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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uestion 1 of 30
1. Question
在一家持牌法團,一名持牌代表被證監會發現其從事了市場失當行為。在調查過程中,證監會將審視其上司(一名負責人員)的監督責任。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在下列哪種情況下,該名負責人員最有可能需要為其下屬的失當行為承擔個人法律責任?
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390條,持牌法團的高級人員(包括負責人員)可能需要為其法團所犯的罪行承擔個人刑事責任。這種責任並非自動產生,而是取決於該高級人員的參與程度或疏忽程度。條例規定,如果罪行的發生是因該高級人員的協助、教唆、同意、縱容,或可歸因於其罔顧後果的行為,該高級人員便會被視為同樣犯罪。在正確的答案所述情境中,上司察覺到下屬的可疑交易,但為了團隊利益而選擇不聞不問,這種行為構成「縱容」或「罔顧後果」,因此最有可能導致其被追究個人責任。其他選項是不正確的。聲稱高級管理層在任何情況下均享有個人刑事責任豁免的說法,直接與《證券及期貨條例》第390條的規定相悖。另一選項將責任限制在僅有直接命令或書面指示的情況下,這過於狹隘地解釋了法例,忽略了縱容、同意或罔顧後果等其他可以引致法律責任的行為。最後,如果公司已設立並嚴格執行了全面的內部監控政策,而上司對違規行為毫不知情,這通常會成為其免責的有力抗辯理由,而非承擔責任的依據。.
In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390條,持牌法團的高級人員(包括負責人員)可能需要為其法團所犯的罪行承擔個人刑事責任。這種責任並非自動產生,而是取決於該高級人員的參與程度或疏忽程度。條例規定,如果罪行的發生是因該高級人員的協助、教唆、同意、縱容,或可歸因於其罔顧後果的行為,該高級人員便會被視為同樣犯罪。在正確的答案所述情境中,上司察覺到下屬的可疑交易,但為了團隊利益而選擇不聞不問,這種行為構成「縱容」或「罔顧後果」,因此最有可能導致其被追究個人責任。其他選項是不正確的。聲稱高級管理層在任何情況下均享有個人刑事責任豁免的說法,直接與《證券及期貨條例》第390條的規定相悖。另一選項將責任限制在僅有直接命令或書面指示的情況下,這過於狹隘地解釋了法例,忽略了縱容、同意或罔顧後果等其他可以引致法律責任的行為。最後,如果公司已設立並嚴格執行了全面的內部監控政策,而上司對違規行為毫不知情,這通常會成為其免責的有力抗辯理由,而非承擔責任的依據。.
- Question 2 of 30
2. Question
持牌代表李先生計劃透過一個廣泛使用的即時通訊應用程式來推廣一隻新的基金。他準備了一段標準化的介紹訊息,並打算將其同時發送給一個包含數百名公眾人士的群組,而他與這些人並無事先的業務關係。該應用程式的特性是接收者可以即時回覆並與李先生展開對話。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有關未獲邀約的造訪的規定,以下哪項陳述最準確地描述了李先生的計劃?
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74條,中介人一般不得作出「未獲邀約的造訪」以誘使他人訂立協議買賣證券或參與投資安排。然而,《證券及期貨(豁除某等未獲邀約的造訪)規則》訂明了豁免情況,其中包括「獲准許的通訊」。 「獲准許的通訊」不包括親身探訪或電話談話等互動式對話。但是,如果一個互動式對話具備某些特點,它仍可被視為「獲准許的通訊」。其中一個特點是「以相同的用語向多於一名接收者作出通訊」。 在此情境中,持牌代表向一個大型群組發送內容完全相同的標準化訊息。儘管該平台允許即時互動,但該通訊的發送方式符合「以相同的用語向多於一名接收者作出」的條件。因此,這種行為屬於「獲准許的通訊」,並不受未獲邀約的造訪禁令所限制。 其他選項不正確。認為此行為因構成互動式對話而被禁止的觀點,忽略了規則中針對此類對話的特定豁免條款。要求事先獲得同意雖然是良好的商業操守,但並非《證券及期貨條例》下豁免未獲邀約造訪的特定法律條件。最後,雖然向專業投資者作出未獲邀約的造訪是獲豁免的,但在這個情境中,豁免的基礎是通訊的方式,而非接收者的身份,因此即使接收者不是專業投資者,該行為依然是獲准許的。.
In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74條,中介人一般不得作出「未獲邀約的造訪」以誘使他人訂立協議買賣證券或參與投資安排。然而,《證券及期貨(豁除某等未獲邀約的造訪)規則》訂明了豁免情況,其中包括「獲准許的通訊」。 「獲准許的通訊」不包括親身探訪或電話談話等互動式對話。但是,如果一個互動式對話具備某些特點,它仍可被視為「獲准許的通訊」。其中一個特點是「以相同的用語向多於一名接收者作出通訊」。 在此情境中,持牌代表向一個大型群組發送內容完全相同的標準化訊息。儘管該平台允許即時互動,但該通訊的發送方式符合「以相同的用語向多於一名接收者作出」的條件。因此,這種行為屬於「獲准許的通訊」,並不受未獲邀約的造訪禁令所限制。 其他選項不正確。認為此行為因構成互動式對話而被禁止的觀點,忽略了規則中針對此類對話的特定豁免條款。要求事先獲得同意雖然是良好的商業操守,但並非《證券及期貨條例》下豁免未獲邀約造訪的特定法律條件。最後,雖然向專業投資者作出未獲邀約的造訪是獲豁免的,但在這個情境中,豁免的基礎是通訊的方式,而非接收者的身份,因此即使接收者不是專業投資者,該行為依然是獲准許的。.
- Question 3 of 30
3. Question
一家金融機構的風險經理正在審視有關香港期貨交易所(期交所)不同參與者的角色及責任。下列哪些陳述準確地描述了這些參與者的特點及規則?
I. 一家國際石油公司為對沖其現貨市場的價格風險,僅為其自身帳戶在期交所進行期貨合約交易。根據期交所的規則,該公司最適合的參與者類別是商戶交易商。
II. 一家持牌法團為公眾客戶提供期貨合約經紀服務,並為客戶的帳戶執行交易。該法團應歸類為期貨交易商。
III. 一家期交所參與者安排其客戶的交易由一家全面結算參與者進行結算。這意味著該參與者本身是非結算參與者。
IV. 任何期交所參與者一旦獲准進入 HKATS 電子交易系統,即可自動交易所有類別的期貨合約產品。Correct此問題評估考生對香港期貨交易所(期交所)不同參與者類別、其職能以及相關交易和結算規則的理解。 陳述 I 是正確的。 商戶交易商(Merchant Trader)的定義是為其本身帳戶進行期貨合約交易,且該等期貨業務必須從屬於其主要業務。 一家石油公司為了對沖其主營業務(實物石油交易)的風險而進行期貨交易,完全符合商戶交易商的定義,因為期貨交易是輔助性的。 陳述 II 是正確的。 期貨交易商(Futures Commission Merchant)有權為本身帳戶、其他期交所參與者以及任何其他人士(即公眾客戶)的帳戶進行合約交易。 提供經紀服務並為客戶執行交易是期貨交易商的核心職能。 陳述 III 是正確的。 期交所的參與者在結算方面分為結算參與者和非結算參與者。 非結算參與者沒有權利自行記錄、登記或結算合約,必須委任一名全面結算參與者(General Clearing Participant)代其履行這些職能。 因此,如果一家參與者需要安排由全面結算參與者進行結算,它本身就是非結算參與者。 陳述 IV 是不正確的。 雖然期交所參與者可獲准進入 HKATS 電子交易系統,但這並不意味著他們可以自動交易所有產品。 參與者必須就其希望交易的每一特定類別的期貨或期權合約產品,向期交所申請並獲得批准。 因此,陳述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
Incorrect此問題評估考生對香港期貨交易所(期交所)不同參與者類別、其職能以及相關交易和結算規則的理解。 陳述 I 是正確的。 商戶交易商(Merchant Trader)的定義是為其本身帳戶進行期貨合約交易,且該等期貨業務必須從屬於其主要業務。 一家石油公司為了對沖其主營業務(實物石油交易)的風險而進行期貨交易,完全符合商戶交易商的定義,因為期貨交易是輔助性的。 陳述 II 是正確的。 期貨交易商(Futures Commission Merchant)有權為本身帳戶、其他期交所參與者以及任何其他人士(即公眾客戶)的帳戶進行合約交易。 提供經紀服務並為客戶執行交易是期貨交易商的核心職能。 陳述 III 是正確的。 期交所的參與者在結算方面分為結算參與者和非結算參與者。 非結算參與者沒有權利自行記錄、登記或結算合約,必須委任一名全面結算參與者(General Clearing Participant)代其履行這些職能。 因此,如果一家參與者需要安排由全面結算參與者進行結算,它本身就是非結算參與者。 陳述 IV 是不正確的。 雖然期交所參與者可獲准進入 HKATS 電子交易系統,但這並不意味著他們可以自動交易所有產品。 參與者必須就其希望交易的每一特定類別的期貨或期權合約產品,向期交所申請並獲得批准。 因此,陳述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
- Question 4 of 30
4. Question
某證券經紀行的負責人員正在向高級管理層匯報,旨在加強公司的風險管理框架以應對不斷變化的市場環境。以下哪些建議措施能恰當地處理相關的風險類別,並符合《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所載的原則?
