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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uestion 1 of 30
1. Question
一家持有第1類受規管活動牌照的法團「宏達證券有限公司」,計劃轉型為僅向其他交易所參與者介紹客戶的業務模式。為了受益於較低的資本要求,該公司打算向證監會申請成為「核准介紹代理人」。根據《財政資源規則》,宏達證券有限公司若要成功獲得此資格,必須滿足下列哪些條件?
I. 其業務活動必須僅限於為要約人傳達要約,或將客戶介紹給交易所參與者進行交易。
II. 在其業務運營中,不得持有任何客戶資產。
III. 必須維持不少於500萬港元的規定速動資金。
IV. 就其介紹的交易而言,除非因其自身的疏忽、故意失責或欺詐,否則該法團不對任何人士承擔法律責任。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財政資源)規則》,持牌法團如欲被視為「核准介紹代理人」,必須滿足一系列嚴格的條件,以換取較低的速動資金要求(港幣50萬元)。 這些條件旨在確保其業務風險極低。 陳述 I 是正確的。 核准介紹代理人的業務範圍受到嚴格限制,只能從事傳達要約或將客戶介紹給交易所參與者以進行交易的活動。 陳述 II 是正確的。 一項核心規定是核准介紹代理人絕對不能持有任何客戶資產,這大大降低了其對客戶構成的財務風險。 陳述 III 是不正確的。 成為核准介紹代理人的主要好處之一是其規定速動資金要求遠低於500萬港元。 實際上,其規定速動資金要求僅為500萬港元。 陳述 IV 是正確的。 規則明確規定,除非因其自身的疏忽、故意失責或欺詐行為而須承擔法律責任,否則該法團不對其所介紹的交易結果對任何人士承擔法律責任。 因此,陳述 I、II 及 IV 是正確的。
In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財政資源)規則》,持牌法團如欲被視為「核准介紹代理人」,必須滿足一系列嚴格的條件,以換取較低的速動資金要求(港幣50萬元)。 這些條件旨在確保其業務風險極低。 陳述 I 是正確的。 核准介紹代理人的業務範圍受到嚴格限制,只能從事傳達要約或將客戶介紹給交易所參與者以進行交易的活動。 陳述 II 是正確的。 一項核心規定是核准介紹代理人絕對不能持有任何客戶資產,這大大降低了其對客戶構成的財務風險。 陳述 III 是不正確的。 成為核准介紹代理人的主要好處之一是其規定速動資金要求遠低於500萬港元。 實際上,其規定速動資金要求僅為500萬港元。 陳述 IV 是正確的。 規則明確規定,除非因其自身的疏忽、故意失責或欺詐行為而須承擔法律責任,否則該法團不對其所介紹的交易結果對任何人士承擔法律責任。 因此,陳述 I、II 及 IV 是正確的。
- Question 2 of 30
2. Question
某持牌法團的代表正在評估一位新客戶陳先生,以確定他是否符合個人專業投資者的資格。陳先生提供了他的財務資料。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及相關的《操守準則》,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陳先生擁有價值 500 萬港元的上市證券及一處價值 400 萬港元的住宅物業。單憑這兩項資產,他便符合個人專業投資者的投資組合門檻。
II. 陳先生的配偶持有價值 300 萬港元的證券投資組合。陳先生可以將其配偶的投資組合與他自己的 500 萬港元證券組合合併計算,以達到 800 萬港元的門檻。
III. 在陳先生被正式確認為專業投資者後,持牌法團可以主動致電向他推介投資產品,而不會違反有關「未獲邀約的造訪」的規定。
IV. 一旦陳先生被歸類為專業投資者,持牌法團在向他推薦任何投資產品時,將完全豁免《操守準則》下的所有合適性評估責任。Correct此問題旨在評估考生對《證券及期貨條例》下「專業投資者」定義及其相關豁免條文的理解。 陳述 I 不正確。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附表1的定義,「投資組合」指證券、由受規管銀行發出的存款證或款項。 住宅物業等房地產不包括在內。 因此,陳先生不能將其價值 400 萬港元的物業計入投資組合以滿足 800 萬港元的門檻。 陳述 II 正確。 條例明確規定,在計算個人專業投資者的投資組合時,個人可與其配偶或子女共同擁有的投資組合一併計算。 因此,陳先生可以將其 500 萬港元的證券與其配偶的 300 萬港元證券組合合併,總額達到 800 萬港元,從而符合資格。 陳述 III 正確。 《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74條禁止「未獲邀約的造訪」(俗稱「cold-calling」)。 然而,此條文不適用於專業投資者。 因此,一旦客戶被確認為專業投資者,持牌法團便可以合法地主動聯絡他們進行投資推介。 陳述 IV 不正確。 雖然《證券及期貨(操守準則)》允許中介人在與專業投資者交易時,在符合特定條件(例如已進行評估並獲得客戶同意)的情況下,可以豁免某些合適性評估要求,但這並非意味著完全豁免所有合適性責任。 中介人仍有責任確保其建議對客戶是合理的,尤其是在涉及複雜產品時,仍需確保客戶有足夠的知識和經驗。 因此,陳述 II 及 III 是正確的。
Incorrect此問題旨在評估考生對《證券及期貨條例》下「專業投資者」定義及其相關豁免條文的理解。 陳述 I 不正確。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附表1的定義,「投資組合」指證券、由受規管銀行發出的存款證或款項。 住宅物業等房地產不包括在內。 因此,陳先生不能將其價值 400 萬港元的物業計入投資組合以滿足 800 萬港元的門檻。 陳述 II 正確。 條例明確規定,在計算個人專業投資者的投資組合時,個人可與其配偶或子女共同擁有的投資組合一併計算。 因此,陳先生可以將其 500 萬港元的證券與其配偶的 300 萬港元證券組合合併,總額達到 800 萬港元,從而符合資格。 陳述 III 正確。 《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74條禁止「未獲邀約的造訪」(俗稱「cold-calling」)。 然而,此條文不適用於專業投資者。 因此,一旦客戶被確認為專業投資者,持牌法團便可以合法地主動聯絡他們進行投資推介。 陳述 IV 不正確。 雖然《證券及期貨(操守準則)》允許中介人在與專業投資者交易時,在符合特定條件(例如已進行評估並獲得客戶同意)的情況下,可以豁免某些合適性評估要求,但這並非意味著完全豁免所有合適性責任。 中介人仍有責任確保其建議對客戶是合理的,尤其是在涉及複雜產品時,仍需確保客戶有足夠的知識和經驗。 因此,陳述 II 及 III 是正確的。
- Question 3 of 30
3. Question
一家金融機構的合規部門正在審核多名持牌代表職位的申請人。在評估過程中,哪位申請人的背景最有可能使其不符合證監會《適當人選的指引》中的要求?
Correct根據證監會的《適當人選的指引》,在評估個人申請人時,其財政狀況或償付能力是一個關鍵的考慮因素。該指引明確指出,未獲解除破產的人士通常不會被視為適當人選。這是因為個人的財政困難可能會引發對其誠信、可靠性及履行職能時的穩健性的嚴重關切。因此,一名正處於未解除破產狀態的候選人,其申請極有可能被監管機構拒絕。 相比之下,其他情況雖然也需要審核,但未必會直接導致不符合資格的結論。曾擔任因市場因素而非管理不善而清盤的公司董事,只要沒有不當行為的證據,監管機構在評估時會考慮其背景,但這不構成自動取消資格的理由。同樣地,缺乏行業經驗但持有相關學歷的畢業生,可能符合某些入門級別牌照的學歷要求,並可在監督下工作以獲取經驗,這屬於勝任能力的評估範疇,而非品格問題。至於多年前因輕微事宜而受到專業團體的紀律處分,監管機構會考慮其性質、嚴重性及時間的久遠程度,雖然必須披露,但未必會被視為妨礙其成為適當人選的決定性因素。.
Incorrect根據證監會的《適當人選的指引》,在評估個人申請人時,其財政狀況或償付能力是一個關鍵的考慮因素。該指引明確指出,未獲解除破產的人士通常不會被視為適當人選。這是因為個人的財政困難可能會引發對其誠信、可靠性及履行職能時的穩健性的嚴重關切。因此,一名正處於未解除破產狀態的候選人,其申請極有可能被監管機構拒絕。 相比之下,其他情況雖然也需要審核,但未必會直接導致不符合資格的結論。曾擔任因市場因素而非管理不善而清盤的公司董事,只要沒有不當行為的證據,監管機構在評估時會考慮其背景,但這不構成自動取消資格的理由。同樣地,缺乏行業經驗但持有相關學歷的畢業生,可能符合某些入門級別牌照的學歷要求,並可在監督下工作以獲取經驗,這屬於勝任能力的評估範疇,而非品格問題。至於多年前因輕微事宜而受到專業團體的紀律處分,監管機構會考慮其性質、嚴重性及時間的久遠程度,雖然必須披露,但未必會被視為妨礙其成為適當人選的決定性因素。.
- Question 4 of 30
4. Question
陳先生是一位基金經理,同時管理基金甲和基金乙。為了提高某隻交投疏落的股票的市場流動性表象,他透過基金甲發出一個賣出該股票的大額指令,並幾乎在同一時間,透過基金乙以大致相同的價格發出一個買入相若數量該股票的指令。這兩項交易均在香港的認可證券市場上執行。根據《證券及期货條例》,以下哪項陳述最能準確地描述陳先生的行為?
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74條,虛假交易包括意圖或罔顧後果地製造證券交投活躍的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表象。對銷交易是虛假交易的一種形式,指某人提出賣出(或買入)證券的要約,而知道其有聯繫者(在此案例中,是其控制的另一基金)將會以大致相同的價格和數量,提出相應的買入(或賣出)要約。在此情境中,基金經理陳先生控制著兩個基金,並在它們之間進行交易,其明確目的是為了製造流動性的假象。這種行為完全符合對銷交易的定義,並且由於是在認可的交易所進行,因此會被推定為虛假交易。要推翻此推定,陳先生必須證明其交易目的並非為了製造虛假或誤導性的市場表象。 一個錯誤的選項認為,由於兩個基金的最終實益擁有人不同,這不構成實益擁有權沒有改變的「虛售交易」,因此不屬市場失當行為。這個說法具有誤導性。雖然它可能不完全符合虛售交易的嚴格定義,但它清晰地構成了「對銷交易」,而對銷交易同樣被推定為虛假交易。 另一個錯誤選項將此行為辯解為合法的投資組合管理技巧。儘管基金經理可以合法地為不同投資組合調整持倉,但當其行為的意圖是為了製造誤導性的市場活動表象時,該行為便構成市場失當行為。 最後一個錯誤選項聲稱這類交易只有在場外進行時才構成虛假交易,這與法規完全相反。《證券及期貨條例》明確指出,對於在認可交易所進行的虛售交易及對銷交易,存在虛假交易的推定;而此推定並不適用於場外交易。.
