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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uestion 1 of 30
1. Question
根據《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一家持牌法團於2018年6月30日與一名客戶正式終止了業務關係。該客戶的最後一筆交易發生在2017年12月15日。該法團最少需要將該客戶的開戶文件及身份證明文件保存至哪個日期?
Correct根據《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及相關指引,持牌法團必須備存客戶盡職審查相關的紀錄。條例明確區分了兩類紀錄的備存期限起算點:客戶身份資料及開戶文件(即客戶紀錄)的備存期,是在與客戶的業務關係終止後起計6年;而交易紀錄的備存期,則是在交易完成後起計6年。本題情境中,問題的核心是關於「開戶文件及身份證明文件」,這屬於客戶紀錄。由於該法團與客戶的業務關係於2018年6月30日終止,因此備存期限應從該日期起計算6年,即至少需要保存至2024年6月30日。將備存期限終點設在2023年12月15日是錯誤的,因為這是根據最後交易日期計算的,該規則適用於交易紀錄而非客戶身份紀錄。認為應保存至2023年6月30日是錯誤的,這混淆了正確的6年備存期,可能誤記為5年。主張永久保存的說法也不正確,儘管機構可自行決定保存更長時間,但法規訂明的是一個明確的最低期限,而非永久。.
Incorrect根據《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及相關指引,持牌法團必須備存客戶盡職審查相關的紀錄。條例明確區分了兩類紀錄的備存期限起算點:客戶身份資料及開戶文件(即客戶紀錄)的備存期,是在與客戶的業務關係終止後起計6年;而交易紀錄的備存期,則是在交易完成後起計6年。本題情境中,問題的核心是關於「開戶文件及身份證明文件」,這屬於客戶紀錄。由於該法團與客戶的業務關係於2018年6月30日終止,因此備存期限應從該日期起計算6年,即至少需要保存至2024年6月30日。將備存期限終點設在2023年12月15日是錯誤的,因為這是根據最後交易日期計算的,該規則適用於交易紀錄而非客戶身份紀錄。認為應保存至2023年6月30日是錯誤的,這混淆了正確的6年備存期,可能誤記為5年。主張永久保存的說法也不正確,儘管機構可自行決定保存更長時間,但法規訂明的是一個明確的最低期限,而非永久。.
- Question 2 of 30
2. Question
一家證券公司計劃向其客戶提供在聯交所買賣的股票期權服務。為了控制初始營運成本,該公司決定不建立與聯交所期權交易系統的直接電子連接。根據聯交所的規定,該公司應如何為其客戶執行期權交易?
Correct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聯交所)的規則,參與者若要為客戶進行交易所買賣期權業務,必須註冊為期權交易所參與者。這分為兩類: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和期權經紀交易所參與者。主要區別在於與期權交易系統的連接權。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擁有系統聯通權,可以直接在香港自動交易系統(HKATS)中輸入買賣盤。相反,期權經紀交易所參與者不擁有系統聯通權。因此,若一家公司希望在不建立直接系統連接的情況下提供期權交易服務,它必須註冊為期權經紀交易所參與者。其操作模式是,以主事人身份與一家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訂立期權經紀客戶合約,然後透過該參與者為其客戶執行交易。其他選項是不正確的。註冊為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意味著擁有系統聯通權,這與該公司避免直接連接的目標相悖。聯交所的期權交易是透過電子系統進行的,並不存在透過電話手動下單的常規豁免安排。此外,該公司完全可以參與交易所買賣期權業務,無需被限制在場外交易(OTC)市場,因為聯交所的規則明確提供了期權經紀交易所參與者這一途徑。.
Incorrect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聯交所)的規則,參與者若要為客戶進行交易所買賣期權業務,必須註冊為期權交易所參與者。這分為兩類: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和期權經紀交易所參與者。主要區別在於與期權交易系統的連接權。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擁有系統聯通權,可以直接在香港自動交易系統(HKATS)中輸入買賣盤。相反,期權經紀交易所參與者不擁有系統聯通權。因此,若一家公司希望在不建立直接系統連接的情況下提供期權交易服務,它必須註冊為期權經紀交易所參與者。其操作模式是,以主事人身份與一家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訂立期權經紀客戶合約,然後透過該參與者為其客戶執行交易。其他選項是不正確的。註冊為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意味著擁有系統聯通權,這與該公司避免直接連接的目標相悖。聯交所的期權交易是透過電子系統進行的,並不存在透過電話手動下單的常規豁免安排。此外,該公司完全可以參與交易所買賣期權業務,無需被限制在場外交易(OTC)市場,因為聯交所的規則明確提供了期權經紀交易所參與者這一途徑。.
- Question 3 of 30
3. Question
某香港上市公司設有甲類股(每股一票表決權)及乙類股(無表決權但享有較高股息)。公司管理層為簡化股本結構,提議通過一項特別決議案,修改公司章程,將乙類股的股息權利調低至與甲類股相同,並賦予乙類股有限的表決權。此決議案在股東大會及乙類股的分類股東會議上,均獲得法定的多數票通過。然而,一群持有乙類股的投資者認為此舉嚴重損害了他們的財務利益。根據《公司條例》對保障股東權益的規定,這群持反對意見的乙類股股東最恰當的下一步行動是什麼?
Correct根據香港《公司條例》,為保障少數股東的權益,當公司更改某類別股份所附有的權利時,法律提供了一套特定的申訴機制。即使該項變更已透過特別決議在股東大會及相關的分類股東會議上獲得通過,持有該類別股份總表決權不少於10%的異議股東,若認為該變更有損其權益,仍有權在法定期限內向法院提出呈請,要求撤銷該項變更。法院在審理時會考慮所有情況,其作出的決定為最終決定。因此,正確的法律途徑是集合至少10%的同類股東向法院申請撤銷變更。 其他選項為何不正確: – 聲稱可以立即申請將公司清盤的說法是不恰當的。清盤是極端且最終的補救措施,通常只在公司無法繼續經營或存在嚴重管理不當等情況下才會被法院考慮。僅僅是股份權利的變更,即使對部分股東不利,通常不足以構成「公正公平」的清盤理由,尤其是在存在其他特定法律補救途徑時。 – 主張因決議已由大多數通過而沒有任何追索權的觀點,忽略了《公司條例》中為保護少數股東而設的特定條文。雖然「多數原則」和「法院不干預內部管理」是一般原則,但當涉及到可能壓迫少數股東的行為(如更改類別權利)時,成文法提供了明確的例外和保護機制。 – 要求必須獲得超過50%的股東支持才能提出反對的說法,設定了錯誤的門檻。《公司條例》明確規定,在此特定情況下,提出呈請的門檻是持有該類別股份總表決權的10%,而非一半以上。這個較低的門檻正是為了確保少數股東的聲音能夠被聽見。.
Incorrect根據香港《公司條例》,為保障少數股東的權益,當公司更改某類別股份所附有的權利時,法律提供了一套特定的申訴機制。即使該項變更已透過特別決議在股東大會及相關的分類股東會議上獲得通過,持有該類別股份總表決權不少於10%的異議股東,若認為該變更有損其權益,仍有權在法定期限內向法院提出呈請,要求撤銷該項變更。法院在審理時會考慮所有情況,其作出的決定為最終決定。因此,正確的法律途徑是集合至少10%的同類股東向法院申請撤銷變更。 其他選項為何不正確: – 聲稱可以立即申請將公司清盤的說法是不恰當的。清盤是極端且最終的補救措施,通常只在公司無法繼續經營或存在嚴重管理不當等情況下才會被法院考慮。僅僅是股份權利的變更,即使對部分股東不利,通常不足以構成「公正公平」的清盤理由,尤其是在存在其他特定法律補救途徑時。 – 主張因決議已由大多數通過而沒有任何追索權的觀點,忽略了《公司條例》中為保護少數股東而設的特定條文。雖然「多數原則」和「法院不干預內部管理」是一般原則,但當涉及到可能壓迫少數股東的行為(如更改類別權利)時,成文法提供了明確的例外和保護機制。 – 要求必須獲得超過50%的股東支持才能提出反對的說法,設定了錯誤的門檻。《公司條例》明確規定,在此特定情況下,提出呈請的門檻是持有該類別股份總表決權的10%,而非一半以上。這個較低的門檻正是為了確保少數股東的聲音能夠被聽見。.
- Question 4 of 30
4. Question
一名證券行的持牌代表注意到其客戶陳先生的賬戶出現一系列活動。根據《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指引》,以下哪些情況應被視為可能引發洗錢嫌疑的警示信號?
I. 陳先生在短時間內,透過多次小額現金存款的方式,將一筆大額資金存入其證券賬戶。
II. 陳先生利用該筆資金進行單一股票的大額交易,而該交易與其先前聲稱的保守投資目標明顯不符。
III. 在迅速賣出該股票後,陳先生指示將全部所得款項轉賬至一個與他沒有明顯業務或家庭關係的第三方個人銀行賬戶。
IV. 當持牌代表就該筆資金的來源進行查詢時,陳先生提供的解釋含糊其辭,且無法與其已知的職業及財務狀況相匹配。Correct根據證監會的《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指引》,持牌法團有責任識別及舉報可疑交易。 本題中的所有情況均是典型的洗錢警示信號。 陳述 I 描述了「分拆存款」(Structuring),即客戶透過多次小額現金存款,以避免觸發大額交易的監控門檻,這是常見的洗錢手法。 陳述 II 描述了交易活動與客戶的風險狀況或投資目標不符。 當一個聲稱保守的投資者突然進行大額高風險交易時,這可能表明該賬戶正被用於非正常目的。 陳述 III 描述了將資金轉移至無關的第三方。 這是為了混淆資金蹤跡,使執法機構難以追查資金的最終去向,是洗錢活動中的一個關鍵步驟。 陳述 IV 描述了資金來源不明或無法合理解釋。 當客戶無法或不願就其資金來源提供清晰、可信的解釋,特別是當資金規模與其已知的財務背景不符時,這是一個重大的可疑跡象。 由於所有四種情況都構成了識別潛在洗錢活動的重要警示信號,持牌代表應將這些情況視為可疑並採取適當的跟進行動,例如向洗錢報告主任報告。 因此,以上所有陳述皆正確。
Incorrect根據證監會的《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指引》,持牌法團有責任識別及舉報可疑交易。 本題中的所有情況均是典型的洗錢警示信號。 陳述 I 描述了「分拆存款」(Structuring),即客戶透過多次小額現金存款,以避免觸發大額交易的監控門檻,這是常見的洗錢手法。 陳述 II 描述了交易活動與客戶的風險狀況或投資目標不符。 當一個聲稱保守的投資者突然進行大額高風險交易時,這可能表明該賬戶正被用於非正常目的。 陳述 III 描述了將資金轉移至無關的第三方。 這是為了混淆資金蹤跡,使執法機構難以追查資金的最終去向,是洗錢活動中的一個關鍵步驟。 陳述 IV 描述了資金來源不明或無法合理解釋。 當客戶無法或不願就其資金來源提供清晰、可信的解釋,特別是當資金規模與其已知的財務背景不符時,這是一個重大的可疑跡象。 由於所有四種情況都構成了識別潛在洗錢活動的重要警示信號,持牌代表應將這些情況視為可疑並採取適當的跟進行動,例如向洗錢報告主任報告。 因此,以上所有陳述皆正確。
- Question 5 of 30
5. Question
一家持牌法團的合規主任正在審核數項新的商業建議,以判斷它們是否會落入《證券及期貨條例》下「集體投資計劃」的定義範圍。下列哪些安排會被明確地豁除在該定義之外?