I. 購買全面的忠誠保險,以應對因員工欺詐行為可能導致的運作損失。
II. 建立嚴格的交易持倉限額,並定期審閱交易員的損益記錄,以確保公司的自營交易不會使其承受無法承擔的市場風險。
III. 制定清晰的程序,在客戶未能及時補繳保證金時,迅速有效地進行平倉及出售抵押品,以管理因客戶違約而產生的流動性問題。
IV. 為了完全消除運作風險,規定所有與客戶的電子郵件通訊,不論內容,均須先經由合規部門逐一審批後方可發出。Correct此問題評估考生對中介人高級管理層在管理市場風險、流動性風險和運作風險方面職責的理解。 陳述 I 是正確的。 根據監管指引,高級管理層應確保公司有足夠的措施管理運作風險。 購買忠誠保險是應對因員工不誠實或欺詐行為而可能導致財務損失的一種標準做法,屬於運作風險管理的範疇。 陳述 II 是正確的。 這是市場風險管理的核心原則。 高級管理層有責任訂明公司可以承擔的風險水平,並透過設立交易持倉限額和定期監察等程序,確保自營交易活動不會使公司面臨其無法承受的過度市場風險。 陳述 III 是正確的。 這涉及到處理因客戶違約而引發的流動性風險和信用風險。 制定清晰的程序以在客戶未能履行補繳保證金義務時迅速平倉和出售抵押品,是減輕損失和管理流動性的關鍵措施,符合處理拖欠款項程序的要求。 陳述 IV 是不正確的。 雖然監控員工與客戶的通訊是合規職能的一部分,但要求合規部門「逐一審批」所有電子郵件是一種極端且不切實際的措施。 這種做法會造成嚴重的營運效率低下,本身就可能構成一種運作風險(例如,延誤重要交易指令的傳達)。 有效的運作風險管理應是風險為本和具備成本效益的,而非旨在透過不合比例的措施「完全消除」風險。 因此,陳述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
Incorrect此問題評估考生對中介人高級管理層在管理市場風險、流動性風險和運作風險方面職責的理解。 陳述 I 是正確的。 根據監管指引,高級管理層應確保公司有足夠的措施管理運作風險。 購買忠誠保險是應對因員工不誠實或欺詐行為而可能導致財務損失的一種標準做法,屬於運作風險管理的範疇。 陳述 II 是正確的。 這是市場風險管理的核心原則。 高級管理層有責任訂明公司可以承擔的風險水平,並透過設立交易持倉限額和定期監察等程序,確保自營交易活動不會使公司面臨其無法承受的過度市場風險。 陳述 III 是正確的。 這涉及到處理因客戶違約而引發的流動性風險和信用風險。 制定清晰的程序以在客戶未能履行補繳保證金義務時迅速平倉和出售抵押品,是減輕損失和管理流動性的關鍵措施,符合處理拖欠款項程序的要求。 陳述 IV 是不正確的。 雖然監控員工與客戶的通訊是合規職能的一部分,但要求合規部門「逐一審批」所有電子郵件是一種極端且不切實際的措施。 這種做法會造成嚴重的營運效率低下,本身就可能構成一種運作風險(例如,延誤重要交易指令的傳達)。 有效的運作風險管理應是風險為本和具備成本效益的,而非旨在透過不合比例的措施「完全消除」風險。 因此,陳述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
- Question 5 of 30
5. Question
宏達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是一家香港持牌法團,與另一家金融機構訂立了一項受《場外衍生工具結算規則》規管的利率掉期合約。關於此交易的結算及備存紀錄責任,以下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該交易的紀錄必須從交易訂立日起計備存至少5年。
II. 該交易必須在訂立後的一個營業日內透過指定中央對手方進行結算。
III. 倘若該交易未能在指定時間內結算,該交易將自動失效。
IV. 若交易未能及時結算,宏達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有責任終止該交易。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場外衍生工具交易-結算及備存紀錄責任和中央對手方的指定)規則》,持牌法團在處理受規管的場外衍生工具交易時,必須遵守特定的結算及備存紀錄責任。 陳述 I 不正確。 規則規定,指明場外衍生工具交易的紀錄須於該交易的終止日或到期日後備存至少5年,而非從交易訂立日起計。 陳述 II 正確。 除非豁免適用,否則須強制結算的場外衍生工具交易,必須在訂立後的一個營業日內透過指定中央對手方進行結算。 陳述 III 不正確。 任何結算責任沒有獲得遵守,並不會影響該交易本身的法律效力或可執行性。 然而,違反結算規定會引致監管後果,例如證監會可能採取紀律處分。 陳述 IV 正確。 規則要求,倘若交易未獲及時結算,有關人士須採取合理步驟終止該交易,以避免持續違反《場外衍生工具結算規則》。 因此,陳述 II 及 IV 是正確的。
In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場外衍生工具交易-結算及備存紀錄責任和中央對手方的指定)規則》,持牌法團在處理受規管的場外衍生工具交易時,必須遵守特定的結算及備存紀錄責任。 陳述 I 不正確。 規則規定,指明場外衍生工具交易的紀錄須於該交易的終止日或到期日後備存至少5年,而非從交易訂立日起計。 陳述 II 正確。 除非豁免適用,否則須強制結算的場外衍生工具交易,必須在訂立後的一個營業日內透過指定中央對手方進行結算。 陳述 III 不正確。 任何結算責任沒有獲得遵守,並不會影響該交易本身的法律效力或可執行性。 然而,違反結算規定會引致監管後果,例如證監會可能採取紀律處分。 陳述 IV 正確。 規則要求,倘若交易未獲及時結算,有關人士須採取合理步驟終止該交易,以避免持續違反《場外衍生工具結算規則》。 因此,陳述 II 及 IV 是正確的。
- Question 6 of 30
6. Question
一名證監會持牌代表正因其多項行為而接受調查。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下列哪些行為會被視為市場失當行為?
I. 在從一名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的客戶處獲悉該公司即將被收購的非公開消息後,為自己的個人賬戶購入該公司的股份。
II. 與一名朋友串通,在相近時間以相若價格互相買賣某隻交投疏落的股票,以製造交投活躍的假象,而相關交易並未引致實益擁有權的轉變。
III. 向客戶聲稱已為其在認可交易所執行一份期貨合約,但實際上該指令從未在市場上執行,而是由其所屬公司內部承接了該客戶的倉盤。
IV. 基於對公司公開財務報表的專業分析,向客戶提供一份負面的研究報告,導致該客戶決定沽出其持有的相關股份。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市場失當行為涵蓋多種旨在操縱市場或利用不公平資訊優勢的活動。 陳述 I 描述了典型的內幕交易。 持牌代表利用其從客戶(上市公司董事)處獲得的、未公開且屬股價敏感的收購消息,為自己進行交易。 這違反了《證券及期貨條例》中關於內幕交易的條文。 陳述 II 描述了虛假交易。 透過協調買賣盤,在沒有實益擁有權轉變的情況下製造交投活躍的假象,旨在誤導市場參與者對該證券的市場興趣或價格的看法。 這明確構成市場失當行為。 陳述 III 描述了《證券及期貨條例》第302條所禁止的行為,即就期貨合約的執行作出虛假陳述,俗稱「私自對沖」(bucketing)。 這種行為欺騙客戶,使其誤以為交易已在受規管的市場上進行,實則不然,這是一種嚴重的市場失當行為及刑事罪行。 陳述 IV 描述的是持牌代表的正常及合法職能。 基於公開可得的資料進行分析並向客戶提供投資建議,是持牌業務的一部分,不涉及任何欺騙或操縱行為,因此不構成市場失當行為。 因此,陳述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
In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市場失當行為涵蓋多種旨在操縱市場或利用不公平資訊優勢的活動。 陳述 I 描述了典型的內幕交易。 持牌代表利用其從客戶(上市公司董事)處獲得的、未公開且屬股價敏感的收購消息,為自己進行交易。 這違反了《證券及期貨條例》中關於內幕交易的條文。 陳述 II 描述了虛假交易。 透過協調買賣盤,在沒有實益擁有權轉變的情況下製造交投活躍的假象,旨在誤導市場參與者對該證券的市場興趣或價格的看法。 這明確構成市場失當行為。 陳述 III 描述了《證券及期貨條例》第302條所禁止的行為,即就期貨合約的執行作出虛假陳述,俗稱「私自對沖」(bucketing)。 這種行為欺騙客戶,使其誤以為交易已在受規管的市場上進行,實則不然,這是一種嚴重的市場失當行為及刑事罪行。 陳述 IV 描述的是持牌代表的正常及合法職能。 基於公開可得的資料進行分析並向客戶提供投資建議,是持牌業務的一部分,不涉及任何欺騙或操縱行為,因此不構成市場失當行為。 因此,陳述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
- Question 7 of 30
7. Question
根據《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持牌代表李先生希望透過電話推廣一項新的基金產品。在下列哪種情況下,李先生的行為最有可能被視為獲准的擅自造訪?
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擅自造訪」是指任何未經邀約的接觸,其目的在於推銷金融產品或服務。此類行為通常受到嚴格禁止,以保護公眾免受不必要的銷售壓力。然而,規則中存在一些豁免情況,允許中介人向特定類別的人士進行擅自造訪。正確的答案是,中介人可以向其現有客戶進行擅自造訪。這是因為雙方已建立業務關係,該客戶已不再是完全陌生的公眾人士。因此,向已在該公司持有股票交易賬戶的客戶推廣新產品是獲准的。其他選項之所以不正確,原因如下:僅僅在社交媒體上表現富裕的高淨值人士,如果未經適當的程序被評估和確認為「專業投資者」,則不屬於豁免類別。對其進行擅自造訪是違規的。同樣地,雖然經濟學教授可能具備金融知識,但他不屬於規則中明確列出的豁免專業人士(即以專業身份行事的會計師或律師)。最後,由第三方(即使是朋友)作出的推薦,並不構成潛在客戶本人的邀請。因此,聯絡該名企業高管仍會被視為擅自造訪,是不被允許的。.
In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擅自造訪」是指任何未經邀約的接觸,其目的在於推銷金融產品或服務。此類行為通常受到嚴格禁止,以保護公眾免受不必要的銷售壓力。然而,規則中存在一些豁免情況,允許中介人向特定類別的人士進行擅自造訪。正確的答案是,中介人可以向其現有客戶進行擅自造訪。這是因為雙方已建立業務關係,該客戶已不再是完全陌生的公眾人士。因此,向已在該公司持有股票交易賬戶的客戶推廣新產品是獲准的。其他選項之所以不正確,原因如下:僅僅在社交媒體上表現富裕的高淨值人士,如果未經適當的程序被評估和確認為「專業投資者」,則不屬於豁免類別。對其進行擅自造訪是違規的。同樣地,雖然經濟學教授可能具備金融知識,但他不屬於規則中明確列出的豁免專業人士(即以專業身份行事的會計師或律師)。最後,由第三方(即使是朋友)作出的推薦,並不構成潛在客戶本人的邀請。因此,聯絡該名企業高管仍會被視為擅自造訪,是不被允許的。.
- Question 8 of 30
8. Question
卓越證券是一家持牌法團,正準備推出一個新的電子交易平台。作為負責人員,李先生正在審核該平台的管理及監督框架,以確保其符合《操守準則》及相關監管規定。以下哪些措施是卓越證券在管理其電子交易系統時應採納的?
