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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uestion 1 of 30
1. Question
富榮證券有限公司正在申請第1類(證券交易)牌照,並提名陳先生為其負責人員之一。證監會在評估陳先生的資格時,發現他五年前曾是一家因嚴重內部監控缺失而受證監會公開譴責的公司的董事。雖然陳先生當時並未受到個人紀律處分,但他是該公司的高級管理層成員。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下的適當人選準則,證監會在評估陳先生時,最可能優先考慮以下哪一項因素?
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在審批牌照申請時,必須信納申請人(不論是個人還是法團)為擔任或將會擔任的持牌角色屬「適當人選」。此準則涵蓋多個方面,包括申請人的財政狀況、學歷或經驗、能否稱職地、誠實地和公正地進行有關受規管活動,以及其聲譽、品格、可靠程度及財政方面的穩健性。在本個案中,雖然陳先生未因前公司的內部監控缺失而受到個人處分,但他當時身為高級管理層,其過往的履歷和在管理上的表現,直接關係到其聲譽、品格及可靠性。證監會會評估他作為管理者,是否能確保公司遵守監管規定,因此這將是評估其適當人選資格時的核心考慮因素。正確的答案是,證監會將考慮陳先生作為前公司高級管理層的聲譽、品格及可靠性。至於申請人是否曾親自繳納罰款,這並非唯一的決定性因素,證監會的評估更為全面,缺乏個人罰款不代表其已符合適當人選的資格。申請人目前的個人財務狀況雖然是考慮因素之一,但在這個涉及過往監管失誤的特定情境下,其管理能力和誠信紀錄的重要性更高。而新公司是否已制定全新的內部監控手冊,這關乎新公司的整體合規架構,雖然對牌照申請很重要,但它並不能直接用來評估陳先生個人的適當性。.
In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在審批牌照申請時,必須信納申請人(不論是個人還是法團)為擔任或將會擔任的持牌角色屬「適當人選」。此準則涵蓋多個方面,包括申請人的財政狀況、學歷或經驗、能否稱職地、誠實地和公正地進行有關受規管活動,以及其聲譽、品格、可靠程度及財政方面的穩健性。在本個案中,雖然陳先生未因前公司的內部監控缺失而受到個人處分,但他當時身為高級管理層,其過往的履歷和在管理上的表現,直接關係到其聲譽、品格及可靠性。證監會會評估他作為管理者,是否能確保公司遵守監管規定,因此這將是評估其適當人選資格時的核心考慮因素。正確的答案是,證監會將考慮陳先生作為前公司高級管理層的聲譽、品格及可靠性。至於申請人是否曾親自繳納罰款,這並非唯一的決定性因素,證監會的評估更為全面,缺乏個人罰款不代表其已符合適當人選的資格。申請人目前的個人財務狀況雖然是考慮因素之一,但在這個涉及過往監管失誤的特定情境下,其管理能力和誠信紀錄的重要性更高。而新公司是否已制定全新的內部監控手冊,這關乎新公司的整體合規架構,雖然對牌照申請很重要,但它並不能直接用來評估陳先生個人的適當性。.
- Question 2 of 30
2. Question
宏達證券是一家持有第1類(證券交易)牌照的法團。一位新客戶黃先生將其持有的實物股票證書交予宏達證券保管。根據《證券及期货(客户证券)规则》,以下哪些關於宏達證券處理這些證券的陳述是正確的?
I. 宏達證券必須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將該等證券存入一個獨立的客戶帳戶,或以黃先生的名義登記。
II. 該等證券可存放於一家認可財務機構的指定信託帳戶中。
III. 在獲得黃先生的口頭同意後,宏達證券可暫時將該等證券用作其自身的融資抵押品。
IV. 根據規則,宏達證券有最多五個營業日的時間來處理及存放該等實物股票。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客戶證券)規則》,中介人或其有聯繫實體在收到客戶證券後,必須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處理。 處理方式主要有兩種:一是將證券以客戶的名義登記;二是將證券存放在一個獨立的帳戶中,該帳戶必須與中介人自身的資產分開。 該規則亦指明了可以存放客戶證券的機構類型。 認可財務機構(例如持牌銀行)是其中一類獲准許的保管機構。 因此,將證券存放於認可財務機構的指定信託帳戶是合規的做法。 陳述 II 是正確的。 陳述 III 是不正確的。 中介人絕對不能為了自身的融資目的而動用客戶證券,除非已根據《證券及期貨(客戶證券)規則》的嚴格規定,從客戶處獲得書面授權(而非僅僅口頭同意)將其證券用作抵押品。 這是為了防止客戶資產被濫用。 陳述 IV 也是不正確的。 法規要求中介人「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處理客戶證券。 這是一個基於實際情況的靈活標準,並非一個固定的、長達五個營業日的寬限期。 設立固定天數可能會導致不必要的延誤,增加客戶資產的風險。 因此,陳述 I 及 II 是正確的。
In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客戶證券)規則》,中介人或其有聯繫實體在收到客戶證券後,必須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處理。 處理方式主要有兩種:一是將證券以客戶的名義登記;二是將證券存放在一個獨立的帳戶中,該帳戶必須與中介人自身的資產分開。 該規則亦指明了可以存放客戶證券的機構類型。 認可財務機構(例如持牌銀行)是其中一類獲准許的保管機構。 因此,將證券存放於認可財務機構的指定信託帳戶是合規的做法。 陳述 II 是正確的。 陳述 III 是不正確的。 中介人絕對不能為了自身的融資目的而動用客戶證券,除非已根據《證券及期貨(客戶證券)規則》的嚴格規定,從客戶處獲得書面授權(而非僅僅口頭同意)將其證券用作抵押品。 這是為了防止客戶資產被濫用。 陳述 IV 也是不正確的。 法規要求中介人「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處理客戶證券。 這是一個基於實際情況的靈活標準,並非一個固定的、長達五個營業日的寬限期。 設立固定天數可能會導致不必要的延誤,增加客戶資產的風險。 因此,陳述 I 及 II 是正確的。
- Question 3 of 30
3. Question
一家在證監會註冊的銀行(註冊機構)的客戶關係經理,被懷疑在銷售複雜的結構性產品時存在不當行為。根據證監會與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之間的監管合作框架,最能描述此情況下監管流程的陳述是哪一項?
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及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與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簽訂的諒解備忘錄,金管局是認可機構(即註冊機構,如銀行)進行受規管活動的前線監管機構。因此,當註冊機構涉嫌有不當行為時,金管局會扮演領導角色,進行初步的監督和調查。然而,證監會保留對所有從事受規管活動的實體(包括註冊機構)採取紀律處分的最終權力。因此,正確的流程是金管局作為前線監管者進行調查,並可將個案轉介予證監會。證監會隨後可運用其在《證券及期貨條例》下的權力,對該機構或相關個人採取紀律行動,例如罰款或暫時吊銷/撤銷註冊。其他選項描述了不正確的監管分工:證監會不會完全繞過金管局直接調查,因為這違背了諒解備忘錄中為避免監管重疊而設的合作精神。同樣地,金管局並非全權處理紀律處分,因為最終的紀律處分權力(如撤銷註冊)屬於證監會。雖然兩者緊密合作,但並非規定必須從一開始就成立聯合調查小組,而是有明確的前線與後續分工。.
In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及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與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簽訂的諒解備忘錄,金管局是認可機構(即註冊機構,如銀行)進行受規管活動的前線監管機構。因此,當註冊機構涉嫌有不當行為時,金管局會扮演領導角色,進行初步的監督和調查。然而,證監會保留對所有從事受規管活動的實體(包括註冊機構)採取紀律處分的最終權力。因此,正確的流程是金管局作為前線監管者進行調查,並可將個案轉介予證監會。證監會隨後可運用其在《證券及期貨條例》下的權力,對該機構或相關個人採取紀律行動,例如罰款或暫時吊銷/撤銷註冊。其他選項描述了不正確的監管分工:證監會不會完全繞過金管局直接調查,因為這違背了諒解備忘錄中為避免監管重疊而設的合作精神。同樣地,金管局並非全權處理紀律處分,因為最終的紀律處分權力(如撤銷註冊)屬於證監會。雖然兩者緊密合作,但並非規定必須從一開始就成立聯合調查小組,而是有明確的前線與後續分工。.
- Question 4 of 30
4. Question
一家持牌法團正在檢討其向客戶發出月結單的程序,以確保遵守《證券及期貨(客戶證券)規則》。根據該規則,在以下哪些情況下,該法團有義務為其客戶發出月結單?
I. 該客戶的帳戶在本月內沒有任何交易活動,但在月底時持有未平倉的期貨合約。
II. 該客戶的帳戶在本月內曾有現金股息存入,但在月底前已將全部款項提取,導致月底結餘為零。
III. 該客戶的帳戶在本月內沒有任何活動,且整個月份的結餘一直為零。
IV. 該法團在本月內曾為客戶發出一張成交單據,但相關交易的結算使帳戶在月底時的結餘為零。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客戶證券)規則》,中介人必須為所有客戶制備月結單,除非該帳戶在該月內無任何活動且月底並無結餘。 然而,規則進一步指明了幾種必須發出月結單的情況。 陳述 I 是正確的。 即使沒有交易活動,只要客戶在按月會計期終結時持有任何未平倉合約(例如期貨合約),中介人就必須發出月結單。 陳述 II 是正確的。 只要客戶在按月會計期的任何時間有貸項或借項結餘,即使月底結餘為零,也必須發出月結單。 存入現金股息會在帳戶中產生貸項結餘,因此觸發了此規定。 陳述 III 是不正確的。 這是規則中明確豁免發出月結單的唯一情況:即帳戶在整個月份內沒有任何活動,並且在月底時沒有任何結餘(包括現金和持倉)。 陳述 IV 是正確的。 如果中介人在按月會計期內曾向客戶發出成交單據,則必須發出月結單,以提供該期間的完整摘要,即使月底結餘為零。 因此,陳述 I、II 及 IV 是正確的。
In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客戶證券)規則》,中介人必須為所有客戶制備月結單,除非該帳戶在該月內無任何活動且月底並無結餘。 然而,規則進一步指明了幾種必須發出月結單的情況。 陳述 I 是正確的。 即使沒有交易活動,只要客戶在按月會計期終結時持有任何未平倉合約(例如期貨合約),中介人就必須發出月結單。 陳述 II 是正確的。 只要客戶在按月會計期的任何時間有貸項或借項結餘,即使月底結餘為零,也必須發出月結單。 存入現金股息會在帳戶中產生貸項結餘,因此觸發了此規定。 陳述 III 是不正確的。 這是規則中明確豁免發出月結單的唯一情況:即帳戶在整個月份內沒有任何活動,並且在月底時沒有任何結餘(包括現金和持倉)。 陳述 IV 是正確的。 如果中介人在按月會計期內曾向客戶發出成交單據,則必須發出月結單,以提供該期間的完整摘要,即使月底結餘為零。 因此,陳述 I、II 及 IV 是正確的。
- Question 5 of 30
5. Question
一家預期市值為5億港元的公司正準備在香港交易所主板申請上市。其保薦人正在審核其擬議的股東結構,以確保其符合《主板上市規則》中關於公眾利益的規定。以下哪種情況將導致該公司的上市申請不符合要求?