In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74條,虛假交易包括意圖或罔顧後果地製造證券交投活躍的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表象。對銷交易是虛假交易的一種形式,指某人提出賣出(或買入)證券的要約,而知道其有聯繫者(在此案例中,是其控制的另一基金)將會以大致相同的價格和數量,提出相應的買入(或賣出)要約。在此情境中,基金經理陳先生控制著兩個基金,並在它們之間進行交易,其明確目的是為了製造流動性的假象。這種行為完全符合對銷交易的定義,並且由於是在認可的交易所進行,因此會被推定為虛假交易。要推翻此推定,陳先生必須證明其交易目的並非為了製造虛假或誤導性的市場表象。 一個錯誤的選項認為,由於兩個基金的最終實益擁有人不同,這不構成實益擁有權沒有改變的「虛售交易」,因此不屬市場失當行為。這個說法具有誤導性。雖然它可能不完全符合虛售交易的嚴格定義,但它清晰地構成了「對銷交易」,而對銷交易同樣被推定為虛假交易。 另一個錯誤選項將此行為辯解為合法的投資組合管理技巧。儘管基金經理可以合法地為不同投資組合調整持倉,但當其行為的意圖是為了製造誤導性的市場活動表象時,該行為便構成市場失當行為。 最後一個錯誤選項聲稱這類交易只有在場外進行時才構成虛假交易,這與法規完全相反。《證券及期貨條例》明確指出,對於在認可交易所進行的虛售交易及對銷交易,存在虛假交易的推定;而此推定並不適用於場外交易。.
- Question 5 of 30
5. Question
宏達證券是一家從事第1類受規管活動的持牌法團。在其年度審計過程中,其核數師發現了一些潛在問題。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及其附屬規則,以下哪些陳述準確地描述了該核數師的責任?
I. 若核速動資金似乎低於規定水平,核數師有責任向證監會報告。
II. 若發現會計紀錄的備存方式不充分,以致無法真實公平地反映其財務狀況,核數師必須向證監會報告。
III. 在向證監會報告任何違規行為之前,核數師必須給予宏達證券管理層至少14個工作日的書面通知以糾正問題。
IV. 向證監會報告任何懷疑的違規行為,將會構成核數師對其客戶(宏達證券)的專業保密責任的違反。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56條,持牌法團的核數師在履行職責的過程中,如果知悉或懷疑該法團或其董事、僱員有任何事宜對該法團的財政狀況有或可能有重大的不利影響,或發現該法團未有遵從《財政資源規則》或《客戶款項規則》等規定,或未能以令人滿意的方式備存會計紀錄,核數師有責任盡快以書面形式向證監會作出報告。 這是一項法定的直接匯報責任。 陳述 I 是正確的。 未能遵守《財政資源規則》是一項嚴重的違規行為,對法團的財政穩健性構成直接威脅,核數師必須向證監會報告。 陳述 II 是正確的。 未能以令人滿意的方式備存會計紀錄,妨礙了監管機構對法團財務狀況的評估,同樣是核數師必須報告的事項。 陳述 III 是不正確的。 核數師向證監會的報告責任是直接且即時的。 雖然核數師通常會與管理層溝通,但法律並無規定必須給予管理層一個「糾正期」後才能向證監會報告。 對於嚴重違規,延遲報告可能違反其法定責任。 陳述 IV 是不正確的。 《證券及期貨條例》第381條為核數師(以及其他人)在真誠地履行其法定報告責任時提供了法定保障(即「有限度的法律責任豁免」或稱「合格特權」)。 這意味著,只要報告是出於真誠,核數師便不會因違反對客戶的保密責任而承擔民事法律責任。 因此,陳述 I 及 II 是正確的。
In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56條,持牌法團的核數師在履行職責的過程中,如果知悉或懷疑該法團或其董事、僱員有任何事宜對該法團的財政狀況有或可能有重大的不利影響,或發現該法團未有遵從《財政資源規則》或《客戶款項規則》等規定,或未能以令人滿意的方式備存會計紀錄,核數師有責任盡快以書面形式向證監會作出報告。 這是一項法定的直接匯報責任。 陳述 I 是正確的。 未能遵守《財政資源規則》是一項嚴重的違規行為,對法團的財政穩健性構成直接威脅,核數師必須向證監會報告。 陳述 II 是正確的。 未能以令人滿意的方式備存會計紀錄,妨礙了監管機構對法團財務狀況的評估,同樣是核數師必須報告的事項。 陳述 III 是不正確的。 核數師向證監會的報告責任是直接且即時的。 雖然核數師通常會與管理層溝通,但法律並無規定必須給予管理層一個「糾正期」後才能向證監會報告。 對於嚴重違規,延遲報告可能違反其法定責任。 陳述 IV 是不正確的。 《證券及期貨條例》第381條為核數師(以及其他人)在真誠地履行其法定報告責任時提供了法定保障(即「有限度的法律責任豁免」或稱「合格特權」)。 這意味著,只要報告是出於真誠,核數師便不會因違反對客戶的保密責任而承擔民事法律責任。 因此,陳述 I 及 II 是正確的。
- Question 6 of 30
6. Question
一名持牌代表正在為新客戶「卓越控股有限公司」進行專業投資者評估。該公司純粹作為一家投資控股公司運作,其總資產為5,000萬港元,投資組合(包括證券及現金)價值為700萬港元。該公司由陳先生全資擁有,而陳先生本人亦符合個人專業投資者的資格。根據《證券及期貨(專業投資者)規則》,以下哪些關於「卓越控股有限公司」的陳述是正確的?
I. 該公司符合法團專業投資者的資格,因為其總資產超過4,000萬港元。
II. 該公司符合法團專業投資者的資格,因為它是由一名個人專業投資者全資擁有的投資控股公司。
III. 即使該公司不符合資產或投資組合的門檻,只要其董事會通過決議,聲明其具備足夠的投資經驗,便可被視為專業投資者。
IV. 一旦被歸類為專業投資者,該公司將不再受《證券及期货條例》中有關未獲邀約的造訪的條文所保障。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專業投資者)規則》,法團專業投資者的定義有幾個途徑。 首先,擁有不少於4,000萬港元總資產的法團可符合資格。 其次,純粹作為投資控股公司並由另一名專業投資者(個人或法團)全資擁有的法團亦符合資格。 最後,擁有不少于800萬港元投資組合的法團也符合資格。 分析各個陳述:
I. 「卓越控股有限公司」的總資產為5,000萬港元,超過了4,000萬港元的門檻。 因此,它基於總資產標準符合法團專業投資者的資格。 此陳述是正確的。 II. 該公司是一家純粹的投資控股公司,並且由本身是個人專業投資者的陳先生全資擁有。 這完全符合法團專業投資者的其中一項定義。 此陳述是正確的。 III. 專業投資者的資格是基於《證券及期貨(專業投資者)規則》中訂明的客觀資產門檻,不能單純透過公司董事會決議或聲明其具備投資經驗來達成。 此陳述是錯誤的。 IV.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專業投資者不受某些條文的規限,其中包括第174條有關禁止未獲邀約的造訪(俗稱「cold calls」)的規定。 此陳述是正確的。 因此,陳述 I、II 及 IV 是正確的。In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專業投資者)規則》,法團專業投資者的定義有幾個途徑。 首先,擁有不少於4,000萬港元總資產的法團可符合資格。 其次,純粹作為投資控股公司並由另一名專業投資者(個人或法團)全資擁有的法團亦符合資格。 最後,擁有不少于800萬港元投資組合的法團也符合資格。 分析各個陳述:
I. 「卓越控股有限公司」的總資產為5,000萬港元,超過了4,000萬港元的門檻。 因此,它基於總資產標準符合法團專業投資者的資格。 此陳述是正確的。 II. 該公司是一家純粹的投資控股公司,並且由本身是個人專業投資者的陳先生全資擁有。 這完全符合法團專業投資者的其中一項定義。 此陳述是正確的。 III. 專業投資者的資格是基於《證券及期貨(專業投資者)規則》中訂明的客觀資產門檻,不能單純透過公司董事會決議或聲明其具備投資經驗來達成。 此陳述是錯誤的。 IV.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專業投資者不受某些條文的規限,其中包括第174條有關禁止未獲邀約的造訪(俗稱「cold calls」)的規定。 此陳述是正確的。 因此,陳述 I、II 及 IV 是正確的。 - Question 7 of 30
7. Question
宏達證券是一家持牌證券經紀行。一名客戶在2024年6月聯絡該行,要求索取其於2020年5月期間的戶口文件副本。根據《證券及期貨(成交單據、戶口結單及收據)規則》的記錄保存規定,宏達證券有法律義務提供下列哪項文件?
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成交單據、戶口結單及收據)規則》,中介人必須為不同類型的客戶文件保存特定最短期限的記錄。戶口月結單的副本必須保存不少於7年。相比之下,成交單據、戶口日結單及收據的副本則須保存不少於兩年。在此情境中,客戶於2024年6月要求索取2020年5月的文件,時間已超過4年。因此,該證券經紀行在法律上有義務提供2020年5月的戶口月結單,因為該文件仍在7年的法定保存期內。然而,對於成交單據、戶口日結單及存款收據,其兩年的最短保存期已過,因此該行已沒有法律義務保留或提供這些文件。.
In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成交單據、戶口結單及收據)規則》,中介人必須為不同類型的客戶文件保存特定最短期限的記錄。戶口月結單的副本必須保存不少於7年。相比之下,成交單據、戶口日結單及收據的副本則須保存不少於兩年。在此情境中,客戶於2024年6月要求索取2020年5月的文件,時間已超過4年。因此,該證券經紀行在法律上有義務提供2020年5月的戶口月結單,因為該文件仍在7年的法定保存期內。然而,對於成交單據、戶口日結單及存款收據,其兩年的最短保存期已過,因此該行已沒有法律義務保留或提供這些文件。.
- Question 8 of 30
8. Question
一個為香港認可的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REIT)服務的管理公司的負責人員正在審視數項公司行動建議。根據證監會的《房地產基金守則》,下列哪項行動是允許的?
