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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uestion 1 of 30
1. Question
陳先生是一位在網上擁有眾多追隨者的財經評論員。他最近買入了一家小型生物科技公司的大量股份。為了推高股價,他在其社交媒體專頁上發布了一篇看似詳盡的分析報告,聲稱該公司的一項新藥已取得突破性進展,並即將獲得海外監管機構的批准。事實上,這些資訊純屬捏造。該報告發布後,公司股價大幅上漲。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陳先生的行為可能構成「披露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以誘使進行交易」。以下哪些是構成此項市場失當行為的要素?
I. 該評論員散發了相關資訊。
II. 該資訊在一個重要的事實方面具有誤導性。
III. 該評論員在散發資訊時,知道其內容是虛假的,或罔顧其真偽。
IV. 該資訊相當可能會誘使他人買賣相關證券或影響其價格。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98條,「披露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以誘使進行交易」這項市場失當行為包含數個關鍵要素。 首先,必須有披露、傳遞或散發資料的行為(陳述 I)。 其次,該資料在某個重要事實方面必須是虛假或具誤導性的(陳述 II)。 第三,披露該資料的人必須知道其虛假性,或是罔顧或疏忽其真偽(陳述 III),這確立了其意圖或心智狀態。 最後,該資料的性質必須是相當可能會誘使他人進行證券交易,或對證券價格產生維持、提高、降低或穩定的效果(陳述 IV)。 在本個案中,陳先生的行為完全符合這四個要素:他發布了文章(I),文章內容是虛構的(II),他明知是虛構的(III),並且其目的是為了推高股價以誘使他人交易(IV)。 因此,以上所有陳述皆正確。
In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98條,「披露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以誘使進行交易」這項市場失當行為包含數個關鍵要素。 首先,必須有披露、傳遞或散發資料的行為(陳述 I)。 其次,該資料在某個重要事實方面必須是虛假或具誤導性的(陳述 II)。 第三,披露該資料的人必須知道其虛假性,或是罔顧或疏忽其真偽(陳述 III),這確立了其意圖或心智狀態。 最後,該資料的性質必須是相當可能會誘使他人進行證券交易,或對證券價格產生維持、提高、降低或穩定的效果(陳述 IV)。 在本個案中,陳先生的行為完全符合這四個要素:他發布了文章(I),文章內容是虛構的(II),他明知是虛構的(III),並且其目的是為了推高股價以誘使他人交易(IV)。 因此,以上所有陳述皆正確。
- Question 2 of 30
2. Question
「卓越資本」是一家持牌法團,正擔任一間公司在香港聯合交易所主板首次公開招股的穩定價格操作人。為了確保所有活動均符合《證券及期貨(穩定價格)規則》,負責人員正在審核相關的合規程序。以下哪些陳述準確地描述了在穩定價格期間允許的行為和責任?
I. 穩定價格行動必須在相關證券於交易所開始交易後方可展開。
II. 為支持股價而進行的任何購買,其價格均不得超過首次公開招股的發售價。
III. 在穩定價格期結束後,必須在七個營業日內刊發公告,披露穩定價格行動的細節。
IV. 若市場反應熱烈,穩定價格操作人可以酌情以高於發售價的價格買入證券,以進一步鞏固市場信心。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穩定價格)規則》,穩定價格行動是為防止或減輕證券在公開發售後因沽售壓力而出現的價格下跌而採取的措施。 這些行動受到嚴格規管,以確保市場公平有序。 陳述 I 是正確的。 穩定價格期由證券在認可證券交易所開始交易之時起計,並在不遲於截止遞交公開發售申請後第30日結束。 因此,穩定價格行動不能在證券開始交易前進行。 陳述 II 是正確的。 規則明確規定,穩定價格操作人作出的任何穩定價格出價或進行的交易,其價格不得高於該證券的公開發售價。 這是為了防止人為地將價格推高至發售價以上,從而構成市場操縱。 陳述 III 是正確的。 穩定價格操作人必須在穩定價格期結束後的7個營業日內,透過認可交易所的發布系統刊發公告,披露有關穩定價格行動的詳情,例如是否已進行穩定價格行動、穩定價格期、穩定價格、以及所購買或出售的證券數量。 陳述 IV 是不正確的。 穩定價格行動的唯一目的是支持股價,防止其跌破發售價,而不是推高股價。 以高於公開發售價的價格購買證券,違反了《證券及期貨(穩定價格)規則》的核心原則,並可能構成市場操縱行為。 因此,陳述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
In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穩定價格)規則》,穩定價格行動是為防止或減輕證券在公開發售後因沽售壓力而出現的價格下跌而採取的措施。 這些行動受到嚴格規管,以確保市場公平有序。 陳述 I 是正確的。 穩定價格期由證券在認可證券交易所開始交易之時起計,並在不遲於截止遞交公開發售申請後第30日結束。 因此,穩定價格行動不能在證券開始交易前進行。 陳述 II 是正確的。 規則明確規定,穩定價格操作人作出的任何穩定價格出價或進行的交易,其價格不得高於該證券的公開發售價。 這是為了防止人為地將價格推高至發售價以上,從而構成市場操縱。 陳述 III 是正確的。 穩定價格操作人必須在穩定價格期結束後的7個營業日內,透過認可交易所的發布系統刊發公告,披露有關穩定價格行動的詳情,例如是否已進行穩定價格行動、穩定價格期、穩定價格、以及所購買或出售的證券數量。 陳述 IV 是不正確的。 穩定價格行動的唯一目的是支持股價,防止其跌破發售價,而不是推高股價。 以高於公開發售價的價格購買證券,違反了《證券及期貨(穩定價格)規則》的核心原則,並可能構成市場操縱行為。 因此,陳述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
- Question 3 of 30
3. Question
某上市公司的財務總監因在公司公告中發布有關盈利的重大虛假資料,被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MMT)裁定干犯了市場失當行為。一名投資者張女士聲稱,她因信納該等虛假資料而在股價處於高位時買入公司股票,並因此蒙受重大金錢損失。關於張女士可採取的潛在行動,以下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張女士必須等待刑事法庭對該財務總監作出定罪裁決後,才能對其提出民事索償。
II. 由於該交易涉及市場失當行為,張女士買入股票的合約將自動被視為可作廢。
III. 張女士在提出民事訴訟時,可以引用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的裁斷作為支持其申索的證據。
IV. 即使張女士能證明其損失,法庭也只會在裁定判給賠償是公平、公正和合理的情況下,才會命令財務總監作出賠償。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因市場失當行為而蒙受金錢損失的人士有權提出私人民事訴訟,以尋求損害賠償。 這項權利是獨立的,並不取決於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MMT)或刑事法庭的任何裁斷。 因此,投資者無需等待刑事法庭的定罪裁決即可提出索償。 此外,《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280 條明確規定,交易不得僅因曾就該等交易發生市場失當行為而屬無效或可使無效。 然而,該條例亦允許在民事訴訟中,引用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的裁斷作為證據。 最後,法庭在考慮是否判給損害賠償時,會考慮賠償是否「公平、公正和合理」。 陳述 I 是不正確的。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281 條及第 305 條,受害人提出民事索償的權利獨立於任何刑事程序。 他們不必等待刑事定罪。 陳述 II 是不正確的。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280 條,即使交易涉及市場失當行為,該交易本身也不會因此而自動失效或可作廢。 陳述 III 是正確的。 《證券及期貨條例》允許在私人民事訴訟中,採用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的裁斷作為證據來支持索償。 陳述 IV 是正確的。 法庭在判給損害賠償時,必須信納在有關情況下,作出賠償是「公平、公正和合理」的。 因此,陳述 III 及 IV 是正確的。
In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因市場失當行為而蒙受金錢損失的人士有權提出私人民事訴訟,以尋求損害賠償。 這項權利是獨立的,並不取決於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MMT)或刑事法庭的任何裁斷。 因此,投資者無需等待刑事法庭的定罪裁決即可提出索償。 此外,《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280 條明確規定,交易不得僅因曾就該等交易發生市場失當行為而屬無效或可使無效。 然而,該條例亦允許在民事訴訟中,引用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的裁斷作為證據。 最後,法庭在考慮是否判給損害賠償時,會考慮賠償是否「公平、公正和合理」。 陳述 I 是不正確的。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281 條及第 305 條,受害人提出民事索償的權利獨立於任何刑事程序。 他們不必等待刑事定罪。 陳述 II 是不正確的。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280 條,即使交易涉及市場失當行為,該交易本身也不會因此而自動失效或可作廢。 陳述 III 是正確的。 《證券及期貨條例》允許在私人民事訴訟中,採用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的裁斷作為證據來支持索償。 陳述 IV 是正確的。 法庭在判給損害賠償時,必須信納在有關情況下,作出賠償是「公平、公正和合理」的。 因此,陳述 III 及 IV 是正確的。
- Question 4 of 30
4. Question
一家在香港上市的公司在一次要約收購過程中,被收購及合併委員會裁定嚴重違反了《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回購守則》的規定。委員會現正考慮對該公司及其財務顧問採取紀律行動。以下哪些是委員會在其權力範圍內可以施加的制裁?