I. 應為該系統的設計及運作調配具備足夠資格的職員,並指派至少一名負責人員或主管人員負責其整體管理及監督。
II. 系統的壓力測試應定期進行,但測試結果僅需內部存檔,無須以文件載明供監管機構查閱。
III. 必須設有有效的保安監控措施,例如可靠的認證技術,以防止系統被濫用及偵測未經授權的入侵。
IV. 應制定應變安排,以處理超出系統容量的客戶交易指示,並確保在系統故障時能向客戶提供其他可用的下單途徑。Correct根據證監會《操守準則》第18段及附表7,持牌法團在管理及監督其電子交易系統時,必須採取全面的監控措施,以確保系統的穩健性、可靠性、安全性及容量。 陳述 I 是正確的。 監管規定明確要求,持牌人應為電子交易系統的設計及運作調配具備足夠資格的職員,並應有至少一名負責人員或主管人員負責該系統的整體管理及監督。 這確保了問責性和專業監督。 陳述 II 是不正確的。 監管規定要求持牌人應對其系統的容量進行定期壓力測試,並「應以文件載明壓力測試的結果」。 這意味著測試結果必須被正式記錄下來,以便進行內部審核、追蹤及在需要時供監管機構查閱。 僅作內部存檔而不正式備存文件記錄,不符合監管對問責制及妥善備存紀錄的要求。 陳述 III 是正確的。 為防止系統被濫用,持牌人必須設有適當的保安監控措施。 這包括但不限於可靠的認證技術(確保只有獲授權人士方可接觸系統)及運作監控措施(防止及偵測未經授權的入侵及違反保安事件)。 陳述 IV 是正確的。 持牌人應設有應變安排,以處理超出系統可處理容量的客戶交易指示,並確保在系統出現問題時,能向客戶提供其他可用的途徑以執行交易指示。 這對於維持業務連續性及保障客戶利益至關重要。 因此,陳述 I、III 及 IV 是正確的。
Incorrect根據證監會《操守準則》第18段及附表7,持牌法團在管理及監督其電子交易系統時,必須採取全面的監控措施,以確保系統的穩健性、可靠性、安全性及容量。 陳述 I 是正確的。 監管規定明確要求,持牌人應為電子交易系統的設計及運作調配具備足夠資格的職員,並應有至少一名負責人員或主管人員負責該系統的整體管理及監督。 這確保了問責性和專業監督。 陳述 II 是不正確的。 監管規定要求持牌人應對其系統的容量進行定期壓力測試,並「應以文件載明壓力測試的結果」。 這意味著測試結果必須被正式記錄下來,以便進行內部審核、追蹤及在需要時供監管機構查閱。 僅作內部存檔而不正式備存文件記錄,不符合監管對問責制及妥善備存紀錄的要求。 陳述 III 是正確的。 為防止系統被濫用,持牌人必須設有適當的保安監控措施。 這包括但不限於可靠的認證技術(確保只有獲授權人士方可接觸系統)及運作監控措施(防止及偵測未經授權的入侵及違反保安事件)。 陳述 IV 是正確的。 持牌人應設有應變安排,以處理超出系統可處理容量的客戶交易指示,並確保在系統出現問題時,能向客戶提供其他可用的途徑以執行交易指示。 這對於維持業務連續性及保障客戶利益至關重要。 因此,陳述 I、III 及 IV 是正確的。
- Question 9 of 30
9. Question
「宏達證券」是一家在香港營運的持牌法團。其母公司「宏達控股」亦在香港註冊,並為方便營運而代「宏達證券」持有部分客戶資產。根據《證券及期貨(備存紀錄)規則》,「宏達控股」在這情況下有何責任?
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備存紀錄)規則》,中介人的「有聯繫實體」是指與該中介人有控權實體關係,並在香港收取或持有該中介客戶資產的公司。在此情景中,「宏達控股」作為「宏達證券」的母公司並持有其客戶資產,完全符合有聯繫實體的定義。該規則旨在確保所有客戶資產,不論是由中介人本身還是其有聯繫實體持有,都有清晰的紀錄和交代。因此,正確的答案是,有聯繫實體必須按照獲普遍接納的會計原則備存充足的紀錄,以詳細說明其為中介人收取或持有的客戶資產。認為《備存紀錄規則》不適用於非持牌法團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規則明確將責任延伸至符合定義的有聯繫實體。僅提供年度總結報告的標準過於寬鬆,不符合規則要求的備存充足會計紀錄的規定。雖然將資產存放在中介人直接控制的帳戶中可能是良好的管治做法,但《備存紀錄規則》對有聯繫實體施加的核心責任是備存紀錄,而非強制轉移資產。.
In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備存紀錄)規則》,中介人的「有聯繫實體」是指與該中介人有控權實體關係,並在香港收取或持有該中介客戶資產的公司。在此情景中,「宏達控股」作為「宏達證券」的母公司並持有其客戶資產,完全符合有聯繫實體的定義。該規則旨在確保所有客戶資產,不論是由中介人本身還是其有聯繫實體持有,都有清晰的紀錄和交代。因此,正確的答案是,有聯繫實體必須按照獲普遍接納的會計原則備存充足的紀錄,以詳細說明其為中介人收取或持有的客戶資產。認為《備存紀錄規則》不適用於非持牌法團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規則明確將責任延伸至符合定義的有聯繫實體。僅提供年度總結報告的標準過於寬鬆,不符合規則要求的備存充足會計紀錄的規定。雖然將資產存放在中介人直接控制的帳戶中可能是良好的管治做法,但《備存紀錄規則》對有聯繫實體施加的核心責任是備存紀錄,而非強制轉移資產。.
- Question 10 of 30
10. Question
宏達證券是一家從事第1類(證券交易)受規管活動的持牌法團。其高級管理層正計劃推出一個新的高頻交易平台,該平台涉及複雜的算法和較高的營運風險。根據《操守準則》下有關高級管理層責任的一般原則,下列哪些陳述是準確的?
I. 宏達證券的高級管理層負有首要責任,確保在推出新平台前已建立並維持適當的操守標準及合規程序。
II. 高級管理層有責任妥善管理與新平台相關的風險,並應定期評核為此設立的風險管理系統的有效性。
III. 若高級管理層聘請了外部合規顧問來設計和監督新平台的合規框架,他們便可將因合規失誤而產生的個人責任轉移給該顧問。
IV. 只有那些被正式任命並向證監會呈報為「核心職能主管」的人員,才需要為新平台的風險管理和合規事宜承擔高級管理層的責任。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中的一般原則9,持牌法團的高級管理層對確保公司維持適當的操守標準及遵守恰當的程序負有首要責任。 這項責任是不可轉移的。 陳述 I 是正確的。 一般原則9明確指出,高級管理層的首要責任是確保公司能夠維持適當的操守標準和遵守恰當的程序。 這包括在推出新業務或產品時,確保相關的合規框架已經到位。 陳述 II 是正確的。 一般原則9的指引進一步闡明,高級管理層須妥善管理與業務有關的風險,並應定期評核其風險管理程序的成效。 這是他們核心職責的一部分。 陳述 III 是不正確的。 高級管理層可以將合規職能的執行部分委派或外判,但他們對公司合規情況的最終責任不能因此而轉移。 證監會仍然會視高級管理層為承擔最終責任的人士。 陳述 IV 是不正確的。 雖然核心職能主管是持牌法團高級管理層的重要組成部分,但《操守準則》中「高級管理層」的定義是基於個人在特定業務操作上的表面或實際權力,並不局限於已向證監會呈報的核心職能主管。 其他對公司有重大影響力或控制權的管理人員也可能被視為高級管理層。 因此,陳述 I 及 II 是正確的。
In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中的一般原則9,持牌法團的高級管理層對確保公司維持適當的操守標準及遵守恰當的程序負有首要責任。 這項責任是不可轉移的。 陳述 I 是正確的。 一般原則9明確指出,高級管理層的首要責任是確保公司能夠維持適當的操守標準和遵守恰當的程序。 這包括在推出新業務或產品時,確保相關的合規框架已經到位。 陳述 II 是正確的。 一般原則9的指引進一步闡明,高級管理層須妥善管理與業務有關的風險,並應定期評核其風險管理程序的成效。 這是他們核心職責的一部分。 陳述 III 是不正確的。 高級管理層可以將合規職能的執行部分委派或外判,但他們對公司合規情況的最終責任不能因此而轉移。 證監會仍然會視高級管理層為承擔最終責任的人士。 陳述 IV 是不正確的。 雖然核心職能主管是持牌法團高級管理層的重要組成部分,但《操守準則》中「高級管理層」的定義是基於個人在特定業務操作上的表面或實際權力,並不局限於已向證監會呈報的核心職能主管。 其他對公司有重大影響力或控制權的管理人員也可能被視為高級管理層。 因此,陳述 I 及 II 是正確的。
- Question 11 of 30
11. Question
先鋒證券為其機構客戶「量子對沖基金」提供直達市場安排(DMA)服務。近期,該基金聘用了一名初級交易員,其在接近收市時段輸入了一系列異常的交易指示。儘管這些指示未超出預設的信貸限額,但觸發了先鋒證券的內部監察警報。根據證監會的規定,先鋒證券在此情況下最主要的持續責任是什麼?
Correct根據《操守準則》中關於互聯網交易及直達市場安排(DMA)的特定規定,提供DMA服務的持牌法團有持續責任,確保其客戶持續符合所訂立的基本要求。這些要求包括客戶必須設有適當的安排,以確保其使用者能勝任地操作DMA系統,並採納足夠的安排來監察透過其系統輸入的交易指示。當持牌法團的監察系統就客戶的交易活動發出警示時,即使交易未有超逾信貸限額,法團亦有責任跟進,並重新評估該客戶是否仍然符合這些基本要求。這可能涉及與客戶溝通,了解其內部監控及交易員的監督情況。 其他選項的解釋如下:僅僅因為交易未超出信貸限額而無需採取進一步行動是錯誤的,因為風險管理不僅限於信貸風險,還包括操作風險和市場濫用風險。立即暫停客戶的服務是一種極端措施,在未進行初步評估和溝通前通常並非首選,除非情況極其嚴重。雖然備存妥善的稽查紀錄是一項重要的合規責任,但在應對實時風險事件時,它是一種被動的記錄措施,而非主動的風險管理行動。法團在此情況下的首要責任是主動管理風險,即評估客戶的持續合規性。.
