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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uestion 1 of 30
1. Question
一名期交所參與者的持牌代表張先生,收到一份來自機構客戶的大額恒生指數期貨沽盤。在執行該買賣盤之前,張先生考慮了以下幾項行動。根據《期貨交易所規則》,下列哪些行動會被視為違規行為?
I. 在執行客戶的沽盤前,利用此資訊為公司的自營賬戶先行沽出相同合約。
II. 致電另一家經紀行的朋友,向其披露該大額沽盤的詳情。
III. 為避免衝擊市場,在收市後透過私人通訊軟件與另一位市場參與者直接配對並完成交易。
IV. 向其直屬上司(即負責人員)匯報該買賣盤的詳情,以尋求最佳執行策略的指示。Correct根據香港期貨交易所有限公司(期交所)的交易規則,期交所參與者及其代表在處理客戶買賣盤時必須遵守嚴格的規定,以維護市場的公平和廉潔。 陳述 I 描述了「搶先交易」(front-running)的行為,即利用客戶買賣盤的未公開資訊為公司自身的賬戶謀利。 這嚴重違反了客戶優先的原則,並構成交易違規事項。 陳述 II 描述了洩露客戶買賣盤機密資訊的行為。 期交所規則明確規定,除指定的香港交易所員工或證監會外,參與者不得向任何人士披露手頭及待執行的買賣盤資料。 向第三方披露此類市場敏感資訊是嚴格禁止的。 陳述 III 描述了在指定交易系統(HKATS)之外以及在交易時段之外進行交易。 規則規定,除非獲得豁免,所有合約交易必須在交易時段內透過期交所的設施進行。 透過非官方渠道在收市後進行交易明顯違反了此規定。 陳述 IV 描述的是正常的內部溝通和監督程序。 持牌代表向其上司或負責人員匯報大額買賣盤,以共同商討最佳執行策略,是確保遵守法規和妥善管理風險的標準做法,並不構成違規。 因此,陳述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
Incorrect根據香港期貨交易所有限公司(期交所)的交易規則,期交所參與者及其代表在處理客戶買賣盤時必須遵守嚴格的規定,以維護市場的公平和廉潔。 陳述 I 描述了「搶先交易」(front-running)的行為,即利用客戶買賣盤的未公開資訊為公司自身的賬戶謀利。 這嚴重違反了客戶優先的原則,並構成交易違規事項。 陳述 II 描述了洩露客戶買賣盤機密資訊的行為。 期交所規則明確規定,除指定的香港交易所員工或證監會外,參與者不得向任何人士披露手頭及待執行的買賣盤資料。 向第三方披露此類市場敏感資訊是嚴格禁止的。 陳述 III 描述了在指定交易系統(HKATS)之外以及在交易時段之外進行交易。 規則規定,除非獲得豁免,所有合約交易必須在交易時段內透過期交所的設施進行。 透過非官方渠道在收市後進行交易明顯違反了此規定。 陳述 IV 描述的是正常的內部溝通和監督程序。 持牌代表向其上司或負責人員匯報大額買賣盤,以共同商討最佳執行策略,是確保遵守法規和妥善管理風險的標準做法,並不構成違規。 因此,陳述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
- Question 2 of 30
2. Question
一家金融控股公司計劃成立數間子公司,以在香港期貨交易所(期交所)從事不同類型的期貨合約交易活動。合規部門正在根據《期交所規則》評估每間子公司應申請的參與者類別。以下哪些關於子公司業務模式與其對應參與者類別的描述是正確的?
I. 一家子公司將僅為其自身的帳戶進行交易,且該等期貨交易活動是為了對沖其主要的實物商品貿易業務風險。該子公司應申請成為「商戶交易商」。
II. 一家子公司將專門為其他期交所參與者(例如其他經紀行)擔任代理人執行交易,但不會接受公眾客戶的委託。該子公司應申請成為「經紀」。
III. 一家子公司計劃向香港的零售及機構客戶提供全面的期貨交易經紀服務。該子公司應申請成為「期貨交易商」。
IV. 專業交易員王先生設立一家由其個人全資擁有及控制的有限公司,目的僅為管理其個人在期貨市場的投資組合。該公司應申請成為「交易員」。Correct此問題旨在評估考生對香港期貨交易所(期交所)不同參與者類別及其特定業務範圍的理解。 根據《期交所規則》,每個參與者類別都有明確界定的權利和責任。 I. 商戶交易商(Merchant Trader)的定義是,其期貨業務必須從屬於該公司或其控股公司的主要業務,並且僅為其本身帳戶進行交易。 陳述中描述的子公司,其期貨交易是為了輔助其主要的商品貿易業務,這完全符合商戶交易商的定義。 II. 經紀(Broker Participant)的定義是,僅有權以其本身帳戶進行合約交易,或擔任「其他期交所參與者」的代理人,但不能為公眾客戶(即非參與者)進行交易。 陳述中描述的子公司專門為其他機構參與者執行交易,符合經紀的業務範圍。 III. 期貨交易商(Futures Commission Merchant)是權限最廣泛的類別,有權為其本身帳戶、其他期交所參與者的帳戶以及「任何其他人士」(包括零售及公司客戶)的帳戶進行交易。 陳述中描述的子公司提供全面的期貨經紀服務予公眾,這正是期貨交易商的角色。 IV. 交易員(Trader Participant)的定義是,僅有權為其本身帳戶進行交易。 此外,申請成為交易員的公司,其股份、債務資本、管理及控制權必須完全由一名個人擁有。 陳述中描述的子公司由王先生個人全資擁有和控制,且僅用於管理其個人投資組合,完全符合交易員的資格要求。 因此,以上所有陳述皆正確。
Incorrect此問題旨在評估考生對香港期貨交易所(期交所)不同參與者類別及其特定業務範圍的理解。 根據《期交所規則》,每個參與者類別都有明確界定的權利和責任。 I. 商戶交易商(Merchant Trader)的定義是,其期貨業務必須從屬於該公司或其控股公司的主要業務,並且僅為其本身帳戶進行交易。 陳述中描述的子公司,其期貨交易是為了輔助其主要的商品貿易業務,這完全符合商戶交易商的定義。 II. 經紀(Broker Participant)的定義是,僅有權以其本身帳戶進行合約交易,或擔任「其他期交所參與者」的代理人,但不能為公眾客戶(即非參與者)進行交易。 陳述中描述的子公司專門為其他機構參與者執行交易,符合經紀的業務範圍。 III. 期貨交易商(Futures Commission Merchant)是權限最廣泛的類別,有權為其本身帳戶、其他期交所參與者的帳戶以及「任何其他人士」(包括零售及公司客戶)的帳戶進行交易。 陳述中描述的子公司提供全面的期貨經紀服務予公眾,這正是期貨交易商的角色。 IV. 交易員(Trader Participant)的定義是,僅有權為其本身帳戶進行交易。 此外,申請成為交易員的公司,其股份、債務資本、管理及控制權必須完全由一名個人擁有。 陳述中描述的子公司由王先生個人全資擁有和控制,且僅用於管理其個人投資組合,完全符合交易員的資格要求。 因此,以上所有陳述皆正確。
- Question 3 of 30
3. Question
陳先生是宏達證券(一家持牌法團)的客戶主任。他希望在卓越資產管理(另一家持牌法團)為自己開立一個個人的證券交易帳戶。根據《操守準則》,卓越資產管理在為陳先生開立帳戶前,應採取以下哪項關鍵步驟?
Correct根據證監會《操守準則》,持牌法團在知情的情況下,不得為另一家持牌法團的僱員進行交易,除非已事先取得該僱主法團的書面同意。這項規定旨在確保僱主能夠監督其僱員的個人交易活動,以防止潛在的利益衝突、內幕交易或其他不當行為,從而維護市場廉潔。因此,在為另一家持牌法團的僱員開立帳戶並執行交易前,獲取其僱主的書面同意是至關重要的第一步。 其他選項不正確的原因如下:僅僅書面通知對方公司,或只要求該僱員提供一份自我聲明,均未達到《操守準則》中「取得書面同意」的明確要求。同意意味著批准,而非單純的告知。此外,雖然設立內部監控程序以防止利益衝突是處理所有僱員帳戶的良好做法,但它不能替代在開戶前必須履行的、針對其他持牌法團僱員的特定監管要求,即獲取僱主同意。.
Incorrect根據證監會《操守準則》,持牌法團在知情的情況下,不得為另一家持牌法團的僱員進行交易,除非已事先取得該僱主法團的書面同意。這項規定旨在確保僱主能夠監督其僱員的個人交易活動,以防止潛在的利益衝突、內幕交易或其他不當行為,從而維護市場廉潔。因此,在為另一家持牌法團的僱員開立帳戶並執行交易前,獲取其僱主的書面同意是至關重要的第一步。 其他選項不正確的原因如下:僅僅書面通知對方公司,或只要求該僱員提供一份自我聲明,均未達到《操守準則》中「取得書面同意」的明確要求。同意意味著批准,而非單純的告知。此外,雖然設立內部監控程序以防止利益衝突是處理所有僱員帳戶的良好做法,但它不能替代在開戶前必須履行的、針對其他持牌法團僱員的特定監管要求,即獲取僱主同意。.
- Question 4 of 30
4. Question
一家持牌法團的負責人員正在檢討其公司的內部監控框架,以確保其風險管理制度符合監管機構的期望。為了有效地管理公司因自營交易活動而可能面臨的市場風險和信貸風險,以下哪項措施最能體現一個健全的風險管理制度的核心原則?
Correct根據證監會的監管指引,一個健全有效的風險管理制度應具備幾個核心要素,旨在識別、量度、監察及控制中介人所面對的各類風險。正確的答案是,公司應就其本身的買賣活動訂立交易限額及持倉限額,並每日進行覆核,同時定期向高級管理層匯報風險狀況及任何重大偏差。這項措施直接體現了風險管理的核心職能,即通過設立量化指標(限額)來控制風險敞口,並通過持續的監察(每日覆核)和上報機制,確保管理層能及時掌握風險情況並作出決策。 其他選項雖然描述了良好內部監控應有的做法,但並非風險管理制度的最核心要素。例如,聘用符合資歷及經驗豐富的職員是建立良好風險管理文化的基礎,但單純聘用人員並不構成一個完整的管理「制度」或「框架」。一個有效的制度需要有明確的政策、程序和監控措施。同樣地,確保客戶買賣盤得到公平而及時的處理,這主要關乎客戶資產處理和執行最佳交易的營運程序,而非管理公司自身所承擔的市場、信貸或流動性風險。最後,更新合規手冊以符合打擊洗錢的規定,是履行特定的法律責任,屬於合規職能的一部分,而風險管理制度則涵蓋更廣泛的風險類別,包括市場、信貸、資金流通性及運作風險。.
