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iz-summary
0 of 30 questions completed
Questions: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16
- 17
- 18
- 19
- 20
- 21
- 22
- 23
- 24
- 25
- 26
- 27
- 28
- 29
- 30
Information
Premium Practice Questions
You have already completed the quiz before. Hence you can not start it again.
Quiz is loading...
You must sign in or sign up to start the quiz.
You have to finish following quiz, to start this quiz:
Results
0 of 30 questions answered correctly
Your time:
Time has elapsed
Categories
- Not categorized 0%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16
- 17
- 18
- 19
- 20
- 21
- 22
- 23
- 24
- 25
- 26
- 27
- 28
- 29
- 30
- Answered
- Review
- Question 1 of 30
1. Question
某上市公司的執行董事在一項緊急收購案中,為了抓住市場機遇,未經完整的董事會審議便批准了交易。雖然他相信此舉符合公司的最佳利益,但該收購最終導致公司產生了財務虧損。若該董事因可能違反其謹慎行事的職責而面臨法律程序,根據《公司條例》,在考慮是否應寬免該董事的法律責任時,法院會著重審視下列哪些因素?
I. 該董事在作出決定時是否誠實行事。
II. 在當時所有情況下,該董事的行為是否合理。
III. 公司股東是否已通過普通決議追認該董事的行為。
IV. 該交易所造成的財務虧損是否低於一個法定的重要性水平。Correct根據香港《公司條例》,法院有權力在特定情況下寬免董事因疏忽、失責、失職或違反信託而須承擔的法律責任。 要獲得這種寬免,董事必須能夠向法院證明兩個關鍵條件:其一,他已誠實地行事;其二,考慮到所有情況,他已合理地行事。 陳述 I 和 II 正確地反映了這兩個法定條件。 陳述 III 是不正確的,它混淆了法院的寬免權力與公司成員的追認權。 雖然公司成員可以通過特別決議追認董事的某些行為,但這並不等同於法院的寬免,也不能自動免除董事的法律責任,尤其是在面對股東訴訟時。 此外,追認決議有嚴格的投票排除規則。 陳述 IV 也是不正確的,因為《公司條例》並未設定任何具體的財務損失門檻來決定是否給予寬免。 法院的決定是基於對董事行為的誠實性和合理性的全面評估,而非單純的損失金額。 因此,陳述 I 及 II 是正確的。
Incorrect根據香港《公司條例》,法院有權力在特定情況下寬免董事因疏忽、失責、失職或違反信託而須承擔的法律責任。 要獲得這種寬免,董事必須能夠向法院證明兩個關鍵條件:其一,他已誠實地行事;其二,考慮到所有情況,他已合理地行事。 陳述 I 和 II 正確地反映了這兩個法定條件。 陳述 III 是不正確的,它混淆了法院的寬免權力與公司成員的追認權。 雖然公司成員可以通過特別決議追認董事的某些行為,但這並不等同於法院的寬免,也不能自動免除董事的法律責任,尤其是在面對股東訴訟時。 此外,追認決議有嚴格的投票排除規則。 陳述 IV 也是不正確的,因為《公司條例》並未設定任何具體的財務損失門檻來決定是否給予寬免。 法院的決定是基於對董事行為的誠實性和合理性的全面評估,而非單純的損失金額。 因此,陳述 I 及 II 是正確的。
- Question 2 of 30
2. Question
一家金融機構正計劃向香港公眾推出一款新的非上市結構性產品,並已向證監會提交認可申請。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及相關守則,在審批此類申請時,以下哪項陳述最準確地描述了證監會的權力?
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在考慮是否認可一項結構性產品時,擁有酌情決定權。其中一項關鍵的考慮因素是,認可該產品是否符合投資大眾的利益。如果證監會不信納這一點,它有權拒絕該認可申請。此外,條例規定,證監會若作出拒絕認可的決定,必須向申請人提供其決定的理由,以確保程序的透明度和公平性。 關於其他選項的陳述是不正確的。證監會的認可並非在文件齊備後自動批出;它會進行實質審查,評估產品的性質、風險披露及是否適合公眾投資者。其次,雖然申請人必須委任一名「核准人士」以接收證監會的通知,但該人士通常須就第1類(證券交易)或第4類(就證券提供意見)受規管活動獲發牌,而非第9類(提供資產管理)。最後,證監會的認可並非永久性的,亦非不受條件限制。證監會可在授出認可時施加其認為適當的任何條件,並有權在授出認可後撤回該認可。.
In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在考慮是否認可一項結構性產品時,擁有酌情決定權。其中一項關鍵的考慮因素是,認可該產品是否符合投資大眾的利益。如果證監會不信納這一點,它有權拒絕該認可申請。此外,條例規定,證監會若作出拒絕認可的決定,必須向申請人提供其決定的理由,以確保程序的透明度和公平性。 關於其他選項的陳述是不正確的。證監會的認可並非在文件齊備後自動批出;它會進行實質審查,評估產品的性質、風險披露及是否適合公眾投資者。其次,雖然申請人必須委任一名「核准人士」以接收證監會的通知,但該人士通常須就第1類(證券交易)或第4類(就證券提供意見)受規管活動獲發牌,而非第9類(提供資產管理)。最後,證監會的認可並非永久性的,亦非不受條件限制。證監會可在授出認可時施加其認為適當的任何條件,並有權在授出認可後撤回該認可。.
- Question 3 of 30
3. Question
某持牌法團在進行年度合規審查時,發現其持牌代表陳先生過去一年的持續專業培訓(CPT)出席紀錄不完整。根據證監會的相關指引,以下哪些陳述正確描述了此情況下的監管影響及要求?
I. 該持牌法團本身可能因未能確保其代表遵守持續專業培訓規定而面臨證監會的紀律處分。
II. 陳先生是否為繼續持有牌照的適當人選,其資格可能會受到證監會的嚴重質疑。
III. 陳先生必須將其持續專業培訓的出席紀錄,由該培訓曆年結束起計,至少保存 5 年。
IV. 證監會轄下的學術評審諮詢委員會是唯一獲認可提供持續專業培訓課程的機構。Correct根據證監會的《持續專業培訓的指引》,持牌法團有責任設立及實施適當的持續專業培訓計劃,並監督其持牌代表的合規情況。 若法團未能履行此責任,證監會可對其採取紀律行動。 此外,個人的持續專業培訓合規情況是評估其是否為「適當人選」的關鍵因素之一。 未能符合最低培訓要求或保存適當紀錄,將會嚴重影響證監會對其適當人選資格的判斷,甚至可能導致牌照被吊銷。 關於紀錄保存,《持續專業培訓的指引》明確規定,相關紀錄須至少保留 3 年,而非 5 年。 最後,證監會的學術評審諮詢委員會負責認可提供持續培訓課程的主辦機構,但並非唯一的課程提供者。 市場上有多家獲認可的機構提供合資格的培訓課程。 因此,陳述 I 及 II 是正確的。
Incorrect根據證監會的《持續專業培訓的指引》,持牌法團有責任設立及實施適當的持續專業培訓計劃,並監督其持牌代表的合規情況。 若法團未能履行此責任,證監會可對其採取紀律行動。 此外,個人的持續專業培訓合規情況是評估其是否為「適當人選」的關鍵因素之一。 未能符合最低培訓要求或保存適當紀錄,將會嚴重影響證監會對其適當人選資格的判斷,甚至可能導致牌照被吊銷。 關於紀錄保存,《持續專業培訓的指引》明確規定,相關紀錄須至少保留 3 年,而非 5 年。 最後,證監會的學術評審諮詢委員會負責認可提供持續培訓課程的主辦機構,但並非唯一的課程提供者。 市場上有多家獲認可的機構提供合資格的培訓課程。 因此,陳述 I 及 II 是正確的。
- Question 4 of 30
4. Question
一位香港投資者王女士,透過一家本地經紀行(交易所參與者)參與北向交易。她持有的合資格A股存放在一家託管銀行(中央結算系統託管商參與者),而非該經紀行。現在她希望立即出售這些A股。關於此交易的前端監控安排,以下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在標準前端監控模式下,王女士必須在發出賣盤指令前,先將其A股從託管銀行轉移至執行交易的經紀行賬戶。
II. 如果王女士開設了特別獨立戶口(SPSA),她可以向經紀行提供其獨有的投資者識別號來發出賣盤指令,而無需預先轉移股份。
III. 無論採用何種監控模式,已執行的北向交易賣盤,其證券交收將在交易日後兩個營業日(T+2)完成。
IV. 香港聯合交易所會將王女士的賣盤與上一個交易日結束時中央結算公司在中國結算的綜合股票賬戶結餘進行核對。Correct此問題旨在測試考生對滬港通及深港通北向交易前端監控機制的理解。 根據北向交易的標準前端監控規定,投資者若要出售A股,該等證券必須在不遲於賣出盤發出前一個交易日(T-1日)的收市前,已存放於執行賣盤的交易所參與者(即經紀行)的賬戶中。 因此,如果王女士的股份存放在託管銀行,她必須先將股份轉移至其經紀行,才能下達賣盤指令。 陳述 I 是正確的。 為了提供更大的靈活性,市場引入了優化前端監控模式,即特別獨立戶口(SPSA)。 在此模式下,投資者可以在中央結算系統開設一個SPSA並獲取一個獨有的投資者識別號。 賣出時,投資者只需向經紀行提供此識別號,系統便會核實其SPSA內的持股量。 只要持股足夠,賣盤便可執行,而股份的轉移可在交易執行後才進行,無需預先轉移。 陳述 II 是正確的。 北向交易的證券交收是在交易日(T日)進行,而款項交收則在T+1日進行。 前端監控的核對工作是由內地交易所(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執行的。 它們會將收到的賣盤與上一個交易日結束時,香港結算在中國結算開立的綜合股票賬戶中的持股結餘進行比對。 香港交易所(聯交所)並不負責執行此項核對。 因此,陳述 I 及 II 是正確的。
Incorrect此問題旨在測試考生對滬港通及深港通北向交易前端監控機制的理解。 根據北向交易的標準前端監控規定,投資者若要出售A股,該等證券必須在不遲於賣出盤發出前一個交易日(T-1日)的收市前,已存放於執行賣盤的交易所參與者(即經紀行)的賬戶中。 因此,如果王女士的股份存放在託管銀行,她必須先將股份轉移至其經紀行,才能下達賣盤指令。 陳述 I 是正確的。 為了提供更大的靈活性,市場引入了優化前端監控模式,即特別獨立戶口(SPSA)。 在此模式下,投資者可以在中央結算系統開設一個SPSA並獲取一個獨有的投資者識別號。 賣出時,投資者只需向經紀行提供此識別號,系統便會核實其SPSA內的持股量。 只要持股足夠,賣盤便可執行,而股份的轉移可在交易執行後才進行,無需預先轉移。 陳述 II 是正確的。 北向交易的證券交收是在交易日(T日)進行,而款項交收則在T+1日進行。 前端監控的核對工作是由內地交易所(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執行的。 它們會將收到的賣盤與上一個交易日結束時,香港結算在中國結算開立的綜合股票賬戶中的持股結餘進行比對。 香港交易所(聯交所)並不負責執行此項核對。 因此,陳述 I 及 II 是正確的。
- Question 5 of 30
5. Question
「卓越資產管理」是一家持有第1類(證券交易)及第9類(提供資產管理)受規管活動牌照的法團,並且是香港聯合交易所的交易所參與者。該公司為其客戶持有資產。其負責人員正在審核公司的保險安排,以確保其遵守《證券及期貨(保險)規則》。
以下哪些陳述準確地描述了「卓越資產管理」在《證券及期貨(保險)規則》下的責任或相關規定?