Correct根據《主板上市規則》第8.08條,尋求在主板上市的公司必須滿足有關公眾持股量的多項規定,以確保市場有足夠的流通性和廣泛的股東基礎。其中關鍵的要求包括:(a) 公眾持股量必須至少佔發行人已發行股份總數的25%;(b) 該公眾持股的預期市值在上市時不得少於5,000萬港元;以及 (c) 股東人數至少須有300名。所有這些條件必須同時滿足。正確的答案是,一個市值為5億港元的公司,其公眾持股量僅為8,000萬港元,這是不符合規定的。雖然8,000萬港元超過了5,000萬港元的最低市值門檻,但它僅佔公司總市值5億港元的16%,這低於規定的25%最低百分比要求。因此,即使股東人數眾多,此結構仍違反了上市規則。其他選項描述了符合規定的情況:擁有400名股東且公眾持股量為1.25億港元(即25%)的結構是完全合規的。一個擁有310名股東且持股量最高的3名公眾股東合計持有48%公眾持股的結構,同時滿足了股東人數和持股集中度(不得超過50%)的要求。一個剛好有300名股東且公眾持股量佔25%的結構,也恰好達到了最低要求,因此是合規的。.
Incorrect根據《主板上市規則》第8.08條,尋求在主板上市的公司必須滿足有關公眾持股量的多項規定,以確保市場有足夠的流通性和廣泛的股東基礎。其中關鍵的要求包括:(a) 公眾持股量必須至少佔發行人已發行股份總數的25%;(b) 該公眾持股的預期市值在上市時不得少於5,000萬港元;以及 (c) 股東人數至少須有300名。所有這些條件必須同時滿足。正確的答案是,一個市值為5億港元的公司,其公眾持股量僅為8,000萬港元,這是不符合規定的。雖然8,000萬港元超過了5,000萬港元的最低市值門檻,但它僅佔公司總市值5億港元的16%,這低於規定的25%最低百分比要求。因此,即使股東人數眾多,此結構仍違反了上市規則。其他選項描述了符合規定的情況:擁有400名股東且公眾持股量為1.25億港元(即25%)的結構是完全合規的。一個擁有310名股東且持股量最高的3名公眾股東合計持有48%公眾持股的結構,同時滿足了股東人數和持股集中度(不得超過50%)的要求。一個剛好有300名股東且公眾持股量佔25%的結構,也恰好達到了最低要求,因此是合規的。.
- Question 6 of 30
6. Question
一位持牌代表正在為其客戶監察一隻恒生指數成份股的市場狀況,該市場正經歷劇烈波動。該代表需要就市場波動調節機制(市調機制)的潛在影響向客戶提供建議。關於市調機制在證券市場的應用,以下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若該股票的潛在成交價偏離其 5 分鐘前的最後成交價超過 10%,市調機制便會被觸發。
II. 市調機制僅適用於持續交易時段,但不包括上午及下午持續交易時段的首 15 分鐘及下午持續交易時段的最後 15 分鐘。
III. 在為期 5 分鐘的冷靜期內,該股票的所有買賣盤將被暫停,直至冷靜期結束。
IV. 為確保市場全面穩定,市調機制適用於所有在聯交所上市的股本證券及交易所買賣基金。Correct此問題旨在測試考生對香港證券市場的市場波動調節機制(市調機制)的理解。 陳述 I 是正確的。 根據市調機制的規則,對於適用的證券(恒生指數及恒生中國企業指數成份股),如果其潛在成交價偏離 5 分鐘前的最後成交價超過 10%,便會觸發一個為期 5 分鐘的冷靜期。 陳述 II 是正確的。 市調機制僅在持續交易時段內生效。 然而,為了讓市場在開市時能正常建立價格,以及在收市前避免不必要的觸發,上午及下午持續交易時段的首 15 分鐘,以及下午持續交易時段的最後 15 分鐘,均不設市調機制監控。 陳述 III 是不正確的。 在 5 分鐘的冷靜期內,交易並非完全暫停。 受影響的證券仍可在指定價格限制範圍內進行交易。 設立冷靜期的目的是讓市場參與者有時間評估市況,而非完全停止交易。 陳述 IV 是不正確的。 市調機制並非適用於所有在聯交所上市的證券。 在證券市場,它僅適用於恒生指數及恒生中國企業指數的成份股,旨在穩定市場中的主要藍籌股,而非涵蓋所有股本證券及基金。 因此,陳述 I 及 II 是正確的。
Incorrect此問題旨在測試考生對香港證券市場的市場波動調節機制(市調機制)的理解。 陳述 I 是正確的。 根據市調機制的規則,對於適用的證券(恒生指數及恒生中國企業指數成份股),如果其潛在成交價偏離 5 分鐘前的最後成交價超過 10%,便會觸發一個為期 5 分鐘的冷靜期。 陳述 II 是正確的。 市調機制僅在持續交易時段內生效。 然而,為了讓市場在開市時能正常建立價格,以及在收市前避免不必要的觸發,上午及下午持續交易時段的首 15 分鐘,以及下午持續交易時段的最後 15 分鐘,均不設市調機制監控。 陳述 III 是不正確的。 在 5 分鐘的冷靜期內,交易並非完全暫停。 受影響的證券仍可在指定價格限制範圍內進行交易。 設立冷靜期的目的是讓市場參與者有時間評估市況,而非完全停止交易。 陳述 IV 是不正確的。 市調機制並非適用於所有在聯交所上市的證券。 在證券市場,它僅適用於恒生指數及恒生中國企業指數的成份股,旨在穩定市場中的主要藍籌股,而非涵蓋所有股本證券及基金。 因此,陳述 I 及 II 是正確的。
- Question 7 of 30
7. Question
卓越顧問有限公司是一家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發牌從事第1類受規管活動(證券交易)的介紹代理人,其牌照附帶條件,明確規定其不得持有客戶資產。該公司將一位新客戶張女士介紹給一家持牌證券行「宏利證券」。在介紹過程中,卓越顧問的哪項行為會構成對其牌照條件的違反?
Correct根據證監會的發牌制度,介紹代理人(Introducing Agent)是就第1類受規管活動(證券交易)獲發牌的其中一類中介人。他們的核心職能是將客戶介紹給另一家能夠執行交易的證券交易商(Executing Broker)。為了保障投資者,證監會通常會對介紹代理人施加特定的牌照條件,其中最重要的一項是「不得持有任何客戶資產」。這意味著介紹代理人絕不能處理或暫時保管客戶的款項或證券,無論時間多短或出於何種原因(例如為了方便客戶)。因此,暫時替客戶保管用作初始存款的支票,直接違反了此項關鍵的牌照條件。相反,向客戶解釋執行交易商的服務和收費、協助客戶填寫開戶文件,以及轉述由執行交易商提供的市場資訊,均屬於介紹代理人正常業務範圍內的活動,並不涉及持有客戶資產,因此是允許的。.
Incorrect根據證監會的發牌制度,介紹代理人(Introducing Agent)是就第1類受規管活動(證券交易)獲發牌的其中一類中介人。他們的核心職能是將客戶介紹給另一家能夠執行交易的證券交易商(Executing Broker)。為了保障投資者,證監會通常會對介紹代理人施加特定的牌照條件,其中最重要的一項是「不得持有任何客戶資產」。這意味著介紹代理人絕不能處理或暫時保管客戶的款項或證券,無論時間多短或出於何種原因(例如為了方便客戶)。因此,暫時替客戶保管用作初始存款的支票,直接違反了此項關鍵的牌照條件。相反,向客戶解釋執行交易商的服務和收費、協助客戶填寫開戶文件,以及轉述由執行交易商提供的市場資訊,均屬於介紹代理人正常業務範圍內的活動,並不涉及持有客戶資產,因此是允許的。.
- Question 8 of 30
8. Question
「宏利經紀」是一家經紀參與者,希望為其客戶提供期權交易服務。為此,「宏利經紀」與「卓越證券」(一家買賣參與者)訂立了期權經紀協議書。根據聯交所的規則,以下哪些陳述準確描述了他們之間的關係和責任?