Incorrect根據證監會的監管指引,一個健全有效的風險管理制度應具備幾個核心要素,旨在識別、量度、監察及控制中介人所面對的各類風險。正確的答案是,公司應就其本身的買賣活動訂立交易限額及持倉限額,並每日進行覆核,同時定期向高級管理層匯報風險狀況及任何重大偏差。這項措施直接體現了風險管理的核心職能,即通過設立量化指標(限額)來控制風險敞口,並通過持續的監察(每日覆核)和上報機制,確保管理層能及時掌握風險情況並作出決策。 其他選項雖然描述了良好內部監控應有的做法,但並非風險管理制度的最核心要素。例如,聘用符合資歷及經驗豐富的職員是建立良好風險管理文化的基礎,但單純聘用人員並不構成一個完整的管理「制度」或「框架」。一個有效的制度需要有明確的政策、程序和監控措施。同樣地,確保客戶買賣盤得到公平而及時的處理,這主要關乎客戶資產處理和執行最佳交易的營運程序,而非管理公司自身所承擔的市場、信貸或流動性風險。最後,更新合規手冊以符合打擊洗錢的規定,是履行特定的法律責任,屬於合規職能的一部分,而風險管理制度則涵蓋更廣泛的風險類別,包括市場、信貸、資金流通性及運作風險。.
- Question 5 of 30
5. Question
某期貨結算所參與者「宏達期貨」因未能應付市場劇烈波動而宣告失責,無法履行其對期貨結算所的財務責任。期貨結算所立即採取行動,將其所有未平倉合約平倉並變賣其寄存的抵押品,但這些措施仍不足以完全彌補由此產生的虧損。根據《期貨結算所規則》,結算所應採取以下哪項進一步行動來處理剩餘的資金缺口?
Correct根據期貨結算所的風險管理及應變措施,當一名期貨結算所參與者失責,而結算所透過平倉、變賣抵押品等措施後仍無法完全彌補其造成的財務虧損時,下一步應動用儲備基金。儲備基金是為應對此類事件而設立的專門財務資源。只有在儲備基金的資源全部耗盡後,結算所才會動用其或然墊款。因此,正確的應變程序是先動用儲備基金。要求其他非失責參與者立即分攤虧損並非首要步驟,儘管他們最終有責任償還已動用的或然墊款。動用另一家參與者的客戶獨立按金存款是絕對禁止的,因為客戶資產必須受到嚴格隔離保護,不能用於彌補其他參與者的失責。向香港交易所申請緊急貸款並非《期貨結算所規則》中規定的標準應變程序。.
Incorrect根據期貨結算所的風險管理及應變措施,當一名期貨結算所參與者失責,而結算所透過平倉、變賣抵押品等措施後仍無法完全彌補其造成的財務虧損時,下一步應動用儲備基金。儲備基金是為應對此類事件而設立的專門財務資源。只有在儲備基金的資源全部耗盡後,結算所才會動用其或然墊款。因此,正確的應變程序是先動用儲備基金。要求其他非失責參與者立即分攤虧損並非首要步驟,儘管他們最終有責任償還已動用的或然墊款。動用另一家參與者的客戶獨立按金存款是絕對禁止的,因為客戶資產必須受到嚴格隔離保護,不能用於彌補其他參與者的失責。向香港交易所申請緊急貸款並非《期貨結算所規則》中規定的標準應變程序。.
- Question 6 of 30
6. Question
一家第9類持牌法團為其管理的基金訂立一項新的場外利率掉期交易。根據《證券及期貨(場外衍生工具交易 — 結算及備存紀錄責任和中央對手方指定)規則》,以下哪些陳述準確描述了觸發此交易須被強制結算的條件?
I. 該交易的訂約方均為持牌法團。
II. 該交易由交易的其中一方在香港的辦事處入帳。
III. 該交易為以港元或美元等指定貨幣計價的標準化利率掉期。
IV. 該交易的名義金額超過了該持牌法團內部風險管理政策所訂明的門檻。Correct根據香港的場外衍生工具監管制度,強制結算責任的觸發取決於幾個關鍵因素。 首先,交易的訂約方身份至關重要。 當交易在兩名訂明人士(例如兩家持牌法團)之間進行時,便可能產生結算責任。 其次,交易必須與香港有地域上的聯繫,例如由其中一方在香港的辦事處入帳。 第三,並非所有場外衍生工具都需要強制結算,該責任僅適用於證監會指定的特定標準化產品,例如以港元、美元、歐元等主要貨幣計價的利率掉期。 最後,強制結算責任是由法規所界定,而非個別公司的內部風險管理政策。 雖然公司設有內部監控門檻,但這與法規所訂明的強制結算觸發條件無關。 I. 正確。 若交易雙方均為訂明人士(如持牌法團),則符合強制結算的其中一個主要條件。 II. 正確。 交易必須與香港有關連,例如由其中一方在香港入帳,方會受香港的結算規則規管。 III. 正確。 強制結算僅適用於特定類別及以指定貨幣計價的標準化場外衍生工具合約,例如利率掉期。 IV. 不正確。 強制結算責任是基於監管規則,而非個別法團的內部風險管理政策或交易門檻。 因此,陳述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
Incorrect根據香港的場外衍生工具監管制度,強制結算責任的觸發取決於幾個關鍵因素。 首先,交易的訂約方身份至關重要。 當交易在兩名訂明人士(例如兩家持牌法團)之間進行時,便可能產生結算責任。 其次,交易必須與香港有地域上的聯繫,例如由其中一方在香港的辦事處入帳。 第三,並非所有場外衍生工具都需要強制結算,該責任僅適用於證監會指定的特定標準化產品,例如以港元、美元、歐元等主要貨幣計價的利率掉期。 最後,強制結算責任是由法規所界定,而非個別公司的內部風險管理政策。 雖然公司設有內部監控門檻,但這與法規所訂明的強制結算觸發條件無關。 I. 正確。 若交易雙方均為訂明人士(如持牌法團),則符合強制結算的其中一個主要條件。 II. 正確。 交易必須與香港有關連,例如由其中一方在香港入帳,方會受香港的結算規則規管。 III. 正確。 強制結算僅適用於特定類別及以指定貨幣計價的標準化場外衍生工具合約,例如利率掉期。 IV. 不正確。 強制結算責任是基於監管規則,而非個別法團的內部風險管理政策或交易門檻。 因此,陳述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
- Question 7 of 30
7. Question
一家新成立的投資公司「卓越資本有限公司」正準備向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申請牌照,以在香港從事第1類(證券交易)及第6類(就機構融資提供意見)受規管活動。關於卓越資本有限公司在申請過程中須符合的要求,以下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公司必須證明其具備遵守《證券及期貨(財政資源)規則》所訂明資本規定的財務能力。
II. 公司可以向證監會申請一張涵蓋第1類及第6類受規管活動的單一牌照。
III. 公司必須確保有至少一名主管人員(Executive Officer)可時刻監督其受規管活動的業務。
IV. 公司在提交申請時須提供業務規劃書,但有關內部監控系統的詳細資料可在獲發牌照後才補交。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申請牌照的法團必須符合多項基本準則。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申請法團必須證明其有能力遵守《證券及期貨(財政資源)規則》的規定,這是發牌的先決條件之一。 陳述 II 也是正確的,因為《證券及期貨條例》允許法團申請單一牌照以從事一類或多類受規管活動,從而簡化監管程序。 陳述 III 是不正確的,因為「主管人員」(Executive Officer)是適用於註冊的認可財務機構的要求;申請牌照的法團必須委任至少一名「負責人員」(Responsible Officer)來時刻監督其受規管活動業務。 陳述 IV 是不正確的,申請牌照時提交的業務規劃書必須是詳盡的,當中須包括內部監控、風險管理及操作系統等資料,證監會需要審核這些系統的完備性才會批出牌照,而非在獲發牌照後才提供。 因此,陳述 I 及 II 是正確的。
In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申請牌照的法團必須符合多項基本準則。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申請法團必須證明其有能力遵守《證券及期貨(財政資源)規則》的規定,這是發牌的先決條件之一。 陳述 II 也是正確的,因為《證券及期貨條例》允許法團申請單一牌照以從事一類或多類受規管活動,從而簡化監管程序。 陳述 III 是不正確的,因為「主管人員」(Executive Officer)是適用於註冊的認可財務機構的要求;申請牌照的法團必須委任至少一名「負責人員」(Responsible Officer)來時刻監督其受規管活動業務。 陳述 IV 是不正確的,申請牌照時提交的業務規劃書必須是詳盡的,當中須包括內部監控、風險管理及操作系統等資料,證監會需要審核這些系統的完備性才會批出牌照,而非在獲發牌照後才提供。 因此,陳述 I 及 II 是正確的。
- Question 8 of 30
8. Question
一家從事期貨合約交易的持牌法團的合規主任,正在檢討公司的紀錄保存政策,以確保其完全符合監管要求。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及其附屬法例和相關的證監會守則與指引,下列哪些關於紀錄保存的陳述是正確的?