I. 作為聯交所的交易所參與者,該公司必須在證監會核准的總保險單下受保。
II. 保單必須承保因欺詐性使用公司資訊系統而引致的客戶資產損失。
III. 即使公司的牌照條件禁止其持有任何客戶資產,它仍然需要遵守《保險規則》。
IV. 保單必須承保客戶資產在由該公司的有聯繫實體保管期間發生的盜竊所造成的損失。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保險)規則》,除非受發牌條件所規限不得持有客戶資產,否則持牌法團(稱為「指明持牌法團」)必須投購並維持有效的保險。 該保險旨在彌償因特定事件導致的客戶資產損失。 陳述 I 是正確的。 由於「卓越資產管理」是聯交所的交易所參與者,根據《保險規則》,它必須根據證監會核准的總保險單投購保險並將之保持有效。 陳述 II 是正確的。 《保險規則》明確規定,保險的彌償範圍必須包括因欺詐性使用資訊系統而導致的客戶資產損失。 陳述 III 是不正確的。 《保險規則》的適用範圍明確排除了那些受發牌條件規限,不得持有客戶資產的持牌法團。 因此,如果一家法團被禁止持有客戶資產,它就不屬於「指明持牌法團」,也就不需要遵守此規則下的強制保險規定。 陳述 IV 是正確的。 《保險規則》訂明的彌償範圍包括客戶資產在由該指明持牌法團或其「有聯繫實體」保管期間被搶劫或盜竊所造成的損失。 因此,陳述 I、II 及 IV 是正確的。
In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保險)規則》,除非受發牌條件所規限不得持有客戶資產,否則持牌法團(稱為「指明持牌法團」)必須投購並維持有效的保險。 該保險旨在彌償因特定事件導致的客戶資產損失。 陳述 I 是正確的。 由於「卓越資產管理」是聯交所的交易所參與者,根據《保險規則》,它必須根據證監會核准的總保險單投購保險並將之保持有效。 陳述 II 是正確的。 《保險規則》明確規定,保險的彌償範圍必須包括因欺詐性使用資訊系統而導致的客戶資產損失。 陳述 III 是不正確的。 《保險規則》的適用範圍明確排除了那些受發牌條件規限,不得持有客戶資產的持牌法團。 因此,如果一家法團被禁止持有客戶資產,它就不屬於「指明持牌法團」,也就不需要遵守此規則下的強制保險規定。 陳述 IV 是正確的。 《保險規則》訂明的彌償範圍包括客戶資產在由該指明持牌法團或其「有聯繫實體」保管期間被搶劫或盜竊所造成的損失。 因此,陳述 I、II 及 IV 是正確的。
- Question 6 of 30
6. Question
某交易所參與者因其交易操作嚴重違反《交易所規則》,聯交所紀律委員會在完成調查及聆訊後,正考慮對其採取紀律處分。根據《交易所規則》,以下哪些是紀律委員會可採取的行動?
I. 對該交易所參與者施加罰款
II. 暫停或撤銷該交易所參與者的資格
III. 命令該交易所參與者向其客戶賠償因其失當行為而引致的所有投資損失
IV. 公開譴責或批評該交易所參與者Correct聯交所紀律委員會擁有廣泛的權力,以處理交易所參與者的違規行為,旨在維持市場的公平、有序和高效運作。 根據《交易所規則》,紀律委員會可採取的紀律處分行動包括:
I. 對交易所參與者施加罰款:這是常見的紀律處分措施之一,罰款金額會根據違規的嚴重性而定。 II. 暫停或撤銷該交易所參與者的資格:對於嚴重違規或屢次犯規的參與者,聯交所可暫停其交易權利,甚至永久撤銷其交易所參與者資格,這是最嚴厲的處分之ㄧ。 IV. 公開譴責或批評該交易所參與者:透過公開聲明譴責或批評違規者,可以起到警示作用,並維護市場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然而,紀律委員會的權力並不包括直接命令交易所參與者向其客戶賠償投資損失(陳述 III)。 雖然參與者的失當行為可能導致客戶損失,但賠償問題通常屬於民事索償的範疇,客戶需要透過法律途徑追討。 聯交所的紀律程序主要集中於對市場參與者的規管和處罰,而非處理個別投資者的金錢賠償事宜。 因此,陳述 I、II 及 IV 是正確的。
Incorrect聯交所紀律委員會擁有廣泛的權力,以處理交易所參與者的違規行為,旨在維持市場的公平、有序和高效運作。 根據《交易所規則》,紀律委員會可採取的紀律處分行動包括:
I. 對交易所參與者施加罰款:這是常見的紀律處分措施之一,罰款金額會根據違規的嚴重性而定。 II. 暫停或撤銷該交易所參與者的資格:對於嚴重違規或屢次犯規的參與者,聯交所可暫停其交易權利,甚至永久撤銷其交易所參與者資格,這是最嚴厲的處分之ㄧ。 IV. 公開譴責或批評該交易所參與者:透過公開聲明譴責或批評違規者,可以起到警示作用,並維護市場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然而,紀律委員會的權力並不包括直接命令交易所參與者向其客戶賠償投資損失(陳述 III)。 雖然參與者的失當行為可能導致客戶損失,但賠償問題通常屬於民事索償的範疇,客戶需要透過法律途徑追討。 聯交所的紀律程序主要集中於對市場參與者的規管和處罰,而非處理個別投資者的金錢賠償事宜。 因此,陳述 I、II 及 IV 是正確的。
- Question 7 of 30
7. Question
某持牌法團的代表陳先生,計劃向一批潛在客戶推廣一項新的結構性產品。根據《證券及期貨(豁除某等未獲邀約的造訪)規則》,以下哪種通訊方式最有可能被視為「獲准許的通訊」,從而不受有關未獲邀約的造訪的限制?
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及其附屬規則,對未獲邀約的造訪(俗稱「cold call」)有嚴格限制,以保障投資大眾。然而,《證券及期貨(豁除某等未獲邀約的造訪)規則》訂明了若干豁免情況,其中包括「獲准許的通訊」。 正確的答案是,向超過一百名潛在客戶發送一封內容完全相同的推廣電郵。這種通訊方式符合「獲准許的通訊」的定義,因為它是「以相同的用語向多于一名接收者作出通訊」。即使電郵是電子形式,但由於其大規模及標準化的性質,它不被視為規則所禁止的個人化、即時互動對話。 其他選項描述了被禁止的行為。逐一致電潛在客戶名單屬於「電話談話」,是明確禁止的未獲邀約的造訪形式。在沒有預約的情況下親身拜訪投資者辦公室,則構成「親身探訪」,同樣被明確禁止。透過網站的即時聊天功能進行一對一互動,屬於「任何其他互動式對話,而在對話過程中會即時交換陳述及對該等陳述的回應」。由於這種對話是個人化的,並非以相同用語向多名接收者作出,因此不符合豁免資格,仍被視為受規管的未獲邀約的造訪。.
In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及其附屬規則,對未獲邀約的造訪(俗稱「cold call」)有嚴格限制,以保障投資大眾。然而,《證券及期貨(豁除某等未獲邀約的造訪)規則》訂明了若干豁免情況,其中包括「獲准許的通訊」。 正確的答案是,向超過一百名潛在客戶發送一封內容完全相同的推廣電郵。這種通訊方式符合「獲准許的通訊」的定義,因為它是「以相同的用語向多于一名接收者作出通訊」。即使電郵是電子形式,但由於其大規模及標準化的性質,它不被視為規則所禁止的個人化、即時互動對話。 其他選項描述了被禁止的行為。逐一致電潛在客戶名單屬於「電話談話」,是明確禁止的未獲邀約的造訪形式。在沒有預約的情況下親身拜訪投資者辦公室,則構成「親身探訪」,同樣被明確禁止。透過網站的即時聊天功能進行一對一互動,屬於「任何其他互動式對話,而在對話過程中會即時交換陳述及對該等陳述的回應」。由於這種對話是個人化的,並非以相同用語向多名接收者作出,因此不符合豁免資格,仍被視為受規管的未獲邀約的造訪。.
- Question 8 of 30
8. Question
宏達證券有限公司是一家持牌法團,僅獲准從事第1類(證券交易)受規管活動。陳先生是該公司唯一的負責人員,常駐香港並負責監督所有第1類活動。他因突發的嚴重健康問題,需要立即休假三個月,期間將無法履行其監督職責。在此情況下,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宏達證券應採取何種措施?