I. 一個網上平台匯集眾多投資者的資金,用於購買和管理一籃子藝術品,投資者按其投資比例分享藝術品升值所帶來的利潤,但對日常管理沒有控制權。
II. 一家控股公司為其全資附屬公司設立一個內部資金池,用於短期投資。資金池由控股公司的財務部集中管理,收益歸參與的附屬公司所有。
III. 一家著名的連鎖麵包店向獨立經營者授予特許經營權,允許他們使用其品牌和商業模式開設分店。
IV. 一位律師在其專業執業過程中,代表客戶持有用於物業交易的資金。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附表1,集體投資計劃的定義包含三個主要元素:(1) 財產由營辦者管理,參與者沒有日常控制權;(2) 參與者的供款被匯集;及 (3) 安排的目的是為參與者賺取利潤或回報。 然而,該條例亦明確列出若干豁除情況。 陳述 I 描述了一個典型的集體投資計劃:眾多投資者的資金被匯集(元素2),由一個網上平台(營辦者)進行管理,而投資者沒有日常控制權(元素1),目的是分享藝術品升值帶來的利潤(元素3)。 因此,這項安排屬於集體投資計劃。 陳述 II 描述的安排中,參與者(附屬公司)與營辦者(控股公司)屬於同一公司集團。 這正是《證券及期貨條例》中明確豁除的一種情況,因此不被視為集體投資計劃。 陳述 III 描述的是特許經營權安排(專營權安排)。 這同樣是《證券及期貨條例》附表1中明確指明不屬於集體投資計劃的安排。 陳述 IV 描述的是律師在其專業執業過程中為客戶持有資金。 這也是一項被明確豁除在集體投資計劃定義之外的安排。 因此,陳述 II、III 及 IV 是正確的。
In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附表1,集體投資計劃的定義包含三個主要元素:(1) 財產由營辦者管理,參與者沒有日常控制權;(2) 參與者的供款被匯集;及 (3) 安排的目的是為參與者賺取利潤或回報。 然而,該條例亦明確列出若干豁除情況。 陳述 I 描述了一個典型的集體投資計劃:眾多投資者的資金被匯集(元素2),由一個網上平台(營辦者)進行管理,而投資者沒有日常控制權(元素1),目的是分享藝術品升值帶來的利潤(元素3)。 因此,這項安排屬於集體投資計劃。 陳述 II 描述的安排中,參與者(附屬公司)與營辦者(控股公司)屬於同一公司集團。 這正是《證券及期貨條例》中明確豁除的一種情況,因此不被視為集體投資計劃。 陳述 III 描述的是特許經營權安排(專營權安排)。 這同樣是《證券及期貨條例》附表1中明確指明不屬於集體投資計劃的安排。 陳述 IV 描述的是律師在其專業執業過程中為客戶持有資金。 這也是一項被明確豁除在集體投資計劃定義之外的安排。 因此,陳述 II、III 及 IV 是正確的。
- Question 6 of 30
6. Question
一家第9類(提供資產管理)持牌法團計劃推出一個未經證監會認可的新的集體投資計劃。關於推廣該計劃的廣告材料,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以下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該法團若打算向公眾發布廣告,必須先為該廣告取得證監會的認可。
II. 該法團可以向其已根據規則評定為專業投資者的客戶發出該計劃的廣告材料,而無需事先獲得證監會的認可。
III. 如果該計劃最終在認可的證券市場上市,其上市文件將被視為獲豁免,無需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05條就廣告內容另行尋求證監會認可。
IV. 即使廣告材料僅分發給專業投資者,該法團仍須就該等材料委任一名獲證監會核准的人士,以接收證監會的通訊。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03(1)條,除非獲得證監會認可或符合豁免情況,否則不得向公眾發出邀請投資於集體投資計劃的廣告。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向公眾推廣未經認可的基金,其廣告材料必須根據第105(1)條事先獲得證監會的認可。 陳述 II 是正確的,因為第103條訂明了一項豁免,即就只擬轉讓予專業投資者的集體投資計劃權益而作出的廣告,無需獲得證監會認可。 因此,只要法團確保廣告材料只發送給經適當評估的專業投資者,便可享有此豁免。 陳述 III 也是正確的,因為與在認可證券市場上買賣的證券有關的上市文件,屬於第103條下的另一項特定豁免,無需就其廣告性質再另行尋求認可。 陳述 IV 是不正確的。 委任一名獲證監會核准的人士以接收通訊的要求,是與根據第105條申請廣告認可的程序相關的條件。 由於向專業投資者發出的廣告屬於豁免情況,無需經過此認可程序,因此也無需為該等豁免的廣告材料委任核准人士。 因此,陳述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
In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03(1)條,除非獲得證監會認可或符合豁免情況,否則不得向公眾發出邀請投資於集體投資計劃的廣告。 陳述 I 是正確的,因為向公眾推廣未經認可的基金,其廣告材料必須根據第105(1)條事先獲得證監會的認可。 陳述 II 是正確的,因為第103條訂明了一項豁免,即就只擬轉讓予專業投資者的集體投資計劃權益而作出的廣告,無需獲得證監會認可。 因此,只要法團確保廣告材料只發送給經適當評估的專業投資者,便可享有此豁免。 陳述 III 也是正確的,因為與在認可證券市場上買賣的證券有關的上市文件,屬於第103條下的另一項特定豁免,無需就其廣告性質再另行尋求認可。 陳述 IV 是不正確的。 委任一名獲證監會核准的人士以接收通訊的要求,是與根據第105條申請廣告認可的程序相關的條件。 由於向專業投資者發出的廣告屬於豁免情況,無需經過此認可程序,因此也無需為該等豁免的廣告材料委任核准人士。 因此,陳述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
- Question 7 of 30
7. Question
宏利資產管理公司是一家持牌法團,其企業融資團隊正在為一家香港上市公司提供一項重大收購的顧問服務,此為高度價格敏感的資訊。與此同時,該公司的自營交易團隊亦在市場上積極交易各類證券。根據《內部監控指引》對運作監控的要求,為了最有效地管理這種潛在的利益衝突並防止內幕消息的濫用,宏利資產管理公司應優先採取哪項措施?
Correct根據證監會的《內部監控指引》,持牌法團必須設立有效的運作監控程序,以處理因業務運作而產生的潛在利益衝突。在此情境中,企業融資部持有未公開的價格敏感資料,而自營交易部則在市場上進行交易,這構成了明顯的利益衝突。最有效和最核心的監控措施是建立「資訊屏障」(亦稱「中國牆」)。這是一種預防性措施,旨在透過物理隔離(如不同的辦公區域)、電子系統存取限制以及監控通訊等方式,嚴格控制和阻止價格敏感資料在產生利益衝突的部門之間(如此處的企業融資部和自營交易部)流動。這能從源頭上防止內幕交易的發生。 其他選項雖然也是內部監控的一部分,但並非此特定情境下最關鍵的措施。要求自營交易員申報個人交易,是針對員工個人利益衝突的管理,但無法解決公司層面的自營交易部利用公司資訊進行交易的風險。委任高級職員進行交易後審核是一種偵測性措施,其作用在於事後發現問題,而不是事前預防,因此其有效性不如預防性的資訊屏障。完全暫停自營交易部的所有活動是一種極端且不切實際的商業做法,有效的內部監控應是管理風險,而非完全停止合規的業務運作。.
Incorrect根據證監會的《內部監控指引》,持牌法團必須設立有效的運作監控程序,以處理因業務運作而產生的潛在利益衝突。在此情境中,企業融資部持有未公開的價格敏感資料,而自營交易部則在市場上進行交易,這構成了明顯的利益衝突。最有效和最核心的監控措施是建立「資訊屏障」(亦稱「中國牆」)。這是一種預防性措施,旨在透過物理隔離(如不同的辦公區域)、電子系統存取限制以及監控通訊等方式,嚴格控制和阻止價格敏感資料在產生利益衝突的部門之間(如此處的企業融資部和自營交易部)流動。這能從源頭上防止內幕交易的發生。 其他選項雖然也是內部監控的一部分,但並非此特定情境下最關鍵的措施。要求自營交易員申報個人交易,是針對員工個人利益衝突的管理,但無法解決公司層面的自營交易部利用公司資訊進行交易的風險。委任高級職員進行交易後審核是一種偵測性措施,其作用在於事後發現問題,而不是事前預防,因此其有效性不如預防性的資訊屏障。完全暫停自營交易部的所有活動是一種極端且不切實際的商業做法,有效的內部監控應是管理風險,而非完全停止合規的業務運作。.
- Question 8 of 30
8. Question
根據《公司條例》,在何種情況下,財政司司長最有權力委任審查員調查某香港註冊公司的內部事務?
Correct根據《公司條例》,財政司司長有權在特定情況下委任審查員調查公司的內部事務。這是一項重要的監管權力,旨在保護股東和公眾利益,通常在懷疑有嚴重不當行為時才會行使。其中一個主要觸發條件是,有情況顯示公司的業務是以欺詐債權人或為其他欺詐或非法目的而經營。這意味著公司的管理層可能存在蓄意的不誠實行為,損害了公司外部持份者(如債權人)的利益。其他可以觸發調查的情況還包括:公司的成立或其事務的管理涉及欺詐、不當行為或對其成員的不公平損害行為。相比之下,單純的商業決策失誤或經營不善,例如公司連續錄得虧損,雖然會影響股東回報,但本身並不構成欺詐或不當行為,因此不足以啟動法定調查。同樣地,董事會與股東之間就公司戰略方向(如重大投資)存在分歧,屬於公司內部治理的範疇,應透過股東大會等機制解決,而非由政府介入調查。而公司與第三方(如供應商)之間的商業合同糾紛,則屬於民事法律問題,應透過協商、仲裁或訴訟來處理,通常不涉及需要財政司司長介入的公司內部事務調查。.