I. 所有透過電話收取的客戶交易指示的錄音,必須根據《備存紀錄規則》保存至少2年。
II. 發送給客戶的戶口月結單,必須自發出之日起計保存至少7年。
III. 為客戶提供交易建議的期貨合約分析員,必須書面記錄其建議的理據和分析基礎。
IV. 就每筆交易發出的成交單據,必須與大多數會計紀錄一樣,保存至少7年。Correct此問題旨在評估考生對持牌法團在不同情況下備存紀錄期限的理解。 陳述 I 不正確。 根據《操守準則》,凡透過電話收取客戶交易指示,持牌人應利用電話錄音系統記錄有關指示,並保存有關的電話錄音至少6個月。 而《備存紀錄規則》中規定的2年保存期適用於客戶交易指令和指示的「紀錄」(例如書面紀錄),但該規則明確指出「紀錄」的定義不包括電話錄音。 陳述 II 正確。 根據《成交單據、戶口結單及收據規則》,戶口月結單必須備存至少7年。 這與《備存紀錄規則》中對大多數紀錄要求保存不少於7年的總體原則一致。 陳述 III 正確。 根據證監會頒布的《適用於證監會持牌人或註冊人的管理、監督及內部監控指引》,就期貨合約提供意見的顧問(例如期貨合約分析員)須記錄其所提供的意見以及提供意見的理由或基準,以證明其已盡職審查並以適當的謹慎態度行事。 陳述 IV 不正確。 根據《成交單據、戶口結單及收據規則》,成交單據必須備存至少2年,而非7年。 這是一個特定的例外情況,不同於一般的7年紀錄保存規定。 因此,陳述 II 及 III 是正確的。
Incorrect此問題旨在評估考生對持牌法團在不同情況下備存紀錄期限的理解。 陳述 I 不正確。 根據《操守準則》,凡透過電話收取客戶交易指示,持牌人應利用電話錄音系統記錄有關指示,並保存有關的電話錄音至少6個月。 而《備存紀錄規則》中規定的2年保存期適用於客戶交易指令和指示的「紀錄」(例如書面紀錄),但該規則明確指出「紀錄」的定義不包括電話錄音。 陳述 II 正確。 根據《成交單據、戶口結單及收據規則》,戶口月結單必須備存至少7年。 這與《備存紀錄規則》中對大多數紀錄要求保存不少於7年的總體原則一致。 陳述 III 正確。 根據證監會頒布的《適用於證監會持牌人或註冊人的管理、監督及內部監控指引》,就期貨合約提供意見的顧問(例如期貨合約分析員)須記錄其所提供的意見以及提供意見的理由或基準,以證明其已盡職審查並以適當的謹慎態度行事。 陳述 IV 不正確。 根據《成交單據、戶口結單及收據規則》,成交單據必須備存至少2年,而非7年。 這是一個特定的例外情況,不同於一般的7年紀錄保存規定。 因此,陳述 II 及 III 是正確的。
- Question 9 of 30
9. Question
一家獲發牌進行期貨合約交易的中介公司,從客戶李先生處獲得一份有效的常設授權,並接收了一批股票作為其期貨倉位的證券抵押品。當中介公司需要履行其對認可結算所的交收責任時,根據《證券及期貨(客戶證券)規則》,以下哪項操作是允許的?
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客戶證券)規則》,中介人若已從客戶處獲得有效的常設授權,可以為了履行其在期貨合約交易中的交收義務,將客戶提供的證券抵押品存放於認可結算所。這是規則中明確允許的特定用途之一,旨在促進市場結算機制的順暢運作。因此,將客戶的證券抵押品存放於一家認可結算所,以履行其自身的交收責任是合規的做法。其他選項均構成違規行為。將客戶證券轉移至中介人自身的自營交易帳戶,是嚴格禁止的,因為這構成了客戶資產與公司資產的混合,損害了客戶資產的獨立性。將客戶證券借給公司的負責人員作個人用途,同樣是《客戶證券規則》明文禁止的行為,因為資產被轉移至了中介人的高級人員。此外,動用一位客戶的抵押品來彌補另一位客戶的潛在虧損,是不合情理地使用常設授權,並違反了客戶資產只能用於該特定客戶自身責任的原則。.
In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客戶證券)規則》,中介人若已從客戶處獲得有效的常設授權,可以為了履行其在期貨合約交易中的交收義務,將客戶提供的證券抵押品存放於認可結算所。這是規則中明確允許的特定用途之一,旨在促進市場結算機制的順暢運作。因此,將客戶的證券抵押品存放於一家認可結算所,以履行其自身的交收責任是合規的做法。其他選項均構成違規行為。將客戶證券轉移至中介人自身的自營交易帳戶,是嚴格禁止的,因為這構成了客戶資產與公司資產的混合,損害了客戶資產的獨立性。將客戶證券借給公司的負責人員作個人用途,同樣是《客戶證券規則》明文禁止的行為,因為資產被轉移至了中介人的高級人員。此外,動用一位客戶的抵押品來彌補另一位客戶的潛在虧損,是不合情理地使用常設授權,並違反了客戶資產只能用於該特定客戶自身責任的原則。.
- Question 10 of 30
10. Question
陳先生是一家證券公司的持牌代表,他剛收到一位重要客戶李太發出的市價盤,指示他立即買入大量X公司的股票。陳先生同時知道,另一位客戶張先生正準備下達一個沽出相同數量X公司股票的市價盤。陳先生認為,如果他稍微延遲執行李太的買入盤,他可能可以為公司促成一宗內部交叉盤,或者等待一個對張先生更有利的價格。根據《證監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以下哪些陳述正確地描述了陳先生的責任?
I. 他必須立即執行李太的指示,以確保能按當時市場上可獲得的最佳條款進行交易。
II. 他不得為了遷就張先生的潛在賣盤而延遲執行李太的買盤,因為這會構成利益衝突。
III. 他可以運用其專業判斷,如果他相信市場價格在短時間內會下跌,從而對李太更有利,便可酌情延遲執行該買盤。
IV. 他必須立即為李太的指示備存紀錄,包括接獲指示的具體時間和條款。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的《操守準則》,持牌人或註冊人必須以誠實、公平和維護客戶最佳利益的態度行事。 這包括以適當的技巧、小心謹慎和勤勉盡責的態度為客戶服務。 陳述 I 是正確的。 持牌代表的首要責任是為客戶尋求最佳的執行結果。 對於市價盤,這通常意味著在收到指示後立即執行,以當時市場上可獲得的最佳價格進行交易。 延遲執行可能會使客戶錯過最佳價格,違反了勤勉盡責的責任。 陳述 II 是正確的。 持牌代表不得為了任何其他目的(例如方便自己、公司或其他客戶)而暫緩執行客戶的交易指示。 利用一個客戶的指示來為另一個客戶創造潛在的更有利條件,是嚴重的利益衝突,並違反了公平對待客戶的原則。 陳述 III 是不正確的。 雖然持牌代表應運用其專業判斷,但這並不包括在沒有客戶明確授權的情況下,單方面決定延遲執行市價盤。 市價盤的本質是要求即時執行。 任何基於個人對市場走勢的猜測而延遲執行的行為,都是將客戶的資產置於不必要的風險之中,並非以客戶的最佳利益行事。 陳述 IV 是正確的。 《操守準則》第3. 7段明確要求持牌人或註冊人應在接獲客戶交易指示後,即時記錄指示的重點,包括接獲指示的時間。 這是確保交易透明度和處理潛在爭議的關鍵內部監控程序。 因此,陳述 I、II 及 IV 是正確的。
In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的《操守準則》,持牌人或註冊人必須以誠實、公平和維護客戶最佳利益的態度行事。 這包括以適當的技巧、小心謹慎和勤勉盡責的態度為客戶服務。 陳述 I 是正確的。 持牌代表的首要責任是為客戶尋求最佳的執行結果。 對於市價盤,這通常意味著在收到指示後立即執行,以當時市場上可獲得的最佳價格進行交易。 延遲執行可能會使客戶錯過最佳價格,違反了勤勉盡責的責任。 陳述 II 是正確的。 持牌代表不得為了任何其他目的(例如方便自己、公司或其他客戶)而暫緩執行客戶的交易指示。 利用一個客戶的指示來為另一個客戶創造潛在的更有利條件,是嚴重的利益衝突,並違反了公平對待客戶的原則。 陳述 III 是不正確的。 雖然持牌代表應運用其專業判斷,但這並不包括在沒有客戶明確授權的情況下,單方面決定延遲執行市價盤。 市價盤的本質是要求即時執行。 任何基於個人對市場走勢的猜測而延遲執行的行為,都是將客戶的資產置於不必要的風險之中,並非以客戶的最佳利益行事。 陳述 IV 是正確的。 《操守準則》第3. 7段明確要求持牌人或註冊人應在接獲客戶交易指示後,即時記錄指示的重點,包括接獲指示的時間。 這是確保交易透明度和處理潛在爭議的關鍵內部監控程序。 因此,陳述 I、II 及 IV 是正確的。
- Question 11 of 30
11. Question
李先生是一名持牌代表,他於2023年3月15日正式離開其所隸屬的甲證券公司。他已接獲乙投資銀行的聘書,但希望在履新前先休息一段時間。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李先生的牌照最遲須於何時轉隸至乙投資銀行,以避免其牌照被視為已撤銷?
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持牌代表在終止隸屬於某持牌法團後,有180天的寬限期將其隸屬關係轉移至另一家持牌法團。如果持牌代表未能在該180天期限內完成轉隸,其牌照將被視為已撤銷。這個期限是從代表與前任主事人(即其所隸屬的法團)的僱傭或代理關係終止之日起計算。因此,正確的答案是,該代表必須在與甲證券公司的隸屬關係終止後的180天內完成轉隸。其他選項是不正確的。設定為30天或90天的期限過短,不符合條例中為轉隸所規定的特定寬限期。將期限與新僱主提交通知的行動掛鉤也是錯誤的,因為180天的倒數計時是從與前僱主關係終止時開始,而不是由新僱主的行動觸發。.
In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持牌代表在終止隸屬於某持牌法團後,有180天的寬限期將其隸屬關係轉移至另一家持牌法團。如果持牌代表未能在該180天期限內完成轉隸,其牌照將被視為已撤銷。這個期限是從代表與前任主事人(即其所隸屬的法團)的僱傭或代理關係終止之日起計算。因此,正確的答案是,該代表必須在與甲證券公司的隸屬關係終止後的180天內完成轉隸。其他選項是不正確的。設定為30天或90天的期限過短,不符合條例中為轉隸所規定的特定寬限期。將期限與新僱主提交通知的行動掛鉤也是錯誤的,因為180天的倒數計時是從與前僱主關係終止時開始,而不是由新僱主的行動觸發。.
