、經驗、判斷力及履行監管職責的可靠性的嚴重關切。 這直接關係到他是否具備管理及監督受規管活動的能力。 因此,這項事件極可能對其適當人選資格構成顯著的負面影響。 陳述 IV:持有相關學術資格和通過資格考試是成為代表的基本能力要求,這是一個正面因素,而非負面影響。 綜合分析,只有陳述 III 所描述的情況會對陳先生的適當人選資格構成最重大的負面影響。 因此,陳述 III 是正確的。
- Question 24 of 30
24. Question
一名從事槓桿式外匯交易的持牌代表陳先生,注意到其客戶李先生的帳戶活動出現異常。李先生的帳戶在過去一週內,突然收到多筆來自不同第三方的鉅額存款,這與其先前申報的業務狀況和交易模式完全不符。隨後,李先生試圖將帳戶內的大部分資金轉移至一個被認為是高風險地區的海外銀行帳戶。根據《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指引》,陳先生最恰當的即時行動是什麼?
Correct根據香港證監會發布的《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指引》,持牌人一旦識別出任何可疑交易,其首要及最重要的責任是盡快向其公司的洗錢報告主任(MLRO)或指定的合規主任報告其懷疑。這是內部報告的標準程序,旨在讓具備專業知識的指定人員評估該懷疑是否合理,並決定是否需要向聯合財富情報組(JFIU)提交可疑交易報告(STR)。正確的答案是,持牌代表應立即將其懷疑通知公司的洗錢報告主任。直接聯絡客戶並詢問其可疑交易的理由,可能會構成「通風報信」(tipping off)的嚴重罪行,這會提醒客戶其正受懷疑,並可能妨礙執法機構的調查。雖然凍結帳戶可能是後續行動之一,但這並非前線代表應單方面作出的即時決定;此類行動通常由公司管理層或合規部門在評估報告後執行,以確保遵循適當的法律程序。此外,在已產生合理懷疑後,不應不當地延遲報告以「收集更多證據」,因為迅速報告對於有效打擊洗錢活動至關重要,延誤可能違反監管規定。.
Incorrect根據香港證監會發布的《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指引》,持牌人一旦識別出任何可疑交易,其首要及最重要的責任是盡快向其公司的洗錢報告主任(MLRO)或指定的合規主任報告其懷疑。這是內部報告的標準程序,旨在讓具備專業知識的指定人員評估該懷疑是否合理,並決定是否需要向聯合財富情報組(JFIU)提交可疑交易報告(STR)。正確的答案是,持牌代表應立即將其懷疑通知公司的洗錢報告主任。直接聯絡客戶並詢問其可疑交易的理由,可能會構成「通風報信」(tipping off)的嚴重罪行,這會提醒客戶其正受懷疑,並可能妨礙執法機構的調查。雖然凍結帳戶可能是後續行動之一,但這並非前線代表應單方面作出的即時決定;此類行動通常由公司管理層或合規部門在評估報告後執行,以確保遵循適當的法律程序。此外,在已產生合理懷疑後,不應不當地延遲報告以「收集更多證據」,因為迅速報告對於有效打擊洗錢活動至關重要,延誤可能違反監管規定。.
- Question 25 of 30
25. Question
持牌代表陳先生因涉嫌參與市場失當行為而正接受證監會調查。若證監會決定在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對陳先生展開研訊程序,以下哪些關於審裁處權力的陳述是正確的?