I. 該管理公司計劃收購一個位於新加坡的寫字樓組合,此舉符合該基金既定的投資策略,並會遵循證監會就海外投資發出的相關應用指引。
II. 為了保留現金用於未來的資本開支,董事會建議將本財政年度經審計除稅後淨收入的 85% 作為股息分派。
III. 該管理公司打算利用該基金旗下一項物業作為抵押以獲取銀行貸款,並計劃在與銀行敲定所有條款後,才尋求受託人的書面同意。
IV. 由於收到一份遠高於市場價格的意外收購要約,管理公司計劃出售一項已持有 20 個月的物業,並認為此舉符合單位持有人的最佳利益。Correct此問題評估考生對證監會《房地產基金守則》中數項關鍵營運限制的理解。 I. 根據《房地產基金守則》,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REIT)獲准投資於香港以外的房地產項目,前提是該等投資符合其在銷售文件中披露的投資目標及策略。 守則亦提供了《關於證監會認可的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的海外投資的應用指引》,以闡明相關規定。 因此,只要遵循適當的指引和程序,收購新加坡的物業組合是允許的。 此陳述是正確的。 II. 《房地產基金守則》明確規定,REIT 每年須將不少于其經審計年度除稅後淨收入的 90% 的金額分派予單位持有人作為股息。 建議只分派 85% 明顯違反了此項強制性規定。 此陳述是不正確的。 III. 守則規定,REIT 在未經受託人事先書面同意的情況下,不得利用該計劃的物業作為擔保或抵押。 行動的順序至關重要:必須先取得書面同意,然後才能進行抵押。 在敲定條款後才尋求同意,違反了「事先同意」的要求。 此陳述是不正確的。 IV. 守則一般要求 REIT 對其物業投資的最低持有期為兩年。 在沒有特殊情況獲證監會豁免下,於持有 20 個月(即少於兩年)後出售物業,即使報價吸引,亦不符合此項規定。 此陳述是不正確的。 因此,陳述 I 是正確的。
Incorrect此問題評估考生對證監會《房地產基金守則》中數項關鍵營運限制的理解。 I. 根據《房地產基金守則》,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REIT)獲准投資於香港以外的房地產項目,前提是該等投資符合其在銷售文件中披露的投資目標及策略。 守則亦提供了《關於證監會認可的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的海外投資的應用指引》,以闡明相關規定。 因此,只要遵循適當的指引和程序,收購新加坡的物業組合是允許的。 此陳述是正確的。 II. 《房地產基金守則》明確規定,REIT 每年須將不少于其經審計年度除稅後淨收入的 90% 的金額分派予單位持有人作為股息。 建議只分派 85% 明顯違反了此項強制性規定。 此陳述是不正確的。 III. 守則規定,REIT 在未經受託人事先書面同意的情況下,不得利用該計劃的物業作為擔保或抵押。 行動的順序至關重要:必須先取得書面同意,然後才能進行抵押。 在敲定條款後才尋求同意,違反了「事先同意」的要求。 此陳述是不正確的。 IV. 守則一般要求 REIT 對其物業投資的最低持有期為兩年。 在沒有特殊情況獲證監會豁免下,於持有 20 個月(即少於兩年)後出售物業,即使報價吸引,亦不符合此項規定。 此陳述是不正確的。 因此,陳述 I 是正確的。
- Question 9 of 30
9. Question
一家公司以「獨立財務顧問」的名義向香港零售客戶推廣其服務。根據證監會的相關指引,以下哪些關於該公司營運模式的陳述,能支持其「獨立」的聲稱?
I. 該公司的主要收入來源是客戶就所提供的投資建議直接支付的費用,而非來自產品發行商的佣金。
II. 該公司與某家大型基金公司簽訂了獨家分銷協議,並有責任將其客戶資產的相當一部分投資於該基金公司的產品。
III. 該公司在提出建議前,會對市場上來自不同供應商的同類投資產品進行全面的盡職審查和比較分析。
IV. 該公司雖然從產品供應商收取佣金,但只要在提供建議前向客戶全面披露所有佣金安排,便可維持其獨立地位。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發出的《致中介人的通函 – 獨立財務顧問》,中介人如要聲稱自己為「獨立」或使用任何具有類似含義的稱謂,其必須不受任何形式的限制或利益衝突影響,以免其提供意見的客觀性受到損害。 陳述 I 描述了一種基於費用的薪酬模式,即顧問的收入直接來自客戶支付的費用,而非產品發行商的佣金。 這種模式有助於減少因推銷特定產品而產生的利益衝突,因此符合獨立性的要求。 陳述 III 指出,獨立顧問應對市場上廣泛的投資產品進行全面分析,以找出最適合客戶的選擇,這正正體現了其不受限制、公正客觀的專業責任。 相反,陳述 II 描述的情況是公司與單一基金公司有密切聯繫並有義務推銷其產品,這明顯違反了獨立性原則,因為其建議範圍受到嚴重限制。 陳述 IV 提出了一個常見的誤解。 雖然披露佣金是所有中介人的基本責任,但僅僅披露並不足以讓收取佣金的公司聲稱自己是「獨立」的。 如果佣金或其他利益可能合理地被認為會損害其客觀性,該公司便不應使用「獨立」的稱謂。 因此,陳述 I 及 III 是正確的。
In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發出的《致中介人的通函 – 獨立財務顧問》,中介人如要聲稱自己為「獨立」或使用任何具有類似含義的稱謂,其必須不受任何形式的限制或利益衝突影響,以免其提供意見的客觀性受到損害。 陳述 I 描述了一種基於費用的薪酬模式,即顧問的收入直接來自客戶支付的費用,而非產品發行商的佣金。 這種模式有助於減少因推銷特定產品而產生的利益衝突,因此符合獨立性的要求。 陳述 III 指出,獨立顧問應對市場上廣泛的投資產品進行全面分析,以找出最適合客戶的選擇,這正正體現了其不受限制、公正客觀的專業責任。 相反,陳述 II 描述的情況是公司與單一基金公司有密切聯繫並有義務推銷其產品,這明顯違反了獨立性原則,因為其建議範圍受到嚴重限制。 陳述 IV 提出了一個常見的誤解。 雖然披露佣金是所有中介人的基本責任,但僅僅披露並不足以讓收取佣金的公司聲稱自己是「獨立」的。 如果佣金或其他利益可能合理地被認為會損害其客觀性,該公司便不應使用「獨立」的稱謂。 因此,陳述 I 及 III 是正確的。
- Question 10 of 30
10. Question
陳先生是一名持牌代表,在向客戶推介一個新的集體投資計劃時,聲稱該計劃「保證」首年可獲得 20% 的回報。他作出此陳述是基於一份未經核實的市場分析報告,並未進行充分的盡職審查。客戶因信賴此陳述而投資,結果蒙受重大損失。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中關於失實陳述的條文,以下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如果陳先生的陳述被證實為罔顧實情的失實陳述,他可能面臨刑事檢控。
II. 即使陳先生並非意圖欺詐,但若其陳述構成疏忽的失實陳述,受影響的客戶仍可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尋求民事補償。
III. 由於陳先生的陳述僅向單一客戶作出而非公開發布,因此《證券及期貨條例》中關於失實陳述的條文不適用。
IV.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只有作出失實陳述的個人(即陳先生)須承擔法律責任,其所屬的證券行則完全豁免。Correct此問題旨在評估考生對《證券及期貨條例》下有關失實陳述的民事及刑事責任的理解。 陳述 I 是正確的。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107 條,任何人為誘使他人參與集體投資計劃而作出罔顧實情的失實陳述,即屬刑事罪行。 罔顧實情的陳述是指作出陳述時,(a) 不知道該陳述是失實的;(b) 罔顧該陳述是屬實還是失實;及 (c) 從理性的角度來看,作出該陳述的人理應已採取步驟以核實該陳述的準確性。 陳先生基於未經核實的報告作出「保證回報」的聲明,很可能構成罔顧實情的失實陳述,因此可能面臨刑事檢控。 陳述 II 是正確的。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108 條,任何人因欺詐的、罔顧實情的或「疏忽的」失實陳述而蒙受金錢損失,可以向作出該陳述的人提出民事訴訟以尋求賠償。 即使陳先生沒有欺詐意圖,但他未進行充分盡職審查便作出保證回報的陳述,極有可能構成疏忽。 因此,客戶可以根據此條文尋求民事補償。 陳述 III 是不正確的。 《證券及期貨條例》中關於失實陳述的條文適用範圍廣泛,並不僅限於向公眾發布的廣告或文件。 條文涵蓋任何為誘使他人訂立投資協議或參與集體投資計劃而作出的失實陳述,不論其傳播範圍是一對一還是向公眾發布。 陳述 IV 是不正確的。 在香港的監管框架下,持牌法團(即證券行)須為其僱員及代表的行為負責。 如果持牌代表在執行職務時作出失實陳述,其所屬的法團也可能需要承擔法律責任(例如民事賠償),特別是如果公司在監督、培訓或內部監控方面存在不足。 因此,證券行並非完全豁免責任。 因此,陳述 I 及 II 是正確的。
Incorrect此問題旨在評估考生對《證券及期貨條例》下有關失實陳述的民事及刑事責任的理解。 陳述 I 是正確的。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107 條,任何人為誘使他人參與集體投資計劃而作出罔顧實情的失實陳述,即屬刑事罪行。 罔顧實情的陳述是指作出陳述時,(a) 不知道該陳述是失實的;(b) 罔顧該陳述是屬實還是失實;及 (c) 從理性的角度來看,作出該陳述的人理應已採取步驟以核實該陳述的準確性。 陳先生基於未經核實的報告作出「保證回報」的聲明,很可能構成罔顧實情的失實陳述,因此可能面臨刑事檢控。 陳述 II 是正確的。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108 條,任何人因欺詐的、罔顧實情的或「疏忽的」失實陳述而蒙受金錢損失,可以向作出該陳述的人提出民事訴訟以尋求賠償。 即使陳先生沒有欺詐意圖,但他未進行充分盡職審查便作出保證回報的陳述,極有可能構成疏忽。 因此,客戶可以根據此條文尋求民事補償。 陳述 III 是不正確的。 《證券及期貨條例》中關於失實陳述的條文適用範圍廣泛,並不僅限於向公眾發布的廣告或文件。 條文涵蓋任何為誘使他人訂立投資協議或參與集體投資計劃而作出的失實陳述,不論其傳播範圍是一對一還是向公眾發布。 陳述 IV 是不正確的。 在香港的監管框架下,持牌法團(即證券行)須為其僱員及代表的行為負責。 如果持牌代表在執行職務時作出失實陳述,其所屬的法團也可能需要承擔法律責任(例如民事賠償),特別是如果公司在監督、培訓或內部監控方面存在不足。 因此,證券行並非完全豁免責任。 因此,陳述 I 及 II 是正確的。
- Question 11 of 30
11. Question
一家資產管理公司正準備在香港推出一隻新的證監會認可基金。其合規主任正在審閱將向公眾分發的銷售文件草稿。根據《單位信托守則》,以下哪些陳述正確描述了該銷售文件必須包含的內容?
I. 文件必須包含一份產品資料概要。
II. 除非獲得證監會豁免,否則文件必須同時提供英文及中文版本。
III. 文件僅需包含最近期的經審計年度賬目,即使已刊發了其後的中期報告亦無需提供。
IV. 文件必須詳細說明基金單位的申請及贖回程序。Correct根據證監會的《單位信托守則》附錄C,向投資者發出的集體投資計劃銷售文件必須包含全面和最新的資料,以便投資者在掌握充分資訊的情況下作出投資決定。 陳述 I 是正確的。 《單位信托守則》明確規定,銷售文件必須包含產品資料概要(KFS),以簡潔易明的方式向投資者概述基金的主要特點和風險。 陳述 II 是正確的。 除非獲得證監會的特定豁免,否則銷售文件必須同時備有英文和中文版本,以確保香港的廣大投資者都能夠閱覽。 陳述 III 是不正確的。 規定要求提供最新的財務狀況。 因此,銷售文件不僅需要包含最近期的經審計年度賬目及報告,還必須包括在該年度賬目公布後刊發的任何中期報告。 僅提供年度報告而忽略已發布的中期報告,會導致資訊不完整。 陳述 IV 是正確的。 申請和贖回程序是投資者需要了解的基本操作資訊,因此必須在銷售文件中詳細說明,包括交易日、估值點和相關程序。 因此,陳述 I、II 及 IV 是正確的。
Incorrect根據證監會的《單位信托守則》附錄C,向投資者發出的集體投資計劃銷售文件必須包含全面和最新的資料,以便投資者在掌握充分資訊的情況下作出投資決定。 陳述 I 是正確的。 《單位信托守則》明確規定,銷售文件必須包含產品資料概要(KFS),以簡潔易明的方式向投資者概述基金的主要特點和風險。 陳述 II 是正確的。 除非獲得證監會的特定豁免,否則銷售文件必須同時備有英文和中文版本,以確保香港的廣大投資者都能夠閱覽。 陳述 III 是不正確的。 規定要求提供最新的財務狀況。 因此,銷售文件不僅需要包含最近期的經審計年度賬目及報告,還必須包括在該年度賬目公布後刊發的任何中期報告。 僅提供年度報告而忽略已發布的中期報告,會導致資訊不完整。 陳述 IV 是正確的。 申請和贖回程序是投資者需要了解的基本操作資訊,因此必須在銷售文件中詳細說明,包括交易日、估值點和相關程序。 因此,陳述 I、II 及 IV 是正確的。
- Question 12 of 30
12. Question
一家資產管理公司正在檢討其內部監控及組織架構,以確保完全符合《基金經理操守准則》的規定。以下哪些陳述準確地反映了該準則對職能分隔、職責劃分及合規安排的要求?