- Question 12 of 30
12. Question
一家新成立的香港金融服務公司「卓越期貨有限公司」已成功獲證監會發出第2類(期貨合約交易)受規管活動的牌照。該公司的業務計劃是同時進行自營交易買賣恒生指數期貨,並向廣大公眾客戶提供期貨交易服務。根據《期交所規則》,卓越期貨有限公司應申請成為哪一種類別的期交所參與者,以執行其業務計劃?
Correct根據《期交所規則》,期交所參與者分為四個類別,每個類別的交易權限各不相同。正確的答案是「期貨交易商」。這是因為「期貨交易商」是唯一獲授權可為其本身帳戶、其他期交所參與者的帳戶以及任何其他人士(包括公眾客戶)的帳戶進行合約交易的參與者類別。該公司的業務模式既包括自營交易,也包括為公眾客戶提供服務,因此必須申請成為期貨交易商。 其他選項不正確的原因如下:
「交易員」參與者僅有權為其本身帳戶進行交易,不能接受客戶的指示。
「經紀」參與者除了為本身帳戶交易外,只能擔任其他期交所參與者的代理人,而不能為公眾客戶進行交易。
「商戶交易商」參與者也僅限於為其本身帳戶進行交易,且其期貨業務必須從屬於該公司或其控股公司的主要業務,這與該公司作為一家專門的金融服務公司的定位不符。.Incorrect根據《期交所規則》,期交所參與者分為四個類別,每個類別的交易權限各不相同。正確的答案是「期貨交易商」。這是因為「期貨交易商」是唯一獲授權可為其本身帳戶、其他期交所參與者的帳戶以及任何其他人士(包括公眾客戶)的帳戶進行合約交易的參與者類別。該公司的業務模式既包括自營交易,也包括為公眾客戶提供服務,因此必須申請成為期貨交易商。 其他選項不正確的原因如下:
「交易員」參與者僅有權為其本身帳戶進行交易,不能接受客戶的指示。
「經紀」參與者除了為本身帳戶交易外,只能擔任其他期交所參與者的代理人,而不能為公眾客戶進行交易。
「商戶交易商」參與者也僅限於為其本身帳戶進行交易,且其期貨業務必須從屬於該公司或其控股公司的主要業務,這與該公司作為一家專門的金融服務公司的定位不符。. - Question 13 of 30
13. Question
宏達期貨是期貨結算所的參與者,因市場劇烈波動而未能履行其財務責任,出現違約。期貨結算所已將宏達期貨的所有未平倉合約平倉並變賣其抵押品,但仍有巨額虧損未能彌補。根據《期貨結算所規則》,期貨結算所下一步應如何處理此虧損,並在過程中必須遵守哪項關鍵原則?
Correct根據香港期貨結算有限公司(期貨結算所)的規則,處理參與者違約事件有一套既定的財務資源動用順序。當違約參與者的資產(如按金和抵押品)被清算後仍不足以彌補其造成的虧損時,期貨結算所應首先動用其儲備基金。若儲備基金亦被耗盡,下一步才會動用期貨結算所或然墊款。最關鍵的原則是,客戶資產受到嚴格保護。根據規則,任何情況下,期貨結算所為某一家參與者持有的客戶獨立按金存款,都絕不能用於彌補另一家參與者的違約損失。這項規定確保了未違約參與者的客戶不會因其他市場參與者的失敗而蒙受損失。因此,正確的做法是先使用儲備基金,並嚴格遵守客戶資金隔離的原則。立即動用或然墊款是不正確的,因為它在動用順序上位於儲備基金之後。要求其他參與者立即分攤損失,是為了在動用或然墊款後進行資金補充,而非處理初始虧損的直接步驟。動用其他參與者的客戶資金是嚴重違反結算規則的行為,因為客戶資產隔離是保障市場信心的基石。.
Incorrect根據香港期貨結算有限公司(期貨結算所)的規則,處理參與者違約事件有一套既定的財務資源動用順序。當違約參與者的資產(如按金和抵押品)被清算後仍不足以彌補其造成的虧損時,期貨結算所應首先動用其儲備基金。若儲備基金亦被耗盡,下一步才會動用期貨結算所或然墊款。最關鍵的原則是,客戶資產受到嚴格保護。根據規則,任何情況下,期貨結算所為某一家參與者持有的客戶獨立按金存款,都絕不能用於彌補另一家參與者的違約損失。這項規定確保了未違約參與者的客戶不會因其他市場參與者的失敗而蒙受損失。因此,正確的做法是先使用儲備基金,並嚴格遵守客戶資金隔離的原則。立即動用或然墊款是不正確的,因為它在動用順序上位於儲備基金之後。要求其他參與者立即分攤損失,是為了在動用或然墊款後進行資金補充,而非處理初始虧損的直接步驟。動用其他參與者的客戶資金是嚴重違反結算規則的行為,因為客戶資產隔離是保障市場信心的基石。.
- Question 14 of 30
14. Question
某持牌法團因其交易部門的系統性失當行為而被證監會裁定干犯了《證券及期貨條例》下的罪行。調查發現,該法團的其中一名負責人員王先生,雖然沒有直接參與該失當行為,但對其下屬的違規操作知情,並選擇了默許。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XVI 部,以下哪些關於王先生潛在法律責任的陳述是正確的?
I. 由於王先生沒有積極協助或教唆該罪行,他個人將不會被檢控。
II. 若證明該罪行是在王先生的同意或縱容下觸犯,他亦可能被視為犯了相同的罪行。
III. 若王先生因該罪行而被刑事檢控,控方的舉證標準將是「相對可能性的衡量」。
IV. 王先生的法律責任可歸因於其罔顧後果的行為,即使他沒有從中獲得個人利益。Correct此問題評估考生對《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XVI 部關於法團高級人員責任的理解,特別是第 390 條及第 387 條的應用。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390 條,凡任何法團犯了該條例所訂的罪行,而證明該罪行是在該法團的任何高級人員(包括董事、經理或秘書)的同意或縱容下,或可歸因於其罔顧實情的情況下犯的,則該高級人員即屬犯了相同的罪行。 因此,即使王先生沒有積極參與,他的默許(即縱容)或罔顧後果的行為足以令他承擔個人法律責任。 這使得陳述 II 和陳述 IV 正確,而陳述 I 不正確。 此外,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387 條,雖然證監會在某些程序中的舉證準則不高於民事法庭所適用的「相對可能性的衡量」,但若案件以刑事檢控形式提出,其舉證標準則是刑事法下的「無合理疑點」。 因此,陳述 II 及 IV 是正確的。
Incorrect此問題評估考生對《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XVI 部關於法團高級人員責任的理解,特別是第 390 條及第 387 條的應用。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390 條,凡任何法團犯了該條例所訂的罪行,而證明該罪行是在該法團的任何高級人員(包括董事、經理或秘書)的同意或縱容下,或可歸因於其罔顧實情的情況下犯的,則該高級人員即屬犯了相同的罪行。 因此,即使王先生沒有積極參與,他的默許(即縱容)或罔顧後果的行為足以令他承擔個人法律責任。 這使得陳述 II 和陳述 IV 正確,而陳述 I 不正確。 此外,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387 條,雖然證監會在某些程序中的舉證準則不高於民事法庭所適用的「相對可能性的衡量」,但若案件以刑事檢控形式提出,其舉證標準則是刑事法下的「無合理疑點」。 因此,陳述 II 及 IV 是正確的。
- Question 15 of 30
15. Question
一家持牌法團的合規部門正在審核其紀錄保存政策,以確保完全遵守《證券及期貨(備存紀錄)規則》。在檢視不同類型的文件時,他們需要確定各自的最短法定保存期限。以下哪一項陳述最準確地描述了這些規定?
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備存紀錄)規則》,中介人必須為其業務備存充足的紀錄。該規則訂明了不同紀錄類別的最短保存期限。一般而言,絕大部分的會計及交易紀錄,例如客戶協議、會計總帳、資產負債表等,都必須自其擬備或交易發生之日起計,保存不少於七年。然而,對於某些特定紀錄,規則設有較短的保存期限。具體來說,顯示客戶所發出交易指示的詳情紀錄(例如電話錄音或交易指示單),其最短保存期限為不少於兩年。因此,正確的陳述是,一項三年半前的客戶交易指示紀錄(已超過兩年期限)可以被銷毀,但與該交易相關的會計總帳(受七年規則約束)則必須繼續保存至滿七年為止。至於其他選項,將七年期限錯誤地應用於所有紀錄(包括客戶指示)是不正確的,因為它忽略了兩年的特別規定。另一個錯誤選項混淆了帳戶文件的保存期起算點;客戶開戶文件的七年保存期是從帳戶關閉之日起計算,而非開戶日。最後,將兩年期用於會計紀錄而七年期用於客戶指示是完全顛倒了規則的要求。.
In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備存紀錄)規則》,中介人必須為其業務備存充足的紀錄。該規則訂明了不同紀錄類別的最短保存期限。一般而言,絕大部分的會計及交易紀錄,例如客戶協議、會計總帳、資產負債表等,都必須自其擬備或交易發生之日起計,保存不少於七年。然而,對於某些特定紀錄,規則設有較短的保存期限。具體來說,顯示客戶所發出交易指示的詳情紀錄(例如電話錄音或交易指示單),其最短保存期限為不少於兩年。因此,正確的陳述是,一項三年半前的客戶交易指示紀錄(已超過兩年期限)可以被銷毀,但與該交易相關的會計總帳(受七年規則約束)則必須繼續保存至滿七年為止。至於其他選項,將七年期限錯誤地應用於所有紀錄(包括客戶指示)是不正確的,因為它忽略了兩年的特別規定。另一個錯誤選項混淆了帳戶文件的保存期起算點;客戶開戶文件的七年保存期是從帳戶關閉之日起計算,而非開戶日。最後,將兩年期用於會計紀錄而七年期用於客戶指示是完全顛倒了規則的要求。.
- Question 16 of 30
16. Question
某持牌經紀行根據其客戶協議,對一名有未償還款項的客戶所持有的證券主張合法的留置權。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的規定,此留置權的存在如何影響該經紀行在《客戶證券規則》下的責任?