Incorrect根據《公司條例》,財政司司長有權在特定情況下委任審查員調查公司的內部事務。這是一項重要的監管權力,旨在保護股東和公眾利益,通常在懷疑有嚴重不當行為時才會行使。其中一個主要觸發條件是,有情況顯示公司的業務是以欺詐債權人或為其他欺詐或非法目的而經營。這意味著公司的管理層可能存在蓄意的不誠實行為,損害了公司外部持份者(如債權人)的利益。其他可以觸發調查的情況還包括:公司的成立或其事務的管理涉及欺詐、不當行為或對其成員的不公平損害行為。相比之下,單純的商業決策失誤或經營不善,例如公司連續錄得虧損,雖然會影響股東回報,但本身並不構成欺詐或不當行為,因此不足以啟動法定調查。同樣地,董事會與股東之間就公司戰略方向(如重大投資)存在分歧,屬於公司內部治理的範疇,應透過股東大會等機制解決,而非由政府介入調查。而公司與第三方(如供應商)之間的商業合同糾紛,則屬於民事法律問題,應透過協商、仲裁或訴訟來處理,通常不涉及需要財政司司長介入的公司內部事務調查。.
- Question 9 of 30
9. Question
陳先生正在考慮兩份工作機會。一份來自宏利銀行,該銀行是根據《銀行業條例》獲授權的認可財務機構,並已向證監會註冊以進行受規管活動。另一份來自卓越證券,該公司是獲證監會發牌從事證券交易的公司。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以下哪項陳述最準確地描述了這兩家機構的監管狀況?
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在香港從事受規管活動的實體主要分為兩類:「持牌法團」和「註冊機構」。這兩者統稱為「中介人」。 「持牌法團」是指直接從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獲得牌照以進行一項或多項受規管活動的公司。因此,證監會是其直接和主要的監管機構。 「註冊機構」則是指本身已是根據《銀行業條例》獲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授權的認可財務機構(例如銀行),並向證監會註冊以進行受規管活動。對於這類機構,金管局是其主要的審慎監管機構,而證監會則負責監督其進行受規管活動的操守。 因此,正確的陳述是,作為認可財務機構的宏利銀行是一家主要由金管局監督的註冊機構,而卓越證券則是一家由證監會直接監督的持牌法團。 將宏利銀行描述為由證監會直接監督的持牌法團,並將卓越證券描述為由金管局監督的註冊機構,是混淆了兩者的定義和監管架構。 聲稱兩者均為由證監會直接監督的持牌法團是錯誤的,因為它忽略了銀行作為「註冊機構」的特殊地位及其與金管局的關係。 雖然兩者確實都屬於「中介人」,但指出它們由財政司司長直接進行日常監督是錯誤的。財政司司長在監管框架中擔任更高層次的角色,而日常監督職能則由證監會和金管局分別執行。.
In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在香港從事受規管活動的實體主要分為兩類:「持牌法團」和「註冊機構」。這兩者統稱為「中介人」。 「持牌法團」是指直接從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獲得牌照以進行一項或多項受規管活動的公司。因此,證監會是其直接和主要的監管機構。 「註冊機構」則是指本身已是根據《銀行業條例》獲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授權的認可財務機構(例如銀行),並向證監會註冊以進行受規管活動。對於這類機構,金管局是其主要的審慎監管機構,而證監會則負責監督其進行受規管活動的操守。 因此,正確的陳述是,作為認可財務機構的宏利銀行是一家主要由金管局監督的註冊機構,而卓越證券則是一家由證監會直接監督的持牌法團。 將宏利銀行描述為由證監會直接監督的持牌法團,並將卓越證券描述為由金管局監督的註冊機構,是混淆了兩者的定義和監管架構。 聲稱兩者均為由證監會直接監督的持牌法團是錯誤的,因為它忽略了銀行作為「註冊機構」的特殊地位及其與金管局的關係。 雖然兩者確實都屬於「中介人」,但指出它們由財政司司長直接進行日常監督是錯誤的。財政司司長在監管框架中擔任更高層次的角色,而日常監督職能則由證監會和金管局分別執行。.
- Question 10 of 30
10. Question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的其中一個規管目標是有效地運用資源。儘管如此,該條例亦規定證監會的若干核心職能不得轉授予任何其他人或委員會。以下哪些職能屬於證監會不可轉授的權力?
I.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委任外界調查員,以徹查某持牌法團的內部監控缺失。
II. 訂立有關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營運者發牌制度的附屬法例。
III. 處理及批准一家公司成為第 9 類(提供資產管理)持牌法團的申請。
IV.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8 條成立一個新的產品諮詢委員會。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附表 2 第 2 部,證監會的若干法定權力是不可轉授的。 這些權力被視為證監會的核心職能,必須由其親自行使,以維持其監管的獨立性及權威性。 陳述 I 描述了委任外界調查員的權力,這明確列於不可轉授的職能清單中。 陳述 II 涉及訂立附屬法例,這是證監會最核心的立法相關權力之一,同樣不可轉授。 陳述 IV 提到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8 條成立委員會,這也是法例中明確規定的不可轉授職能。 相反,陳述 III 描述的處理和批准牌照申請,雖然是證監會的一項重要日常職能,但並未被列入《證券及期貨條例》附表 2 第 2 部的不可轉授權力清單內。 因此,證監會理論上可以將某些牌照處理的行政程序委託出去,即使目前由其內部處理。 因此,陳述 I、II 及 IV 是正確的。
In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附表 2 第 2 部,證監會的若干法定權力是不可轉授的。 這些權力被視為證監會的核心職能,必須由其親自行使,以維持其監管的獨立性及權威性。 陳述 I 描述了委任外界調查員的權力,這明確列於不可轉授的職能清單中。 陳述 II 涉及訂立附屬法例,這是證監會最核心的立法相關權力之一,同樣不可轉授。 陳述 IV 提到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8 條成立委員會,這也是法例中明確規定的不可轉授職能。 相反,陳述 III 描述的處理和批准牌照申請,雖然是證監會的一項重要日常職能,但並未被列入《證券及期貨條例》附表 2 第 2 部的不可轉授權力清單內。 因此,證監會理論上可以將某些牌照處理的行政程序委託出去,即使目前由其內部處理。 因此,陳述 I、II 及 IV 是正確的。
- Question 11 of 30
11. Question
陳先生是一家投資銀行的企業融資部主管,他正為一家香港上市公司「科創有限公司」提供一項重大收購的顧問服務。在收購消息公佈前,陳先生得悉此交易將大幅提升「科創有限公司」的未來盈利。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以下哪些行為會構成內幕交易?
I. 陳先生為自己的個人投資組合買入「科創有限公司」的股份。
II. 陳先生向其一位管理基金的好友透露該收購消息,而該好友隨後為其管理的基金買入「科創有限公司」的股份。
III. 陳先生建議其妻子賣出另一家競爭對手公司「未來科技」的股份,因為他預期該收購會對「未來科技」的股價產生負面影響。
IV. 在收購消息向公眾正式公佈後,陳先生立即為自己買入大量「科創有限公司」的股份。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內幕交易是指與上市公司有關連的人士,因其身分而得知涉及該公司的具體消息,而該消息一旦公開,相當可能會對該公司的股價產生重大影響,並利用該消息進行交易或慫恿他人進行交易以圖利或避免損失。 \n\n陳述 I 是典型的內幕交易。 陳先生作為與「科創有限公司」有關連的人士(其顧問),掌握了未公開的股價敏感資料(即重大收購),並為自己進行交易。 \n\n陳述 II 描述了「慫恿」或「披露消息」的內幕交易行為。 陳先生將內幕消息透露給第三方,而他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該第三方會利用該消息進行交易。 這同樣構成內幕交易。 \n\n陳述 III 不構成《證券及期貨條例》所定義的內幕交易。 條例規管的內幕交易,是利用關於某上市公司的內幕消息,去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證券。 在此情況下,內幕消息關乎「科創有限公司」,但交易的證券是屬於競爭對手「未來科技」。 雖然此舉可能違反其他保密責任,但它不符合內幕交易的法律定義。 \n\n陳述 IV 不構成內幕交易,因為交易發生在消息「向公眾正式公佈後」。 一旦資料已為公眾所知,它便不再是內幕消息(或稱「有關消息」),任何人(包括陳先生)均可根據該已公開的資料進行交易。 因此,陳述 I 及 II 是正確的。
In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內幕交易是指與上市公司有關連的人士,因其身分而得知涉及該公司的具體消息,而該消息一旦公開,相當可能會對該公司的股價產生重大影響,並利用該消息進行交易或慫恿他人進行交易以圖利或避免損失。 \n\n陳述 I 是典型的內幕交易。 陳先生作為與「科創有限公司」有關連的人士(其顧問),掌握了未公開的股價敏感資料(即重大收購),並為自己進行交易。 \n\n陳述 II 描述了「慫恿」或「披露消息」的內幕交易行為。 陳先生將內幕消息透露給第三方,而他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該第三方會利用該消息進行交易。 這同樣構成內幕交易。 \n\n陳述 III 不構成《證券及期貨條例》所定義的內幕交易。 條例規管的內幕交易,是利用關於某上市公司的內幕消息,去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證券。 在此情況下,內幕消息關乎「科創有限公司」,但交易的證券是屬於競爭對手「未來科技」。 雖然此舉可能違反其他保密責任,但它不符合內幕交易的法律定義。 \n\n陳述 IV 不構成內幕交易,因為交易發生在消息「向公眾正式公佈後」。 一旦資料已為公眾所知,它便不再是內幕消息(或稱「有關消息」),任何人(包括陳先生)均可根據該已公開的資料進行交易。 因此,陳述 I 及 II 是正確的。
- Question 12 of 30
12. Question
一家名為「亞太資產管理」的公司計劃推出一隻新的非上市結構性投資產品,並已委任「環球信託有限公司」為其保管人。經查核後發現,這兩家公司均由同一家大型金融控股集團全資擁有。根據《非上市結構性投資產品守則》中關於獨立性的規定,以下哪項是允許此安排的必要條件?