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的規定,每家持牌法團必須確保其獲發牌的每一項受規管活動,在任何時候都至少有一名負責人員直接監督。此外,必須至少有一名負責監督該活動的負責人員常駐香港。在此個案中,該公司唯一的負責人員因故無法履行其監督職責,這意味著該公司違反了必須時刻設有負責人員監督其業務的規定。因此,正確的合規做法是必須立即停止所有相關的受規管活動,直到有新的、合資格的負責人員獲得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的正式核准,並能夠實際履行監督職責為止。 一個錯誤的選項是認為可以委任一名資深持牌代表暫代職務。這是錯誤的,因為負責人員的職位必須經過證監會的核准;公司不能單方面指定未經核准的人員(即使是資深員工)來履行此法定職能。僅在事後通知證監會並不能彌補在沒有合資格負責人員的情況下經營業務的違規行為。 另一個不正確的選項是認為只要大股東同意就可以繼續經營。大股東的意見與此監管要求無關。遵守《證券及期貨條例》是法律責任,不能被內部股東的決定所取代。 最後,關於即使負責人員在休假但只要能透過電話聯絡就可以繼續業務的說法也是不正確的。該條文的靈活性(即其中一名負責人員可短暫離港但須保持聯繫)是建基於公司仍有其他常駐香港的負責人員在履行日常監督職責的前提下。在此情況下,該公司只有一名負責人員,而他已完全無法履行職責,因此公司已沒有任何合資格的監督,違反了核心的監管規定。.
In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的規定,每家持牌法團必須確保其獲發牌的每一項受規管活動,在任何時候都至少有一名負責人員直接監督。此外,必須至少有一名負責監督該活動的負責人員常駐香港。在此個案中,該公司唯一的負責人員因故無法履行其監督職責,這意味著該公司違反了必須時刻設有負責人員監督其業務的規定。因此,正確的合規做法是必須立即停止所有相關的受規管活動,直到有新的、合資格的負責人員獲得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的正式核准,並能夠實際履行監督職責為止。 一個錯誤的選項是認為可以委任一名資深持牌代表暫代職務。這是錯誤的,因為負責人員的職位必須經過證監會的核准;公司不能單方面指定未經核准的人員(即使是資深員工)來履行此法定職能。僅在事後通知證監會並不能彌補在沒有合資格負責人員的情況下經營業務的違規行為。 另一個不正確的選項是認為只要大股東同意就可以繼續經營。大股東的意見與此監管要求無關。遵守《證券及期貨條例》是法律責任,不能被內部股東的決定所取代。 最後,關於即使負責人員在休假但只要能透過電話聯絡就可以繼續業務的說法也是不正確的。該條文的靈活性(即其中一名負責人員可短暫離港但須保持聯繫)是建基於公司仍有其他常駐香港的負責人員在履行日常監督職責的前提下。在此情況下,該公司只有一名負責人員,而他已完全無法履行職責,因此公司已沒有任何合資格的監督,違反了核心的監管規定。.
- Question 9 of 30
9. Question
「卓越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是一家新成立的持牌法團,於6月1日正式獲得證監會發牌。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中關於會計及審計的規定,該公司必須履行的其中一項首要責任是甚麼?
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53條,持牌法團必須在獲發牌後一個月內,委任一名獨立核數師。完成委任後,法團必須在 7 個營業日內,以書面形式將該核數師的姓名或名稱及地址通知證監會。因此,正確的責任與時限是在一個月內完成委任,並在委任後的 7 個營業日內通知證監會。 其他選項是錯誤的,因為它們混淆了不同的規定或時限。其中一個選項顛倒了委任和通知的時限,錯誤地指出委任需在 7 個營業日內完成,而通知則在一個月內。另一個選項錯誤地要求在獲發牌後一個月內提交首份經審計的財務報表;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56條,財務報表是在財政年度終結後 4 個月內提交,而非在獲發牌後一個月內。最後一個選項則將通知財政年度終結日期的時限(應為一個月)與通知更換核數師的時限(一個營業日)相混淆。.
In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53條,持牌法團必須在獲發牌後一個月內,委任一名獨立核數師。完成委任後,法團必須在 7 個營業日內,以書面形式將該核數師的姓名或名稱及地址通知證監會。因此,正確的責任與時限是在一個月內完成委任,並在委任後的 7 個營業日內通知證監會。 其他選項是錯誤的,因為它們混淆了不同的規定或時限。其中一個選項顛倒了委任和通知的時限,錯誤地指出委任需在 7 個營業日內完成,而通知則在一個月內。另一個選項錯誤地要求在獲發牌後一個月內提交首份經審計的財務報表;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56條,財務報表是在財政年度終結後 4 個月內提交,而非在獲發牌後一個月內。最後一個選項則將通知財政年度終結日期的時限(應為一個月)與通知更換核數師的時限(一個營業日)相混淆。.
- Question 10 of 30
10. Question
一家總部位於香港的基金管理公司透過滬港通的北向交易,為其管理的基金買入了一家上海上市公司的股份。某日,香港交易所發出公告,指出所有境外投資者對該上海上市公司的總持股比例已超過已發行股份的30%。在此情況下,該基金管理公司應預期會發生什麼?
Correct根據中國內地對海外投資者持有單一上市公司股權的規定,所有海外投資者的總持股比例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的30%。這是一項嚴格的上限。當此上限被觸及或超過時,根據後手交易原則(last-in, first-out),後購入股份的相關海外投資者將被識別出來,並被要求在指定期限內出售其超額持有的股份,以使總持股比例降回30%以下。因此,正確的處理方式是要求相關投資者賣出股份。 其他選項不正確。香港證監會的主要職責是監管香港的金融市場及中介機構,雖然其會監督持牌法團遵守相關規則,但就違反內地市場所有權上限的直接後果並非由證監會處以罰款,而是由交易所執行賣出要求。此外,禁止提交買盤指令是在總持股比例接近上限(例如達到28%)時採取的預防措施,一旦30%的硬性上限被突破,則必須採取更正行動,即強制賣出,而不僅僅是暫停購買。最後,雖然投資者被要求賣出,但此過程並非由聯交所自動以收市價執行;責任在於相關投資者及其經紀人根據交易所的指示執行賣出盤。.
Incorrect根據中國內地對海外投資者持有單一上市公司股權的規定,所有海外投資者的總持股比例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的30%。這是一項嚴格的上限。當此上限被觸及或超過時,根據後手交易原則(last-in, first-out),後購入股份的相關海外投資者將被識別出來,並被要求在指定期限內出售其超額持有的股份,以使總持股比例降回30%以下。因此,正確的處理方式是要求相關投資者賣出股份。 其他選項不正確。香港證監會的主要職責是監管香港的金融市場及中介機構,雖然其會監督持牌法團遵守相關規則,但就違反內地市場所有權上限的直接後果並非由證監會處以罰款,而是由交易所執行賣出要求。此外,禁止提交買盤指令是在總持股比例接近上限(例如達到28%)時採取的預防措施,一旦30%的硬性上限被突破,則必須採取更正行動,即強制賣出,而不僅僅是暫停購買。最後,雖然投資者被要求賣出,但此過程並非由聯交所自動以收市價執行;責任在於相關投資者及其經紀人根據交易所的指示執行賣出盤。.
- Question 11 of 30
11. Question
宏達證券是一家中央結算系統結算參與者,在持續淨額交收制度下持有一隻股票的大量未交收淨短倉。該股票的市場價格突然大幅上漲。在此情況下,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中央結算公司)為管理其對手方風險,最主要的措施是什麼?
Correct根據中央結算系統的風險管理框架,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中央結算公司)作為持續淨額交收制度下所有交易的中央對手方,會因結算參與者未交收股份的價格出現不利波動而面臨市場風險。為了監控和控制這種風險,中央結算公司會將結算參與者的未交收股份數額按市價計算差額,並收取「差額繳款」。在這個情境中,由於宏達證券的未交收淨短倉因股價上漲而產生了按市價計算的虧損,中央結算公司會向其收取差額繳款以彌補這項風險敞口。差額繳款通常以現金形式收取。 要求增加按金是另一種風險管理工具,但差額繳款是專門用來處理因每日市價變動而對未交收持倉造成的特定風險。強制平倉是處理參與者違責時的極端措施,而非日常的風險管理程序。指示只能用證券作抵押品來繳款是不正確的,因為《中央結算系統運作程序規則》訂明差額繳款一般以現金收取,只有在特殊情況下才可能接納抵押證券。.
Incorrect根據中央結算系統的風險管理框架,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中央結算公司)作為持續淨額交收制度下所有交易的中央對手方,會因結算參與者未交收股份的價格出現不利波動而面臨市場風險。為了監控和控制這種風險,中央結算公司會將結算參與者的未交收股份數額按市價計算差額,並收取「差額繳款」。在這個情境中,由於宏達證券的未交收淨短倉因股價上漲而產生了按市價計算的虧損,中央結算公司會向其收取差額繳款以彌補這項風險敞口。差額繳款通常以現金形式收取。 要求增加按金是另一種風險管理工具,但差額繳款是專門用來處理因每日市價變動而對未交收持倉造成的特定風險。強制平倉是處理參與者違責時的極端措施,而非日常的風險管理程序。指示只能用證券作抵押品來繳款是不正確的,因為《中央結算系統運作程序規則》訂明差額繳款一般以現金收取,只有在特殊情況下才可能接納抵押證券。.
- Question 12 of 30
12. Question
陳先生全資擁有公司甲和公司乙。為了稅務規劃,他指示其經紀,透過公司甲在香港交易所的交易系統上掛出賣盤,出售100萬股某上市公司股份,同時透過公司乙掛出一個價格和數量完全相同的買盤。這兩筆指令最終在市場上成功配對並執行。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此行為最恰當的描述是甚麼?
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74條,虛售交易(wash sale)是指任何涉及買賣證券,但該等證券的實益擁有權並無改變的交易。在本個案中,陳先生透過其全資擁有的兩家獨立公司進行交易,儘管法人實體不同,但最終的實益擁有人都是陳先生本人。因此,當公司甲賣出股份而公司乙以相近價格買入相同數量的股份時,這些股份的最終實益擁有權並未發生變化。在認可交易所進行的此類交易,會被法律推定為「虛假交易」的市場失當行為。此推定的目的,是防止任何人意圖或罔顧後果地製造交投活躍或價格的虛假或具誤導性表象。雖然陳先生的動機可能是為了稅務規劃,但他有責任證明其交易目的並非為了製造虛假或具誤導性的市場表象,才能推翻此項法律推定。僅僅因為交易是透過不同法人實體進行,並不能改變其作為虛售交易的本質。此外,這種行為本身就構成了被推定的虛假交易,監管機構無須首先證明其有操控價格的意圖。最後,聲稱這是一種合法的稅務策略並不能自動使其免受市場失當行為條文的規管;所採用的交易方法必須符合相關法規。.