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50條的原則,中介人或其有聯繫實體就客戶資產所享有的任何合法申索權或留置權,並不會使其豁免遵守《客戶證券規則》的規定。這意味著,即使一家經紀行對客戶的證券擁有合法的留置權(例如,因客戶未能償還保證金貸款),該經紀行在處理這些證券時,仍必須嚴格遵守所有關於客戶證券的存放、分隔及記錄的規則。留置權是經紀行與客戶之間的民事權利,但這項權利的存在並不能凌駕於其對監管機構及所有客戶的監管責任之上。因此,正確的理解是,該經紀行仍須完全遵守《客戶證券規則》的所有適用條文,其責任不會因留置權的存在而減少。 認為留置權允許經紀行將客戶證券視為自有資產進行再質押的觀點是錯誤的。這嚴重違反了客戶資產必須與公司資產嚴格分離的核心原則。同樣地,行使留置權並不能成為暫時豁免遵守客戶證券存放規定的理由;證券仍需按規定存放在指定的信託或客戶帳戶中。最後,雖然在某些特定情況下可能需要與證監會溝通,但一般而言,行使客戶協議中訂明的合法留置權並不需要預先獲得證監會的批准;然而,遵守相關規則的責任是絕對且持續的。.
In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50條的原則,中介人或其有聯繫實體就客戶資產所享有的任何合法申索權或留置權,並不會使其豁免遵守《客戶證券規則》的規定。這意味著,即使一家經紀行對客戶的證券擁有合法的留置權(例如,因客戶未能償還保證金貸款),該經紀行在處理這些證券時,仍必須嚴格遵守所有關於客戶證券的存放、分隔及記錄的規則。留置權是經紀行與客戶之間的民事權利,但這項權利的存在並不能凌駕於其對監管機構及所有客戶的監管責任之上。因此,正確的理解是,該經紀行仍須完全遵守《客戶證券規則》的所有適用條文,其責任不會因留置權的存在而減少。 認為留置權允許經紀行將客戶證券視為自有資產進行再質押的觀點是錯誤的。這嚴重違反了客戶資產必須與公司資產嚴格分離的核心原則。同樣地,行使留置權並不能成為暫時豁免遵守客戶證券存放規定的理由;證券仍需按規定存放在指定的信託或客戶帳戶中。最後,雖然在某些特定情況下可能需要與證監會溝通,但一般而言,行使客戶協議中訂明的合法留置權並不需要預先獲得證監會的批准;然而,遵守相關規則的責任是絕對且持續的。.
- Question 17 of 30
17. Question
一家從事第2類受規管活動(期貨合約交易)的持牌法團的負責人員正在覆核其速動資產的計算。根據《證券及期貨(財政資源)規則》,下列哪一項資產必須從速動資產的計算中完全剔除?
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財政資源)規則》,持牌法團在計算其速動資本時,必須確保其資產具備足夠的流動性。速動資產是指那些可以迅速變現以應對短期負債的資產。規則明確規定,某些資產即使在扣減後也不能被視為速動資產,因為它們的流動性受到限制或已被用於擔保其他責任。正確的答案是,已抵押予一家非銀行金融機構以獲取貸款的辦公室物業不能被計入速動資產。這是因為該資產已被用作擔保品,持牌法團無法自由動用它來償還其他債務,除非該擔保是提供予銀行、另一家持牌法團或為換取保證金。由於該貸款機構是一家非銀行的金融機構,此項豁免不適用,因此該物業必須從速動資產的計算中完全排除。相比之下,其他選項描述的資產均可被視為速動資產。存放於認可機構(即持牌銀行)的現金是速動資產最基本的形式。應收結算所的款項因其高可靠性和短期性質,被明確允許計入速動資產。同樣,為滿足期貨合約要求而存於交易所的保證金,在經過適當的扣減後,也被允許納入速動資產的計算中。.
In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財政資源)規則》,持牌法團在計算其速動資本時,必須確保其資產具備足夠的流動性。速動資產是指那些可以迅速變現以應對短期負債的資產。規則明確規定,某些資產即使在扣減後也不能被視為速動資產,因為它們的流動性受到限制或已被用於擔保其他責任。正確的答案是,已抵押予一家非銀行金融機構以獲取貸款的辦公室物業不能被計入速動資產。這是因為該資產已被用作擔保品,持牌法團無法自由動用它來償還其他債務,除非該擔保是提供予銀行、另一家持牌法團或為換取保證金。由於該貸款機構是一家非銀行的金融機構,此項豁免不適用,因此該物業必須從速動資產的計算中完全排除。相比之下,其他選項描述的資產均可被視為速動資產。存放於認可機構(即持牌銀行)的現金是速動資產最基本的形式。應收結算所的款項因其高可靠性和短期性質,被明確允許計入速動資產。同樣,為滿足期貨合約要求而存於交易所的保證金,在經過適當的扣減後,也被允許納入速動資產的計算中。.
- Question 18 of 30
18. Question
一家從事第9類(提供資產管理)受規管活動的持牌法團,其高級管理層正在檢討公司與外聘核數師的合作安排以及內部審計職能的有效性。根據《內部監控指引》的原則,以下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高級管理層可與外聘核數師達成協議,以界定內部審計與外聘核數師各自的角色和工作關係。
II. 外聘核數師是否接納與內部審計團隊劃分工作職責,取決於其對內部審計職員的勝任能力及獨立性的評估。
III. 為了有效管理成本,高級管理層可以透過訂明詳細的職權範圍,來限制外聘核數師對股東和監管機構的責任。
IV. 高級管理層有責任確保審計工作中發現的任何不足之處都得到適當的跟進處理。Correct此問題評估考生對持牌法團高級管理層在內部及外部審計職能中的角色和責任的理解,特別是參照證監會的《內部監控指引》。 陳述 I 是正確的。 根據《內部監控指引》,高級管理層可以與外聘核數師協議,以界定內部審計團隊與外聘核數師之間的角色、責任及工作關係,從而促進審計效率和避免工作重疊。 陳述 II 是正確的。 外聘核數師對財務報表的意見負有獨立的專業責任。 因此,他們只會在信納內部審計職員具備足夠的專業勝任能力、客觀性及獨立性,並且其工作質量符合專業標準時,才會考慮依賴內部審計的工作或與之劃分職責。 陳述 III 是不正確的。 這是一個常見的誤解。 《內部監控指引》明確指出,高級管理層無法單方面透過訂明職權範圍來限定外聘核數師的責任。 外聘核數師的首要責任對象是公司的股東、監管機構及客戶,而非僅對高級管理層負責。 他們的法定及專業責任不能被管理層的指示所限制。 陳述 IV 是正確的。 這是高級管理層在監控職能中的一項核心職責。 他們必須確保所有審計及覆核工作所發現的問題、結論和建議都得到及時匯報,並建立有效的跟進機制,以確保所識別的監控弱點或不足之處得到糾正。 因此,陳述 I、II 及 IV 是正確的。
Incorrect此問題評估考生對持牌法團高級管理層在內部及外部審計職能中的角色和責任的理解,特別是參照證監會的《內部監控指引》。 陳述 I 是正確的。 根據《內部監控指引》,高級管理層可以與外聘核數師協議,以界定內部審計團隊與外聘核數師之間的角色、責任及工作關係,從而促進審計效率和避免工作重疊。 陳述 II 是正確的。 外聘核數師對財務報表的意見負有獨立的專業責任。 因此,他們只會在信納內部審計職員具備足夠的專業勝任能力、客觀性及獨立性,並且其工作質量符合專業標準時,才會考慮依賴內部審計的工作或與之劃分職責。 陳述 III 是不正確的。 這是一個常見的誤解。 《內部監控指引》明確指出,高級管理層無法單方面透過訂明職權範圍來限定外聘核數師的責任。 外聘核數師的首要責任對象是公司的股東、監管機構及客戶,而非僅對高級管理層負責。 他們的法定及專業責任不能被管理層的指示所限制。 陳述 IV 是正確的。 這是高級管理層在監控職能中的一項核心職責。 他們必須確保所有審計及覆核工作所發現的問題、結論和建議都得到及時匯報,並建立有效的跟進機制,以確保所識別的監控弱點或不足之處得到糾正。 因此,陳述 I、II 及 IV 是正確的。
- Question 19 of 30
19. Question
一位期貨經紀行的持牌代表正向其客戶解釋,為何在農曆新年長假期前,其持有的期貨及期權投資組合的按金要求會被提高。關於香港交易所組合風險按金系統(PRiME)及相關的假期按金安排,以下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期貨結算所提高假期按金,是為了管理因香港市場休市但海外主要市場仍然開市所產生的潛在市場風險。
II. PRiME系統透過評估投資組合在不同市場情況下,於單一日內可能出現的最大潛在虧損來釐定按金水平。
III. 該系統在評估投資組合風險時,會考慮delta、gamma及vega等主要風險因素。
IV. PRiME系統構建的16種情況僅模擬相關工具價格的變動,而不考慮其波幅的變化。Correct此問題旨在評估考生對香港交易所組合風險按金系統(PRiME)及假期按金安排的理解。 陳述 I 是正確的。 根據《期貨結算所規則》,期貨結算所可在長假期(如農曆新年)前暫時提高按金要求。 這是一項重要的風險管理措施,旨在應對香港市場休市期間,海外主要市場可能出現的價格波動所帶來的潛在風險。 陳述 II 是正確的。 PRiME系統的核心功能是模擬投資組合在未來一個交易日內,於一系列預設的市場壓力情境下可能發生的最大潛在虧損。 這個最大虧損值便成為釐定基本按金要求的基礎。 陳述 III 是正確的。 PRiME系統在評估期權及期貨投資組合的風險時,會綜合考慮多個關鍵的風險參數,包括delta(價格敏感度)、gamma(delta的變化率)、vega(波幅敏感度)及theta(時間衰減),以更全面地捕捉投資組合的風險狀況。 陳述 IV 是不正確的。 PRiME系統的風險評估模型是基於兩個核心因素:相關工具的價格變動及其價格的波幅變動。 其構建的16種情況會同時模擬這兩種因素的變化組合,以估算投資組合的潛在虧損,特別是對於期權倉位,波幅的變化是影響其價值的關鍵因素。 因此,陳述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
Incorrect此問題旨在評估考生對香港交易所組合風險按金系統(PRiME)及假期按金安排的理解。 陳述 I 是正確的。 根據《期貨結算所規則》,期貨結算所可在長假期(如農曆新年)前暫時提高按金要求。 這是一項重要的風險管理措施,旨在應對香港市場休市期間,海外主要市場可能出現的價格波動所帶來的潛在風險。 陳述 II 是正確的。 PRiME系統的核心功能是模擬投資組合在未來一個交易日內,於一系列預設的市場壓力情境下可能發生的最大潛在虧損。 這個最大虧損值便成為釐定基本按金要求的基礎。 陳述 III 是正確的。 PRiME系統在評估期權及期貨投資組合的風險時,會綜合考慮多個關鍵的風險參數,包括delta(價格敏感度)、gamma(delta的變化率)、vega(波幅敏感度)及theta(時間衰減),以更全面地捕捉投資組合的風險狀況。 陳述 IV 是不正確的。 PRiME系統的風險評估模型是基於兩個核心因素:相關工具的價格變動及其價格的波幅變動。 其構建的16種情況會同時模擬這兩種因素的變化組合,以估算投資組合的潛在虧損,特別是對於期權倉位,波幅的變化是影響其價值的關鍵因素。 因此,陳述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
- Question 20 of 30
20. Question
一家從事第一類(證券交易)受規管活動的持牌法團正計劃擴大其自營交易業務。其負責人員正在檢討公司的風險管理框架,以確保其充分應對新業務帶來的風險。根據《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以下哪些是構成一個良好風險管理制度的要素?