Correct根據證監會的規定,集體投資計劃的管理公司與其受託人/保管人必須相互獨立,以保障投資者的利益。然而,在某些嚴格的條件下,證監會允許這兩者來自同一個金融集團。正確的答案是,如果兩者擁有相同的控股公司,該控股公司必須是一家具規模的財務機構,管理公司和受託人之間不得互為附屬公司,兩家公司不得有相同的董事,並且它們必須共同簽署一份承諾書,聲明各自將獨立於對方行事。這個框架旨在確保即使在同一集團內,受託人也能獨立地監督管理公司,履行其對投資者的信託責任。其他選項是錯誤的,因為它們未能準確反映證監會的全部要求。聲稱這種安排被完全禁止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規則中明確列出了例外情況。僅僅要求控股公司提供財務擔保並不能解決潛在的利益衝突或確保營運獨立性。同樣地,僅僅要求兩家公司向證監會證明其內部監控措施足夠,也忽略了關於董事及正式承諾書等具體且強制性的規定。.
Incorrect根據證監會的規定,集體投資計劃的管理公司與其受託人/保管人必須相互獨立,以保障投資者的利益。然而,在某些嚴格的條件下,證監會允許這兩者來自同一個金融集團。正確的答案是,如果兩者擁有相同的控股公司,該控股公司必須是一家具規模的財務機構,管理公司和受託人之間不得互為附屬公司,兩家公司不得有相同的董事,並且它們必須共同簽署一份承諾書,聲明各自將獨立於對方行事。這個框架旨在確保即使在同一集團內,受託人也能獨立地監督管理公司,履行其對投資者的信託責任。其他選項是錯誤的,因為它們未能準確反映證監會的全部要求。聲稱這種安排被完全禁止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規則中明確列出了例外情況。僅僅要求控股公司提供財務擔保並不能解決潛在的利益衝突或確保營運獨立性。同樣地,僅僅要求兩家公司向證監會證明其內部監控措施足夠,也忽略了關於董事及正式承諾書等具體且強制性的規定。.
- Question 13 of 30
13. Question
一家海外發行人計劃向香港證監會申請,為其一項非上市結構性產品尋求認可,以便在香港向公眾發售。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的規定,該發行人必須作出以下哪項安排,以接收證監會發出的相關通知及決定?
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04A條,就認可結構性產品的申請,證監會規定必須有一名個人獲其核准,作為接收證監會就該產品發出的通知及決定的「核准人士」。這是一項法定要求,旨在確保證監會有一個明確且合資格的本地聯絡點。在實際操作中,證監會要求該名核准人士必須是就第1類(證券交易)或第4類(就證券提供意見)受規管活動獲發牌或註冊的個人。因此,正確的答案是發行人必須委任一名獲證監會核准的個人,而該人士通常須持有第1類或第4類牌照。 其他選項不正確。雖然負責人員通常持有第1類或第4類牌照,符合資格,但此規定並非限定必須是負責人員,任何持有相關牌照並獲證監會核准的個人均可。因此,聲稱聯絡人「必須」是負責人員的說法過於狹隘。此外,發行人不能隨意指定任何高級行政人員;該人選必須經過證監會的正式「核准」,僅提供聯絡資料是不夠的。最後,該核准人士的角色是作為與香港證監會溝通的渠道,要求其為發行人所在地的法律代表以處理跨境通訊是錯誤的,這不符合設立此職位的目的。.
In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04A條,就認可結構性產品的申請,證監會規定必須有一名個人獲其核准,作為接收證監會就該產品發出的通知及決定的「核准人士」。這是一項法定要求,旨在確保證監會有一個明確且合資格的本地聯絡點。在實際操作中,證監會要求該名核准人士必須是就第1類(證券交易)或第4類(就證券提供意見)受規管活動獲發牌或註冊的個人。因此,正確的答案是發行人必須委任一名獲證監會核准的個人,而該人士通常須持有第1類或第4類牌照。 其他選項不正確。雖然負責人員通常持有第1類或第4類牌照,符合資格,但此規定並非限定必須是負責人員,任何持有相關牌照並獲證監會核准的個人均可。因此,聲稱聯絡人「必須」是負責人員的說法過於狹隘。此外,發行人不能隨意指定任何高級行政人員;該人選必須經過證監會的正式「核准」,僅提供聯絡資料是不夠的。最後,該核准人士的角色是作為與香港證監會溝通的渠道,要求其為發行人所在地的法律代表以處理跨境通訊是錯誤的,這不符合設立此職位的目的。.
- Question 14 of 30
14. Question
陳先生在一家持牌經紀行持有證券及現金,總值800,000港元。由於該經紀行的一名高級行政人員進行欺詐活動,導致該行違責。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下的投資者賠償制度,陳先生可從投資者賠償基金獲得的最高賠償金額是多少?
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投資者賠償-賠償上限)規則》,就單一中介人的一次違責事件,每名申索人可從投資者賠償基金獲得的賠償上限為500,000港元。此基金旨在為因持牌中介人或認可財務機構違責而蒙受金錢損失的投資者提供一定程度的保障。賠償金額是按每名投資者計算,而非按違責的中介人計算。因此,即使投資者的損失超過此上限,其可獲得的最高賠償額仍為500,000港元。認為可以獲得全額800,000港元賠償的觀點是錯誤的,因為賠償基金設有法定上限。而150,000港元是過往的賠償上限,此金額已於2020年1月1日起提高。最後,因欺詐活動導致的違責是投資者賠償基金旨在涵蓋的情況之一,因此申索人不會因為違責原因是內部欺詐而被剝奪申索資格。.
In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投資者賠償-賠償上限)規則》,就單一中介人的一次違責事件,每名申索人可從投資者賠償基金獲得的賠償上限為500,000港元。此基金旨在為因持牌中介人或認可財務機構違責而蒙受金錢損失的投資者提供一定程度的保障。賠償金額是按每名投資者計算,而非按違責的中介人計算。因此,即使投資者的損失超過此上限,其可獲得的最高賠償額仍為500,000港元。認為可以獲得全額800,000港元賠償的觀點是錯誤的,因為賠償基金設有法定上限。而150,000港元是過往的賠償上限,此金額已於2020年1月1日起提高。最後,因欺詐活動導致的違責是投資者賠償基金旨在涵蓋的情況之一,因此申索人不會因為違責原因是內部欺詐而被剝奪申索資格。.
- Question 15 of 30
15. Question
某持牌法團的代表黃先生,在公司內部伺服器上偶然看到一份即將於次日發布的研究報告草稿。該報告將一家上市公司的投資評級由「中性」大幅上調至「強力買入」。根據證監會的《操守準則》,黃先生的哪項行為會構成「扒頭交易」?
Correct此問題旨在測試對「扒頭交易」(Front-running)這一市場失當行為的理解。「扒頭交易」是指持牌人或註冊人,在得知其公司即將發布可能影響某證券價格的研究報告,或知道有客戶大額交易盤將會執行之前,利用該非公開資訊為自己或其關連人士的帳戶進行交易,以圖從預期的價格變動中獲利。根據證監會的《操守準則》,這種行為嚴重違反了維護市場公平和客戶利益優先的原則。 正確的答案是,在研究報告公開發布前,利用該非公開資訊為自己的帳戶買入該公司的股份。這正是「扒頭交易」的典型定義:利用職務之便獲取的非公開、具價格敏感性的資訊,為個人利益搶先於市場或客戶進行交易。 其他選項之所以不正確,原因如下: 等待報告公開後才根據其內容向所有客戶提供投資建議,是持牌代表的標準及合規做法。因為此時資訊已為公眾所知,不存在利用資訊不對稱牟利的情況。 向合規部門報告所獲知的潛在內幕消息,並避免就相關證券進行任何交易,是處理此類情況時最專業和道德的做法。這顯示了對監管責任的遵守,而非失當行為。 在報告發布後,僅僅因為價格上漲而為客戶賣出股票以鎖定利潤,本身是一種常規的交易決策,只要該決策是基於客戶的最佳利益且資訊已公開,就不構成「扒頭交易」。.
Incorrect此問題旨在測試對「扒頭交易」(Front-running)這一市場失當行為的理解。「扒頭交易」是指持牌人或註冊人,在得知其公司即將發布可能影響某證券價格的研究報告,或知道有客戶大額交易盤將會執行之前,利用該非公開資訊為自己或其關連人士的帳戶進行交易,以圖從預期的價格變動中獲利。根據證監會的《操守準則》,這種行為嚴重違反了維護市場公平和客戶利益優先的原則。 正確的答案是,在研究報告公開發布前,利用該非公開資訊為自己的帳戶買入該公司的股份。這正是「扒頭交易」的典型定義:利用職務之便獲取的非公開、具價格敏感性的資訊,為個人利益搶先於市場或客戶進行交易。 其他選項之所以不正確,原因如下: 等待報告公開後才根據其內容向所有客戶提供投資建議,是持牌代表的標準及合規做法。因為此時資訊已為公眾所知,不存在利用資訊不對稱牟利的情況。 向合規部門報告所獲知的潛在內幕消息,並避免就相關證券進行任何交易,是處理此類情況時最專業和道德的做法。這顯示了對監管責任的遵守,而非失當行為。 在報告發布後,僅僅因為價格上漲而為客戶賣出股票以鎖定利潤,本身是一種常規的交易決策,只要該決策是基於客戶的最佳利益且資訊已公開,就不構成「扒頭交易」。.
- Question 16 of 30
16. Question
一家持牌資產管理公司的董事會通過了一項成員自動清盤的決議,並妥為登記了償付能力證明書。然而,清盤人其後發現公司資產不足以償還所有債務。根據《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最可能出現的後果是什麼?
Correct根據《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成員自動清盤的前提是公司有償付能力。董事必須在通過清盤決議前的五個星期內,發出償付能力證明書,表明他們已對公司事務作出全面查訊,並認為公司能夠在清盤開始後不超過12個月內悉數償付其債項。如果在清盤過程中,清盤人發現公司實際上無法在規定時間內償還所有債務(即無力償債),清盤程序就必須從成員自動清盤轉為債權人自動清盤。這項轉換機制旨在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因為在債權人自動清盤中,債權人有更大的話語權,例如可以提名清盤人及成立審查委員會來監督清盤過程。因此,正確的程序是召開債權人會議,並將清盤轉為債權人自動清盤。 其他選項不正確。董事不會僅因為公司被發現無力償債而自動被取消資格;取消資格令通常需要法院在證明董事存在不當行為(例如在沒有合理理由的情況下作出償付能力聲明)後才會頒布。證監會的角色是監管持牌法團,確保其遵守《證券及期貨條例》的規定,尤其是在清盤期間妥善處理客戶資產,但證監會本身不會接管並執行公司清盤的具體法律程序,該程序由清盤人根據公司法進行。此外,原有的清盤決議並不會失效,而是程序性質的轉變,無需重新向法院申請強制清盤,因為這是一個從自願清盤內部轉換的過程。.