In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74條,虛售交易(wash sale)是指任何涉及買賣證券,但該等證券的實益擁有權並無改變的交易。在本個案中,陳先生透過其全資擁有的兩家獨立公司進行交易,儘管法人實體不同,但最終的實益擁有人都是陳先生本人。因此,當公司甲賣出股份而公司乙以相近價格買入相同數量的股份時,這些股份的最終實益擁有權並未發生變化。在認可交易所進行的此類交易,會被法律推定為「虛假交易」的市場失當行為。此推定的目的,是防止任何人意圖或罔顧後果地製造交投活躍或價格的虛假或具誤導性表象。雖然陳先生的動機可能是為了稅務規劃,但他有責任證明其交易目的並非為了製造虛假或具誤導性的市場表象,才能推翻此項法律推定。僅僅因為交易是透過不同法人實體進行,並不能改變其作為虛售交易的本質。此外,這種行為本身就構成了被推定的虛假交易,監管機構無須首先證明其有操控價格的意圖。最後,聲稱這是一種合法的稅務策略並不能自動使其免受市場失當行為條文的規管;所採用的交易方法必須符合相關法規。.
- Question 13 of 30
13. Question
一家第1類持牌法團「恆盛證券」正在與一個名為「陳氏家族信託」的客戶建立新的全權委託帳戶關係。該信託由一家專業信託公司「信安信託有限公司」管理。持牌代表David正在準備客戶協議。根據《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在草擬此客戶協議時,David應確保包含或遵守下列哪些規定?
I. 協議應將「信安信託有限公司」識別為客戶,並記錄其詳細資料,而非「陳氏家族信託」的個別受益人的資料。
II. 協議中必須包含一項條款,訂明恆盛證券向客戶招攬銷售或建議的任何金融產品,均須是經考慮客戶的財政狀況、投資經驗及投資目標後而認為合理地適合客戶的。
III. 為保障公司利益,協議中可加入一項條款,免除恆盛證券因市場波動而引致的任何責任,即使該等損失部分源於公司在執行交易時的疏忽。
IV. 協議必須根據客戶的選擇以中文或英文提供,並須載入《操守準則》附表所規定的適當風險披露聲明。Correct此問題評估有關客戶協議及客戶身份識別的規定,特別是涉及全權委託帳戶的情況。 根據《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操守準則》):
陳述 I 是正確的。 對於集體投資計劃或全權委託帳戶,持牌人應信納最終負責發出交易指示的人士或實體的身份。 在此案例中,專業信託公司「信安信託有限公司」是帳戶的管理人,負責發出指示,因此應將其視為客戶並記錄其資料,而非信託的最終受益人。 這符合《操守準則》第5. 1段的原則。 陳述 II 是正確的。 《操守準則》第6. 2(i)段明確規定,所有客戶協議內必須包含一項條款,大意是假如中介人向客戶招攬銷售或建議任何金融產品,該金融產品必須是經考慮客戶的財政狀況、投資經驗及投資目標後而認為合理地適合客戶的。 此為強制性的「合適性條款」。 陳述 III 是不正確的。 《操守準則》第6. 2(ii)(a)段明確禁止持牌人在客戶協議中納入任何旨在豁免其因疏忽、故意失責或欺詐而承擔的責任,或任何旨在彌償其免受該等責任影響的條文。 因此,試圖免除因疏忽而造成損失的責任的條款是無效且被禁止的。 陳述 IV 是正確的。 《操守準則》第6. 1段規定,客戶協議應以客戶選擇的中文或英文編印。 此外,第6. 2(d)段要求協議須載有《操守準則》附表1所載的適當風險披露聲明。 因此,陳述 I、II 及 IV 是正確的。
Incorrect此問題評估有關客戶協議及客戶身份識別的規定,特別是涉及全權委託帳戶的情況。 根據《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操守準則》):
陳述 I 是正確的。 對於集體投資計劃或全權委託帳戶,持牌人應信納最終負責發出交易指示的人士或實體的身份。 在此案例中,專業信託公司「信安信託有限公司」是帳戶的管理人,負責發出指示,因此應將其視為客戶並記錄其資料,而非信託的最終受益人。 這符合《操守準則》第5. 1段的原則。 陳述 II 是正確的。 《操守準則》第6. 2(i)段明確規定,所有客戶協議內必須包含一項條款,大意是假如中介人向客戶招攬銷售或建議任何金融產品,該金融產品必須是經考慮客戶的財政狀況、投資經驗及投資目標後而認為合理地適合客戶的。 此為強制性的「合適性條款」。 陳述 III 是不正確的。 《操守準則》第6. 2(ii)(a)段明確禁止持牌人在客戶協議中納入任何旨在豁免其因疏忽、故意失責或欺詐而承擔的責任,或任何旨在彌償其免受該等責任影響的條文。 因此,試圖免除因疏忽而造成損失的責任的條款是無效且被禁止的。 陳述 IV 是正確的。 《操守準則》第6. 1段規定,客戶協議應以客戶選擇的中文或英文編印。 此外,第6. 2(d)段要求協議須載有《操守準則》附表1所載的適當風險披露聲明。 因此,陳述 I、II 及 IV 是正確的。
- Question 14 of 30
14. Question
一家在香港成立為法團的私人公司「科創動力有限公司」正計劃透過向公眾發行新股來籌集資金,並委託持牌法團提供諮詢。根據《公司(清盤及雜項条文)条例》中關於招股章程的規定,以下哪些陳述是準確的?
I. 若此次股份要約的對象完全是《證券及期貨條例》所界定的專業投資者,則該要約可獲豁免,無需遵守招股章程的規定。
II. 若公司先將股份分配給一家投資銀行,而該投資銀行再利用一份文件向公眾發售這些股份,則該文件將被視為由「科創動力有限公司」發出的招股章程。
III. 在向公眾發出任何招股章程之前,其副本必須先送交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註冊。
IV. 若公司決定不向公眾發行新股,而是向其所有現有股東按比例提出供股要約,則仍必須發出一份完全符合《公司(清盤及雜項条文)条例》附表 3 所有規定的招股章程。Correct根據《公司(清盤及雜項条文)条例》,某些要約可獲豁免,不受招股章程規定的規管。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根據該條例附表 17,向《證券及期貨條例》所界定的「專業投資者」提出的要約,屬於獲豁免的要約之一。 陳述 II 是正確的,這反映了《公司(清盤及雜項条文)条例》第 41 條的規定,即如果公司分配股份的目的是為了向公眾發售,則用以向公眾發售的文件將被視為由該公司發出的招股章程。 陳述 III 是不正確的,根據該條例第 38D 條,招股章程的副本必須向香港公司註冊處處長註冊,而非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 證監會的角色是審閱上市申請文件(包括招股章程草稿),但法律規定的註冊機構是公司註冊處。 陳述 IV 是不正確的,根據該條例第 38 條,向公司現有股東或債權證持有人發出的招股章程(例如供股),可獲豁免遵守附表 3 所指明的事項的規定。 因此,陳述 I 及 II 是正確的。
Incorrect根據《公司(清盤及雜項条文)条例》,某些要約可獲豁免,不受招股章程規定的規管。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根據該條例附表 17,向《證券及期貨條例》所界定的「專業投資者」提出的要約,屬於獲豁免的要約之一。 陳述 II 是正確的,這反映了《公司(清盤及雜項条文)条例》第 41 條的規定,即如果公司分配股份的目的是為了向公眾發售,則用以向公眾發售的文件將被視為由該公司發出的招股章程。 陳述 III 是不正確的,根據該條例第 38D 條,招股章程的副本必須向香港公司註冊處處長註冊,而非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 證監會的角色是審閱上市申請文件(包括招股章程草稿),但法律規定的註冊機構是公司註冊處。 陳述 IV 是不正確的,根據該條例第 38 條,向公司現有股東或債權證持有人發出的招股章程(例如供股),可獲豁免遵守附表 3 所指明的事項的規定。 因此,陳述 I 及 II 是正確的。
- Question 15 of 30
15. Question
某交易員打算賣空在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的ABC公司的股份。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中關於賣空的規定,以下哪一項操作最可能構成不被允許的「無擔保賣空」?
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70條,任何人在出售證券時,必須具有或有合理理由相信自己具有「可即時行使而不附帶條件的權利」,以將該等證券轉歸於買方名下。這項規定是為了防止「無擔保賣空」(Naked Short Selling)。 正確的答案是,賣方僅僅預期或希望能夠借入股票,而在沒有任何實質性安排或確認的情況下發出賣空指令,這並不構成「可即時行使而不附帶條件的權利」。這種行為屬於非法的無擔保賣空,因為在下單時,賣方並無確定的證券來源。 其他選項描述了合法「有擔保賣空」的情況: 從股票借貸方收到「持有確認通知」,明確表示已為賣方預留了足夠的股份,這為賣空盤提供了充分的擔保,符合法規要求。 在賣空前已發出不可撤銷的指示,將其持有的可換股債券轉換為相關股份,這也賦予了賣方在交收時獲得股份的確定權利。 根據股票借貸協議,有權隨時要求歸還自己早前借出的股份,這同樣意味著賣方擁有獲取並交付該等證券的權利。.
In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70條,任何人在出售證券時,必須具有或有合理理由相信自己具有「可即時行使而不附帶條件的權利」,以將該等證券轉歸於買方名下。這項規定是為了防止「無擔保賣空」(Naked Short Selling)。 正確的答案是,賣方僅僅預期或希望能夠借入股票,而在沒有任何實質性安排或確認的情況下發出賣空指令,這並不構成「可即時行使而不附帶條件的權利」。這種行為屬於非法的無擔保賣空,因為在下單時,賣方並無確定的證券來源。 其他選項描述了合法「有擔保賣空」的情況: 從股票借貸方收到「持有確認通知」,明確表示已為賣方預留了足夠的股份,這為賣空盤提供了充分的擔保,符合法規要求。 在賣空前已發出不可撤銷的指示,將其持有的可換股債券轉換為相關股份,這也賦予了賣方在交收時獲得股份的確定權利。 根據股票借貸協議,有權隨時要求歸還自己早前借出的股份,這同樣意味著賣方擁有獲取並交付該等證券的權利。.