I. 就自營交易業務訂立買賣及持倉限額,並每日進行覆核。
II. 任何重大偏離風險限額的情況,應按月向高級管理層匯報。
III. 風險管理政策應主要集中於市場風險及信貸風險,因為這兩者對交易業務最為關鍵。
IV. 委派具備足夠資歷及相關經驗的職員負責監察及管理風險。Correct根據證監會的監管指引,持牌法團必須設立並維持穩健的風險管理制度。 一個有效的風險管理框架應具備多個關鍵要素。 陳述 I 是正確的。 為有效管理市場風險,公司應就其自營買賣活動訂立明確的買賣限額及持倉限額,並對這些限額進行每日覆核,以確保交易活動在預設的風險承受範圍內。 陳述 II 是不正確的。 雖然定期向高級管理層匯報是必要的,但對於「重大」偏差,按月匯報的頻率過低。 重大風險事件或偏離限額的情況應更及時地(例如每日或即時)向管理層上報,以便迅速採取應對措施。 陳述 III 是不正確的。 一個全面的風險管理政策必須涵蓋所有主要風險類別。 除了市場風險和信貸風險外,資金流通性風險(確保公司有足夠現金應付債務)和運作風險(因內部程序、人員及系統不足或失當,或因外部事件造成損失的風險)同樣至關重要,絕不能忽視。 陳述 IV 是正確的。 風險管理職能的有效性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執行人員的專業能力。 因此,任用具備適當資歷及豐富經驗的職員來制定、實施和監察風險管理政策是基本要求。 因此,陳述 I 及 IV 是正確的。
Incorrect根據證監會的監管指引,持牌法團必須設立並維持穩健的風險管理制度。 一個有效的風險管理框架應具備多個關鍵要素。 陳述 I 是正確的。 為有效管理市場風險,公司應就其自營買賣活動訂立明確的買賣限額及持倉限額,並對這些限額進行每日覆核,以確保交易活動在預設的風險承受範圍內。 陳述 II 是不正確的。 雖然定期向高級管理層匯報是必要的,但對於「重大」偏差,按月匯報的頻率過低。 重大風險事件或偏離限額的情況應更及時地(例如每日或即時)向管理層上報,以便迅速採取應對措施。 陳述 III 是不正確的。 一個全面的風險管理政策必須涵蓋所有主要風險類別。 除了市場風險和信貸風險外,資金流通性風險(確保公司有足夠現金應付債務)和運作風險(因內部程序、人員及系統不足或失當,或因外部事件造成損失的風險)同樣至關重要,絕不能忽視。 陳述 IV 是正確的。 風險管理職能的有效性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執行人員的專業能力。 因此,任用具備適當資歷及豐富經驗的職員來制定、實施和監察風險管理政策是基本要求。 因此,陳述 I 及 IV 是正確的。
- Question 21 of 30
21. Question
某持牌法團的合規主任在進行例行審查時,發現一名研究分析員在其個人交易帳戶中,於公司正式對外發布一份對「甲公司」股票的正面研究報告前的一個交易日,大量買入了該公司的股份。根據證監會的《操守準則》及《內部監控指引》,下列哪項內部監控程序最能有效地偵測及遏止此類行為?
Correct此問題旨在評估對中介人監察員工交易活動以防止利益衝突的內部監控措施的理解。正確的答案是,要求員工帳戶的所有買賣必須分開記錄,並由獨立的高層管理人員或合規部門進行監察。這項措施是偵測可疑交易模式的關鍵,例如在公司發布重要研究報告或價格敏感資訊前進行個人交易。透過持續監察,公司可以主動識別並調查潛在的「搶先交易」(front-running) 或濫用內幕消息的行為,從而維護市場誠信及客戶利益。 其他選項描述了相關但並非最直接的監控措施。要求員工定期披露其證券權益是一種靜態的申報要求,雖然有助於提高透明度,但對於偵測圍繞特定事件發生的及時交易模式效果有限。建立「分隔措施」主要是為了防止不同部門之間(例如企業融資部和交易部)的價格敏感資訊洩漏,而此場景中的利益衝突源於分析員利用其自身即將發布的研究資訊,屬於個人行為的監控範疇。確保客戶買賣盤蓋上時間印章是處理交易盤的程序,旨在確保客戶優先和公平執行,與監察員工個人交易的動機無關。.
Incorrect此問題旨在評估對中介人監察員工交易活動以防止利益衝突的內部監控措施的理解。正確的答案是,要求員工帳戶的所有買賣必須分開記錄,並由獨立的高層管理人員或合規部門進行監察。這項措施是偵測可疑交易模式的關鍵,例如在公司發布重要研究報告或價格敏感資訊前進行個人交易。透過持續監察,公司可以主動識別並調查潛在的「搶先交易」(front-running) 或濫用內幕消息的行為,從而維護市場誠信及客戶利益。 其他選項描述了相關但並非最直接的監控措施。要求員工定期披露其證券權益是一種靜態的申報要求,雖然有助於提高透明度,但對於偵測圍繞特定事件發生的及時交易模式效果有限。建立「分隔措施」主要是為了防止不同部門之間(例如企業融資部和交易部)的價格敏感資訊洩漏,而此場景中的利益衝突源於分析員利用其自身即將發布的研究資訊,屬於個人行為的監控範疇。確保客戶買賣盤蓋上時間印章是處理交易盤的程序,旨在確保客戶優先和公平執行,與監察員工個人交易的動機無關。.
- Question 22 of 30
22. Question
王先生是一名獨立顧問,但並未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發任何牌照。他定期向多名客戶就應否買賣特定香港上市公司的股票提供意見,並根據客戶的交易金額收取顧問費用。關於王先生的情況,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以下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王先生的行為很可能被視為在沒有牌照的情況下經營一項受規管活動的業務。
II. 若王先生因經營無牌業務而被循公訴程序定罪,最高可被判處罰款500萬港元及監禁7年。
III. 王先生的行為亦可被視為在沒有牌照的情況下執行一項受規管職能。
IV. 若王先生因執行無牌受規管職能而被循簡易程序定罪,最高可被判處第6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14條,任何人士在未持有適當牌照的情況下,從事或顯示自己從事受規管活動的業務,即屬犯罪。 王先生的行為,即為多名客戶提供具體的股票買賣建議並收取與交易額掛鉤的費用,明顯構成了以業務形式提供證券投資建議(第4類受規管活動)。 因此,他可能觸犯了第114(8)條,該條針對的是以業務形式進行無牌活動。 陳述 I 是正確的。 該條例列明,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最高可處罰款500萬港元及監禁7年。 此外,作為一個個人,王先生在執行提供投資建議這一受規管職能時,並未持有代表牌照,這也構成了第114(9)條下的另一項獨立罪行。 根據第114(9)條,循簡易程序定罪的最高刑罰為第6級罰款(目前為10萬港元)及監禁6個月。 王先生的行為同時觸犯了經營無牌業務和執行無牌職能兩項罪行。 因此,以上所有陳述皆正確。
In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14條,任何人士在未持有適當牌照的情況下,從事或顯示自己從事受規管活動的業務,即屬犯罪。 王先生的行為,即為多名客戶提供具體的股票買賣建議並收取與交易額掛鉤的費用,明顯構成了以業務形式提供證券投資建議(第4類受規管活動)。 因此,他可能觸犯了第114(8)條,該條針對的是以業務形式進行無牌活動。 陳述 I 是正確的。 該條例列明,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最高可處罰款500萬港元及監禁7年。 此外,作為一個個人,王先生在執行提供投資建議這一受規管職能時,並未持有代表牌照,這也構成了第114(9)條下的另一項獨立罪行。 根據第114(9)條,循簡易程序定罪的最高刑罰為第6級罰款(目前為10萬港元)及監禁6個月。 王先生的行為同時觸犯了經營無牌業務和執行無牌職能兩項罪行。 因此,以上所有陳述皆正確。
- Question 23 of 30
23. Question
某持牌法團的一位客戶經理注意到一位新客戶的帳戶活動出現一些不尋常的模式。根據《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指引》,以下哪種情況最應引起該客戶經理對潛在洗錢活動的警覺?
Correct根據證監會的《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指引》,持牌法團應警惕與交易有關的可疑活動。正確的答案是,客戶存入大筆資金後長時間沒有進行任何交易,其後突然進行多宗無明顯投資策略的小額買賣,並隨即要求將全部資金轉帳至一個與其無明顯關係的第三方海外帳戶。這個模式包含多個洗錢警示信號:首先,利用持牌法團持有閒置資金;其次,進行無明顯經濟目的或投資策略的交易,這可能是為了「分層」以混淆資金來源;最後,將資金轉移給無關的第三方,特別是轉至海外,是資金整合階段的典型手法。這種組合的行為缺乏商業實質,是識別可疑交易的關鍵。其他選項描述的情況可疑程度較低。客戶主要投資於高風險的衍生工具並進行日內交易,這可以是一種高風險的投資策略,本身並不必然可疑。客戶要求使用與配偶的聯名銀行帳戶進行交收,這是常見且合法的家庭財務安排。客戶拒絕專業建議並堅持購買藍籌股,這僅反映其個人投資偏好和風險承受能力,並非洗錢的指標。.