I. 若該公司隸屬於一個同時經營證券經紀業務的金融集團,則必須建立有效的職能分隔安排,以防止價格敏感資訊在不同業務單位之間傳遞。
II. 投資組合經理作出投資決策的職能,與後勤部門執行交易交收的職能,應由不同的員工透過不同的匯報途徑執行。
III. 該公司可以將其合規職能完全外判予一家外部顧問公司,從而將所有與合規相關的法律責任及義務轉移給該顧問公司。
IV. 公司的內部審計團隊應與其他營運職能(如會計及交易)分隔,並應擁有獨立的匯報途徑,例如直接向公司的審計委員會匯報。Correct根據證監會的《基金經理操守准則》,基金經理必須建立穩健的組織架構及內部監控措施。 陳述 I 是正確的。 當基金經理所屬的集團公司同時從事其他金融活動(如經紀業務)時,必須設立有效的職能分隔制度(俗稱「中國牆」),以防止機密或價格敏感資料在不同運作部門之間不當流傳。 陳述 II 是正確的。 這是職責劃分的基本原則,旨在將前線部門(如投資決策)與後勤部門(如交易交收)的職能分開,以減低錯誤、欺詐及利益衝突的風險。 陳述 IV 也是正確的。 監察及審計職能應獨立於其他營運職能,並擁有獨立的匯報途徑(例如直接向董事會或審計委員會匯報),以確保其客觀性及有效性。 然而,陳述 III 是不正確的。 《基金經理操守准則》雖然允許基金經理將合規工作外判予具備適當資格的專業機構,但明確指出相關的責任及義務不能轉授。 基金經理本身仍須為遵守所有適用的監管規定負上最終責任。 因此,陳述 I、II 及 IV 是正確的。
Incorrect根據證監會的《基金經理操守准則》,基金經理必須建立穩健的組織架構及內部監控措施。 陳述 I 是正確的。 當基金經理所屬的集團公司同時從事其他金融活動(如經紀業務)時,必須設立有效的職能分隔制度(俗稱「中國牆」),以防止機密或價格敏感資料在不同運作部門之間不當流傳。 陳述 II 是正確的。 這是職責劃分的基本原則,旨在將前線部門(如投資決策)與後勤部門(如交易交收)的職能分開,以減低錯誤、欺詐及利益衝突的風險。 陳述 IV 也是正確的。 監察及審計職能應獨立於其他營運職能,並擁有獨立的匯報途徑(例如直接向董事會或審計委員會匯報),以確保其客觀性及有效性。 然而,陳述 III 是不正確的。 《基金經理操守准則》雖然允許基金經理將合規工作外判予具備適當資格的專業機構,但明確指出相關的責任及義務不能轉授。 基金經理本身仍須為遵守所有適用的監管規定負上最終責任。 因此,陳述 I、II 及 IV 是正確的。
- Question 13 of 30
13. Question
卓越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是一家持牌法團,其牌照周年紀念日為 5 月 15 日。在 5 月 2 日,其一位負責人員李先生辭職並即時生效。公司亦計劃於 6 月 1 日將其主要營業地址遷往新址。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及相關附屬法例,該公司應如何處理這些事宜以符合持續責任?
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發牌及註冊)(資料)規則》,持牌法團有持續責任向證監會匯報特定的變更。就負責人員的變動(例如辭職),法團必須在變更發生後的7個營業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證監會。就主要營業地址的變更,規定更為嚴格,法團必須在變更生效前,給予證監會不少于7個營業日的事先書面通知。此外,持牌法團必須在其牌照周年日起計一個月內,向證監會呈交周年申報表並繳付年費。因此,正確的處理方式是分別遵守這三項獨立的時限要求:在李先生離職後7個營業日內(即5月11日或之前)通知證監會;在計劃搬遷日(6月1日)至少7個營業日前(即5月22日或之前)通知證監會;以及在牌照周年日(5月15日)後一個月內(即6月15日或之前)提交周年申報表及繳費。 其中一個不正確的選項混淆了地址變更的通知要求,錯誤地將其與人事變動的「事後通知」規則等同,並且誤解了周年申報表的提交期限為周年日當天。另一個不正確的選項則完全錯誤地將地址變更理解為事後通知,並將周年申報表的提交期限與財政年度結束日(提交經審計帳目的期限)混淆,這兩者是基於不同基準日計算的獨立責任。最後一個不正確的選項提出口頭通知,但法規明確要求書面通知,且將所有事項的書面確認捆綁在一個日期,這不符合各事項不同的法定時限。.
In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發牌及註冊)(資料)規則》,持牌法團有持續責任向證監會匯報特定的變更。就負責人員的變動(例如辭職),法團必須在變更發生後的7個營業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證監會。就主要營業地址的變更,規定更為嚴格,法團必須在變更生效前,給予證監會不少于7個營業日的事先書面通知。此外,持牌法團必須在其牌照周年日起計一個月內,向證監會呈交周年申報表並繳付年費。因此,正確的處理方式是分別遵守這三項獨立的時限要求:在李先生離職後7個營業日內(即5月11日或之前)通知證監會;在計劃搬遷日(6月1日)至少7個營業日前(即5月22日或之前)通知證監會;以及在牌照周年日(5月15日)後一個月內(即6月15日或之前)提交周年申報表及繳費。 其中一個不正確的選項混淆了地址變更的通知要求,錯誤地將其與人事變動的「事後通知」規則等同,並且誤解了周年申報表的提交期限為周年日當天。另一個不正確的選項則完全錯誤地將地址變更理解為事後通知,並將周年申報表的提交期限與財政年度結束日(提交經審計帳目的期限)混淆,這兩者是基於不同基準日計算的獨立責任。最後一個不正確的選項提出口頭通知,但法規明確要求書面通知,且將所有事項的書面確認捆綁在一個日期,這不符合各事項不同的法定時限。.
- Question 14 of 30
14. Question
一家資產管理公司正為其首隻即將在香港上市的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REIT)進行籌備工作。公司的合規部門正在審核各項專業人士的委任安排,以確保完全符合《房地產基金守則》的規定。以下哪項陳述最準確地描述了對其中一方的要求?
Correct根據《房地產基金守則》,為確保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REIT)的資產估值客觀公正,總估值師的角色至關重要。守則明確規定,總估值師必須獨立於該計劃、受托人、管理公司及該計劃的任何重大持有人。這項獨立性要求是為了防止潛在的利益衝突,確保估值報告能準確反映房地產的公允價值,從而保障投資者的利益。 關於其他選項:管理公司雖然可以自行履行上市代理人的職責,但前提是其具備所需經驗,並且必須事先獲得證監會的批准,並非無需批准即可擔任。此外,委任核數師的責任在於管理公司,而非受托人;同時,核數師必須獨立於管理公司、受托人及所有其他有關各方。最後,在進行交易時,是由管理公司(而非受托人)根據需要聘用財務顧問,以協助其履行職責。.
Incorrect根據《房地產基金守則》,為確保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REIT)的資產估值客觀公正,總估值師的角色至關重要。守則明確規定,總估值師必須獨立於該計劃、受托人、管理公司及該計劃的任何重大持有人。這項獨立性要求是為了防止潛在的利益衝突,確保估值報告能準確反映房地產的公允價值,從而保障投資者的利益。 關於其他選項:管理公司雖然可以自行履行上市代理人的職責,但前提是其具備所需經驗,並且必須事先獲得證監會的批准,並非無需批准即可擔任。此外,委任核數師的責任在於管理公司,而非受托人;同時,核數師必須獨立於管理公司、受托人及所有其他有關各方。最後,在進行交易時,是由管理公司(而非受托人)根據需要聘用財務顧問,以協助其履行職責。.
- Question 15 of 30
15. Question
一家持牌法團正在為一位新客戶進行非親身開戶程序。該客戶希望完全透過電子方式完成所有手續。根據《操守準則》,以下哪些關於客戶協議的陳述是正確的?
I. 該法團可以透過核實客戶從其香港持牌銀行同名帳戶簽發並兌現一張不少於 10,000 港元的支票,作為核實客戶身份的程序之一。
II. 客戶協議中必須包含一項條款,申明若中介人向客戶招攬銷售或建議任何金融產品,該產品必須是經評估後合理地適合該客戶的。
III. 只要客戶明確同意,協議中可以包含一項條款,以限制客戶在某些特定交易類型中向法團追索的權利。
IV. 協議必須詳細說明將向客戶提供的服務範圍,以及所有適用的費用和收費結構。Correct根據證監會《操守準則》,持牌法團在非親身開戶時,可以採用特定的程序核實客戶身份。 其中一種認可的方法是,從客戶在香港持牌銀行開立的同名帳戶,收取一張金額不少于 10,000 港元的已兌現支票,並核對支票與客戶協議上的簽名是否一致。 《操守準則》要求,所有客戶協議必須包含一項「合適性條款」,確保中介人在向客戶招攬或建議金融產品時,已考慮其財政狀況、投資經驗及目標,並認為該產品是合理地適合該客戶。 此條款的效力不能被協議中任何其他條文削弱。 《操守準則》明確規定,客戶的法律權利不得因客戶協議的任何條款而被排除、撤銷或限制。 即使客戶同意,任何試圖限制其法定權利的條款均屬無效。 客戶協議的一項基本內容是必須清楚列明向客戶提供的服務詳情,以及客戶需要支付的費用、佣金和其他收費。 這確保了客戶在簽署協議前能充分了解服務範圍和成本。 因此,陳述 I、II 及 IV 是正確的。
Incorrect根據證監會《操守準則》,持牌法團在非親身開戶時,可以採用特定的程序核實客戶身份。 其中一種認可的方法是,從客戶在香港持牌銀行開立的同名帳戶,收取一張金額不少于 10,000 港元的已兌現支票,並核對支票與客戶協議上的簽名是否一致。 《操守準則》要求,所有客戶協議必須包含一項「合適性條款」,確保中介人在向客戶招攬或建議金融產品時,已考慮其財政狀況、投資經驗及目標,並認為該產品是合理地適合該客戶。 此條款的效力不能被協議中任何其他條文削弱。 《操守準則》明確規定,客戶的法律權利不得因客戶協議的任何條款而被排除、撤銷或限制。 即使客戶同意,任何試圖限制其法定權利的條款均屬無效。 客戶協議的一項基本內容是必須清楚列明向客戶提供的服務詳情,以及客戶需要支付的費用、佣金和其他收費。 這確保了客戶在簽署協議前能充分了解服務範圍和成本。 因此,陳述 I、II 及 IV 是正確的。
- Question 16 of 30
16. Question
一家從事第9類(提供資產管理)受規管活動的持牌法團,正在檢視其處理客戶資產的合規程序。以下哪些陳述準確地描述了《客戶證券規則》及《客戶款項規則》的應用?