I. 發表公開聲明,對該公司的行為予以譴責。
II. 向香港聯合交易所通報該公司的違規情況。
III. 發出「冷淡對待令」,要求該公司的財務顧問在未來兩年內不得代表該公司進行任何受守則規管的交易。
IV. 對該公司的每位執行董事處以港幣一百萬元的罰款。Correct根據《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回購守則》,收購及合併委員會在紀律研訊中若發現有違反守則的情況,有權施加多種制裁。 這些制裁旨在維持市場秩序和紀律,但其權力並非源自法定條文,因此不包括施加罰款的權力。 I. 發表涉及批評的公開聲明是委員會可以採取的標準制裁措施之一,用以警示市場及違規者。 II. 委員會可以向其他監管機構(如香港聯合交易所)申報違法者的行為,以便相關機構採取其職權範圍內的跟進行動。 III. 「冷淡對待令」是委員會一項獨特的制裁,即要求中介人(如財務顧問)在指定期間內,不得代表違規者行事。 這項措施能有效限制違規者在市場上的活動。 IV. 收購及合併委員會本身沒有法定權力對任何人處以金錢罰款。 罰款的權力通常由證監會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直接行使,而非透過《收購守則》的紀律程序。 因此,陳述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
Incorrect根據《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回購守則》,收購及合併委員會在紀律研訊中若發現有違反守則的情況,有權施加多種制裁。 這些制裁旨在維持市場秩序和紀律,但其權力並非源自法定條文,因此不包括施加罰款的權力。 I. 發表涉及批評的公開聲明是委員會可以採取的標準制裁措施之一,用以警示市場及違規者。 II. 委員會可以向其他監管機構(如香港聯合交易所)申報違法者的行為,以便相關機構採取其職權範圍內的跟進行動。 III. 「冷淡對待令」是委員會一項獨特的制裁,即要求中介人(如財務顧問)在指定期間內,不得代表違規者行事。 這項措施能有效限制違規者在市場上的活動。 IV. 收購及合併委員會本身沒有法定權力對任何人處以金錢罰款。 罰款的權力通常由證監會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直接行使,而非透過《收購守則》的紀律程序。 因此,陳述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
- Question 5 of 30
5. Question
陳先生是一家證券行的客戶,在開戶時的風險評估中,他被評定為對衍生產品的認識有限。某天,他主動聯絡其客戶經理,表示希望購買一款與加密貨幣期貨掛鉤的複雜非上市結構性產品。該產品並非由該證券行向陳先生推薦。根據《操守準則》的規定,該客戶經理的首要責任是甚麼?
Correct根據證監會《操守準則》,持牌人在處理客戶交易指示時,尤其當產品複雜且客戶可能不完全理解其風險時,負有重要責任。當客戶(尤其被評估為對衍生工具認識有限的客戶)主動要求購買一項持牌人並未招攬的複雜產品時,持牌人的首要責任是確保客戶的決定是建基於充分資訊之上。因此,正確的做法是首先向客戶詳細解釋該產品的性質和潛在風險。如果經過評估後,認為該交易不適合該客戶,持牌人只有在信納執行該交易符合客戶的最佳利益的情況下,才可為其執行交易。所有給予客戶的警告和溝通記錄都應妥善保存。僅僅因為交易是客戶主動提出就立即執行,是忽略了保障客戶最佳利益的基本原則。雖然客戶可能需要簽署風險披露聲明,但這不能取代持牌人提供解釋和進行適當性評估的責任。直接拒絕交易並非首選方案,因為持牌人的職責是輔助而非單純阻攔,關鍵在於確保客戶在了解情況後作出的決定符合其最佳利益。.
Incorrect根據證監會《操守準則》,持牌人在處理客戶交易指示時,尤其當產品複雜且客戶可能不完全理解其風險時,負有重要責任。當客戶(尤其被評估為對衍生工具認識有限的客戶)主動要求購買一項持牌人並未招攬的複雜產品時,持牌人的首要責任是確保客戶的決定是建基於充分資訊之上。因此,正確的做法是首先向客戶詳細解釋該產品的性質和潛在風險。如果經過評估後,認為該交易不適合該客戶,持牌人只有在信納執行該交易符合客戶的最佳利益的情況下,才可為其執行交易。所有給予客戶的警告和溝通記錄都應妥善保存。僅僅因為交易是客戶主動提出就立即執行,是忽略了保障客戶最佳利益的基本原則。雖然客戶可能需要簽署風險披露聲明,但這不能取代持牌人提供解釋和進行適當性評估的責任。直接拒絕交易並非首選方案,因為持牌人的職責是輔助而非單純阻攔,關鍵在於確保客戶在了解情況後作出的決定符合其最佳利益。.
- Question 6 of 30
6. Question
宏達證券有限公司是一家新成立的公司,正在申請牌照以從事第1類(證券交易)受規管活動。根據其業務計劃,公司將會持有客戶資產。按照《證券及期貨(保險)規則》的規定,該公司必須為其業務投購的保險,其最低彌償限額及最高可扣除款額應為多少?
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保險)規則》,從事特定受規管活動並持有客戶資產的持牌法團必須維持指定的保險。對於從事第1類(證券交易)、第2類(期貨合約交易)或第8類(提供證券保證金融資)受規管活動的法團,該規則附表2明確規定,每類活動的最低彌償限額為1,500萬港元,而每個情況的最高可扣除款額則為300萬港元。因此,正確的保險安排是最低彌償限額1,500萬港元及最高可扣除款額300萬港元。將彌償限額與可扣除款額的數值對調是錯誤的,因為彌償限額是保險的總保障額,而可扣除款額是持牌法團需自行承擔的初始損失部分,兩者概念完全不同。雖然《保險規則》並未為所有類別的受規管活動訂明具體的保額,但對於第1類活動則有明確要求,因此認為公司可自行根據風險評估決定保額的說法是不正確的。其他任何不符合此規定數額的組合(例如1,000萬港元限額和500萬港元可扣除款額)均不滿足監管要求。.
In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保險)規則》,從事特定受規管活動並持有客戶資產的持牌法團必須維持指定的保險。對於從事第1類(證券交易)、第2類(期貨合約交易)或第8類(提供證券保證金融資)受規管活動的法團,該規則附表2明確規定,每類活動的最低彌償限額為1,500萬港元,而每個情況的最高可扣除款額則為300萬港元。因此,正確的保險安排是最低彌償限額1,500萬港元及最高可扣除款額300萬港元。將彌償限額與可扣除款額的數值對調是錯誤的,因為彌償限額是保險的總保障額,而可扣除款額是持牌法團需自行承擔的初始損失部分,兩者概念完全不同。雖然《保險規則》並未為所有類別的受規管活動訂明具體的保額,但對於第1類活動則有明確要求,因此認為公司可自行根據風險評估決定保額的說法是不正確的。其他任何不符合此規定數額的組合(例如1,000萬港元限額和500萬港元可扣除款額)均不滿足監管要求。.
- Question 7 of 30
7. Question
一家海外的製藥公司計劃透過在香港交易所主板發行預託證券(Depositary Receipts)的方式進行首次公開募股。其保薦人正在評估該公司的上市資格。關於此類上市申請,以下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即使該公司未能滿足盈利測試,但若其上市時市值預計達到40億港元,且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收益不低於5億港元,仍有可能符合主板的上市資格。
II. 根據《主板上市規則》,預託證券的持有人應被賦予與發行人普通股股東大致同等的權利及責任。
III. 若該公司最終決定轉往創業板(GEM)上市,其預託證券的上市資格要求與主板的規定基本一致。
IV. 負責持有標的股份的存管人必須是獲聯交所接納、並受到適當認可及監管的金融機構。Correct此題目旨在評估考生對香港主板上市資格,特別是針對海外發行人透過預託證券(DR)上市的理解。 陳述 I 是正確的。 根據《主板上市規則》,除了傳統的盈利測試外,尋求上市的公司還可以選擇其他財務測試標準。 其中之一是「市值╱收益測試」,要求發行人在上市時的市值至少為40億港元,並且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收益至少為5億港元。 因此,即使一家公司不符合盈利測試,只要滿足此項測試,仍有資格在主板上市。 陳述 II 是正確的。 這是《主板上市規則》第19B章關於預託證券的核心原則。 聯交所要求預託證券的結構必須確保其持有人能享有與直接持有標的股份的股東大致同等的權利和責任,以保障投資者權益。 陳述 III 是不正確的。 根據《上市規則》,創業板(GEM)目前並無有關預託證券上市的條文。 預託證券的上市安排僅適用於主板。 因此,聲稱創業板的DR上市程序與主板相同是錯誤的。 陳述 IV 是正確的。 為了確保標的資產的安全和託管的可靠性,《主板上市規則》明確規定,以存管人身份行事的實體必須是具備適當資質、受到監管並為聯交所接納的金融機構。 因此,陳述 I、II 及 IV 是正確的。
Incorrect此題目旨在評估考生對香港主板上市資格,特別是針對海外發行人透過預託證券(DR)上市的理解。 陳述 I 是正確的。 根據《主板上市規則》,除了傳統的盈利測試外,尋求上市的公司還可以選擇其他財務測試標準。 其中之一是「市值╱收益測試」,要求發行人在上市時的市值至少為40億港元,並且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收益至少為5億港元。 因此,即使一家公司不符合盈利測試,只要滿足此項測試,仍有資格在主板上市。 陳述 II 是正確的。 這是《主板上市規則》第19B章關於預託證券的核心原則。 聯交所要求預託證券的結構必須確保其持有人能享有與直接持有標的股份的股東大致同等的權利和責任,以保障投資者權益。 陳述 III 是不正確的。 根據《上市規則》,創業板(GEM)目前並無有關預託證券上市的條文。 預託證券的上市安排僅適用於主板。 因此,聲稱創業板的DR上市程序與主板相同是錯誤的。 陳述 IV 是正確的。 為了確保標的資產的安全和託管的可靠性,《主板上市規則》明確規定,以存管人身份行事的實體必須是具備適當資質、受到監管並為聯交所接納的金融機構。 因此,陳述 I、II 及 IV 是正確的。
- Question 8 of 30
8. Question
陳先生是某家從事第1類受規管活動(證券交易)的持牌法團的持牌代表。他希望為自己的個人帳戶進行證券交易。該持牌法團正在檢視其內部政策,以確保其符合《操守準則》中關於僱員交易的規定。根據《操守準則》,以下哪些關於處理陳先生個人交易的陳述是正確的?