Incorrect根據《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成員自動清盤的前提是公司有償付能力。董事必須在通過清盤決議前的五個星期內,發出償付能力證明書,表明他們已對公司事務作出全面查訊,並認為公司能夠在清盤開始後不超過12個月內悉數償付其債項。如果在清盤過程中,清盤人發現公司實際上無法在規定時間內償還所有債務(即無力償債),清盤程序就必須從成員自動清盤轉為債權人自動清盤。這項轉換機制旨在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因為在債權人自動清盤中,債權人有更大的話語權,例如可以提名清盤人及成立審查委員會來監督清盤過程。因此,正確的程序是召開債權人會議,並將清盤轉為債權人自動清盤。 其他選項不正確。董事不會僅因為公司被發現無力償債而自動被取消資格;取消資格令通常需要法院在證明董事存在不當行為(例如在沒有合理理由的情況下作出償付能力聲明)後才會頒布。證監會的角色是監管持牌法團,確保其遵守《證券及期貨條例》的規定,尤其是在清盤期間妥善處理客戶資產,但證監會本身不會接管並執行公司清盤的具體法律程序,該程序由清盤人根據公司法進行。此外,原有的清盤決議並不會失效,而是程序性質的轉變,無需重新向法院申請強制清盤,因為這是一個從自願清盤內部轉換的過程。.
- Question 17 of 30
17. Question
客戶李先生在一家持牌法團「卓越資產管理」開立了一個全權委託投資帳戶,並由客戶經理張先生負責管理。張先生在未進行充分的產品盡職審查下,將李先生帳戶中的大筆資金投入一項結構複雜且高風險的金融產品,該產品最終價值暴跌,導致李先生蒙受重大損失。在此情況下,根據香港相關的法律原則,以下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李先生與「卓越資產管理」簽訂的客戶協議,在法律上構成一份可強制執行的合約。
II. 作為主事人,「卓越資產管理」可能須為其代理人張先生的行為向李先生承擔法律責任。
III. 張先生作為全權委託帳戶的管理人,對李先生負有受信責任,其行為必須符合客戶的最佳利益。
IV. 由於雙方已存在合約關係,李先生的法律追索權僅限於違反合約,不能就疏忽侵權提出申索。Correct此問題評估考生對合約法、代理法、受信責任及侵權法在金融服務場景中如何相互關聯的理解。 陳述 I 是正確的。 王先生與「昌盛證券」簽訂的客戶協議是一份旨在建立法律關係的協議,因此構成一份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合約。 該合約列明了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陳述 II 是正確的。 根據代理法,持牌代表陳小姐是其僱主「昌盛證券」(主事人)的代理人。 主事人通常需要為其代理人在其授權範圍內(包括表面授權)的行為負責。 因此,「昌盛證券」可能需要為陳小姐的疏忽行為對王先生造成的損失承擔轉承責任。 陳述 III 是正確的。 全權委託帳戶的管理人與客戶之間存在受信關係。 這意味著陳小姐有責任真誠地、謹慎地並以王先生的最佳利益行事。 在未進行充分盡職審查的情況下進行高風險投資,很可能構成對其受信責任的違反。 陳述 IV 是不正確的。 在專業疏忽的情況下,合約責任與侵權責任可以同時存在。 王先生不僅可以因「昌盛證券」違反客戶協議中的明示或默示條款(例如,提供具備合理水平的技能和謹慎的服務)而提出違約申索,還可以因陳小姐違反了在侵權法下應有的謹慎責任而提出疏忽侵權的申索。 因此,陳述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
Incorrect此問題評估考生對合約法、代理法、受信責任及侵權法在金融服務場景中如何相互關聯的理解。 陳述 I 是正確的。 王先生與「昌盛證券」簽訂的客戶協議是一份旨在建立法律關係的協議,因此構成一份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合約。 該合約列明了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陳述 II 是正確的。 根據代理法,持牌代表陳小姐是其僱主「昌盛證券」(主事人)的代理人。 主事人通常需要為其代理人在其授權範圍內(包括表面授權)的行為負責。 因此,「昌盛證券」可能需要為陳小姐的疏忽行為對王先生造成的損失承擔轉承責任。 陳述 III 是正確的。 全權委託帳戶的管理人與客戶之間存在受信關係。 這意味著陳小姐有責任真誠地、謹慎地並以王先生的最佳利益行事。 在未進行充分盡職審查的情況下進行高風險投資,很可能構成對其受信責任的違反。 陳述 IV 是不正確的。 在專業疏忽的情況下,合約責任與侵權責任可以同時存在。 王先生不僅可以因「昌盛證券」違反客戶協議中的明示或默示條款(例如,提供具備合理水平的技能和謹慎的服務)而提出違約申索,還可以因陳小姐違反了在侵權法下應有的謹慎責任而提出疏忽侵權的申索。 因此,陳述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
- Question 18 of 30
18. Question
匯通顧問有限公司的業務模式是將客戶介紹給一家大型的持牌槓桿式外匯交易商。匯通顧問本身不持有或控制任何客戶資產,所有交易和資金都直接由該交易商處理。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匯通顧問最可能被歸類為哪種類型的市場中介人,並且需要滿足什麼主要牌照規定?
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任何為他人進行槓桿式外匯交易或要約進行槓桿式外匯交易的中介人,均須就第3類受規管活動領取牌照。在此情景中,該公司的角色是將客戶轉介給持牌交易商,但本身不持有或控制客戶資產。這種中介人被稱為「核准介紹代理人」。儘管其職能有限,且資本要求較直接處理交易的槓桿式外匯交易商為低,但法律明確規定,核准介紹代理人仍必須持有第3類牌照才能合法經營。因此,正確的描述是它是一家核准介紹代理人,並且必須持有第3類受規管活動的牌照。 其他選項不正確。認為不處理客戶資產即可豁免持牌是一種誤解;介紹業務本身就是一項受規管的活動。將其視為「認可對手方」也是不正確的,因為認可對手方通常是與持牌交易商進行交易的大型機構(如另一家持牌交易商或認可財務機構),而不是介紹零售客戶的中介。最後,該公司並非「認可財務機構」(如銀行),後者受香港金融管理局監管並因此獲豁免遵守證監會的相關持牌規定。該情景描述的是一家顧問公司,不符合認可財務機構的定義。.
In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任何為他人進行槓桿式外匯交易或要約進行槓桿式外匯交易的中介人,均須就第3類受規管活動領取牌照。在此情景中,該公司的角色是將客戶轉介給持牌交易商,但本身不持有或控制客戶資產。這種中介人被稱為「核准介紹代理人」。儘管其職能有限,且資本要求較直接處理交易的槓桿式外匯交易商為低,但法律明確規定,核准介紹代理人仍必須持有第3類牌照才能合法經營。因此,正確的描述是它是一家核准介紹代理人,並且必須持有第3類受規管活動的牌照。 其他選項不正確。認為不處理客戶資產即可豁免持牌是一種誤解;介紹業務本身就是一項受規管的活動。將其視為「認可對手方」也是不正確的,因為認可對手方通常是與持牌交易商進行交易的大型機構(如另一家持牌交易商或認可財務機構),而不是介紹零售客戶的中介。最後,該公司並非「認可財務機構」(如銀行),後者受香港金融管理局監管並因此獲豁免遵守證監會的相關持牌規定。該情景描述的是一家顧問公司,不符合認可財務機構的定義。.
- Question 19 of 30
19. Question
某持牌法團的合規主任在進行每月客戶款項對帳時,發現公司內部帳目與託管銀行的結單之間存在一筆無法解釋的重大差額。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下的內部監控原則,該法團的高級管理層在此情況下應採取的首要及最關鍵的步驟是甚麼?
Correct根據證監會的《內部監控指引》及相關規定,當發現有關客戶資產的紀錄存在重大差額時,持牌法團的首要責任是確保有一個健全的程序來調查和解決問題。正確的程序要求對帳工作應由獨立的高級職員進行覆核。這項原則旨在確保客觀性,並防止執行日常操作的職員掩蓋錯誤或不當行為。因此,最關鍵的第一步是指派一名獨立於原先執行對帳工作的職員的高級管理人員,立即對該情況進行覆核和深入調查。這有助於確定差額的根本原因,無論是簡單的文書錯誤、系統故障還是潛在的欺詐行為,並確保採取適當的糾正措施。 其他選項描述了不正確或次要的行動。在未進行內部調查以確定事實之前,立即向證監會報告可能為時過早,因為公司首先需要了解問題的性質和規模。指示會計部門簡單地調整帳目以使其匹配,是一種嚴重的監控失誤,因為它未能解決根本原因,並可能掩蓋欺詐或重大錯誤。在未確定問題的實質和影響範圍之前,暫停客戶帳戶並通知客戶可能會引起不必要的恐慌,並且可能不是必要的行動。首先應進行內部調查。.
Incorrect根據證監會的《內部監控指引》及相關規定,當發現有關客戶資產的紀錄存在重大差額時,持牌法團的首要責任是確保有一個健全的程序來調查和解決問題。正確的程序要求對帳工作應由獨立的高級職員進行覆核。這項原則旨在確保客觀性,並防止執行日常操作的職員掩蓋錯誤或不當行為。因此,最關鍵的第一步是指派一名獨立於原先執行對帳工作的職員的高級管理人員,立即對該情況進行覆核和深入調查。這有助於確定差額的根本原因,無論是簡單的文書錯誤、系統故障還是潛在的欺詐行為,並確保採取適當的糾正措施。 其他選項描述了不正確或次要的行動。在未進行內部調查以確定事實之前,立即向證監會報告可能為時過早,因為公司首先需要了解問題的性質和規模。指示會計部門簡單地調整帳目以使其匹配,是一種嚴重的監控失誤,因為它未能解決根本原因,並可能掩蓋欺詐或重大錯誤。在未確定問題的實質和影響範圍之前,暫停客戶帳戶並通知客戶可能會引起不必要的恐慌,並且可能不是必要的行動。首先應進行內部調查。.
- Question 20 of 30
20. Question
關於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及其相關市場基建設施的描述,以下哪些陳述是正確的?