I. 該公司為客戶在紐約持有並由美國託管人保管的美國上市證券,不受香港《客戶證券規則》的規管。
II. 該公司從客戶處收取一筆投資款項後,在扣除應收的管理費用後,將餘額存入一個指定的獨立客戶款項帳戶。
III. 在獲得客戶的書面授權後,該公司從獨立的託管帳戶中提取客戶的香港上市證券,以結算一項為該客戶執行的出售交易。
IV. 由該公司的上海有聯繫實體在內地收取並存放在上海銀行帳戶的客戶資金,不受香港《客戶款項規則》的規管。Correct此問題評估考生對《客戶證券規則》及《客戶款項規則》在資產管理業務中適用範圍的理解。 陳述 I 是正確的。 根據《客戶證券規則》,其適用範圍僅限於中介人或其有聯繫實體在香港收取或持有的香港上市證券。 因此,為客戶持有並由海外託管人保管的海外(例如美國)上市證券,並不受香港《客戶證券規則》的規管。 陳述 II 是正確的。 根據《客戶款項規則》,持牌法團從客戶收取或代客戶收取的款項,在扣除應收的經紀佣金及其他恰當收費後,必須盡快存入一個或多於一個於認可機構開立的獨立帳戶。 因此,先扣除費用再存入餘額是合規的做法。 陳述 III 是正確的。 根據《客戶證券規則》第 6(2) 條,獲發牌提供資產管理的中介人,若已取得客戶的書面協議,可以提取存放在獨立帳戶的客戶證券,以代該客戶執行出售指示並進行交收。 陳述 IV 是正確的。 根據《客戶款項規則》,該規則不適用於持牌法團或其有聯繫實體在香港以外地方收取或持有,並且一直留在香港以外地方的客戶款項。 因此,由上海的有聯繫實體收取並存放在上海的資金,不受香港規則的規管。 因此,以上所有陳述皆正確。
Incorrect此問題評估考生對《客戶證券規則》及《客戶款項規則》在資產管理業務中適用範圍的理解。 陳述 I 是正確的。 根據《客戶證券規則》,其適用範圍僅限於中介人或其有聯繫實體在香港收取或持有的香港上市證券。 因此,為客戶持有並由海外託管人保管的海外(例如美國)上市證券,並不受香港《客戶證券規則》的規管。 陳述 II 是正確的。 根據《客戶款項規則》,持牌法團從客戶收取或代客戶收取的款項,在扣除應收的經紀佣金及其他恰當收費後,必須盡快存入一個或多於一個於認可機構開立的獨立帳戶。 因此,先扣除費用再存入餘額是合規的做法。 陳述 III 是正確的。 根據《客戶證券規則》第 6(2) 條,獲發牌提供資產管理的中介人,若已取得客戶的書面協議,可以提取存放在獨立帳戶的客戶證券,以代該客戶執行出售指示並進行交收。 陳述 IV 是正確的。 根據《客戶款項規則》,該規則不適用於持牌法團或其有聯繫實體在香港以外地方收取或持有,並且一直留在香港以外地方的客戶款項。 因此,由上海的有聯繫實體收取並存放在上海的資金,不受香港規則的規管。 因此,以上所有陳述皆正確。
- Question 17 of 30
17. Question
一家從事第1類(證券交易)受規管活動的持牌法團正在檢討其客戶資料管理政策,以確保完全遵守《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中的保障資料原則。以下哪些實務操作符合這些原則的要求?
I. 在開戶時,該法團明確告知客戶,收集其個人資料是用於評估投資合適性及履行打擊洗錢的法定責任。
II. 該法團的內部政策規定,在客戶關閉帳戶滿七年後,若無其他未決的法律或監管事宜,將安全地銷毀其個人資料。
III. 該法團未經客戶事先同意,便將其客戶的聯絡資料庫提供給一家有合作關係的保險公司,用於交叉銷售年金產品。
IV. 當一位客戶通知該法團其通訊地址已更改時,法團在透過預設的安全問題核實客戶身份後,立即更新了系統中的記錄。Correct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附表1所載的保障資料原則,持牌法團在處理客戶個人資料時必須遵守嚴格規定。 陳述 I 是正確的。 這符合保障資料第1原則(收集個人資料的目的及方式)。 該原則規定,收集資料的目的必須是合法且直接與資料使用者的職能或活動有關。 為客戶評估投資合適性及履行打擊洗錢的法律責任,均是持牌法團的合法職能,因此為此目的收集資料是恰當的。 陳述 II 是正確的。 這符合保障資料第2原則(個人資料的準確性及保留期間)。 該原則規定,個人資料的保留時間不應超過達致原來目的實際所需的時間。 雖然《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要求備存紀錄至少五年,但制定一個在法定要求期限後銷毀資料的政策(例如七年),是符合不無限期保留資料的原則。 陳述 III 是不正確的。 這違反了保障資料第3原則(個人資料的使用)。 將客戶資料用於姊妹公司的直接促銷,屬於一個「新目的」,即超出了當初收集資料時所述明的目的。 除非已取得客戶明確的自願同意,否則不得將資料用於此新目的。 陳述 IV 是正確的。 這同時符合保障資料第2原則(準確性)及第6原則(查閱及改正資料)。 資料使用者有責任採取所有切實可行的步驟以確保個人資料的準確性。 當資料當事人提出改正要求時,資料使用者應在核實身份後盡快處理,以維持資料的準確性。 因此,陳述 I、II 及 IV 是正確的。
Incorrect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附表1所載的保障資料原則,持牌法團在處理客戶個人資料時必須遵守嚴格規定。 陳述 I 是正確的。 這符合保障資料第1原則(收集個人資料的目的及方式)。 該原則規定,收集資料的目的必須是合法且直接與資料使用者的職能或活動有關。 為客戶評估投資合適性及履行打擊洗錢的法律責任,均是持牌法團的合法職能,因此為此目的收集資料是恰當的。 陳述 II 是正確的。 這符合保障資料第2原則(個人資料的準確性及保留期間)。 該原則規定,個人資料的保留時間不應超過達致原來目的實際所需的時間。 雖然《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要求備存紀錄至少五年,但制定一個在法定要求期限後銷毀資料的政策(例如七年),是符合不無限期保留資料的原則。 陳述 III 是不正確的。 這違反了保障資料第3原則(個人資料的使用)。 將客戶資料用於姊妹公司的直接促銷,屬於一個「新目的」,即超出了當初收集資料時所述明的目的。 除非已取得客戶明確的自願同意,否則不得將資料用於此新目的。 陳述 IV 是正確的。 這同時符合保障資料第2原則(準確性)及第6原則(查閱及改正資料)。 資料使用者有責任採取所有切實可行的步驟以確保個人資料的準確性。 當資料當事人提出改正要求時,資料使用者應在核實身份後盡快處理,以維持資料的準確性。 因此,陳述 I、II 及 IV 是正確的。
- Question 18 of 30
18. Question
一家新成立的資產管理公司「卓越資本管理有限公司」剛剛獲得證監會發牌,可以從事第9類(提供資產管理)受規管活動。該公司的董事會由兩名執行董事和三名非執行董事組成。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對負責人員的規定,以下哪項陳述最準確地描述了該公司必須履行的責任?
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每家持牌法團就其獲發牌的每一類受規管活動,都必須任命不少於兩名負責人員。此外,法例規定,其中至少一名負責人員必須是該法團的執行董事。執行董事是指積極參與或負責直接監管該法團受規管活動業務的董事。同時,為了確保對業務的有效監督,必須有至少一名負責人員能夠時刻監督該業務,並且該名負責人員必須長駐香港。因此,正確的陳述是法團必須為其第9類受規管活動任命至少兩名負責人員,其中至少一名必須是執行董事,並確保有至少一名負責人員長駐香港以時刻監督業務。其他選項是不正確的。要求所有董事(包括非執行董事)都成為負責人員是錯誤的,該規定僅適用於執行董事。僅任命一名負責人員,即使可以電話聯絡,也不符合至少兩名負責人員的最低要求,同時也違反了至少一名負責人員須長駐香港的規定。最後,由持牌代表監督業務而執行董事不擔任負責人員的說法,直接違反了《證券及期貨條例》中每名執行董事均須獲核准為負責人員的明確規定。.
In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每家持牌法團就其獲發牌的每一類受規管活動,都必須任命不少於兩名負責人員。此外,法例規定,其中至少一名負責人員必須是該法團的執行董事。執行董事是指積極參與或負責直接監管該法團受規管活動業務的董事。同時,為了確保對業務的有效監督,必須有至少一名負責人員能夠時刻監督該業務,並且該名負責人員必須長駐香港。因此,正確的陳述是法團必須為其第9類受規管活動任命至少兩名負責人員,其中至少一名必須是執行董事,並確保有至少一名負責人員長駐香港以時刻監督業務。其他選項是不正確的。要求所有董事(包括非執行董事)都成為負責人員是錯誤的,該規定僅適用於執行董事。僅任命一名負責人員,即使可以電話聯絡,也不符合至少兩名負責人員的最低要求,同時也違反了至少一名負責人員須長駐香港的規定。最後,由持牌代表監督業務而執行董事不擔任負責人員的說法,直接違反了《證券及期貨條例》中每名執行董事均須獲核准為負責人員的明確規定。.
- Question 19 of 30
19. Question
亞太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一家從事第9類受規管活動的持牌法團)正計劃推出一隻投資於新興市場股票掛鈎衍生工具的新基金。作為負責人員,王先生正在監督整個產品的開發和審批流程。根據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的相關守則及指引,以下哪些陳述準確地描述了該公司在產品管治方面的責任?