I. 公司必須制定書面政策,列明僱員是否可以為其個人帳戶進行交易,以及相關的條件。
II. 在一般情況下,應要求陳先生透過其僱主(該持牌法團)或其聯繫公司進行交易。
III. 陳先生必須向高級管理層申報其配偶的證券帳戶,不論他是否在該帳戶中擁有實益權益。
IV. 如果陳先生獲准透過另一家持牌經紀行進行交易,他應安排將交易確認書及帳戶結單的複本提供予其僱主的高級管理層。Correct此問題旨在評估考生對《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第 12. 2 段關於僱員交易的規定的理解。 陳述 I 是正確的。 根據《操守準則》,持牌法團必須向僱員發出書面政策,列明僱員是否可為本身帳戶進行交易,以及(如獲准)須遵守的條件。 陳述 II 是正確的。 《操守準則》規定,在一般情況下,應要求僱員透過其僱主(即該持牌法團)或其聯繫公司進行交易,以便公司進行監察。 陳述 III 是不正確的。 《操守準則》將「有關的帳戶」定義為包括僱員未成年子女的帳戶,以及僱員擁有實益權益的帳戶。 它並未自動將配偶的帳戶列為必須申報的帳戶,除非該僱員在配偶的帳戶中擁有實益權益。 因此,「不論他是否在該帳戶中擁有實益權益」這一說法是錯誤的。 陳述 IV 是正確的。 假如僱員獲准透過其他持牌人進行交易,該僱員及其主事人(即其僱主)應作出安排,將交易確認書及帳戶結單的複本提供予其僱主的高級管理層,以確保交易受到適當的監察。 因此,陳述 I、II 及 IV 是正確的。
Incorrect此問題旨在評估考生對《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第 12. 2 段關於僱員交易的規定的理解。 陳述 I 是正確的。 根據《操守準則》,持牌法團必須向僱員發出書面政策,列明僱員是否可為本身帳戶進行交易,以及(如獲准)須遵守的條件。 陳述 II 是正確的。 《操守準則》規定,在一般情況下,應要求僱員透過其僱主(即該持牌法團)或其聯繫公司進行交易,以便公司進行監察。 陳述 III 是不正確的。 《操守準則》將「有關的帳戶」定義為包括僱員未成年子女的帳戶,以及僱員擁有實益權益的帳戶。 它並未自動將配偶的帳戶列為必須申報的帳戶,除非該僱員在配偶的帳戶中擁有實益權益。 因此,「不論他是否在該帳戶中擁有實益權益」這一說法是錯誤的。 陳述 IV 是正確的。 假如僱員獲准透過其他持牌人進行交易,該僱員及其主事人(即其僱主)應作出安排,將交易確認書及帳戶結單的複本提供予其僱主的高級管理層,以確保交易受到適當的監察。 因此,陳述 I、II 及 IV 是正確的。
- Question 9 of 30
9. Question
李總監是某持牌法團的投資銀行部主管,他正為一家名為「創新科技公司」的潛在新上市申請人準備一項推銷活動。為了增加成功贏得委託的機會,他希望利用公司內備受推崇的科技行業研究分析員陳先生的專業知識。根據證監會《操守準則》中關於處理利益衝突的指引,以下哪項行為最可能被視為不當,並違反了有關研究分析員獨立性的規定?
Correct根據證監會《操守準則》第16段,持牌法團應設立並實施嚴格的政策和程序,以識別和管理研究分析員與其投資銀行業務之間的實際及潛在利益衝突。其中一項關鍵規定是,研究分析員不應參與任何旨在招攬投資銀行業務的活動,例如參與向潛在客戶進行的業務推銷或路演。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維護研究的獨立性和客觀性,防止分析員的意見因公司尋求商業利益的壓力而受到不當影響。正確的答案是邀請分析員一同出席向潛在客戶進行的業務推介會,並分享其正面看法。這種行為直接將分析員置於一個為公司招攬業務的角色,嚴重損害其獨立性,是《操守準則》明確禁止的行為。其他選項描述的行為則屬於內部溝通和利用專業知識的範疇,只要處理得當,不一定會違反規定。為投資銀行團隊提供宏觀行業趨勢的通用簡報、在不透露非公開資料的前提下諮詢其對業務模式的看法,或在內部會議中討論潛在估值,這些都可被視為利用內部專家資源,而非直接參與對外招攬業務。.
Incorrect根據證監會《操守準則》第16段,持牌法團應設立並實施嚴格的政策和程序,以識別和管理研究分析員與其投資銀行業務之間的實際及潛在利益衝突。其中一項關鍵規定是,研究分析員不應參與任何旨在招攬投資銀行業務的活動,例如參與向潛在客戶進行的業務推銷或路演。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維護研究的獨立性和客觀性,防止分析員的意見因公司尋求商業利益的壓力而受到不當影響。正確的答案是邀請分析員一同出席向潛在客戶進行的業務推介會,並分享其正面看法。這種行為直接將分析員置於一個為公司招攬業務的角色,嚴重損害其獨立性,是《操守準則》明確禁止的行為。其他選項描述的行為則屬於內部溝通和利用專業知識的範疇,只要處理得當,不一定會違反規定。為投資銀行團隊提供宏觀行業趨勢的通用簡報、在不透露非公開資料的前提下諮詢其對業務模式的看法,或在內部會議中討論潛在估值,這些都可被視為利用內部專家資源,而非直接參與對外招攬業務。.
- Question 10 of 30
10. Question
一家在香港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其公司章程細則允許發行可贖回股份。該公司現正考慮根據《公司條例》(第622章)的規定,贖回其部分已發行的可贖回優先股。為確保此項贖回合法進行,必須滿足以下哪些條件?
I. 該等擬被贖回的股份必須已全數繳足股款。
II. 公司可用其可分派利潤、為贖回而發行新股的收益或股本為贖回撥款。
III. 贖回股份的資金來源僅限於公司的可分派利潤。
IV. 贖回後,該等股份將被視為庫存股份,公司可在未來重新發行。Correct根據香港《公司條例》(第622章)第234條,公司贖回其股份時必須遵守特定規定。 陳述 I 是正確的。 條例明確規定,除非股份已全數繳足股款,否則公司不得贖回其股份。 這是進行贖回的先決條件。 陳述 II 是正確的。 條例允許公司從三個來源為贖回撥款:(1) 可供分派的利潤;(2) 為該次贖回而發行新股份的所得收益;或 (3) 公司的股本。 此陳述準確地概括了這些資金來源。 陳述 III 是不正確的。 贖回股份的資金來源並不僅限於公司的可分派利潤。 如上所述,公司也可以動用為贖回而發行新股的收益或其股本。 陳述 IV 是不正確的。 根據《公司條例》,可贖回股份一經贖回,即被視為已經「取消」(cancelled),並會相應地減少公司的股本或可分派利潤。 這些股份不會被當作「庫存股份」(treasury shares) 持有以備將來重新發行。 因此,陳述 I 及 II 是正確的。
Incorrect根據香港《公司條例》(第622章)第234條,公司贖回其股份時必須遵守特定規定。 陳述 I 是正確的。 條例明確規定,除非股份已全數繳足股款,否則公司不得贖回其股份。 這是進行贖回的先決條件。 陳述 II 是正確的。 條例允許公司從三個來源為贖回撥款:(1) 可供分派的利潤;(2) 為該次贖回而發行新股份的所得收益;或 (3) 公司的股本。 此陳述準確地概括了這些資金來源。 陳述 III 是不正確的。 贖回股份的資金來源並不僅限於公司的可分派利潤。 如上所述,公司也可以動用為贖回而發行新股的收益或其股本。 陳述 IV 是不正確的。 根據《公司條例》,可贖回股份一經贖回,即被視為已經「取消」(cancelled),並會相應地減少公司的股本或可分派利潤。 這些股份不會被當作「庫存股份」(treasury shares) 持有以備將來重新發行。 因此,陳述 I 及 II 是正確的。
- Question 11 of 30
11. Question
一家持有第1類(證券交易)牌照的經紀行,其持牌代表在為客戶執行一項買賣盤的過程中,對相關股票的基本面進行了簡短的口頭評論,並表達了對其價格走勢的看法。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的豁免條文,以下哪項最能準確描述該代表的行為在牌照規定下的狀況?
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持有第1類(證券交易)受規管活動牌照的法團或個人,如果其提供的證券意見是完全附帶於其證券交易業務而作出的,則無需另外申領第4類(就證券提供意見)牌照。在此情境中,持牌代表在協助客戶執行交易的過程中提供相關分析和看法,這種行為被視為其主要交易活動的附屬部分,因此符合豁免條件。認為任何形式的投資意見都需要第4類牌照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法例明確列出了豁免情況。豁免資格與客戶數量(單一或公眾)無關,關鍵在於意見是否附帶於持牌的主要業務。此外,豁免條件亦不要求意見必須基於正式的研究報告;口頭的、非正式的意見只要是附帶性的,同樣可以獲得豁免。.
In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持有第1類(證券交易)受規管活動牌照的法團或個人,如果其提供的證券意見是完全附帶於其證券交易業務而作出的,則無需另外申領第4類(就證券提供意見)牌照。在此情境中,持牌代表在協助客戶執行交易的過程中提供相關分析和看法,這種行為被視為其主要交易活動的附屬部分,因此符合豁免條件。認為任何形式的投資意見都需要第4類牌照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法例明確列出了豁免情況。豁免資格與客戶數量(單一或公眾)無關,關鍵在於意見是否附帶於持牌的主要業務。此外,豁免條件亦不要求意見必須基於正式的研究報告;口頭的、非正式的意見只要是附帶性的,同樣可以獲得豁免。.
- Question 12 of 30
12. Question
某私人有限公司的一名董事,在未向董事會全面披露其個人利益的情況下,將一份重要的供應合約授予其配偶經營的企業。事後,公司的其他股東發現了此事,但經過詳細審核,一致認為該合約的條款對公司而言極為有利。若股東們希望正式確認此合約並繼續執行,最恰當的公司治理程序是甚麼?
Correct根據普通法及《公司條例》的原則,董事對公司負有受信責任,其中包括必須真誠地為公司的最佳利益行事,並避免出現任何個人利益與公司利益之間的衝突。在此案例中,董事將合約批給其近親持有的公司而未作披露,顯然違反了此項責任。然而,法律允許公司的成員(即股東)在充分了解情況後,對董事的違責行為進行追認。追認意味著股東決定批准該項本來可以被質疑的行為,使其對公司具有約束力。這通常是通過在股東大會上通過一項普通決議來實現的。這樣做可以讓公司在認為交易有利的情況下,繼續履行合約,同時免除董事因該特定行為而可能承擔的責任。 其他選項不正確的原因如下:董事會本身不能豁免其中一名董事的受信責任,因為該責任是向公司(由股東擁有)而非向董事會其他成員承擔的。因此,批准權在於股東,而非董事會。向公司註冊處提交報告是一種行政程序,並不具備追認董事違責行為的法律效力;公司註冊處不裁決公司內部治理事宜。雖然在存在利益衝突的情況下,公司有權選擇宣告合約無效,但題目明確指出成員認為合約對公司有利並希望確認其有效性,因此尋求宣告合約無效與此目標背道而馳。.