Incorrect根據證監會的《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指引》,持牌法團應警惕與交易有關的可疑活動。正確的答案是,客戶存入大筆資金後長時間沒有進行任何交易,其後突然進行多宗無明顯投資策略的小額買賣,並隨即要求將全部資金轉帳至一個與其無明顯關係的第三方海外帳戶。這個模式包含多個洗錢警示信號:首先,利用持牌法團持有閒置資金;其次,進行無明顯經濟目的或投資策略的交易,這可能是為了「分層」以混淆資金來源;最後,將資金轉移給無關的第三方,特別是轉至海外,是資金整合階段的典型手法。這種組合的行為缺乏商業實質,是識別可疑交易的關鍵。其他選項描述的情況可疑程度較低。客戶主要投資於高風險的衍生工具並進行日內交易,這可以是一種高風險的投資策略,本身並不必然可疑。客戶要求使用與配偶的聯名銀行帳戶進行交收,這是常見且合法的家庭財務安排。客戶拒絕專業建議並堅持購買藍籌股,這僅反映其個人投資偏好和風險承受能力,並非洗錢的指標。.
- Question 24 of 30
24. Question
某持牌法團的持牌代表收到一份由客戶填寫的客戶意見表。該表格表達了對近期一項交易執行情況的不滿,並對交易平台提出了改進建議。關於該法團根據《操守準則》應採取的適當行動,以下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法團應將此意見視為正式投訴,並立即啟動其內部投訴處理程序。
II. 法團應在收到意見表後,迅速向客戶發出書面確認收訖通知。
III. 若客戶在意見表上未提供姓名,法團仍應調查其提出的有關交易平台的問題,以識別潛在的系統性風險。
IV. 有關此意見表及相關處理事宜的所有記錄,必須從處理完結後起計,保存至少兩年。Correct根據證監會《操守準則》第7. 1段,持牌法團應設有處理投訴的有效程序。 任何由客戶提出的書面或口頭不滿,無論其是否被界定為「投訴」,都應按照內部程序處理。 因此,該意見表表達了不滿,應被視為正式投訴並啟動相應程序。 陳述 I 是正確的。 《操守準則》第7. 2(b)段要求持牌法團在收到投訴後,應迅速向投訴人發出認收通知。 這確保客戶知悉其意見已被收到並正在處理中。 陳述 II 是正確的。 即使投訴是匿名的,法團仍有責任調查其中提出的實質性問題,特別是那些可能揭示內部監控缺陷或系統性風險的問題,例如有關交易平台的問題。 這是良好管治和風險管理的體現。 陳述 III 是正確的。 根據《證券及期貨(備存紀錄)規則》,持牌法團須就其業務備存的紀錄(包括投訴檔案)保存不少於七年。 因此,陳述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
Incorrect根據證監會《操守準則》第7. 1段,持牌法團應設有處理投訴的有效程序。 任何由客戶提出的書面或口頭不滿,無論其是否被界定為「投訴」,都應按照內部程序處理。 因此,該意見表表達了不滿,應被視為正式投訴並啟動相應程序。 陳述 I 是正確的。 《操守準則》第7. 2(b)段要求持牌法團在收到投訴後,應迅速向投訴人發出認收通知。 這確保客戶知悉其意見已被收到並正在處理中。 陳述 II 是正確的。 即使投訴是匿名的,法團仍有責任調查其中提出的實質性問題,特別是那些可能揭示內部監控缺陷或系統性風險的問題,例如有關交易平台的問題。 這是良好管治和風險管理的體現。 陳述 III 是正確的。 根據《證券及期貨(備存紀錄)規則》,持牌法團須就其業務備存的紀錄(包括投訴檔案)保存不少於七年。 因此,陳述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
- Question 25 of 30
25. Question
一家持牌法團的高級管理層計劃建立一個內部審計職能,以獨立地審視和評估公司內部監控的成效。根據證監會的《監管、監督及內部監控指引》,以下哪項安排最能確保該職能的獨立性和有效性?
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的《監管、監督及內部監控指引》,內部審計職能的核心原則是其獨立性及客觀性。為了有效履行其職責,內部審計必須在結構上獨立於其所審計的日常業務運作。正確的安排是讓內部審計部獨立運作,不承擔任何日常業務職責,並直接向董事會轄下的審計委員會匯報。這種結構確保了審計人員可以不受行政管理層的潛在影響,客觀地評估和報告公司的內部監控、風險管理及管治流程的有效性。直接向審計委員會匯報,提供了一個獨立的監督渠道,強化了管治架構。 將內部審計部置於財務總監的領導下並向行政總裁匯報,會損害其獨立性,因為財務和行政管理層本身就是審計的主要對象,這會產生利益衝突。同樣地,將內部審計職能整合到合規部門內,會混淆第二道防線(合規)和第三道防線(內部審計)的角色,削弱了審計作為獨立評估職能的價值。最後,由業務部門的員工輪流執行審計工作,雖然可以利用他們的專業知識,但這直接違反了審計人員不應承擔運作責任的原則,因為他們可能會審計自己或同事的工作,從而缺乏客觀性。.
In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的《監管、監督及內部監控指引》,內部審計職能的核心原則是其獨立性及客觀性。為了有效履行其職責,內部審計必須在結構上獨立於其所審計的日常業務運作。正確的安排是讓內部審計部獨立運作,不承擔任何日常業務職責,並直接向董事會轄下的審計委員會匯報。這種結構確保了審計人員可以不受行政管理層的潛在影響,客觀地評估和報告公司的內部監控、風險管理及管治流程的有效性。直接向審計委員會匯報,提供了一個獨立的監督渠道,強化了管治架構。 將內部審計部置於財務總監的領導下並向行政總裁匯報,會損害其獨立性,因為財務和行政管理層本身就是審計的主要對象,這會產生利益衝突。同樣地,將內部審計職能整合到合規部門內,會混淆第二道防線(合規)和第三道防線(內部審計)的角色,削弱了審計作為獨立評估職能的價值。最後,由業務部門的員工輪流執行審計工作,雖然可以利用他們的專業知識,但這直接違反了審計人員不應承擔運作責任的原則,因為他們可能會審計自己或同事的工作,從而缺乏客觀性。.
- Question 26 of 30
26. Question
宏達證券是一家持牌法團,其負責人員陳先生發現,由於一個內部系統故障,公司連續三個營業日未能向一批期貨合約客戶發出成交單據。根據相關的證監會規則,陳先生在知悉此情況後應立即採取甚麼行動?
Correct根據《備存紀錄規則》,中介人必須在其知悉其並未遵守《備存紀錄規則》及《成交單據、戶口結單及收據規則》的指明條文後,立即以書面形式向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報告。在本個案中,未能按時向客戶發出成交單據已構成違規。因此,負責人員的首要責任是履行此法定報告義務。雖然修復系統、通知客戶及進行內部審查都是處理事件的重要步驟,但它們不能取代或延遲向監管機構報告的即時責任。首先指示資訊科技部門修復系統,並在問題解決後才通知證監會,這會延誤法定報告。立即通知受影響的客戶是良好的客戶服務實踐,但並非首要的監管要求。啟動內部合規審查是必要的後續行動,用以評估影響並防止未來再次發生,但它不應先於向證監會的報告。.
Incorrect根據《備存紀錄規則》,中介人必須在其知悉其並未遵守《備存紀錄規則》及《成交單據、戶口結單及收據規則》的指明條文後,立即以書面形式向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報告。在本個案中,未能按時向客戶發出成交單據已構成違規。因此,負責人員的首要責任是履行此法定報告義務。雖然修復系統、通知客戶及進行內部審查都是處理事件的重要步驟,但它們不能取代或延遲向監管機構報告的即時責任。首先指示資訊科技部門修復系統,並在問題解決後才通知證監會,這會延誤法定報告。立即通知受影響的客戶是良好的客戶服務實踐,但並非首要的監管要求。啟動內部合規審查是必要的後續行動,用以評估影響並防止未來再次發生,但它不應先於向證監會的報告。.
- Question 27 of 30
27. Question
一名在證券行工作的持牌代表,觀察到一位長期客戶的賬戶出現了與其過往交易模式不符的活動。該客戶突然存入一筆數額龐大的現金,並立即指示將資金全數轉移到一個被認為是高風險的海外地區。該代表對此交易產生了懷疑。根據香港主要的反洗錢條例,以下哪些關於該代表的責任和法律保護的陳述是正確的?