I. 審裁處可命令取消陳先生在指定期間內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資格。
II. 審裁處可命令陳先生向政府交出其從市場失當行為中所賺取的利潤。
III. 審裁處有權對陳先生施加監禁等刑事處罰。
IV. 審裁處可命令陳先生支付政府及證監會因該研訊程序而產生的訟費及開支。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MMT)是處理市場失當行為(例如內幕交易、虛假交易等)的民事審裁機構。 其目標是透過民事程序來維護香港證券及期貨市場的廉潔、效率、公平、透明及秩序。 陳述 I 是正確的。 審裁處有權發出「取消資格令」,禁止某人在指明期間內擔任任何上市法團或其他指明法團的董事,或參與其管理。 陳述 II 是正確的。 審裁處可命令某人向政府交出其因該市場失當行為而獲取,或藉著該市場失當行為而避免損失的款額,即「交出利潤令」。 陳述 III 是不正確的。 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的研訊程序屬民事性質,而非刑事性質。 因此,審裁處無權施加監禁等刑事處罰。 刑事檢控須由律政司司長決定,並在刑事法院進行。 陳述 IV 是正確的。 審裁處可命令被裁定為曾從事市場失當行為的人,支付政府及證監會因該研訊程序而合理地招致的訟費及開支。 因此,陳述 I、II 及 IV 是正確的。
In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MMT)是處理市場失當行為(例如內幕交易、虛假交易等)的民事審裁機構。 其目標是透過民事程序來維護香港證券及期貨市場的廉潔、效率、公平、透明及秩序。 陳述 I 是正確的。 審裁處有權發出「取消資格令」,禁止某人在指明期間內擔任任何上市法團或其他指明法團的董事,或參與其管理。 陳述 II 是正確的。 審裁處可命令某人向政府交出其因該市場失當行為而獲取,或藉著該市場失當行為而避免損失的款額,即「交出利潤令」。 陳述 III 是不正確的。 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的研訊程序屬民事性質,而非刑事性質。 因此,審裁處無權施加監禁等刑事處罰。 刑事檢控須由律政司司長決定,並在刑事法院進行。 陳述 IV 是正確的。 審裁處可命令被裁定為曾從事市場失當行為的人,支付政府及證監會因該研訊程序而合理地招致的訟費及開支。 因此,陳述 I、II 及 IV 是正確的。
- Question 26 of 30
26. Question
張先生是一名持牌代表,隸屬於一家提供槓桿式外匯交易服務的公司。他在處理客戶李太太的賬戶時,應遵守《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中的特定規定。以下哪些陳述正確描述了張先生的責任?
I. 在收到李太太的交易指示時,若其賬戶沒有足夠的保證金,張先生不得為其執行該指示。
II. 即使李太太口頭授權,張先生亦不可在未取得其特定書面授權的情況下,為其賬戶進行任何槓桿式外匯交易。
III. 張先生可以向李太太提供具體的買賣建議,但無須解釋該建議所依據的基本因素或技術分析。
IV. 在執行交易後,張先生可以在下一個工作日結束前,才向李太太確認交易詳情。Correct此問題旨在測試考生對《操守準則》中適用於槓桿式外匯交易持牌人的具體規定的理解。 陳述 I 是正確的。 根據《操守準則》附表6第3. 1段,持牌人在接納客戶的買賣盤前,必須確保客戶賬戶內有足夠的款項、抵押品或保證金,以應付該買賣盤及任何因而產生的收費。 因此,若客戶保證金不足,不得為其執行指示。 陳述 II 是正確的。 根據《操守準則》第7. 1段,持牌人除非已從客戶取得特定的書面授權,否則不得為客戶操作全權委託賬戶。 口頭授權不足以符合此規定,尤其是在高風險的槓桿式外匯交易中。 陳述 III 是不正確的。 根據《操守準則》第6. 2段,持牌人在提出建議時,應有合理基礎,並能向客戶解釋其建議的依據。 聲稱無須解釋建議所依據的基本因素或技術分析,違反了確保建議合適及有根據的責任。 陳述 IV 是不正確的。 根據《操守準則》附表6第3. 4段,在執行交易後,持牌人應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向客戶確認交易詳情。 等到下一個工作日結束前才確認,並不符合「盡快」的要求,可能導致客戶無法及時了解其持倉狀況和風險。 因此,陳述 I 及 II 是正確的。