Incorrect根據普通法及《公司條例》的原則,董事對公司負有受信責任,其中包括必須真誠地為公司的最佳利益行事,並避免出現任何個人利益與公司利益之間的衝突。在此案例中,董事將合約批給其近親持有的公司而未作披露,顯然違反了此項責任。然而,法律允許公司的成員(即股東)在充分了解情況後,對董事的違責行為進行追認。追認意味著股東決定批准該項本來可以被質疑的行為,使其對公司具有約束力。這通常是通過在股東大會上通過一項普通決議來實現的。這樣做可以讓公司在認為交易有利的情況下,繼續履行合約,同時免除董事因該特定行為而可能承擔的責任。 其他選項不正確的原因如下:董事會本身不能豁免其中一名董事的受信責任,因為該責任是向公司(由股東擁有)而非向董事會其他成員承擔的。因此,批准權在於股東,而非董事會。向公司註冊處提交報告是一種行政程序,並不具備追認董事違責行為的法律效力;公司註冊處不裁決公司內部治理事宜。雖然在存在利益衝突的情況下,公司有權選擇宣告合約無效,但題目明確指出成員認為合約對公司有利並希望確認其有效性,因此尋求宣告合約無效與此目標背道而馳。.
- Question 13 of 30
13. Question
一位持牌代表正在向其客戶解釋在香港聯合交易所(聯交所)進行交易的若干關鍵方面。該代表作出了以下陳述。哪些陳述準確地描述了聯交所的交易程序或相關規則?
I. 對於絕大多數在主板上市的證券,其收市價是透過計算持續交易時段最後一分鐘內五個按盤價的中位數來釐定的。
II. 設立開市前時段是為了在早市開始前形成一個公平的開市價,並有助於減輕開市初期大量買賣盤湧入的壓力。
III. 若一宗兩邊客交易並非透過自動化交易服務執行,交易所參與者必須在交易完成後的15分鐘內將交易詳情輸入系統。
IV. 交易所參與者向客戶收取的經紀佣金,其最低費率由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港交所)統一規定。Correct此題目旨在測試考生對香港聯合交易所(聯交所)交易程序及相關規則的理解。 陳述 I 不正確。 自收市競價交易時段(CAS)於2016年重新引入後,大多數主要證券的收市價是在收市競價時段釐定的,而非採用持續交易時段最後一分鐘五個按盤價的中位數。 後者的方法現時僅適用於不參與收市競價的證券。 陳述 II 正確。 開市前時段(POS)的主要功能是透過一個競價過程來釐定一個公平的開市價,同時它也提供了一個機制來處理在正式開市前累積的大量買賣盤,從而確保早市平穩有序地開始。 陳述 III 正確。 根據《交易所規則》,並非透過自動化交易服務執行的兩邊客交易(Cross Trades),交易所參與者必須在交易達成後的15分鐘內將交易資料輸入到交易所的交易系統中進行報告。 陳述 IV 不正確。 自2003年4月1日起,香港已取消最低經紀佣金制度。 經紀佣金完全由經紀行與其客戶之間自由協商釐定,聯交所或港交所並不設定任何最低費率。 因此,陳述 II 及 III 是正確的。
Incorrect此題目旨在測試考生對香港聯合交易所(聯交所)交易程序及相關規則的理解。 陳述 I 不正確。 自收市競價交易時段(CAS)於2016年重新引入後,大多數主要證券的收市價是在收市競價時段釐定的,而非採用持續交易時段最後一分鐘五個按盤價的中位數。 後者的方法現時僅適用於不參與收市競價的證券。 陳述 II 正確。 開市前時段(POS)的主要功能是透過一個競價過程來釐定一個公平的開市價,同時它也提供了一個機制來處理在正式開市前累積的大量買賣盤,從而確保早市平穩有序地開始。 陳述 III 正確。 根據《交易所規則》,並非透過自動化交易服務執行的兩邊客交易(Cross Trades),交易所參與者必須在交易達成後的15分鐘內將交易資料輸入到交易所的交易系統中進行報告。 陳述 IV 不正確。 自2003年4月1日起,香港已取消最低經紀佣金制度。 經紀佣金完全由經紀行與其客戶之間自由協商釐定,聯交所或港交所並不設定任何最低費率。 因此,陳述 II 及 III 是正確的。
- Question 14 of 30
14. Question
關於公司註冊處處長的職能和權力,以下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公司註冊處處長有權主動調查及直接監管一間被懷疑管理不善的私人公司之日常營運。
II. 若一間公司停止經營業務並且未能按時提交法定申報表,公司註冊處處長可以啟動程序將其登記註銷。
III. 公司註冊處處長作為公司法改革常務委員會的成員,會就企業管治事宜提出建議。
IV. 公司註冊處處長在執行《公司條例》時,其監管權力與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的權力是重疊的。Correct公司註冊處處長的主要職能是執行《公司條例》等相關法規,並備存公司記錄供公眾查閱。 處長並不直接監管公司的日常營運或企業管治實務,此職能由其他機構(如證監會,針對上市公司)承擔。 處長有權將不營運或未能提交法定申報表的公司從登記冊中剔除,這是其執法權力的一部分。 處長是公司法改革常務委員會的成員,積極參與企業管治事宜的討論並提出建議,這反映了其在政策層面的角色。 儘管公司註冊處與證監會就共同關注的事宜保持聯繫,但兩者的監管職能和權力是分開的,並無直接的重疊或從屬關係。 因此,陳述 II 及 III 是正確的。
Incorrect公司註冊處處長的主要職能是執行《公司條例》等相關法規,並備存公司記錄供公眾查閱。 處長並不直接監管公司的日常營運或企業管治實務,此職能由其他機構(如證監會,針對上市公司)承擔。 處長有權將不營運或未能提交法定申報表的公司從登記冊中剔除,這是其執法權力的一部分。 處長是公司法改革常務委員會的成員,積極參與企業管治事宜的討論並提出建議,這反映了其在政策層面的角色。 儘管公司註冊處與證監會就共同關注的事宜保持聯繫,但兩者的監管職能和權力是分開的,並無直接的重疊或從屬關係。 因此,陳述 II 及 III 是正確的。
- Question 15 of 30
15. Question
某金融集團旗下設有持牌法團「阿爾法證券」及註冊機構「貝塔銀行」。「阿爾法證券」持有第1類(證券交易)牌照,而「貝塔銀行」則就第4類(就證券提供意見)及第9類(提供資產管理)受規管活動進行註冊。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以下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阿爾法證券」在無需另外申領第6類牌照的情況下,可向其客戶提供機構融資意見(第6類),前提是該活動完全附帶於其證券交易業務。
II. 若「貝塔銀行」決定向其客戶提供槓桿式外匯交易(第3類)服務,它必須向證監會申請成為就該特定活動的持牌法團。
III. 一名隸屬於「阿爾法證券」的持牌代表,可以同時在金融管理專員備存的紀錄冊上註冊為「貝塔銀行」的有關人士以進行第4類活動,但此安排須事先獲得證監會的批准。
IV. 「貝塔銀行」必須委任至少兩名負責人員,以直接監督其第4類及第9類受規管活動。Correct此問題評估考生對《證券及期貨條例》下有關持牌法團(LC)及註冊機構(RI)的發牌制度、附帶活動豁免以及監督人員規定的理解。 陳述 I 是正確的。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類(證券交易)受規管活動的牌照持有人,可以進行某些其他類型的受規管活動,前提是這些活動完全附帶於其主要的第1類業務。 這包括第4類(就證券提供意見)、第6類(就機構融資提供意見)及第9類(提供資產管理)。 因此,「阿爾法證券」無需額外申請第6類牌照,只要該活動是其證券交易業務的附帶部分。 陳述 II 是正確的。 認可財務機構(如「貝塔銀行」)在進行第3類(槓桿式外匯交易)或第8類(提供證券保證金融資)受規管活動時,獲豁免遵守「註冊」規定,但它們並非完全不受監管。 它們必須直接向證監會申請牌照,成為就該特定活動的「持牌法團」。 因此,銀行不能僅憑其註冊機構身份便從事第3類活動,而必須另外申領牌照。 陳述 III 是正確的。 一般而言,持牌代表僅可隸屬於一名主事人。 然而,證監會可批准一名持牌代表隸屬於同一公司集團內的多個持牌法團。 同樣地,一名人士要同時擔任持牌法團的持牌代表及註冊機構的有關人士,這種跨機構的安排屬於例外情況,必須事先獲得監管機構(即證監會)的明確批准,以確保沒有潛在的利益衝突及監管問題。 陳述 IV 是不正確的。 負責人員(Responsible Officers, ROs)是《證券及期貨條例》下對「持牌法團」的規定。 對於「註冊機構」(RI),例如銀行,其監管框架則要求它們根據《銀行業條例》委任至少兩名主管人員(Executive Officers, EOs),負責直接監督其受規管活動。 因此,「貝塔銀行」應委任主管人員,而非負責人員。 因此,陳述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
Incorrect此問題評估考生對《證券及期貨條例》下有關持牌法團(LC)及註冊機構(RI)的發牌制度、附帶活動豁免以及監督人員規定的理解。 陳述 I 是正確的。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類(證券交易)受規管活動的牌照持有人,可以進行某些其他類型的受規管活動,前提是這些活動完全附帶於其主要的第1類業務。 這包括第4類(就證券提供意見)、第6類(就機構融資提供意見)及第9類(提供資產管理)。 因此,「阿爾法證券」無需額外申請第6類牌照,只要該活動是其證券交易業務的附帶部分。 陳述 II 是正確的。 認可財務機構(如「貝塔銀行」)在進行第3類(槓桿式外匯交易)或第8類(提供證券保證金融資)受規管活動時,獲豁免遵守「註冊」規定,但它們並非完全不受監管。 它們必須直接向證監會申請牌照,成為就該特定活動的「持牌法團」。 因此,銀行不能僅憑其註冊機構身份便從事第3類活動,而必須另外申領牌照。 陳述 III 是正確的。 一般而言,持牌代表僅可隸屬於一名主事人。 然而,證監會可批准一名持牌代表隸屬於同一公司集團內的多個持牌法團。 同樣地,一名人士要同時擔任持牌法團的持牌代表及註冊機構的有關人士,這種跨機構的安排屬於例外情況,必須事先獲得監管機構(即證監會)的明確批准,以確保沒有潛在的利益衝突及監管問題。 陳述 IV 是不正確的。 負責人員(Responsible Officers, ROs)是《證券及期貨條例》下對「持牌法團」的規定。 對於「註冊機構」(RI),例如銀行,其監管框架則要求它們根據《銀行業條例》委任至少兩名主管人員(Executive Officers, EOs),負責直接監督其受規管活動。 因此,「貝塔銀行」應委任主管人員,而非負責人員。 因此,陳述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
- Question 16 of 30
16. Question
在一間香港註冊的私人公司中,一群少數股東合計持有公司 7% 的附帶投票權的繳足股本。他們認為董事會最近批准的一項重大資產出售,其條款對公司不利,並可能構成對部分成員權益的損害。根據《公司條例》為少數股東提供的保障,這群股東此刻最有權直接採取以下哪項行動?