I. 內部產品審批委員會應由公司的高級管理層組成,並必須包括來自風險管理及合規等監控職能的代表,以確保對新產品的複雜性和風險進行獨立評估。
II. 產品推出後,公司有持續責任建立監控程序,定期審閱產品的表現和風險狀況,並有效處理投資者的查詢及投訴。
III. 只要該基金獲得證監會的認可,即代表證監會已為產品的合適性及風險水平背書,因此公司在分銷時可簡化其自身的盡職審查程序。
IV. 釐定基金的費用結構時,主要考慮應為市場競爭力及預期利潤,而毋須將其與基金的投資目標或風險回報狀況作嚴格掛鉤。Correct此題目旨在評估考生對證監會就持牌法團在產品設計、審批及持續監控方面的管治責任的理解。 陳述 I 是正確的。 根據證監會的指引,金融機構應設立一個由高級管理層(包括具備相關經驗及專業知識的核心成員)組成的內部產品審批委員會。 此委員會必須包括來自風險管理、法律及合規等主要監控職能的代表,以確保新產品在推出前經過全面而獨立的盡職審查和風險評估。 陳述 II 是正確的。 產品管治並非在產品推出後便告終結。 持牌法團有責任建立售後監控程序,持續審閱產品的表現、風險及與市場狀況的相關性。 此外,它們必須設有適當機制以處理投資者的查詢和投訴,這是維持投資者保障的重要一環。 陳述 III 是不正確的。 證監會的認可主要是確認該集體投資計劃符合《單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則》的披露及結構性要求,可以向香港公眾發售。 證監會的認可絕不構成對該產品的推薦或對其表現或風險的背書。 產品提供者及分銷商依然負有進行自身盡職審查及確保向客戶推薦的產品是合適的全部責任。 陳述 IV 是不正確的。 雖然商業因素是考慮之一,但證監會明確要求產品的費用必須合理,並與其投資目標、策略、潛在回報及風險狀況相稱。 費用結構不能純粹基於利潤最大化或市場競爭而定,必須對投資者公平。 因此,陳述 I 及 II 是正確的。
Incorrect此題目旨在評估考生對證監會就持牌法團在產品設計、審批及持續監控方面的管治責任的理解。 陳述 I 是正確的。 根據證監會的指引,金融機構應設立一個由高級管理層(包括具備相關經驗及專業知識的核心成員)組成的內部產品審批委員會。 此委員會必須包括來自風險管理、法律及合規等主要監控職能的代表,以確保新產品在推出前經過全面而獨立的盡職審查和風險評估。 陳述 II 是正確的。 產品管治並非在產品推出後便告終結。 持牌法團有責任建立售後監控程序,持續審閱產品的表現、風險及與市場狀況的相關性。 此外,它們必須設有適當機制以處理投資者的查詢和投訴,這是維持投資者保障的重要一環。 陳述 III 是不正確的。 證監會的認可主要是確認該集體投資計劃符合《單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則》的披露及結構性要求,可以向香港公眾發售。 證監會的認可絕不構成對該產品的推薦或對其表現或風險的背書。 產品提供者及分銷商依然負有進行自身盡職審查及確保向客戶推薦的產品是合適的全部責任。 陳述 IV 是不正確的。 雖然商業因素是考慮之一,但證監會明確要求產品的費用必須合理,並與其投資目標、策略、潛在回報及風險狀況相稱。 費用結構不能純粹基於利潤最大化或市場競爭而定,必須對投資者公平。 因此,陳述 I 及 II 是正確的。
- Question 20 of 30
20. Question
某強積金核准受託人正在審核其市場推廣部門為旗下一個高風險股票成分基金設計的宣傳單張。該單張以顯著篇幅展示了該基金過去一年的驕人回報,但有關費用及收費的資料則以極小字體列出,並且未有提及基金的波動性或與相關市場基準的比較。根據《強積金投资基金披露守則》,該受託人在此情況下的首要責任是甚麼?
Correct根據《強積金投资基金披露守則》,核准受託人有責任確保向計劃成員提供的所有資料,包括市場推廣材料,都必須清晰、公平、中肯且不具誤導性。這不僅僅是確保數據的準確性,更重要的是信息的呈現方式。正確的做法是,受託人必須確保所有通訊內容清晰、公平且不具誤導性,包括以中肯的方式呈列表現數據、清晰披露費用並提供充分的風險警告。宣傳材料若只強調短期的高回報,而淡化費用、風險及與市場基準的比較,會對成員產生誤導,這違反了披露守則的核心原則。因此,受託人不能僅僅因為回報數字準確就批准發布,因為這種呈現方式本身就具有誤導性。同樣地,認為宣傳材料的標準比法定文件寬鬆的看法是錯誤的,因為任何可能影響成員決策的資訊都必須遵守公平披露的原則。最後,將主要責任推卸給基金經理也是不正確的,因為核准受託人對整個強積金計劃的合規性負有最終責任,包括其發布的所有通訊內容。.
Incorrect根據《強積金投资基金披露守則》,核准受託人有責任確保向計劃成員提供的所有資料,包括市場推廣材料,都必須清晰、公平、中肯且不具誤導性。這不僅僅是確保數據的準確性,更重要的是信息的呈現方式。正確的做法是,受託人必須確保所有通訊內容清晰、公平且不具誤導性,包括以中肯的方式呈列表現數據、清晰披露費用並提供充分的風險警告。宣傳材料若只強調短期的高回報,而淡化費用、風險及與市場基準的比較,會對成員產生誤導,這違反了披露守則的核心原則。因此,受託人不能僅僅因為回報數字準確就批准發布,因為這種呈現方式本身就具有誤導性。同樣地,認為宣傳材料的標準比法定文件寬鬆的看法是錯誤的,因為任何可能影響成員決策的資訊都必須遵守公平披露的原則。最後,將主要責任推卸給基金經理也是不正確的,因為核准受託人對整個強積金計劃的合規性負有最終責任,包括其發布的所有通訊內容。.
- Question 21 of 30
21. Question
一家在香港以「獨立財務顧問」名義營運的公司,在向客戶提供投資建議時,根據證監會的監管規定和期望,下列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該公司必須能夠證明其產品推薦是基於對相關市場的全面及公正的分析。
II. 該公司被禁止從產品發行商收取任何佣金或回佣,並且必須以純粹由客戶支付費用的模式運作。
III. 該公司必須向客戶披露其獨立身份,並解釋其提供建議的基礎。
IV. 若該公司隸屬於一個同時發行投資產品的大型金融集團,只要其推薦的集團產品是合適的,它仍然可以聲稱是獨立的。Correct此問題旨在評估考生對香港監管框架下「獨立財務顧問」(IFA)核心定義和責任的理解。 陳述 I 是正確的。 獨立性的基石是能夠不受任何產品發行商的偏見影響,為客戶提供建議。 這要求獨立財務顧問對市場上可行的產品進行全面、公平且不受限制的分析,以確保其建議是真正基於客戶的最佳利益。 這是證監會在相關通函和《操守準則》中強調的關鍵期望。 陳述 II 是不正確的。 雖然純粹收費模式(fee-only)被視為減少利益衝突的有效方法,但證監會的規定並未絕對禁止獨立財務顧問收取佣金。 關鍵在於,任何收費結構都不能損害其獨立性。 如果顧問確實收取佣金,必須向客戶全面披露,並能證明這些報酬不會妨礙其提供客觀、公正建議的能力。 因此,「絕對禁止」的說法過於絕對,並不準確。 陳述 III 是正確的。 透明度是獨立財務顧問與客戶建立信任的基礎。 根據《操守準則》的一般原則,中介人應以誠實、公平和專業的態度行事。 對於聲稱「獨立」的顧問而言,這意味著他們必須清晰地向客戶解釋其「獨立」的含義、服務範圍以及提供建議所依據的基礎,包括其薪酬模式。 陳述 IV 是不正確的。 如果一家顧問公司隸屬於一個發行投資產品的金融集團,則存在明顯的結構性利益衝突。 即使其推薦的內部產品對客戶是「合適的」,該公司也很難證明其建議是完全客觀且不受集團利益影響的。 在這種情況下,聲稱自己是「獨立的」會對客戶產生誤導。 證監會通常認為,這種關係與獨立財務顧問的身份不相符。 因此,陳述 I 及 III 是正確的。
Incorrect此問題旨在評估考生對香港監管框架下「獨立財務顧問」(IFA)核心定義和責任的理解。 陳述 I 是正確的。 獨立性的基石是能夠不受任何產品發行商的偏見影響,為客戶提供建議。 這要求獨立財務顧問對市場上可行的產品進行全面、公平且不受限制的分析,以確保其建議是真正基於客戶的最佳利益。 這是證監會在相關通函和《操守準則》中強調的關鍵期望。 陳述 II 是不正確的。 雖然純粹收費模式(fee-only)被視為減少利益衝突的有效方法,但證監會的規定並未絕對禁止獨立財務顧問收取佣金。 關鍵在於,任何收費結構都不能損害其獨立性。 如果顧問確實收取佣金,必須向客戶全面披露,並能證明這些報酬不會妨礙其提供客觀、公正建議的能力。 因此,「絕對禁止」的說法過於絕對,並不準確。 陳述 III 是正確的。 透明度是獨立財務顧問與客戶建立信任的基礎。 根據《操守準則》的一般原則,中介人應以誠實、公平和專業的態度行事。 對於聲稱「獨立」的顧問而言,這意味著他們必須清晰地向客戶解釋其「獨立」的含義、服務範圍以及提供建議所依據的基礎,包括其薪酬模式。 陳述 IV 是不正確的。 如果一家顧問公司隸屬於一個發行投資產品的金融集團,則存在明顯的結構性利益衝突。 即使其推薦的內部產品對客戶是「合適的」,該公司也很難證明其建議是完全客觀且不受集團利益影響的。 在這種情況下,聲稱自己是「獨立的」會對客戶產生誤導。 證監會通常認為,這種關係與獨立財務顧問的身份不相符。 因此,陳述 I 及 III 是正確的。
- Question 22 of 30
22. Question
一家投資銀行正準備向證監會申請認可一項新的非上市結構性產品,以便向香港公眾發售。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的規定,證監會在審批此類申請時,以下哪一項是其可以拒絕認可的法定理由?
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IV部,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在考慮是否認可一項結構性產品時,其中一項首要的法定責任是保障投資公眾的利益。條例明確規定,若證監會不信納認可某結構性產品是符合投資大眾的利益,便可拒絕其認可申請。這是一項凌駕性的原則,確保只有在證監會認為對公眾有利的情況下,產品才能向公眾發售。 其他選項描述了不正確或不完整的規定。關於負責接收證監會通知的核准人士,證監會的實際要求是該人士須就第1類(證券交易)或第4類(就證券提供意見)受規管活動獲發牌或註冊,而非第9類(提供資產管理)。雖然產品發行人的財務穩健性是審批過程中的一個考慮因素,但《證券及期貨條例》並未將特定的最低擔保金額設定為所有結構性產品認可的法定先決條件。最後,雖然有關該產品的廣告及銷售文件最終需要符合證監會的規定,但要求在產品本身獲得認可之前就必須完成所有文件的審批,這在程序上是不正確的;產品的認可是發布相關廣告的前提。.
In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IV部,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在考慮是否認可一項結構性產品時,其中一項首要的法定責任是保障投資公眾的利益。條例明確規定,若證監會不信納認可某結構性產品是符合投資大眾的利益,便可拒絕其認可申請。這是一項凌駕性的原則,確保只有在證監會認為對公眾有利的情況下,產品才能向公眾發售。 其他選項描述了不正確或不完整的規定。關於負責接收證監會通知的核准人士,證監會的實際要求是該人士須就第1類(證券交易)或第4類(就證券提供意見)受規管活動獲發牌或註冊,而非第9類(提供資產管理)。雖然產品發行人的財務穩健性是審批過程中的一個考慮因素,但《證券及期貨條例》並未將特定的最低擔保金額設定為所有結構性產品認可的法定先決條件。最後,雖然有關該產品的廣告及銷售文件最終需要符合證監會的規定,但要求在產品本身獲得認可之前就必須完成所有文件的審批,這在程序上是不正確的;產品的認可是發布相關廣告的前提。.