I. 香港聯合交易所(聯交所)及香港期貨交易所(期交所)是香港交易所的全資附屬公司,並各自保留其獨立的交易及結算架構。
II. 證監會主要負責規管在交易所進行交易的中介人,而香港交易所則主要負責規管上市公司及市場的整體運作。
III. 第三代自動對盤及成交系統(AMS/3)用於買賣期貨合約,而 HKATS 電子交易系統則用於買賣股本證券。
IV. 香港場外結算有限公司的成立,是為了應對場外衍生工具交易的強制性結算要求,其全部股權由香港交易所持有。Correct陳述 I 是正確的。 根據2000年的市場改革,香港聯合交易所(聯交所)及香港期貨交易所(期交所)成為香港交易所的全資附屬公司,但它們繼續保留各自獨立的交易、結算規則及運作架構。 陳述 II 是正確的。 香港的監管架構有明確分工。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的主要職責是規管市場中介人(例如經紀行)及其與客戶的關係,確保他們遵守《證券及期貨條例》及相關的操守準則。 香港交易所則負責規管其市場的參與者,包括上市公司(透過《上市規則》)及確保交易活動的公平有序。 陳述 III 是不正確的。 該陳述顛倒了兩個交易系統的用途。 第三代自動對盤及成交系統(AMS/3)是聯交所用於處理股本證券、交易所買賣基金及結構性產品等證券交易的系統。 HKATS電子交易系統則是用於買賣期交所的期貨及期權產品,以及聯交所的交易所買賣期權。 陳述 IV 是不正確的。 雖然香港場外結算有限公司的成立是為了提供場外衍生工具的結算服務以應對強制性結算的要求,但其股權並非由香港交易所全資擁有。 香港交易所持有其75%的股權,餘下的25%由一個由12家金融機構組成的財團作為創始股東所持有。 因此,陳述 I 及 II 是正確的。
Incorrect陳述 I 是正確的。 根據2000年的市場改革,香港聯合交易所(聯交所)及香港期貨交易所(期交所)成為香港交易所的全資附屬公司,但它們繼續保留各自獨立的交易、結算規則及運作架構。 陳述 II 是正確的。 香港的監管架構有明確分工。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的主要職責是規管市場中介人(例如經紀行)及其與客戶的關係,確保他們遵守《證券及期貨條例》及相關的操守準則。 香港交易所則負責規管其市場的參與者,包括上市公司(透過《上市規則》)及確保交易活動的公平有序。 陳述 III 是不正確的。 該陳述顛倒了兩個交易系統的用途。 第三代自動對盤及成交系統(AMS/3)是聯交所用於處理股本證券、交易所買賣基金及結構性產品等證券交易的系統。 HKATS電子交易系統則是用於買賣期交所的期貨及期權產品,以及聯交所的交易所買賣期權。 陳述 IV 是不正確的。 雖然香港場外結算有限公司的成立是為了提供場外衍生工具的結算服務以應對強制性結算的要求,但其股權並非由香港交易所全資擁有。 香港交易所持有其75%的股權,餘下的25%由一個由12家金融機構組成的財團作為創始股東所持有。 因此,陳述 I 及 II 是正確的。
- Question 21 of 30
21. Question
陳先生是宏達證券的一名客戶主任。他建議客戶李太太投資一項與其風險承受能力不符的高風險結構性產品,並未充分披露相關風險,導致李太太蒙受重大損失。根據代理法及受信關係原則,以下哪項陳述最能準確描述此情況下的法律責任?
Correct此問題的核心在於代理法(Law of Agency)及受信關係(Fiduciary Relationship)在金融服務業的應用。根據代理法,客戶主任(如陳先生)是其僱主(如宏達證券)的代理人(agent),而僱主則是主事人(principal)。主事人須對其代理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的行為負責,這被稱為「轉承責任」(vicarious liability)。在本案中,陳先生在提供投資建議時的失當行為,是在其作為宏達證券代表的職權範圍內發生的。因此,宏達證券作為主事人,需要為陳先生的行為對客戶造成的損失承擔法律責任。同時,陳先生作為客戶的顧問,與客戶之間存在受信關係,他有責任以客戶的最佳利益行事。他推薦不合適的產品,顯然違反了此受信責任。正確的法律觀點是,宏達證券須為其代理人的行為負責。認為只有陳先生個人須負責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這忽略了主事人的轉承責任。聲稱客戶只能根據侵權法向個人索償的說法也不正確,因為客戶的服務協議是與證券公司(主事人)訂立的,代理人的行為會約束主事人。最後,提供合規培訓雖然是公司的責任和良好的風險管理措施,但它不能完全免除公司在代理法下對其代理人失當行為的法律責任。.
Incorrect此問題的核心在於代理法(Law of Agency)及受信關係(Fiduciary Relationship)在金融服務業的應用。根據代理法,客戶主任(如陳先生)是其僱主(如宏達證券)的代理人(agent),而僱主則是主事人(principal)。主事人須對其代理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的行為負責,這被稱為「轉承責任」(vicarious liability)。在本案中,陳先生在提供投資建議時的失當行為,是在其作為宏達證券代表的職權範圍內發生的。因此,宏達證券作為主事人,需要為陳先生的行為對客戶造成的損失承擔法律責任。同時,陳先生作為客戶的顧問,與客戶之間存在受信關係,他有責任以客戶的最佳利益行事。他推薦不合適的產品,顯然違反了此受信責任。正確的法律觀點是,宏達證券須為其代理人的行為負責。認為只有陳先生個人須負責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這忽略了主事人的轉承責任。聲稱客戶只能根據侵權法向個人索償的說法也不正確,因為客戶的服務協議是與證券公司(主事人)訂立的,代理人的行為會約束主事人。最後,提供合規培訓雖然是公司的責任和良好的風險管理措施,但它不能完全免除公司在代理法下對其代理人失當行為的法律責任。.
- Question 22 of 30
22. Question
陳先生是一家證券公司的持牌代表,他正為其高資產淨值客戶李太太提供服務。由於陳先生最近的一項股票推薦表現出色,李太太向他贈送一枚名貴手錶以示感謝。同日,在市場波動加劇之際,陳先生收到了李太太關於另一隻股票的大額賣出指令。根據《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以下哪些陳述描述了陳先生應採取的適當行動?
I. 陳先生應向其主事人(即其僱主)尋求許可,否則應婉拒該手錶,並解釋接受此類饋贈可能違反《防止賄賂條例》。
II. 考慮到市場的波動性,陳先生應以維護客戶最佳利益為原則,盡快執行李太太的賣出指令。
III. 為了感謝李太太,陳先生可以私下為她接下來的幾筆交易提供未在公司收費表列出的特別佣金折扣。
IV. 在執行賣出指令時,陳先生應致力於為李太太爭取當時可獲得的最佳執行價格,這可能涉及在速度和價格之間作出專業判斷。Correct此題目旨在評估考生對《操守準則》中一般原則 1(誠實及公平)和一般原則 2(勤勉盡責)的理解和應用能力。 陳述 I 是正確的。 根據一般原則 1 及《防止賄賂條例》第 9 條,持牌代表作為其主事人(即其僱主)的代理人,在未獲主事人許可的情況下,不應索取或收受任何可能影響其公正履行職責的利益。 名貴手錶屬於重大利益,可能被視為影響其未來建議的誘因。 因此,最恰當的做法是先向僱主申報並尋求許可,若不獲批准或公司政策不允許,則應婉拒該禮物。 陳述 II 是正確的。 根據一般原則 2(勤勉盡責),持牌人應「盡快執行交易指示」。 在市場波動的情況下,迅速執行客戶的賣出指令是為了鎖定價格,防止因延誤而造成潛在損失,這完全符合維護客戶最佳利益的要求。 陳述 III 是不正確的。 根據一般原則 1(誠實及公平),向客戶收取的費用應公平合理。 私下提供未經記錄的特別佣金折扣,不僅對其他客戶不公平,也可能違反公司的內部政策和監管對透明度的要求。 所有費用安排應清晰、公平並妥善記錄。 陳述 IV 是正確的。 根據一般原則 2(勤勉盡責),持牌人應「以最佳條件執行交易指示」。 這不僅僅指速度,更核心的是為客戶爭取最佳的執行結果,這通常涉及在價格、成本、速度和執行可能性等因素之間取得平衡。 在波動市中,持牌人需要運用其專業判斷,以達致對客戶最有利的整體交易條件。 因此,陳述 I、II 及 IV 是正確的。
Incorrect此題目旨在評估考生對《操守準則》中一般原則 1(誠實及公平)和一般原則 2(勤勉盡責)的理解和應用能力。 陳述 I 是正確的。 根據一般原則 1 及《防止賄賂條例》第 9 條,持牌代表作為其主事人(即其僱主)的代理人,在未獲主事人許可的情況下,不應索取或收受任何可能影響其公正履行職責的利益。 名貴手錶屬於重大利益,可能被視為影響其未來建議的誘因。 因此,最恰當的做法是先向僱主申報並尋求許可,若不獲批准或公司政策不允許,則應婉拒該禮物。 陳述 II 是正確的。 根據一般原則 2(勤勉盡責),持牌人應「盡快執行交易指示」。 在市場波動的情況下,迅速執行客戶的賣出指令是為了鎖定價格,防止因延誤而造成潛在損失,這完全符合維護客戶最佳利益的要求。 陳述 III 是不正確的。 根據一般原則 1(誠實及公平),向客戶收取的費用應公平合理。 私下提供未經記錄的特別佣金折扣,不僅對其他客戶不公平,也可能違反公司的內部政策和監管對透明度的要求。 所有費用安排應清晰、公平並妥善記錄。 陳述 IV 是正確的。 根據一般原則 2(勤勉盡責),持牌人應「以最佳條件執行交易指示」。 這不僅僅指速度,更核心的是為客戶爭取最佳的執行結果,這通常涉及在價格、成本、速度和執行可能性等因素之間取得平衡。 在波動市中,持牌人需要運用其專業判斷,以達致對客戶最有利的整體交易條件。 因此,陳述 I、II 及 IV 是正確的。
- Question 23 of 30
23. Question
陳先生是一家香港上市公司的財務總監。在公司正式公佈季度業績前,他得知公司盈利將遠遜於市場預期,此消息尚未對外公開。在一次與好友李先生的私人晚宴中,陳先生透露了這個壞消息,並暗示「現在可能不是持有我們公司股票的好時機」。李先生聽後,在翌日立即賣出了他持有的所有該公司股票,成功避免了在業績公佈後因股價大跌而造成的損失。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中關於市場失當行為的規定,哪一項陳述最準確地描述了這種情況?
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內幕交易的其中一種形式是「通風報信」。這指任何與某上市法團有關連的人,向另一人披露他所掌握的、關於該法團的內幕消息,而他知道或有合理因由相信,該另一人會利用該消息進行交易或慫恿他人進行交易。在本個案中,陳先生作為公司的高級行政人員,是該法團的「有關連人士」。即將公佈的盈利預警是具體的、未公開的,並且相當可能會對股價造成重大影響的「內幕消息」。陳先生在私人晚宴上向李先生披露此消息,即使他沒有明確指示李先生賣出股票,但他有合理理由相信李先生會利用此消息進行交易。因此,陳先生的披露行為本身已構成內幕交易。正確的陳述是,陳先生因向李先生披露內幕消息而觸犯了內幕交易條文。至於李先生,如果他利用該消息進行交易,他也會觸犯內幕交易條文。認為只有實際進行交易的李先生才構成內幕交易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披露消息者同樣負有法律責任。聲稱由於陳先生沒有明確指示交易,因此不構成失當行為的觀點也是不正確的,因為法律的關鍵在於披露者是否有合理理由相信接收者會利用消息進行交易。最後,認為在私人場合分享且陳先生本人沒有直接金錢得益就不算違法的想法是錯誤的,因為內幕交易法規的重點在於維持市場公平,不論披露的地點或披露者是否直接獲利。.