Correct根據香港《公司條例》,持有公司不少於 5% 附帶投票權的繳足股本的股東,有權要求董事召開股東大會。在所述情況下,持有 7% 股權的少數股東群體符合此門檻,因此他們可以合法地要求董事會召開會議,以正式提出他們對資產出售的疑慮並進行討論。若董事在收到要求後未能在指定時間內召開大會,提出要求的股東更可自行召開大會。 其他選項是不正確的。要求財政司司長委任調查員調查公司事務的權利,需要持有至少 10% 已發行股份的股東或至少 100 名成員提出請求,該股東群體僅持有 7%,未達到此要求。雖然任何成員都可以向法院提出清盤呈請,但這通常是在公司無法經營或存在嚴重不公等極端情況下的最後手段,僅僅因為不同意一項商業決策通常不足以構成充分理由,並非處理此類爭議的標準程序。最後,少數股東群體不能單方面撤銷董事會已作出的決議;公司決策的撤銷或修改必須遵循公司章程和《公司條例》規定的正式程序,例如通過股東大會的決議。.
Incorrect根據香港《公司條例》,持有公司不少於 5% 附帶投票權的繳足股本的股東,有權要求董事召開股東大會。在所述情況下,持有 7% 股權的少數股東群體符合此門檻,因此他們可以合法地要求董事會召開會議,以正式提出他們對資產出售的疑慮並進行討論。若董事在收到要求後未能在指定時間內召開大會,提出要求的股東更可自行召開大會。 其他選項是不正確的。要求財政司司長委任調查員調查公司事務的權利,需要持有至少 10% 已發行股份的股東或至少 100 名成員提出請求,該股東群體僅持有 7%,未達到此要求。雖然任何成員都可以向法院提出清盤呈請,但這通常是在公司無法經營或存在嚴重不公等極端情況下的最後手段,僅僅因為不同意一項商業決策通常不足以構成充分理由,並非處理此類爭議的標準程序。最後,少數股東群體不能單方面撤銷董事會已作出的決議;公司決策的撤銷或修改必須遵循公司章程和《公司條例》規定的正式程序,例如通過股東大會的決議。.
- Question 17 of 30
17. Question
一位駐香港的基金經理陳先生,為了提升其管理基金的季度表現,指示其同樣在香港工作的交易員,就一隻在美國納斯達克市場上市的科技股,在季度末的最後一個交易日執行一系列頻繁的買賣盤。這些交易的目的是在收市前人為地推高該股票的價格,從而製造一個虛假的活躍交易表象。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陳先生的行為應如何定性?
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78條及第299條,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為涵蓋在香港進行的、旨在影響在境外市場買賣的證券價格的交易。本條例的司法管轄權關鍵在於失當行為的發生地點。在此案例中,基金經理和交易員均身處香港,並從香港發出交易指令。儘管所交易的證券是在美國上市,但由於操縱行為(即發出指令)發生在香港境內,因此香港證監會有權依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對此行為進行調查和執法。該行為涉及訂立多宗交易,意圖人為地影響證券價格,完全符合操縱市場的定義。 其他選項是錯誤的。認為只有美國法律適用是錯誤的,因為《證券及期貨條例》對在香港發生的市場失當行為具有域外效力。認為該行為不構成市場失當行為,除非交易員從中獲得直接個人金錢利益,這也是不正確的;操縱市場的意圖本身已構成失當行為,無論行為人是否獲得直接個人利益。最後,聲稱只要交易是透過合法經紀進行便不構成操縱市場,這混淆了執行渠道的合法性與交易意圖的合法性;即使是透過持牌中介進行的交易,如果其目的是操縱市場,該行為依然是違法的。.
In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78條及第299條,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為涵蓋在香港進行的、旨在影響在境外市場買賣的證券價格的交易。本條例的司法管轄權關鍵在於失當行為的發生地點。在此案例中,基金經理和交易員均身處香港,並從香港發出交易指令。儘管所交易的證券是在美國上市,但由於操縱行為(即發出指令)發生在香港境內,因此香港證監會有權依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對此行為進行調查和執法。該行為涉及訂立多宗交易,意圖人為地影響證券價格,完全符合操縱市場的定義。 其他選項是錯誤的。認為只有美國法律適用是錯誤的,因為《證券及期貨條例》對在香港發生的市場失當行為具有域外效力。認為該行為不構成市場失當行為,除非交易員從中獲得直接個人金錢利益,這也是不正確的;操縱市場的意圖本身已構成失當行為,無論行為人是否獲得直接個人利益。最後,聲稱只要交易是透過合法經紀進行便不構成操縱市場,這混淆了執行渠道的合法性與交易意圖的合法性;即使是透過持牌中介進行的交易,如果其目的是操縱市場,該行為依然是違法的。.
- Question 18 of 30
18. Question
李先生是一家從事第1類受規管活動的持牌法團的高級客戶經理。他正與潛在公司客戶的財務總監王女士洽談,希望對方將公司的證券交易帳戶轉至其公司。在商討過程中,出現了以下情況。根據證監會的《操守準則》及相關法規,以下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王女士向李先生暗示,如果他能私下向她支付一筆「顧問費」,她將確保公司與李先生的法團開立帳戶。若李先生同意,此行為可能觸犯《防止賄賂條例》。
II. 為推廣一隻特定的結構性產品,李先生向王女士表示,如果她的公司投資該產品達到一定金額,他將私人贈送一部最新型號的智能手機給她。這種做法違反了有關招攬生意的規定。
III. 李先生所屬的法團有責任實施有效的內部監控程序,以防止及偵測其員工在業務活動中可能出現的賄賂或不當提供利益等行為。
IV. 若王女士最終決定透過李先生公司的辦公室固網電話下達交易指示,相關的電話錄音紀錄必須保存至少12個月。Correct此問題評估考生對《操守準則》及《防止賄賂條例》中有關利益衝突、招攬生意及內部監控的理解。 陳述 I 是正確的。 根據《防止賄賂條例》,代理人(如持牌人李先生)索取或接受利益,作為其作出或不作出與其主事人(其僱主及客戶)事務有關的作為的誘因或報酬,即屬犯罪。 同樣地,提供該利益的人(王女士)亦可能觸犯法例。 王女士要求的私人「顧問費」顯然是一種不當利益,旨在影響其為公司選擇經紀行的決定。 陳述 II 是正確的。 《操守準則》明確規定,在向客戶推廣個別投資產品時,持牌人或註冊人不應提供任何贈品,但費用或收費折扣則除外。 贈送智能手機不屬於費用折扣,因此這種招攬生意的方式是被禁止的。 陳述 III 是正確的。 《操守準則》的一般原則 3(能力)要求持牌人或註冊人設立及維持妥善的內部監控程序。 這包括制定政策和程序,以監督員工的行為,防止及偵測不當行為,例如賄賂或提供不當的招攬誘因,從而保障公司及其客戶的利益。 陳述 IV 是不正確的。 根據《操守準則》第 3. 9 段,透過中央錄音系統記錄的客戶電話交易指示,其紀錄必須保存至少 6 個月,而非 12 個月。 因此,陳述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
Incorrect此問題評估考生對《操守準則》及《防止賄賂條例》中有關利益衝突、招攬生意及內部監控的理解。 陳述 I 是正確的。 根據《防止賄賂條例》,代理人(如持牌人李先生)索取或接受利益,作為其作出或不作出與其主事人(其僱主及客戶)事務有關的作為的誘因或報酬,即屬犯罪。 同樣地,提供該利益的人(王女士)亦可能觸犯法例。 王女士要求的私人「顧問費」顯然是一種不當利益,旨在影響其為公司選擇經紀行的決定。 陳述 II 是正確的。 《操守準則》明確規定,在向客戶推廣個別投資產品時,持牌人或註冊人不應提供任何贈品,但費用或收費折扣則除外。 贈送智能手機不屬於費用折扣,因此這種招攬生意的方式是被禁止的。 陳述 III 是正確的。 《操守準則》的一般原則 3(能力)要求持牌人或註冊人設立及維持妥善的內部監控程序。 這包括制定政策和程序,以監督員工的行為,防止及偵測不當行為,例如賄賂或提供不當的招攬誘因,從而保障公司及其客戶的利益。 陳述 IV 是不正確的。 根據《操守準則》第 3. 9 段,透過中央錄音系統記錄的客戶電話交易指示,其紀錄必須保存至少 6 個月,而非 12 個月。 因此,陳述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
- Question 19 of 30
19. Question
綜合分析所提供的三個執法個案,哪項行為最根本地挑戰了《證券及期貨條例》下持牌人應具備的「適當人選」資格?