I. 該持牌代表有法律責任,在合理的情況下盡快向其公司的洗錢報告主任或直接向聯合財富情報組披露其懷疑。
II. 由於該交易尚未完成,持牌代表在法律上沒有義務報告其懷疑,直至資金成功轉移為止。
III. 該持牌代表絕不能向客戶透露他已就其交易提交了可疑交易報告,因為這可能構成「通風報信」罪行。
IV. 假如該持牌代表真誠地作出披露,他將受到相關條例的保護,免於因違反任何保密協議而被客戶提出民事索償。Correct根據香港的反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法規,包括《販毒(追討得益)條例》、《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及《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任何人士(包括持牌代表)如知悉或懷疑任何財產是犯罪得益或與恐怖主義活動有關,有法律責任在合理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向聯合財富情報組(JFIU)或機構內指定的洗錢報告主任作出披露。 這些條例嚴禁「通風報信」(Tipping Off)。 這意味著,一旦提交了可疑交易報告,或甚至在考慮提交報告的階段,都絕不能向客戶或任何可能妨礙調查的第三方透露有關事宜。 這樣做是為了保護調查的完整性。 為了鼓勵舉報,法例為真誠作出披露的人士提供了法定保障(Safe Harbour)。 這意味著,如果持牌代表是基於真誠的懷疑而作出披露,他將不會因違反任何合約或法律上的保密責任(例如銀行與客戶之間的保密責任)而需承擔民事責任。 陳述 II 是不正確的。 報告的義務源於「懷疑」的產生,而不是交易是否完成。 即使是未遂的交易,只要引起懷疑,就必須報告。 延遲報告直至交易完成是錯誤的,並可能違反法規。 因此,陳述 I、III 及 IV 是正確的。
Incorrect根據香港的反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法規,包括《販毒(追討得益)條例》、《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及《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任何人士(包括持牌代表)如知悉或懷疑任何財產是犯罪得益或與恐怖主義活動有關,有法律責任在合理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向聯合財富情報組(JFIU)或機構內指定的洗錢報告主任作出披露。 這些條例嚴禁「通風報信」(Tipping Off)。 這意味著,一旦提交了可疑交易報告,或甚至在考慮提交報告的階段,都絕不能向客戶或任何可能妨礙調查的第三方透露有關事宜。 這樣做是為了保護調查的完整性。 為了鼓勵舉報,法例為真誠作出披露的人士提供了法定保障(Safe Harbour)。 這意味著,如果持牌代表是基於真誠的懷疑而作出披露,他將不會因違反任何合約或法律上的保密責任(例如銀行與客戶之間的保密責任)而需承擔民事責任。 陳述 II 是不正確的。 報告的義務源於「懷疑」的產生,而不是交易是否完成。 即使是未遂的交易,只要引起懷疑,就必須報告。 延遲報告直至交易完成是錯誤的,並可能違反法規。 因此,陳述 I、III 及 IV 是正確的。
- Question 28 of 30
28. Question
某持牌法團的代表李先生,在未經事先邀請的情況下致電潛在客戶張女士,並成功說服她簽訂一份購買結構性產品的協議。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關於未獲邀約的造訪的規定,以下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張女士有權在法定的時限內,透過發出書面通知來撤銷該協議。
II. 禁止未獲邀約的造訪的相關條文,其主要目的之一是保護投資者,避免他們因突如其來的推銷而作出輕率的財務決定。
III. 由於該協議是透過未獲邀約的造訪訂立,因此該協議在法律上自動無效。
IV. 即使張女士撤銷了協議,李先生的持牌法團仍有權向她收取已產生的行政費用。Correct此問題旨在評估考生對《證券及期貨條例》中有關「未獲邀約的造訪」(俗稱「cold call」)的規定的理解。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74條,在未獲邀約的情況下與潛在客戶接觸,並誘使對方訂立協議買賣受規管的金融產品,即屬犯罪行為。 陳述 I 是正確的。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75條,任何客戶因該等造訪而訂立協議,有權在訂立協議後28日內,或在其察覺有關違規行為後7日內(以較早者為準),藉書面通知撤銷該協議。 陳述 II 是正確的。 設立此等條文的主要立法原意是保護投資大眾,避免他們在受到突如其來且可能帶有壓力的銷售手法影響下,未經充分考慮便作出投資決定,從而保障他們的利益。 陳述 III 是不正確的。 該協議並非「自動無效」(void),而是「可使無效」或「可撤銷」(voidable)。 這意味著協議本身在法律上是成立的,但受屈的一方(即客戶)擁有單方面決定是否撤銷它的權利。 如果客戶選擇不行使此權利,協議將維持有效。 陳述 IV 是不正確的。 當客戶行使撤銷權時,協議的目的是將雙方恢復到訂立協議前的狀況。 因此,持牌法團無權就一份因其違規行為而被合法撤銷的協議收取行政費用。 客戶有權取回已支付的所有款項。 因此,陳述 I 及 II 是正確的。
Incorrect此問題旨在評估考生對《證券及期貨條例》中有關「未獲邀約的造訪」(俗稱「cold call」)的規定的理解。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74條,在未獲邀約的情況下與潛在客戶接觸,並誘使對方訂立協議買賣受規管的金融產品,即屬犯罪行為。 陳述 I 是正確的。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75條,任何客戶因該等造訪而訂立協議,有權在訂立協議後28日內,或在其察覺有關違規行為後7日內(以較早者為準),藉書面通知撤銷該協議。 陳述 II 是正確的。 設立此等條文的主要立法原意是保護投資大眾,避免他們在受到突如其來且可能帶有壓力的銷售手法影響下,未經充分考慮便作出投資決定,從而保障他們的利益。 陳述 III 是不正確的。 該協議並非「自動無效」(void),而是「可使無效」或「可撤銷」(voidable)。 這意味著協議本身在法律上是成立的,但受屈的一方(即客戶)擁有單方面決定是否撤銷它的權利。 如果客戶選擇不行使此權利,協議將維持有效。 陳述 IV 是不正確的。 當客戶行使撤銷權時,協議的目的是將雙方恢復到訂立協議前的狀況。 因此,持牌法團無權就一份因其違規行為而被合法撤銷的協議收取行政費用。 客戶有權取回已支付的所有款項。 因此,陳述 I 及 II 是正確的。
- Question 29 of 30
29. Question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引入有關場外衍生工具的強制性匯報及結算制度,其主要監管目標是什麼?
Correct在2008年全球金融危機之後,國際監管機構致力於解決場外衍生工具市場中潛在的系統性風險。為此,香港根據國際共識,修訂了《證券及期貨條例》,引入了強制性匯報及結算制度。其核心目標是通過要求將交易資料匯報給交易資料儲存庫,來提高市場的透明度,使監管機構能夠更有效地監察和評估金融體系內的風險積聚。此外,要求標準化的場外衍生工具交易通過中央對手方進行結算,旨在降低交易對手方違約所帶來的連鎖效應,從而減少整個金融體系的系統性風險。正確的答案是,該制度旨在提高市場透明度並減少金融體系內的系統性風險。其他選項不正確。其中一個選項提到為所有衍生工具設立單一中央交易平台,這是不正確的,因為《證券及期貨條例》中關於強制在訂明交易平台進行交易的條文尚未生效。另一個選項提出統一持牌法團與註冊機構的規定,這也是不正確的,因為《場外衍生工具匯報規則》明確區分了兩者的規定,註冊機構還需遵守香港金融管理局的相關規定。最後,監管制度的目標是維護市場穩健和公平,而非保證任何投資者在交易中獲利,投資本身存在固有風險。.
Incorrect在2008年全球金融危機之後,國際監管機構致力於解決場外衍生工具市場中潛在的系統性風險。為此,香港根據國際共識,修訂了《證券及期貨條例》,引入了強制性匯報及結算制度。其核心目標是通過要求將交易資料匯報給交易資料儲存庫,來提高市場的透明度,使監管機構能夠更有效地監察和評估金融體系內的風險積聚。此外,要求標準化的場外衍生工具交易通過中央對手方進行結算,旨在降低交易對手方違約所帶來的連鎖效應,從而減少整個金融體系的系統性風險。正確的答案是,該制度旨在提高市場透明度並減少金融體系內的系統性風險。其他選項不正確。其中一個選項提到為所有衍生工具設立單一中央交易平台,這是不正確的,因為《證券及期貨條例》中關於強制在訂明交易平台進行交易的條文尚未生效。另一個選項提出統一持牌法團與註冊機構的規定,這也是不正確的,因為《場外衍生工具匯報規則》明確區分了兩者的規定,註冊機構還需遵守香港金融管理局的相關規定。最後,監管制度的目標是維護市場穩健和公平,而非保證任何投資者在交易中獲利,投資本身存在固有風險。.
- Question 30 of 30
30. Question
宏達證券是一家持牌法團,即將推出一個新的電子交易系統。在系統正式向客戶推出之前,負責監督該系統的負責人員應確保已採取哪項關鍵措施,以符合《有關電子交易的指引》的要求?
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的規定,持牌法團在向客戶提供電子交易系統之前,必須確保該系統的穩健性、可靠性、安全性及容量。這包括在系統投入使用前進行徹底的測試。正確的答案是,必須對系統進行全面的壓力測試,並將結果妥善記錄,以評估其在極端市場波動下的容量和穩定性。這是《操守準則》和《有關電子交易的指引》中的一項關鍵要求,旨在確保系統能夠應對高交易量和市場壓力,從而保護客戶利益和市場的完整性。未能進行充分的推出前測試,可能會導致系統中斷、交易執行錯誤及重大的合規風險。 其他選項描述了在某些情況下可能屬於良好商業慣例的活動,但它們並非推出新交易系統前的核心監管要求。例如,雖然在系統上線後收集客戶意見反饋是改善服務的好方法,但它並不能取代推出前為確保系統技術穩健性而必須進行的嚴格測試。同樣地,向證監會提交關於開發成本和預期收入的詳細財務報告,並非推出系統的特定前置條件;監管機構更關心的是法團是否為系統的運作調配了足夠的財政資源,而非其具體的項目損益。最後,為所有客戶安排強制性的系統操作培訓,這在操作上不切實際,也並非監管機構對系統批准的核心要求;監管重點在於系統本身的設計和運作是否安全可靠。.
In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的規定,持牌法團在向客戶提供電子交易系統之前,必須確保該系統的穩健性、可靠性、安全性及容量。這包括在系統投入使用前進行徹底的測試。正確的答案是,必須對系統進行全面的壓力測試,並將結果妥善記錄,以評估其在極端市場波動下的容量和穩定性。這是《操守準則》和《有關電子交易的指引》中的一項關鍵要求,旨在確保系統能夠應對高交易量和市場壓力,從而保護客戶利益和市場的完整性。未能進行充分的推出前測試,可能會導致系統中斷、交易執行錯誤及重大的合規風險。 其他選項描述了在某些情況下可能屬於良好商業慣例的活動,但它們並非推出新交易系統前的核心監管要求。例如,雖然在系統上線後收集客戶意見反饋是改善服務的好方法,但它並不能取代推出前為確保系統技術穩健性而必須進行的嚴格測試。同樣地,向證監會提交關於開發成本和預期收入的詳細財務報告,並非推出系統的特定前置條件;監管機構更關心的是法團是否為系統的運作調配了足夠的財政資源,而非其具體的項目損益。最後,為所有客戶安排強制性的系統操作培訓,這在操作上不切實際,也並非監管機構對系統批准的核心要求;監管重點在於系統本身的設計和運作是否安全可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