I. 「宏利經紀」可以透過其自身的終端機直接聯通期權系統為客戶執行交易。
II. 「卓越證券」有責任監察「宏利經紀」是否能履行聯交所期權結算所的抵押品要求。
III. 就期權業務的規則而言,「宏利經紀」被視為「卓越證券」的客戶。
IV. 為了分散對手方風險,「宏利經紀」可以同時與另一家買賣參與者訂立第二份期權經紀協議書。Correct根據聯交所期權交易規則,只有買賣參與者可以直接聯通期權系統進行交易。 經紀參與者若要為其客戶提供交易所買賣期權業務,必須以主事人身份與一名買賣參與者訂立期權經紀協議書。 在這種安排下,就交易所的規則及程序而言,該經紀參與者被視為其合作的買賣參與者的客戶。 買賣參與者有責任監察與其訂立協議的經紀參與者,確保其能迅速履行所有關於按金及交收的要求。 若經紀參與者未能履行責任,買賣參與者必須立即通知聯交所。 規則明確規定,經紀參與者在任何時候只可以參與訂立一份期權經紀協議書,以確保監管的清晰度和責任的集中。 因此,陳述 II 及 III 是正確的。
Incorrect根據聯交所期權交易規則,只有買賣參與者可以直接聯通期權系統進行交易。 經紀參與者若要為其客戶提供交易所買賣期權業務,必須以主事人身份與一名買賣參與者訂立期權經紀協議書。 在這種安排下,就交易所的規則及程序而言,該經紀參與者被視為其合作的買賣參與者的客戶。 買賣參與者有責任監察與其訂立協議的經紀參與者,確保其能迅速履行所有關於按金及交收的要求。 若經紀參與者未能履行責任,買賣參與者必須立即通知聯交所。 規則明確規定,經紀參與者在任何時候只可以參與訂立一份期權經紀協議書,以確保監管的清晰度和責任的集中。 因此,陳述 II 及 III 是正確的。
- Question 9 of 30
9. Question
一家在香港持有第9類(提供資產管理)牌照的法團,其業務遍及美國及英國。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現正對該法團進行例行實地視察。在此情況下,以下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該法團必須準備好提供文件,證明其不僅遵守香港的《證券及期貨條例》及相關守則,亦遵守其營運所在地的美國及英國相關法規。
II. 證監會的視察範圍嚴格限於該法團在香港的活動,未經特定法院命令,不得與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等海外監管機構分享資料。
III. 為確保標準化,該法團的合規手冊應採用行業協會提供的通用範本,而非根據其特定的跨境業務模式量身訂造。
IV. 該法團委任的合規主任,其職責包括在視察期間與證監會聯絡,並確保公司的程序能跟上其所有營運所在地的監管發展。Correct此問題評估考生對持牌法團在證監會監督下的合規責任的理解,特別是涉及跨境業務的情況。 陳述 I 是正確的。 根據監管規定,經營國際業務的中介人須確保其在香港經營業務時,已適當地遵守其他相關司法管轄區的法律、規例及慣例。 因此,在證監會進行視察時,該法團應能證明其對所有營運地區的法規均有遵守。 陳述 II 是不正確的。 證監會已與包括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在內的多個海外監管機構簽署了合作諒解備忘錄,以促進監管合作和資訊共享。 這意味著在監管過程中,證監會可以與這些機構交換資訊,而無需每次都取得特定的法院命令。 陳述 III 是不正確的。 合規手冊的內容必須切合各證券交易商或顧問的具體情況及需要。 對於一家擁有複雜跨境業務的公司而言,使用通用範本是不足夠的,其手冊必須量身訂造,以處理其特定的業務風險和監管要求。 陳述 IV 是正確的。 合規主任的核心職責之一是作為公司與監管機構之間的主要聯繫人,並持續監察所有相關司法管轄區的監管發展,以確保公司的政策和程序保持最新並合規。 因此,陳述 I 及 IV 是正確的。
Incorrect此問題評估考生對持牌法團在證監會監督下的合規責任的理解,特別是涉及跨境業務的情況。 陳述 I 是正確的。 根據監管規定,經營國際業務的中介人須確保其在香港經營業務時,已適當地遵守其他相關司法管轄區的法律、規例及慣例。 因此,在證監會進行視察時,該法團應能證明其對所有營運地區的法規均有遵守。 陳述 II 是不正確的。 證監會已與包括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在內的多個海外監管機構簽署了合作諒解備忘錄,以促進監管合作和資訊共享。 這意味著在監管過程中,證監會可以與這些機構交換資訊,而無需每次都取得特定的法院命令。 陳述 III 是不正確的。 合規手冊的內容必須切合各證券交易商或顧問的具體情況及需要。 對於一家擁有複雜跨境業務的公司而言,使用通用範本是不足夠的,其手冊必須量身訂造,以處理其特定的業務風險和監管要求。 陳述 IV 是正確的。 合規主任的核心職責之一是作為公司與監管機構之間的主要聯繫人,並持續監察所有相關司法管轄區的監管發展,以確保公司的政策和程序保持最新並合規。 因此,陳述 I 及 IV 是正確的。
- Question 10 of 30
10. Question
一家持有第1類及第4類牌照的法團正在為其代理的一個證監會認可集體投資計劃設計一個新的網上推廣活動。該公司的負責人員正在審核市場部準備的材料,以確保其遵守《證券及期貨條例》及相關指引。關於此推廣活動的合規要求,以下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網站上提供的基金發行章程電子版本,其內容必須與提交證監會並獲批准的書面版本完全相同。
II. 如果網站包含一個超連結至該基金公司的全球網站,公司必須在合理情況下盡力確保該全球網站不包含任何未經證監會認可但以香港公眾為對象的集體投資計劃廣告。
III. 若市場推廣材料中含有疏忽的失實陳述並引誘投資者投資,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07條,該公司及相關人員可能需承擔刑事責任。
IV. 即使投資者因失實陳述蒙受金錢損失並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08條尋求民事賠償,監管機構仍可對作出失實陳述者同時採取刑事制裁措施。Correct此問題評估考生對在互聯網上推廣集體投資計劃(CIS)的監管要求,以及《證券及期貨條例》中關於失實陳述的民事和刑事責任的理解。 陳述 I 是正確的。 根據證監會的《集體投資計劃互聯網指引》,經認可的集體投資計劃在網上發布的發行章程,其內容必須與提交予證監會並獲其批准的書面版本完全一致。 這是為了確保投資者無論通過何種渠道,都能獲取相同且準確的關鍵資訊,以便作出明智的投資決定。 陳述 II 是正確的。 《集體投資計劃互聯網指引》明確規定,當中介機構的網站提供超連結時,應在合理情況下盡力確保該等連結不會將使用者導向載有未經證監會認可、但以香港公眾為對象的集體投資計劃廣告的網站。 此舉旨在防止香港投資者接觸到未經授權的投資產品資訊。 陳述 III 是不正確的。 《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07條訂明的是因作出「欺詐」或「罔顧實情」的失實陳述而引誘他人投資所產生的「刑事」責任。 而「疏忽」的失實陳述所引致的法律責任,則由第108條規管,該條文訂立的是「民事」補救措施(例如金錢賠償),而非刑事責任。 陳述 IV 是正確的。 《證券及期貨條例》下的民事補救(第108條)與刑事制裁(第107條)是並行且可以同時採取的措施。 一名投資者可以就因失實陳述而蒙受的損失提出民事索償,與此同時,證監會或執法機構也可以對作出失實陳述的一方提起刑事檢控。 兩者並不互相排斥。 因此,陳述 I、II 及 IV 是正確的。
Incorrect此問題評估考生對在互聯網上推廣集體投資計劃(CIS)的監管要求,以及《證券及期貨條例》中關於失實陳述的民事和刑事責任的理解。 陳述 I 是正確的。 根據證監會的《集體投資計劃互聯網指引》,經認可的集體投資計劃在網上發布的發行章程,其內容必須與提交予證監會並獲其批准的書面版本完全一致。 這是為了確保投資者無論通過何種渠道,都能獲取相同且準確的關鍵資訊,以便作出明智的投資決定。 陳述 II 是正確的。 《集體投資計劃互聯網指引》明確規定,當中介機構的網站提供超連結時,應在合理情況下盡力確保該等連結不會將使用者導向載有未經證監會認可、但以香港公眾為對象的集體投資計劃廣告的網站。 此舉旨在防止香港投資者接觸到未經授權的投資產品資訊。 陳述 III 是不正確的。 《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07條訂明的是因作出「欺詐」或「罔顧實情」的失實陳述而引誘他人投資所產生的「刑事」責任。 而「疏忽」的失實陳述所引致的法律責任,則由第108條規管,該條文訂立的是「民事」補救措施(例如金錢賠償),而非刑事責任。 陳述 IV 是正確的。 《證券及期貨條例》下的民事補救(第108條)與刑事制裁(第107條)是並行且可以同時採取的措施。 一名投資者可以就因失實陳述而蒙受的損失提出民事索償,與此同時,證監會或執法機構也可以對作出失實陳述的一方提起刑事檢控。 兩者並不互相排斥。 因此,陳述 I、II 及 IV 是正確的。
- Question 11 of 30
11. Question
一家持牌法團的客戶協議中包含一項條款,內容如下:「就本公司向客戶建議或招攬的任何金融產品,客戶確認已自行進行全面的盡職審查,並將獨立承擔所有相關的投資風險與損失。」根據《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此條款的地位為何?
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的《操守準則》,持牌人或註冊人不得在其客戶協議或任何其他文件中,納入任何旨在豁免其法律責任或限制其在任何適用法律或監管規定下的責任的條款。其中一項核心責任是「合理適當性」規定,即持牌人向客戶招攬或建議任何金融產品時,必須確保該產品在考慮了客戶的財政狀況、投資經驗及投資目標後,是合理地適合該客戶的。問題中描述的條款試圖將盡職審查和投資風險的全部責任轉移給客戶,這直接與持牌人的合理適當性責任相抵觸。因此,該條款是無效的,因為它試圖減損《操守準則》所施加的核心保障。客戶是否同意、是否有時間尋求法律意見,並不能使違反監管規定的條款變得有效。此類條款的無效性是原則性的,並非僅適用於特定交易類型或取決於監管機構的酌情決定。.
In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的《操守準則》,持牌人或註冊人不得在其客戶協議或任何其他文件中,納入任何旨在豁免其法律責任或限制其在任何適用法律或監管規定下的責任的條款。其中一項核心責任是「合理適當性」規定,即持牌人向客戶招攬或建議任何金融產品時,必須確保該產品在考慮了客戶的財政狀況、投資經驗及投資目標後,是合理地適合該客戶的。問題中描述的條款試圖將盡職審查和投資風險的全部責任轉移給客戶,這直接與持牌人的合理適當性責任相抵觸。因此,該條款是無效的,因為它試圖減損《操守準則》所施加的核心保障。客戶是否同意、是否有時間尋求法律意見,並不能使違反監管規定的條款變得有效。此類條款的無效性是原則性的,並非僅適用於特定交易類型或取決於監管機構的酌情決定。.
- Question 12 of 30
12. Question
一名持牌代表注意到其長期客戶的帳戶活動出現異常。該客戶通常只進行小額的藍籌股交易,但最近突然存入一筆與其財務狀況不符的大額現金,並指示立即將全部資金用於購買一隻交投疏落的細價股。根據《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指引》,該持牌代表最應採取的即時行動是什麼?
Correct根據《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及證監會的相關指引,當持牌法團的僱員在業務過程中,知道或懷疑任何財產是犯罪得益時,必須盡快向其法團的洗錢報告主任(MLRO)或指定人員提交可疑交易報告。這是首要及最關鍵的步驟。洗錢報告主任會評估該報告,並決定是否需要向聯合財富情報組(JFIU)提交正式的可疑交易報告(STR)。 直接執行客戶的指令而不作進一步查詢,可能會使公司及個人牽涉入洗錢活動,違反了法規要求。在懷疑有洗錢活動時,打擊洗錢的法律責任優先於執行客戶指令的責任。 雖然最終的可疑交易報告會提交給聯合財富情報組,但正確的內部程序要求員工先向公司內部的洗錢報告主任報告。繞過內部監控程序直接向外部機構報告是不恰當的。 立即拒絕交易並終止客戶的帳戶可能會構成「通風報信」(tipping off),即向客戶暗示他們正受到懷疑,這是一項嚴重的刑事罪行。正確的做法是遵循內部程序進行報告,並等待洗錢報告主任的進一步指示,期間應避免任何可能驚動客戶的行為。.