Correct根據證監會的紀律處分原則及《證券及期貨條例》對持牌人「適當人選」資格的要求,持牌人的誠信是至關重要的核心標準。正確的答案是,在個案一中,持牌代表甲挪用客戶資金以彌補個人虧損並偽造文件,這種行為直接構成盜竊,是嚴重的不誠實行為,徹底摧毀了他作為持牌人應有的誠信基礎,因此證監會作出最嚴厲的處分——終身禁止其重投業界。這表明挪用客戶資產是對「適當人選」資格最根本的挑戰。 其他選項雖然也描述了嚴重的失當行為,但其嚴重程度不及挪用客戶資產。在開戶文件上作出不實陳述(個案二)是罔顧後果及不誠實的行為,但未涉及直接竊取客戶財產。同樣地,允許未經授權的第三方操作戶口(個案三)是嚴重的違規,違反了保障客戶利益的責任,但其本質與為個人利益而直接盜用客戶資金的行為有所區別。利用家庭成員戶口進行交易以規避內部監控(個案一的一部分)雖然不誠實,但其後續的挪用客戶資產行為才是導致其被終身禁止的關鍵及最嚴重的罪行。.
Incorrect根據證監會的紀律處分原則及《證券及期貨條例》對持牌人「適當人選」資格的要求,持牌人的誠信是至關重要的核心標準。正確的答案是,在個案一中,持牌代表甲挪用客戶資金以彌補個人虧損並偽造文件,這種行為直接構成盜竊,是嚴重的不誠實行為,徹底摧毀了他作為持牌人應有的誠信基礎,因此證監會作出最嚴厲的處分——終身禁止其重投業界。這表明挪用客戶資產是對「適當人選」資格最根本的挑戰。 其他選項雖然也描述了嚴重的失當行為,但其嚴重程度不及挪用客戶資產。在開戶文件上作出不實陳述(個案二)是罔顧後果及不誠實的行為,但未涉及直接竊取客戶財產。同樣地,允許未經授權的第三方操作戶口(個案三)是嚴重的違規,違反了保障客戶利益的責任,但其本質與為個人利益而直接盜用客戶資金的行為有所區別。利用家庭成員戶口進行交易以規避內部監控(個案一的一部分)雖然不誠實,但其後續的挪用客戶資產行為才是導致其被終身禁止的關鍵及最嚴重的罪行。.
- Question 20 of 30
20. Question
關於《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V部下的權益披露責任,卓越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於某星期一增持了香港上市公司科創控股有限公司的投票權股份,使其總持股量由4.8%上升至5.2%。同日,科創控股的一位非執行董事陳先生,首次個人買入了該公司0.1%的股份。根據上述情況,以下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卓越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因其持股比例首次跨越5%的門檻,必須作出披露。
II. 陳先生作為科創控股的董事,儘管其個人持股量遠低於5%,仍須披露其0.1%的權益。
III. 卓越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和陳先生均須在事件發生後(即星期一之後)的3個營業日內,向科創控股及聯交所提交披露通知。
IV. 若卓越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同時持有科創控股的現金結算衍生工具,在計算其須披露的權益時,這些衍生工具的好倉可以與其淡倉互相抵銷。Correct本問題旨在測試考生對《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V部有關權益披露責任的理解。 陳述 I 是正確的。 根據第XV部的規定,任何人士(包括法團)一旦持有上市公司有關股本的權益首次達到或超過5%時,便須履行披露責任。 卓越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的持股量由4. 8%增至5. 2%,跨越了5%的披露門檻,因此必須作出披露。 陳述 II 是正確的。 第XV部對上市公司的董事及最高行政人員設有更嚴格的規定。 他們必須披露其在該上市公司有關股本中的所有權益,不論其百分比水平為何。 因此,即使陳先生只持有0. 1%的股份,作為科創控股的董事,他仍須作出披露。 陳述 III 是正確的。 須履行披露責任的人士,必須在有關事件發生後的3個營業日內,向有關上市公司及該公司上市所在的交易所作出披露。 因此,卓越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和陳先生都必須遵守此時限。 陳述 IV 是不正確的。 《證券及期貨條例》下「權益」的定義非常廣泛,包括股本衍生工具中的好倉及淡倉。 在計算須披露的權益時,好倉及淡倉必須分開計算及披露,不得互相抵銷或作任何淨額計算。 因此,陳述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
Incorrect本問題旨在測試考生對《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V部有關權益披露責任的理解。 陳述 I 是正確的。 根據第XV部的規定,任何人士(包括法團)一旦持有上市公司有關股本的權益首次達到或超過5%時,便須履行披露責任。 卓越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的持股量由4. 8%增至5. 2%,跨越了5%的披露門檻,因此必須作出披露。 陳述 II 是正確的。 第XV部對上市公司的董事及最高行政人員設有更嚴格的規定。 他們必須披露其在該上市公司有關股本中的所有權益,不論其百分比水平為何。 因此,即使陳先生只持有0. 1%的股份,作為科創控股的董事,他仍須作出披露。 陳述 III 是正確的。 須履行披露責任的人士,必須在有關事件發生後的3個營業日內,向有關上市公司及該公司上市所在的交易所作出披露。 因此,卓越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和陳先生都必須遵守此時限。 陳述 IV 是不正確的。 《證券及期貨條例》下「權益」的定義非常廣泛,包括股本衍生工具中的好倉及淡倉。 在計算須披露的權益時,好倉及淡倉必須分開計算及披露,不得互相抵銷或作任何淨額計算。 因此,陳述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
- Question 21 of 30
21. Question
一間香港私人有限公司的董事會正考慮對公司進行成員自動清盤。他們已對公司的財務狀況進行了全面審查,並認為公司具備償債能力。關於此類清盤程序的法定要求,以下哪些陳述是準確的?
I. 董事必須發表一份有償債能力證明書,表明他們認為公司能夠在清盤開始後不超過12個月內悉數償付其債項。
II. 該有償債能力證明書必須在通過清盤決議的日期前的五個星期內作出。
III. 在此過程中,必須成立一個審查委員會以監督清盤人的工作。
IV. 該有償債能力證明書必須提交予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進行登記。Correct根據《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在成員自動清盤的程序中,董事會必須作出一份有償債能力證明書。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該證明書的核心內容是董事在對公司事務作出全面查訊後,認為公司有能力在自清盤開始起計不超過 12 個月的期間內,悉數償付其債項。 陳述 II 也是正確的,該條例明確規定,有償債能力證明書必須在緊接公司通過清盤決議日期前的五個星期內作出,並在決議通過前交付公司註冊處處長登記。 陳述 III 是不正確的,審查委員會的設立是債權人自動清盤的特徵,用於在公司無力償債時監督清盤人的行為,並非成員自動清盤的要求。 陳述 IV 是不正確的,有償債能力證明書應交付予公司註冊處處長登記,而非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因此,陳述 I 及 II 是正確的。
Incorrect根據《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在成員自動清盤的程序中,董事會必須作出一份有償債能力證明書。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該證明書的核心內容是董事在對公司事務作出全面查訊後,認為公司有能力在自清盤開始起計不超過 12 個月的期間內,悉數償付其債項。 陳述 II 也是正確的,該條例明確規定,有償債能力證明書必須在緊接公司通過清盤決議日期前的五個星期內作出,並在決議通過前交付公司註冊處處長登記。 陳述 III 是不正確的,審查委員會的設立是債權人自動清盤的特徵,用於在公司無力償債時監督清盤人的行為,並非成員自動清盤的要求。 陳述 IV 是不正確的,有償債能力證明書應交付予公司註冊處處長登記,而非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因此,陳述 I 及 II 是正確的。
- Question 22 of 30
22. Question
一位持牌代表正在為其客戶設立一個全權委託帳戶。關於此類帳戶的授權和管理,根據《操守準則》的規定,以下哪項陳述是正確的?
Correct根據證監會《操守準則》,管理全權委託帳戶有嚴格的規定,以保障客戶利益。正確的程序是,持牌人或註冊人必須每年與客戶確認一次書面授權。為了方便操作,準則允許採用自動續期機制,即公司可以在授權到期前通知客戶,說明除非客戶在指定日期前以書面形式提出反對,否則授權將會自動續期一年。這種做法確保了客戶有定期審視和撤銷授權的機會,同時也簡化了行政程序。 其他選項描述了不正確的程序。關於僅需直屬經理審批的說法是錯誤的;《操守準則》明確要求全權委託帳戶的開立必須由公司的高級管理層審批,以確保有足夠的內部監控。聲稱授權一經簽署便永久有效的說法也是不正確的,因為這與每年必須確認授權的規定直接衝突。最後,關於先以口頭同意再補交書面文件的做法是不可接受的,規定要求在設立帳戶時就必須取得客戶的書面授權,這是保障雙方權益的基本要求。.
Incorrect根據證監會《操守準則》,管理全權委託帳戶有嚴格的規定,以保障客戶利益。正確的程序是,持牌人或註冊人必須每年與客戶確認一次書面授權。為了方便操作,準則允許採用自動續期機制,即公司可以在授權到期前通知客戶,說明除非客戶在指定日期前以書面形式提出反對,否則授權將會自動續期一年。這種做法確保了客戶有定期審視和撤銷授權的機會,同時也簡化了行政程序。 其他選項描述了不正確的程序。關於僅需直屬經理審批的說法是錯誤的;《操守準則》明確要求全權委託帳戶的開立必須由公司的高級管理層審批,以確保有足夠的內部監控。聲稱授權一經簽署便永久有效的說法也是不正確的,因為這與每年必須確認授權的規定直接衝突。最後,關於先以口頭同意再補交書面文件的做法是不可接受的,規定要求在設立帳戶時就必須取得客戶的書面授權,這是保障雙方權益的基本要求。.
- Question 23 of 30
23. Question
一家持有證監會第 1 類(證券交易)牌照的經紀行,其客戶在準備下達一項買入某上市公司股票的指令時,向負責的客戶經理徵詢對該股票的看法。客戶經理於是就該股票的基本面提供了簡短的分析。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V 部的規定,以下哪項陳述最恰當地描述了該經紀行的情況?
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的發牌制度,持有某些類別受規管活動牌照的法團,在特定情況下可以進行其他類別的受規管活動,前提是這些活動必須「完全附帶於」其主營的受規管活動。就本題而言,正確的答案是,持有第 1 類(證券交易)牌照的法團可以提供投資意見,只要該意見是完全附帶於其證券交易業務而作出的。在客戶下單交易的過程中提供相關股票的意見,正屬於這種附帶活動的典型例子,因此該法團無須另外領有第 4 類(就證券提供意見)牌照。其他選項之所以不正確,是因為它們誤解了此附帶豁免的規定。認為該法團必須同時持有第 1 類和第 4 類牌照的說法,忽略了附帶豁免的適用性。聲稱該法團只能執行交易指令而不能提供任何意見的說法,過於嚴格地解釋了第 1 類活動的範圍,與法規精神不符。最後,建議該法團為客戶經理申請臨時牌照的說法也是不正確的,因為臨時牌照適用於特定、短期的情況(例如來自海外的訪客),而非用於處理日常的附帶業務活動。.