Incorrect根據《操守準則》中關於互聯網交易及直達市場安排(DMA)的特定規定,提供DMA服務的持牌法團有持續責任,確保其客戶持續符合所訂立的基本要求。這些要求包括客戶必須設有適當的安排,以確保其使用者能勝任地操作DMA系統,並採納足夠的安排來監察透過其系統輸入的交易指示。當持牌法團的監察系統就客戶的交易活動發出警示時,即使交易未有超逾信貸限額,法團亦有責任跟進,並重新評估該客戶是否仍然符合這些基本要求。這可能涉及與客戶溝通,了解其內部監控及交易員的監督情況。 其他選項的解釋如下:僅僅因為交易未超出信貸限額而無需採取進一步行動是錯誤的,因為風險管理不僅限於信貸風險,還包括操作風險和市場濫用風險。立即暫停客戶的服務是一種極端措施,在未進行初步評估和溝通前通常並非首選,除非情況極其嚴重。雖然備存妥善的稽查紀錄是一項重要的合規責任,但在應對實時風險事件時,它是一種被動的記錄措施,而非主動的風險管理行動。法團在此情況下的首要責任是主動管理風險,即評估客戶的持續合規性。.
- Question 12 of 30
12. Question
一家總部位於香港的資產管理公司執行了多項交易。關於香港交易所集團旗下各結算所的職責,以下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在香港聯合交易所主板買入的股票,由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HKSCC)負責結算。
II. 在香港期貨交易所交易的恒生指數期貨合約,由香港期貨結算有限公司(HKCC)負責結算。
III. 在香港聯合交易所交易的個股期權合約,由香港聯合交易所期權結算所有限公司(SEOCH)負責結算。
IV. 與另一金融機構訂立的場外利率掉期合約,可透過香港場外結算有限公司(OTC Clear)進行中央對手方結算。Correct此問題旨在評估考生對香港交易所集團旗下不同結算所職能的理解。 I. 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HKSCC),通常稱為中央結算公司,是負責香港聯合交易所(聯交所)證券市場交易的結算及交收系統。 因此,在聯交所主板買賣的股票由 HKSCC 處理。 陳述 I 是正確的。 II. 香港期貨結算有限公司(HKCC)是香港期貨交易所(期交所)的結算所。 它為在期交所買賣的所有期貨及期權合約(例如恒生指數期貨)提供結算及擔保服務。 陳述 II 是正確的。 III. 香港聯合交易所期權結算所有限公司(SEOCH)是專為在聯交所買賣的股票期權合約提供結算服務的機構。 它作為所有期權合約的中央對手方。 陳述 III 是正確的。 IV. 香港場外結算有限公司(OTC Clear)是為場外(OTC)衍生工具市場提供結算服務的機構。 其服務範圍包括利率掉期及不交收遠期外匯合約等產品,為這些交易提供中央對手方結算,以降低交易對手風險。 陳述 IV 是正確的。 因此,以上所有陳述皆正確。
Incorrect此問題旨在評估考生對香港交易所集團旗下不同結算所職能的理解。 I. 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HKSCC),通常稱為中央結算公司,是負責香港聯合交易所(聯交所)證券市場交易的結算及交收系統。 因此,在聯交所主板買賣的股票由 HKSCC 處理。 陳述 I 是正確的。 II. 香港期貨結算有限公司(HKCC)是香港期貨交易所(期交所)的結算所。 它為在期交所買賣的所有期貨及期權合約(例如恒生指數期貨)提供結算及擔保服務。 陳述 II 是正確的。 III. 香港聯合交易所期權結算所有限公司(SEOCH)是專為在聯交所買賣的股票期權合約提供結算服務的機構。 它作為所有期權合約的中央對手方。 陳述 III 是正確的。 IV. 香港場外結算有限公司(OTC Clear)是為場外(OTC)衍生工具市場提供結算服務的機構。 其服務範圍包括利率掉期及不交收遠期外匯合約等產品,為這些交易提供中央對手方結算,以降低交易對手風險。 陳述 IV 是正確的。 因此,以上所有陳述皆正確。
- Question 13 of 30
13. Question
一家期貨交易所參與者被懷疑利用 HKATS 電子交易系統進行一系列異常交易,意圖操縱某指數期貨合約的結算價。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賦予的職責,哪個機構最先負責監察及處理這種潛在的市場失當行為?
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作為其附屬公司(包括期貨交易所)的認可控制人,其主要職責之一是確保其市場的公平、有序和高效運作。這包括執行其自身的交易規則及監察其交易所參與者的業務活動。香港交易所的市場科專門負責市場監察職能,利用其交易系統(如HKATS)的數據來偵測潛在的違規交易行為。因此,對於涉嫌在期貨市場上進行操縱的行為,香港交易所是首要的監察及執法機構,負責進行初步調查並執行其市場規則。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的法規執行部雖然是主要的市場監管機構,並擁有更廣泛的調查和懲處權力,但其角色通常是在香港交易所完成初步監察後,處理更嚴重或系統性的個案,或當事件涉及《證券及期貨條例》下的法定罪行時介入。香港交易所的風險管理委員會負責監督整個集團的風險管理框架,而非處理個別參與者的日常交易監察。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則主要負責監管註冊機構(即銀行)進行的受規管活動,其監管重點在於機構的整體穩健性,而非直接監察其在特定交易所的交易行為是否符合該交易所的規則。.
In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作為其附屬公司(包括期貨交易所)的認可控制人,其主要職責之一是確保其市場的公平、有序和高效運作。這包括執行其自身的交易規則及監察其交易所參與者的業務活動。香港交易所的市場科專門負責市場監察職能,利用其交易系統(如HKATS)的數據來偵測潛在的違規交易行為。因此,對於涉嫌在期貨市場上進行操縱的行為,香港交易所是首要的監察及執法機構,負責進行初步調查並執行其市場規則。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的法規執行部雖然是主要的市場監管機構,並擁有更廣泛的調查和懲處權力,但其角色通常是在香港交易所完成初步監察後,處理更嚴重或系統性的個案,或當事件涉及《證券及期貨條例》下的法定罪行時介入。香港交易所的風險管理委員會負責監督整個集團的風險管理框架,而非處理個別參與者的日常交易監察。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則主要負責監管註冊機構(即銀行)進行的受規管活動,其監管重點在於機構的整體穩健性,而非直接監察其在特定交易所的交易行為是否符合該交易所的規則。.
- Question 14 of 30
14. Question
宏達期貨有限公司是一家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發牌進行第2類(期貨合約交易)受規管活動的法團。在過去一個月,發生了以下事件。根據《證券及期貨(發牌及註冊)(資料)規則》,哪些事件需要向證監會作出通知?
I. 宏達期貨有限公司向一名新投資者發行了佔其已發行股本20%的新股。
II. 該公司的一名個人大股東陳先生,根據《精神健康條例》被收納為精神病院的病人。
III. 該公司的資訊科技總監(非持牌人士)因個人理由辭職。
IV. 該公司的一個法團大股東的其中一名董事,根據《精神健康條例》被收納為精神病院的病人。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發牌及註冊)(資料)規則》,持牌法團及其大股東有責任在某些事件發生後的指定時間內通知證券及期監會(證監會)。 陳述 I 是正確的。 持牌法團的股本或股權結構發生任何重大改變,均須在7個營業日內通知證監會。 向新投資者發行佔已發行股本20%的新股,無疑是一項重大改變,因此觸發了通知規定。 陳述 II 是正確的。 《資料規則》明確規定,如持牌法團的個人大股東成為《精神健康條例》所界定的病人,該大股東或持牌法團須在知悉事件後盡快(及無論如何不遲於7個營業日內)通知證監會。 陳述 III 是不正確的。 資訊科技總監雖然是高級職員,但如果他並非持牌代表、負責人員或核心職能主管,其辭職本身並不屬於《資料規則》下必須呈報的指定事件。 除非其離職會嚴重影響公司的業務運作或合規能力,否則一般無需特別通知證監會。 陳述 IV 是不正確的。 關於《精神健康條例》的通知規定,明確適用於「個人」大股東。 此規定不適用於「法團」大股東的董事、僱員或股東。 因此,法團大股東的董事的情況無需通知證監會。 因此,陳述 I 及 II 是正確的。
In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發牌及註冊)(資料)規則》,持牌法團及其大股東有責任在某些事件發生後的指定時間內通知證券及期監會(證監會)。 陳述 I 是正確的。 持牌法團的股本或股權結構發生任何重大改變,均須在7個營業日內通知證監會。 向新投資者發行佔已發行股本20%的新股,無疑是一項重大改變,因此觸發了通知規定。 陳述 II 是正確的。 《資料規則》明確規定,如持牌法團的個人大股東成為《精神健康條例》所界定的病人,該大股東或持牌法團須在知悉事件後盡快(及無論如何不遲於7個營業日內)通知證監會。 陳述 III 是不正確的。 資訊科技總監雖然是高級職員,但如果他並非持牌代表、負責人員或核心職能主管,其辭職本身並不屬於《資料規則》下必須呈報的指定事件。 除非其離職會嚴重影響公司的業務運作或合規能力,否則一般無需特別通知證監會。 陳述 IV 是不正確的。 關於《精神健康條例》的通知規定,明確適用於「個人」大股東。 此規定不適用於「法團」大股東的董事、僱員或股東。 因此,法團大股東的董事的情況無需通知證監會。 因此,陳述 I 及 II 是正確的。
- Question 15 of 30
15. Question
一家持牌法團的合規主任正在審查公司內部關於客戶文件的保存政策,以確保其遵守《證券及期貨(備存紀錄)規則》。下列哪項內部政策規定因不符合最低法定要求而需要立即修正?
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備存紀錄)規則》,持牌法團必須將發給客戶的戶口月結單備存一段不少於七年的期間。因此,一項僅要求將月結單保存六年的內部政策,是未達到法定最低要求的,必須立即進行修正以確保合規。 另一方面,就收取客戶抵押品而發出的收據副本,以及戶口日結單,其法定最低保存期限為兩年,因此公司設定保存兩年的政策是合規的。至於成交單據,其最低保存期限亦為兩年,公司政策要求保存三年,這已超過了最低法定要求,因此同樣是合規的,無需修正。.