Incorrect根據《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及證監會的相關指引,當持牌法團的僱員在業務過程中,知道或懷疑任何財產是犯罪得益時,必須盡快向其法團的洗錢報告主任(MLRO)或指定人員提交可疑交易報告。這是首要及最關鍵的步驟。洗錢報告主任會評估該報告,並決定是否需要向聯合財富情報組(JFIU)提交正式的可疑交易報告(STR)。 直接執行客戶的指令而不作進一步查詢,可能會使公司及個人牽涉入洗錢活動,違反了法規要求。在懷疑有洗錢活動時,打擊洗錢的法律責任優先於執行客戶指令的責任。 雖然最終的可疑交易報告會提交給聯合財富情報組,但正確的內部程序要求員工先向公司內部的洗錢報告主任報告。繞過內部監控程序直接向外部機構報告是不恰當的。 立即拒絕交易並終止客戶的帳戶可能會構成「通風報信」(tipping off),即向客戶暗示他們正受到懷疑,這是一項嚴重的刑事罪行。正確的做法是遵循內部程序進行報告,並等待洗錢報告主任的進一步指示,期間應避免任何可能驚動客戶的行為。.
- Question 13 of 30
13. Question
持牌法團的代表黃先生在公司的交易大堂工作時,收到長期客戶陳太用其個人手提電話打來的電話。陳太希望立即下達一個市價盤,賣出她持有的一隻波動性較大的股票,並同時諮詢黃先生對公司正在推廣的一款複雜結構性產品的看法。就此情況,以下哪些陳述準確地描述了黃先生須遵守的監管責任?
I. 黃先生不應在公司的交易大堂內使用其個人手提電話接收陳太的交易指示。
II. 在收到指示後,黃先生應以其能取得的最佳條件盡快執行該市價盤,不得為方便處理其他事務而暫緩執行。
III. 在就該結構性產品提供建議前,黃先生必須先進行透徹分析,並確保該建議是基於陳太的最佳利益而作出。
IV. 假如公司為推廣該結構性產品而向投資達指定金額的客戶贈送平板電腦,此舉符合監管規定,因其能吸引客戶。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持牌人或註冊人在處理客戶指示及提供建議時,必須遵守多項規定。 陳述 I 是正確的。 操守準則明確禁止中介人在交易場地、盤房或通常收取交易指示的營業地點內,使用流動電話接收客戶的交易指示。 黃先生身處公司的交易大堂,因此不應使用其個人手提電話接收指示。 他應要求陳太致電公司的電話錄音系統下單,或他本人立即致電辦事處的電話錄音系統記錄該指示。 陳述 II 是正確的。 操守準則要求持牌人以其能取得的最佳條件替客戶執行交易指示(最佳執行),並且不可因為任何人的方便而撤銷或暫緩執行客戶的市價交易指示。 因此,黃先生必須立即處理該市價盤,爭取最佳成交價,不能因個人事務而延誤。 陳述 III 是正確的。 一般原則第2條(勤勉盡責)及操守準則第5. 2段規定,持牌人在向客戶提供建議時,應以適當的技巧、小心謹慎和勤勉盡責的態度行事,並確保建議是基於客戶的最佳利益。 這意味著在推薦任何產品(尤其是複雜的結構性產品)之前,必須進行透徹分析並考慮其對客戶的合適性。 陳述 IV 是不正確的。 操守準則第8. 3段明確規定,在向客戶推廣個别投資產品時,持牌人不應提供任何贈品,唯一的例外是費用或收費折扣。 贈送平板電腦屬於被禁止的行為。 因此,陳述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
In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持牌人或註冊人在處理客戶指示及提供建議時,必須遵守多項規定。 陳述 I 是正確的。 操守準則明確禁止中介人在交易場地、盤房或通常收取交易指示的營業地點內,使用流動電話接收客戶的交易指示。 黃先生身處公司的交易大堂,因此不應使用其個人手提電話接收指示。 他應要求陳太致電公司的電話錄音系統下單,或他本人立即致電辦事處的電話錄音系統記錄該指示。 陳述 II 是正確的。 操守準則要求持牌人以其能取得的最佳條件替客戶執行交易指示(最佳執行),並且不可因為任何人的方便而撤銷或暫緩執行客戶的市價交易指示。 因此,黃先生必須立即處理該市價盤,爭取最佳成交價,不能因個人事務而延誤。 陳述 III 是正確的。 一般原則第2條(勤勉盡責)及操守準則第5. 2段規定,持牌人在向客戶提供建議時,應以適當的技巧、小心謹慎和勤勉盡責的態度行事,並確保建議是基於客戶的最佳利益。 這意味著在推薦任何產品(尤其是複雜的結構性產品)之前,必須進行透徹分析並考慮其對客戶的合適性。 陳述 IV 是不正確的。 操守準則第8. 3段明確規定,在向客戶推廣個别投資產品時,持牌人不應提供任何贈品,唯一的例外是費用或收費折扣。 贈送平板電腦屬於被禁止的行為。 因此,陳述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
- Question 14 of 30
14. Question
一家第9類持牌資產管理公司為其全權委託客戶與一家經紀行訂立了軟佣金安排。根據《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以下哪些關於此安排的陳述是正確的?
I. 該資產管理公司可以接收由經紀行提供的、專門用於投資組合分析的電腦硬件。
II. 即使存在軟佣金安排,該資產管理公司仍有責任為其客戶尋求最佳交易執行。
III. 經紀行可以為該資產管理公司的基金經理提供海外投資會議的住宿費用作為回報。
IV. 只要客戶在最初的客戶協議中同意,該資產管理公司便無需每年向客戶披露所收取的非金錢利益的詳情。Correct根據證監會《操守準則》,代表客戶行使投資酌情權的持牌人可以收取經紀提供的非金錢利益(軟佣金),但必須遵守嚴格規定,以減輕潛在的利益衝突。 這些規定旨在確保持牌人始終以客戶的最佳利益行事。 陳述 I 是正確的。 證監會允許的非金錢利益包括與研究及顧問服務相關的電腦硬件及軟件。 專門用於投資組合分析的電腦硬件屬於此類,因為它能直接協助持牌人為客戶提供投資管理服務,從而對客戶有利。 陳述 II 是正確的。 收取軟佣金絕不能凌駕於為客戶爭取「最佳執行」的基本責任之上。 持牌人選擇經紀行時,首要考慮的應是執行交易的質素,而非其可獲得的利益。 陳述 III 是不正確的。 證監會明確禁止的非金錢利益包括住宿、旅遊及娛樂費用。 為基金經理提供海外會議的住宿費用屬於被禁止的利益,因為這被視為對基金經理個人的利益,而非直接有利於客戶。 陳述 IV 是不正確的。 雖然客戶須以書面方式同意收取非金錢利益的做法(通常在客戶協議中訂明),但披露責任是持續的。 持牌人必須最少每年一次向客戶披露所收取的非金錢利益的詳情。 因此,陳述 I 及 II 是正確的。
Incorrect根據證監會《操守準則》,代表客戶行使投資酌情權的持牌人可以收取經紀提供的非金錢利益(軟佣金),但必須遵守嚴格規定,以減輕潛在的利益衝突。 這些規定旨在確保持牌人始終以客戶的最佳利益行事。 陳述 I 是正確的。 證監會允許的非金錢利益包括與研究及顧問服務相關的電腦硬件及軟件。 專門用於投資組合分析的電腦硬件屬於此類,因為它能直接協助持牌人為客戶提供投資管理服務,從而對客戶有利。 陳述 II 是正確的。 收取軟佣金絕不能凌駕於為客戶爭取「最佳執行」的基本責任之上。 持牌人選擇經紀行時,首要考慮的應是執行交易的質素,而非其可獲得的利益。 陳述 III 是不正確的。 證監會明確禁止的非金錢利益包括住宿、旅遊及娛樂費用。 為基金經理提供海外會議的住宿費用屬於被禁止的利益,因為這被視為對基金經理個人的利益,而非直接有利於客戶。 陳述 IV 是不正確的。 雖然客戶須以書面方式同意收取非金錢利益的做法(通常在客戶協議中訂明),但披露責任是持續的。 持牌人必須最少每年一次向客戶披露所收取的非金錢利益的詳情。 因此,陳述 I 及 II 是正確的。
- Question 15 of 30
15. Question
一家持牌法團正考慮申請成為證監會核准的介紹代理人。關於成為核准介紹代理人後所適用的監管框架,以下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該法團必須維持最低 50 萬港元的速動資金,但無須維持任何最低繳足股本要求。
II. 由於不處理客戶資產,該法團將獲豁免遵守所有《證券及期貨條例》下的法定及守則責任。
III. 該法團將自動獲豁免向投資者賠償基金作出供款。
IV. 該法團無須向其介紹的客戶發出成交單據。Correct此問題旨在評估考生對核准介紹代理人(AIA)的特定監管要求的理解。 陳述 I 是正確的。 根據《證券及期貨(財政資源)規則》,由於核准介紹代理人承擔的風險有限,其資本要求較低。 它們須維持的最低速動資金為 50 萬港元,並且沒有最低繳足股本的要求。 陳述 II 是不正確的。 雖然核准介紹代理人因不處理客戶資產而獲豁免遵守與處理客戶資產相關的特定規則,但他們仍必須遵守適用於所有持牌法團的一般法定及守則責任,例如《證監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中的一般原則。 陳述 III 是不正確的。 向投資者賠償基金(ICF)供款的豁免並非自動獲得。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的附屬條例,證監會可向不處理客戶資產的持牌法團授出豁免,但這需要證監會的批准,並非自動生效。 陳述 IV 是正確的。 由於核准介紹代理人僅將客戶介紹給執行交易的經紀行,他們本身不執行交易,也不與客戶訂立合約。 因此,發出成交單據及收據的責任在於執行交易的經紀行,而非介紹代理人。 因此,陳述 I 及 IV 是正確的。
Incorrect此問題旨在評估考生對核准介紹代理人(AIA)的特定監管要求的理解。 陳述 I 是正確的。 根據《證券及期貨(財政資源)規則》,由於核准介紹代理人承擔的風險有限,其資本要求較低。 它們須維持的最低速動資金為 50 萬港元,並且沒有最低繳足股本的要求。 陳述 II 是不正確的。 雖然核准介紹代理人因不處理客戶資產而獲豁免遵守與處理客戶資產相關的特定規則,但他們仍必須遵守適用於所有持牌法團的一般法定及守則責任,例如《證監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中的一般原則。 陳述 III 是不正確的。 向投資者賠償基金(ICF)供款的豁免並非自動獲得。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的附屬條例,證監會可向不處理客戶資產的持牌法團授出豁免,但這需要證監會的批准,並非自動生效。 陳述 IV 是正確的。 由於核准介紹代理人僅將客戶介紹給執行交易的經紀行,他們本身不執行交易,也不與客戶訂立合約。 因此,發出成交單據及收據的責任在於執行交易的經紀行,而非介紹代理人。 因此,陳述 I 及 IV 是正確的。
- Question 16 of 30
16. Question
一家持牌法團的代表正在評估一款由銀行發行的金融票據,以判斷其是否符合《證券及期貨條例》附表1中「結構性產品」的定義。根據該條例,以下哪些關於該票據的特徵會使其被歸類為結構性產品?