- Question 16 of 30
16. Question
根據《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持牌法團的管理層在設計和監督公司的內部監控程序時,必須確保其能有效管理業務風險。以下哪些陳述正確地反映了管理層在這方面的責任?
I. 公司應確保擁有充足的財政資源和稱職的員工,並由管理層提供適當的監督,以妥善地進行業務活動。
II. 監控程序必須確保客戶的交易指示在執行和分配方面,均優先於公司本身或其僱員的交易指示。
III. 政策應允許員工收受任何價值低於指定門檻的饋贈,只要他們向直屬上司作出申報即可,無需考慮該饋贈是否會妨礙其履行職責。
IV. 在為一個集體投資計劃開戶時,程序上只需識別該計劃及其基金經理的身份,即使交易指示明確由某個最終受益人發出,也無需識別該受益人。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操守準則》),持牌法團的管理層有責任設立並維持有效的內部監控措施。 陳述 I 是正確的。 根據《操守準則》第4項一般原則(內部監控),持牌人或註冊人應有適當的內部監控程序、充足的財政資源、稱職的員工及合適的監督,以妥善地進行業務活動。 這是管理層的基本責任之一。 陳述 II 是正確的。 根據《操守準則》第3. 8段(處理交易指示的優先次序),客戶的交易指示應較持牌人或註冊人、其職員或代理人的交易指示獲得優先處理。 因此,內部監控程序必須反映此項規定。 陳述 III 是不正確的。 根據《操守準則》第6項一般原則(饋贈),持牌人或註冊人不應收受任何會干預或妨礙其對客戶或雇主履行職責的利益。 重點在於該利益的潛在影響,而非其價值或是否已申報。 一項可能妨礙其客觀地履行職責的饋贈,即使價值很低及已作申報,也是不應收受的。 陳述 IV 是不正確的。 根據《操守準則》第5. 4段(為客戶提供服務),在為集體投資計劃行事時,持牌人或註冊人一般只需確定該計劃及基金經理的身份。 然而,該段明確指出,若交易指示乃由最終受益人發出,則須確定該人士的身份。 因此,「即使. . . 也無需」的說法是錯誤的。 因此,陳述 I 及 II 是正確的。
In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操守準則》),持牌法團的管理層有責任設立並維持有效的內部監控措施。 陳述 I 是正確的。 根據《操守準則》第4項一般原則(內部監控),持牌人或註冊人應有適當的內部監控程序、充足的財政資源、稱職的員工及合適的監督,以妥善地進行業務活動。 這是管理層的基本責任之一。 陳述 II 是正確的。 根據《操守準則》第3. 8段(處理交易指示的優先次序),客戶的交易指示應較持牌人或註冊人、其職員或代理人的交易指示獲得優先處理。 因此,內部監控程序必須反映此項規定。 陳述 III 是不正確的。 根據《操守準則》第6項一般原則(饋贈),持牌人或註冊人不應收受任何會干預或妨礙其對客戶或雇主履行職責的利益。 重點在於該利益的潛在影響,而非其價值或是否已申報。 一項可能妨礙其客觀地履行職責的饋贈,即使價值很低及已作申報,也是不應收受的。 陳述 IV 是不正確的。 根據《操守準則》第5. 4段(為客戶提供服務),在為集體投資計劃行事時,持牌人或註冊人一般只需確定該計劃及基金經理的身份。 然而,該段明確指出,若交易指示乃由最終受益人發出,則須確定該人士的身份。 因此,「即使. . . 也無需」的說法是錯誤的。 因此,陳述 I 及 II 是正確的。
- Question 17 of 30
17. Question
一家資產管理公司「宏利資產」在網上為其新推出的證監會認可集體投資計劃進行宣傳。其市場推廣材料中的預期回報率是基於一個初級職員所使用的過時數據計算得出,該職員並未核實最新的市場分析。張先生看到此廣告後進行了投資,但由於市場波動,基金的實際表現遠遜於廣告中的預測,導致張先生蒙受了相當大的損失。根據《證券及期货條例》中關於失實陳述的條文,宏利資產可能面臨什麼最直接的法律後果?
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货條例》第108條,任何人如作出欺詐、罔顧實情或疏忽的失實陳述,誘使另一人投資於集體投資計劃而蒙受金錢損失,該陳述人須負上民事法律責任,以損害賠償的方式賠償該投資者。在此案例中,基金公司因未有使用最新數據,構成了疏忽的失實陳述,導致陳先生基於該不準確的預測而投資並蒙受損失。因此,最直接的法律後果是公司可能需要根據民事訴訟賠償陳先生的損失。其他選項不正確。刑事檢控(根據第107條)的門檻更高,需要證明存在欺詐或罔顧實情的意圖,而案例中的情況更偏向於疏忽。僅受證監會公開譴責的說法忽略了《證券及期货條例》賦予投資者的民事索償權利。聲稱只有《集體投資計劃互聯網指引》適用是錯誤的,因為《證券及期货條例》中關於失實陳述的條文適用於所有形式的廣告,包括網上廣告,並提供了具體的法律補救措施。.
In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货條例》第108條,任何人如作出欺詐、罔顧實情或疏忽的失實陳述,誘使另一人投資於集體投資計劃而蒙受金錢損失,該陳述人須負上民事法律責任,以損害賠償的方式賠償該投資者。在此案例中,基金公司因未有使用最新數據,構成了疏忽的失實陳述,導致陳先生基於該不準確的預測而投資並蒙受損失。因此,最直接的法律後果是公司可能需要根據民事訴訟賠償陳先生的損失。其他選項不正確。刑事檢控(根據第107條)的門檻更高,需要證明存在欺詐或罔顧實情的意圖,而案例中的情況更偏向於疏忽。僅受證監會公開譴責的說法忽略了《證券及期货條例》賦予投資者的民事索償權利。聲稱只有《集體投資計劃互聯網指引》適用是錯誤的,因為《證券及期货條例》中關於失實陳述的條文適用於所有形式的廣告,包括網上廣告,並提供了具體的法律補救措施。.
- Question 18 of 30
18. Question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中有關證監會董事利益衝突的規定,假設一名證監會非執行董事同時是一家律師事務所的高級合夥人。該律師事務所現正代表一家上市公司,而該公司正因涉嫌市場失當行為而接受證監會的調查。在這種情況下,以下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該董事必須立即向證監會董事局申報其潛在的利益衝突。
II. 該董事可以繼續參與有關該調查的董事局討論,但必須在最終表決時避席。
III. 在與證監會規管職能相關的事宜上,該董事對證監會的責任優先於其對律師事務所客戶的專業責任。
IV. 只要是為了提供法律意見,該董事可以與其律師事務所的合夥人分享從證監會獲得的非公開資料,以協助客戶準備抗辯。Correct此問題旨在評估考生對《證券及期貨條例》中規管證監會董事利益衝突和保密責任的理解。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附表2,證監會的成員(包括董事)若在任何與證監會事務相關的合約或事宜中,直接或間接擁有金錢利益,必須盡快向董事局披露該利益的性質。 因此,該董事首要的責任是申報其潛在的利益衝突。 此外,為了維持證監會的公正性及避免任何觀感上的偏頗,該董事不僅應在表決時避席,還應完全迴避參與任何相關的討論。 僅僅放棄投票權並不足以消除潛在的影響力或利益衝突。 董事對證監會的公職責任,是維持市場公平和保障投資大眾,此責任凌駕於其對任何私人客戶或所屬機構的專業責任之上。 在出現衝突時,公眾利益必須優先。 最後,《證券及期貨條例》第378條訂明了嚴格的保密責任。 證監會的董事及僱員不得披露任何在執行職能時獲悉的非公開資料。 將內部調查資訊洩露給外部律師事務所,即使是為了法律諮詢,也構成嚴重的違法行為。 因此,陳述 I 及 III 是正確的。
Incorrect此問題旨在評估考生對《證券及期貨條例》中規管證監會董事利益衝突和保密責任的理解。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附表2,證監會的成員(包括董事)若在任何與證監會事務相關的合約或事宜中,直接或間接擁有金錢利益,必須盡快向董事局披露該利益的性質。 因此,該董事首要的責任是申報其潛在的利益衝突。 此外,為了維持證監會的公正性及避免任何觀感上的偏頗,該董事不僅應在表決時避席,還應完全迴避參與任何相關的討論。 僅僅放棄投票權並不足以消除潛在的影響力或利益衝突。 董事對證監會的公職責任,是維持市場公平和保障投資大眾,此責任凌駕於其對任何私人客戶或所屬機構的專業責任之上。 在出現衝突時,公眾利益必須優先。 最後,《證券及期貨條例》第378條訂明了嚴格的保密責任。 證監會的董事及僱員不得披露任何在執行職能時獲悉的非公開資料。 將內部調查資訊洩露給外部律師事務所,即使是為了法律諮詢,也構成嚴重的違法行為。 因此,陳述 I 及 III 是正確的。