In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內幕交易的其中一種形式是「通風報信」。這指任何與某上市法團有關連的人,向另一人披露他所掌握的、關於該法團的內幕消息,而他知道或有合理因由相信,該另一人會利用該消息進行交易或慫恿他人進行交易。在本個案中,陳先生作為公司的高級行政人員,是該法團的「有關連人士」。即將公佈的盈利預警是具體的、未公開的,並且相當可能會對股價造成重大影響的「內幕消息」。陳先生在私人晚宴上向李先生披露此消息,即使他沒有明確指示李先生賣出股票,但他有合理理由相信李先生會利用此消息進行交易。因此,陳先生的披露行為本身已構成內幕交易。正確的陳述是,陳先生因向李先生披露內幕消息而觸犯了內幕交易條文。至於李先生,如果他利用該消息進行交易,他也會觸犯內幕交易條文。認為只有實際進行交易的李先生才構成內幕交易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披露消息者同樣負有法律責任。聲稱由於陳先生沒有明確指示交易,因此不構成失當行為的觀點也是不正確的,因為法律的關鍵在於披露者是否有合理理由相信接收者會利用消息進行交易。最後,認為在私人場合分享且陳先生本人沒有直接金錢得益就不算違法的想法是錯誤的,因為內幕交易法規的重點在於維持市場公平,不論披露的地點或披露者是否直接獲利。.
- Question 24 of 30
24. Question
宏達證券是一家聯交所期權結算所(SEOCH)的結算參與者。在一個交易日中,由於市場出現劇烈波動,宏達證券在上午11:30收到聯交所期權結算所發出的即日追收按金通知。根據相關規則,宏達證券的首要責任是什麼?
Correct根據聯交所期權結算所(SEOCH)的規則,為了在市場劇烈波動期間管理風險,結算所有權在交易時段內即時追收按金。當結算參與者收到即日追收按金的通知時,其必須在接獲通知後的一小時內全數繳付。這是一項嚴格的規定,旨在確保結算系統的財務穩健性,防止因市場價格大幅變動而導致的風險累積。因此,正確的做法是在指定的一小時時限內完成付款。 將追收的按金留待當日交易結束後與每日按市價計值的按金一併結算是錯誤的,因為這混淆了即日追收按金的緊急性質與常規的每日結算程序。即日追收按金的目的正是在於應對日間的突發風險,不能延遲處理。 立即為客戶平倉可能是該公司對其客戶採取的風險管理措施,但這並不能解除其對結算所的付款責任。公司的首要責任是履行對結算所的財務義務,即支付按金。 要求客戶在下一個交易日上午前存入資金是公司與其客戶之間的安排。公司對結算所的責任是獨立的,並且有嚴格的一小時時限,不能等待客戶存款後再支付。公司必須首先動用自有資金或信貸額度來滿足結算所的要求。.
Incorrect根據聯交所期權結算所(SEOCH)的規則,為了在市場劇烈波動期間管理風險,結算所有權在交易時段內即時追收按金。當結算參與者收到即日追收按金的通知時,其必須在接獲通知後的一小時內全數繳付。這是一項嚴格的規定,旨在確保結算系統的財務穩健性,防止因市場價格大幅變動而導致的風險累積。因此,正確的做法是在指定的一小時時限內完成付款。 將追收的按金留待當日交易結束後與每日按市價計值的按金一併結算是錯誤的,因為這混淆了即日追收按金的緊急性質與常規的每日結算程序。即日追收按金的目的正是在於應對日間的突發風險,不能延遲處理。 立即為客戶平倉可能是該公司對其客戶採取的風險管理措施,但這並不能解除其對結算所的付款責任。公司的首要責任是履行對結算所的財務義務,即支付按金。 要求客戶在下一個交易日上午前存入資金是公司與其客戶之間的安排。公司對結算所的責任是獨立的,並且有嚴格的一小時時限,不能等待客戶存款後再支付。公司必須首先動用自有資金或信貸額度來滿足結算所的要求。.
- Question 25 of 30
25. Question
某香港上市公司「創科控股有限公司」的一名董事,在一次機密的董事會簡報中,得悉一個投資於一家前景秀麗的人工智能初創公司的良機。該董事決定利用其個人資金投資該初創公司,但並未向創科控股的董事會披露此事。以下哪些陳述正確地描述了該董事根據《公司條例》可能違反的責任?
I. 該董事違反了以合理的謹慎、技巧和努力行事的責任,因為一個審慎的董事會披露該項投資。
II. 該董事將個人經濟利益置於公司利益之上,違反了避免利益衝突的責任。
III. 該董事可能挪用了公司財產,因為該投資機會本身可被視為屬於創科控股有限公司的公司資產或資訊。
IV. 只有在創科控股有限公司能證明因其個人投資而蒙受直接經濟損失的情況下,該董事才算違規。Correct根據《公司條例》(第622章)及相關普通法原則,董事對公司負有受信責任。 這些責任要求董事必須真誠地為公司的整體利益行事,並避免將個人利益置於公司利益之上。 陳述 I 不準確。 雖然董事確實有責任以合理的謹慎、技巧和努力行事,但此案的核心問題並非董事的勝任能力或勤勉程度,而是其受信責任的根本違背。 主要的違規行為是利益衝突和挪用公司機會,而非缺乏謹慎。 陳述 II 是正確的。 該董事在得悉投資機會後,未向公司披露便自行投資,這構成了明顯的利益衝突。 他將個人的潛在財務收益置於公司(可能希望尋求該投資機會)的利益之上,違反了「無衝突規則」。 陳述 III 是正確的。 該投資機會是董事因其在公司的職位而得知的,並且與公司的業務領域相關。 根據「公司機會原則」,這種機會可被視為公司的資產或財產。 董事為個人利益而利用該機會,相當於挪用了公司的財產。 陳述 IV 是不正確的。 董事的責任是不能從其職位中謀取未經授權的利潤(「無利潤規則」)。 即使公司沒有遭受任何實際的財務損失,或者公司本身無法或不願把握該機會,該董事仍然有責任交出他從中獲得的任何利潤。 證明公司有損失並非追究董事責任的必要條件。 因此,陳述 II 及 III 是正確的。
Incorrect根據《公司條例》(第622章)及相關普通法原則,董事對公司負有受信責任。 這些責任要求董事必須真誠地為公司的整體利益行事,並避免將個人利益置於公司利益之上。 陳述 I 不準確。 雖然董事確實有責任以合理的謹慎、技巧和努力行事,但此案的核心問題並非董事的勝任能力或勤勉程度,而是其受信責任的根本違背。 主要的違規行為是利益衝突和挪用公司機會,而非缺乏謹慎。 陳述 II 是正確的。 該董事在得悉投資機會後,未向公司披露便自行投資,這構成了明顯的利益衝突。 他將個人的潛在財務收益置於公司(可能希望尋求該投資機會)的利益之上,違反了「無衝突規則」。 陳述 III 是正確的。 該投資機會是董事因其在公司的職位而得知的,並且與公司的業務領域相關。 根據「公司機會原則」,這種機會可被視為公司的資產或財產。 董事為個人利益而利用該機會,相當於挪用了公司的財產。 陳述 IV 是不正確的。 董事的責任是不能從其職位中謀取未經授權的利潤(「無利潤規則」)。 即使公司沒有遭受任何實際的財務損失,或者公司本身無法或不願把握該機會,該董事仍然有責任交出他從中獲得的任何利潤。 證明公司有損失並非追究董事責任的必要條件。 因此,陳述 II 及 III 是正確的。
- Question 26 of 30
26. Question
陳先生是一位首次接觸保證金戶口的客戶,他向其持牌代表李小姐表示,希望利用槓桿來放大投資回報。根據《操守準則》中關於向客戶提供充分資料的一般原則,李小姐在解釋保證金買賣的相關風險時,最應強調哪一項?
Correct此問題旨在測試對《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中關於保證金買賣風險披露要求的理解。持牌人在向客戶推薦或解釋保證金交易時,首要責任是確保客戶完全明白其獨特的風險。保證金交易的核心特徵是槓桿效應,這意味著客戶的潛在損失可能遠超其最初投入的保證金。如果市場走勢不利,客戶不僅會損失全部初始保證金,還可能需要追加資金以彌補帳戶的虧損,最終可能欠下經紀行一筆債務。因此,正確的答案是,客戶可能蒙受的損失或會超過其最初存入的保證金款額。其他選項描述了相關但非核心的風險。雖然市場波動是所有投資的普遍風險,但它並未點出保證金交易中因槓桿而導致的無限損失風險。止蝕盤在市場劇烈波動或出現裂口性下跌時可能無法按預設價格執行,從而無法有效限制損失,但這只是風險管理工具的局限性,而非保證金交易最根本的風險。經紀行有權在未經客戶同意下斬倉,這是風險管理的執行手段,但其根本原因在於客戶的損失已觸及或超過了保證金水平。.
Incorrect此問題旨在測試對《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中關於保證金買賣風險披露要求的理解。持牌人在向客戶推薦或解釋保證金交易時,首要責任是確保客戶完全明白其獨特的風險。保證金交易的核心特徵是槓桿效應,這意味著客戶的潛在損失可能遠超其最初投入的保證金。如果市場走勢不利,客戶不僅會損失全部初始保證金,還可能需要追加資金以彌補帳戶的虧損,最終可能欠下經紀行一筆債務。因此,正確的答案是,客戶可能蒙受的損失或會超過其最初存入的保證金款額。其他選項描述了相關但非核心的風險。雖然市場波動是所有投資的普遍風險,但它並未點出保證金交易中因槓桿而導致的無限損失風險。止蝕盤在市場劇烈波動或出現裂口性下跌時可能無法按預設價格執行,從而無法有效限制損失,但這只是風險管理工具的局限性,而非保證金交易最根本的風險。經紀行有權在未經客戶同意下斬倉,這是風險管理的執行手段,但其根本原因在於客戶的損失已觸及或超過了保證金水平。.