I. 該票據的最終回報金額,是參照某個股票市場指數的表現而釐定。
II. 該票據的派息會因發行人本身發生指定的信貸事件而終止。
III. 該票據的安排構成一種受規管的投資協議。
IV. 該票據的發行人承諾在到期時全額歸還本金,不論相關資產表現如何。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附表1,「結構性產品」的定義包括兩個主要部分:(1) 它是一種受規管的投資協議;及 (2) 其回報或到期金額是參照其他金融產品(如指數)的價格、價值或水平的變動,或某指明事件的發生與否而釐定。 然而,該定義明確排除了與票據發行人或保證人自身相關的事件。 陳述 I 描述了票據的回報與股票市場指數掛鉤,這完全符合定義中參照其他金融產品價值的要求。 陳述 III 指出該票據是一種受規管的投資協議,這也是定義的第一部分。 陳述 II 描述的回報變動是基於發行人自身的信貸事件,這屬於條例中明確豁免的情況,因此不是界定其為結構性產品的特徵。 陳述 IV 描述的本金保障是產品的商業條款,而非《證券及期貨條例》中界定結構性產品的法律標準;許多非結構性產品也可能提供本金保障,反之亦然。 因此,陳述 I 及 III 是正確的。
In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附表1,「結構性產品」的定義包括兩個主要部分:(1) 它是一種受規管的投資協議;及 (2) 其回報或到期金額是參照其他金融產品(如指數)的價格、價值或水平的變動,或某指明事件的發生與否而釐定。 然而,該定義明確排除了與票據發行人或保證人自身相關的事件。 陳述 I 描述了票據的回報與股票市場指數掛鉤,這完全符合定義中參照其他金融產品價值的要求。 陳述 III 指出該票據是一種受規管的投資協議,這也是定義的第一部分。 陳述 II 描述的回報變動是基於發行人自身的信貸事件,這屬於條例中明確豁免的情況,因此不是界定其為結構性產品的特徵。 陳述 IV 描述的本金保障是產品的商業條款,而非《證券及期貨條例》中界定結構性產品的法律標準;許多非結構性產品也可能提供本金保障,反之亦然。 因此,陳述 I 及 III 是正確的。
- Question 17 of 30
17. Question
一家名為「卓越資產管理」的公司正在申請第1類(證券交易)及第4類(就證券提供意見)受規管活動的牌照。該公司的管理層正在審核其財務狀況,以確保其符合《證券及期貨(財政資源)規則》。以下哪些關於該公司須遵守的財政資源規定的陳述是正確的?
I. 該公司須維持的繳足股本水平,應為第1類受規管活動所要求的較高水平。
II. 在計算速動資金時,該公司資產負債表上所列的自置辦公物業,其價值將被扣減至零。
III. 為符合規則,所有證券交易的會計處理應以交收日為基準。
IV. 一項未在資產負債表上確認的或有負債,除非獲得證監會的特定豁免,否則通常必須計入認可負債中。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財政資源)規則》,持牌法團必須時刻維持符合規定的繳足股本及速動資金。 陳述 I 是正確的。 當法團從事多於一項受規管活動時,其須維持的繳足股本應為各項活動中要求最高的單一水平,而非各項要求之總和。 第1類受規管活動(證券交易)的資本要求高於第4類(就證券提供意見),因此該公司須符合第1類活動的繳足股本規定。 陳述 II 是正確的。 在計算速動資產時,《財政資源規則》會對不同資產應用不同的扣減率(haircut),以反映其變現能力。 房地產等固定資產被視為非速動資產,因為它們不能迅速轉換為現金。 因此,其扣減率為100%,在計算速動資金時其價值被視為零。 陳述 III 是不正確的。 《財政資源規則》規定,在編制財務報表以計算速動資金時,交易必須於「交易日」(trade date)而非「交收日」(settlement date)入賬。 這是為了確保財務狀況能即時反映法團所承擔的風險及責任。 陳述 IV 是正確的。 《財政資源規則》要求將所有負債(包括未在資產負債表上呈列的負債,如或有負債)計算在內,以全面評估法團的財政穩健性,除非證監會明確同意豁免某項負債。 因此,陳述 I、II 及 IV 是正確的。
In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財政資源)規則》,持牌法團必須時刻維持符合規定的繳足股本及速動資金。 陳述 I 是正確的。 當法團從事多於一項受規管活動時,其須維持的繳足股本應為各項活動中要求最高的單一水平,而非各項要求之總和。 第1類受規管活動(證券交易)的資本要求高於第4類(就證券提供意見),因此該公司須符合第1類活動的繳足股本規定。 陳述 II 是正確的。 在計算速動資產時,《財政資源規則》會對不同資產應用不同的扣減率(haircut),以反映其變現能力。 房地產等固定資產被視為非速動資產,因為它們不能迅速轉換為現金。 因此,其扣減率為100%,在計算速動資金時其價值被視為零。 陳述 III 是不正確的。 《財政資源規則》規定,在編制財務報表以計算速動資金時,交易必須於「交易日」(trade date)而非「交收日」(settlement date)入賬。 這是為了確保財務狀況能即時反映法團所承擔的風險及責任。 陳述 IV 是正確的。 《財政資源規則》要求將所有負債(包括未在資產負債表上呈列的負債,如或有負債)計算在內,以全面評估法團的財政穩健性,除非證監會明確同意豁免某項負債。 因此,陳述 I、II 及 IV 是正確的。
- Question 18 of 30
18. Question
一家新成立的資產管理公司「卓越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正在向證監會申請第9類(提供資產管理)受規管活動的牌照。在評估其公司申請時,證監會將依據《勝任能力的指引》審視其組織架構和內部監控。以下哪種情況最可能導致證監會對該公司的勝任能力提出質疑?
Correct根據證監會的《勝任能力的指引》,申請牌照的法團必須展示其具備有效的內部監控和風險管理系統。其中一個核心原則是,風險管理政策、監控及程序應作為一個獨立的職能來設立,並由具備勝任能力的風險經理負責。將風險管理職能併入交易部門,並由首席交易員兼任,會產生嚴重的利益衝突,因為交易部門的目標是產生回報,而風險管理部門的目標是監控和限制風險。這種架構削弱了風險管理的獨立性和客觀性,是證監會嚴重關切的公司管治缺陷。 另一方面,曾擔任一家因業務策略調整而自願清盤(且已全數償還債務)的公司董事,這與《適當人選的指引》中提到的「曾擔任無力償債法團的董事」情況不同,因此本身不構成對其適當人選資格的質疑。將資訊科技維護外包給信譽良好的供應商是常見且被允許的商業做法,只要公司能確保有效的監督和管理。為新員工提供內部培訓計劃,這正正顯示了公司對建立勝任能力的承諾,是一項正面的措施,而非引起關切的原因。.
Incorrect根據證監會的《勝任能力的指引》,申請牌照的法團必須展示其具備有效的內部監控和風險管理系統。其中一個核心原則是,風險管理政策、監控及程序應作為一個獨立的職能來設立,並由具備勝任能力的風險經理負責。將風險管理職能併入交易部門,並由首席交易員兼任,會產生嚴重的利益衝突,因為交易部門的目標是產生回報,而風險管理部門的目標是監控和限制風險。這種架構削弱了風險管理的獨立性和客觀性,是證監會嚴重關切的公司管治缺陷。 另一方面,曾擔任一家因業務策略調整而自願清盤(且已全數償還債務)的公司董事,這與《適當人選的指引》中提到的「曾擔任無力償債法團的董事」情況不同,因此本身不構成對其適當人選資格的質疑。將資訊科技維護外包給信譽良好的供應商是常見且被允許的商業做法,只要公司能確保有效的監督和管理。為新員工提供內部培訓計劃,這正正顯示了公司對建立勝任能力的承諾,是一項正面的措施,而非引起關切的原因。.
- Question 19 of 30
19. Question
一家在香港營運的綜合金融集團正處理多項不同的監管事宜。以下哪些陳述正確地將一項事宜與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架構內的主要負責部門或機構進行了配對?
I. 就一項擬向公眾發售的新零售基金尋求認可,應由投資產品部處理。
II. 為一宗上市公司收購案提供顧問服務並確保其遵守相關守則,主要由企業融資部負責。
III. 發現客戶賬戶中存在涉嫌市場操縱的異常交易活動並需進行調查,此乃法規執行部的職能。
IV. 對證監會某項決策的內部程序提出質疑,並希望由一個獨立機構進行覆檢,應向程序覆檢委員會提出。Correct此題目旨在評估考生對證監會不同部門職能的理解。 陳述 I 是正確的。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任何向香港公眾發售的集體投資計劃(例如零售基金)必須事先獲得證監會的認可。 這項審批職能由投資產品部負責,該部門專門監管及核准向公眾發售的投資產品。 陳述 II 是正確的。 企業融資部負責執行《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回購守則》。 因此,在處理有關上市公司收購的交易時,相關中介機構必須與該部門溝通,以確保交易的各個方面均符合守則的要求,保障股東得到公平對待。 陳述 III 是正確的。 法規執行部的核心職能之一是監察市場活動,以偵測並調查潛在的失當行為,例如市場操縱、內幕交易等。 因此,對可疑交易模式的調查屬於其職權範圍。 陳述 IV 是正確的。 程序覆檢委員會是一個獨立於證監會的機構,由香港特區行政長官委任,其職責是覆檢證監會的內部運作程序是否公平和一致。 如果持牌機構對證監會處理其個案的程序有疑慮,可向該委員會提出,委員會將向財政司司長匯報其審核結果。 因此,以上所有陳述皆正確。
Incorrect此題目旨在評估考生對證監會不同部門職能的理解。 陳述 I 是正確的。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任何向香港公眾發售的集體投資計劃(例如零售基金)必須事先獲得證監會的認可。 這項審批職能由投資產品部負責,該部門專門監管及核准向公眾發售的投資產品。 陳述 II 是正確的。 企業融資部負責執行《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回購守則》。 因此,在處理有關上市公司收購的交易時,相關中介機構必須與該部門溝通,以確保交易的各個方面均符合守則的要求,保障股東得到公平對待。 陳述 III 是正確的。 法規執行部的核心職能之一是監察市場活動,以偵測並調查潛在的失當行為,例如市場操縱、內幕交易等。 因此,對可疑交易模式的調查屬於其職權範圍。 陳述 IV 是正確的。 程序覆檢委員會是一個獨立於證監會的機構,由香港特區行政長官委任,其職責是覆檢證監會的內部運作程序是否公平和一致。 如果持牌機構對證監會處理其個案的程序有疑慮,可向該委員會提出,委員會將向財政司司長匯報其審核結果。 因此,以上所有陳述皆正確。
- Question 20 of 30
20. Question
一家國際資產管理公司透過其全球託管商持有經由滬股通購入的A股。該公司已在中央結算系統設立了一個特別獨立戶口(SPSA)以持有這些股份。現該公司打算出售部分A股持倉。根據中華通的優化前端監控模式,該公司應遵循哪項程序?