In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的發牌制度,持有某些類別受規管活動牌照的法團,在特定情況下可以進行其他類別的受規管活動,前提是這些活動必須「完全附帶於」其主營的受規管活動。就本題而言,正確的答案是,持有第 1 類(證券交易)牌照的法團可以提供投資意見,只要該意見是完全附帶於其證券交易業務而作出的。在客戶下單交易的過程中提供相關股票的意見,正屬於這種附帶活動的典型例子,因此該法團無須另外領有第 4 類(就證券提供意見)牌照。其他選項之所以不正確,是因為它們誤解了此附帶豁免的規定。認為該法團必須同時持有第 1 類和第 4 類牌照的說法,忽略了附帶豁免的適用性。聲稱該法團只能執行交易指令而不能提供任何意見的說法,過於嚴格地解釋了第 1 類活動的範圍,與法規精神不符。最後,建議該法團為客戶經理申請臨時牌照的說法也是不正確的,因為臨時牌照適用於特定、短期的情況(例如來自海外的訪客),而非用於處理日常的附帶業務活動。.
- Question 24 of 30
24. Question
一家在香港註冊成立的公司,其股本分為普通股和可換股優先股。公司管理層提議修改可換股優先股的轉換條款,該提議在優先股股東的獨立會議上以80%的贊成票通過了特別決議。然而,一組持有該類別優先股15%投票權的股東強烈反對,認為新條款嚴重損害了他們的投資價值。根據《公司條例》對少數股東的保障,這組持反對意見的股東應採取的最恰當行動是什麼?
Correct根據香港《公司條例》,當一家公司更改某類別股份所附有的權利時,法律為少數股東提供了特定的保障機制,以防止多數股東濫用權力。即使更改權利的決議已在類別股東大會上以所需的多數票(通常是特別決議,即不少於75%)通過,持有該類別股份總投票權不少於10%的異議股東,若認為該項變更對其利益構成不公平的損害,他們有權向法院提出呈請,要求撤銷該項變更。在此案例中,該組股東持有12%的股份,超過了10%的法定門檻,因此向法院提出呈請是他們最直接且合適的法律途徑。法院將審視該變更是否公平,並作出最終裁決。其他選項是不正確的。雖然特別決議需要75%的多數票,但通過決議本身並不剝奪符合條件的少數股東向法院申訴的權利。要求公司回購股份並非在此情況下的法定標準補救措施。而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SFC)主要負責監管市場行為及持牌法團,通常不會介入公司內部治理及股東權益糾紛,這些事務應由法院根據《公司條例》處理。.
Incorrect根據香港《公司條例》,當一家公司更改某類別股份所附有的權利時,法律為少數股東提供了特定的保障機制,以防止多數股東濫用權力。即使更改權利的決議已在類別股東大會上以所需的多數票(通常是特別決議,即不少於75%)通過,持有該類別股份總投票權不少於10%的異議股東,若認為該項變更對其利益構成不公平的損害,他們有權向法院提出呈請,要求撤銷該項變更。在此案例中,該組股東持有12%的股份,超過了10%的法定門檻,因此向法院提出呈請是他們最直接且合適的法律途徑。法院將審視該變更是否公平,並作出最終裁決。其他選項是不正確的。雖然特別決議需要75%的多數票,但通過決議本身並不剝奪符合條件的少數股東向法院申訴的權利。要求公司回購股份並非在此情況下的法定標準補救措施。而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SFC)主要負責監管市場行為及持牌法團,通常不會介入公司內部治理及股東權益糾紛,這些事務應由法院根據《公司條例》處理。.
- Question 25 of 30
25. Question
宏達證券正在為新客戶陳女士辦理開立個人現金證券交易戶口。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保障資料原則,以下哪項行為最有可能構成違規?
Correct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中的保障資料第1原則(收集個人資料的目的及方式),資料使用者收集個人資料必須是為了直接與其職能或活動有關的合法目的,並且所收集的資料在該目的下是必需的,而非超乎適度。就為個人客戶開立現金證券戶口而言,收集其家庭成員(如配偶及子女)的職業資料,與評估該客戶本身的財務狀況或投資合適性沒有直接關係,因此被視為超乎適度,違反了保障資料第1原則。相反,收集客戶的香港身份證副本是為了履行《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下的客戶盡職審查法律責任,是必需且合法的。詢問客戶的財務狀況和投資經驗是為了遵守證監會《操守準則》中的合適性要求,確保向客戶推薦的產品是合適的,這與券商的職能直接相關。在收集資料時告知客戶其資料可能被轉移給監管機構,是履行保障資料第1原則中關於告知資料用途及可能轉移對象類別的要求。.
Incorrect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中的保障資料第1原則(收集個人資料的目的及方式),資料使用者收集個人資料必須是為了直接與其職能或活動有關的合法目的,並且所收集的資料在該目的下是必需的,而非超乎適度。就為個人客戶開立現金證券戶口而言,收集其家庭成員(如配偶及子女)的職業資料,與評估該客戶本身的財務狀況或投資合適性沒有直接關係,因此被視為超乎適度,違反了保障資料第1原則。相反,收集客戶的香港身份證副本是為了履行《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下的客戶盡職審查法律責任,是必需且合法的。詢問客戶的財務狀況和投資經驗是為了遵守證監會《操守準則》中的合適性要求,確保向客戶推薦的產品是合適的,這與券商的職能直接相關。在收集資料時告知客戶其資料可能被轉移給監管機構,是履行保障資料第1原則中關於告知資料用途及可能轉移對象類別的要求。.
- Question 26 of 30
26. Question
一名註冊機構的客戶經理向同一位客戶銷售了一份結構性票據及一份傳統人壽保險保單。其後,該客戶就這兩項產品的銷售過程向該註冊機構提出投訴,指稱該客戶經理存在失實陳述。在此情況下,以下哪些關於監管機構角色的陳述是正確的?
I. 金管局可將涉及結構性票據銷售不當行為的個案轉介予證監會處理。
II. 證監會有權直接對該註冊機構就其受規管活動的操守進行審查,並施加罰款。
III. 由於該客戶經理是註冊機構的僱員,保險業監管局無權就人壽保險保單的銷售不當行為進行調查。
IV. 金管局有權將該相關僱員的名字從其根據《銀行業條例》存置的紀錄冊上暫時刪除。Correct此題目旨在評估考生對香港金融監管機構(特別是金管局、證監會及保險業監管局)之間職能分工和合作機制的理解。 陳述 I 是正確的。 根據證監會與金管局簽訂的諒解備忘錄,金管局作為註冊機構的前線監管機構,在發現其從事受證監會規管的活動(例如銷售結構性產品)時涉嫌有失當行為,會將個案轉介予證監會作進一步調查和執法。 陳述 II 是正確的。 《證券及期貨條例》賦予證監會權力,可直接對註冊機構就其進行的受規管活動進行審查、調查並採取紀律處分,包括施加罰款、暫時吊銷或撤銷註冊等。 陳述 III 是不正確的。 保險業監管局(保監局)是負責監管香港保險業的獨立法定機構。 即使銷售傳統人壽保險的中介人是銀行(註冊機構)的僱員,保監局仍是處理相關保險產品銷售不當行為的主要監管機構。 其管轄權並不會因為中介人的僱主是註冊機構而消失。 陳述 IV 是正確的。 金管局負責備存一份根據《銀行業條例》設立的紀錄冊,載列所有獲准在註冊機構從事受規管活動的個人的姓名。 若該僱員被發現有失當行為,金管局有權採取紀律行動,包括暫時或永久地將其名字從紀錄冊中刪除,從而禁止其繼續從事相關活動。 因此,陳述 I、II 及 IV 是正確的。
Incorrect此題目旨在評估考生對香港金融監管機構(特別是金管局、證監會及保險業監管局)之間職能分工和合作機制的理解。 陳述 I 是正確的。 根據證監會與金管局簽訂的諒解備忘錄,金管局作為註冊機構的前線監管機構,在發現其從事受證監會規管的活動(例如銷售結構性產品)時涉嫌有失當行為,會將個案轉介予證監會作進一步調查和執法。 陳述 II 是正確的。 《證券及期貨條例》賦予證監會權力,可直接對註冊機構就其進行的受規管活動進行審查、調查並採取紀律處分,包括施加罰款、暫時吊銷或撤銷註冊等。 陳述 III 是不正確的。 保險業監管局(保監局)是負責監管香港保險業的獨立法定機構。 即使銷售傳統人壽保險的中介人是銀行(註冊機構)的僱員,保監局仍是處理相關保險產品銷售不當行為的主要監管機構。 其管轄權並不會因為中介人的僱主是註冊機構而消失。 陳述 IV 是正確的。 金管局負責備存一份根據《銀行業條例》設立的紀錄冊,載列所有獲准在註冊機構從事受規管活動的個人的姓名。 若該僱員被發現有失當行為,金管局有權採取紀律行動,包括暫時或永久地將其名字從紀錄冊中刪除,從而禁止其繼續從事相關活動。 因此,陳述 I、II 及 IV 是正確的。
- Question 27 of 30
27. Question
一家證券公司的交易員同時收到兩張關於同一隻上市股票的買賣盤:一張來自長期合作的機構客戶的大額買盤,另一張來自個人零售客戶的小額買賣盤。根據《操守準則》中有關運作監控的規定,該公司政策及程序在此情況下的主要目的應為確保什麼?