- Question 27 of 30
27. Question
卓越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剛剛成功獲取證監會頒發的第9類(提供資產管理)牌照。作為其負責人員,李先生正在檢視公司在核數師委任及財務申報方面的合規責任。以下哪些陳述準確地描述了該持牌法團的責任?
I. 公司必須在獲發牌照後一個月內委任一名核數師。
II. 在委任核數師後,公司須在7個營業日內將該委任通知證監會。
III. 公司須在其首個財政年度結束後的4個月內,向證監會提交經審計的帳目。
IV. 由於註冊機構同樣受證監會監管,因此《證券及期貨條例》中關於委任核數師及提交經審計帳目的規定也同樣適用於它們。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的規定,持牌法團在審計及財務申報方面有明確的責任,以確保其財務穩健並接受證監會的監管。 陳述 I 是正確的。 條例規定,新獲發牌的法團必須在獲發牌照後一個月內委任一名核數師,以確保其帳目從一開始就受到獨立的專業審查。 陳述 II 是正確的。 在委任核數師後,法團必須在7個營業日內將該委任通知證監會。 這項要求確保了監管機構能及時知悉負責審計該法團的核數師身份。 陳述 III 是正確的。 持牌法團有持續責任,須在每個財政年度結束後的4個月內,向證監會呈交經審計的帳目。 這是一項關鍵的監管要求,旨在監察法團的財務狀況。 陳述 IV 是不正確的。 《證券及期貨條例》中關於審計的主要條文(第VI部)明確適用於持牌法團及其有聯繫實體,但並不適用於註冊機構(例如銀行)。 註冊機構的審計及監管框架主要由香港金融管理局(HKMA)根據《銀行業條例》等法規管理。 因此,陳述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
In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的規定,持牌法團在審計及財務申報方面有明確的責任,以確保其財務穩健並接受證監會的監管。 陳述 I 是正確的。 條例規定,新獲發牌的法團必須在獲發牌照後一個月內委任一名核數師,以確保其帳目從一開始就受到獨立的專業審查。 陳述 II 是正確的。 在委任核數師後,法團必須在7個營業日內將該委任通知證監會。 這項要求確保了監管機構能及時知悉負責審計該法團的核數師身份。 陳述 III 是正確的。 持牌法團有持續責任,須在每個財政年度結束後的4個月內,向證監會呈交經審計的帳目。 這是一項關鍵的監管要求,旨在監察法團的財務狀況。 陳述 IV 是不正確的。 《證券及期貨條例》中關於審計的主要條文(第VI部)明確適用於持牌法團及其有聯繫實體,但並不適用於註冊機構(例如銀行)。 註冊機構的審計及監管框架主要由香港金融管理局(HKMA)根據《銀行業條例》等法規管理。 因此,陳述 I、II 及 III 是正確的。
- Question 28 of 30
28. Question
關於1987年股災後成立的證券業檢討委員會(戴維森委員會)為改革香港金融市場監管而提出的觀點,以下哪些陳述是準確的?
I. 建議建立一個制約平衡的制度,由一個獨立於政府的委員會負責監督交易所。
II. 提倡建立一個以從業員為本的監管制度,由具備行業經驗的專業人員執行。
III. 主張應加強政府對交易所的日常直接控制,以防止市場失當行為。
IV. 強調維持一個平穩有序、公平且無操縱行為的市場的重要性。Correct1987年全球股災後,香港政府成立了由戴維森(Ian Hay Davison)擔任主席的證券業檢討委員會,以檢討當時的金融市場監管架構。 該委員會的報告為香港現代金融監管體系的建立奠定了基礎,其核心建議促成了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的成立。 I. 該陳述是正確的。 戴維森委員會的核心建議之一是建立一個制約平衡的制度。 這意味著應設立一個獨立於政府的法定機構(即後來的證監會)來監督交易所的運作,而政府的角色是在該獨立機構未能有效履行其監管職責時才進行干預,而非直接管理市場。 II. 該陳述是正確的。 委員會強調需要一個「以從業員為本」的監管制度。 這意味著監管機構應由具備豐富行業知識或監管經驗的專業人士組成和執行,以確保監管措施的專業性、實用性和有效性。 III. 該陳述是錯誤的。 委員會的建議恰恰相反。 它主張建立一個獨立的監管機構,以減少政府的直接干預,並建立一個制衡系統。 建議政府僅在獨立委員會監管失效時才介入,而不是加強政府對交易所的日常直接控制。 IV. 該陳述是正確的。 確保市場公平、有序且不存在操縱和欺詐行為,是委員會提出的基本目標之一。 這是維持投資者信心和市場穩健運作的基石,也是證監會成立後的主要職責之一。 因此,陳述 I、II 及 IV 是正確的。
Incorrect1987年全球股災後,香港政府成立了由戴維森(Ian Hay Davison)擔任主席的證券業檢討委員會,以檢討當時的金融市場監管架構。 該委員會的報告為香港現代金融監管體系的建立奠定了基礎,其核心建議促成了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的成立。 I. 該陳述是正確的。 戴維森委員會的核心建議之一是建立一個制約平衡的制度。 這意味著應設立一個獨立於政府的法定機構(即後來的證監會)來監督交易所的運作,而政府的角色是在該獨立機構未能有效履行其監管職責時才進行干預,而非直接管理市場。 II. 該陳述是正確的。 委員會強調需要一個「以從業員為本」的監管制度。 這意味著監管機構應由具備豐富行業知識或監管經驗的專業人士組成和執行,以確保監管措施的專業性、實用性和有效性。 III. 該陳述是錯誤的。 委員會的建議恰恰相反。 它主張建立一個獨立的監管機構,以減少政府的直接干預,並建立一個制衡系統。 建議政府僅在獨立委員會監管失效時才介入,而不是加強政府對交易所的日常直接控制。 IV. 該陳述是正確的。 確保市場公平、有序且不存在操縱和欺詐行為,是委員會提出的基本目標之一。 這是維持投資者信心和市場穩健運作的基石,也是證監會成立後的主要職責之一。 因此,陳述 I、II 及 IV 是正確的。
- Question 29 of 30
29. Question
一家名為「科創動力有限公司」的企業計劃在香港交易所主板申請上市。該公司過去三個財政年度的盈利表現均遠超《主板上市規則》中的盈利測試要求。然而,在18個月前,公司的創辦人兼控股股東將其全部股權出售給一家私募基金,該基金隨後委派了全新的高級管理團隊。在此情況下,儘管公司財務狀況良好,其上市申請最可能在哪一項基本資格要求上遇到挑戰?
Correct根據《主板上市規則》,尋求上市的公司不僅需要滿足財務指標,還必須符合營業紀錄的連續性規定。正確的答案指出,主要問題在於未能滿足在相若管理層及擁有權下的持續經營紀錄要求。具體而言,上市申請人必須在上市前至少三個財政年度內,於大致相同的管理層下持續經營。此外,其擁有權和控制權必須在最近一個經審計的財政年度內維持不變。在該情境中,由於控股權在18個月前發生變更,同時管理團隊也進行了更換,這直接違反了上市規則中關於管理層連續性和近期擁有權穩定性的核心規定,因此可能導致其上市申請資格受到質疑,即使其盈利能力達標。 其他選項之所以不正確,原因如下:有關最低市值的要求是一項量化的財務測試,與公司的所有權或管理層變動歷史無直接關聯。公眾持股量的規定是指公司上市時及上市後,由公眾持有的股份必須達到規定的最低百分比,這是在上市過程中需要安排的事項,而非一項歷史紀錄要求。最後,委任足夠數量的獨立非執行董事是一項公司管治規定,公司可以在上市前完成委任以滿足要求,這與其過去的經營管理連續性是兩個不同的概念。.
Incorrect根據《主板上市規則》,尋求上市的公司不僅需要滿足財務指標,還必須符合營業紀錄的連續性規定。正確的答案指出,主要問題在於未能滿足在相若管理層及擁有權下的持續經營紀錄要求。具體而言,上市申請人必須在上市前至少三個財政年度內,於大致相同的管理層下持續經營。此外,其擁有權和控制權必須在最近一個經審計的財政年度內維持不變。在該情境中,由於控股權在18個月前發生變更,同時管理團隊也進行了更換,這直接違反了上市規則中關於管理層連續性和近期擁有權穩定性的核心規定,因此可能導致其上市申請資格受到質疑,即使其盈利能力達標。 其他選項之所以不正確,原因如下:有關最低市值的要求是一項量化的財務測試,與公司的所有權或管理層變動歷史無直接關聯。公眾持股量的規定是指公司上市時及上市後,由公眾持有的股份必須達到規定的最低百分比,這是在上市過程中需要安排的事項,而非一項歷史紀錄要求。最後,委任足夠數量的獨立非執行董事是一項公司管治規定,公司可以在上市前完成委任以滿足要求,這與其過去的經營管理連續性是兩個不同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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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Question
一名持牌代表正在審核一份潛在機構客戶名單,以確定哪些客戶可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的定義,被直接視為第1類專業投資者,而無須進行額外的評估程序。下列哪些實體符合此定義?
I. 一家在香港獲授權的保險公司
II. 一家根據《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註冊的計劃的核准受託人
III. 一家在香港上市的科技公司,其市值超過10億港元
IV. 一家由某持牌法團全資擁有的附屬公司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附表1第1部,第1類專業投資者是按其身份或性質自動被界定的實體,無須經過任何資產或投資組合的評估程序。 陳述 I:根據《保險業條例》獲授權的保險人是明確列明的第1類專業投資者。 陳述 II:根據《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註冊的計劃的核准受託人,亦是明確列明的第1類專業投資者。 陳述 III:上市公司本身,不論其市值多高,並非當然的第1類專業投資者。 該公司或可根據《證券及期貨(專業投資者)規則》下的資產或投資組合準則,被評估為第2類專業投資者,但其身份並非第1類。 陳述 IV:中介人(即持牌法團)及其全資附屬公司,均被界定為第1類專業投資者。 因此,陳述 I、II 及 IV 是正確的。
Incorrect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附表1第1部,第1類專業投資者是按其身份或性質自動被界定的實體,無須經過任何資產或投資組合的評估程序。 陳述 I:根據《保險業條例》獲授權的保險人是明確列明的第1類專業投資者。 陳述 II:根據《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註冊的計劃的核准受託人,亦是明確列明的第1類專業投資者。 陳述 III:上市公司本身,不論其市值多高,並非當然的第1類專業投資者。 該公司或可根據《證券及期貨(專業投資者)規則》下的資產或投資組合準則,被評估為第2類專業投資者,但其身份並非第1類。 陳述 IV:中介人(即持牌法團)及其全資附屬公司,均被界定為第1類專業投資者。 因此,陳述 I、II 及 IV 是正確的。