In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備存紀錄)規則》,持牌法團必須將發給客戶的戶口月結單備存一段不少於七年的期間。因此,一項僅要求將月結單保存六年的內部政策,是未達到法定最低要求的,必須立即進行修正以確保合規。 另一方面,就收取客戶抵押品而發出的收據副本,以及戶口日結單,其法定最低保存期限為兩年,因此公司設定保存兩年的政策是合規的。至於成交單據,其最低保存期限亦為兩年,公司政策要求保存三年,這已超過了最低法定要求,因此同樣是合規的,無需修正。.
- Question 16 of 30
16. Question
一家從事第1類受規管活動的持牌法團正在設計其新的零售客戶開戶表格。該法團的合規部正在審核表格中要求客戶填寫的各項資料,以確保其符合所有相關的監管規定。以下哪些關於收集客戶個人資料的陳述是正確的?
I. 為了遵守《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下的客戶盡職審查規定,法團必須要求客戶提供其身份證明文件的副本。
II. 為了履行《操守準則》下的合適性責任,法團必須收集有關客戶的財政狀況及投資經驗的資料。
III. 法團可以將客戶是否同意接收市場推廣資訊,作為批准其開戶申請的先決條件。
IV. 法團在收集資料時,必須明確告知客戶收集資料的目的以及資料可能被轉移給哪些類別的人士。Correct此問題評估考生對持牌法團在收集客戶資料時須遵守的多項監管規定的理解,涉及《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操守準則》及《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陳述 I 是正確的。 根據《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附表2,持牌法團必須執行客戶盡職審查(CDD)措施,其中包括根據可靠、獨立來源的文件、數據或資料,識辨和核實客戶的身份。 因此,收集客戶的身份證明文件(如香港身份證或護照)是強制性的法律要求。 陳述 II 是正確的。 根據《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第5. 2段(認識你的客戶),持牌法團在向客戶提出建議或進行交易前,應盡一切合理努力,了解其客戶的財政狀況、投資經驗及投資目標。 這是履行合適性責任的基礎,因此收集這些資料是必要的。 陳述 III 是不正確的。 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關於直接促銷的規定,機構在將個人資料用於直接促銷前,必須取得資料當事人的明確同意。 該同意必須是自願給予的,不能將其作為提供產品或服務的先決條件。 強迫客戶同意接收市場推廣資訊以換取開戶服務,違反了這一原則。 陳述 IV 是正確的。 這直接對應《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下的保障資料第1原則(收集個人資料的目的及方式)。 該原則規定,資料使用者在收集個人資料時或之前,必須以明確的方式告知資料當事人收集資料的目的、資料可能會被轉移給哪些類別的人士,以及他們查閱和改正資料的權利。 因此,陳述 I、II 及 IV 是正確的。
Incorrect此問題評估考生對持牌法團在收集客戶資料時須遵守的多項監管規定的理解,涉及《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操守準則》及《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陳述 I 是正確的。 根據《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附表2,持牌法團必須執行客戶盡職審查(CDD)措施,其中包括根據可靠、獨立來源的文件、數據或資料,識辨和核實客戶的身份。 因此,收集客戶的身份證明文件(如香港身份證或護照)是強制性的法律要求。 陳述 II 是正確的。 根據《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第5. 2段(認識你的客戶),持牌法團在向客戶提出建議或進行交易前,應盡一切合理努力,了解其客戶的財政狀況、投資經驗及投資目標。 這是履行合適性責任的基礎,因此收集這些資料是必要的。 陳述 III 是不正確的。 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關於直接促銷的規定,機構在將個人資料用於直接促銷前,必須取得資料當事人的明確同意。 該同意必須是自願給予的,不能將其作為提供產品或服務的先決條件。 強迫客戶同意接收市場推廣資訊以換取開戶服務,違反了這一原則。 陳述 IV 是正確的。 這直接對應《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下的保障資料第1原則(收集個人資料的目的及方式)。 該原則規定,資料使用者在收集個人資料時或之前,必須以明確的方式告知資料當事人收集資料的目的、資料可能會被轉移給哪些類別的人士,以及他們查閱和改正資料的權利。 因此,陳述 I、II 及 IV 是正確的。
- Question 17 of 30
17. Question
陳先生是一家持牌法團的代表,持有牌照可進行第2類受規管活動(期貨合約交易)。一位客戶致電陳先生,要求他執行一項恒生指數期貨合約的買賣盤。在對話中,客戶詢問陳先生對當前市場走勢的看法,以決定下單的時機。陳先生根據公開市場資訊簡要分享了他的觀點,隨後便為客戶執行了交易。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陳先生提供意見的行為有何發牌規定上的影響?
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持牌人或註冊人如因進行第2類受規管活動(期貨合約交易)而附帶地提供意見,則無須就第5類受規管活動(就期貨合約提供意見)申領牌照。在此情境中,陳先生的主要職責是執行客戶的期貨交易指令,這是第2類受規管活動。他在執行交易的過程中,應客戶要求提供了簡短的市場看法,這種意見被視為完全附帶於其交易活動。因此,他無需額外持有第5類牌照。錯誤的選項包括:認為任何形式的意見都需要第5類牌照,這忽略了「附帶提供意見」的豁免條款;認為他違反了《證券及期貨條例》,這是不正確的,因為他的行為在豁免範圍內;以及認為他需要第4類牌照(就證券提供意見),這是錯誤的,因為期貨合約的意見屬於第5類受規管活動的範疇,與證券無關,即使相關資產是股票指數。.
In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持牌人或註冊人如因進行第2類受規管活動(期貨合約交易)而附帶地提供意見,則無須就第5類受規管活動(就期貨合約提供意見)申領牌照。在此情境中,陳先生的主要職責是執行客戶的期貨交易指令,這是第2類受規管活動。他在執行交易的過程中,應客戶要求提供了簡短的市場看法,這種意見被視為完全附帶於其交易活動。因此,他無需額外持有第5類牌照。錯誤的選項包括:認為任何形式的意見都需要第5類牌照,這忽略了「附帶提供意見」的豁免條款;認為他違反了《證券及期貨條例》,這是不正確的,因為他的行為在豁免範圍內;以及認為他需要第4類牌照(就證券提供意見),這是錯誤的,因為期貨合約的意見屬於第5類受規管活動的範疇,與證券無關,即使相關資產是股票指數。.
- Question 18 of 30
18. Question
某期貨結算所參與者「鴻運期貨」因未能履行其財務責任而被宣佈失責。在清算其所有未平倉合約並變賣其抵押品後,仍有巨額虧損未能彌補。根據期貨結算所的風險管理框架,結算所下一步應採取何種行動來應對此資金缺口?
Correct根據期貨結算所的風險管理程序,當一名參與者失責,其提供的按金及抵押品不足以彌補虧損時,結算所會啟動其財務資源來維持市場穩定。正確的處理順序是首先動用儲備基金。儲備基金是專為應對參與者失責所造成的財務損失而設立的。若儲備基金耗盡,才會動用期貨結算所或然墊款。至於動用另一家結算所參與者的客戶獨立按金存款是絕對禁止的,這是保障客戶資產的核心原則,確保無辜的客戶不會因其他參與者的失責而蒙受損失。要求所有其他未失責的參與者立即供款並非首要步驟;他們的責任是在或然墊款被動用後,按要求償還或歸還已使用的款項,而不是直接彌補最初的虧損。暫時吊銷失責參與者的資格是一項紀律處分行動,但它本身並不能解決已產生的財務缺口,結算所必須立即採取行動彌補虧損以履行其對市場的責任。.
Incorrect根據期貨結算所的風險管理程序,當一名參與者失責,其提供的按金及抵押品不足以彌補虧損時,結算所會啟動其財務資源來維持市場穩定。正確的處理順序是首先動用儲備基金。儲備基金是專為應對參與者失責所造成的財務損失而設立的。若儲備基金耗盡,才會動用期貨結算所或然墊款。至於動用另一家結算所參與者的客戶獨立按金存款是絕對禁止的,這是保障客戶資產的核心原則,確保無辜的客戶不會因其他參與者的失責而蒙受損失。要求所有其他未失責的參與者立即供款並非首要步驟;他們的責任是在或然墊款被動用後,按要求償還或歸還已使用的款項,而不是直接彌補最初的虧損。暫時吊銷失責參與者的資格是一項紀律處分行動,但它本身並不能解決已產生的財務缺口,結算所必須立即採取行動彌補虧損以履行其對市場的責任。.
- Question 19 of 30
19. Question
一家持牌法團正準備在香港推出一種新型的交易所買賣期貨合約。該公司的負責人員正在檢視相關的監管框架。以下哪些陳述準確地描述了此框架內的角色和定義?