Correct本題旨在評估對滬港通北向交易前端監控機制的理解,特別是標準模式與優化模式(即特別獨立戶口,SPSA)之間的操作差異。正確的答案描述了優化前端監控模式下的賣盤流程。在該模式下,持有A股的投資者若已設立SPSA,便無需在下達賣盤指令前將股份從其託管商轉移至執行交易的經紀商賬戶。投資者只需向其經紀商提供其獨有的投資者識別碼,系統便會直接核實其SPSA內的持股量以進行前端監控。只要SPSA內有足夠股份,賣盤指令便可被接納及執行。股份的實物轉移是在交易成功執行後,為進行交收才進行的。這種安排大大提高了託管模式下投資者的交易效率。其他選項之所以不正確,原因如下:要求在賣出前一個交易日將股份轉移至經紀商賬戶的做法,描述的是標準前端監控模式,而非設有SPSA的優化模式。北向交易的證券交收是在交易日(T+0)進行,而款項交收則在T+1日進行,並非香港本地市場慣常的T+2日交收。此外,所有北向交易指令必須透過合資格的香港交易所參與者(即中華通交易所參與者)發出,投資者的託管商不能直接向上交所或深交所下單。.
Incorrect本題旨在評估對滬港通北向交易前端監控機制的理解,特別是標準模式與優化模式(即特別獨立戶口,SPSA)之間的操作差異。正確的答案描述了優化前端監控模式下的賣盤流程。在該模式下,持有A股的投資者若已設立SPSA,便無需在下達賣盤指令前將股份從其託管商轉移至執行交易的經紀商賬戶。投資者只需向其經紀商提供其獨有的投資者識別碼,系統便會直接核實其SPSA內的持股量以進行前端監控。只要SPSA內有足夠股份,賣盤指令便可被接納及執行。股份的實物轉移是在交易成功執行後,為進行交收才進行的。這種安排大大提高了託管模式下投資者的交易效率。其他選項之所以不正確,原因如下:要求在賣出前一個交易日將股份轉移至經紀商賬戶的做法,描述的是標準前端監控模式,而非設有SPSA的優化模式。北向交易的證券交收是在交易日(T+0)進行,而款項交收則在T+1日進行,並非香港本地市場慣常的T+2日交收。此外,所有北向交易指令必須透過合資格的香港交易所參與者(即中華通交易所參與者)發出,投資者的託管商不能直接向上交所或深交所下單。.
- Question 21 of 30
21. Question
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在完成對某基金經理的研訊後,裁定他曾進行內幕交易。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審裁處可對該基金經理作出以下哪些命令?
I. 命令該人向政府交出因該行為而獲取的利潤。
II. 命令取消該人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資格,為期最長五年。
III. 命令禁止該人在香港市場進行任何證券交易,為期最長五年。
IV. 命令將該人判處監禁。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第257條,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MMT)在裁定某人曾從事市場失當行為後,有權作出多種命令。 這些命令旨在補救、懲罰及阻嚇市場失當行為,但其性質屬於民事而非刑事。 I. 交出款項令(Disgorgement Order):審裁處可命令該人向政府交出其因市場失當行為而獲取或避免損失的利潤或款額。 這是審裁處常用的命令之一。 II. 取消資格令(Disqualification Order):審裁處可命令取消該人在未經法庭許可下,擔任任何法團(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或參與其管理,最長可達五年。 III. 禁止令(Cold Shoulder Order):審裁處可發出此命令,禁止該人在香港市場直接或間接進行任何證券、期貨合約或槓桿式外匯交易,最長可達五年。 IV. 監禁(Imprisonment):監禁是一種刑事制裁。 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是一個民事法庭,其權力不包括施加刑事處罰,例如監禁或罰款(刑事性質的)。 只有在刑事檢控程序中,經法庭定罪後,才可判處監禁。 因此,陳述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
In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第257條,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MMT)在裁定某人曾從事市場失當行為後,有權作出多種命令。 這些命令旨在補救、懲罰及阻嚇市場失當行為,但其性質屬於民事而非刑事。 I. 交出款項令(Disgorgement Order):審裁處可命令該人向政府交出其因市場失當行為而獲取或避免損失的利潤或款額。 這是審裁處常用的命令之一。 II. 取消資格令(Disqualification Order):審裁處可命令取消該人在未經法庭許可下,擔任任何法團(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或參與其管理,最長可達五年。 III. 禁止令(Cold Shoulder Order):審裁處可發出此命令,禁止該人在香港市場直接或間接進行任何證券、期貨合約或槓桿式外匯交易,最長可達五年。 IV. 監禁(Imprisonment):監禁是一種刑事制裁。 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是一個民事法庭,其權力不包括施加刑事處罰,例如監禁或罰款(刑事性質的)。 只有在刑事檢控程序中,經法庭定罪後,才可判處監禁。 因此,陳述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
- Question 22 of 30
22. Question
某持牌代表陳先生在一個投資研討會上,向其客戶李先生大聲推薦一隻他聲稱有內幕消息支持的科技股。鄰座的王先生並非陳先生的客戶,但聽到了此番對話,並基於對陳先生專業身份的信賴,自行投資了該股票,結果蒙受重大損失。根據侵權法下的疏忽原則,以下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即使王先生與陳先生沒有合約關係,陳先生仍可能因其專業身份而對王先生負有謹慎責任。
II. 如果王先生能證明陳先生的意見是疏忽地作出,並且他依賴該意見而直接導致了損失,王先生或可成功提出侵權申索。
III. 由於王先生並非陳先生的直接客戶,他們之間不存在合約關係,因此陳先生在法律上對王先生的損失不負任何責任。
IV. 王先生唯一的追索途徑是向證監會投訴陳先生的潛在失當行為,而不能透過民事訴訟追討損失。Correct此問題旨在測試考生對侵權法中疏忽原則的理解,尤其是在金融服務行業中,專業人士可能對非客戶第三方負有的謹慎責任(duty of care)。 根據普通法下的疏忽侵權原則,即使雙方沒有合約關係,如果一方(例如專業顧問)可以合理預見其意見或陳述會被另一方信賴,並因該信賴而採取行動,則該專業顧問可能對該方負有謹慎責任。 這在金融諮詢等領域尤為重要。 陳述 I 是正確的。 在法律上,專業人士(如持牌代表陳先生)在公開場合發表的專業意見,如果可以合理預見會被在場的其他人(如王先生)聽到並依賴,即使該些人並非其直接客戶,也可能產生謹慎責任。 陳述 II 是正確的。 要成功提出疏忽侵權申索,原告(王先生)必須證明幾個要素:被告(陳先生)負有謹慎責任、被告違反了該責任(即其行為未達到合理專業人士的標準)、原告的損失是由被告的違責行為直接導致的,以及損失是可預見的。 如果王先生能證明這些要素,他便可能透過民事訴訟追討損失。 陳述 III 是不正確的。 侵權法的核心作用之一,正是在於處理沒有合約關係的雙方之間的民事過失。 缺乏合約關係並不能自動免除一方在侵權法下的責任。 陳述 IV 是不正確的。 向監管機構(如證監會)投訴與尋求民事賠償是兩個獨立且可以並行的途徑。 王先生可以就陳先生可能存在的失當行為向證監會報告,同時也可以入稟法院,根據侵權法向陳先生提出民事索償,以彌補其財務損失。 監管行動旨在維持市場紀律,而民事訴訟則旨在為受害方提供補償。 因此,陳述 I 及 II 是正確的。
Incorrect此問題旨在測試考生對侵權法中疏忽原則的理解,尤其是在金融服務行業中,專業人士可能對非客戶第三方負有的謹慎責任(duty of care)。 根據普通法下的疏忽侵權原則,即使雙方沒有合約關係,如果一方(例如專業顧問)可以合理預見其意見或陳述會被另一方信賴,並因該信賴而採取行動,則該專業顧問可能對該方負有謹慎責任。 這在金融諮詢等領域尤為重要。 陳述 I 是正確的。 在法律上,專業人士(如持牌代表陳先生)在公開場合發表的專業意見,如果可以合理預見會被在場的其他人(如王先生)聽到並依賴,即使該些人並非其直接客戶,也可能產生謹慎責任。 陳述 II 是正確的。 要成功提出疏忽侵權申索,原告(王先生)必須證明幾個要素:被告(陳先生)負有謹慎責任、被告違反了該責任(即其行為未達到合理專業人士的標準)、原告的損失是由被告的違責行為直接導致的,以及損失是可預見的。 如果王先生能證明這些要素,他便可能透過民事訴訟追討損失。 陳述 III 是不正確的。 侵權法的核心作用之一,正是在於處理沒有合約關係的雙方之間的民事過失。 缺乏合約關係並不能自動免除一方在侵權法下的責任。 陳述 IV 是不正確的。 向監管機構(如證監會)投訴與尋求民事賠償是兩個獨立且可以並行的途徑。 王先生可以就陳先生可能存在的失當行為向證監會報告,同時也可以入稟法院,根據侵權法向陳先生提出民事索償,以彌補其財務損失。 監管行動旨在維持市場紀律,而民事訴訟則旨在為受害方提供補償。 因此,陳述 I 及 II 是正確的。
- Question 23 of 30
23. Question
某家從事第1類(證券交易)及第2類(期貨合約交易)受規管活動的持牌法團因財政困難而被證監會裁定為違責。王先生是該法團的客戶,並持有證券及期貨合約倉位。就王先生可獲得的潛在賠償而言,以下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王先生可就其於該違責法團持有的證券及期貨合約相關的損失,向投資者賠償基金提出申索。
II. 就該單一違責事件,王先生可從投資者賠償基金獲得的最高賠償金額為500,000港元。
III. 該持牌法團根據《證券及期貨(保險)規則》所備存的專業彌償保險,是賠償王先生因違責所造成損失的主要資金來源。
IV. 假如王先生同時在該違責法團的一家亦告違責的有聯繫實體開有賬戶,他可以就該有聯繫實體的違責事件提出獨立的申索,並有機會獲得另一筆最高達500,000港元的賠償。Correct此問題旨在評估考生對投資者賠償基金(ICF)的保障範圍、賠償限額以及其與《證券及期貨(保險)規則》下專業彌償保險之間區別的理解。 陳述 I 是正確的。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投資者賠償基金的保障範圍涵蓋任何國籍的投資者就持牌中介人或認可財務機構因違責,而導致他們就其在香港交易所買賣的證券及期貨合約所蒙受的損失。 因此,王先生可以就其證券及期貨合約的損失提出申索。 陳述 II 是正確的。 根據《證券及期货(投资者赔偿——赔偿限额)规则》,每名申索人就單一中介機構的單一違責事件,可從投資者賠償基金獲得的賠償上限為500,000港元。 陳述 III 是不正確的。 《證券及期貨(保險)規則》規定持牌法團須備存專業彌償保險,其主要目的是為持牌法團因其本身或其僱員在業務過程中的疏忽、錯誤或遺漏等行為而引起的民事法律責任提供保障,而非直接賠償因公司違責而導致的客戶資產損失。 客戶資產損失的賠償主要由投資者賠償基金處理。 陳述 IV 是正確的。 賠償上限是按「每家違責中介機構」計算的。 如果客戶在一家持牌法團及其有聯繫實體(假設該實體也是一家獨立的持牌法團並已違責)均持有賬戶,則該客戶可以就每家違責法團提出獨立的申索,並就每宗申索享有最高500,000港元的賠償。 因此,陳述 I、II 及 IV 是正確的。
Incorrect此問題旨在評估考生對投資者賠償基金(ICF)的保障範圍、賠償限額以及其與《證券及期貨(保險)規則》下專業彌償保險之間區別的理解。 陳述 I 是正確的。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投資者賠償基金的保障範圍涵蓋任何國籍的投資者就持牌中介人或認可財務機構因違責,而導致他們就其在香港交易所買賣的證券及期貨合約所蒙受的損失。 因此,王先生可以就其證券及期貨合約的損失提出申索。 陳述 II 是正確的。 根據《證券及期货(投资者赔偿——赔偿限额)规则》,每名申索人就單一中介機構的單一違責事件,可從投資者賠償基金獲得的賠償上限為500,000港元。 陳述 III 是不正確的。 《證券及期貨(保險)規則》規定持牌法團須備存專業彌償保險,其主要目的是為持牌法團因其本身或其僱員在業務過程中的疏忽、錯誤或遺漏等行為而引起的民事法律責任提供保障,而非直接賠償因公司違責而導致的客戶資產損失。 客戶資產損失的賠償主要由投資者賠償基金處理。 陳述 IV 是正確的。 賠償上限是按「每家違責中介機構」計算的。 如果客戶在一家持牌法團及其有聯繫實體(假設該實體也是一家獨立的持牌法團並已違責)均持有賬戶,則該客戶可以就每家違責法團提出獨立的申索,並就每宗申索享有最高500,000港元的賠償。 因此,陳述 I、II 及 IV 是正確的。
- Question 24 of 30
24. Question
寰宇科技控股有限公司僅在香港聯合交易所主板上市,並無在任何其他證券交易所上市。由於交易量持續低迷,公司董事會提議撤回其上市地位。根據《上市規則》,就此決議案在股東大會上獲得通過,必須滿足以下哪項條件?