- Question 19 of 30
19. Question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中關於受規管活動的定義,以下哪項活動會被界定為需要申領第8類(提供證券保證金融資)牌照的業務?
I. 一家持有第1類受規管活動牌照的證券行,向其客戶提供財務融通,以方便該客戶透過該行買入在聯交所上市的股票。
II. 一家香港的認可財務機構,向其客戶提供一筆貸款,該貸款以客戶持有的上市證券作為抵押,用於購買更多證券。
III. 一家獨立的財務公司,其主要業務是向公眾投資者提供貸款,專門用於購買在香港或其他海外市場上市的證券。
IV. 陳先生持有某私人公司15%的已發行股份,他向該公司提供一筆貸款,以協助該公司收購另一家上市公司的股份。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附表5,第8類受規管活動(證券保證金融資)的定義涵蓋提供財務融通以利便取得或持有上市證券。 然而,條例亦列明了多項豁免情況。 陳述 I 描述的情況屬於豁免範圍。 持有第1類(證券交易)牌照的法團為其客戶進行證券交易而提供財務融通,被視為其主要業務的附帶活動,因此不構成第8類受規管活動。 陳述 II 描述的情況同樣屬於豁免。 認可財務機構(例如銀行)在日常業務中提供財務融通,即使是用於購買證券,也明確地被豁免於第8類受規管活動的牌照要求之外。 陳述 III 描述了一家公司的核心業務是專門為投資者購買證券提供融資。 這完全符合「證券保證金融資」的定義,且不屬於任何豁免情況,因此該公司需要持有第8類受規管活動的牌照。 陳述 IV 描述的情況也屬於豁免。 由持有某公司不少于10%已發行股份的個人向該公司提供財務融通,以利便該公司進行證券投資,這項活動被豁免。 陳先生持有15%股份,符合此豁免條件。 因此,陳述 III 是正確的。
In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附表5,第8類受規管活動(證券保證金融資)的定義涵蓋提供財務融通以利便取得或持有上市證券。 然而,條例亦列明了多項豁免情況。 陳述 I 描述的情況屬於豁免範圍。 持有第1類(證券交易)牌照的法團為其客戶進行證券交易而提供財務融通,被視為其主要業務的附帶活動,因此不構成第8類受規管活動。 陳述 II 描述的情況同樣屬於豁免。 認可財務機構(例如銀行)在日常業務中提供財務融通,即使是用於購買證券,也明確地被豁免於第8類受規管活動的牌照要求之外。 陳述 III 描述了一家公司的核心業務是專門為投資者購買證券提供融資。 這完全符合「證券保證金融資」的定義,且不屬於任何豁免情況,因此該公司需要持有第8類受規管活動的牌照。 陳述 IV 描述的情況也屬於豁免。 由持有某公司不少于10%已發行股份的個人向該公司提供財務融通,以利便該公司進行證券投資,這項活動被豁免。 陳先生持有15%股份,符合此豁免條件。 因此,陳述 III 是正確的。
- Question 20 of 30
20. Question
先鋒資本有限公司是一家新成立的公司,並已成功獲得證監會就第1類(證券交易)受規管活動發出的牌照。該公司現計劃成為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的交易所參與者。關於成為交易所參與者及其相關人員的要求,以下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該公司必須首先從現有的交易所參與者處購買一個聯交所交易權。
II. 該公司必須確保其至少有一名執行董事向聯交所登記為負責人員。
III. 只要持有第1類牌照及聯交所交易權,該公司便自動獲得交易所參與者資格。
IV. 所有就其第1類受規管活動獲證監會核准為負責人員的個人,均須向聯交所登記。Correct根據《交易所規則》,有意成為交易所參與者的法團必須持有聯交所的交易權,並為就第1類受規管活動獲發牌的持牌法團。 陳述 I 是不正確的,因為聯交所交易權不可轉讓,不能從現有參與者處購買,必須由聯交所發出。 陳述 III 是不正確的,持有牌照和交易權是成為交易所參與者的先決條件,但並非自動獲得資格;該法團仍需向聯交所申請並獲註冊。 陳述 II 是正確的,因為《交易所規則》明確規定,交易所參與者在任何時候都必須至少有一名執行董事向聯交所登記為負責人員。 陳述 IV 也是正確的,所有就第1類受規管活動獲證監會核准為負責人員的交易所參與者持牌代表,除非聯交所另有決定,否則均須向聯交所登記為負責人員。 因此,陳述 II 及 IV 是正確的。
Incorrect根據《交易所規則》,有意成為交易所參與者的法團必須持有聯交所的交易權,並為就第1類受規管活動獲發牌的持牌法團。 陳述 I 是不正確的,因為聯交所交易權不可轉讓,不能從現有參與者處購買,必須由聯交所發出。 陳述 III 是不正確的,持有牌照和交易權是成為交易所參與者的先決條件,但並非自動獲得資格;該法團仍需向聯交所申請並獲註冊。 陳述 II 是正確的,因為《交易所規則》明確規定,交易所參與者在任何時候都必須至少有一名執行董事向聯交所登記為負責人員。 陳述 IV 也是正確的,所有就第1類受規管活動獲證監會核准為負責人員的交易所參與者持牌代表,除非聯交所另有決定,否則均須向聯交所登記為負責人員。 因此,陳述 II 及 IV 是正確的。
- Question 21 of 30
21. Question
宏達證券是一家持牌法團,其研究部正就不同上市公司及新上市申請人編製投資研究報告。根據證監會《操守準則》第16段有關投資研究的規定,以下哪些情況或政策描述了違規行為?
I. 分析員李先生在研究報告發出前 20 天,賣出了他個人持有的少量該研究涵蓋的上市公司股份,而他即將發出的研究建議是「賣出」。公司的合規部認為由於此交易與其建議一致,因此並無違反規定。
II. 宏達證券作為某首次公開招股的其中一名包銷商,在該新股定價後的第 30 天,發布了一份關於該新上市公司的研究報告,即使發布此類研究並非其正常業務過程的一部分。
III. 為了確保研究報告的準確性和完整性,宏達證券的政策允許投資銀行部在報告發布前審閱並批准由研究部分析員撰寫的報告草稿。
IV. 宏達證券為了激勵分析員,將其薪酬組合的一部分直接與他們所負責研究的公司完成的特定投資銀行交易的成功與否掛鉤。Correct此問題旨在測試考生對《操守准則》第16段中有關投資研究的利益衝突管理規定的理解。 陳述 I 描述的情況違反了規定。 根據《操守准则》,商號應設立書面政策,限制分析員於研究發出前 30 日內及研究發出後的 3 個營業日内就研究報告所涵蓋的證券進行交易。 如果分析員在該 30 日期間內進行了交易,則不應發出有關研究。 即使李先生的交易方向與其研究建議一致,該交易本身發生在禁止期內,因此發布該報告將構成違規。 合規部的看法是錯誤的。 陳述 II 描述的情況違反了規定。 根據《操守准则》,在公開發售中擔任經理人、保薦人或包銷商的商號,不應在「安靜期」內發出研究報告。 「安靜期」就首次公開招股而言,為緊接定價後的 40 日內。 在定價後第 30 天發布報告,明顯處於安靜期內。 除非發出該研究屬其正常業務過程的一部分,否則即屬違規。 題目已明確指出此情況並非其正常業務過程。 陳述 III 描述的政策違反了規定。 《操守准则》明確要求商號設立匯報途徑及監察程序,以消除或管理利益衝突。 這些程序應包括不容許投資銀行部預先核准研究報告,以確保研究的獨立性和客觀性。 允許投資銀行部審批報告,會產生嚴重的利益衝突。 陳述 IV 描述的薪酬安排違反了規定。 《操守准则》規定,分析員的報酬不應與投資銀行交易直接掛鉤。 將分析員的薪酬與其所研究公司完成的特定交易直接聯繫,會損害分析員的獨立性,並可能誘使其為促成交易而發表有利的研究報告。 因此,以上所有陳述皆正確。
Incorrect此問題旨在測試考生對《操守准則》第16段中有關投資研究的利益衝突管理規定的理解。 陳述 I 描述的情況違反了規定。 根據《操守准则》,商號應設立書面政策,限制分析員於研究發出前 30 日內及研究發出後的 3 個營業日内就研究報告所涵蓋的證券進行交易。 如果分析員在該 30 日期間內進行了交易,則不應發出有關研究。 即使李先生的交易方向與其研究建議一致,該交易本身發生在禁止期內,因此發布該報告將構成違規。 合規部的看法是錯誤的。 陳述 II 描述的情況違反了規定。 根據《操守准则》,在公開發售中擔任經理人、保薦人或包銷商的商號,不應在「安靜期」內發出研究報告。 「安靜期」就首次公開招股而言,為緊接定價後的 40 日內。 在定價後第 30 天發布報告,明顯處於安靜期內。 除非發出該研究屬其正常業務過程的一部分,否則即屬違規。 題目已明確指出此情況並非其正常業務過程。 陳述 III 描述的政策違反了規定。 《操守准则》明確要求商號設立匯報途徑及監察程序,以消除或管理利益衝突。 這些程序應包括不容許投資銀行部預先核准研究報告,以確保研究的獨立性和客觀性。 允許投資銀行部審批報告,會產生嚴重的利益衝突。 陳述 IV 描述的薪酬安排違反了規定。 《操守准则》規定,分析員的報酬不應與投資銀行交易直接掛鉤。 將分析員的薪酬與其所研究公司完成的特定交易直接聯繫,會損害分析員的獨立性,並可能誘使其為促成交易而發表有利的研究報告。 因此,以上所有陳述皆正確。
- Question 22 of 30
22. Question
一名持牌代表的客戶張先生,打算賣空某隻於聯交所上市並被指定為可進行賣空的股份。張先生並未訂立任何證券借貸協議,但他持有足夠數量的該股份認購權證。在指示其經紀行發出賣空盤的同一時間,張先生亦提交了一份行使該等認購權證的無條件指示。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對賣空的規定,以下哪項陳述最準確地描述了此情況?
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無擔保賣空在香港是違法的。一項賣空交易要被視為「有擔保」,賣方必須在進行賣空時,已經具備交付相關證券的明確安排。條例列出了幾種可接受的安排,例如已訂立證券借貸協議、擁有可轉換為該證券的其他證券、或持有可認購該證券的期權或認股權證等。然而,條例中存在一個重要的排除條款:如果賣方是基於持有期權、認股權證或可換股證券等權利來進行賣空,那麼僅僅在發出賣盤的同時才發出一個無條件的指示去行使這些權利以獲取股票,這種做法並不足以構成合法的有擔保賣空。換言之,賣方必須在下達賣空盤之前,就已經擁有對該證券的現有及無條件的歸屬權利。因此,在問題所述的情境中,交易員的行為構成無擔保賣空,是違規的。認為只要擁有認購權證就合法的觀點是錯誤的,因為它忽略了關於同時發出取得指示的排除條款。認為只要在交收日之前取得股票就合法的觀點也是不正確的,因為賣空的合法性是在交易執行那一刻決定的,而非交收時。最後,雖然將賣盤標示為賣空並遵守賣空價規則是執行合法賣空的必要程序,但這些程序本身並不能將一筆無擔保的交易變為合法。.