- Question 23 of 30
23. Question
一家總部設於新加坡的資產管理公司,計劃在香港為其中小企客戶推出一隻集資退休基金。該公司在新加坡受當地金融監管機構的監督,但在香港並無設立實體營業地址。根據證監會對集資退休基金的認可要求,該公司在提交申請時,以下哪些陳述是準確的?
I. 該公司必須在香港委任一名代表。
II. 申請文件須包括該公司、其委任的管理公司及受托人的最近期經審核財務報表。
III. 該集資退休基金的營運和結構必須完全符合《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的規定。
IV. 該公司必須證明其受到證監會所接納的監管機構監督。Correct此問題旨在評估考生對非香港註冊公司申請認可集資退休基金(Pooled Retirement Fund)時所需遵守的證監會規定的理解。 陳述 I 是正確的。 根據證監會的規定,如果申請公司並非在香港註冊成立,或在香港沒有營業地址,則必須委任一名香港代表,以作為與證監會溝通的本地聯絡點。 陳述 II 是正確的。 作為申請認可程序的一部分,申請公司必須提交一系列文件,其中包括申請公司、管理公司及受托人等的最近期已審核賬目及財務報告,以證明其財務穩健性及營運狀況。 陳述 III 是不正確的。 集資退休基金是在強制性公積金(MPF)制度實施之前設立的退休計劃,受《職業退休計劃條例》(Occupational Retirement Schemes Ordinance)規管,而非《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 這兩者是截然不同的退休金制度。 陳述 IV 是正確的。 申請公司必須證明其受到適當的監管。 這意味著它需要是根據《保險業條例》獲認可的保險人,或是受到證監會所接納的香港或其他司法管轄區的監管機構監督。 因此,陳述 I、II 及 IV 是正確的。
Incorrect此問題旨在評估考生對非香港註冊公司申請認可集資退休基金(Pooled Retirement Fund)時所需遵守的證監會規定的理解。 陳述 I 是正確的。 根據證監會的規定,如果申請公司並非在香港註冊成立,或在香港沒有營業地址,則必須委任一名香港代表,以作為與證監會溝通的本地聯絡點。 陳述 II 是正確的。 作為申請認可程序的一部分,申請公司必須提交一系列文件,其中包括申請公司、管理公司及受托人等的最近期已審核賬目及財務報告,以證明其財務穩健性及營運狀況。 陳述 III 是不正確的。 集資退休基金是在強制性公積金(MPF)制度實施之前設立的退休計劃,受《職業退休計劃條例》(Occupational Retirement Schemes Ordinance)規管,而非《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 這兩者是截然不同的退休金制度。 陳述 IV 是正確的。 申請公司必須證明其受到適當的監管。 這意味著它需要是根據《保險業條例》獲認可的保險人,或是受到證監會所接納的香港或其他司法管轄區的監管機構監督。 因此,陳述 I、II 及 IV 是正確的。
- Question 24 of 30
24. Question
某資產管理公司的投資組合經理李先生,在為其管理的客戶基金決定買入一隻交投疏落的股票後,隨即在執行客戶的大額買盤指令前,先為自己的個人交易帳戶下達了一個同方向的買盤指令。由於兩個指令的執行時間非常接近,市場價格被推高,導致李先生的個人指令成交價優於客戶基金指令的部分成交價。根據《基金經理操守准则》,李先生的行為最主要違反了哪項核心原則?
Correct根據《基金經理操守准則》,基金經理及其職員在處理個人帳戶與客戶帳戶的交易時,必須嚴格遵守客戶利益優先的原則。當職員打算為其個人帳戶買賣與客戶相同的投資項目時,絕不能利用其職位或所掌握的客戶交易資訊為自己牟利。正確的做法是,該等職員必須優先執行客戶的買賣盤,並避免任何可能出現的利益衝突。在此案例中,基金經理在執行客戶的大額買盤前,先為自己下單,這種行為被稱為「搶先交易」(front-running),直接利用了因客戶大額交易而預期產生的價格變動,損害了客戶的利益,因為客戶的成交價因此被推高。因此,正確的答案是,他必須優先處理客戶的買賣盤,並將客戶的利益置於其個人利益之上。 關於其他選項:雖然為客戶尋求「最佳執行」是一項重要責任,但此案例的核心問題是利益衝突和未能給予客戶優先權,而不僅僅是執行質量問題。「公平地按比例分配」的原則通常適用於在多個客戶帳戶之間分配同一筆交易,而非在客戶與基金經理的個人帳戶之間分配。基金經理的個人利益不應與客戶利益相提並論。此外,儘管向合規部門「披露交易意向」是標準的內部程序,但披露本身並不能使違反客戶優先原則的行為變得合規。首要的監管責任是避免該利益衝突,而不僅僅是披露它。.
Incorrect根據《基金經理操守准則》,基金經理及其職員在處理個人帳戶與客戶帳戶的交易時,必須嚴格遵守客戶利益優先的原則。當職員打算為其個人帳戶買賣與客戶相同的投資項目時,絕不能利用其職位或所掌握的客戶交易資訊為自己牟利。正確的做法是,該等職員必須優先執行客戶的買賣盤,並避免任何可能出現的利益衝突。在此案例中,基金經理在執行客戶的大額買盤前,先為自己下單,這種行為被稱為「搶先交易」(front-running),直接利用了因客戶大額交易而預期產生的價格變動,損害了客戶的利益,因為客戶的成交價因此被推高。因此,正確的答案是,他必須優先處理客戶的買賣盤,並將客戶的利益置於其個人利益之上。 關於其他選項:雖然為客戶尋求「最佳執行」是一項重要責任,但此案例的核心問題是利益衝突和未能給予客戶優先權,而不僅僅是執行質量問題。「公平地按比例分配」的原則通常適用於在多個客戶帳戶之間分配同一筆交易,而非在客戶與基金經理的個人帳戶之間分配。基金經理的個人利益不應與客戶利益相提並論。此外,儘管向合規部門「披露交易意向」是標準的內部程序,但披露本身並不能使違反客戶優先原則的行為變得合規。首要的監管責任是避免該利益衝突,而不僅僅是披露它。.
- Question 25 of 30
25. Question
宏利證券正在為一個新的公司客戶進行客戶盡職審查。在評估過程中,合規主任注意到該客戶的幾個特點。以下哪一項特點最能構成需要對該客戶採取加強盡職審查措施的理由?
Correct根據《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指引》,持牌法團在進行客戶盡職審查時應採用「風險為本」的方法。這意味著對於較高風險的客戶,應採取更嚴格的盡職審查程序。一個在沒有合理商業理由的情況下,擁有權結構異常複雜的客戶,特別是涉及多層離岸空殼公司時,是洗錢活動的顯著警示信號。這種結構可能旨在掩蓋最終實益擁有人或資金的非法來源,因此構成高風險,必須進行加強盡職審查。 其他選項描述的情況風險較低。透過面對面會議開戶是標準且較低風險的渠道,因為它有助於核實客戶身份。客戶的主要業務是製造業,且其行政總裁是本地知名企業家,這本身並不構成高風險因素,除非該企業家被識別為政治人物。交易在主要交易所上市的藍籌股,由於其高透明度和受監管的市場環境,通常被視為較低風險的投資活動。.
Incorrect根據《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指引》,持牌法團在進行客戶盡職審查時應採用「風險為本」的方法。這意味著對於較高風險的客戶,應採取更嚴格的盡職審查程序。一個在沒有合理商業理由的情況下,擁有權結構異常複雜的客戶,特別是涉及多層離岸空殼公司時,是洗錢活動的顯著警示信號。這種結構可能旨在掩蓋最終實益擁有人或資金的非法來源,因此構成高風險,必須進行加強盡職審查。 其他選項描述的情況風險較低。透過面對面會議開戶是標準且較低風險的渠道,因為它有助於核實客戶身份。客戶的主要業務是製造業,且其行政總裁是本地知名企業家,這本身並不構成高風險因素,除非該企業家被識別為政治人物。交易在主要交易所上市的藍籌股,由於其高透明度和受監管的市場環境,通常被視為較低風險的投資活動。.
- Question 26 of 30
26. Question
一名持牌代表正考慮採用不同方法接觸潛在客戶以推廣其公司的投資產品。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有關未獲邀約的造訪的規定,以下哪些行為會被視為被禁止的活動?
I. 直接致電一個從市場營銷公司購買的名單上的人士,該名單上的人士並非其現有客戶。
II. 透過電子郵件系統,向超過五百名潛在投資者發送一封標準化的營銷郵件,該郵件內容完全相同,並且系統會保存通訊紀錄供收件人日後查閱。
III. 致電一名執業會計師的辦公室,向其推銷為其個人退休帳戶而設的投資組合。該會計師並非其現有客戶。
IV. 得知某投資者持有大量甲上市公司的股份後,致電該投資者(並非其客戶)推銷乙上市公司的首次公開發售股份。Correct《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74條普遍禁止中介人作出「未獲邀約的造訪」(俗稱「cold call」),以保障投資者免受高壓式銷售手法影響。 然而,條例及相關規則亦訂明了若干豁免情況。 陳述 I 描述了直接致電陌生人的典型「cold call」行為。 由於電話通話屬於即時互動式對話,且對方並非現有客戶或任何其他獲豁免的類別(例如專業投資者),因此這構成被禁止的未獲邀約的造訪。 陳述 II 描述的行為屬於《證券及期貨(豁除某等未獲邀約的造訪)規則》所界定的「獲准許的通訊」。 雖然這是未獲邀約的,但它並非透過親身探訪或即時互動式對話作出。 即使電子郵件可被視為互動,但由於該通訊是以相同的用語向多於一名接收者作出,並且是透過有通訊紀錄的系統作出的,因此符合豁免條件,不屬被禁止的活動。 陳述 III 中,雖然會計師是專業人士,但豁免只適用於他們「以其專業身份行事」的情況。 該持牌代表是為會計師的個人投資組合進行推銷,而非就其專業業務提供服務。 因此,該豁免不適用,此通話構成被禁止的未獲邀約的造訪。 陳述 IV 涉及向現有證券持有人作出要約的豁免情況。 然而,根據規則,該豁免僅適用於就「有關證券」(即該投資者已持有的證券)作出買賣協議。 在此情況下,代表是推銷乙公司的股份給甲公司的股東,兩者並非「有關證券」。 由於該投資者並非公司的現有客戶,此通話亦構成被禁止的未獲邀約的造訪。 因此,陳述 I、III 及 IV 是正確的。
Incorrect《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74條普遍禁止中介人作出「未獲邀約的造訪」(俗稱「cold call」),以保障投資者免受高壓式銷售手法影響。 然而,條例及相關規則亦訂明了若干豁免情況。 陳述 I 描述了直接致電陌生人的典型「cold call」行為。 由於電話通話屬於即時互動式對話,且對方並非現有客戶或任何其他獲豁免的類別(例如專業投資者),因此這構成被禁止的未獲邀約的造訪。 陳述 II 描述的行為屬於《證券及期貨(豁除某等未獲邀約的造訪)規則》所界定的「獲准許的通訊」。 雖然這是未獲邀約的,但它並非透過親身探訪或即時互動式對話作出。 即使電子郵件可被視為互動,但由於該通訊是以相同的用語向多於一名接收者作出,並且是透過有通訊紀錄的系統作出的,因此符合豁免條件,不屬被禁止的活動。 陳述 III 中,雖然會計師是專業人士,但豁免只適用於他們「以其專業身份行事」的情況。 該持牌代表是為會計師的個人投資組合進行推銷,而非就其專業業務提供服務。 因此,該豁免不適用,此通話構成被禁止的未獲邀約的造訪。 陳述 IV 涉及向現有證券持有人作出要約的豁免情況。 然而,根據規則,該豁免僅適用於就「有關證券」(即該投資者已持有的證券)作出買賣協議。 在此情況下,代表是推銷乙公司的股份給甲公司的股東,兩者並非「有關證券」。 由於該投資者並非公司的現有客戶,此通話亦構成被禁止的未獲邀約的造訪。 因此,陳述 I、III 及 IV 是正確的。
- Question 27 of 30
27. Question
一家資產管理公司正在籌備發行一隻新的保證基金,並委任了一家根據《銀行業條例》獲發牌的銀行作為保證人。在準備其銷售文件時,根據《單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則》的規定,以下哪項內容是必須包含的?