Correct根據香港《上市規則》,當一家僅在香港上市的發行人提議撤回其上市地位時,為了保障小股東的權益,必須遵循更嚴格的股東批准程序。正確的規定是,該決議案必須獲得出席股東大會並投票的獨立股東(即非控股股東及其聯繫人)所持股份至少75%的票數批准,同時,投票反對該決議案的票數不得超過所有獨立股東所持股份的10%。這個雙重門檻確保了絕大多數獨立股東支持該項決定,且反對聲音沒有達到顯著比例。 一個選項提出決議案只需獲得過半數票數批准,這是一般普通決議案的要求,不適用於撤回上市這種重大事項。另一個選項雖然提到了75%的批准門檻,但錯誤地包含了控股股東的投票權,並且忽略了反對票數不得超過10%的關鍵限制;在撤回上市的投票中,控股股東及其聯繫人通常被視為非獨立股東,無權投票。最後,雖然整個過程受聯交所監管,但要求先獲得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的書面批准是不正確的;撤回上市的批准權主要在於股東和聯交所,而非直接由證監會逐案批准。.
Incorrect根據香港《上市規則》,當一家僅在香港上市的發行人提議撤回其上市地位時,為了保障小股東的權益,必須遵循更嚴格的股東批准程序。正確的規定是,該決議案必須獲得出席股東大會並投票的獨立股東(即非控股股東及其聯繫人)所持股份至少75%的票數批准,同時,投票反對該決議案的票數不得超過所有獨立股東所持股份的10%。這個雙重門檻確保了絕大多數獨立股東支持該項決定,且反對聲音沒有達到顯著比例。 一個選項提出決議案只需獲得過半數票數批准,這是一般普通決議案的要求,不適用於撤回上市這種重大事項。另一個選項雖然提到了75%的批准門檻,但錯誤地包含了控股股東的投票權,並且忽略了反對票數不得超過10%的關鍵限制;在撤回上市的投票中,控股股東及其聯繫人通常被視為非獨立股東,無權投票。最後,雖然整個過程受聯交所監管,但要求先獲得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的書面批准是不正確的;撤回上市的批准權主要在於股東和聯交所,而非直接由證監會逐案批准。.
- Question 25 of 30
25. Question
卓越資產管理(一家第9類持牌法團)的負責人員正在檢討其新成立的衍生工具交易部門的風險管理框架。根據證監會的監管指引,以下哪些陳述準確地描述了對該法團的系統、交易對手及估值方面的期望?
I. 該法團的交易系統應進行獨立檢討以核實其按設計運作,但只有在系統的明顯缺陷已導致實際財務損失時,才需要向外部機構申報。
II. 在與新的機構交易對手進行交易前,該法團必須核實該對手方在法律上有資格進行交易,並且任何淨額計算安排均具有法律執行力。
III. 該法團可採用經回溯測試證明的風險值(VaR)模型進行風險評估,但模型的輸入數據(如波動率)僅需按季度更新。
IV. 為減輕風險,該法團應考慮使用統一協議書及要求抵押品,並可設立特殊目的投資機構(SPV)以隔離母公司的某些內在風險。Correct此問題評估考生對中介人就衍生工具交易的系統、風險管理及估值方面的監管要求的理解。 陳述 I 不正確。 根據監管指引,如果中介人的系統在設計或運作上出現可能會影響其記錄、處理、撮要及申報財務資料的「明顯缺陷」,則必須作出申報。 這並不以是否已造成實際財務損失為前提。 重點在於該缺陷的潛在影響。 陳述 II 正確。 在與交易對手建立關係時,中介人有責任進行盡職審查,確保對方在法律上有資格進行相關交易。 此外,為了有效利用淨額計算來減輕信貸風險,中介人必須確保相關的淨額計算安排在對手方所在的司法管轄區是合法且可強制執行的。 陳述 III 不正確。 雖然中介人可以使用經核准及有效回溯測試證明的風險值(VaR)模型,但監管要求管理層必須確保模型的所有輸入數據(特別是波動性及利率等市場數據)是「定期地」按「當時的」市場資料更新的。 對於活躍的衍生工具交易組合而言,按季度更新顯然不足夠,未能及時反映市場變化。 陳述 IV 正確。 監管指引明確列出多種削減風險的技巧。 使用統一協議書(Master Agreements)可以減低文件風險,而要求抵押品則是常見的信貸風險緩解措施。 此外,成立具有獨立資金和信貸評級的特殊目的投資機構(SPV),是將交易風險與母公司固有風險隔離的有效結構性方法。 因此,陳述 II 及 IV 是正確的。
Incorrect此問題評估考生對中介人就衍生工具交易的系統、風險管理及估值方面的監管要求的理解。 陳述 I 不正確。 根據監管指引,如果中介人的系統在設計或運作上出現可能會影響其記錄、處理、撮要及申報財務資料的「明顯缺陷」,則必須作出申報。 這並不以是否已造成實際財務損失為前提。 重點在於該缺陷的潛在影響。 陳述 II 正確。 在與交易對手建立關係時,中介人有責任進行盡職審查,確保對方在法律上有資格進行相關交易。 此外,為了有效利用淨額計算來減輕信貸風險,中介人必須確保相關的淨額計算安排在對手方所在的司法管轄區是合法且可強制執行的。 陳述 III 不正確。 雖然中介人可以使用經核准及有效回溯測試證明的風險值(VaR)模型,但監管要求管理層必須確保模型的所有輸入數據(特別是波動性及利率等市場數據)是「定期地」按「當時的」市場資料更新的。 對於活躍的衍生工具交易組合而言,按季度更新顯然不足夠,未能及時反映市場變化。 陳述 IV 正確。 監管指引明確列出多種削減風險的技巧。 使用統一協議書(Master Agreements)可以減低文件風險,而要求抵押品則是常見的信貸風險緩解措施。 此外,成立具有獨立資金和信貸評級的特殊目的投資機構(SPV),是將交易風險與母公司固有風險隔離的有效結構性方法。 因此,陳述 II 及 IV 是正確的。
- Question 26 of 30
26. Question
一間持牌法團的合規部門在進行例行客戶篩查時,發現一名現有客戶的姓名與聯合國安全理事會(UNSC)制裁綜合名單上最近新增的一名人士高度匹配。在這種情況下,根據香港適用的反洗錢及反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法規和指引,該持牌法團應立即採取以下哪些行動?
I. 立即凍結該客戶在該法團持有的所有資產。
II. 在不驚動客戶的情況下,盡快向聯合財富情報組(JFIU)提交可疑交易報告。
III. 通知客戶其資產已被凍結,並要求其提供解釋。
IV. 繼續執行客戶在發現匹配前已發出的交易指令,以避免市場干擾。Correct根據香港的《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第615章)及《聯合國制裁條例》(第537章),持牌法團有法律責任遵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UNSC)的制裁名單。 當持牌法團識別出客戶或潛在客戶是指定人士時,必須立即採取特定行動。 陳述 I 是正確的。 法規明確要求,一旦確認客戶為制裁名單上的指定人士,法團必須立即凍結其所有資金或其他資產,不得延誤。 這是為了防止該等資產被用於非法目的。 陳述 II 是正確的。 與制裁名單上的人士有任何關聯或交易,均被視為可疑活動。 因此,法團必須在不告知客戶(即避免「通風報信」)的情況下,盡快向聯合財富情報組(JFIU)提交可疑交易報告(Suspicious Transaction Report, STR)。 「通風報信」本身是一項刑事罪行。 陳述 III 是不正確的。 通知客戶其資產被凍結並要求解釋,將構成「通風報信」。 這會妨礙執法機構的調查,並可能導致客戶轉移其他地方的資產,是法律嚴格禁止的行為。 陳述 IV 是不正確的。 凍結資產的責任是凌駕性的。 一旦發現匹配,法團不得處理任何進一步的交易,即使指令是在發現前發出的。 繼續執行指令將違反制裁規定,因為這可能構成向指定人士提供資金或經濟資源。 因此,陳述 I 及 II 是正確的。
Incorrect根據香港的《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第615章)及《聯合國制裁條例》(第537章),持牌法團有法律責任遵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UNSC)的制裁名單。 當持牌法團識別出客戶或潛在客戶是指定人士時,必須立即採取特定行動。 陳述 I 是正確的。 法規明確要求,一旦確認客戶為制裁名單上的指定人士,法團必須立即凍結其所有資金或其他資產,不得延誤。 這是為了防止該等資產被用於非法目的。 陳述 II 是正確的。 與制裁名單上的人士有任何關聯或交易,均被視為可疑活動。 因此,法團必須在不告知客戶(即避免「通風報信」)的情況下,盡快向聯合財富情報組(JFIU)提交可疑交易報告(Suspicious Transaction Report, STR)。 「通風報信」本身是一項刑事罪行。 陳述 III 是不正確的。 通知客戶其資產被凍結並要求解釋,將構成「通風報信」。 這會妨礙執法機構的調查,並可能導致客戶轉移其他地方的資產,是法律嚴格禁止的行為。 陳述 IV 是不正確的。 凍結資產的責任是凌駕性的。 一旦發現匹配,法團不得處理任何進一步的交易,即使指令是在發現前發出的。 繼續執行指令將違反制裁規定,因為這可能構成向指定人士提供資金或經濟資源。 因此,陳述 I 及 II 是正確的。
- Question 27 of 30
27. Question
一組企業家計劃在香港成立一家新公司。他們希望嚴格控制股東人數不超過50人,並限制股份的自由轉讓,以維持對公司的緊密控制。他們亦無意向公眾發售任何股份。根據《公司條例》,以下哪些陳述準確描述了他們應該成立的公司類型及其特徵?