I. 證監會是負責審批該法團從事期貨合約交易此類受規管活動牌照的主要機構。
II. 香港交易所作為認可控制人,負責為在其交易所上市的新衍生產品制定詳細的交易及結算程序。
III.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期貨合約」的定義嚴格限於在認可期貨市場上交易的合約,並排除了所有場外衍生工具。
IV. 證監會擁有獨立檢控所有與衍生工具市場失當行為相關刑事罪行的權力,無需律政司的參與。Correct此問題評估考生對香港衍生工具市場主要監管機構的角色和職責,以及相關法律定義的理解。 陳述 I 是正確的。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任何在香港從事受規管活動(例如第 2 類「期貨合約交易」或第 5 類「就期貨合約提供意見」)的法團或個人,都必須獲得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的發牌。 證監會是負責監管、發牌及監督市場中介人的主要法定機構。 陳述 II 是正確的。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是香港唯一的認可控制人,負責營運及管理認可的股票市場及期貨市場。 因此,它有責任為在其市場上市和交易的產品(包括新的衍生產品)制定、實施和執行詳細的交易、結算及交收規則,以確保市場的公平、有序和高效運作。 陳述 III 是不正確的。 《證券及期貨條例》對「期貨合約」的定義較為廣泛,並不局限於在認可期貨市場上交易的產品。 雖然交易所買賣的期貨是其核心,但該定義的範圍也可能涵蓋某些符合特定條件的場外(OTC)衍生工具合約。 此外,香港的監管制度(例如強制性報告及結算責任)亦涵蓋特定的場外衍生工具交易。 陳述 IV 是不正確的。 證監會擁有廣泛的調查權力,並可就某些較輕微的罪行提出簡易程序檢控。 然而,對於市場失當行為等嚴重刑事罪行,證監會通常會將案件轉介至香港特別行政區律政司,由律政司決定是否提出刑事檢控。 律政司在香港擁有刑事檢控的最終權力。 因此,陳述 I 及 II 是正確的。
Incorrect此問題評估考生對香港衍生工具市場主要監管機構的角色和職責,以及相關法律定義的理解。 陳述 I 是正確的。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任何在香港從事受規管活動(例如第 2 類「期貨合約交易」或第 5 類「就期貨合約提供意見」)的法團或個人,都必須獲得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的發牌。 證監會是負責監管、發牌及監督市場中介人的主要法定機構。 陳述 II 是正確的。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是香港唯一的認可控制人,負責營運及管理認可的股票市場及期貨市場。 因此,它有責任為在其市場上市和交易的產品(包括新的衍生產品)制定、實施和執行詳細的交易、結算及交收規則,以確保市場的公平、有序和高效運作。 陳述 III 是不正確的。 《證券及期貨條例》對「期貨合約」的定義較為廣泛,並不局限於在認可期貨市場上交易的產品。 雖然交易所買賣的期貨是其核心,但該定義的範圍也可能涵蓋某些符合特定條件的場外(OTC)衍生工具合約。 此外,香港的監管制度(例如強制性報告及結算責任)亦涵蓋特定的場外衍生工具交易。 陳述 IV 是不正確的。 證監會擁有廣泛的調查權力,並可就某些較輕微的罪行提出簡易程序檢控。 然而,對於市場失當行為等嚴重刑事罪行,證監會通常會將案件轉介至香港特別行政區律政司,由律政司決定是否提出刑事檢控。 律政司在香港擁有刑事檢控的最終權力。 因此,陳述 I 及 II 是正確的。
- Question 20 of 30
20. Question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在完成對一名涉嫌操縱市場的交易員的調查後,正在考慮下一步的執法行動。關於證監會可採取的檢舉途徑,以下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在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進行的研訊程序中,所需的舉證準則為「無合理疑點」。
II. 證監會若決定將個案提交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處理,必須先獲得律政司司長的同意。
III. 為了達到最大的阻嚇效果,證監會可以同時在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對該交易員提起研訊程序,並由律政司司長對其提出刑事檢控。
IV. 若證監會認為應循刑事途徑處理,案件將轉交律政司司長,由其根據證據充分性及公眾利益決定是否提出檢控。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香港採用雙軌制度來處理市場失當行為。 此制度允許透過民事途徑(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或刑事途徑處理案件,但不能就同一行為對同一人同時採取兩種途徑。 陳述 I 不正確。 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MMT)的研訊程序是民事性質的,因此採用的舉證準則為「相對可能性」,而非刑事案件中要求較高的「無合理疑點」準則。 陳述 II 正確。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如果證監會認為應循民事途徑在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提起研訊程序,它必須首先取得律政司司長的同意。 陳述 III 不正確。 《證券及期貨條例》明確規定,不能就同一市場失當行為,對同一個人同時在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進行研訊程序及提出刑事檢控。 這旨在避免雙重追訴的風險。 陳述 IV 正確。 當證監會認為案件的嚴重性及證據強度適合循刑事途徑處理時,會將案件轉交律政司司長。 律政司司長會根據其檢控政策,考慮證據是否充分以及是否符合公眾利益,來獨立決定是否提出刑事檢控。 因此,陳述 II 及 IV 是正確的。
In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香港採用雙軌制度來處理市場失當行為。 此制度允許透過民事途徑(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或刑事途徑處理案件,但不能就同一行為對同一人同時採取兩種途徑。 陳述 I 不正確。 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MMT)的研訊程序是民事性質的,因此採用的舉證準則為「相對可能性」,而非刑事案件中要求較高的「無合理疑點」準則。 陳述 II 正確。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如果證監會認為應循民事途徑在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提起研訊程序,它必須首先取得律政司司長的同意。 陳述 III 不正確。 《證券及期貨條例》明確規定,不能就同一市場失當行為,對同一個人同時在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進行研訊程序及提出刑事檢控。 這旨在避免雙重追訴的風險。 陳述 IV 正確。 當證監會認為案件的嚴重性及證據強度適合循刑事途徑處理時,會將案件轉交律政司司長。 律政司司長會根據其檢控政策,考慮證據是否充分以及是否符合公眾利益,來獨立決定是否提出刑事檢控。 因此,陳述 II 及 IV 是正確的。
- Question 21 of 30
21. Question
香港交易所的市場科負責監督香港證券及衍生產品市場的日常運作。一家金融機構正計劃擴展其業務,需要與該部門的不同職能團隊聯繫。以下哪項業務最直接屬於市場科轄下「衍生產品交易職能」的管理範疇?
Correct香港交易所的市場科分為多個職能,主要包括現貨交易和衍生產品交易。正確答案是管理及監察恒生指數期貨合約的電子交易系統運作。這項職責直接屬於衍生產品交易職能的核心範圍,該職能負責管理和監督期貨及期權等衍生工具的交易系統(如HKATS)、業務營運及相關規則的制定。 其他選項之所以不正確,是因為它們涉及的是市場科的現貨交易職能。審批發行商在主板上市新的牛熊證,屬於管理現貨市場結構性產品的範疇。處理一家公司成為聯交所交易所參與者的申請,是現貨交易職能中關於服務及招納市場參與者的工作。而制定有關交易所買賣基金(ETF)在現貨市場交易的規則,同樣是現貨交易職能的職責,因為ETF是在現貨市場買賣的產品。.
Incorrect香港交易所的市場科分為多個職能,主要包括現貨交易和衍生產品交易。正確答案是管理及監察恒生指數期貨合約的電子交易系統運作。這項職責直接屬於衍生產品交易職能的核心範圍,該職能負責管理和監督期貨及期權等衍生工具的交易系統(如HKATS)、業務營運及相關規則的制定。 其他選項之所以不正確,是因為它們涉及的是市場科的現貨交易職能。審批發行商在主板上市新的牛熊證,屬於管理現貨市場結構性產品的範疇。處理一家公司成為聯交所交易所參與者的申請,是現貨交易職能中關於服務及招納市場參與者的工作。而制定有關交易所買賣基金(ETF)在現貨市場交易的規則,同樣是現貨交易職能的職責,因為ETF是在現貨市場買賣的產品。.
- Question 22 of 30
22. Question
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在完成對一名基金經理黃先生的研訊後,裁定他曾進行內幕交易。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審裁處有權作出下列哪些命令?
I. 命令黃先生在未來最長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上市公司的董事。
II. 建議黃先生所屬的專業會計師公會對其採取紀律處分。
III. 判處黃先生監禁12個月。
IV. 命令黃先生向政府繳交其因內幕交易而獲得的利潤,並附加複利。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57條,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MMT)在裁定某人曾從事市場失當行為後,有權發出多種命令。 這些命令屬於民事性質,旨在保護市場的公正性及懲處失當行為者。 I. 命令黃先生在未來最長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上市公司的董事。 這是審裁處可以發出的「取消資格令」,禁止有關人士在最長5年內擔任法團的董事、清盤人或接管人等職務。 II. 建議黃先生所屬的專業會計師公會對其採取紀律處分。 這是「紀律轉介令」,審裁處可建議相關專業團體對其成員採取紀律行動。 這會影響該人士作為持牌人或註冊人的適當人選資格。 III. 判處黃先生監禁12個月。 這是一個關鍵的區分點。 監禁是刑事制裁,只能由刑事法庭在刑事檢控程序中判處。 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的程序是民事性質的,其權力不包括施加監禁等刑事處罰。 IV. 命令黃先生向政府繳交其因內幕交易而獲得的利潤,並附加複利。 這是「交出款項令」,審裁處可命令失當行為者向政府繳交其獲取的利潤或避免的損失,並可附加複利。 因此,陳述 I、II 及 IV 是正確的。
In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57條,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MMT)在裁定某人曾從事市場失當行為後,有權發出多種命令。 這些命令屬於民事性質,旨在保護市場的公正性及懲處失當行為者。 I. 命令黃先生在未來最長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上市公司的董事。 這是審裁處可以發出的「取消資格令」,禁止有關人士在最長5年內擔任法團的董事、清盤人或接管人等職務。 II. 建議黃先生所屬的專業會計師公會對其採取紀律處分。 這是「紀律轉介令」,審裁處可建議相關專業團體對其成員採取紀律行動。 這會影響該人士作為持牌人或註冊人的適當人選資格。 III. 判處黃先生監禁12個月。 這是一個關鍵的區分點。 監禁是刑事制裁,只能由刑事法庭在刑事檢控程序中判處。 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的程序是民事性質的,其權力不包括施加監禁等刑事處罰。 IV. 命令黃先生向政府繳交其因內幕交易而獲得的利潤,並附加複利。 這是「交出款項令」,審裁處可命令失當行為者向政府繳交其獲取的利潤或避免的損失,並可附加複利。 因此,陳述 I、II 及 IV 是正確的。
- Question 23 of 30
23. Question
某證券行的合規主任正在審查員工的交易記錄。她注意到一名持牌代表透過其指定的員工帳戶,下達了一張買入XYZ公司股票的大額訂單。該交易在公司的研究部公開發布一份對XYZ公司極為正面的「強力買入」評級報告前數小時執行。根據證監會的《操守準則》及《內部監控指引》所載的原則,合規主任最應優先關注的事項是什麼?
Correct根據證監會的《操守準則》及《內部監控指引》,持牌法團的首要責任是建立並維持有效的內部監控程序,以防止利益衝突及濫用機密或影響價格的資料。在此情境中,持牌代表在公司發布正面研究報告前不久進行相關股票的大額買入交易,這引發了其可能利用未公開的、具價格敏感性的資訊為個人牟利的嚴重嫌疑。這種行為,常被稱為「搶先交易」(front-running),直接損害了客戶的利益(因為客戶未能優先於員工獲得該資訊並採取行動)及市場的公平性。因此,合規主任最應關注的是調查此交易是否構成濫用內幕消息的失當行為,這遠比常規的操作性檢查更為重要。 其他選項雖然也是內部監控的一部分,但並非此特定情況下的首要關注點。檢查帳戶是否有足夠資金是執行買賣盤前的標準程序,但這是一個操作風險問題,而非關乎市場失當行為的合規核心問題。確保員工交易被正確蓋上時間印章並分開記錄,是為了確保客戶買賣盤的優先次序和交易的透明度,但即使程序正確,也不能使一宗基於不當資訊的交易變得合規。同樣地,雖然員工需要定期申報其證券權益,但此項要求旨在監控潛在的長期利益衝突,而無法處理像這樣利用即時資訊進行不當交易的特定事件。該交易的時機和性質才是最關鍵的調查起點。.