Correct根據證監會《單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則》,為保障投資者利益,保證基金的銷售文件必須包含清晰而全面的資訊。其中一項關鍵要求是,必須載有一項警告聲明,向投資者闡明與保證相關的所有重大條件。這包括但不限於:保證可能只適用於在特定日期仍持有該基金的投資者(即不適用於提早贖回的投資者)、投資風險及對手方風險(即保證人違約的風險)。此舉旨在確保投資者在投資前充分理解保證的性質和限制。其他錯誤選項之所以不正確,原因如下:雖然銷售文件需提供保證人的名稱及詳細資料,但並無硬性規定必須附上其過去三年的完整經審計財務報表;監管機構嚴格禁止在銷售文件中提供對未來基金表現的預測,因為這具有誤導性;證監會的角色是認可基金,但絕不會對其作出推薦或為其保證背書,因此任何聲稱獲得證監會背書的陳述都是不允許的,並且會誤導投資者。.
Incorrect根據證監會《單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則》,為保障投資者利益,保證基金的銷售文件必須包含清晰而全面的資訊。其中一項關鍵要求是,必須載有一項警告聲明,向投資者闡明與保證相關的所有重大條件。這包括但不限於:保證可能只適用於在特定日期仍持有該基金的投資者(即不適用於提早贖回的投資者)、投資風險及對手方風險(即保證人違約的風險)。此舉旨在確保投資者在投資前充分理解保證的性質和限制。其他錯誤選項之所以不正確,原因如下:雖然銷售文件需提供保證人的名稱及詳細資料,但並無硬性規定必須附上其過去三年的完整經審計財務報表;監管機構嚴格禁止在銷售文件中提供對未來基金表現的預測,因為這具有誤導性;證監會的角色是認可基金,但絕不會對其作出推薦或為其保證背書,因此任何聲稱獲得證監會背書的陳述都是不允許的,並且會誤導投資者。.
- Question 28 of 30
28. Question
宏達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是一家新成立的持牌法團。其創辦人兼行政總裁陳先生同時擔任公司的首席投資總監及合規主管。根據證監會的《內部監控指引》,這種組織架構在「管理及監督」方面引發了哪項最主要的監管顧慮?
Correct根據證監會的《內部監控指引》,「管理及監督」的首要目標是確保持牌法團由具備適當資格和經驗的人員管理,並設有清晰的權責架構。一個健全的內部監控系統要求關鍵職能之間存在有效的制衡(checks and balances)。在此個案中,行政總裁、首席投資總監和合規主管這三個角色集於一身,構成了嚴重的利益衝突和監管風險。行政總裁負責整體管理,首席投資總監負責風險承擔的投資決策,而合規主管則應獨立地監察和確保公司遵守法規。當這些職能由同一人擔任時,獨立的監督和客觀的合規審查便不復存在,權力過度集中削弱了內部監控的有效性,這是「管理及監督」範疇最核心的監管顧慮。 其他選項雖然也與公司管治相關,但並非此特定架構下的主要問題。決策效率低下是一個商業營運問題,而非首要的監管缺失。雖然培訓資源是人事管理的一個方面,但問題的根源在於架構本身,而非個人的培訓是否足夠。同樣地,文書工作的複雜性是這種安排可能導致的次要操作問題,而非根本性的監控缺陷。.
Incorrect根據證監會的《內部監控指引》,「管理及監督」的首要目標是確保持牌法團由具備適當資格和經驗的人員管理,並設有清晰的權責架構。一個健全的內部監控系統要求關鍵職能之間存在有效的制衡(checks and balances)。在此個案中,行政總裁、首席投資總監和合規主管這三個角色集於一身,構成了嚴重的利益衝突和監管風險。行政總裁負責整體管理,首席投資總監負責風險承擔的投資決策,而合規主管則應獨立地監察和確保公司遵守法規。當這些職能由同一人擔任時,獨立的監督和客觀的合規審查便不復存在,權力過度集中削弱了內部監控的有效性,這是「管理及監督」範疇最核心的監管顧慮。 其他選項雖然也與公司管治相關,但並非此特定架構下的主要問題。決策效率低下是一個商業營運問題,而非首要的監管缺失。雖然培訓資源是人事管理的一個方面,但問題的根源在於架構本身,而非個人的培訓是否足夠。同樣地,文書工作的複雜性是這種安排可能導致的次要操作問題,而非根本性的監控缺陷。.
- Question 29 of 30
29. Question
宏遠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是一家新成立的持牌法團,獲准從事第9類(提供資產管理)受規管活動。在與其首位全權委託客戶陳先生簽訂客戶協議書之前,其負責人員正在審核協議書草稿。根據《基金經理操守準則》,以下哪些項目是該協議書必須包含的內容?
I. 客戶的投資目標及風險承受能力的聲明
II. 基金經理公司的持牌身份及其主要營業地址
III. 基金經理公司所有負責人員的姓名及中央編號
IV. 一份關於在任何情況下均不會向客戶提供現金回佣的承諾Correct根據證監會的《基金經理操守準則》第32條,基金經理在為全權委託客戶提供任何服務前,必須與客戶訂立書面的客戶協議書。 該協議書必須包含若干基本資料。 陳述 I 是正確的。 協議書必須載有客戶的投資政策、目標、對資產類別及市場的限制,以及對風險的態度的聲明。 這是為了確保基金經理在作出全權投資決定時,能恪守客戶的指示和期望。 陳述 II 是正確的。 協議書應清楚列明基金經理公司的全名、地址及其持牌或註冊身份。 這確保了客戶清楚知道與其交易的實體的法律地位和聯絡資料。 陳述 III 是不正確的。 雖然協議書需要列明基金經理公司的資料,但《基金經理操守準則》並沒有規定必須列出公司內「所有」負責人員的姓名及其中央編號。 這項要求過於具體和繁瑣,並非準則的規定。 陳述 IV 是不正確的。 《基金經理操守準則》要求,如果存在任何有關現金回佣的安排,必須在協議書中取得客戶的同意。 準則本身並不禁止提供現金回佣,而是要求透明度和客戶同意。 因此,一份「在任何情況下均不會提供」的承諾並非強制性條款,而且錯誤地詮釋了規則的原意,規則是關於同意而非禁止。 因此,陳述 I 及 II 是正確的。
Incorrect根據證監會的《基金經理操守準則》第32條,基金經理在為全權委託客戶提供任何服務前,必須與客戶訂立書面的客戶協議書。 該協議書必須包含若干基本資料。 陳述 I 是正確的。 協議書必須載有客戶的投資政策、目標、對資產類別及市場的限制,以及對風險的態度的聲明。 這是為了確保基金經理在作出全權投資決定時,能恪守客戶的指示和期望。 陳述 II 是正確的。 協議書應清楚列明基金經理公司的全名、地址及其持牌或註冊身份。 這確保了客戶清楚知道與其交易的實體的法律地位和聯絡資料。 陳述 III 是不正確的。 雖然協議書需要列明基金經理公司的資料,但《基金經理操守準則》並沒有規定必須列出公司內「所有」負責人員的姓名及其中央編號。 這項要求過於具體和繁瑣,並非準則的規定。 陳述 IV 是不正確的。 《基金經理操守準則》要求,如果存在任何有關現金回佣的安排,必須在協議書中取得客戶的同意。 準則本身並不禁止提供現金回佣,而是要求透明度和客戶同意。 因此,一份「在任何情況下均不會提供」的承諾並非強制性條款,而且錯誤地詮釋了規則的原意,規則是關於同意而非禁止。 因此,陳述 I 及 II 是正確的。
- Question 30 of 30
30. Question
某持牌法團的合規主任在審閱客戶交易時,發現一名客戶的賬戶活動與其申報的財務狀況嚴重不符,並涉及多筆與身份不明第三方的頻繁資金轉移。在與高級管理層討論後,他們決定此事可疑,並準備向聯合財富情報組(JFIU)作出披露。根據相關的反洗錢法規及指引,該法團在此階段最應採取的行動是什麼?
Correct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當持牌法團懷疑某項交易涉及洗錢或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時,其法律責任是盡快向聯合財富情報組(JFIU)提交可疑交易報告。提交報告後,至關重要的是不能向客戶或任何第三方透露已經或將要提交報告的事實,這種行為被稱為「通風報信」(tipping off),屬刑事罪行。法團還必須保存所有與該可疑交易及所提交報告相關的詳細記錄。正確的程序是報告、保密並記錄。法團不應單方面凍結客戶賬戶,除非收到執法機構的正式指示;擅自凍結資產可能引發法律糾紛,而通知客戶原因則構成通風報信。同樣地,在決定報告後與客戶對質,要求其解釋,這也構成了通風報信,可能會妨礙執法機構的調查。最後,延遲報告以等待更多證據是不恰當的,因為報告的門檻是「懷疑」而非「證明」,延誤可能違反法規。.
Incorrect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當持牌法團懷疑某項交易涉及洗錢或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時,其法律責任是盡快向聯合財富情報組(JFIU)提交可疑交易報告。提交報告後,至關重要的是不能向客戶或任何第三方透露已經或將要提交報告的事實,這種行為被稱為「通風報信」(tipping off),屬刑事罪行。法團還必須保存所有與該可疑交易及所提交報告相關的詳細記錄。正確的程序是報告、保密並記錄。法團不應單方面凍結客戶賬戶,除非收到執法機構的正式指示;擅自凍結資產可能引發法律糾紛,而通知客戶原因則構成通風報信。同樣地,在決定報告後與客戶對質,要求其解釋,這也構成了通風報信,可能會妨礙執法機構的調查。最後,延遲報告以等待更多證據是不恰當的,因為報告的門檻是「懷疑」而非「證明」,延誤可能違反法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