I. 該公司應註冊為私人有限公司,因為其章程細則將限制股份轉讓的權利。
II. 由於該公司沒有股本,其成員的法律責任將限於他們在公司清盤時承諾支付的款額。
III. 該公司一旦成立,將成為一個獨立的法律實體,能夠以自身名義擁有財產和簽訂合約。
IV. 為了籌集資金,該公司可以向公眾發售債權證,但不能發售股份。Correct此問題旨在測試考生對香港《公司條例》下不同公司類型,特別是私人公司特徵的理解,以及對公司作為獨立法律實體這一基本概念的認識。 根據題目的情景,一組企業家希望成立一家成員不超過50人、限制股份轉讓且不向公眾募股的公司。 這些特徵完全符合香港《公司條例》(第622章)第11條對私人公司的定義。 I. 陳述 I 是正確的。 私人公司的其中一個核心規定是其章程必須包含限制成員轉讓其股份的權利的條文。 這正是該群企業家的要求之一。 II. 陳述 II 是不正確的。 該陳述描述的是擔保有限公司的特徵,即沒有股本,成員的責任限於其承諾在公司清盤時支付的擔保金額。 而情景中提到的「股東」和「股份」表明這是一家股份有限公司,而非擔保公司。 III. 陳述 III 是正確的。 無論是私人公司、公眾公司還是擔保公司,一旦根據《公司條例》正式成立,便會獲得獨立的法律地位,成為一個獨立的法律實體。 這意味著公司本身可以擁有財產、簽訂合約、起訴及被起訴,其法律人格獨立於其成員。 IV. 陳述 IV 是不正確的。 《公司條例》第11條明確規定,私人公司不得向公眾發售其任何股份「或」債權證。 因此,該公司既不能向公眾發售股份,也不能發售債權證。 因此,陳述 I 及 III 是正確的。
Incorrect此問題旨在測試考生對香港《公司條例》下不同公司類型,特別是私人公司特徵的理解,以及對公司作為獨立法律實體這一基本概念的認識。 根據題目的情景,一組企業家希望成立一家成員不超過50人、限制股份轉讓且不向公眾募股的公司。 這些特徵完全符合香港《公司條例》(第622章)第11條對私人公司的定義。 I. 陳述 I 是正確的。 私人公司的其中一個核心規定是其章程必須包含限制成員轉讓其股份的權利的條文。 這正是該群企業家的要求之一。 II. 陳述 II 是不正確的。 該陳述描述的是擔保有限公司的特徵,即沒有股本,成員的責任限於其承諾在公司清盤時支付的擔保金額。 而情景中提到的「股東」和「股份」表明這是一家股份有限公司,而非擔保公司。 III. 陳述 III 是正確的。 無論是私人公司、公眾公司還是擔保公司,一旦根據《公司條例》正式成立,便會獲得獨立的法律地位,成為一個獨立的法律實體。 這意味著公司本身可以擁有財產、簽訂合約、起訴及被起訴,其法律人格獨立於其成員。 IV. 陳述 IV 是不正確的。 《公司條例》第11條明確規定,私人公司不得向公眾發售其任何股份「或」債權證。 因此,該公司既不能向公眾發售股份,也不能發售債權證。 因此,陳述 I 及 III 是正確的。
- Question 28 of 30
28. Question
一位持牌代表正向其客戶解釋在香港聯合交易所買賣的不同產品。客戶對一隻在美國納斯達克上市,同時亦可在聯交所交易的交易所買賣基金(ETF)表示興趣。該持牌代表應如何最準確地描述這類透過試驗計劃在香港買賣的證券?
Correct此問題旨在測試考生對在香港聯合交易所(聯交所)透過試驗計劃買賣的證券的理解。根據聯交所的框架,某些在指定海外交易所(如納斯達克)上市的證券,可以在香港透過一個特定的試驗計劃進行買賣。這些證券的一個關鍵特點是,它們並非在香港進行公開招股,並且不受適用於主板或創業板(GEM)上市公司的《上市規則》所規管。它們的監管框架是基於其在原屬地的上市地位。因此,關於這些證券不受與主板或創業板上市公司相同的《上市規則》監管的陳述是正確的。其他選項則描述了錯誤的概念。聲稱這些證券必須符合主板的盈利要求是錯誤的,因為它們遵循的是其原上市地的規則,而非香港的上市資格標準。將其描述為專為尋求集資的高增長潛力公司而設,這實際上是創業板(GEM)的定位,而非試驗計劃下證券的特點。最後,指出它們在香港公開發售予專業投資者也是不正確的,因為這些證券的關鍵特徵之一就是它們並不在香港作公開招股。.
Incorrect此問題旨在測試考生對在香港聯合交易所(聯交所)透過試驗計劃買賣的證券的理解。根據聯交所的框架,某些在指定海外交易所(如納斯達克)上市的證券,可以在香港透過一個特定的試驗計劃進行買賣。這些證券的一個關鍵特點是,它們並非在香港進行公開招股,並且不受適用於主板或創業板(GEM)上市公司的《上市規則》所規管。它們的監管框架是基於其在原屬地的上市地位。因此,關於這些證券不受與主板或創業板上市公司相同的《上市規則》監管的陳述是正確的。其他選項則描述了錯誤的概念。聲稱這些證券必須符合主板的盈利要求是錯誤的,因為它們遵循的是其原上市地的規則,而非香港的上市資格標準。將其描述為專為尋求集資的高增長潛力公司而設,這實際上是創業板(GEM)的定位,而非試驗計劃下證券的特點。最後,指出它們在香港公開發售予專業投資者也是不正確的,因為這些證券的關鍵特徵之一就是它們並不在香港作公開招股。.
- Question 29 of 30
29. Question
一家名為「科創動力有限公司」的初創企業在香港註冊成立,其創辦人希望確保公司能一直維持其私人有限公司的地位。根據《公司條例》,以下哪項陳述最準確地描述了「科創動力有限公司」為維持其私人公司地位而必須遵守的一項法定要求?
Correct根據香港《公司條例》(第622章)第11條,私人公司必須符合特定的規定。其中一項核心規定是,公司的章程細則必須包含限制其成員轉讓股份權利的條文。這項要求旨在維持公司股權的私有性,防止其股份在公眾市場上自由流通。因此,在其章程細則中訂明限制股份轉讓的權利是維持其私人公司地位的必要條件。 關於成員人數上限為50人的規定,該計算方式明確排除了身為成員的現任僱員,以及在受僱期間及終止受僱後一直身為成員的前僱員。因此,聲稱成員人數上限包括現任僱員的說法是不準確的。 關於董事人數的要求,私人有限公司僅需至少有一名董事,且該董事必須是自然人。要求公司必須時刻維持至少兩名董事的規定,適用於公眾公司或擔保有限公司,而非私人公司。 最後,私人公司被禁止的是向「公眾」發售其任何股份或債權證。這並不意味著公司完全不能發行債權證;它仍然可以透過私人配售等非公開方式向特定投資者發行債權證。.
Incorrect根據香港《公司條例》(第622章)第11條,私人公司必須符合特定的規定。其中一項核心規定是,公司的章程細則必須包含限制其成員轉讓股份權利的條文。這項要求旨在維持公司股權的私有性,防止其股份在公眾市場上自由流通。因此,在其章程細則中訂明限制股份轉讓的權利是維持其私人公司地位的必要條件。 關於成員人數上限為50人的規定,該計算方式明確排除了身為成員的現任僱員,以及在受僱期間及終止受僱後一直身為成員的前僱員。因此,聲稱成員人數上限包括現任僱員的說法是不準確的。 關於董事人數的要求,私人有限公司僅需至少有一名董事,且該董事必須是自然人。要求公司必須時刻維持至少兩名董事的規定,適用於公眾公司或擔保有限公司,而非私人公司。 最後,私人公司被禁止的是向「公眾」發售其任何股份或債權證。這並不意味著公司完全不能發行債權證;它仍然可以透過私人配售等非公開方式向特定投資者發行債權證。.
- Question 30 of 30
30. Question
一位投資者透過其經紀在香港聯合交易所完成一筆證券買賣交易。在結算時,他需要支付多項相關費用。以下哪一項費用是直接向香港特區政府繳納的稅項?
Correct在香港證券市場進行交易時,投資者需要支付多項費用。印花稅是由香港稅務局徵收的政府稅項,買賣雙方均須按交易金額的特定百分比繳納。這是直接支付給香港特區政府的款項。其他費用則有不同的收款方和用途。交易徵費是支付給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用以資助其運作。交易費是支付給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作為使用其交易設施的費用。經紀佣金則是支付給執行交易的證券行或經紀,作為其提供服務的報酬,此費用通常可以協商。.
Incorrect在香港證券市場進行交易時,投資者需要支付多項費用。印花稅是由香港稅務局徵收的政府稅項,買賣雙方均須按交易金額的特定百分比繳納。這是直接支付給香港特區政府的款項。其他費用則有不同的收款方和用途。交易徵費是支付給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用以資助其運作。交易費是支付給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作為使用其交易設施的費用。經紀佣金則是支付給執行交易的證券行或經紀,作為其提供服務的報酬,此費用通常可以協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