Incorrect根據證監會的《操守準則》及《內部監控指引》,持牌法團的首要責任是建立並維持有效的內部監控程序,以防止利益衝突及濫用機密或影響價格的資料。在此情境中,持牌代表在公司發布正面研究報告前不久進行相關股票的大額買入交易,這引發了其可能利用未公開的、具價格敏感性的資訊為個人牟利的嚴重嫌疑。這種行為,常被稱為「搶先交易」(front-running),直接損害了客戶的利益(因為客戶未能優先於員工獲得該資訊並採取行動)及市場的公平性。因此,合規主任最應關注的是調查此交易是否構成濫用內幕消息的失當行為,這遠比常規的操作性檢查更為重要。 其他選項雖然也是內部監控的一部分,但並非此特定情況下的首要關注點。檢查帳戶是否有足夠資金是執行買賣盤前的標準程序,但這是一個操作風險問題,而非關乎市場失當行為的合規核心問題。確保員工交易被正確蓋上時間印章並分開記錄,是為了確保客戶買賣盤的優先次序和交易的透明度,但即使程序正確,也不能使一宗基於不當資訊的交易變得合規。同樣地,雖然員工需要定期申報其證券權益,但此項要求旨在監控潛在的長期利益衝突,而無法處理像這樣利用即時資訊進行不當交易的特定事件。該交易的時機和性質才是最關鍵的調查起點。.
- Question 24 of 30
24. Question
一家證券公司的持牌代表正為其客戶張女士服務。張女士最近符合資格並同意被視為「專業投資者」。該代表在檢視未來的服務流程時,考慮哪些合規責任可以根據《操守準則》獲得豁免。在下列各項中,哪一項是因張女士的專業投資者身分而可能獲豁免的責任?
Correct此題旨在評估對《操守準則》中適用於專業投資者的豁免條文的理解。根據《操守準則》,當中介人與被正式歸類為專業投資者的客戶打交道時,可以豁免某些合規要求,但前提是必須遵守招攬客戶過程中的評估及合規安排。其中一項關鍵的豁免是「合適性」要求。這意味著,當中介人向專業投資者作出建議或正面邀請時,無須確保該建議對客戶而言是合適的。這是基於專業投資者被認為具備足夠的知識和經驗來評估及承擔其投資決策的風險。 其他選項均描述了不可豁免的基本監管責任: – 披露利益衝突是維護市場廉潔和保障客戶利益的核心原則,適用於所有客戶,不論其分類為何。
– 以應有的技能、小心審慎和勤勉盡責的態度行事是持牌人對所有客戶的基本責任,旨在確保服務的專業水平。
– 將客戶資產與公司資產分開處理是根據《證券及期貨(客戶款項)規則》及《證券及期貨(客戶證券)規則》的嚴格規定,旨在保護客戶資產,防止因公司財政問題而受到損失。此規定絕不可因客戶是專業投資者而豁免。.Incorrect此題旨在評估對《操守準則》中適用於專業投資者的豁免條文的理解。根據《操守準則》,當中介人與被正式歸類為專業投資者的客戶打交道時,可以豁免某些合規要求,但前提是必須遵守招攬客戶過程中的評估及合規安排。其中一項關鍵的豁免是「合適性」要求。這意味著,當中介人向專業投資者作出建議或正面邀請時,無須確保該建議對客戶而言是合適的。這是基於專業投資者被認為具備足夠的知識和經驗來評估及承擔其投資決策的風險。 其他選項均描述了不可豁免的基本監管責任: – 披露利益衝突是維護市場廉潔和保障客戶利益的核心原則,適用於所有客戶,不論其分類為何。
– 以應有的技能、小心審慎和勤勉盡責的態度行事是持牌人對所有客戶的基本責任,旨在確保服務的專業水平。
– 將客戶資產與公司資產分開處理是根據《證券及期貨(客戶款項)規則》及《證券及期貨(客戶證券)規則》的嚴格規定,旨在保護客戶資產,防止因公司財政問題而受到損失。此規定絕不可因客戶是專業投資者而豁免。. - Question 25 of 30
25. Question
一家香港持牌法團與一家位於美國的金融機構訂立了一項指明的場外利率掉期合約。該交易透過一家獲證監會認可為指定中央對手方的美國結算所進行結算。根據《場外衍生工具結算規則》,該香港持牌法團就此交易在香港有何責任?
Correct根據證監會的《場外衍生工具結算規則》,當一項跨境交易透過在指定司法管轄區的指定中央對手方進行結算時,該交易的結算責任將被視為已獲遵守。這就是「替代合規」原則。然而,這並不意味著香港的持牌法團就該交易再無任何責任。該法團仍有責任備存足夠的紀錄,以證明其已透過替代合規的方式遵守了結算責任。這些紀錄必須在交易終止或到期後保存至少五年,並須隨時可供查閱。因此,正確的答案是,該法團被視為已遵守香港的結算責任,但仍須就該交易備存紀錄至少五年,以證明其合規性。 認為交易在海外結算後在香港再無任何責任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這忽略了本地的備存紀錄規定。要求同時在香港進行結算的觀點也是不正確的,因為這與替代合規旨在避免重複監管負擔的原意相悖。聲稱該法團獲豁免結算責任,因此無須備存紀錄的說法同樣有誤;這並非豁免,而是透過另一種認可方式履行了責任,而備存紀錄正是證明履行責任的關鍵一環。.
Incorrect根據證監會的《場外衍生工具結算規則》,當一項跨境交易透過在指定司法管轄區的指定中央對手方進行結算時,該交易的結算責任將被視為已獲遵守。這就是「替代合規」原則。然而,這並不意味著香港的持牌法團就該交易再無任何責任。該法團仍有責任備存足夠的紀錄,以證明其已透過替代合規的方式遵守了結算責任。這些紀錄必須在交易終止或到期後保存至少五年,並須隨時可供查閱。因此,正確的答案是,該法團被視為已遵守香港的結算責任,但仍須就該交易備存紀錄至少五年,以證明其合規性。 認為交易在海外結算後在香港再無任何責任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這忽略了本地的備存紀錄規定。要求同時在香港進行結算的觀點也是不正確的,因為這與替代合規旨在避免重複監管負擔的原意相悖。聲稱該法團獲豁免結算責任,因此無須備存紀錄的說法同樣有誤;這並非豁免,而是透過另一種認可方式履行了責任,而備存紀錄正是證明履行責任的關鍵一環。.
- Question 26 of 30
26. Question
某持牌期貨公司的自營交易部門因市場劇烈波動而面臨緊急的保證金追繳通知,公司自身的營運資金暫時無法應對。該部門主管建議,臨時動用一位長期合作且帳戶內有大筆閒置現金的機構客戶的資金,以應付此次保證金要求,並承諾在下一個交易日開市前全數歸還。作為該公司的負責人員,根據《證券及期貨(客戶款項)規則》,應採取何種行動?
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客戶款項)規則》,持牌法團必須將客戶款項存放在獨立的信託帳戶中,並嚴格禁止將這些資產用於法團自身的利益。這項規定是保障投資者資產安全的核心原則。因此,正確的處理方式是必須立即拒絕任何動用客戶資金以滿足公司自身財務需求的建議,並尋求其他合規的融資渠道。客戶資產絕不能用於為公司自身的交易帳戶、其董事或僱員的帳戶謀取利益,或用於償還公司的債務。即使獲得客戶同意,這種行為也是被嚴格禁止的,因為這違反了客戶資產須與公司資產嚴格隔離的基本監管要求。向客戶尋求臨時貸款的建議同樣不合規,因為這會模糊客戶與公司之間的界線,並構成利益衝突。同樣地,將此情況視為內部風險管理問題並在事後報告,是錯誤的處理方式,因為這未能阻止違規行為的發生,而防止濫用客戶資產是持牌法團的首要責任。.
In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客戶款項)規則》,持牌法團必須將客戶款項存放在獨立的信託帳戶中,並嚴格禁止將這些資產用於法團自身的利益。這項規定是保障投資者資產安全的核心原則。因此,正確的處理方式是必須立即拒絕任何動用客戶資金以滿足公司自身財務需求的建議,並尋求其他合規的融資渠道。客戶資產絕不能用於為公司自身的交易帳戶、其董事或僱員的帳戶謀取利益,或用於償還公司的債務。即使獲得客戶同意,這種行為也是被嚴格禁止的,因為這違反了客戶資產須與公司資產嚴格隔離的基本監管要求。向客戶尋求臨時貸款的建議同樣不合規,因為這會模糊客戶與公司之間的界線,並構成利益衝突。同樣地,將此情況視為內部風險管理問題並在事後報告,是錯誤的處理方式,因為這未能阻止違規行為的發生,而防止濫用客戶資產是持牌法團的首要責任。.
- Question 27 of 30
27. Question
「環球商品貿易有限公司」是一家主要從事實體商品(如金屬和農產品)國際貿易的公司。為了對沖其現貨市場的價格風險,該公司計劃申請成為香港期貨交易所(期交所)的參與者。其唯一的交易目的將是為其公司自身的帳戶進行與其主要業務相關的期貨合約交易。根據期交所的規則,哪一類參與者資格最符合「環球商品貿易有限公司」的需求?
Correct根據香港期貨交易所的規則,商戶交易商是專為那些主要業務並非期貨交易,但希望為其本身帳戶進行期貨合約交易以對沖或管理其主要業務相關風險的公司而設的參與者類別。一個關鍵的規定是,其期貨交易活動必須從屬於該公司或其控股公司的主要業務。在情境中,「環球商品貿易有限公司」的主要業務是實體商品貿易,其交易期貨的目的是為了對沖自身風險,這完全符合商戶交易商的定義。 其他選項不正確的原因如下:期貨交易商有權為本身帳戶、其他期交所參與者及任何其他客戶的帳戶進行交易,這超出了該公司的需求範圍,並且通常適用於以期貨交易為主要業務的公司。經紀的主要職能是作為代理人為客戶執行交易,而該公司只想為自己交易。全面結算參與者是一個結算類別的成員,負責登記和結算交易,這是一個後台職能,而非界定其交易活動範圍的參與者類別。.