In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無擔保賣空在香港是違法的。一項賣空交易要被視為「有擔保」,賣方必須在進行賣空時,已經具備交付相關證券的明確安排。條例列出了幾種可接受的安排,例如已訂立證券借貸協議、擁有可轉換為該證券的其他證券、或持有可認購該證券的期權或認股權證等。然而,條例中存在一個重要的排除條款:如果賣方是基於持有期權、認股權證或可換股證券等權利來進行賣空,那麼僅僅在發出賣盤的同時才發出一個無條件的指示去行使這些權利以獲取股票,這種做法並不足以構成合法的有擔保賣空。換言之,賣方必須在下達賣空盤之前,就已經擁有對該證券的現有及無條件的歸屬權利。因此,在問題所述的情境中,交易員的行為構成無擔保賣空,是違規的。認為只要擁有認購權證就合法的觀點是錯誤的,因為它忽略了關於同時發出取得指示的排除條款。認為只要在交收日之前取得股票就合法的觀點也是不正確的,因為賣空的合法性是在交易執行那一刻決定的,而非交收時。最後,雖然將賣盤標示為賣空並遵守賣空價規則是執行合法賣空的必要程序,但這些程序本身並不能將一筆無擔保的交易變為合法。.
- Question 23 of 30
23. Question
宏達證券是一家持牌法團,其負責人員陳先生收到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調查員的書面通知,要求他就一宗涉嫌市場失當行為的調查提供協助。調查員要求與陳先生會面並回答相關問題。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陳先生在此情況下的主要責任是甚麼?
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83條,任何接受證監會調查的人士,不論是個人還是法團,都有法律責任向調查員提供所有合理的協助。這項責任涵蓋了多個方面,包括在調查員要求的時間和地點會面、回答問題、提供相關文件及解釋,並在需要時以法定聲明核實其答案。因此,當負責人員面對調查員時,其首要法律義務是提供協助並回答問題。雖然尋求法律意見是審慎的做法,但不能以此為由拒絕或拖延履行法例規定的合作義務。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守調查員的要求,即屬犯罪。只提供書面文件而拒絕回答問題,或聲稱只有在律師在場時才回答,均不符合「提供所有合理協助」的法定要求。同樣地,向其他監管機構(如金管局)報告並不能免除或替代其對證監會調查員的直接法律責任。.
In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83條,任何接受證監會調查的人士,不論是個人還是法團,都有法律責任向調查員提供所有合理的協助。這項責任涵蓋了多個方面,包括在調查員要求的時間和地點會面、回答問題、提供相關文件及解釋,並在需要時以法定聲明核實其答案。因此,當負責人員面對調查員時,其首要法律義務是提供協助並回答問題。雖然尋求法律意見是審慎的做法,但不能以此為由拒絕或拖延履行法例規定的合作義務。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守調查員的要求,即屬犯罪。只提供書面文件而拒絕回答問題,或聲稱只有在律師在場時才回答,均不符合「提供所有合理協助」的法定要求。同樣地,向其他監管機構(如金管局)報告並不能免除或替代其對證監會調查員的直接法律責任。.
- Question 24 of 30
24. Question
一家名為「卓越顧問」的持牌法團計劃申請成為證監會核准的介紹代理人。在其提交的業務計劃中,描述了以下幾項營運程序。哪一項程序最有可能導致其申請不獲批准?
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財政資源)規則》,核准介紹代理人的一個核心營運限制是其不得處理任何客戶資產。證監會批准此類牌照的其中一個關鍵前提是,該法團的風險較低,因為它只負責介紹客戶或轉介交易要約,而不會持有客戶的證券或款項。正確的答案是,為方便客戶交易而臨時持有客戶存入的現金款項,即使意圖是在交易日結束時轉交,也明確構成了「處理客戶資產」的行為。這種行為會使該法團承擔與託管資產相關的風險,這與核准介紹代理人的業務模式根本不符,因此會導致其申請被拒絕。其他選項描述了核准介紹代理人的標準或允許的活動。將客戶的交易指令直接傳達給執行經紀行是其主要職能之一。與執行經紀行簽訂書面協議以界定責任,是為了保障自身利益而應採取的審慎做法。而維持50萬港元的最低速動資金且無繳足股本要求,正是《財政資源規則》為核准介紹代理人設定的特定資本規定,符合該規定是獲取牌照的條件,而非被拒絕的理由。.
In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財政資源)規則》,核准介紹代理人的一個核心營運限制是其不得處理任何客戶資產。證監會批准此類牌照的其中一個關鍵前提是,該法團的風險較低,因為它只負責介紹客戶或轉介交易要約,而不會持有客戶的證券或款項。正確的答案是,為方便客戶交易而臨時持有客戶存入的現金款項,即使意圖是在交易日結束時轉交,也明確構成了「處理客戶資產」的行為。這種行為會使該法團承擔與託管資產相關的風險,這與核准介紹代理人的業務模式根本不符,因此會導致其申請被拒絕。其他選項描述了核准介紹代理人的標準或允許的活動。將客戶的交易指令直接傳達給執行經紀行是其主要職能之一。與執行經紀行簽訂書面協議以界定責任,是為了保障自身利益而應採取的審慎做法。而維持50萬港元的最低速動資金且無繳足股本要求,正是《財政資源規則》為核准介紹代理人設定的特定資本規定,符合該規定是獲取牌照的條件,而非被拒絕的理由。.
- Question 25 of 30
25. Question
一家從事第1類(證券交易)受規管活動的持牌法團正在更新其客戶協議書範本。為了確保完全符合監管要求,該法團的合規主任正在審核協議書的內容。以下哪些關於客戶協議書必須包含的條款的陳述是正確的?
I. 協議書必須載明,假如該法團違責,客戶有權向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設立的投資者賠償基金提出索償。
II. 協議書必須明確指出投資者賠償基金就每名客戶的賠償上限金額。
III. 協議書必須包含一份適當的風險披露聲明,概述與證券交易相關的潛在風險。
IV. 協議書必須包含一項條款,要求客戶保證其所有存入的資金均非來自非法活動,以符合打擊洗錢的規定。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客戶款項)規則》,客戶協議書必須包含一項聲明,告知客戶假如持牌法團或註冊機構因違責而導致其蒙受金錢損失,他們有權向投資者賠償基金(ICF)索償。 此外,根據證監會《操守準則》,持牌法團在與客戶建立業務關係時,必須向客戶提供有關業務的性質及風險的資料,這通常以風險披露聲明的形式包含在客戶協議書中。 然而,雖然投資者賠償基金的賠償上限為每位申索人500,000港元,但法規並無強制規定必須在客戶協議書中列明此具體金額,僅要求說明索償的權利。 最後,雖然持牌法團有責任進行客戶盡職審查以防止洗錢活動,包括了解資金來源,但這項責任是透過獨立的盡職審查程序來履行,而非僅僅在協議書中加入一項客戶保證條款。 因此,陳述 I 及 III 是正確的。
In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客戶款項)規則》,客戶協議書必須包含一項聲明,告知客戶假如持牌法團或註冊機構因違責而導致其蒙受金錢損失,他們有權向投資者賠償基金(ICF)索償。 此外,根據證監會《操守準則》,持牌法團在與客戶建立業務關係時,必須向客戶提供有關業務的性質及風險的資料,這通常以風險披露聲明的形式包含在客戶協議書中。 然而,雖然投資者賠償基金的賠償上限為每位申索人500,000港元,但法規並無強制規定必須在客戶協議書中列明此具體金額,僅要求說明索償的權利。 最後,雖然持牌法團有責任進行客戶盡職審查以防止洗錢活動,包括了解資金來源,但這項責任是透過獨立的盡職審查程序來履行,而非僅僅在協議書中加入一項客戶保證條款。 因此,陳述 I 及 III 是正確的。
- Question 26 of 30
26. Question
宏達期權公司最近被聯交所委任為某類股票期權的主要庄家。公司的負責人員正在檢視其新的權利與責任。以下哪項陳述最準確地描述了作為主要庄家的其中一項權利或義務?
Correct根據聯交所的規則,主要庄家的一項主要權利是,就其擔任庄家角色的特定期權類別交易,可以享有費用折扣。這是交易所為鼓勵庄家提供流動性而設立的一種激勵機制。其他選項均不正確。主要庄家有責任記錄其用作對沖的交易活動,並在聯交所要求時提供查核,但並非需要在執行每一次對沖交易前都獲得聯交所的事先批准。此外,聯交所保留權利,可不時向主要庄家發出書面通知,修訂其委任信中的條款,包括責任和條件,因此委任信的條款並非在整個委任期內固定不變。最後,除非獲得聯交所的特別豁免,否則主要庄家必須在所有交易日履行其報價責任;他們不能因市場波動而單方面決定暫停報價。.
Incorrect根據聯交所的規則,主要庄家的一項主要權利是,就其擔任庄家角色的特定期權類別交易,可以享有費用折扣。這是交易所為鼓勵庄家提供流動性而設立的一種激勵機制。其他選項均不正確。主要庄家有責任記錄其用作對沖的交易活動,並在聯交所要求時提供查核,但並非需要在執行每一次對沖交易前都獲得聯交所的事先批准。此外,聯交所保留權利,可不時向主要庄家發出書面通知,修訂其委任信中的條款,包括責任和條件,因此委任信的條款並非在整個委任期內固定不變。最後,除非獲得聯交所的特別豁免,否則主要庄家必須在所有交易日履行其報價責任;他們不能因市場波動而單方面決定暫停報價。.
- Question 27 of 30
27. Question
宏達證券是一家交易所買賣期權的買賣參與者。其負責人員陳女士正在檢討公司有關使用 HKATS 電子交易系統的內部監控政策。根據《期權交易規則》,以下哪些關於宏達證券責任的陳述是正確的?