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的《操守準-則》,中介人必須制定並實施有效的運作監控政策與程序,其核心目的之一是確保所有客戶得到公平對待。在處理客戶買賣盤時,這意味著不論客戶的類型(例如機構或零售)、交易規模或與公司的關係,其買賣盤都應以公平和及時的方式處理和分配。這是維持市場持正性和保護投資者利益的基石。 正確的答案是,政策的主要目的應為確保客戶的買賣盤得到公平及時的處理和分配。這項原則禁止中介人偏袒任何客戶。 其他選項之所以不正確,原因如下: 認為應優先執行機構客戶的買賣盤以維持業務關係,這直接違反了公平對待所有客戶的基本原則。 雖然為所有交易建立準確的審計線索是監管的明確要求,但它是一種監控工具或程序,其目的是為了證明和核實交易是否被公平處理,而不是處理買賣盤本身的首要目標。公平處理才是根本目的,審計線索是實現和證明這一目的的手段。 在執行買賣盤的階段才對其進行適當性評估,這是不正確的。適當性評估是客戶關係建立初期以及在提供投資建議時需要完成的步驟,而不是在執行客戶主動發出的交易指示時的主要考慮因素。.
In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的《操守準-則》,中介人必須制定並實施有效的運作監控政策與程序,其核心目的之一是確保所有客戶得到公平對待。在處理客戶買賣盤時,這意味著不論客戶的類型(例如機構或零售)、交易規模或與公司的關係,其買賣盤都應以公平和及時的方式處理和分配。這是維持市場持正性和保護投資者利益的基石。 正確的答案是,政策的主要目的應為確保客戶的買賣盤得到公平及時的處理和分配。這項原則禁止中介人偏袒任何客戶。 其他選項之所以不正確,原因如下: 認為應優先執行機構客戶的買賣盤以維持業務關係,這直接違反了公平對待所有客戶的基本原則。 雖然為所有交易建立準確的審計線索是監管的明確要求,但它是一種監控工具或程序,其目的是為了證明和核實交易是否被公平處理,而不是處理買賣盤本身的首要目標。公平處理才是根本目的,審計線索是實現和證明這一目的的手段。 在執行買賣盤的階段才對其進行適當性評估,這是不正確的。適當性評估是客戶關係建立初期以及在提供投資建議時需要完成的步驟,而不是在執行客戶主動發出的交易指示時的主要考慮因素。.
- Question 28 of 30
28. Question
卓越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是一家持牌法團,由於其母公司進行全球戰略重組,決定終止其在香港的第9類(提供資產管理)受規管活動。在正式停止運營之前,根據《操守準則》,該公司對其現有客戶最優先及最直接的責任是甚麼?
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第 9.4 段,當持牌法團決定停止經營某項或所有受規管活動時,其首要責任是盡快通知其客戶。此舉旨在保障客戶的利益,確保他們有充足的時間了解情況,並為其投資組合及資產作出適當的後續安排,例如轉移資產至另一家經紀行或根據自身意願平倉。因此,正確的做法是立即啟動與客戶的溝通程序,告知他們業務將會終止的決定以及相關的時間表和選項。 雖然向證監會報告業務變更是必要的監管程序,但對客戶的責任是直接且迫切的,不應等到監管機構批准後才通知客戶,因為這可能導致延誤,不符合「盡快」的原則。 單方面為所有客戶平倉並退還現金結餘,是未經客戶授權的行為,嚴重違反了中介人對客戶的受信責任。停止業務的過程必須有序,並充分尊重客戶的指示和權利。 自動將客戶帳戶轉移至另一家指定的經紀行,同樣需要事先獲得每位客戶的明確同意,不能由持牌法團單方面決定和執行。通知客戶是採取任何此類行動之前必須完成的首要步驟。.
In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第 9.4 段,當持牌法團決定停止經營某項或所有受規管活動時,其首要責任是盡快通知其客戶。此舉旨在保障客戶的利益,確保他們有充足的時間了解情況,並為其投資組合及資產作出適當的後續安排,例如轉移資產至另一家經紀行或根據自身意願平倉。因此,正確的做法是立即啟動與客戶的溝通程序,告知他們業務將會終止的決定以及相關的時間表和選項。 雖然向證監會報告業務變更是必要的監管程序,但對客戶的責任是直接且迫切的,不應等到監管機構批准後才通知客戶,因為這可能導致延誤,不符合「盡快」的原則。 單方面為所有客戶平倉並退還現金結餘,是未經客戶授權的行為,嚴重違反了中介人對客戶的受信責任。停止業務的過程必須有序,並充分尊重客戶的指示和權利。 自動將客戶帳戶轉移至另一家指定的經紀行,同樣需要事先獲得每位客戶的明確同意,不能由持牌法團單方面決定和執行。通知客戶是採取任何此類行動之前必須完成的首要步驟。.
- Question 29 of 30
29. Question
一家持牌法團的負責人員正在審核公司處理客戶資產的內部監控程序。以下哪些陳述準確地描述了在《證券及期貨條例》及其附屬規則下的相關責任?
I. 該法團必須將收到的客戶款項存入在香港的認可財務機構開立的獨立帳戶中。
II. 在獲得客戶的書面授權後,該法團可將客戶的證券用作抵押品,為該法團自身獲取財務通融。
III. 該法團可以保留從獨立帳戶中的客戶款項所賺取的任何利息,而無需客戶的具體書面同意。
IV. 該法團必須備存足以顯示及解釋其業務營運的紀錄,以便能隨時確定其真實兼公平的財務狀況。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客戶款項)規則》,持牌法團必須將收到的客戶款項存入在香港的認可財務機構開立的獨立帳戶。 此舉旨在將客戶資產與法團自身資產分隔,以保障客戶。 根據《證券及期貨(客戶證券)規則》,除非是為了替客戶取得貸款或信貸安排,否則持牌法團不得將客戶證券作為抵押品,為自身獲取財務通融。 即使獲得客戶書面授權,將客戶資產用於法團自身的融資目的亦屬嚴重違規。 根據《證券及期貨(客戶款項)規則》,除非與客戶有書面協議訂明其他安排,否則在獨立帳戶中客戶款項所賺取的利息應付予該客戶。 法團不能單方面保留利息。 根據《證券及期貨(備存紀錄)規則》,持牌法團必須備存能充分解釋其業務的會計及其他紀錄,以便在任何時候都能確定其財務狀況和損益,並確保能夠編製真實兼公平的財務報表。 因此,陳述 I 及 IV 是正確的。
In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客戶款項)規則》,持牌法團必須將收到的客戶款項存入在香港的認可財務機構開立的獨立帳戶。 此舉旨在將客戶資產與法團自身資產分隔,以保障客戶。 根據《證券及期貨(客戶證券)規則》,除非是為了替客戶取得貸款或信貸安排,否則持牌法團不得將客戶證券作為抵押品,為自身獲取財務通融。 即使獲得客戶書面授權,將客戶資產用於法團自身的融資目的亦屬嚴重違規。 根據《證券及期貨(客戶款項)規則》,除非與客戶有書面協議訂明其他安排,否則在獨立帳戶中客戶款項所賺取的利息應付予該客戶。 法團不能單方面保留利息。 根據《證券及期貨(備存紀錄)規則》,持牌法團必須備存能充分解釋其業務的會計及其他紀錄,以便在任何時候都能確定其財務狀況和損益,並確保能夠編製真實兼公平的財務報表。 因此,陳述 I 及 IV 是正確的。
- Question 30 of 30
30. Question
卓越控股有限公司是一家在香港聯合交易所主板上市的公司,其主要股東宏圖資本持有其28%的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宏圖資本的董事總經理李女士,以其個人投資組合的名義,在市場上再購入了卓越控股3%的股份。根據《公司收購及合併守則》,這項交易最有可能引發什麼後果?
Correct根據證監會的《公司收購及合併守則》,當任何人士或一組一致行動的人士,取得一家公司 30% 或以上的投票權時,便會觸發提出強制性全面要約的責任。此舉旨在確保所有股東都能獲得以相同條款出售其股份的機會,從而得到公平對待。「一致行動」的人士是指那些依據一項協議或諒解,透過取得一家公司的投票權,以達致鞏固或取得該公司「控制權」的人。在守則的推定下,一家公司與其董事(包括行政總裁)被視為一致行動人士。在此情境中,創科投資(持有28%)與其行政總裁陳先生(購入3%)被視為一致行動方,他們的合併持股量達到31%,超過了30%的門檻,因此觸發了提出強制性全面要約的責任。 聲稱陳先生是以個人名義購買,因此無需採取任何行動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收購守則》中的一致行動推定凌駕於購買的個人性質。收購的意圖和關係才是關鍵。 關於必須在收購後申請豁免的說法也不正確。雖然在某些情況下可以尋求豁免(例如「清洗交易」豁免),但這通常需要在引發責任的交易發生前獲得獨立股東的批准,而不是在交易完成後才申請。 最後,將此交易僅僅歸類為須予公佈的交易是混淆了《上市規則》與《收購守則》的規定。雖然該交易可能涉及《上市規則》下的披露責任,但根據《收購守則》,最直接和重大的後果是觸發強制性全面要約的義務,這是一項更為嚴格的規定,旨在保護小股東的權益。.
Incorrect根據證監會的《公司收購及合併守則》,當任何人士或一組一致行動的人士,取得一家公司 30% 或以上的投票權時,便會觸發提出強制性全面要約的責任。此舉旨在確保所有股東都能獲得以相同條款出售其股份的機會,從而得到公平對待。「一致行動」的人士是指那些依據一項協議或諒解,透過取得一家公司的投票權,以達致鞏固或取得該公司「控制權」的人。在守則的推定下,一家公司與其董事(包括行政總裁)被視為一致行動人士。在此情境中,創科投資(持有28%)與其行政總裁陳先生(購入3%)被視為一致行動方,他們的合併持股量達到31%,超過了30%的門檻,因此觸發了提出強制性全面要約的責任。 聲稱陳先生是以個人名義購買,因此無需採取任何行動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收購守則》中的一致行動推定凌駕於購買的個人性質。收購的意圖和關係才是關鍵。 關於必須在收購後申請豁免的說法也不正確。雖然在某些情況下可以尋求豁免(例如「清洗交易」豁免),但這通常需要在引發責任的交易發生前獲得獨立股東的批准,而不是在交易完成後才申請。 最後,將此交易僅僅歸類為須予公佈的交易是混淆了《上市規則》與《收購守則》的規定。雖然該交易可能涉及《上市規則》下的披露責任,但根據《收購守則》,最直接和重大的後果是觸發強制性全面要約的義務,這是一項更為嚴格的規定,旨在保護小股東的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