Incorrect根據香港期貨交易所的規則,商戶交易商是專為那些主要業務並非期貨交易,但希望為其本身帳戶進行期貨合約交易以對沖或管理其主要業務相關風險的公司而設的參與者類別。一個關鍵的規定是,其期貨交易活動必須從屬於該公司或其控股公司的主要業務。在情境中,「環球商品貿易有限公司」的主要業務是實體商品貿易,其交易期貨的目的是為了對沖自身風險,這完全符合商戶交易商的定義。 其他選項不正確的原因如下:期貨交易商有權為本身帳戶、其他期交所參與者及任何其他客戶的帳戶進行交易,這超出了該公司的需求範圍,並且通常適用於以期貨交易為主要業務的公司。經紀的主要職能是作為代理人為客戶執行交易,而該公司只想為自己交易。全面結算參與者是一個結算類別的成員,負責登記和結算交易,這是一個後台職能,而非界定其交易活動範圍的參與者類別。.
- Question 28 of 30
28. Question
宏達證券(一家持牌法團)的負責人員王先生正在審核一份新的公司客戶開戶申請。該申請公司於一個被財務行動特別組織(FATF)認定為打擊洗錢制度存在嚴重不足的司法管轄區註冊成立。此外,該公司的擁有權結構極為複雜,涉及多層不記名股東,且申請以完全非面對面的方式進行。關於宏達證券應採取的適當行動和考慮因素,以下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宏達證券必須委任一名董事或高級經理擔任合規主任,並另外委任一名高級職員擔任洗錢報告主任,以監督其打擊洗錢制度。
II. 根據風險為本的方法,由於客戶的註冊成立地點、不透明的擁有權結構及非面對面的開戶方式,王先生應將該客戶評定為高風險類別。
III. 對於此類高風險客戶,宏達證券應採取更嚴格的客戶盡職審查程序,例如在建立業務關係前,必須先獲得高級管理層的批准。
IV. 如果該客戶同意其帳戶在首年僅用於交易香港藍籌股,宏達證券便可將其視為較低風險,並採用簡化的盡職審查程序。Correct根據證監會的《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指引》,持牌法團必須採用「風險為本」的方法來評估和管理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風險。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指引明確要求持牌法團委任一名董事或高級經理擔任合規主任,並委任一名高級職員擔任洗錢報告主任,以建立和維持有效的打擊洗錢制度。 陳述 II 是正確的。 在評估客戶風險時,應考慮多個因素,包括客戶的註冊地(國家風險)、擁有權結構的複雜性(客戶風險)以及非面對面的開戶方式(交付渠道風險)。 該潛在客戶同時具備多個高風險指標,因此將其評定為高風險類別是恰當的應用「風險為本」方法。 陳述 III 是正確的。 對於被評定為高風險的客戶,持牌法團必須採取更嚴格的客戶盡職審查(Enhanced Due Diligence, EDD)程序。 獲取高級管理層對建立業務關係的批准是EDD的標準要求之一。 陳述 IV 是不正確的。 客戶的固有風險(例如其背景、資金來源和結構)是決定盡職審查級別的主要因素。 即使客戶聲稱只會進行低風險交易,也不能因此降低其風險評級或採用簡化的盡職審查程序。 持牌法團必須先充分緩解與客戶本身相關的高風險,才能與其建立業務關係。 因此,陳述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
Incorrect根據證監會的《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指引》,持牌法團必須採用「風險為本」的方法來評估和管理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風險。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指引明確要求持牌法團委任一名董事或高級經理擔任合規主任,並委任一名高級職員擔任洗錢報告主任,以建立和維持有效的打擊洗錢制度。 陳述 II 是正確的。 在評估客戶風險時,應考慮多個因素,包括客戶的註冊地(國家風險)、擁有權結構的複雜性(客戶風險)以及非面對面的開戶方式(交付渠道風險)。 該潛在客戶同時具備多個高風險指標,因此將其評定為高風險類別是恰當的應用「風險為本」方法。 陳述 III 是正確的。 對於被評定為高風險的客戶,持牌法團必須採取更嚴格的客戶盡職審查(Enhanced Due Diligence, EDD)程序。 獲取高級管理層對建立業務關係的批准是EDD的標準要求之一。 陳述 IV 是不正確的。 客戶的固有風險(例如其背景、資金來源和結構)是決定盡職審查級別的主要因素。 即使客戶聲稱只會進行低風險交易,也不能因此降低其風險評級或採用簡化的盡職審查程序。 持牌法團必須先充分緩解與客戶本身相關的高風險,才能與其建立業務關係。 因此,陳述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
- Question 29 of 30
29. Question
張先生是一位在香港期貨交易所參與者工作的持牌代表。他收到兩位獨立客戶的指示,他們都希望賣出財政部國債期貨。客戶甲想賣出 30 張合約,而客戶乙想賣出 40 張合約。張先生找到了一位有興趣買入 70 張合約的機構買家。假設財政部國債期貨的大手交易最低交易量為 50 張合約。根據《期貨交易所規則》,以下哪些關於張先生如何處理這筆潛在大手交易的陳述是正確的?
I. 張先生不能將客戶甲和客戶乙的賣盤集合起來,因為沒有任何一個獨立賣盤達到 50 張合約的最低交易量要求。
II. 即使客戶甲和客戶乙都書面授權張先生集合他們的買賣盤,該交易仍然不符合大手交易的資格。
III. 如果客戶甲的賣盤是 60 張合約,而客戶乙的賣盤是 10 張合約,張先生可以在獲得兩位客戶授權後,將它們集合成一個 70 張合約的大手交易。
IV. 議定的大手交易價格必須是執行時的現行市場買入價或賣出價。Correct此問題旨在測試考生對香港期貨交易所(期交所)大手交易規則的理解,特別是關於買賣盤集合的規定。 根據《期貨交易所規則》,參與者通常不能將不同的買賣盤集合起來以達到大手交易的最低交易量要求。 然而,此規則存在例外情況。 陳述 I 是正確的。 由於客戶甲(30張)和客戶乙(40張)的獨立賣盤均未達到財政部國債期貨50張合約的最低交易量門檻,因此不能將它們集合起來以滿足大手交易的要求。 陳述 II 是正確的。 客戶授權是集合買賣盤的必要條件之一,但並非唯一條件。 更重要的前提是,在被集合的買賣盤中,至少有一個獨立買賣盤本身必須符合最低交易量要求。 由於此前提未被滿足,即使獲得客戶授權,該交易依然不符合大手交易的資格。 陳述 III 是正確的。 這個情況描述了集合規則的一個有效例外。 客戶甲的賣盤為60張合約,已經超過了50張的最低要求。 在這種情況下,只要獲得相關客戶(即客戶甲和客戶乙)的授權,張先生就可以將客戶乙的10張合約賣盤與客戶甲的賣盤集合,組成一個70張合約的大手交易。 陳述 IV 是不正確的。 大手交易的執行價格不一定要是當時的市價。 規則訂明,價格必須在一個合理的範圍內,該範圍由當天的最高成交價、最低成交價、當時的買入價及當時的賣出價所界定,但不必正好是其中任何一個價格。 因此,陳述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
Incorrect此問題旨在測試考生對香港期貨交易所(期交所)大手交易規則的理解,特別是關於買賣盤集合的規定。 根據《期貨交易所規則》,參與者通常不能將不同的買賣盤集合起來以達到大手交易的最低交易量要求。 然而,此規則存在例外情況。 陳述 I 是正確的。 由於客戶甲(30張)和客戶乙(40張)的獨立賣盤均未達到財政部國債期貨50張合約的最低交易量門檻,因此不能將它們集合起來以滿足大手交易的要求。 陳述 II 是正確的。 客戶授權是集合買賣盤的必要條件之一,但並非唯一條件。 更重要的前提是,在被集合的買賣盤中,至少有一個獨立買賣盤本身必須符合最低交易量要求。 由於此前提未被滿足,即使獲得客戶授權,該交易依然不符合大手交易的資格。 陳述 III 是正確的。 這個情況描述了集合規則的一個有效例外。 客戶甲的賣盤為60張合約,已經超過了50張的最低要求。 在這種情況下,只要獲得相關客戶(即客戶甲和客戶乙)的授權,張先生就可以將客戶乙的10張合約賣盤與客戶甲的賣盤集合,組成一個70張合約的大手交易。 陳述 IV 是不正確的。 大手交易的執行價格不一定要是當時的市價。 規則訂明,價格必須在一個合理的範圍內,該範圍由當天的最高成交價、最低成交價、當時的買入價及當時的賣出價所界定,但不必正好是其中任何一個價格。 因此,陳述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
- Question 30 of 30
30. Question
某期交所參與者的一名代表收到客戶沽出大量指數期貨合約的指令。該代表預期市場在執行此大額沽盤後將會反彈,並希望為公司的自營賬戶建立相反的持倉(即買入)。根據期交所的交易規則,在何種情況下,該參與者才可以執行此項與客戶買賣盤相反的交易?
Correct根據香港期貨交易所有限公司(期交所)的交易規則,期交所參與者不得在知情的情況下,為其自身的賬戶建立與客戶買賣盤相反的持倉。這項規則旨在防止潛在的利益衝突,例如利用客戶的盤口資訊為自己牟利。然而,此規則設有特定豁免條件。要合法地進行此類交易,參與者必須滿足兩個先決條件:首先,必須就該等交易事先獲得客戶的書面同意;其次,該交易必須按照期交所訂明的程序所載的方式進行買賣及申報。僅僅以市價執行交易並不足以消除利益衝突,因此不能豁免事先同意的要求。同樣地,交易規則中沒有規定在執行此類交易前需要有「冷靜期」。雖然大手交易有其自身的報告和執行規則,但使用大手交易機制本身並不能替代獲取客戶書面同意這一核心要求。.
Incorrect根據香港期貨交易所有限公司(期交所)的交易規則,期交所參與者不得在知情的情況下,為其自身的賬戶建立與客戶買賣盤相反的持倉。這項規則旨在防止潛在的利益衝突,例如利用客戶的盤口資訊為自己牟利。然而,此規則設有特定豁免條件。要合法地進行此類交易,參與者必須滿足兩個先決條件:首先,必須就該等交易事先獲得客戶的書面同意;其次,該交易必須按照期交所訂明的程序所載的方式進行買賣及申報。僅僅以市價執行交易並不足以消除利益衝突,因此不能豁免事先同意的要求。同樣地,交易規則中沒有規定在執行此類交易前需要有「冷靜期」。雖然大手交易有其自身的報告和執行規則,但使用大手交易機制本身並不能替代獲取客戶書面同意這一核心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