I. 若該公司的交易員因安裝未經授權的分析軟件而導致其 HKATS 工作站運作不穩定,該公司須承擔全部責任。
II. 該公司有責任確保其交易員不會將從 HKATS 系統獲得的市場數據,在其日常業務範圍之外,出售或披露予第三方。
III. 即使交易員使用自己的登入憑證,在辦公時間外利用公司的 HKATS 終端機進行與公司業務無關的個人模擬交易,也構成對《期權交易規則》的違反。
IV. 該公司僅需對其正式員工的 HKATS 系統使用行為負責,對於實習生或臨時僱員的違規操作則不需承擔主要責任。Correct此問題旨在評估考生對買賣參與者在使用 HKATS 電子交易系統時所承擔的責任和義務的理解。 陳述 I 是正確的。 根據《期權交易規則》,若買賣參與者因未經認可使用 HKATS 電子交易系統,或其授權人士未有遵守規則,以致系統運作不穩定、不能操作或損壞,買賣參與者須承擔全部責任。 安裝未經授權的軟件屬於未經認可的使用行為。 陳述 II 是正確的。 規則明確規定,買賣參與者必須確保在其註冊營業地址聯通及使用 HKATS 的人士,不會將透過系統獲得的任何資料出售或以其他方式給予或披露予第三者,或在日常業務範圍以外使用此等資料。 陳述 III 是正確的。 HKATS 系統僅能用於執行及結算交易所買賣期權或聯交所指定的其他用途。 將其用於與公司業務無關的個人模擬交易,即使是在辦公時間外,也違反了其指定用途的規定。 陳述 IV 是不正確的。 買賣參與者的責任涵蓋所有能透過其設備聯通 HKATS 系統的人士,不論其為正式員工、實習生還是臨時僱員。 規則並未根據僱傭關係的性質來區分責任,參與者需對其設施上的所有系統使用行為負責。 因此,陳述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
Incorrect此問題旨在評估考生對買賣參與者在使用 HKATS 電子交易系統時所承擔的責任和義務的理解。 陳述 I 是正確的。 根據《期權交易規則》,若買賣參與者因未經認可使用 HKATS 電子交易系統,或其授權人士未有遵守規則,以致系統運作不穩定、不能操作或損壞,買賣參與者須承擔全部責任。 安裝未經授權的軟件屬於未經認可的使用行為。 陳述 II 是正確的。 規則明確規定,買賣參與者必須確保在其註冊營業地址聯通及使用 HKATS 的人士,不會將透過系統獲得的任何資料出售或以其他方式給予或披露予第三者,或在日常業務範圍以外使用此等資料。 陳述 III 是正確的。 HKATS 系統僅能用於執行及結算交易所買賣期權或聯交所指定的其他用途。 將其用於與公司業務無關的個人模擬交易,即使是在辦公時間外,也違反了其指定用途的規定。 陳述 IV 是不正確的。 買賣參與者的責任涵蓋所有能透過其設備聯通 HKATS 系統的人士,不論其為正式員工、實習生還是臨時僱員。 規則並未根據僱傭關係的性質來區分責任,參與者需對其設施上的所有系統使用行為負責。 因此,陳述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
- Question 28 of 30
28. Question
一家持牌法團正準備向其機構客戶推出新的場外利率掉期產品。根據證監會對從事場外衍生工具業務的持牌法團的監管規定,該法團在啟動此項新業務前,最關鍵的內部組織和風險管理措施是什麼?
Correct正確的答案是,持牌法團必須確保已設立一個獨立於交易部門的風險管理框架,並制定了清晰的風險限額及監控程序。根據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發布的《適用於從事場外衍生工具業務的持牌法團的指引》,中介人必須建立並維持一個健全的風險管理框架。此框架的核心原則之一是風險管理職能的獨立性,以避免利益衝突,並確保對交易活動進行客觀的監督和控制。該框架應涵蓋市場風險、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和操作風險,並設定由高級管理層批准的具體量化限額。 其他選項之所以不正確,原因如下:僅僅依賴客戶的專業投資者自我聲明來簡化適當性評估是不足夠的。對於複雜的場外衍生工具產品,即使客戶是專業投資者,持牌法團仍有責任確保該產品對客戶而言是合適的,並且必須評估客戶是否具備足夠的知識和經驗。將交易對手信用風險的評估工作完全外包給第三方評級機構也是不恰當的。雖然可以參考外部評級,但持牌法團最終仍需對自身的風險評估負責,並應具備獨立的內部評估能力。最後,要求交易員僅以口頭方式匯報風險承擔,這遠遠不符合監管要求。風險監控和匯報必須是系統化、及時且有據可查的,以確保管理層能夠有效監察公司的整體風險狀況。.
Incorrect正確的答案是,持牌法團必須確保已設立一個獨立於交易部門的風險管理框架,並制定了清晰的風險限額及監控程序。根據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發布的《適用於從事場外衍生工具業務的持牌法團的指引》,中介人必須建立並維持一個健全的風險管理框架。此框架的核心原則之一是風險管理職能的獨立性,以避免利益衝突,並確保對交易活動進行客觀的監督和控制。該框架應涵蓋市場風險、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和操作風險,並設定由高級管理層批准的具體量化限額。 其他選項之所以不正確,原因如下:僅僅依賴客戶的專業投資者自我聲明來簡化適當性評估是不足夠的。對於複雜的場外衍生工具產品,即使客戶是專業投資者,持牌法團仍有責任確保該產品對客戶而言是合適的,並且必須評估客戶是否具備足夠的知識和經驗。將交易對手信用風險的評估工作完全外包給第三方評級機構也是不恰當的。雖然可以參考外部評級,但持牌法團最終仍需對自身的風險評估負責,並應具備獨立的內部評估能力。最後,要求交易員僅以口頭方式匯報風險承擔,這遠遠不符合監管要求。風險監控和匯報必須是系統化、及時且有據可查的,以確保管理層能夠有效監察公司的整體風險狀況。.
- Question 29 of 30
29. Question
卓越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是一家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發牌進行第9類(提供資產管理)受規管活動的法團。其負責人員正在審視最近發生的一系列事件,以確定哪些需要立即向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報告。根據《操守準則》,下列哪些情況需要立即匯報?
I. 一名客戶經理發現,其客戶之一(某上市公司的董事)在公司發布重大盈利警告前幾天,透過卓越資產管理沽出了大量該公司的股份。
II. 公司的主要投資組合管理軟件因伺服器故障而癱瘓了半天,導致所有基金經理無法執行交易或監察風險。
III. 公司的一名研究分析師通知其主管,他因個人信用卡債務而被銀行發出律師信追討欠款。
IV. 一名高資產淨值客戶就其投資組合的表現未達預期而提出正式書面投訴,並指責基金經理的決策失誤。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持牌法團在某些特定情況下有責任立即向證監會匯報。 陳述 I 描述了一名客戶涉嫌從事市場失當行為(內幕交易),這屬於持牌法團必須立即向證監會報告的事件。 陳述 II 描述了持牌法團的交易系統出現重大故障,導致業務中斷,這同樣是《操守準則》規定需要立即匯報的「業務系統或工具出現的任何重大問題」。 陳述 III 描述的是一名員工因個人財務問題被銀行追討債務,雖然這可能影響該員工的適當人選資格,但除非該員工或公司本身面臨無力償債的情況,否則這本身不構成公司必須立即向證監會報告的事件。 公司應先進行內部評估。 陳述 IV 描述的是一名客戶投訴,雖然所有投訴都應妥善處理,但單一的、關於服務質素的投訴,除非涉及嚴重不當行為或違反規則,否則通常不要求立即向證監會報告。 因此,陳述 I 及 II 是正確的。
In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持牌法團在某些特定情況下有責任立即向證監會匯報。 陳述 I 描述了一名客戶涉嫌從事市場失當行為(內幕交易),這屬於持牌法團必須立即向證監會報告的事件。 陳述 II 描述了持牌法團的交易系統出現重大故障,導致業務中斷,這同樣是《操守準則》規定需要立即匯報的「業務系統或工具出現的任何重大問題」。 陳述 III 描述的是一名員工因個人財務問題被銀行追討債務,雖然這可能影響該員工的適當人選資格,但除非該員工或公司本身面臨無力償債的情況,否則這本身不構成公司必須立即向證監會報告的事件。 公司應先進行內部評估。 陳述 IV 描述的是一名客戶投訴,雖然所有投訴都應妥善處理,但單一的、關於服務質素的投訴,除非涉及嚴重不當行為或違反規則,否則通常不要求立即向證監會報告。 因此,陳述 I 及 II 是正確的。
- Question 30 of 30
30. Question
一家國際科技公司正準備在香港聯合交易所主板申請上市。其顧問團隊正在審核上市的合規性。根據《主板上市規則》,關於該公司股東記錄的管理,以下哪項是其必須履行的核心責任?
Correct根據《主板上市規則》第 8.16 條,所有尋求在香港主板上市的發行人,都必須委任一家經香港聯合交易所(聯交所)核准的股票過戶登記處,在香港設立其股東名冊。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在香港有一個本地的、受規管的實體來處理股票的過戶、登記及其他相關事宜,從而保障投資者權益,並促進股票在聯交所的順暢交易和結算。因此,正確的答案是發行人必須委任聯交所核准的股票過戶登記處,在香港處理股東名冊事宜。 其他選項是錯誤的。雖然發行人可能在其註冊成立地(例如開曼群島或百慕達)設有主要股東名冊,但上市規則強制要求必須在香港設立一個分冊。將股東名冊的管理完全外判給海外代理機構而不經聯交所核准,是不符合規定的。此外,雖然證監會(SFC)負責監管市場,但其職能不包括直接管理或每日更新個別上市公司的股東名冊;這項營運職責是交由專業的股票過戶登記處負責。最後,在香港設立股東名冊是上市的先決條件,而不是上市後才需要履行的責任,因為股票從上市首日開始就需要進行交易和所有權轉移的登記。.
Incorrect根據《主板上市規則》第 8.16 條,所有尋求在香港主板上市的發行人,都必須委任一家經香港聯合交易所(聯交所)核准的股票過戶登記處,在香港設立其股東名冊。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在香港有一個本地的、受規管的實體來處理股票的過戶、登記及其他相關事宜,從而保障投資者權益,並促進股票在聯交所的順暢交易和結算。因此,正確的答案是發行人必須委任聯交所核准的股票過戶登記處,在香港處理股東名冊事宜。 其他選項是錯誤的。雖然發行人可能在其註冊成立地(例如開曼群島或百慕達)設有主要股東名冊,但上市規則強制要求必須在香港設立一個分冊。將股東名冊的管理完全外判給海外代理機構而不經聯交所核准,是不符合規定的。此外,雖然證監會(SFC)負責監管市場,但其職能不包括直接管理或每日更新個別上市公司的股東名冊;這項營運職責是交由專業的股票過戶登記處負責。最後,在香港設立股東名冊是上市的先決條件,而不是上市後才需要履行的責任,因為股票從上市首日開始就需要進行交易和所有權轉移的登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