Incorrect此問題旨在測試考生對《操守準則》中適用於槓桿式外匯交易持牌人的具體規定的理解。 陳述 I 是正確的。 根據《操守準則》附表6第3. 1段,持牌人在接納客戶的買賣盤前,必須確保客戶賬戶內有足夠的款項、抵押品或保證金,以應付該買賣盤及任何因而產生的收費。 因此,若客戶保證金不足,不得為其執行指示。 陳述 II 是正確的。 根據《操守準則》第7. 1段,持牌人除非已從客戶取得特定的書面授權,否則不得為客戶操作全權委託賬戶。 口頭授權不足以符合此規定,尤其是在高風險的槓桿式外匯交易中。 陳述 III 是不正確的。 根據《操守準則》第6. 2段,持牌人在提出建議時,應有合理基礎,並能向客戶解釋其建議的依據。 聲稱無須解釋建議所依據的基本因素或技術分析,違反了確保建議合適及有根據的責任。 陳述 IV 是不正確的。 根據《操守準則》附表6第3. 4段,在執行交易後,持牌人應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向客戶確認交易詳情。 等到下一個工作日結束前才確認,並不符合「盡快」的要求,可能導致客戶無法及時了解其持倉狀況和風險。 因此,陳述 I 及 II 是正確的。
- Question 27 of 30
27. Question
陳先生正在申請成為一名槓桿式外匯交易的持牌代表。在審核過程中,證監會發現陳先生在五年前曾是一家上市公司的董事,而該公司因違反《上市規則》中的披露責任而受到香港聯合交易所的公開譴責。根據證監會的《適當人選的指引》,在評估陳先生的個案時,以下哪項陳述最能準確描述證監會的立場?
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的《適當人選的指引》,評估個人是否為適當人選是一個全面而嚴謹的過程。正確的理解是,證監會會考慮該公開譴責,因為它直接關乎申請人的信譽、品格及可靠程度,即使該事件不涉及刑事定罪。適當人選的評估標準非常廣泛,旨在確保持牌人具備誠信、聲譽和品格。香港聯合交易所的公開譴責,雖然不是刑事判決,但卻是另一家權威監管機構對個人在履行其職責時的操守所作出的負面裁定,這對評估其是否能以誠實和公正的態度行事至關重要。 認為只有刑事定罪才會被考慮的觀點是錯誤的。《指引》明確指出,評估會涵蓋多方面,包括申請人是否曾受任何香港或海外其他監管機構(如聯交所)的紀律處分。因此,將考慮範圍局限於刑事紀錄並不正確。 聲稱只有證監會自身的紀律處分才相關的說法也是不準確的。證監會會考慮由任何其他法定、專業或監管團體所作出的調查結果或紀律處分,以全面評估申請人的整體品格和可靠性。 最後,關於事件發生已久所以無關的說法同樣是誤解。雖然時間的流逝是一個考慮因素,但《指引》並未設定一個固定的審查期限。事件的嚴重性、性質以及與申請人目前申請的職位之相關性,才是更重要的考量點。對於一項關乎上市公司董事誠信的公開譴責,即使已過去數年,其相關性依然存在。.
In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的《適當人選的指引》,評估個人是否為適當人選是一個全面而嚴謹的過程。正確的理解是,證監會會考慮該公開譴責,因為它直接關乎申請人的信譽、品格及可靠程度,即使該事件不涉及刑事定罪。適當人選的評估標準非常廣泛,旨在確保持牌人具備誠信、聲譽和品格。香港聯合交易所的公開譴責,雖然不是刑事判決,但卻是另一家權威監管機構對個人在履行其職責時的操守所作出的負面裁定,這對評估其是否能以誠實和公正的態度行事至關重要。 認為只有刑事定罪才會被考慮的觀點是錯誤的。《指引》明確指出,評估會涵蓋多方面,包括申請人是否曾受任何香港或海外其他監管機構(如聯交所)的紀律處分。因此,將考慮範圍局限於刑事紀錄並不正確。 聲稱只有證監會自身的紀律處分才相關的說法也是不準確的。證監會會考慮由任何其他法定、專業或監管團體所作出的調查結果或紀律處分,以全面評估申請人的整體品格和可靠性。 最後,關於事件發生已久所以無關的說法同樣是誤解。雖然時間的流逝是一個考慮因素,但《指引》並未設定一個固定的審查期限。事件的嚴重性、性質以及與申請人目前申請的職位之相關性,才是更重要的考量點。對於一項關乎上市公司董事誠信的公開譴責,即使已過去數年,其相關性依然存在。.
- Question 28 of 30
28. Question
陳先生是一名持牌槓桿式外匯交易代表。他在最近的一個週末因魯莽駕駛被法庭定罪,並被判處社會服務令。根據證監會的《適當人選的指引》及相關規定,陳先生在此情況下應採取什麼行動?
Correct根據證監會的《適當人選的指引》以及《證券及期貨(發牌及註冊)(資料)規則》,持牌人有持續責任維持其作為適當人選的資格。這意味著任何可能對其適當人選資格產生負面影響的事件,都必須及時向監管機構報告。正確的做法是,持牌人必須在相關事件(例如被刑事定罪)發生後的七個營業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這項規定確保證監會能夠及時評估該事件對持牌人資格的影響。認為只有與金融服務直接相關的定罪才需要申報的觀點是錯誤的;證監會會考慮個人的整體品格、聲譽及可靠性,任何刑事定罪都可能與此相關。同樣地,等待牌照續期時才披露的做法也是不正確的,因為這違反了及時通知的規定。此外,將通知義務的門檻設定為僅限於被判監禁也是不正確的,因為任何形式的刑事定罪,無論其刑罰為何,都可能影響一個人是否為適當人選的評估,因此都必須申報。.
Incorrect根據證監會的《適當人選的指引》以及《證券及期貨(發牌及註冊)(資料)規則》,持牌人有持續責任維持其作為適當人選的資格。這意味著任何可能對其適當人選資格產生負面影響的事件,都必須及時向監管機構報告。正確的做法是,持牌人必須在相關事件(例如被刑事定罪)發生後的七個營業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這項規定確保證監會能夠及時評估該事件對持牌人資格的影響。認為只有與金融服務直接相關的定罪才需要申報的觀點是錯誤的;證監會會考慮個人的整體品格、聲譽及可靠性,任何刑事定罪都可能與此相關。同樣地,等待牌照續期時才披露的做法也是不正確的,因為這違反了及時通知的規定。此外,將通知義務的門檻設定為僅限於被判監禁也是不正確的,因為任何形式的刑事定罪,無論其刑罰為何,都可能影響一個人是否為適當人選的評估,因此都必須申報。.
- Question 29 of 30
29. Question
在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裁定某持牌代表從事市場操縱後,審裁處有權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發出以下哪項命令?
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審裁處)是一個獨立的法定機構,負責處理市場失當行為的民事法律程序。在裁定某人曾從事市場失當行為後,審裁處有權發出一系列的命令。正確的答案是,審裁處可以命令該人向政府交出因該失當行為而獲取或避免損失的利潤款額,這被稱為「交出款項令」。其他命令還包括「取消資格令」(禁止擔任上市公司董事)、「冷淡對待令」(禁止在香港市場進行交易)及支付政府和證監會的訟費及開支等。 審裁處不能判處監禁,因為它處理的是民事而非刑事程序。刑事檢控是由律政司根據證監會的轉介獨立進行的。此外,直接撤銷持牌人的牌照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的紀律處分權力,而非審裁處的權力;儘管證監會可能會根據審裁處的裁決結果採取紀律行動。最後,審裁處的「交出款項令」是將款項交予政府,而不是直接命令向受影響的投資者作出金錢賠償。受損失的投資者可以根據審裁處的裁決,另行循民事途徑追討損失。.
In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審裁處)是一個獨立的法定機構,負責處理市場失當行為的民事法律程序。在裁定某人曾從事市場失當行為後,審裁處有權發出一系列的命令。正確的答案是,審裁處可以命令該人向政府交出因該失當行為而獲取或避免損失的利潤款額,這被稱為「交出款項令」。其他命令還包括「取消資格令」(禁止擔任上市公司董事)、「冷淡對待令」(禁止在香港市場進行交易)及支付政府和證監會的訟費及開支等。 審裁處不能判處監禁,因為它處理的是民事而非刑事程序。刑事檢控是由律政司根據證監會的轉介獨立進行的。此外,直接撤銷持牌人的牌照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的紀律處分權力,而非審裁處的權力;儘管證監會可能會根據審裁處的裁決結果採取紀律行動。最後,審裁處的「交出款項令」是將款項交予政府,而不是直接命令向受影響的投資者作出金錢賠償。受損失的投資者可以根據審裁處的裁決,另行循民事途徑追討損失。.
- Question 30 of 30
30. Question
根據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的《適當人選的指引》,在評估王先生申請成為槓桿式外匯交易持牌代表的個案時,證監會會考慮下列哪些因素?
I. 王先生在八年前曾被頒布破產令,但該命令現已解除。
II. 王先生曾因一項與不誠實行為無關的輕微刑事罪行而被定罪。
III. 王先生持有相關的金融學位,並已通過所有相關的資格考試。
IV. 王先生曾在一宗商業糾紛中被民事法庭裁定敗訴並須作出賠償。Correct根據證監會的《適當人選的指引》,證監會在評估個人是否為適當人選時,會採取全面的方法,並考慮多項因素。 這些因素旨在評估申請人的誠信、能力、聲譽及財政穩健性。 I. 財政狀況及償付能力是關鍵的考慮因素。 即使破產令已經解除,過往的破產記錄仍與評估個人處理其財務事務的審慎態度和責任感相關。 因此,證監會會考慮此項因素。 II. 個人的品格及聲譽是評估的核心。 任何刑事定罪記錄,不論其性質或是否與不誠實行為有關,都會被納入考慮範圍,以全面評估申請人的品格。 III. 教育或其他資歷或經驗是評估個人是否具備執行其職能所需能力的直接指標。 持有相關學位並通過資格考試,證明了申請人具備所需的技術知識。 IV. 申請人是否曾被任何民事法庭裁定敗訴,是評估其聲譽和信譽的相關因素。 一宗商業糾紛的敗訴裁決可能顯示申請人在遵守商業承諾或合約義務方面的往績。 綜合以上各點,證監會將會考慮所有這些因素,以對王先生是否為適當人選作出整體的判斷。 因此,以上所有陳述皆正確。
Incorrect根據證監會的《適當人選的指引》,證監會在評估個人是否為適當人選時,會採取全面的方法,並考慮多項因素。 這些因素旨在評估申請人的誠信、能力、聲譽及財政穩健性。 I. 財政狀況及償付能力是關鍵的考慮因素。 即使破產令已經解除,過往的破產記錄仍與評估個人處理其財務事務的審慎態度和責任感相關。 因此,證監會會考慮此項因素。 II. 個人的品格及聲譽是評估的核心。 任何刑事定罪記錄,不論其性質或是否與不誠實行為有關,都會被納入考慮範圍,以全面評估申請人的品格。 III. 教育或其他資歷或經驗是評估個人是否具備執行其職能所需能力的直接指標。 持有相關學位並通過資格考試,證明了申請人具備所需的技術知識。 IV. 申請人是否曾被任何民事法庭裁定敗訴,是評估其聲譽和信譽的相關因素。 一宗商業糾紛的敗訴裁決可能顯示申請人在遵守商業承諾或合約義務方面的往績。 綜合以上各點,證監會將會考慮所有這些因素,以對王先生是否為適當人選作出整體的判斷。 因此,以上所有陳述皆正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